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ky517”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教师行业信,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教师行业信,供大家参考。

教师行业信

篇1:教师行业信

XXX:

您好!

我是XXX,是XX同学的对外汉语老师,XX同学是我最欣赏的学生之一,她最吸引我的是她的学习天赋与上进心,她是我见过的最聪明的学生,学习成绩卓著,日常表现与考试成绩同样突出。更为难得的是她从不妄自尊大、自以为是,依旧刻苦地对待每一项学习任务,力争成为整个团队中的最佳。体现了她对自己和爱她的人负责的态度。

中国有句俗话:“梅花香自苦寒来”,经过她持之以恒地付出,她的语言表达能力、活动的组织能力、与人的沟通能力、独立研究能力都非常突出。特别是对英语,她具有天生的天赋与逐渐培养起的热情,据我所知,她的对外汉语成绩非常高,并在我校举办的各项竞赛中均有不俗表现。能在贵公司工作,是她的目标,为此她早已经作好了准备。 录取他将是您的正确选择!

此致

XXX

20XX年XX月XX日

十佳教师推荐信

他是一位年轻有为的优秀教师,主张学生张扬个性,不像其他老师那么刻板,在他的课上你可以畅所欲言, 表达自己对课堂问题甚至教学方式的看法,而不必顾忌太多,

他没有明文规定什么,却让他的课从未有迟到早退现象,他就是我们所敬爱的.现任10工设1班班主任李琦老师。

李老师最常说的一句话是:无论做什么事,先得把学习搞上去!表面上看来这对我们大学生张扬个性自由有点不入,但这却恰恰是我们所有人所忽视的一点。无论你多有想法,能力多高,基本功不扎实永远不会成功。所以在他的课上,李老师总是耐心的讲解每一个知识,直到每个学生都能理解。而且他还列出详细的板书,课后发给我们,供我们复习掌握。

李老师另一个优点就是他肯常常虚心听取学生的意见,力求使他的课得到每个人的认可。不仅是学习,其他对学校各方面的意见,他都记录的清清楚楚,为我们解决一个又一个问题。值得一提的是,一次班会上,大家提的最多的意见就是希望学校能增加李老师的课,因为他的课太精彩也太短暂。

同样的教学,其他老师只会将自己固定的方法灌输给学生,如果哪个同学提出点另类的想法一般都被抹杀,在李老师的课上就不会这样,他会鼓励我们用自己独特的思维来解决问题,只要不是太极端,他都会欣然接受。

在李老师的带领下,使我们班级得到许多任课老师的喜爱,而理所当然的,在评选十佳老师时,李老师也得到了全班每一个同学的认可。所以,我们衷心的希望李老师的教学生涯能越走越远,并得到学校及社会的认可,夺得这一桂冠。

篇2:教师行业求职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自荐材料!

我叫李xx,1988年5月出生于湖南汉寿县,毕业于湖南文理学院初等教育专业,在校期间我学到许多知识,并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奖学金9次;大学期间一直利用寒暑假担任家庭教师,并在学校进行可两次实习,在各方面得到更好的锻炼,还成功获得“优质汇报课”的美誉,在XX年上半年报考北京师范大学本科自考,已考科目均已通过,于20XX年上半年可拿到其本科毕业证。

在学校期间,丰富多采的大学生活让我的综合能力得到了展现与进一步的提高。在20XX年,参加了湖南普通话测试并获得二级乙等水平,钢笔字,粉笔字,简笔画均已过关。五年的砺炼为我实现梦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专业特长更使我明确了择业目标:做一名小学教师。20XX年上半年我在湖南桃源县莲花小学任教一个月五年级语文,我的努力和成绩得到学校领导及原任老师的好评。20XX年9月在湖南汉寿县一所公办小学担任代课老师,任教六年级语文,效果也让校方很满意。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我正以饱满的情绪,昂奋的精神,不畏磨难和艰险的气概,寻找属于我的海洋。贵学校正规的管理体制和明达的择人理念,使我相信到贵校工作是我的明知选择。我知道我不一定是最好的,但是我相信我以我的聪明才智和满腔热忱,一步一个脚印,一定能做的更好!真诚的希望您能给我一个展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的机会!恭候您的佳音!

祝贵学校在新的世纪独树一帜,屡创佳绩!

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合家欢乐!

此致

敬礼!

