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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试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深入与发展
试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深入与发展
在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的今天,公众参与无疑是一项值得肯定和提倡的制度.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公众参与的建立对环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现今的法律中,已经有诸多关于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方面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公众参与在某些地方、某些层面已经实行和落到实处.但是,面对环境“局部好转,总体恶化”的状况,公众参与凸显很多不足,需要在制度、法律等层面加以进一步完善.
作 者:张颖 ZHANG Ying 作者单位:江苏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江苏,南京,210036 刊 名:污染防治技术 英文刊名:POLLUTION CONTROL TECHNOLOGY 年,卷(期): 21(3) 分类号:X32.022 关键词: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 发展篇2: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现状论文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现状论文
1.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现状
1.1 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现状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对象、范围、内容、程序等进行规定而形成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一套规则。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必须征求公众对拟议行动的意见,将公众意见作为决策的一项依据,从而避免拟议行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环境权益。但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的前10多年中,相关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只字未提。中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得益于国际金融组织的推动,1991年我国实施了一个由亚洲开发银行提供赠款的环境影响评价培训项目,该项目首次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引入公众参与机制。随后公众参与开始得到重视。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第5条、第11条、第21条分别对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仍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直至《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诞生。该办法于3月18曰起施行,对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具体范围、参与程序、方式、期限以及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的措施等做了更为细化的规定。至此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逐渐走向正规,有了更加明确的公众参与程序,增强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可操作性。
1.2 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1.2.1 公众参与意识淡薄、参与能力低
公众能否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参与意识。当前公众对环境保护和环境问题认识不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识很弱。有些人不参与也不愿意表达自己的意见,有的甚至对环保措施和项目不管是否有危害都持抵制态度。有时候环境报告公示的内容过于专业,很多公众受教育程度较低,受环境保护知识水平的限制,无法或者很难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造成参与质量低下,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1.2.2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效力有限
公众参与的时间滞后,一旦决策部门在审批时认为公众所提意见或者发现问题对于避免项目的重大环境影响有意义而导致项目或者行动搁浅,项目投资者所付出的成本太大。审批项目的决策者极可能为了经济的发展和顾及投资者的利益而牺牲公众的环境利益,使得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流于形式4。发达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都要求在确定范围阶段就及早进行公众参与。因此我国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将制作环评大纲作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个独立程序,并明确规定在此阶段就要引入公众参与机制,这样环评单位在编制报告书时,就可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去,有利于及早发现问题,从而避免发现问题太晚而影响决策。
1.2.3 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NGO)力量薄弱
环境保护NGO作为公众的一种组织形式,它以贴近公众、熟悉公众、能反映公众的利益和愿望、并有专业技能参与为特征,因而对政府制定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NGO都可以充当公众的代言人,对专项规划和项目的环境影响提出意见,以阻止可能危害公众利益和国家长远环境利益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实施。但我国环保性的NGO多属于政府支持的民办组织,这种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公众的利益,也不利于NGO自治性的发挥。
