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时尚”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整理后的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希望大家喜欢!

篇1:申报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办文〔〕2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71号)、《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4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总体安排
为进一步加大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更好地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爱基,净值,资讯),加快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模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7年专项资金继续重点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宣传文化体育部门确定的重大政策、项目,并继续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参股基金等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重大项目部分
(一)主要目标。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有关要求,由宣传文化体育部门牵头负责项目遴选工作,促进财政政策与产业政策有机衔接。调整资金投入结构,降低直接补助比例,提高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事后奖补比例,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撬动效应。
(二)主要内容及牵头部门。
1.支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由中宣部牵头负责。
2.实施文化金融扶持计划,由文化部牵头负责。
3.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由文化部牵头负责。
4.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由文化部牵头负责。
5.推动影视产业发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负责,其中重点影视项目由中宣部负责。
6.推动广电网络资源整合和智能化建设,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负责。
7.扶持实体书店发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负责。
8.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负责,其中报刊台网媒体建设由中宣部负责。
9.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由商务部牵头负责。
10.支持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发展,由国家体育总局牵头负责。
对于符合上述支持重点中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三)申报要求。
1.同一项目不得向不同宣传文化体育部门多头申报。
2.不得与其他来源渠道财政资金重复申报。
3.申报文件应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所属重大项目类别、申请金额、项目简介等内容。具体项目申报资料和程序,按照牵头宣传文化体育部门要求报送。
4.向中央牵头宣传文化体育部门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程序。
1.负责牵头的宣传文化体育部门承担重大项目的征集、遴选工作,拟申请企业可向上述部门咨询(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3)。
2.负责牵头的宣传文化体育部门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
3.在拟支持项目名单中,承担单位为中央企业(单位)的,原则上由其主管部门以部函形式向财政部申报。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其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以企函形式向财政部报送;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企函形式直接向财政部申报。承担单位为地方企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省级财政厅(局)汇总后向财政部申报。
三、市场化配置资源部分
(一)主要目标。
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有关要求,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培育、遴选一批中央、地方的优秀文化产业基金,支持重点省级国有文投集团加大债权投资力度,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积极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二)申报要求。
1.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制或公司制。
(2)基金类别是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方向为文化产业各细分或相关领域。
(3)基金管理公司运作规范,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相关制度完善。
(4)往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已参股基金,原则上不得以同一投资期基金重复申报。
2.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省级文投集团,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开展文化资产融资业务的相关资质,在文化企业融资租赁、文化无形资产评估等方面经验丰富,以往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业绩较好。
(2)集团及相关承办单位根据财政扶持资金规模,按照不低于3:1的比例进行配套。
(三)申报程序。
中央各部门(单位)出资设立的文化产业基金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申报,地方文化产业基金及省级文投集团应通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级)财政厅(局)向财政部申报,省级财政厅(局)推荐基金原则上不超过2只(相关申请文件及资料清单见附件1和附件2)。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着力从制度建设、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等各个方面入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的项目库管理,完善项目入库和退出等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申请文件质量,确保申请项目信息真实、准确。
(三)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积极与党委宣传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不断规范审核程序和标准,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项目评审机制,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
特此通知。
附件:1.参股基金企业所需资料清单
2.省级文投集团所需资料清单
3.重大项目负责部门联络表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1日
篇2:度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办文资〔〕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总体安排
按照国务院要求,财政部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截至目前累计安排242亿元,支持项目4100多个,有力地推动了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但随着各项工作的深入,专项资金管理也遇到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仍主要采用传统行政分配模式,没有完全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涉及部门较多、支持领域较广,后续监督管理难度大;财政资金总体使用效益不高等。为进一步加大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更好地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模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2016年除保留部分资金继续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宣传文化部门确定的重大政策、项目外,专项资金将逐步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参股基金等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市场化配置资源部分
(一)主要目标
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有关要求,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培育、遴选一批中央、地方和市场的优秀文化产业基金,支持重点省级国有文投集团加大债权投资力度,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积极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二)申报要求
1.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制或公司制。
(2)基金类别是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方向为文化产业各细分或相关领域。
(3)基金管理公司运作规范,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相关制度完善。
2.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省级文投集团,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2年以上,底总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具备开展文化资产融资业务的相关资质,在文化企业融资租赁、文化无形资产评估等方面经验丰富,以往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业绩较好。
