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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我国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摘要]本文分析我国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处理对策建议。
关键词:合并会计报表;信息披露;会计处理
一、我国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此前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综合及修订,并逐渐与国际趋于一致,标志着我国合并会计跨入了一个新台阶。但结合国内外一些会计丑闻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仍存在一些问题:
(1)关于“控制”存在的问题。从会计准则中可以看出,“控制”的实质主要体现在“控制经济资源”上,这也表达了纳入合并范围的实质标准。从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和AFSB的相关规定来看,都是要求以“控制经济资源”为合并标准。但AFSB在“控制”的定义中增加了“非共享的决策能力”和“限制自身的损失”这两方面的规定,明显将联合控制主体以及某些特殊实体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这样就可以减少一些例外情况的相关规定,在实务中也能够减少交易构造、粉饰报表的行为,从而增加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由此可见,AFSB的表述更加科学、合理,它更接近“理想”的表述,是一种处于“规则导向”准则和“原则导向”准则的均衡点“目标导向”准则。而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都过于倾向于“规则导向型”准则,这说明关于“控制”相关表述及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2)关于“质量标准”存在的问题。关于质量标准方面,我国主要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强调的是多数表决权,或者说更倾向于法定控制。但从前面的比较看出,美国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更具说服力,AFSB在强调多数表决权的同时,还认为拥有足够的少数投票权以及一般的合伙关系、战略联盟和其他资产负债表外的财务筹划等都可能导致有效的实质性控制,而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尤其是AFSB在安然事件后颁布的准则解释公告第46号《合并变动权益实体》,认为判断控制存在与否并不局限于表决权,要求在拥有少量甚至未拥有表决权的情况下,对仍然可能存在着拥有控制并需要加以合并的情形予以识别和合并。由此看来,AFSB更倾向于实质控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AFSB的相关规定更为合理。因此,我国也应向实质性控制靠拢,当在不满足法律上的控制标准时,可以进一步采用实质控制标准进行判断,而将那些在法律不满足控制标准而实质上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以防止企业通过协议等形式上的操纵来调节合并报表的范围。
(3)关于“数量标准”存在的问题。在控制的数量标准上,国际会计准则、美国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相关规定基本一致,都将控制权数量标准的比例定为50%,同时都统一将计算的基础定为“表决权”。当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就是都未对直接和间接控股情况下采用加法原则还是乘法原则作具体规定。虽然可以根据“表决权”推定为加法原则,但实务中在确定合并范围时,由于会计人员的素质或出于某些特定的目的,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另外,容易将“表决权比例”与“持股比例”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这就为会计信息的真实可比以及审计工作的进行带来障碍,同时也为一些企业利用合并报表范围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正当”的理由。
(4)关于“暂时控制”存在的问题。通过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准则以及美国会计准则都对“暂时控制”进行了准确的界定,并明确指出暂时控制的子公司不应纳入合并范围。而我国《暂行规定》中规定了“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不得纳入合并范围,但未对“近期”和“短期”进行一个量化时间段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中没有将“暂时控制”从控制中划分出来。如果不将准备近期出售而短期持有大量股权、暂时控制的子公司同长期控制的子公司区分开来,这样不仅为某些集团公司管理者出于特定目的,在关键之时买进或卖出子公司的股权来调节合并报表范围找到了合法的理由。同时,因准备近期出售而短期持有大量股权的投资应在“短期投资”中进行核算,没有道理将短期投资的被投资单位合并到报表中来,这会给准则制度的执行以及会计、审计实务带来众多问题。
二、完善我国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处理的建议
(1)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认要强调实质控制。对于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超过50%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采用数量标准确认,但还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防止将名义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以粉饰报表的现象发生;对于投资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超过50%以上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包括间接控股和直接控股),采用质量标准确认。即控制应该是指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是仅仅法律形式上的控制。在某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具有形式上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合同规定,可能这一方并没有实际的控制权,这时就不应该合并会计报表;相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没有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投资对象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且能取得相应的控制利益,这时也应该合并会计报表。这样既可以避免混淆数量标准和质量标准,也有利于正确确定合并范围。
