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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融资初期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篇1:企业上市融资初期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企业上市融资初期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通过发行股票并上市筹集资金已经成为企业一个非常重要的融资渠道。采取这种方式融资,不仅可以使企业获得一个长期的低成本融资渠道,降低负债比例、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而且企业上市后通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利用管理层持股、股权激励等一系列机制也可以给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更重要的是,企业上市可以使企业获得大额资金,实现快速扩张,迎接来自各方面尤其是海外军团的挑战。从股份制试点到股票上市,我国股份制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主体中最活跃、最具增长潜力的代表。今天,股票上市已成为众多企业追求的目标。为使企业家们能够对上市这一特殊的融资方式有所了解,进而能够利用这一融资方式实现筹资目的,笔者将以境内A股发行上市的要求为例,结合实践经验,分三期对企业上市初期、中期、后期三个时期应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介绍。以下介绍企业上市融资初期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企业上市融资的基本条件

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应具备的条件,主要见于我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沪深两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比较庞杂,主要涉及企业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会计、募集资金投向等方面。具体来说,企业在判断自己是否具备上市融资的条件时,至少需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主体资格方面

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满3年;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二)独立性方面

企业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企业的资产应当完整,人员应当独立,财务应当独立,机构应当独立、业务应当独立。

(三)规范运作方面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企业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无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财务与会计方面

企业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募集资金投向方面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另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企业上市的一般流程

企业上市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整个过程。从定义可以看出,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要前提是企业须为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一家企业要想实现上市筹资,必须首先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当然,如果企业在决定上市时已经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可省掉企业股份制改造环节。从实践来看,大多数企业实现上市一般都须经历以下程序:

改制与设立→问题诊断与上市辅导→申请文件的申报→申请文件的审核→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与上市

在改制与设立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聘请中介机构,拟订改制重组方案,注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在问题诊断与上市辅导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寻找企业与上市要求之间的差距,对照法定的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上市知识的培训和辅导,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的相关申请文件。

在申请文件申报阶段,保荐机构要对申请文件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证监会将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在申请文件审核阶段,中国证监会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企业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相应修改申请文件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发行监管函[]142号]),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企业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这一阶段称为路演、询价与定价阶段。

最后在发行与上市阶段,企业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

三、初期应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如果我们将企业上市的整个过程划分为初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那么,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在不同阶段所应完成的任务是不同的,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大相径庭。具体到初期,笔者认为,企业至少应特别关注以下问题:

(一)弄清上市融资的利弊,审慎做出决策

从有利方面来看,上市融资首先是可以使企业获得大额的发展资金;其次,上市融资将开通企业未来在公开资本市场上融资的通道,便于未来筹措资金;再次,上市融资有利于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最后,上市融资可以增加企业资产净值,提高产品品牌价值和企业社会声誉。另外,资本市场可以为企业进行定价,从而为企业的下一步收购兼并、股权激励、风险投资退出奠定基础。

企业上市融资初期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上市融资对企业来讲也存在一些不利的地方,比如企业将受到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更多的关注和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也将暴露在阳光之下;存在被潜在对手并购并最终丧失控制权的风险;等等。

在初期,企业家应结合自身情况对上市融资的利弊作出科学的判断,明确上市的目的,在利和弊之间博弈之后,做出正确的、适合企业发展的决策。千万不要因为别人都在忙上市,自己也不考虑自身因素盲目筹备上市,也千万不要因为自己对相关政策法规的误读而使自己错失上市融资的良机。

(二)依据相关规定,对能否上市作出初步评估

企业在做出上市筹资的决策后,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自身的条件,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上市条件进行初步的评估和判断,明确自身与规定要求之间存在的差距,是否存在完善可能,整合完善的难度和需要付出的时间及成本。必要时,企业应就自身情况征求相关专业机构的意见,以保证自己的判断的准确性。经初步评估,满足上市条件或者通过整改可以满足上市条件的,企业可着手安排下一步的工作。

