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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章程

篇1: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章程

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简称为“中国统促会”。英文全称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PEACEFUL NATIONAL REUN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PPR”。

第二条 本会是由赞成中国统一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性 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一切拥护中国和平统一的海内外同胞,推动 台湾海峡两岸的民间交流与往来,反对制造“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分裂中 国的活动,促进早日实现中国和平统一。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广泛联系祖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海外各界人士及相 关团体,共同探索中国统一的途径,反对“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分裂活动 ,促进海峡两岸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和平统一进程。

(二)促进海峡两岸民间经贸、文化、教育、科技、学术、新闻出版、体育、艺术、旅游等方 面的交流和交往,增进两岸同胞的了解和情谊。

(三)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海外的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的联 系,更好地发挥港澳台和海外各界代表人士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中的作用。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出版《统一论坛》杂志,扩大影响,增进共识。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

第八条 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关心和致力于中国统一事业;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第九条 理事入会程序:

(一)由两位以上理事或有关单位推荐,本人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并交回理事证书。

第十三条 理事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设荣誉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中一名执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 若干人(其中一名执行副秘书长)。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和解聘名誉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

篇2:社会组织促进会章程「全文」

社会组织促进会章程范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宁波市社会组织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宁波市热心社会组织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社会组织服务,为社会组织发展服务,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致力于社会组织发展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推动,促进社会组织的交流合作,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引导社会组织协同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宁波市育才路26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指导会员依法开展活动;

(二)开展政策理论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三)举办论坛、联谊等活动,促进社会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四)为会员提供政策、信息、培训等服务,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搭建活动平台,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

(六)编印会刊;

(七)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扶持并资助社会组织发展;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篇3:广州企业信用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广州企业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Zhou Enterprise Credit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GZECPA。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广州地区有合同关系的企业自愿组成,并经广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社会,服务会员,指导会员依法签订、履行合同,引导会员诚信经营,营造社会信用环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901-9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企业信用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促进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开展企业信用教育,培训企业信用管理人员,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

(三)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研究企业信用发展动态,建立企业信用理论,提出政策建议和立法建议;

(四)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五)建立本市会员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库,为会员企业提供各类企业信用事务及信息服务,开展法律咨询、企业资信调查、信用查询等各项服务,推进信用服务产业的发展;

(六)推广合同示范文本和“两证书”制度,帮助、指导会员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开展合同咨询工作,增强会员运用法律、法规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自律行为;

(七)根据会员的要求,调解涉及会员的合同纠纷;

(八)汇编合同法律、法规等刊物,为会员提供合同法律事务服务,指导会员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九)开展与国内外企业信用方面的学术交流和合作,了解国内外企业信用管理的先进理念和做法,组织考察活动,以信用搭台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建立“广州企业信用网”,为会员提供信用信息交流、企业介绍、产品推介、人才招揽等服务;

(十一)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建立企业信用监督和惩戒制度;

(十二)接受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从事企业信用责任意识和企业信用状况方面的调查研究,开展有关社会活动;

(十三)承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和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本市企业及社团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申请的个人,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重视合同管理工作。

第九条 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会活动,并建立联络员制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给会员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进行监督;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优先获得本会帮助解决合同方面的困难;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布置的各项任务,完成本会授权、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本会的各项活动提供方便;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协助本会会员间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

(六)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每5至50名会员推举会员代表1名,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在换届选举中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理事变动时,由秘书长提出新的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费的收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费额。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的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4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章程

篇4:中国共青团章程完整

中国共青团章程(完整)

第一章 团员

第一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团员加入共产党员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

第二条 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第三条 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第四条 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团员两人介绍。

(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五条 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第六条 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七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第八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九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 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级委员会或被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十一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团的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团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的委员会,团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四)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团的各级组织要使团员对团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三条 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的人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其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

第十五条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可以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总额的三分之一。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团性的工作,由团的中央委员会作出决定,统一部署。各级团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团的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与工作任务,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团的中央组织

