据悉,山东省自今年起将调整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这是连续十年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发布通知,规定自2013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含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获批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且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者的供养亲属),均为本次调整对象,其基本生活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伤残津贴
按照伤残级别统一调整。符合条件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76元、266元、256元、246元。
二、生活护理费
以统筹地区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为基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发20元。
湖南省最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指的是根据法定规定,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亲属应当获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期间内发生工伤的员工,雇主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那么在湖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享有以下待遇:
一次*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为本人*的27个月,二级伤残为本人*的25个月,三级伤残为本人*的23个月,四级伤残为本人*的21个月。
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为本人*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的75%。
二、五级至六级工伤享有以下待遇:
一次*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五级伤残为本人*的18个月,六级伤残为本人*的16个月。
对于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单位应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对于难以安排工作的员工,每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的60%。
若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享有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湖南省的标准为五级为24个月本人*,六级为18个月本人*),以及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南省的标准为五级为36个月本人*,六级为30个月本人*)。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享有以下待遇:
一次*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七级伤残为本人*的13个月,八级伤残为本人*的11个月,九级伤残为本人*的9个月,十级伤残为本人*的7个月。
若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享有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以及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
四、工亡者的近亲属可以领取以下待遇:
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的6个月。
一次*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五、护理费标准: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30%,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为基准。
六、停工留薪期间*标准: 停工留薪期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从入院开始至工伤等级鉴定作出之日止。期间员工的原*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其他费用: 如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伙食补助费等,一般按实际报销,由于金额不大,此处不再赘述。
上海工伤保险赔偿标准3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1-4级享有哪些待遇?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将保留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享有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一次*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者获得24个月的负伤前一个月本人缴费*;二级伤残者获得22个月;三级伤残者获得20个月;四级伤残者获得18个月。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级伤残者领取负伤前一个月本人缴费*的90%;二级伤残者领取85%;三级伤残者领取80%;四级伤残者领取75%。
办理月领养老金手续后,停止领取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若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则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5-6级享有哪些待遇?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者,享有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一次*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者获得16个月的负伤前一个月本人缴费*;六级伤残者获得14个月。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若难以安排工作,则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五级伤残者领取负伤前一个月本人缴费*的70%;六级伤残者领取60%。同时,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若伤残津贴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标准,则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获得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者获得两项补助金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六级伤残者获得25个月。
若因工伤人员退休或死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则不享有上述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7-10级享有哪些待遇?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者,享有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一次*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者获得12个月的负伤前一个月本人缴费*;八级伤残者获得10个月;九级伤残者获得8个月;十级伤残者获得6个月。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者两项补助金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八级伤残者为15个月;九级伤残者为10个月;十级伤残者为5个月。
若因工伤人员退休或死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则不享有上述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享有哪些待遇?
答:工伤人员若工伤复发,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则享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人员,则不再享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
因工死亡的工伤人员,其直系亲属享有哪些待遇?
答:因工死亡的从业人员,其直系亲属按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金额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