总之,在确认合并报表范围时要强调实质控制,应以质量标准为主,并辅以数量标准,并且两个标准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运用,同时需要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程度,将“少数”与“较大份额”这些主观判断词进行客观量化。
(2)补充“主要受益方”原则以对合并范围进行规范。补充“主要受益方”原则,即“控制”不仅可以获得利益,而且还可以限制自身的损失,主要受益方可能为向可变权益实体转移资产的一方,或为设立可变权益实体的一方即发起人,或是根据法律文件能够替可变权益实体做出投资决策的一方等。如果主要受益方承担了可变权益实体的多数风险或损失,或者有权收取可变权益实体的多数剩余报酬,就应要求主要受益方合并该可变权益实体。因此,补充“主要受益方”原则以对合并范围进行规范,能够明确哪些可变权益实体应纳入合并范围,增强准则的.指导作用,给企业合并政策和将那些实体纳入合并报表提供有力的依据。
(3)对“暂时控制”给予详细具体的规定。借鉴国际和美国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暂时控制”给予详细的规定,并明确指出暂时控制的子公司不应纳入合并范围。可将“近期”和“短期”界定为12个月以内。
(4)简化合并财务报表和细化信息披露。一般认为,提供的会计信息数量越多,内容越细,其相关性、可靠性就越好。但是,大量的数据、文字,越来越长的报表,越来越多的表外信息,使普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越来越糊涂。就上市公司而言,会计信息使用者为了能够更好地进行决策,往往向会计信息系统和会计信息提供方提出了日益增加的要求,甚至超出了会计信息系统所能够提供的信息能力,过多的财务信息对普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庞大的附注、补充资料使得会计信息使用者疲于理解,甚至无所适从,使他们搜索有用相关信息的成本加大。他们需要的是简单的最能够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简明扼要相关的会计信息可以方便决策者使用,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对比美国等国家的尝试,结合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在我国同样可以尝试编制简式报表与增大报告披露相配合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编制简式报表与增大报告披露相配合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是提高合并报表信息质量和满足普通信息需求者需要的重要手段。经济生活越是复杂,信息手段越是发达,简式合并报表就越被需要。一方面要细化合并报表的信息披露;另一方面要编制简式合并报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操作实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3]贾建军,张文贤.企业合并会计方法国际趋同及其启示[J].当代财经,2007.1.
篇2: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及影响分析
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及影响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合并会计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以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与《IFRS第3号———企业合并》的差异为线索,从合并范围、会计处理方法、计量基础三个方面说明了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特色,同时简要分析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及影响并提出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合并会计,会计处理方法
一、我国企业合并会计会计准则与国际企业会计合并准则的差异
虽然我国2006版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但是中国的会计准则由于我们的制度,体制等原因在很多细节方面仍然保持了自己的特色。把我国的《企业合并》与国际会计准则《合并企业会计》进行简单对照就会发现一些差别:
1.合并范围的差异
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在合并范围问题上主要倾向于母公司理论。即只要是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公司都应该并入合并范围,而不管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因此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我国产权市场还不够成熟、发生的企业合并有相当的比率为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以我国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纳入了企业合并准则的范围。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的《合并企业会计》规定合并范围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会计核算方法的差异
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而《IFRS第3号———企业合并》不涉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所有企业合并都应该采用购买法”。
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与另外一个企业股权结合而不是买卖交易,因此参与合并的各方均按其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合并,合并后各合并主体的权益不能因企业合并而增加或减少。而购买法则被看成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交易行为,将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入账时应该采用公允价值。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够活跃,许多功能还被政府控制不能完全发挥其作用,实践证明在这种环境下使用权益结合法并没有多大空间操纵合并当年的利润,也并不会使企业当年的财务状况大幅改变。第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企业间的产权交易还不成熟,现有的很大一部分不是企业之间独立完成的合并,往往产权关系复杂,不易辨认购买方,对这部分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不切实际,况且这部分合并案例多数不是合并双方出于完全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采用购买法只会削弱会计信息与现实的相关性。
