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主要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当投资者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时,通常采用成本法核算;而当投资者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2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时,一般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资本发生变动时,可能需要进行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的转换核算。
以下是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的核算的简要介绍:
一、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下降,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资企业不再具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使得投资比例从20%以上降为20%以下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改为按照成本法核算。
投资企业在中止采用权益法后,应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可将已记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予以收回,同时冲减投资成本。
例1:
甲公司于2000年投资乙公司,占乙公司注册资本的20%。乙公司的其他股份分别由其他四个企业平均持有。甲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对乙公司的投资,至2001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其中包括200万元的投资成本和100万元的损益调整。
于2002年1月5日,乙公司的A企业以160万元收购了甲公司以外其他投资者对乙公司的50%股份,从而控制了乙公司。甲公司仅持有乙公司的10%股份,失去了对乙公司的影响力。因此,甲公司决定改按成本法核算。
于2002年3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甲公司可获得现金股利30万元。甲公司的处理如下:
(1)出售10%的股权,收入借:银行存款
在这个例子中,甲公司根据权益法对乙公司投资进行了核算,但由于A企业收购了其他投资者的股份,甲公司失去了对乙公司的控制。因此,甲公司决定转换为成本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2
一、初始计量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根据投资方式的不同进行区分,主要分为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
(一)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CAS2规定,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其成本以购买价款为基础。因此,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在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差异主要在于以何种方式确定成本。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CAS7)规定,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公允价值计量和成本模式下有所不同。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初始投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则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而在成本模式下,初始投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
**税务处理:**根据《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其计税基础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在公允价值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而在成本模式下,计税基础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产生了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暂时*差异。
另外,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企业在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重组交易中,应根据不同条件采用一般*或特殊*税务处理规定:
**特殊*税务处理:**若企业重组同时符合特殊*重组规定的五个条件,可以选择以被收购股权或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这样,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企业采用成本模式确定的投资成本一致。
**一般*税务处理:**若企业重组不能同时满足特殊*重组规定的条件,此时收购方确定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确定的投资成本一致。
特殊*重组的条件包括合理商业目的、符合规定的比例、不改变实质经营活动、符合交易支付金额的比例以及原主要股东不得在连续12个月内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股权投资损益与应交所得税3
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所得税。 本文中的“股权投资损益”,只指从被投资单位分回股利、利润或分享、分担被投资单位盈亏而形成的投资损益,不包括处置股权投资等形成的损益。
一、股权投资损益确认的各种不同标准及其所形成的时间*差异
(一)税法规定的确认股权投资损益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印发的《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对企业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票面值确定投资所得”。
2.“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财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末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3.“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损失”。
上述“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该如何理解呢?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分配利润一般分两次进行账务处理:一是利润分*案提出时,将应分配股利或利润从利润分配或盈余公积中转入应付股利;二是实际支付股利或利润,即以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向投资企业支付应分配的股利或利润。
(二)会计法规规定的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标准
财政部新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对于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标准作了规定:
1.企业取得股权投资时,如购入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股利,其股利部分计入应收项目,以后收到上述股利时,则冲减应收项目,不作投资收益处理。
2.企业持股期间所分得的股票股利,不论原股票投资核算形式如何,均不作投资收益确认。
3.短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不论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均不作投资损益确认。在实现取得分派的现金股利时,也不作投资收益确认,而是按实收的现金股利冲减投资账面价值。
4.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才能将本企业应得数确认为投资收益。
5.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在年终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二、对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对股权投资损益确认标准不同形成时间*差异的
前已述及,根据《通知》的规定,税法上确认股权投资收益的标准只有一条,即被投资单位实际支付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但在会计上,则按照股权投资的核算形式不同和取得收益的载体不同,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加之税法不能确认损失的被投资单位年度净亏损在会计的权益法下必须确认投资损失,这就使按会计方法的税前利润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之间,因投资损益确认标准不同而产生差异,而且这些差异一般会在以后期间内转回,因此属于时间*差异。
(一)短期投资中股票投资收益形成的时间*差异
由于短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收到股利时不确认收益,但在税法上收到股利时即应确认收益,因此会产生差异,而股利收益在投资处置时可以本文中的“税”,除非另有说明,均特指所得税。
本文中的“股权投资损益”,仅指从被投资单位分配股利、利润或分享、分担被投资单位盈亏所产生的投资损益,不包括处置股权投资等所形成的损益。
一、股权投资损益确认的不同标准及其时间*差异
(一)税法规定的股权投资损益确认标准
《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规定了企业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标准如下:
“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票面值确定投资所得。”
“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财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损失。”
上述“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应如何理解呢?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分配利润一般分两步进行账务处理:首先是提出利润分*案时,将应分配股利或利润从利润分配或盈余公积中转入应付股利;其次是实际支付股利或利润,即以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向投资企业支付应分配的股利或利润。
(二)会计法规定的股权投资损益确认标准
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对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标准做出了以下规定:
企业取得股权投资时,若购入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股利,则其股利部分计入应收项目。后续收到上述股利时,应冲减应收项目,不进行投资收益处理。
企业持股期间所分得的股票股利,无论原股票投资核算形式如何,均不确认为投资收益。
短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无论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还是发生净亏损,均不确认投资损益。在收到现金股利时,也不确认投资收益,而是按实收现金股利冲减投资账面价值。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才能确认本企业应得数为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在年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二、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对股权投资损益确认标准不同所形成的时间*差异
正如前述,根据《通知》的规定,税法确认股权投资收益的标准只有一条,即被投资单位实际支付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但在会计上,根据不同的股权投资核算形式和收益的载体,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此外,税法无法确认被投资单位年度净亏损,但会计准则下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必须确认投资损失,这导致了税前利润与纳税所得额之间因投资损益确认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这些差异一般会在以后的期间内转回,因此属于时间*差异。
(一)短期投资中股票投资收益的时间*差异
由于短期投资中的股票收到股利时不确认收益,但在税法上收到股利时应确认收益,因此会产生差异。由于股利收益在投资处置时可以转回,因此这种差异属于时间*差异。然而,由于短期投资持有时间通常不超过一年,因此只有在持有时间跨越年度且在前一年有股利收入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时间*差异。
(二)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时间*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