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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肢残人协会章程「版」

篇1:中国肢残人协会章程「版」

(9月18日中国残联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肢残人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肢残人协会,简称:中国肢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ith Physical Disabilities,英文简称:CAPPD。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肢残人和与肢残人工作有关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肢残人的代表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代表肢残人共同利益,反映肢残人特殊需求,为肢残人服务,维护肢残人合法权益,促进肢残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团结、引领肢残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履行法定义务,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促进肢残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维权、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工作,参与、举办有关肢残人的各类培训,开展有益于肢残人身心健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三)推进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推动肢残人辅助器具的开发与应用。对肢残人驾车等具有肢残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四)在肢残人中培养、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五)承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的工作;

(六)代表中国肢残人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热心为肢残人提供服务,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个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肢残人个人会员免交会费,其他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授权委员会行使此职权,但调整的委员数不得超过总数的1/3;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

委员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聘请;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四)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五)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七)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提出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本协会的标识;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书面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和工作能力;

(二)热爱残疾人事业,在肢残人中与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威信;

(三)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委员会同意,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受主席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办事机构

中国肢协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政府资助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项资金;

(二)国内外组织、个人捐赠;

(三)会费;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徽采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9月18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中国肢残人协会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肢残人协会是全国肢残人的群众性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二条 中国肢残人协会代表肢残人的共同利益,维护肢残人的合法权益;为广大肢残人服务,推进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 中国肢残人协会的宗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展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肢残人,促进肢残人平等参预社会生活;鼓励肢残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关心肢残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沟通肢残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为肢残人参预社会生活争取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团结肢残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社会义务,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六条 促进肢残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社会服务及福利事业;推动预防残疾的工作。

第七条 在肢残人中培养残疾人工作者。

第八条 对残疾人事业和肢残人工作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 促进肢体残疾人专用辅助器具的研制。

第十条 代表中国肢残人参加国际活动,开展同各国肢残人组织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中国残疾人职合会主席团委员中的肢残人是中国肢残人协会的当然委员,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委员会议同期举行。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职权: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审议工作;

(三)修改中国肢残人协会章程。

第十四条 中国肢残人协会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常设执行机构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肢残人协会。

篇3:协会章程版

协会章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百货商业协会“CHINA COMMERCE ASSOCIATION FOR GENERAL MERCHANDISE”(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缩写 CCAGM )是经民政部批准,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的指导下,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 本团体面向全社会,以从事日用百货消费品为主的流通、生产、服务以及科研文教活动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业态的企事业单位或企业联合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组成,是全国百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本团体在新时期的历史使命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百货商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为企业、为政府的双向服务是协会的唯一宗旨。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协商办事的原则,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推动企业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以提高效益为前提,实现较快发展,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力。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社团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本团体宗旨,本团体的主要任务是发挥沟通、组织、协调、管理、自律、服务的作用。其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党和政府有关的方针、政策、规划、法规等,并指导本行业正确贯彻执行。

(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指导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守财经纪律,服从市场管理。

(三)制订和实施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本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参与制定和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变化的情况,总结经验,剖析现状,发现问题和提示发展趋势,向政府反映企业的要求和愿望,为政府编制行业的发展规划、调整政策提供依据。

(五)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和提高经济效益。

(六)建立信息网络。办好会刊、网站,帮助企业了解市场变化,提供经济信息,交流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经验。按照本行业实际要求,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数据统计资料,为政府为企业决策服务。

(七)为推动和引导企业扩大商品流通,搭建平台。密切本行业企业的联系,组织行业内部开展各种协作和经验交流。

(八)积极发展与国外、境外相关行业及行业组织的交往,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上的同行业组织及相关活动,与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行业组织建立联系,开展经济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九)接受企业委托,组织专家对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引导企业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帮助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十)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建设。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全面提高全体成员素质,在本行业形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百货商业的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倡导胸怀全局、艰苦创业、勇于创新、崇尚科学的时代精神,树立文明守法、诚实守信、平等互助、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商业新风尚。

(十一)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是面向全社会百货商业,以单位会员为主组成的社团组织。凡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百货等日用品为主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业态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以及相关联行业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相关经济区域的百货商业协会(商会);个人长期从事百货商业,热爱本行业对本行业经营管理和策划等方面有一定研究和经验的专家、学者、行政管理和企业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士,承认本团体章程,按期缴纳会费,积极为本团体工作,均可自愿申请加入中国百货商业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百货行业和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循本团体现阶段的历史使命,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百货商业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在国家有关机构依法登记、注册的文件,填报有关资料;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交纳会费;