3.计量属性的差异
我国《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
或承担的负债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即以购买方为换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工具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加上任何可直接归于企业合并的成本为合并成本。
二、我国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
由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合并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根本分歧在于我国是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并用,而IFRS3仅允许使用购买法。笔者认为这种选择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在合并理论的选择上,母公司理论用于合并范围的确定,实体理论用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因此我国在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面也采用了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并用的原则。2.购买法的理论基础是公平交易,合并方得到的所有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而使用权益结合法时如果合并前公司合并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公允价值低,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比公允价值高,则合并报告披露的信息可能与事实相反:低估企业净资产将导致被并企业资产流失,高估企业价值又会损害投资者权益,影响信息的可靠性,削弱了相关性。但是,如果使用购买法,而公允价值并不能准确代表企业的真实价值,就会产生不真实的合并会计数据,给人为调节利润留下很大的空间。则此时采用权益结合法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信息的可靠性较高,会计信息更具有相关性。我国保留权益结合法正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3.购买法将公允价值体现在被并方的账户和合并后的资产负债表中,当被并方原单独账上记录的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记录时,购买方原单独账上的资产和负债却以历史成本记录,合并后的财务报告便成为一个新旧价格混杂的产物,削弱了企业购并前后会计信息的纵向可比性;而权益结合法保留了被并方合并前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不产生新的计价基础,增强了企业购并前后信息的纵向可比性,但对于不同企业间的横向比较却比较困难。
篇3:会计合并抵销会计处理探讨
摘 要:合并会计报表是由若干个法人组成的经济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它不同于汇总会计报表,因此,必须统一母子公司会计报表决算日、会计期间及会计政策,采用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对子公司外币表示的会计报表进行折算。这样,合并会计报表才能够对外提供反映母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情况的会计信息,有利于避免一些企业集团利用内部控股关系,人为粉饰会计报表的情况发生。
关键词:会计合并;抵消会计;会计处理
篇4:会计合并抵销会计处理探讨
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是财务会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在会计合并抵销会计处理环节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现实作用。同时实务处理中抵销分录形式较复杂,再加上借贷方对应关系不明确,以致会计合并抵销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缺陷不易发觉。为规范会计合并抵销会计处理,要求重点研究企业并购过程中长期股权投资、母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业务的抵销处理原理,进一步明确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思路,依托逆推的分析方法,结合企业并购的交易实质全面探究会计合并抵销会计处理相关事宜。
企业合并实质上为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经济实体,此形势下需要将参与合并的报告主体所做的业务置于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转换为基于新的合并后经济实体的业务处理,同时企业合并处理时应将参与合并的企业之前的相关业务处理予以冲销。所以如此对参与合并的企业之前的相关业务处理进行冲销始终为学术界热点研究问题之一。根据现行会计准则之要求,以合并后的经济实体为会计主体分析合并易引发重复项目现象,之后开展相应抵销处理活动,运用上述方法进行会计合并抵销会计处理虽能够达到一步到位的效果,但易导致抵销分录借贷方对应关系不明确,难以全面、精确的反映出业务的实质过程。
另外采用减值测试法对商誉进行会计处理能够起到拓展盈余管理空间的作用。其中在运用减值测试法时需要明确两个概念,一是商誉之所以要分摊进去考虑减值,其原因在于商誉无法独立产生现金流;二是资产组即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的最小的组合。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阶段,因国内经济市场中仍存在部分不稳定因素,给予商誉会计处理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同时,估值技术是减值测试的基础,而人员的主观判断是影响估值技术是否得以高效应用的关键。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环节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诚信意识薄弱,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严重缺失,公司会计人员从业技能水平不高,职业道德素养低下。上述这些问题均直接影响到减值测试中的会计估计、会计选择等工作。