1.2.5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组织体系和程序不完善
目前我国流域中的很多环境问题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而公众参与主要依赖于政府的扶植和资助,参与的内在动力未被充分调动起来7。我国的公众参与多为政府主导型的“自上而下”的形式,参与主体多为受影响的个人,没有专门的代表公众利益的团体和组织,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没有能力与之抗衡。这种政府主导下的公众参与,只有涉及到公众自身根本利益的时候,公众才会表达一下自己的立场,如果不涉及公众自身的根本利益,公众很难将自己独立的立场充分表达出来,使得公众参与很容易流于形式,导致参与的效果不明显。
2.澳大利亚公众参与的成功经验
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澳大利亚政府创造了鼓励公众参与的良好氛围,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和流域水污染控制等环保项目中,社区参与和社区承诺是公认最有效的方式。社区参与程序可以看作是在环保和自然资源管理的设计、实施和影响监测中运用的一个技术包,它起始于使目标群体知情,继之以对需要承诺的社区进行赋权,直到社区能坚持实现所希望的结果。这个技术包由五个行动阶段组成:告知阶段、咨询阶段、参与阶段、合作阶段、赋权阶段。
告知阶段:社区知情的方式包括已经准备好的描述事实的传单、出版物以及相关的报告,还包括互联网、公共展览、媒体传播和官方公告等。
咨询阶段:当对公众进行咨询的时候,希望得到他们的反馈,可以采用焦点小组、实地调研、公众会议、建立必要数据库等方式,以便做出基于实据的决策和政策设计。
参与阶段:通过研讨会、投票表决,建立针对社区的倾听渠道,最终社区各群体可以采用正式的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表达他们对目标项目的支持。
合作阶段:组建多个市民顾问小组对关键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对核心的利益相关者以及脆弱群体要组织单独的小组会议进行磋商和认同,这个阶段的目标是确保最终决策是通过参与式的方式达成的,因此当地相关的所有权拥有者将会支持这个项目。
赋权阶段:社区可以成立公民评判委员会来代表社区进行决策,采取投票方式让人们支持他们各自的偏好。社区得到的赋权包括:更新关键数据库,更新现象描述、更新进展以及影响的指标数据。就一些关键问题进行决策、管理和政策实施行为。
在澳大利亚法律明确规定环境管理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以及对于公众意见必须在规定期限、由规定级别的官员作出反馈的机制,从法律上保证了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积极性。社区代表委员会在公众参与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委员代表的产生过程必须公平和透明。社区代表委员会的'活动组织方式、权利、义务等必须明确。
3.社区磋商小组
3.1 社区磋商小组的建设体系
中国和澳大利亚在使用自然资源的制度和文化背景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在澳大利亚,政府没有集权地位,其权力范围被私有化的市场所制约,土地和水方面也是以私人所有权为主。尽管有上述的不同点,然而对环境负责的行为是全民的事业,在这一点上中澳之间没有区别,同样对于利益、目标、战略和个体行为方面的关注,在两国也是共同的。澳大利亚社区参与的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该致力于提高公众参与的主体性意识,使得公众参与不再是一种义务,而是一种权利,公众参与不再是一种被动盲目的行为,而是一种主动、自愿的行为。社区成员作为资源拥有者和使用者,他们自主拥有资源时的激励力量是任何别的主体所不具备的优势,因此,在环境治理中将社区排除在外,将导致失败。结合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现状,设计出一种新的公众参与模式即社区磋商小组。
3.1.1 社区磋商小组人员的产生与组成
社区磋商小组成员可以是社区派出的代表,也可以是社区小组选举产生的代表,一般3-5人组成。社区小组选举代表的办法是:以社区为单位,组织有利益相关的居民或每户参加1名代表进行民主推选或无记名投票选举。
社区磋商小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护国家法律法规,热心为社区单位和居民服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和群众威信;熟悉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知识背景。
3.1.2 社区磋商小组的职能
向所在社区单位和社区成员宣传党和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环境意识;密切联系社区成员,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社区成员的共同意愿,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对区域内出现的环境问题进行诊断,并提出应对措施(如:居民手册、规章制度等);代表社区成员的意愿参与社区环境方面的议事,行使表决权。
3.1.3 社区磋商小组的运行模式
(1)摸底调查。初步调查污染企业或规划的基本情况,了解其对本社区影响程度与范围,并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2)宣传与征求意见。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向社区成员宣传建设项目或规划对社区的影响,听取社区成员对建设项目或者规划的意见和建议。
(3)对社区居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并总结,形成书面意见和建议,并公示。
(4)代表社区参与多方利益协调机构开展谈判。
(5)向社区通告多方利益协调机构谈判过程及谈判结果。
3.2 社区磋商小组的运行模式

研究小组在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雅浦村开展了CCG运行模式的试点研究,以雅浦村衣业面源、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水产养殖污染控制为切入点,开展了以衣民为主体的雅浦村CCG参与社会环境影响评价的试点活动,并得到地方环保局、妇联组织和社区的大力支持。