XXX

XX月XX日

篇3:教师行业求职信

尊敬的招聘老师:

您好,我是一名西华师范大学文学院在读全日制研究生,看到贵单位招聘通知非常兴奋,渴望能到贵校任教。

本人专业为学科教学(语文),两年制研究生,已完成一年学业和专业课程学习,第二年学校将安排为期三个月的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答辩,实习可自行安排,只需于20XX年6月回校参加毕业论文答辩,领取硕士学位证,毕业证。保证能长期从事工作。

本人曾担任过初中语文、英语口语、舞蹈各类老师,接触过不同年龄层学生,热爱教学事业并渴望成为一名教师,同时有过多个领域的工作经验,参加过各类竞赛并获奖,党员,一直担任学生会及所在团体的干部并工作得到好评,欢迎各位老师对我进行考核。

XXX

20XX月XX日

篇4:教师行业自荐信精选

尊敬的校领导 :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浏览我的自荐信。

我是隆昌幼儿师范学校的毕业生,怀着对贵校的尊重与向往,我真挚地写了这封自荐信,向您展示一个完全真实与自信的我,希望贵校能接纳我成为其中的一员。

从小我就十分崇拜教师这职业,随着年龄的增长、认识的提高,我更萌发了要做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经历了三年的幼师生活,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我更坚定了自信、自强、勤奋、谦虚的人生信条。

我十分珍惜在校的学习时间,不断从各方面完善自己,每个学期都以较好的成绩完成规定学科的学习,同时也具备了一定的语言听、说、读写的能力,良好的教师素质,具有良好的语音面貌,自然、大方、的教态,并在教学中善于创新,在课余时间我阅读了大量的书籍,对专业课的一些练习,我相信皇天不负有心人,只要自己努力了,就一定会有收获!

步入21世纪的中国,竞争会越来越激烈,对大批优秀人才的需要,是教师面临严峻的考验,作为一名有志的年轻人,我希望自己能成为教师战线上的新生活,更愿意在教育领域奉献一切“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我相信,在老一辈教师的鼓励和帮助下,在自己的勤奋和努力下,也许我不一定会成为最好的,但我一定会是最努力的。

篇5:教师行业求职信

尊敬的招聘老师:

您好,我是一名西华师范大学文学院在读全日制研究生,看到贵单位招聘通知非常兴奋,渴望能到贵校任教。

本人专业为学科教学(语文),两年制研究生,已完成一年学业和专业课程学习,第二年学校将安排为期三个月的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答辩,实习可自行安排,只需于20xx年6月回校参加毕业论文答辩,领取硕士学位证,毕业证。保证能长期从事工作。

本人曾担任过初中语文、英语口语、舞蹈各类老师,接触过不同年龄层学生,热爱教学事业并渴望成为一名教师,同时有过多个领域的.工作经验,参加过各类竞赛并获奖,党员,一直担任学生会及所在团体的干部并工作得到好评,欢迎各位老师对我进行考核。

20xx年XX月XX日

篇6:征信行业管理条例

征信内容概括

征信记录了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这些行为将影响个人未来的经济活动,这些行为体现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就是人们常说的“信用记录”。目前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项法律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国务院法制办10月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就征信管理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12月26日,国务院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会议指出,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服务可以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促进形成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戒的社会环境。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对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活动作了规范。草案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草案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相应的审批程序,明确了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信用信息的范围和行为规范,明确了信息主体的权利。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教师行业信(锦集7篇)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四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相关信息系统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信息主体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过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七)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其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情况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3月15日起施行。

篇7:教师行业实习心得

我是在一所小学中实习的,担任的是一年级一班的班主任助手。

想刚开始面对那么多的什么都不懂的小朋友的时候,还真是有点手足无措,特别是在学前准备期的时候,所有的工作都排在一起,特别的感到手忙脚乱。但是,因为是刚开始实习,动力还是很足的,什么事情都抢着干,除了怕给前辈们留下一个不好的印象之外,对教师的这份职业的喜爱也是原因之一。我的性格比较内向,但是,耐心也是我的优点。特别是面对50个小朋友的狂轰乱炸的时候,幸好还有一丝耐心,也很奇怪,我就是对小朋友的时候特别有耐心,能够不厌其烦的一遍一遍的讲。

在学前准备期的时候,是特别忙的,一年级的小学生还是什么资料都没有的,都要一份份的准备,家长觉得烦,我们更是头痛。同时,一年级的小朋友,教师对他们还不是很熟悉,都要一个一个孩子的进行了解,就一个班长的选择,都耗费心力。面对着一群又可爱,又活泼,又好动,又调皮的小朋友,而我又是一名年轻的“新教师”的时候,总是特别受到他们的“喜爱”,也总是被他们干扰到头痛。

但是,在“教师节”到来的那天,看着手里都拿着一枝枝或者一束束的鲜花的、或者其他小礼物的小朋友到我面前,甜甜的说教师节快乐的时候,还是特别的感动。虽然都是小东西,但是在我心中却重如“千金”,它们每一样我都会好好的珍藏着,或许,将来感觉到厌烦的时候,它们就是我继续这份职业的动力。

随着时光的渐渐流失,离我离开这所学校的日子越来越近了。

虽然最 后,我不会留在这所学校,但是,这所学校对我的职业生涯的意义十分重大。这段实习时光是我职业生涯的开始,一个好的开始,才有后来的成功。我想,我不会忘了那一声声清脆的“小陈老师”,不会忘了给了我无限鼓励的同事和小朋友,不会忘了指导老师的声声教导,也不会忘了某些老师的冷嘲热讽,不管好的坏的,这些都是我日后无限坚持的动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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