(3)集团及相关承办单位根据财政扶持资金规模,按照不低于3:1的比例进行配套。
 (三)申报程序
(三)申报程序
中央各部门(单位)出资设立的文化产业基金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申报,地方文化产业基金及省级文投集团应通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级)财政厅(局)向财政部申报,省级财政厅(局)推荐基金原则上不超过2只,相关申请文件及资料清单见附件。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
三、重大项目部分
(一)主要目标
在以往重大项目实施的基础上,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有关要求,让宣传文化部门充分参与相关项目遴选工作,促进财政政策与产业政策有机衔接。
(二)主要内容及牵头部门
1. 巩固文化金融扶持计划,由文化部牵头负责。
2. 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由文化部牵头负责。
3. 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由文化部牵头负责。
4. 加快推动影视产业发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负责,其中重点影视项目由中宣部负责。
5. 推动广电网络资源整合和转型升级,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负责。
6. 继续扶持实体书店发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负责。
7. 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负责。
8. 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由商务部牵头负责。
(三)申报程序
1. 上述牵头负责部门承担重大项目的征集、遴选工作,拟申请企业可向上述部门咨询(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3)。
2. 牵头负责部门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
3. 在拟支持项目名单中,承担单位为中央企业(单位)的,由其所在中央各部门(单位)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为部发文;承担单位为地方企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省级财政厅(局)汇总后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文件,各省级财政部门不再承担征集、遴选工作。
申报文件应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所属重大项目类别、申请金额、项目简介等内容,涉及的具体项目资料由中央各部门(单位)、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各省级财政厅(局)留存备查。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
四、工作要求
在2016年申报工作中,中央各部门(单位)、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和各省级财政厅(局)应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高度重视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模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力从制度建设、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等各个方面入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监督管理。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相关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完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大幅提升。
(二)结合此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模式创新,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切实做好与党委宣传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和地方,以此次财政创新扶持方式为契机,加大投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特此通知。
附件:1.参股基金企业所需资料清单
2.省级文投集团所需资料清单
3.重大项目负责部门联络表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1日
篇3:电视剧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剧本扶持项目申报评审工作通知
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剧本扶持项目申报评审工作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剧本扶持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参评作品要反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历程,反映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生动实践;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唱响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发挥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抚慰心灵、鼓舞信心的作用;要坚持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则,重视艺术品位,鼓励在继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鼓励创作具有中国精神、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精品佳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度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剧本扶持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电视台,中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尤其是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和第十次文代会、第九次作代会开幕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决定设立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现就20剧本扶持项目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标准
参评作品要反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历程,反映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生动实践。
参评作品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唱响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发挥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抚慰心灵、鼓舞信心的作用。
参评作品要坚持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则,重视艺术品位,鼓励在继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鼓励创作具有中国精神、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精品佳作。
二、评审原则
重点扶持原创。以增强电视剧剧本原创能力为目标,重点扶持以电视剧为第一载体的原创作品。
重点扶持现实题材。大力扶持现实题材创作,引导电视剧创作方向,提升现实题材电视剧的`思想内涵和艺术水准。
重点扶持公益题材。体现公益导向,倾斜扶持农村、少数民族、少儿、优秀传统文化等题材电视剧的创作。
三、申报资格
(一)参评项目应为已进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且截至报送总局终评之日尚未获准发行的一般题材作品。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项目另行通知评选,不在本通知申报范围。
(二)参评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该作品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申报机构。
(三)参评项目应为从未获得过总局电视剧剧本扶持引导专项资金资助的作品。
(四)参评项目应提供剧本版权登记证明。
四、工作程序
(一)20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剧本扶持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由总局电视剧司主办,总局发展研究中心承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及中央电视台、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以下简称“初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参评项目的征集和初评工作。
(三)各初评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将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认真评选后报总局终评。各初评单位向总局推荐的终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2016年电视剧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超过40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不超过4个参评项目。
(四)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受总局委托负责除中央电视台和军队系统以外的中直序列制作机构申报项目的征集和初评工作,从中评选不超过2个项目报总局终评。
五、报送要求
初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抓紧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的作品征集和初评工作。报总局终评项目的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及其电子版光盘应于2017年7月15日前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报送总局发展研究中心。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作品分集大纲、作品完整剧本、编剧阐述(不少于5000字)、“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实践活动开展情况报告(不少于字)。