(三)成立上市筹备小组,聘请上市顾问团

企业在决定上市且经初步判断能够满足上市条件后,即应及时着手筹备上市的有关事宜,成立上市筹备小组,聘请上市顾问专业团队。实践证明,聘请优秀的上市顾问团队是企业成功上市的重要一步。在浩瀚的资本市场中,找到适合企业自身的航线并乘风破浪到达彼岸,是一项专业性很强且极具创造性的工作。企业在做出上市融资的英明决策后,即应聘请声誉卓着、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组成顾问团担任企业改制及上市的咨询及辅导机构,通过专业机构的专业服务,整合企业的现有资源,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确保上市融资目标的顺利完成。

(四)围绕上市目标,慎选上市地

企业在做出上市计划后,尚须对上市地点做出抉择。()面对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美国、新加坡甚至更多的资本市场,企业往往无所适从。这时,上市顾问团就应充分发挥顾问的作用,从企业的上市目标、行业特征、客户群体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方面出发,结合各地证券市场的特点,帮助企业对拟上市地点做出慎重的选择。

一般来说,国际资本市场虽然具有融资额度大、二次融资容易、发行时间较短等优点,但同时也具有发行费用高、公司结构复杂、投资者关注程度低等缺点。而境内上市则具有绝对的本土化优势,且发行市盈率高,筹资额度大,发行费用及后期维护成本均相对较低的特点。这个需要结合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上市地点做出适合企业的选择。

总之,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或者解决资金缺口的瓶颈,将企业推向资本市场,将其市场化,以此获得所需资金,无疑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但企业上市融资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而且并非任何企业都具备上市融资的条件。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产生上市筹资的初步意向后,最好聘请相关的上市专家,对企业是否具备、怎样才能具备上市条件,以及多长时间内能够实现上市等事宜作出初步判断,并以此指导下一阶段的融资工作安排。

篇2:境外上市企业境内如何融资?

近年来境外上市企业境内发行A股不断升温,这是在国际股市持续低迷和境内外股市再融资机制差异显著等背景下,我国境外上市企业为谋求新的融资渠道所作出的无奈选择。而境内、外股市发行价格的巨大差异,又大大强化了境外上市企业到境内融资的动机。

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模式。本文主要讨论了境外上市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筹集资金的问题,值得关注特别提示:基本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在境外上市企业国内融资政策安排上,既要积极帮助这些企业在国内市场解决直接融资渠道问题,又要在发行审核和IPO定价等诸多环节限制部分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利用境内外市场的割裂而大肆圈钱现象的发生。

二、国内股市现有的流通股规模已成为境外上市企业在国内市场大规模融资的重要制约。因此,在发行规模和节奏安排上,应充分考虑市场状态和承受能力,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确定境外上市企业国内上市的时间和规模。

三、境外上市企业回国融资IPO定价的基本出发点应该是:通过明确和逐步消除形成境内外IPO价差的非理性因素,在保证发行 成功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境内外市场的价格差异。境外上市企业国内市场A股IPO定价目前通行的两种模式适用于不同的企业,首次发行A股规模较大的企业应采取累积询单发行定价模式,比如发行规模超过1亿股的企业;首次发行规模低于1亿股的企业则可以考虑选择加权市盈率发行定价模式。

四、多国发行和境外上市的迅猛增长是证券市场日趋国际化的显著特征。境外上市企业国内融资的国际监管协作工作重心应放在调和并建立证券多国发行和上市的统一信息披露及会计标准上。信息披露及会计标准的国别差异成为阻碍国际资本流动的额外的管制壁垒。因此,监管制度对上述标准的统一和协调将直接有助于减少成本、促进进入机会和信息共享,并提高国际市场领域中的资本形成和资本配置效率。

一、境外上市企业境内融资的背景及动因

1、国际股市的持续下跌影响了境外上市企业的二次融资

3月,美国股市结束了长达10余年长期上升的行情,开始大幅下跌。股市的大幅下跌、交投的日趋萎缩严重地影响国际资本市场的筹资功能。通过对香港主板市场1月至9月与上年同期市场发行与交易金额变化的研究,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筹资功能与市场交易活跃程度出现明显减弱的趋势,这一变化直接影响了境外上市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的再融资能力。