社会评价是分析拟建项目对当地(或波及地区,乃至全社会)社会的影响和社会条件对项目的适应性和可接受程度,评价项目的社会可行性10。目前在我国社会评价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而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有强制性要求,可以通过对评价人员进行社会评价方面的培训,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实现对项目社会影响的评价。雅浦村试点项目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也引入了社会评价的内容。
3.2.1 雅浦村CCG的组成和培训
项目组在常州召开了CCG成员征求意见小型会议,从雪堰镇环保站及现有的雅浦村委、村小组组长和妇女队长中推荐构成CCG。项目组设计了CCG培训前工作调查表,设计相关问题,对培训人员的环境意识、环境能力建设和对培训的要求进行调查。根据对CCG人员环境意识和能力建设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制定了雅浦CCG成员的培训工作方案。培训工作应与CCG成员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为了保证学员学习的知识能得到很好的应用,在培训工作中,我们加强了与CCG成员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众参与方式的培训,培训方式通俗易懂。
3.2.2 雅浦村CCG模式公众参与的程序与方法
3.2.2.1 项目信息告知
通过培训使CCG成员对该地区的环境污染有所了解,并将雅浦村CCG人员分成4个项目活动小组,包括生活垃圾组、生活污水组、水产养殖组和衣业面源组。项目组及CCG成员就拟开展的4个试点项目工作计划、目标、程序等内容进行了研讨,制订了详细计划,并考察了雅浦村柑橘种植、水产养殖、生活垃圾处置与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现场。
3.2.2.2 问题诊断
4个项目组与雅浦村CCG成员一起开展行为与环境污染认知、污染控制方法与措施方面的调查,对污染状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目前雅浦村在这四个方面的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2.2.3 编制行为手册
在现场考察和调查结果的基础上雅浦CCG4个活动小组分别编制了衣业面源、水产养殖、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控制公众参与行为手册。
3.2.2.4 内部通告,并征求意见和建议
在项目活动小组内部讨论的基础上,向CCG成员分发手册,并征求他们对行为手册的意见和建议,分别形成了衣业面源、水产养殖、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控制公众参与行为手册。
3.2.2.5 宣传
在征求雅浦村CCG成员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雅浦村CCG对公众参与行为手册进行了修改,向雅浦村村民分发项目研究成果,制作了宣传展板,进行公开展示。
3.3 雅浦村CCG试点项目的成果
3.3.1 雅浦村公众参与程序
雅浦村的公众参与程序是建立在当地衣民或居民的基础上,依托建立CCG来参与社会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这些模式为太湖流域其他想建立社会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地区提供了很好的模板。社会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如下:①信息告知;②CCG或者社区参与社会环境影响评价;③CCG对社会环境影响评估结果的公示和反馈。
3.3.2 建立雅浦村环境污染控制和公众参与行为手册
在对雅浦村开展以村民为主体的CCG公众参与社会环境影响评价模式试点的同时,形成了衣业面源、水产养殖、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控制公众参与行为手册。手册从污染现状、污染危害、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等方面对衣业面源、水产养殖、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控制进行了分析和总结,进一步规范了居民的环境行为。
3.4 试点研究的经验与教训
(1)由于中国的广大衣村地区,居民的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相应的基础知识和人才的储备。而CCG在运行过程中,必须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因此在环境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相对低下,缺乏技术支持的地区,建议CCG适当引入专业人员或社会团体人员进入,为相关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2)在CCG运行过程中,需要一定的经费开展相关工作,但中国还未形成有效的支撑体系,缺乏相应的机制,建议由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引导。
4.结论和建议
经实践证明,试点项目成果能够较为真实、广泛地反应出雅浦村在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衣业面源和水产养殖方面存在的问题,让公众充分、及时地了解自身的环境行为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规范居民的环境行为,争取将对环境的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雅浦村CCG的环境意识和执行能力以及雅浦村村民的环境意识得到了提高。从实践上证明了,CCG公众参与工作程序与方法是可行的、符合实际的。
由于中国的广大地区,自然特征、经济特征及居民的文化水平存在很大差异,CCG在实际建设中应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主要环境问题等实际情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进行调整,在不同环境问题上引入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例如可以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建设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的磋商小组体系。
篇3:论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
论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
世界环保事业的.最初推动力量来自于公众, 没有公众参与就没有环境运动.文章论述了公众参与对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分析了我国公众参与度低的原因并提出了促进公众参与的思路与对策.