逾期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总局不予受理。
附件:
1、2017年度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剧本扶持引导项目申请表
2、2017年度精品电视剧“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实践活动开展情况报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7年6月9日
篇4:新兴产业创业项目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01
资助领域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
1.光通信;2.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5G);3.物联网;4.平板显示;5.集成电路;6.新型元器件。
二、高端装备
1.智能网联汽车;2.智能装备;3.机器人;4.航空航天装备;5.精密制造。
三、生物医药
1.精准医疗;2.医学工程;3.医药;4.生物制造;5.照护康复。
四、数字经济
1.大数据;2.云计算;3.金融科技4.人工智能共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五、新材料产业
1.电子信息材料;2.绿色低碳材料;3.生物材料;4.新型结构和功能材料;5氢燃料电池材料;6.其他前沿新材料。
六、海洋经济
1.海洋电子信息;2.海洋生物;3.海洋高端装备;4.邮轮游艇;5.海洋新材料;6.海水淡化。
02
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2.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的,财务制度健全,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申报单位拟获得我委专项资金资助的,原则上需在本次项目征集中提前申报。单个项目单位本次可以申报的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
03
项目资助标准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扶持计划
1.工程研究中心组建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2.工程研究中心提升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计划
1.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组建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2.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提升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国家/省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或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或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已获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资助的,资助额在2000万元总额中予以扣除。
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5.国家级创新载体创新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与已获得的市级配套资金总和不超过该专项资助上限。
6.国家双创示范基地配套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资助资金的10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市级与国家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7.国家产业化配套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资助资金的10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市级与国家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8.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按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市级与广东省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已获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资助的,资助额在1000万元总额中予以扣除。
9.广东省产业化配套项目:按照广东省资助资金的10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市级与广东省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对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配套、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配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国家级创新载体创新能力提升、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对于国家双创示范基地配套、国家产业化配套、广东省产业化配套项目,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且通过现场核查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项目单位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已立项项目不予资助。
前沿领域中试扶持计划
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扶持计划
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10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
1.对于化学药品(第1.1、1.2类)、生物制品(第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第1类)等,进入I、II、III期临床试验以及取得药品注册许可并上市销售的,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给予事后资助,分别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对于委托本地临床试验研发外包机构(CRO)或在本地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的,资助上限再分别提高200万元。
2.对于化学药品(第1.3-1.6类及第2类)、生物制品(第2-5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第2-6类)等,进入I、II、III期临床试验的以及取得药品注册许可并上市销售的,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给予事后资助,分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对于委托本地临床试验研发外包机构(CRO)或在本地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的,资助上限再分别提高100万元。
3.对于医疗器械产品,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40%给予事后资助,二类医疗器械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扶持计划
对于我市企业研制的同品种全国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5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其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3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篇5: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
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促进外贸回稳向好、提质增效,改善外经贸发展环境,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规定,结合当前外经贸形势要求,现将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
1.推动中西部地区及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强与东部地区产业及人才合作,共建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开展员工技能培训和就业促进,完善各类配套服务和营商环境,举办大型国际展会。支持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建设,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招商引资,降低综合成本,积极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2.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帮助外贸中小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参加国际性展会。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社会资金加大对外贸中小企业的支持,改善融资服务、降低融资成本和经营风险。根据《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商财函〔2016〕6号)有关要求,在信息管理、资信调查、风险控制、保单融资等方面,为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3.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推动外贸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标准制订,支持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品牌产品的推介宣传,积极承接国际中高端产业转移。完善外贸信息调查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创新外贸发展模式,培育新兴业态和新竞争优势,提升外贸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支持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结合当地实际和优势完善统计监测、信息共享、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用管理、风险防控、“单一窗口”、市场开拓和营销等服务体系,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帮助企业有效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