2 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①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产的被投资企业,包括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母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控制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②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企业存在如下情况之一者,就应当视为母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控制:通过与该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免公司董事会等类似权利机构的多数成员;在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会议有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3 企业合并抵消会计处理技巧分析
现阶段,国内多数母公司通常采用成本法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予以核算,这种核算方法不利于研究合并财务报表盈余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母公司采用成本法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选用权益法予以调整。而旧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直接采用权益法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但是二者之间的变化使得母公司利润与合并利润更加复杂化。
笔者指出,凭借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复杂程序操作利润是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盈余管理的重要工具,其中该工具主要体现在盈余造假和盈余管理两个方面。对于个别报表而言,其是以原始业务记录、账簿体系及记账凭证为依据所编制的财务报表;对于合并报表而言,其是以个别报表为基础,由母公司通过抵销、合并等程序所编制的报表。无论是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其均为企业管理层操作利润营造了良好的契机。
例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未实现利润抵销,存货中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①假设期初未售:本期全部售出。借:未分配利润――期初;贷:营业成本。
②本期购入:本期全部售出。借:营业收入;贷:营业成本。
③期末调整。借:营业成本(未售出存货未实现利润);贷:存货。
涉及所得税。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所得税费用。
连续。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未分配利润――期初。
涉及减值的处理。借:存货――存货跌价准备;贷:资产减值损失/未分配利润――期初。
本文基于母、子公司和合并后的整体为会计主体之上,着重分析认为参与合并的单个报告主体之间发生的业务全部确认为内部交易现象,并得到分析结果:着力于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视角分析可等同于单个报告主体之间并未发生相关业务处理,即要求母子公司单独的业务处理进行逆向处理后合并。以甲、乙企业为例,甲乙两企业发生合并,之后对双方业务往来双方开展基于以甲企业与乙企业为报告主体的账务处理,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将甲、乙企业所制会计分录予以逆做处理,即将以往的贷记为借,将以往的借记为贷,然后对甲、乙双方反做的分录进行合并,上述整个过程便为合并抵销分录。
与其他相比,合并抵销分录思路清晰,既有助于企业深入理解会计处理的原理,又能够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文章通过举例充分验证了合并财务报表抵销分录的思路,其获取的结果与直接基于重复项目的分析所作的抵销始终保持一致性。另一方面,深入分析应用合并业务抵销处理路径发现,新股东在子公司中的.权益较合并前原股东在子公司中的权益有所增加,其符合“商誉”确认原则,所以只有存在该效应单纯的不公平交易,才有可能形成商誉。
4 结 语
合并会计报表主要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利润分配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这些会计报表是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的,对于企业集团内部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在其个别的会计报表中已分别进行了反映,但从整个企业集团的角度出发,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必然包含着重复计算的因素。因此,在编制整个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时,必须将这些重复计算的因素予以抵销。
参考文献:
[1] 温玉彪.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的调整分录[J].会计之友,,(12).
[2] 贾艳丽.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计量问题的探讨[J].企业导报,,(11).
[3] 王明伟.浅谈具有中国特色的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J].时代经贸,,(9).
[4] 王俊杰.浅谈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J].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3).
[5] 张如.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变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J].中国集体经济,,(19).
篇5: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问题的浅议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保持和增强其在市场中的相对地位并谋求更好发展,不断通过各种方法扩充自身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合并是其中重要的方式之一。
[关键词]财务规范企业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会计信息的披露,合并报表也随之产生和发展,而合并范围的确定、少数股东权益的处理一直是会计界讨论的重点。合并范围是指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编报的子公司的范围。在确定了合并会计报表的理论基础后,合并报表编制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合并范围,正确界定合并范围是编制合并报表的重要前提条件。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合并报表合并范围发展变化的比较,指出我国合并准则存在的不足并探讨相应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我国新会计准则下少数股东权益的处理进一步明确,为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提供参考。
