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ibangjt8”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欢迎您能喜欢,也请多多分享。

篇1: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
亚当·斯密(1723~1790)是18世纪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的主要代表之一,也是资产阶级财政学的创始人。在其所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原则。即税收平等原则、税收确定原则、税收便利原则和税收经济原则。
平等原则 斯密认为“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有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版)。亚当·斯密所说的平等,包括以下的含义:(1)主张所有公民应平等纳税,反对贵族免税特权,反对按身份定税以及富者轻税平民重税的不公平情况。(2)税收应均衡地分担到地租、利润和工资上,不应仅由其中一种收入负担,这样是不公平的。(3)按照自然形成的社会财富分配情况,按比例税率征税,税收不要干预社会财富的分配,此点具有税收中性的含义。
确定原则公民应缴纳的税收,必须是明确规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如纳税日期、纳税方法、缴纳数额等,都应当让所有的纳税人及其他人了解清楚明白,否则纳税人将不免要受税吏权力的任意左右。这一原则是为了杜绝征税人的任意专断征税,加重税收负担,以及恐吓、勒索等行为的。斯密认为税收不确定比税收不公平对人民的危害更为严重。
便利原则 纳税日期和纳税方法,应该给纳税人以最大的方便。如纳税时期,应该规定在纳税人收入丰裕的时期;征收方法,应力求简便易行;征收地点,应该设立在交通便利的场所;征收形式,应该尽量采取货币征收,以避免因运输事物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等。
经济原则即最少征收费用的原则。在征税时要尽量节约征收费用,使纳税人付出的,应该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这一原则是针对当时税收制度致使征收费用过高的弊端提出的。一是税吏过多,不仅耗去相当部分税收作为税吏的薪俸,而且还在正税以外,苛索人民,增加负担;二是税收妨碍人民的勤劳和产业的经营,减少或破坏了可供纳税的基金;三是不适当的税收可能成为逃税的诱因,严惩逃税,又将引起倾家荡产违反了一般的正义原则;四是税吏的频繁访问和检查,这些虽然不会给纳税人带来金钱上的损失,但将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烦忧。
在斯密的税收四原则中,第一条是税收的负担公平原则,其余三条是属于税务行政方面的原则。斯密所处的时代,是英国工场手工业开始向大工业过渡,资本主义上升的时期。他的课税原则,是针对当时封建主义苛重复杂的税收制度,税负不公以及征收机构的腐败苛扰情况,在总结吸取前人的课税原则的基础上提出的。它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对资本主义课税原则理论有重要的影响,同时也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制定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理论指导。
篇2: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西蒙·西斯蒙第的税收原则
让·沙尔·列奥纳尔·西蒙·德·西斯蒙第(1773~1842)是法国古典经济学的完成者,也是经济浪漫主义的创始人。西斯蒙第处于欧洲国家产业革命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时期。他从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观点出发,在肯定斯密提出的税收原则的基础上,在他的《政治经济学新原理》中补充和发展了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理论,增加了四条:第一,一切税收应该以税收作为课税对象,不应以资本作为课税对象,对资本课税就是毁灭用于维持个人和国家生存的财富。第二,不应该以每年的总产品作为课税标准,因为总产品中除了年收之外,还包括全部流动资本。第三,不能对纳税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那部分收入课税。第四,决不可以因为征税而使应纳税的财富逃到国外。西斯蒙第是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研究税收的,认为如果对资本课税,“国家就会很快地陷于贫困、破产,甚至灭亡。”此外,为了适应资本积累的要求,他着力倡导轻税的原则。他的第三、第四条原则,补充了亚当·斯密在经济方面的空白,是一种新的贡献。
篇3: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亚当士税收思想
亚当士是19世纪末美国著名的财政学者。18他出版了《财政学原理》。在该书中较为全面地阐述了英国和德国财政学思想。该书的体系是继承了英国的经济学说,同时亦受德国瓦格纳财政思想的影响,融英国财政学和德国财政学为一炉。亚当士的税收理论主要有:(1)关于税收的性质。亚当士指出,税收的产生和存在以私有制为前提。现代国家的税收一般都依法律课征,具有强制性。他认为税收具有三种性质:一是所征税款,必须用于国家和人民的事务;二是国家向人民征税应当公平,不应畸重畸轻;三是在刚性宪法的国家,税法以不违背宪法为前提。亚当士评价了关于税收本质的三种学说。对“交换说”和“利益说”,认为现代国家不宜采用这种理论,而赞同“义务说”。(2)关于课税权。亚当士认为,税收权是国家强迫人民纳税的权力,它构成一国主权的重要部分。(3)关于税收负担的分配。亚当士认为,依据税收义务说,应按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并在征税方法上多采用累进税率。(4)关于税源的选择。他赞同瓦格纳的理论,对利润、利息、租金等属于不劳而获的产业收入征重税;相反,对劳动收入,应当征轻税。除此之外,亚当士还对税收转嫁学归宿等理论作了一定的研究。
篇4: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原则之一。它是关于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各纳税人的原则,即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随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当,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公平税负原则曾被亚当.斯密列于税收四大原则之首。公平包括公正、平等、合理等。公平税负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重含义。横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负担数额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不同的人负担不同数额的税收。西方经济学家曾就税收如何公平地分配于纳税人,提出过诸多观点,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受益负担公平说。亦称“受益原则”。如亚当.斯密、卢梭等人曾根据社会契约论和税收交换学说,提出过的受益原则。其认为,凡是受自政府提供的福利多的多纳税,这才是公平。即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服务所享受利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多少税和其税负应为多大。享受利益多的多纳税,享受利益少的少纳税,不享受利益的不纳税。(2)天赋能力公平说。这是一种较为古老的公平学说,其依据人们的天赋基础准则,即征税应不妨碍人们按天赋才能进行收入分配。如果人们的税后收入符合人们的天赋能力差别,则税收是公平的。(3)最小牺牲或最大效用说。即若征税后能使社会的收入获得最大效用的,税收就是公平的。(4)量能负担说。亦称“支付能力说”。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纳多少税或其税收负担多大。纳税能力大的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少纳税,无纳税则不纳税。近代,由于西方社会财富和个人所得分配日趋不均,税收作为矫正收入分配悬殊差距的作用也日趋重要,公平税负原则也日益受到重视。更多的西方经济学者认为,税收按每个人的纳税小来负担才是公平的。税负公平问题是税收理论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税收制度设计的基本准则。
