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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发布

篇1: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发布

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发布

苏州市交通局发布《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

(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分别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附:

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6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姑苏区、吴中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相城区、吴江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经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价格、网信办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有经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管理人员,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5年、经营范围为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

(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分别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第八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构。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做好车辆的维护及检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本地服务机构应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在网约车平台客户端显著位置公布运价规则,实行明码标价,并按规定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十五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第十六条网约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重车状态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第十八条国家和省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篇2: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出台

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出台

近日,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出台,设置4个月过渡期,下面是细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30日,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发布,网约车新政考虑到车辆办证、人员考试都需要一定的周期,为了让存量“专车”平稳有序地实现“非法”向“合法”地转变,设置4个月过渡期,即从12月30日起至204月30日止。

当日下午,苏州政府对外公布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两个文件。其中,今天正式出台的网约车管理细则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对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等方面做了修改和补充。同时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投诉处理等方面作了要求。

苏州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及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五)无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过渡期内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公司如何执法?官方答复,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但未及时办理营运证件的车辆,责令其改正(或停止营运行为),并督促其办理相关营运证件;对于拒不改正的(或仍违法营运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过渡期内,对违反规定仍继续利用技术手段为没有营运证件的车辆提供接入营运服务的平台公司,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车辆和人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网约车车辆运输证和人员驾驶员证实行网上预受理模式,即网上申报、网上流转、网上审核等,目的是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保证公开透明。

两个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月9日起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式办理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具体办理方式可登录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官网(www.szjt.gov.cn)查阅

相关阅读

1、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做了哪些修改和补充?

关于巡游车驾驶员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

除需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外还必须符合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

关于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

从加强信用管理出发,增加“无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要求。

关于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

因《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对客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已有明确规定,故不再重复表述。

关于过渡期

考虑到车辆办证、人员考试都需要一定的周期,为了让存量“专车”平稳有序地实现“非法”向“合法”的转变,设置4个月过渡期(即从月30日起至年4月30日止)。

其他方面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投诉处理等方面作了要求。

2、为什么设置4个月的网约车管理过渡?

1、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证件需要完成线上能力认证和线下许可两个手续;

2、是车辆办理网约车运输证需要变更使用性质等一系列手续;

3、是驾驶员从事网约车服务需要先进行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平台、车辆、人员的`办理流程均需要一定周期方可完成。

考虑到上述现实问题,故设置4个月的过渡期。

3、对过渡期内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公司如何执法?

1、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但未及时办理营运证件的车辆,责令其改正(或停止营运行为),并督促其办理相关营运证件;对于拒不改正的(或仍违法营运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过渡期内,对违反规定仍继续利用技术手段为没有营运证件的车辆提供接入营运服务的平台公司,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4、车辆和人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网约车车辆运输证和人员驾驶员证实行网上预受理模式,即网上申报、网上流转、网上审核等,目的是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保证公开透明。

两个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月9日起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式办理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具体办理方式可登录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官网查阅。

5、苏州深化巡游车改革采取哪些措施?

1、明确增量与存量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和期限制。

2、明确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发挥价格调节供需的作用。

6、细则实施时间?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为过渡期。1月9日起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式办理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

篇3:广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发布

广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发布

广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发布

昨天,《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正式颁布实施。在网约车车辆方面,办法要求车龄为一年以内新车,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排量不小于1750毫升。而新能源车辆,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或者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还应当满足纯电动续驶里程不低于100公里的条件。同时,网约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需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1月18日市政府第14届2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温国辉

年11月28日

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网约车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网约车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其中,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有效期为5年;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八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备以下车辆技术性能:

1.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车身宽度不小于1700毫米,车身高度不小于1420毫米,配置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排量不小于1750毫升;

2.新能源车辆,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或者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车身宽度不小于1700毫米,车身高度不小于1420毫米,配置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配置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EBD)。其中,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还应当满足纯电动续驶里程不低于100公里的条件。

(三)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1年。

(四)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的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五)按政府监管平台的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九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其所有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近1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已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且近3年不存在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A级以下等级的情形。

第十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车辆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说明材料。

(四)车辆彩色照片2张以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近1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说明。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情况进行审核,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已通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办理变更的,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

(三)申请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后,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安装证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安装证明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变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继承人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二)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者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的。

(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

(三)企业车辆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四)个人车辆所有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撤销或者注销的。

网约车因前款规定情形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工作。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经考核合格: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已在本市办理居住证。