2、境内证券市场的发展为境外上市企业境内融资创造了条件

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增长基本保持着7%-8%左右的较快增长速度。经济的快速增长给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同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股票的市盈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可以为新股发行取得相对较高的价格,这对筹资方有着巨大的吸引力。而且,境内外市场市盈率的差异反映到新股发行价格上,表现为境内新股发行价格可以比海外市场的发行价格高出一倍以上。比如,无论从企业规模、主营业务、发展前景等方面看,还是在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盈利能力等方面,用友和金蝶两家企业都极其相似。但是核准制下首例发行的用友软件,在境内的发行价高达36.68元,市盈率达64.35倍,净筹资额近8.8亿元;而在港上市的金蝶发行价才1港元左右,净筹资额9000多万港元,并在上市当日就跌至0.7港元左右。两者融资效果的巨大反差,正是吸引境外上市企业回国融资的主要动因。

3、境外上市企业业绩滑坡、境外二次融资举步维艰

目前注册地在中国大陆、上市地在香港的内地企业共有55家。一些企业近年来经营业绩不佳,在香港市场的形象将深受打击,并给在港上市内地企业的再融资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大大削弱其在香港市场的持续筹资能力,从而迫使这些境外上市企业另寻融资渠道。很显然,境内市场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4、境内市场再融资渠道丰富,而国外市场配股、增发难

通过统计分析可以发现,A股市场每年再融资家数和金额随着股市规模的不断扩张而逐年增加,20共有166家配股,募集资金达到500亿元。另外,平均每家融资金额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由1994-1995年的每家7000-9000万元上升到年的每家3亿多元,20前三季度平均达到3.4亿元。平均募集资金额不断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配股价定得越来越高,并且越来越接近市场价。由此可以看出,在境内市场,参与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几乎均能如愿以偿地完成筹资计划。

反观国际证券市场,其再融资机制与境内市场差别显著。上市公司普遍对再融资慎之又慎。有关数据反映,美国上市公司平均18.5年才配股一次,而增发的数量也极少,时间间隔也相当长。而就大多数我国境外上市企业而言,由于市场价格长期低迷,超过半数股票的价格低于其净资产,直接导致了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的丧失。在这种情况下,对境外上市企业再融资而言,实现境内增发就成为其首选。

5、相关政策环境的变化------境外上市企业境内融资重获政策认可

2000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暂行办法》将可增发公司原则上限定于既有A股又有B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

这项政策规定的提出意味着H股、N股、S股已经恢复了其在境内股票市场的融资功能。在扫除了H股、N股、S股回内地融资的法律和政策障碍后,境外上市企业境内融资已重新成为现实。

二、境外上市企业境内上市的主要障碍

1、境内证券市场发展水平的制约

以境内证券市场规模为例,在境内证券市场发行A股的境外直接上市企业境外平均上市规模为28888万股,最高发行规模为12.5亿股,最低发行规模为890万股。还没有在境内证券市场发行A股的36家境外直接上市企业中,小型企业2家,中型企业23家,大型企业6家。小型企业在境内上市尚不满足《证券法》对公司发行股票的基本规定,大型企业在境内发行A股上市,市场容量将成为重要的制约因素。

2、境外上市企业自身的约束

我国境外上市企业要想在境内证券市场 成功上市,本身必须满足境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要求,即满足《证券法》的基本规定。此外,境外上市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能否 成功上市还取决于其自身条件,比如企业规模、盈利水平、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市企业股票在境外证券市场的表现等。

境外直接上市企业在国际证券市场上融资;前要通过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批准,在符合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基础上,还附加了一系列的挑选标准,即这些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属于国家政策重点支持的大中型企业,以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而且属于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企业境外直接上市的这些条件明显比境内上市条件要高,公司治理结构也比境内上市公司要完善,这些境外直接上市企业中除了少数规模较小的 创业板公司外,均符合境内增发A股的条件。

3、IPO定价风险

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不少都是境内各行业最大、最具代表性的企业。在企业改制、规范运作等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但是,这些企业却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收入来源在境内而其股东却在国外。这势必造成这样一个结果:当上市公司收益好时,作为收益来源的境内消费者却享受不到好处;如果这些企业收益不理想时,国外投资者就会失去对这些公司的热情。加之信息沟通、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障碍,境内公司很容易面临失去境外市场再融资的机会。因此,优秀的境外上市公司回境内融资,可以让境内的投资者有一个新的投资机会,同时也有利于境内投资者分享国企改革的成果。