一、企业合并的产生与发展
自从企业作为一种经济实体产生以来,企业之间的合并就从未间断过,随着市场发育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种制度的不断完善,掀起了一次又一次的企业合并浪潮。
第一次浪潮是1895年至1905年。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企业合并的浪潮袭击制造业,此时的合并多为竞争对手之间的横向合并,以控股公司形式进行是其主要特征,如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美国钢铁公司和标准石油公司就是那时诞生的。第二次浪潮是1916年至1929年。此时参与企业合并的大多数企业的产品具有连贯性,此次合并的主要动因是对规模经济的角逐,至今仍营业的有通用汽车(GM)等。第三次浪潮是1965年至1969年。混合合并占据了此次并购浪潮的绝大部分,合并范围涉及到与原有业务无关领域,并且时而出现小企业兼并大企业的现象。第四次浪潮是1981年至1989年。此次合并浪潮以巨型合并为主,并且在运输机械、食品、通讯、设备以至服务行业等很广泛的行业范围内展开,如日本索尼公司收购美国大型电影公司CPE公司。第五次浪潮是1996年至今。此次合并浪潮的形成是企业大型化和经济全球化的结果,以大型合并和跨国合并为主流,如1998年德国戴姆勒——奔驰公司以920亿美元兼并美国克莱斯勒公司等。
我国企业合并是改革开放之后才出现的事物,从1984年至今短短20多年的时间,合并逐渐为人们所熟悉和接受。我国的合并历史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探索阶段(1984—1987)。这一时期的合并有以下特点:合并数量少,规模小,都在同一地区、同一行业进行;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主导合并,其目的是为了消灭亏损,减少财政包袱;合并方式主要是承担债务和出资购买。
第一次合并浪潮(1987—1989)。1987年以后,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合并重组的政策,促成了第一次合并高潮。这段时间企业合并的特点如下:出现了跨地区、跨行业合并;出现了控股等新的合并方式;合并动因由单纯消灭亏损向提高企业经营活力、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局部产权交易市场开始出现。
第二次合并浪潮(1992—2001)。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促进了我国企业合并重组的进程。随着产权交易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发育,上市公司出现,外资并购国企和中国企业的跨国合并不断涌现。这段时间的企业合并特点如下:企业合并的规模进一步扩大;产权交易市场普遍兴起,在企业合并重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成为企业并购的重要方式;以资本为纽带的混合式合并有所发展,涌现了一批优秀的企业集团;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纷纷参与合并,合并的主体不再局限于国有企业。
第三次合并浪潮(2002至今)。2002年中国正式加入WTO,既反映了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又促进了中国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中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合并法规,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这些法规的制定必将引发新一轮的合并高潮的涌现。
随着企业合并的产生和发展,信息使用者对企业集团信息要求的提高,合并报表诞生了。它最早出现在美国。为了满足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要求,这些股份有限公司均对外报送合并财务报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为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其合并财务报表。财政部于1995年,发表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规范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编报。并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
二、企业合并范围的确定
(一) 有关概念界定
为了对下文奠定一定理论基础,在论述有关合并范围问题之前,本部分先
对合并范围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作如下界定:
1.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联合,或取得对另一个企业净资产的控制权和经营权,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2.合并报表,指将企业集团视作单一经济主体编制的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3.少数股东股权,是指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既不为母公司直接拥有,也不由母公司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的份额。
4.合并范围。指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编报的子公司范围。
(二)国内外合并范围的发展
1.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演变
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范了合并范围的问题。1989年IASC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1994年重编《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2001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正式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改组后的IASB将27号准则纳入了改进范围,2004年IASB发布《改进估计会计准则》对原27号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
从IAS合并范围规定的变化来看,对合并范围的规定呈逐步“放宽”的趋势,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首先,“控制”观念逐渐深化,1994年的27号准则强调除了两种特殊情况外应当将企业“控制”下的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其次,注重实质控制权。最后,例外情况逐步减少。
2.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变化