(五)由理事会授权本团体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对本团体举办的各种交易会、博览会、论坛有优先参展权和参观权;

(三)优先享受本团体提供的信息、教育培训、咨询、组团调研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和倡议;

(五)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遇到问题和困难时,有权提出合法要求提供帮助,企业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提出合法要求予以维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遵循、履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本团体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创立社会主义商业新风尚,提倡以德、依法经商,公平交易,货真价实,老少无欺,礼貌待客,服务热情,管理科学,纪律严明;

(三)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各项任务,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本团体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且经提示仍无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名称或其他内容变更的,应于变更后一周内将变更的内容报本团体秘书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代表是理事会,常设机构是常务理事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根据常务理事会提名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制定和修订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在行业内有一定代表性、知名度和影响力,有一定经营规模、热心行业工作的会员代表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本团体的核心组织,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常务理事由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和号召力,综合实力强,热爱行业工作,在本行业各类型企业中有一定代表性,能推动行业工作发展的会员担任。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全体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常务理事单位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百货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参加有关会议,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企业会员代表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若有人事变动,应提出书面报告请理事会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为了开展工作的需要,本团体聘请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团体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分会,在本团体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职,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重新订正, 年 11 月 27 日本团体第三届第五次、 年 5 月 22 日第六次常务理事会、 年 9 月 5 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和8月20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分别进行了修改。6月18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了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4:中国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Chines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CY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国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共青团中央、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国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七)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凡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共青团中央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中央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中央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中央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月4日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肢残人协会章程「版」

篇5:中国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文为中国医师协会,英文为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CMDA)。

第二条 中国医师协会是以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中国医师协会对地方医师协会实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卫生部和民政部的领导、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并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履行行业协会职责,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主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建立医师培训、考核、考试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

(五)关心和帮助乡村医生和社区医师,开展农村社区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六)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七)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服务,兴办咨询服务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

(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二)承办国家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包括专科医师会员)、单位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的医师,均应成为本会会员;其他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药学界学会、协会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地方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或团体会员;

(五)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学专家、学者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六)对我国医药学事业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非医学界人士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

(七)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师和相关人士、机构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审核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召开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务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到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本会法定 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本会成立“中国医师协会XXX医师分会”、“中国医师协会XXX专业委员会”等二级机构,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主管机关批准登记后开展活动。

二级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兼任中国医师协会其他二级机构和其他学(协)会的会长或主任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授予卸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终身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费;

(二)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国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卫生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会 徽

第三十八条 采用统一会徽。会徽图案中央是中国医师协会英文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分别报卫生部和民政部审核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卫生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卫生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部和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4月20日中国医师协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6:中国健康协会章程全文

中国健康协会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健康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是China Health Association,缩写为CH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国从事健康产业的生产经营、科研开发单位及健康相关领域的企业家、科技专家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行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健康产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外健康产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围绕维护公众健康权益,推动中国及全人类健康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地宣传、有关方针政策;积极推进中国健康产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我国乃至世界健康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和规范行业内企业的竞争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企业平等竞争,保护企业共同利益;

(三)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政策及法规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四)加强行业信息网络建设。促进信息与技术交流,组织编辑、出版、发行专业性期刊;

(五)向社会各界宣传本行业的发展情况,推荐本行业的知名企业和品牌;

(六)组织举办国际、国内展览会,开发专业市场,参与市场建设;

(七)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关系,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参与国际行业相关组织和有关活动,并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和加强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八)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九)当好会员单位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及时向企业传达本行业最新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及时收集并反馈会员企业对政府的意见、建议和请求;

(十)为会员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需要有偿服务的项目可给予适当优惠;

(十一)协调本协会与其他相关协会的关系,协调会员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的关系,互通信息,互相交流,有利于推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发展,共同促进中国健康产业的发展;

(十二)对本行业执行标准制订和修订提出合理的建议;

(十三)积极开展其他有益于健康事业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从事或参与本协会业务范围内的一项或几项活动;

(五)凡从事健康产业相关产品生产、科研、检测、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社会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会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为参加协会的正式代表;

(六)凡从事健康产业相关产品生产、科研、检测、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社会团体,对本行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热心支持促进本行业的.知名人士,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长批准;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四)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会员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等方面资料可在本协会的网站及相关出版物上优先发表;

(六)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时,应当按照本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咨询管理服务费;

(七)服从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协会提交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长批准,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单位在本协会的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因下列原因之一,应办理退会:

(一)自行停业或转产

(二)破产

(三)被依法撤消

(四)团体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五)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行规行约,经劝告拘不改正,经秘书处讨论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八)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九)行业内的重大决策;