(三)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公民。

(四)具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本市居民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复印件。

(四)初中以上或者同等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复印件。

(六)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

(七)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

已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办理网约车驾驶员注册前,应当先行注销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第十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注册,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证明等。

网约车驾驶员注销注册后,不得继续在原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机制,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提供便利条件,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交。

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履行承运人责任,保证营运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一)保证网络服务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二)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完好;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维修并确保定位装置正常运行后,方可继续提供网约车服务。

(三)按照约定提供网约车服务,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四)为乘客购买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保证车辆具有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鼓励车辆购买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发布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网约车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服务信息,影响行车安全。

(二)接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营运,包括在乘客客户端展示、推送车辆信息或者向车辆推送网约车服务信息等。

(三)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侵害乘客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其他危害营运安全、损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有关营运设备以及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向政府监管平台报送以下信息。

(一)实时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车辆和驾驶员对应信息等营运信息共享至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

(二)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报备车辆相关信息,包括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性能情况以及车辆保险购买情况等。

(四)报备驾驶员相关信息,包括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情况、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情况等。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驾驶员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应当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驾驶员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通过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规避承运人责任,不得通过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对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督促网约车驾驶员按照规定开展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驾驶教育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停止网约车车辆或者驾驶员的营运服务,待有关情形消除后,方可恢复营运服务:

(一)网约车车辆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达到3宗的,或者网约车驾驶员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达到3宗的。

(二)网约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或者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

(三)网约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四)其他可能严重危害乘客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质量标准,公布投诉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以及投诉办结时限。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按照规定时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并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制度,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抽检查核。

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投诉处理结果的,可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并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官网和乘客客户端对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进行明示。

第二十六条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责任。对于在乘客客户端展示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客户端显示完整车牌号码,或者保证乘客可以查询完整车牌号码,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车牌号码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完成服务后,应当向乘客出具本市出租汽车发票。乘客在预约时明确出发地以及目的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预估车费并告知乘客。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所属车辆接入第三方网约车平台公司所属的网络服务平台经营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第三方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协议,明确对车辆以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等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乘客以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

(二)规范使用网络服务平台和相关营运、监管设备开展服务,自觉维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营运、监管设备完好,不得破坏、改装;营运、监管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故障排除后方可营运。

(三)营运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五)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

(六)不得巡游揽客。

(七)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轮排候客、揽客。

(八)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九)按照约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十)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十一)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二)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乘客乘坐网约车,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的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或者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信息(不含乘客个人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以及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营运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可以通过调取信息以及交通监控视频资料等方式收集证据。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乘客、驾驶员投诉受理制度,公布统一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投诉和监督。

乘客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网约车的车牌号码或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信息。

(三)乘坐网约车专用收费凭证等证据。

(四)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交通、公安、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将相关信用记录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的单位门户网站、“信用广州”网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可以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动行业信用信息应用,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接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营运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官网或者乘客客户端对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进行明示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乘客客户端未显示或者隐匿车牌号码信息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破坏或者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营运、监管设备,或者营运、监管设备功能故障、损坏仍继续营运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轮排候客的。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或者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交通、公安、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约车经营活动施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车龄条件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可以延长为3年;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可以不低于70公里;其他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市可以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适时建立出租汽车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除高级车型网约车实行市场调控外,鼓励网约车提供高品质、差异化服务。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术语解释如下:

(一)新能源车辆,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者燃料电池小客车。

(二)高级车型网约车,是指排量不小于2950毫升的自然吸气发动机车辆,或者排量不小于2450毫升且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60千瓦的增压发动机车辆。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提供巡游车和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12月21日印发

篇4:郑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发布

11月5日,郑州市网约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根据该细则,网约车司机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要获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方可运营。

当日,郑州市交通委召开《郑州出租车改革新政策》发布会。发布会上,郑州市交通委发布《郑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对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司机准入条件、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监督管理以及网约车定价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11月5日至11月11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以通过郑州市交通委发布的征求意见平台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细则》,网络预约车车辆注册登记地应为郑州本市(即为郑州牌照);首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2年,且是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应配置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EBD)、前后防雾灯、前排主副驾驶座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轿车(含SUV)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mm,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10kw(相当于1.8T排量);MPV车型车辆轴距不小于2800mm,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20kw;新能源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mm,续驶里程(综合工况法)不小于150km,且符合市政府关于新能源车辆的其他规定。如果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内设施配置及车辆性能指标应明显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