美国是最早采用合并财务报表的国家,早期要求将“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表的范围,如1959年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发布的第51号会计研究公告和1987年FASB发布的第94号《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的合并》的规定。FASB,1995和1999年先后两次发布的合并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要求以“控制”作为判断原则,1999年征求意见稿将临时(一年)控制的经济实体排除在外。安然事件爆发后,特殊目的实体备受关注,2003年发布的第46号解释公告《可变利益主体的合并》体现出了FASB期望将可变利益主体纳入到与一般经济实体相同的“控制”框架内。从US GAAP对合并范围规定的发展趋势看也是一个逐步“放宽”的过程,在确定控制原则基础上明确提出豁免范围,最后在实践操作中发现豁免范围的问题并逐渐减少不纳入合并范围的特殊情况。
3.我国关于合并范围规定之演变
1992年《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如占该企业资金总额半数以上的,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1993年《企业会计制度》首次提出了实质控制权的概念。
1995年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要求将拥有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公司和拥有权益性资本半数或半数以下但形成“法定控制”的被投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同时也规定了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关停并转、破产等6种特例情况。1996年发布的《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又增加了两种不纳入合并范围的特例情况:一是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在集团中占10%以下的子公司;二是特殊行业子公司。
2006年财政部正式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我国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进行了规定,从总体来看33号准则的规定呈国际趋同的特征,但其中也体现了我国国情的变化。
(三)合并范围的国际比较
1.实质性判断原则(控制)的比较
不论是IAS、US GAAP还是我国的33号准则,在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时都以“控制”作实质性判断原则,这一原则的确定使得在判断合并范围上更加清晰。FASB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对合并范围的定义主要以“控制”为基础,定义为:一个经济实体具有指导另一经济实体经营活动的政策和管理的非共享的决策能力,从而由后者正在进行的经济活动中增加自身的利益或限制自身的亏损。IAS对“控制”的定义为:统驭一家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以此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2004年IASB发布的《改进国际会计准则》仍以“控制”作为一个主题是否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意见,只是对“控制”概念的界定做了补充,更加注重实质控制原则的应用。我国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规定,对控制的定义为: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以此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与美国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没有本质区别,他们都强调对一个实体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制定权并以此从该实体中获得经济利益(或限制损失),只是我国和IAS将决策制定权理解为一种权力,而US GAAP将其理解为一种能力。
2.关于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的具体原则比较
美国征求意见稿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不仅要求法定上的控制,更体现了“有效控制”的思想。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对控制规定的两个基本特征为:一是母公司具有不可分享的决策制定能力,该能力使得母公司可以指引子公司正在进行的经营活动;二是母公司有能力通过决策权的使用增加从子公司经营或活动中取得的利用和限制从子公司经营活动遭受的损失。改进后的IAS第27号准则对实质控制权也做了详细的说明。其确定存在控制并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具体原则:一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二是母公司虽拥有不足半数以上表决权,但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也可纳入合并范围,即: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权任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上有权投多数票。我国第33号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为: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我国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在控制的认定上是一致的,而与US GAAP对有效控制的可辩驳的推动相比,后者要求合并的范围比前者广泛得多。主要体现在:第一,我国和IAS提出的控制主要是指现在拥有的权力;而US GAAP所提出的控制不仅指现在存在的有效控制,还包括为了潜在的控制能力,如持有可转换证券等。关于这一点,我国借鉴了US GAAP的观点,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中这样规定:以控制为基础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如投资者的投资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第二,US GAAP认为拥有足够的少数投票权以及议案的合伙关系、战略联盟和其他资产负债表外的财务筹划等都可能导致有效控制,从而将其纳入合并范围;而IAS更强调多数股权。
3.关于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规定的比较