(十)对会员违反本协会纪律和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机关,下设若干专职部门,在理事会领导下,为理事、会员提供服务,并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必要时根据企业和社会需求,及时开发新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紧急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决定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为使本协会能充分代表行业的意志,充分体现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常务理事、副理事长中的企业代表应占总数的70%以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人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由专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秘书处为本协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完成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四)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经济机构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本会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与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解散或注销时剩余财产,归属本协会主管单位所有并由其确定财产去向;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篇7:中国保安协会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保安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CSA。

第二条 中国保安协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指导下,由各地保安服务公司组成的社会团体,为独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中国保安协会的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令和治安管理有关法规,协助公安机关组织、协调保安服务业务,团结全国保安服务行业,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开拓服务范围,促进保安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贡献。

篇8:中国盲人协会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盲人协会是全国盲人的群众性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二条 中国盲人协会代表盲人的共同利益,维护盲人的合法权益;为广大盲人服务,推进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 中国盲人协会的宗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展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盲人,促进盲人平等参预社会生活;鼓励盲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关心盲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反映盲人的意见和要求,沟通盲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为盲人参预社会生活争取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团结盲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社会义务,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六条 促进盲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社会服务及福利事业;推动防盲治盲工作。

第七条 在盲人中培养残疾人工作者。

第八条 对残疾人事业和盲人工作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 推动盲文的研究工作,促进盲人辅助工具和用品的研制、推广与应用。

第十条 代表中国盲人参加国际活动,开展同各国(地区)间盲人组织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委员中的盲人是中国盲人协会的当然委员,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委员会议同期举行。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职权: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审议工作;

(三)修改中国盲人协会章程。

第十四条 中国盲人协会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常设执行机构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盲人协会。

篇9:中国砂石协会章程

英文名称:China Aggregat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砂石生产(开采)、运输流通、市场经营、施工使用、设备制造及大专院校、科研设计院所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系统和所有制限制而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全国砂石行业的发展服务,提升行业的经济、技术及管理水平,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促进我国砂石行业持续、科学、健康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关信息,承办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务,引导砂石行业可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开展调查研究,结合砂石行业生产、流通和施工应用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提供依据;反映会员诉求,呼声,通过协会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对话渠道,影响政府争取解决企业会员关心的问题,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

(三) 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公平、合法竞争秩序,督促企业规范运作,提高行业整体实力水平。

(四) 举办研讨论坛,总结交流砂石相关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创新发展方面的经验。推动本行业与其它相关行业的横向联系和交流,为行业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五) 组织制订、贯彻实施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提高行业标准化水平,协助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推动和促进砂石行业的产业进步。

(六)开展砂石行业企事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和品牌建设工作,倡导企业诚实守信,提高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

(七) 组织建立信息网络系统,搜集和整理商业和服务信息,为砂石行业提供经营管理和创新发展信息,反馈市场供 求信息。

(八) 开展职业培训,通过组织举办业务培训班、进修班、研讨会等活动,培养和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

(九) 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展览、展示活动,搭建上下游产业链的信息、沟通平台,为砂石行业引进新产品和新技术,拓宽新领域创造条件。

(十)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通过建立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和组织出国考察等活动,为砂石行业生产及流通企业提供与国外同行的学习、交流、合作的服务平台。

(十一)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建立协会网站,通过期刊和网站宣传行业,实施舆论导向。为会员单位提供树立企业形象和交流综合信息的平台。

(十二)开展其它有益于行业发展和关系会员利益的工作;承办国家有关部门、各级政府、会员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代表人原则上由单位法人代表担任,特殊情况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人更换,应及时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地区砂石协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其会员即为本会会员。个人会员为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砂石行业和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业绩。

(四)具备合法身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注册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与行业活动,维护行业利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诉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审查本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各种报告。

(十二)聘请熟悉并热心本行业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顾问。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解决本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5月23日第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篇10:中国聋人协会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聋人协会是全国聋人的群众性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二条 中国聋人协会代表聋人的共同利益,维护聋人的合法权益;为广大聋人服务,推进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 中国聋人协会的宗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展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聋人,促进聋人平等参预社会生活;鼓励聋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关心聋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反映聋人的`意见和要求,沟通聋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为聋人参预社会生活争取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团结聋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社会义务,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六条 促进聋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社会服务及福利事业;推动预防聋、哑症工作。

第七条 在聋人中培养残疾人工作者。

第八条 对残疾人事业和聋人工作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 推动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国手语》的工作;促进聋人专用辅助器具的研究和制作。

第十条 代表中国聋人参加国际活动,开展同各国(地区)间聋人组织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委员中的聋人是中国聋人协会的当然委员,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委员会议同期举行。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职权: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审议工作;