如何使乘客的安全得到充分保证,《细则》要求,网约车司机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司机需是郑州本市常住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车辆想要进行网约车营运须到主管部门预约出租客运,全市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对于网约车价格,郑州市交通委表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使用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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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全国各主要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或其(征求意见稿)陆续出台。上周六,郑州版网约车细则征求意见稿也开始征求意见。

据悉,在经过3个多月努力后,郑州市交通委起草完成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实施意见》、《郑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暂行)》和《郑州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的征求意见稿。经市政府同意,于11月5日至11月11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和郑州市法制信息网公布的通讯方式,发表意见和建议。

【解读】

运力规模网约车规模合理调控

在此次起草完成的3份文件中,各界关注的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条件,定价模式、运力规模、营运设施安装、平台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如何对出租汽车运力进行管控,是此次行业改革的重点。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巡游车继续按照《畅通郑州白皮书》的新增运力计划执行,逐年投放一定数量的巡游车。对网约车的运力规模,文件中虽然没有加以限制,但是将根据市场供需情况,适度有序发展。在实际工作中,管理部门将通过科学设置网约车的准入条件、根据市场评估情况等形式,对网约车运力规模进行合理调控。

细则中规定,网约车车辆应为郑州本地牌照,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功率不低于110kW(相当于1.8T排量),2年以内新车……

“国家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网约车配置要高于当地巡游车主流车型。”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新闻发言人乔玮表示,坚持保障乘客安全、高品质出行需要和车辆属地管理原则,吸收外地市的通行做法,明确了本地车牌、车辆轴距和发动机功率等技术指标和其他专用配置的具体要求。从品质化要求考虑,设定了从事网约车经营车辆2年车龄的条件。

据悉,多数家庭选择的紧凑型车辆都达不到上述标准,这其中包括丰田卡罗拉、福睿斯、捷达等。

驾驶员本地户籍or持有居住证二选一

对户籍和居住证的要求,主要是增强从业人员对本市的归属感,另外在年龄、文化程度等方面,对网约车驾驶员提出了与巡游车从业人员相一致的许可条件。

在驾驶员准入方面,郑州与周边省会城市相比要求都相对较为宽松,如果是外地人口,只要取得当地居住证即可,并没有限制必须是当地户籍。

网约车一部分将退出市场

网约车价格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据了解,《暂行办法》中明确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制度

乔玮表示,目前,郑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的是有偿有期限制度。但是出租汽车经营权自新政策正式发布之日起,将实行无偿有期限制度,经营权期限每期定为8年,并建立了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管理、退出等相关制度。

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妥善解决传统行业涉及经营权问题三种情形的过渡方案。取消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费,将一定程度促使出租企业下调“份子钱”。

【声音】

网约车压力山大出租车似苦尽甘来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网约车和出租车市场的反应迥然不同。记者采访发现,部分网约车司机“压力山大”,而出租车则有“苦尽甘来”之感。

网约车司机多数司机车辆不合格准备退出网约车市场

今年6月,听说开网约车赚钱快,郑州市民程先生贷款买了一辆,开始专职跑滴滴快车,月入4000元,还算不错。本次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他所在的网约车QQ群炸开了锅:“100多辆车中仅有三四辆车达标。”

程先生告诉记者,他所在的群里,8万元-12万元的车是主流。因为每一单都要给平台公司抽成,司机也要考虑成本,一般都会选择排量小省油的车,这样可以减少投入。

程先生称,“随着越来越多的车涌入网约车行业,生意越来越不好做。之前还打算观望一下,看看新规到底怎么样,现在自己的车也不达标,打算早点卖车,不然连车的`月供都供不起”。

平台公司积极配合改革措施提升安全服务体验

网约车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对在郑州的网络约车平台公司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过去三周各地网约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期间,我们积极与各地主管部门沟通汇报,梳理了具体意见。”滴滴公司官方回应称,在新的政策环境下,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规范管理,提升安全和体验,用科技持续推动行业变革,为城市智慧交通贡献力量。

据了解,滴滴在郑州注册车辆约20万辆,优步注册车辆10万多辆,而同时注册滴滴和优步的司机也不在少数。“网约车司机郑州本地人占多数,限牌影响不会特别大。”有关人士分析道。

出租车司机期待与网约车良性竞争

网约车给传统出租车行业带来的冲击,促使出租车企业思考如何提升竞争力。

郑州一出租车企业负责人认为,传统出租车应该提升服务品质,拥抱互联网,通过互联网叫车、电子支付等,为市民提供更便捷优质的服务。期待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良性竞争,共同为市民打造更好的出行环境。