篇5: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税收效率原则
指税收活动要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是西方财政经济学界所倡导的税收原则之一。其主要内容是:(1)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使征税费用最少;(2)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最小,使税收的超额负担尽可能小;(3)要有利于资源的最佳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税收效率原则可以分为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两个方面。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经济资源配置和经济机制运行的影响,要使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化和尽量增加税收的额外收益。这是因为,税收在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政府部门过程中,亦可能在两方面给社会带来超额负担。一是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征税一方面人部门支出,另一方面又增加政府部门收入。如果征税导致私人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征税增加的社会经济利益。就发生了税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经济机制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如果征税对市场经济运行发生不良影响,干扰了私人消费和生产的最佳决策,同时相对价格和个人行为方式随之变更,就发生税收在经济机制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税收超额负担的发生通常是不可避免的,如何降低税收超额负担,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经济效率,便成为税收经济效率原则的重心。要提高税收经济效率,必须在有利于国民经济有效运转的前提下,一方面尽可能压低税收的征收数额,减少税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度;另一方面,尽可能保持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并在市场机制失灵时,将税收作为调节杠杆加以有效纠正。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是指税务行政管理方面的效率,检验税收本身效率的标准在于税务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在征税过程中,一般总会发生两类费用:一是管理费用,亦称“税务行政费用”。即政府部门在实施各种税收计划、征管各个税种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具体包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薪金和奖金支出;税务机关办公用具和设施支出;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因实施或采取各种方法、措施支付的费用以及进行及适应税制改革而付出之费用及由其他政府部门提供而无需支付的各种劳务等等。二是执行费用,亦称“奉行纳税费用”。即纳税单位和人在按税法纳税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纳税人花申报税收方面的时间(机会成本);纳税人为避税所花费的时间、金钱、精力等等。管理费用相对容易计算,即使数字不明显,也可用管理费用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来估算。执行费用则相对不易计算,特别是纳税人所花时间、心理支出更无法用金钱来计算,也无精确指标加以衡量,也有人将其称之“税收隐蔽费用”。提高税收本身效率的途径有三:一是运用先进科学方法管理税务,以节省管理费用;二是简化税制,使纳税人易于掌握,以压低执行费用;三是尽可能将执行费用转化为管理费用,以减少纳税人负担或费用分布的不公,增加税务支出的透明度。
篇6: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税收中性原则
西方税收学界所倡导的税收原则之一,指国家征税以不干预市场经济运行,平等对待一切纳税人为目标的税收制度。其立论基础是确信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具有充分效率。倡导税收中性的目的是要避免税收对市场机制的干扰和扭曲,而让市场在不扭曲或不受干扰的条件下调节整个经济活动的运行。税收中性思想最早是在英国古典经济学派的税收理论中提出的。它的代表人物斯密主张把税收职能限制在满足国家公共需要的范围内。经济学家李嘉图认为,一切赋税都有害于社会再生产,反对税收对市场机制的干预。19世纪末,新古典经济学派代表英国的马歇尔基于“均衡价格理论”,认为国家课税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资源有效配置,产生税收超额负担,提出凡是影响价格均衡的税收都是“非中性”的,只有符合中性原则的税收才能保持均衡价格。西方经济学家的税收中性原则是以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为背景的。从实践看,20世纪50年代前,没有一个国家实行过税收中性原则。1954年以后欧洲经济共同体相继推出税率比较单一的增值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有些学者还主张税收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也应保持中性,不应厚此薄彼,以促使资本在国际上自由地最有效地流动。按照这种理论,一国政府不应对引进外资采取减免税措施,税收饶让也缺乏存在的客观依据。其实,税收中性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不可能实现的,税收作为一种强制的国家占有,必然会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发生影响,特别会发生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经济学界普遍推崇政府全面干预经济学说,认为税收可在市场失灵时具有“非中性”。即主张运用税收纠正市场存在的缺陷,调节经济运行。在当代,随着国家调节经济职能的扩大,税收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影响国家经济生活。所以,现在更多的经济学家认为,要求一国的税制都按照中性原则建立是困难的,税收的中性和非中性要视税收是否有利于经济运转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