鼓励有实力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等服务设施,通过创新技术手段和服务模式,以企业对企业(B2B)方式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综合配套服务,提高便利化水平,扩大服务覆盖面。
4.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运发〔2013〕358号)规定,支持蚕桑基地建设、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丝绸印染后整理加工升级、丝绸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
5.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产品进口。支持我国境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另行印发)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二)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1.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支持经国务院批准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建设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另行印发),鼓励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研发设计、节能环保和环境服务等。支持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为试点地区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服务贸易企业融资提供支持,培育服务贸易市场主体。
2.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指我国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业务范围详见附件)。支持重点包括:鼓励经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现有平台资源统筹利用,提高使用效率。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和品牌建设,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人才。
3.鼓励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重点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及技术服务出口。
(三)引导有序开展重点领域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等业务。
1.鼓励根据国家有关重点规划,围绕铁路等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矿产资源、航空航天、海洋工程、农业、林业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资业务。其中,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2.鼓励开展技术、品牌、专利、营销网络等境外并购及重点领域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其中,重点领域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指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商贸物流型、农业产业型、资源利用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及吸收先进技术的研发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且应符合国家对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发展的总体布局要求。
3.完善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规定,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实现跨区域提供服务。其中,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二、资金分配及申请
(一)资金分配方式。
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中: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进口事项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外贸转型升级事项,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事项,重点领域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事项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资金;其他事项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二)资金申请。
1.为加强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管,有关中央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继续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为zxzj.mofcom.gov.cn)填报申请材料,同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纸质申请材料(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事项仍由各地企业通过网址www.smeimdf.org.cn填报申请)。
2.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鼓励进口事项,由有关中央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纸质申请材料于2016年9月30日前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不予受理。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将审核合格项目作为2017年安排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据,并将审核合格项目通知有关中央部门(机构)以及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重点领域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事项有关工作另行通知。
3.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其中部分资金已于2015年提前下达)。请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根据《资金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使用细则,同时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审核、公示、拨付等工作。
三、绩效目标管理
(一)总体要求。
为加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规定,各有关中央部门(机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在申报资金时应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以及相应的绩效指标。
1.实行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共同设定本年度区域绩效目标,填写《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并于2016年8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根据相关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在申请项目资金时一并报送。其中,地方企业、单位绩效目标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和商务部;中央企业、单位绩效目标由中央部门(机构)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和商务部。
(二)年度重点。
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开展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事项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事项的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由中西部地区、试点地区(包括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要求编制本地区专项资金支持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年度和中期绩效目标,并细化、量化具体绩效指标,于2016年8月30日前报送商务部和财政部审核,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年度终了,在中西部地区、试点地区开展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地方年度绩效目标进行考核,并加强考核结果的应用。
四、其他要求
(一)各有关中央部门(机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安排使用资金,认真组织好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绩效目标编制、资金申报及审核等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尚未拨付的2015年及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可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内,按照2015年申报工作通知及本通知要求,调整优化内部支持重点,于2016年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要求,对本地区支持外经贸发展的资金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核,及时修订不合规的文件。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资金办法》规定执行,特殊事项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