乘客之忧“打车贵、打车难”又来到

近日,记者用网约车软件对快车和专车的价格做了一个对比,设置起始点为晨旭路福彩路,终点到七里河南路康宁街,软件显示快车预估价格为23元(优惠券抵扣1元),舒适性专车则为20.6元(优惠券已打过6.5折)。快车优惠力度远不如前,而专车似乎正降低身段收拢市场。

“网约车细则落地后,网约车的数量估计随之减少,而打车费用可能会升高。”经常网络约车的市民姜先生很发愁。

【新规】

实施前有过渡期实行时间还未确定

针对“网约车入行门槛提高,会出现车辆退出,市民出行需求将难以满足”的声音,乔玮表示,改革就是要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地铁2号线全线开通后,对网约车带来比较大的冲击。”网约车司机朱先生说,南北向的单子比以前少了不少。不远的将来,郑州交通网络更加完善后,网约车市场可能被进一步压缩。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目前网约车新政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市民或平台公司有意见都可以提。

记者留意到,征求意见稿附则中规定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可延长为3年。

“至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还没有一个具体日期,但等待的时间也不会太长。在新政出台前,对网约车会有一个过渡期。”该负责人说,按照程序,网约车司机要先去车管部门取得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才能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从业资格证。

【对比】

郑州版网约车细则车型要求高

本省方面,10月中旬,安阳、新乡、邓州、焦作、许昌、开封、平顶山7个城市优先于郑州,陆续发布了网约车政策草案,都不限户籍、不限车辆轴距。

篇5:泉州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发布实施

《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日前已经发布,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从官方公开的文件上看到,“实施细则”共分为6章,分别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实施细则”本着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据了解,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5-7座(含本数)的乘用车(小客车);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北斗卫星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等。

同时,网约车车型档次不低于本市巡游车,车辆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且高于巡游车主流车型平均市场价格50%以上;二手车已使用年限自初次登记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且该车新车购置时的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

根据细则规定,管理部门鼓励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型,该车型车辆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3万元。另外,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退出网约车经营。

记者了解到,网约车管理实行政府负责制。泉州市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市发展改革、交通、公安、人社、经信、物价、质监、交警等多个部门建立网约车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并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监督检查。

附:

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20第63号令)、《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1号)及《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工商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网约车管理实行政府负责制。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网约车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对从事网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行政许可等管理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网约车具体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相关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工作。

发改、公安、工商、经信、商务、人社、质监、税务、交警、通管办、网信、总工会、人行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通过市场经济杠杆调节网约车数量,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的监管模式。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由福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

法人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设立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

(二)法人企业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可结果。

(三)在本市设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非企业投资人或负责人的应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交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合同期限2年以上)。

(五)法人企业(含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信息。

(六)福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顺风车除外),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不高于4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福建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福建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新经营主体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5-7座(含本数)的乘用车(小客车);

(二)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

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北斗卫星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北斗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和《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要求,选择有资质的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并接入省、市道路运输北斗车辆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应急报警装置应具备“一键呼叫”功能,乘客遇紧急情况使用时,能够实现车辆实时动态信息及驾驶员信息向公安机关自动发送。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车型档次不低于本市巡游车,车辆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且高于巡游车主流车型平均市场价格50%以上。

二手车进入网约车市场,其已使用年限自初次登记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且该车新车购置时的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

(六)鼓励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型。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型的,车辆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3万元。

(七)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不得低于1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额不得低于50万。

(八)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车身不得有专用标识,车身颜色原则上应使用出厂原色。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向相应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换/发申请表(见附件)

(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45度角)2张;

(三)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委托函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的安装证明材料;

(五)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六)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经营协议或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为提高行政许可办事效率,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统一申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新车辆所有人应向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提交变更后的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六条 网约车终止经营、使用年限届满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拆除车辆的有关营运设施、设备,向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终止合作的协议,并向原许可机关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开放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协议,实现相关数据互联互通互认,提供申请人准入条件信息查询。

第十八条 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且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进行条件核查后,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安排考核,考核结果当场公布。考核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补充完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基础题库,简化考核环节,提供便民高效的服务。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运营服务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驾驶员相关信息应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每月组织全体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不得少于2个学时。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七)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公司经营服务所在地税务部门监制的相应出租汽车发票。