然而,当前境内市场和海外市场的发行市盈率存在巨大差异。如果一些境外上市企业利用海内外市场再融资机制的这一差别,一味在境内市场高价发行,必然造成严重的圈钱效应。境内投资者在付出较高投资成本的情况下,反而加大了投资风险,市场投机性也会大大增加。如果这样,那么大型国企先境外上市再增发A股的模式将会受到投资者的冷落,甚至拖累境内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境外上市企业境内融资模式

1、境外上市企业发行A股定价模式

境外上市企业发行A股是境外上市企业再融资的一种手段,相当于增发新股。与配股、发行新股不同的是,境外上市公司发行A股要涉及上市公司、境外老股东、A股新股东和承销商四方利益。我们根据前述实证研究结果,给出境外直接上市企业A股IPO两种定价模式。

2、市盈率定价模式

每股发行价格=×发行市盈率

这种定价模式根据市盈率的确定方式分为:以发行A股前一个月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交易的日平均市盈率计算A股发行价格;以企业发行A股前一个月二级市场所有股票的日平均加权市盈率计算A股发行价格;以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市盈率与A股发行市盈率的加权平均市盈率计算A股发行价格。我们认为第三种市盈率定价模式对境外老股东和境内A股新股东都有吸引力,可以调动承销商的承销积极性,也有利于企业完成A股发行工作。

可以说,2000年以前境外上市企业在境内发行A股基本上采取的是加权市盈率定价模式,即发行A股的市盈率介于H股的二级市场市盈率与A股市场加权平均市盈率之间,实践表明市场比较接受这种发行定价模式。

3、集合竞价模式

这种发行定价方式在近期境外上市企业发行A股时经常使用,特别是发行规模较大的企业,比如中国石化、华能国际。这是一种比较市场化的发行定价方法,上市公司可以尽可能多地筹集资金。定价时,根据境内外市场的前一月日平均市盈率确定A股发行价格的价格区间,如果价格区间下限低于发行成本,则对价格下限按照一定比例加以调整,以保证企业最低的筹资需要。

确定了价格区间后,企业将一部分拟发行股票供战略投资者认购,但首先保证社会公众认购,只有当公众认购的价格低于确定的价格区间下限时,才以下限价格将剩余股票出售给战略投资者。当社会公众认购价格高于价格上限时,将预定的股票悉数出售给社会公众投资者,并根据中签号码发售股票。如果社会公众认购的平均价格低于价格下限,超过价格下限的认购数量低于扣除战略投资者拟认购的部分,则表明发行失败。

上述两种定价模式适用于不同的企业。我们认为,首次发行A股规模较大的企业应采取集合竞价发行模式,比如发行规模超过1亿股的企业;首次发行规模低于1亿股的企业则可以考虑选择加权市盈率发行定价模式。

篇3:浅谈上市企业融资意义思索的论文

浅谈上市企业融资意义思索的论文

到2011年12月,按照高技术上市企业所属行业划分,电子类78家,机械、设备、仪表类261家,石油、化学、塑胶、塑料187家,医药、生物制药115家,其他制造业14家,通信及相关设备制造业48家,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类16家,计算机应用服务业60家,综合类103家,共计882家。企业数超过200家的有机械、设备、仪表类。企业数超过100家的有机械、设备、仪表类,石油、化学、塑胶、塑料,医药、生物制药,综合类。企业数不到50家的有其他制造业,通信及相关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类。在882家高技术上市企业中,电子类占比9%,机械、设备、仪表类占比9%,石油、化学、塑胶、塑料占比21%,医药、生物制药占比13%,其他制造业占比2%,通信及相关设备制造业占比5%,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类占比2%,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占比7%,综合类占比12%。