(三)修改中国聋人协会章程。

第十四条 中国聋人协会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常设执行机构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聋人协会。

篇11:中国保安协会章程全文

(一)开展调查研究,探讨保安服务业如何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开拓保安服务市场,提高自立能力的对策;

(二)组织培训各地保安服务公司的骨干力量,提高保安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开展保安服务业的理论、法律研究,提供法律和业务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宣传,增进社会对保安服务业的了解;

(五)组织和协调行业内部和外部的友好交往,传递保安信息,举办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展览会,开展经验和学术交流;

(六)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研究、开发、引进法律允许的保安装备、器材及与安全防范有关的科技产品、器材设备,组织跨地区和国际性的各种保安服务活动;

(七)发展同国外保安组织、企业的友好往来,进行对外业务技术交流,组织保安劳务输入,加入和参与国际保安专业联盟的活动;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保安服务公司和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九)编印会刊;

(十)协调全国保安服务业需要统一办理的事项。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采用团体会员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均为本协会会员。

凡经公安机关批准建立的保安服务公司,赞成协会的宗旨,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各项工作,经过申请批准,可为本协会会员。

与保安服务工作有关的科研、生产、教学等单位,承认协会章程,支持协会的工作,愿意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经过申请批准,亦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立保安协会的,由各该协会推荐,本协会审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建立保安协会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推荐,本协会审批。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和国际的业务、技术、学术活动;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五)优惠取得本协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提交本地区、本单位经营情况及有关信息资料;

(四)按时交纳会费,积极提供资助。

第九条 会员自愿退会,需书面报告协会,注销会籍。会员无故不交纳会费,即为自动退会。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四)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决定重大事务;

(三)批准和决定改变协会的工作机构和分支机构;

(四)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数额和分配方案,向大会提出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选举名誉会长1至2人,会长1人,副会长2至4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人和秘书长1人。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

(二)审查批准接收会员;

(三)根据会长提名,任免副秘书长;

(四)确定会刊编辑委员会和主编、副主编人选;

(五)决定协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人选;

(六)根据需要增补协会理事,提请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七)审查决定奖励表彰全国优秀保安队员和工作积极分子;

(八)决定协会经费开支原则,审核年度开支预、决算情况;

(九)组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

(十)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决定和处理协会的重大会务事项。

第十五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经费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三)公安部的补贴;

(四)开展与保安业务有关的各种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经费开支:

(一)协会办公费(含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会议费等;

(二)举办讲座、展览、组织培训的开支;

(三)宣传费和出版刊物的费用;

(四)外事往来活动经费;

(五)其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开支。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改,均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需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篇12: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最新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简称中国个协(英译名China Private-Owned Business Association,简称CPBA)。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和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国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相关组织的桥梁纽带;是进行经营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有力助手;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诚信自律的重要力量;在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组织会员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会员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团结、教育、引导会员爱岗敬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奉献社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第四条 本会的发展目标是: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党和政府信任、会员满意、社会认可,充满生机与活力、有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社团组织。

第五条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据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优化。

(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组织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为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参考。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和道德教育,引导会员守法诚信、遵守职业道德、参加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按照规定经批准评选表彰先进会员、推荐先进人物参加相关组织或获得相关荣誉,加强和推进会员精神文明建设。

(四)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和小微企业党建工作,扩大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织招商引资、商务考察、人才技术交流等活动,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促进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六)为会员提供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对外合作、经营信息、展览展销等服务,支持个体私营企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建立会员间沟通互助渠道,调解会员经营纠纷,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建设会员之家,关心会员生活,组织文化体育活动,兴办为会员服务的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建设网络平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刊物和书籍,利用多种宣传渠道,积极推进个体私营企业文化建设。

(八)开展创业、就业指导,组织人才引进、用工招聘、岗位技能培训,引导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创业、就业、再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九)指导团体(单位)会员开展工作,加强与团体(单位)会员的互助、合作。

(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十一)强化协会自身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建立行业组织和分支机构,完善组织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协会公信力、凝聚力和影响力。

(十二)承接、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具有入会意愿的以下团体(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团体(单位)会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个私协会;

2.相关理论研究、专业或行业团体组织;

3.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与合作的单位;

4.其他申请加入本会的组织。

(二)个人会员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的从业者;

2.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人士;

3.本会团体会员的领导机构成员;

4.其他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

(三)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合理要求;

(六)自主决定加入或退出本会。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个体劳动者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有关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做到公开、透明,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加强会费收取和使用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会费等收支符合国家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4 日召开的全国个体劳动者第四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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