(八)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九)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十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十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安、网信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十四)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十五)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为提供合乘服务的私人小客车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未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协商,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擅自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所属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网约信息服务。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网约信息服务的,不得收取信息服务等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停靠点等站点候客。

网约车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预付消费服务的,其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预收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人民银行依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的预付消费服务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通过网约车平台的互联网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严禁巡游揽客和轮排候客。

(二)从网约车平台获取并确认执行订单后至该趟营运结束,不得再执行其他运输服务。

(三)除执行网约车平台发出的拼客订单以外,不得从事其他拼客、拼单服务。

(四)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同时接入两个及以上网约车平台,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可根据自身需求变更接入的网约车平台。

第二十六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客户端应用程序显示金额支付车费和承担依法收费设施、路段的规费。

(二)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精神病人、酗酒者乘车须有监护人陪同。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损坏车内设施。

(五)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六)乘客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员有权拒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市发展改革、交通、公安、人社、经信、商务、物价、质监、工商、网信、通信、交警、总工会、人行等部门参加,统筹研究和协调当地网约车管理工作。建立网约车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并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监督检查。

(一)公安部门应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相关维稳情报的收集汇总及分类处置,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各相关部门处置相关突发事件。

公安部门应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管理工作,与交通部门配合,做好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资格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交通、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应严厉打击非法出租客运经营行为。

人社部门应研究制定维护网约车驾驶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改善其所属驾驶员的待遇和保障水平;对于网约车经营过程中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市场监督部门应依法组织对网约车经营主体进行注册登记与监管;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无照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价格部门应当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规范网约车收费行为,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并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五)人民银行应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预消费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六)税务部门应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机制,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并依法纳税。

(七)质监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计量计程方式的调查研究和计量监管。

(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加入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本市网约车行业职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协会章程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九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泉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泉州市人民政府管辖区域。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违反《管理暂行办法》的,按《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以下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一)交通运输、通信、工商、网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二)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与驾驶员利益处理不当等造成驾驶员违反《信访条例》或非法组织闹事、上访、停运或罢运的,公司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网约车管理细则

篇6:江苏苏州网约车细则

江苏苏州网约车细则「最新」

10月20日下午,苏州市交通局发布《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以及驾驶员等方面,旨在促进网约车与巡游车融合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客运市场环境,推动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

《实施意见》主要涉及:全面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有期限管理、规范经营权管理、完善运价形成机制、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推进行业转型升级、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六个方面内容。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苏州细化明确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备:“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和“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旨在落实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切实保障乘客与驾驶员合法权益。苏州还明确“网约车平台应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本地服务机构应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等要求。

根据《实施意见》,苏州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具备:“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分别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的要求。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网约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重车状态灯等专用设施设备。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苏州明确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具备:“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苏州还规定了私人小客车合乘不以盈利为目的,分摊的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并禁止私人小客车以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运营活动。未来,苏州将视情况择机出台专门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姑苏区、吴中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相城区、吴江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经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价格、网信办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有经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管理人员,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5年、经营范围为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

(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分别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第八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构。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做好车辆的维护及检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本地服务机构应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在网约车平台客户端显著位置公布运价规则,实行明码标价,并按规定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十五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第十六条网约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重车状态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第十八条国家和省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篇7:六地发布网约车细则

六地发布网约车细则

重庆:车辆须有本市牌照

重庆9日发布《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主城区网约车辆必须为“本地户籍”,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可以另行制定标准,而网约车驾驶员可为外地人。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约车驾驶员需有3年以上驾龄,且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必须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为7座以下乘用车。车辆排量在1.6T(大于1550毫升)或2.0L(大于1950毫升)以上,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新能源车辆、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车辆必须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天津:本市户籍本市车牌

天津市9日发布的相应规定也对网约车辆作出规定,“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2年;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2.0升,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8升,轴距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千米以上。”驾驶员则要求“具有本市户籍;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北京:本市户籍本市车牌

北京8日出台相关规定,网约车车辆须是本市车辆号牌的5座三厢小客车或7座乘用车,车身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在驾驶员资质条件上,北京网约车驾驶员须为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核发的驾驶证件,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等。

上海:本市户籍本市车牌

按照新规,上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在本市注册登记。从舒适角度考虑,网约车为燃油车辆的,车距应达到2700毫米以上;为新能源车辆的,轴距应达到2650毫米以上。

关于网约车驾驶员的资格条件,上海市网约车驾驶员在具有国家要求的相关条件下,还应具有上海市户籍。同时,应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广州:限车籍不限户籍