本文采用财务会计指标对我国高技术上市企业外资长期效应进行研究,讨论高技术上市企业各财务指标的长期变动。

1选取指标和样本。

本文选取的财务指标有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和总资产利润率。其中,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是最常用的两个赢利指标,每股收益是投资者最常关注的财务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是净利润与股东权益之比,是紧跟每股收益重要的财务指标。总资产利润率是税后净利润和总资产之比,该指标是企业财务业绩的综合反映。本文选取外资组和非外资组作为样本。对于外资组,选取原则,第一外资股份在高技术上市企业中的股权占比在15%,且是前十大股东之一。第二在研究过程中外资股份稳定保持前十大股东地位,不能有剧烈波动。第三该外资股份是相对独立的`,消除某些外资股份盲目追随行为。根据以上原则,本文选取10支股票。对于非外资组,选取原则,第一上市企业为高技术企业,在研究过程中没有外资股份参与前十大股东,都是A股。第二在研究过程中,企业持续经营无巨大变革行为,股票无剧烈异常波动。根据以上原则,本文选取10支股票。本文研究时间为2007年6月(第三季度)到2011年9月(第四季度),共18个季度。

2外资组和非外资组每股收益比较。

每股收益即EPS,又称每股税后利润和每股盈余,指税后利润和股本总数的比率。它是测定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能综合反映企业获利能力。该比率反映每股创造的税后利润,比率越高,显示创造利润越多。比较外资组和非外资组每股收益(图1~图3)看出:第一,两者发展趋势一致,都是波动式上升,最高值和最低值之间的周期为两个季度,波峰波谷之间的周期大概是一年。第二,在选取样本中,外资组最高每股收益超过非外资组,最低每股收益高于非外资组。从每股收益看,外资组优于非外资组。第三,从样本平均值看,外资组和非外资组波动趋势相同,但在每一个时间点外资组都高于非外资组。显然,从长期看,外资股份在促进上市企业获利能力上起一定积极作用,但这一作用并不显著,企业每股收益变动趋势仍以大盘变动为主导,外资股份起催化剂的作用。当每股收益上升时,是正催化作用,下降时是负催化作用。

3外资组和非外资组净资产收益率比较。

净资产收益率又称净值报酬率或股东权益收益率,是净利润与平均股东权益的比例。该指标反映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指标值越高,显示投资带来收益越高。净资产收益率能衡量企业对股东投入资本的利用效率。比较外资组和非外资组净资产收益率(图4~图6)看出:第一,两者在发展趋势上一致,都是波动式前进,波峰波谷之间的周期大概是一年。第二,在选取样本中,外资组最高每股收益超过非外资组,最低每股收益也高于非外资组,但这种优势不显著,只属于个别现象,缺乏普遍意义。第三,从选择样本平均值看,外资组和非外资组波动趋势相同,两者在最高值处各有千秋,外资组缺少优势。在最小值处,外资组显示显著优势,每一个波谷处外资组都高于非外资组。显然,从长期看,作为投资者,投资外资股份或非外资股份投资收益相差不大,外资股份不一定是获得高收益的优质股份,它的优势仅在于比较保险,当市场低靡时,它的最低收益仍高于其他类型的股票,这显示外资股份比较灵活,对股票市场具有调节剂的作用,对投资者的投资组合也有一定调节作用。

4外资组和非外资组资产利润率比较。

资产利润率又称投资盈利率、资产所得率和资产报酬率,是反映企业资产盈利能力的指标。资产利润率能促使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比较外资组和非外资组净资产收益率(图7~图9)看出:第一,两者在发展趋势上一致,都是波动式前进,波峰波谷之间的周期大概是一年。第二,在选取样本中,外资组变动较非外资组平缓,虽然最高值低于非外资组,但最低值却高于非外资组,整个变化没有非外资组剧烈。第三,从选择样本平均值看,在前5个季度,外资组占有优势,但在之后13个季度,外资组资产利润率显著低于非外资组。

比较外资组和非外资组每股收益看出,两者发展趋势一致,但外资组优于非外资组。从样本平均值看,外资组都高于非外资组。比较外资组和非外资组净资产收益率看出,两者在发展趋势上一致,都是波动式前进。从选择样本平均值看,作为投资者,选择投资外资股份或非外资股份投资收益相差不大,外资组的优势在于保险和灵活。比较外资组和非外资组资产利润率看出,两者在发展趋势上一致,都是波动式前进,外资组变动较非外资组平缓,外资组资产利润率显著低于非外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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