FASB发布征求意见稿认为“暂时控制”是不应被纳入合并范围的。新的征求意见稿指出:如果母公司在收购之日就已计划在一年内放弃控制权或被要求放弃控制权,则这样的控制是暂时的;如果母公司打算在一年内放弃对子公司的控制权,而由于无法控制的外在因素导致计划无法实现,则仍然视为暂时控制。同时US GAAP也指出“一年规则”不是决定的,如子公司获取之日,管理层不可控的因素很可能要求更多的时间来完成对控制权的处置,那么这种控制权可认为是暂时的。2004年改进后的第27号IAS对子公司不应合并的范围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即对“暂时控制”采取了与US GAAP征求意见稿中相似的“明线规则”。其中暂时控制被明确为:“购买和持有该子公司就是准备在购买后12个月内处置,并且管理层正在积极地寻找购买者”的情况。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规定仅有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2004年改进后的IAS与US GAAP征求意见稿关于子公司豁免并入合并会计报表的条件已趋于一致,豁免条件越来越严格,即只有特定意义上的“临时控制”的子公司才可以不予合并。严格的豁免条件,客观上可以减少实务中一些公司随意变更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行为,理论上也有利于保证合并报表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可比性。目前我国同FASB及IASB均不赞同“非同质排除”的做法,这就有效的减少了母公司通过选择合并对象来操纵利润、扭曲会计信息的范围。
4.关于特殊目的实体合并范围规定的比较
2001年的“安然事件”出现后,特殊目的实体的合并问题引起了会计界的非常重视。特殊目的实体是指为了进行租赁、从事研究和开发活动、完成金融资产证券化等具体目标,而采用公司、信托、合伙或非公司实体的形式创立的经济实体。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3年发布的第46号解释公告,要求“如果一公司须承担由某一可变利益实体的活动产生的多数风险或损失,或者有权收取某一可变利益实体的多数剩余报酬,或者两种情况兼有,那么该公司即主要受益方应合并该可变权益实体”,其中的“可变权益实体”包括特殊目的实体、表外融资机构及类似实体。IASB下属的常设解释委员会(SIC)发布的第 12 号解释公告《合并:特定目的实体》,对于公司是否合并特定目的实体提出了明确的指南。如果公司与特殊目的实体之间关系的实质表明特殊目的实体是由公司控制的,则应合并特殊目的实体。我国 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未对特殊目的实体做出具体规定。
(四)关于我国合并范围的思考
通过以上对国内外合并报表相关规定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许多规定已与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一致或接轨,这正体现了我国新准则的国际趋同。同时,新准则也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了适合我国自身特点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这些趋同并不是模仿,而是在我国国情变化的基础上对原有准则的适时修订。但是,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仍然存在不足。现本人根据自己对国内外相关会计准则的理解谈一下我国新准则应加强和改进的地方,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
1.控制规定的不足及改进意见
从以上国内外对“控制”定义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缺少对“暂时性控制” 的规定。一旦企业集团收购一子公司,不是为了通过影响其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活动来获取未来利益,而只是为了在短时间再出售获利,这时就出现了暂时控制。而母公司正好利用这一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暂时性控制”子公司来调节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所以我认为,暂时性控制是对控制的重要补充,对于准确控制的定义、减少人为操纵的可能性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将暂时性控制的规定写入会计准则,并将其具体化、准确化,作到尽量清楚、详细。可参照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把企业计划在12个月内出售、并在积极寻找买家的子公司作为暂时性控制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同时规定,对于暂时控制的子公司的相关财务信息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列示反映,并进行充分披露,以满足潜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对这些信息的需求。
2.新准则中部分措词的不足及改进意见
纵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合并范围的规定,都是在对“企业”、“公司”进行限定,而并没有提到“实体”。我认为,在会计准则中应尽量做到措词准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市场也存在着越来越多的非企业实体,被控制者的组织形式日趋多元化,如果只强调对“企业”的合并,而忽略了对非企业实体的合并,必然会导致合并信息不准确。建议参考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措词,将“企业”以“实体”来代替,使合并范围更加完整。
3.对特殊目的实体规定的建议
至今我国会计准则还未对特殊目的实体做出具体规定,虽然我国还不像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那样将特殊目的实体发展成了一项金融创新的普遍手段,但我国经济生活中确已存在了特殊目的实体,如中集集团应收款的证券化。可见制定这方面的规定势在必行。本人认为,首先,应借鉴国际上的相关规定,对特殊目的实体进行界定。其次,充分考虑报告实体是否控制着特殊目的实体的经营、决策、收益和风险,对特殊目的实体进行合并范围界定。由于特殊目的实体的特殊性,在两公司经营范围存在较大出入或其他情况下,将其报表并入报告实体报表并不一定可行,但可规定将其报表予以披露,以避免留下可操纵的空间。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特殊目的实体还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组织形式,单纯地通过己有的规定对特殊目的实体进行辨认和管理是不够的。建议:应加强、规范公司的决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公司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记录,当涉及到公司资金变动或产生抵押、担保时,必须将会议记录予以披露,因为每一次的公司决策及资金变动,都可能产生未来形式的特殊目的实体,这时只能通过建立决策信息披露制度对其进行约束和管理,将相关信息反映给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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