10月8日,《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份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0月8日至11月6日。其中,与北京、上海等城市不同的是,目前广州市对网约车驾驶员户籍未作禁止性规定。不过,广州同样限制外地车成为网约车。同时,还对网约车作出具体要求,如“车身长度大于4.6米、宽大于1.7米,高大于1.42米。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950毫升;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750毫升且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10千瓦。”驾驶员则需“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后1年内即提交申请”等。

深圳:本市车牌至少本地居住证

关于网约车车辆的申请条件,深圳征求意见稿提出,需是深圳市登记注册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两年;燃油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950毫升以上;或者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且发动机功率110千瓦以上、达到深圳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条件。

深圳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约车驾驶员要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至申请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等。 综合

滴滴回应

老百姓将重新面对“打车难”

对于北京上海等地出台的新规,网络打车平台滴滴表示,地方政府对网约车轴距、排量、车辆准入年限及网约车驾驶员户籍的规定,无形中抬高了门槛准入标准,是变相的数量管控。

滴滴表示,此举将导致:

1)车辆供给骤减。以上海为例,据滴滴平台统计,目前从事网约车的车辆符合新轴距要求的,不足1/5;

2)司机大幅减少。如上海已激活的41万余司机中,仅有不到1万名司机具有上海本地户籍;

3)网约车车费翻倍。网约车定价之所以相对实惠,主要是因为社会共享车辆本身的平民性,要求用帕萨特、奥迪A4L等以上的车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必然提高运营成本,或将抬高网约车费到当地出租车价格的两倍或以上;

4)出行效率大幅降低。粗略估算,等待时长将从目前平均5分钟延长到15分钟以上,同时因为供不应求,可能会再现司机挑乘客的'情况。

本地视角

西安网约车细则正在积极制定

从10月8日起,两天来全国已经有6个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天津)陆续出台了网约车暂行办法,对驾驶员资质、车辆标准、经营权(经营者)、甚至对拼车次数也有要求,尤其是对司机户籍、车辆牌照的要求引起了不少网约车司机的关注。网约车新规要求从11月1日起实施,那么西安情况如何?是否会参考北京网约车“京车京牌”的要求?

10月9日,华商报记者从西安市交通局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获悉,西安网约车细则正在积极制定中,内容上还在进一步修订中,是否参考已出台城市细则草案暂不透露。华商报记者注意到,目前已出台细则草案的城市,都是发布细则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西安是否以此为参考,何时出台,暂时未知。

业内观点

已出台的政策限制多太保守

“看了已经出台的这几个城市网约车细则,我们私下归纳为几个不能——车小的不能开、不是本地人不能开、旧车不能开、不是本人不能开,还有城市对拼车次数限制一天两次。过于保守的政策,并不利于网约车行业的发展。”10月9日晚7时,华商报记者联系到优步西安分公司工作人员时,他说其实户籍和本地车牌对网约车影响不大,影响较大的反而是车辆要求过细。

该工作人员介绍,优步在西安有注册司机30万人,注册为优步司机时会要求,本地车牌在本区域运营,所以在西安几乎见不到其他牌照的优步网约车。注册优步司机时,并不要求本地户籍,只需要提供身份证信息、驾照、无犯罪纪录证明、车辆保险等等。

由于从身份证信息无法获知注册司机中有多少西安籍司机,所以无法统计一旦西安要求有本地户籍之后的影响范围。但是据他分析,要求司机为本地户籍的城市中目前有北京、上海、天津(深圳要求本地户籍,但有居住证也行),这些城市对户籍有要求主要是因为城市人口数大,有疏散需求。像重庆虽然是直辖市,却没有本地户籍的规定。所以根据西安的现实情况,要求本地户籍的可能性不大。所以作为业内人士,其实更专注的是对车辆要求,他表示,各个城市除了对是否属本地牌照有要求,还对轴距、排量、车龄有了非常具体、更高的要求,如果西安细则中有这部分要求,可能会影响到一部分已注册网约车。

该工作人员表示,网约车的初衷是为了缓解拥堵、提高出行效率,但北京上海广州都对拼车次数有限制,每天两次,上海还额外对合乘者出发地周边半径、起止地点有要求。优步有7成为兼职司机,本身就有出行需求和车辆需求,拼车合乘时多的经常达到3拼(捎3个顺路的乘客)。“总体来说,目前出台的政策还是偏保守,限制多,并不利于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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