作 者:陈少坚 张云峰 Chen Shaojian Zhang Yunfeng 作者单位:陈少坚,Chen Shaojian(江苏省泗阳县环境保护局,江苏,宿迁,223700)张云峰,Zhang Yunfeng(华南理工大学,轻工与食品学院,广东,广州,510641)
刊 名:广东化工 英文刊名:GUANGDONG CHEMICAL INDUSTRY 年,卷(期): 36(11) 分类号:X 关键词: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篇4:浅论澄海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
浅论澄海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
从澄海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现状出发,从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拓宽和畅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渠道、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和制度以及政府部门的鼓励和扶持等方面探索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途径.从而提高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力量,最终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
作 者:杜雪媛 作者单位:汕头市澄海区环境宣教中心,广东汕头,515800 刊 名:能源与环境 英文刊名:ENERGY AND ENVIRONMENT 年,卷(期):2009 “”(6) 分类号:X321 关键词: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 环保意识篇5: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全文
关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制定政策法规、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开展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
(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
(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当对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调查问卷所设问题应当简单明确、通俗易懂。调查的'人数及其范围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等因素。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的网站、主要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告。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以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环保社会组织中的专业人士为主,同时应当邀请可能受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在作出环境决策时予以充分考虑,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的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十三条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节约意识;鼓励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形成低碳节约、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其他部门规章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篇6:公众参与下环境保护论文
公众参与下环境保护论文
1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涵义
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学者阿诺德•考夫曼提出“参与式民主”概念后,该词被广泛使用于基层民主领域,如工作场所、社区管理的民主和校园学生运动等。上世纪九十年代,公众参与的概念开始传入中国,并逐步兴起。俞可平教授是较早就涉足公众参与研究的学者,他认为,公民参与又称公共参与、公众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民生活的一切活动。就其涵义,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与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2国内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但据此可认为是我国实行环保民主和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宪法依据。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较详细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公众参与法律制度构建的重要过程和文件。月28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的颁布,填补了全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综合立法的空白,将为国家层面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提供有益探索和经验,开创了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3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3.1逐步完善环境权的立法
公民环境权是环保领域的基本人权,是环境诉讼的根基,应当于《宪法》中明确公民的环境权。修订宪法需要等待时机成熟。鉴于对确立环境权的迫切需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增加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专章,这样既满足了迫切需要,又在运行中为修订宪法进行实践,确保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适性。《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分为总则、环境信息的公开与获取、公众参与的范围和途径、公众参与的保障和促进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四十三条。《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政府与公众参与相关的职责;环境公众参与的范围、内容、方式、渠道、途径和程序;公众环境责任和义务;明确违反公众参与规定的法律责任;加强环境教育与传播,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条例》的颁布是新常态下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现实需要和具体实践。
3.2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环境保护、教育、文广新局、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众进行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推动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事务。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环境教育实践活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重点排污单位负责人、被依法处罚的环境违法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接受环境教育培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同时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选聘具有行业、专业代表性以及热心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人员担任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定期对社会监督员进行培训,制定社会监督工作方案,为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3.3政府、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一是政府环保领域的信息公示。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向民众公开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重点排污单位和违法企业名单、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等环境信息,从而实现民众对环保执法的监督。政府发布环境信息的方式可以为:通过政府网站、公报、资料索取点、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和下载等服务。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针对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环境问题定期或者根据情况及时发布政府环境信息。二是企业环保领域的信息公示。由于企业排污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让企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是有必要的。企业发布环境信息的途径可以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建立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报纸和其他形式的媒体等。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公开单位名称、地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记录;环境保护投资、环境保护技术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等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过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情况及监测结果;排污费(税)的缴纳、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情况;对职工进行的环境保护培训状况等。鼓励重点排污单位以外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成份、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信息。
3.4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提供法律援助和污染损害取证等方面协助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首次对公益诉讼进行了具体探索。如第二十九条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取的赔偿、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环境治理、生态恢复和诉讼救济等。
3.5发展民间环境保护团体
公众、政府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的渠道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成立一个第三方的组织,对协调沟通公众参与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政府机关,要对民间环保组织予以支持引导,对各类环境保护组织进行培训,多层次的搭建政府与公众座谈与对话的平台。其次,进行环保工作不单需要政府的投入,还需要有经济实力的个人加入,给环保事业带来勃勃生机。《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鼓励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依法监督信息公开情况,收集整理已经公开的环境信息,开展调查评估活动。针对环保社会组织不发达现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支持、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政策、法规、规划和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咨询、培训服务、法律援助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等活动。
4结语
公众关注环保,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情况却并不可观。从我国实际出发,完善环保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是保护环境的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为公众提供全面参与渠道,以促进环保工作的发展。
篇7: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探析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探析
通过分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内涵与理论依据,说明了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的必要性.通过研究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有效制度与经验,并据此提出健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建议.
作 者:郝慧 Hao Hui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州,350002 刊 名:环境保护科学 ISTIC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CIENCE 年,卷(期):2006 32(5) 分类号:X3 关键词:公众参与 环境权 公众参与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