第十七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修改团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条 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一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书记处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章 团的地方和军队的组织

第二十条 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团的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团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团的上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团的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团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团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各该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团的工作,是军队和武装部队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军队和武装部队中团的组织在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的领导下,根据团中央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和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的规定和指示进行工作。

第五章 团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建立团的基层组织,其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行政和党组织建制对应。

(一)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支部。

(二)团员在三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总支部。

(三)团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

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以建立总支部。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或两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第二十五条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该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二)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团结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三)教育团员和青年学习革命前辈,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五)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六)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七)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他们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第六章 团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 团的干部是团的工作的骨干。共青团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大胆选拔年轻干部,保持团干部队伍年轻化的优势,努力实现团干部队伍的革命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在“保留骨干、以资熟手”的同时,不断为党和国家输送年轻干部。

第二十七条 团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团员和青年的表率,模范地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努力做到:

(一)政治上要坚强。具有相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二)学习要刻苦。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工作要勤奋。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

(四)作风要扎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沾染官僚习气,热心为青年服务,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五)品德要高尚。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清正廉洁,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团员和青年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团的各级组织负有协助党管理团干部的责任。要加强对团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建立正规的培养制度,办好各级团校和培训班;建立和健全团干部的考核制度;主动向有关党委和团委推荐下级或同级团组织负责人人选,对团干部的调动提出建议。? 团的各级组织要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转业创造条件。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团干部,团的组织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团干部要认真了解党委工作全局,主动汇报团的工作情况,积极负责地发表意见,结合团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完成党委交给的任务。

第七章 团旗、团徽、团歌、团员证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胜利;左上角缀黄色五角星,周围环境黄色圆圈,象征中国青年一代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团的重要会议以及团日活动可以使用团旗。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内容的团旗,齿轮,麦穗,初升的太阳及其光芒,写有“中国共青团”五字的绶带。它象征着共青团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耀下,团结各族青年,朝着党所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使用、佩带团徽。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代团歌为《光荣啊,中国共青团》。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着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封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团员证。

第八章 团的经费

第三十四条 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团员交纳的团费、党和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关于青少年事业的专项经费、团办经济实体创收、正当的社会资助和团组织的其它合理收入。

第三十五条 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由中央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团组织创办的经济实体,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为团的事业服务。

第九章 团同少年先锋队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受中国共产党的委托领导中国少年先锋队的工作。共青团要发扬“全团带队”的传统,保护和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坚持以社会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少年儿童,引导他们听党的话,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锻炼身体,培养能力,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中学少先队组织可以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

第三十八条 团的组织选派优秀团员或者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知识丰富、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先进人物以及其他人员,担任少年先锋队的辅导员,并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对有显著成绩的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者,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篇5:中国北京大学章程

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9月3日正式核准生效

序 言

北京大学创立于18维新变法之际,初名京师大学堂,是中国近现代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创办之初也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19改为现名。1937年南迁至长沙,与清华大学和南开大学组成国立长沙临时大学,1938年迁至昆明,更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1946年复员返回北平。1952年经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成为以文理基础学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并自北京城内沙滩等地迁至现址。与原北京医科大学合并,组建为新的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是新文化运动的中心和五四运动的策源地,最早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和科学、民主思想,是创建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基地之一。长期以来,北京大学始终与祖国和人民共命运,与时代和社会同前进,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创造性人才的摇篮,认识世界、探求真理、解决人类面临的科学技术问题的前沿,知识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力量,民族优秀文化与世界先进文明成果交流借鉴的桥梁。北京大学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中国走向现代化进程中,起到了先锋作用。

北京大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继承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光荣传统,弘扬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秉承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学术精神,崇尚真理、追求卓越,走中国特色、北大风格的世界一流大学发展道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国家核定办学规模,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校名称为北京大学(简称北大),英文名称为Peking University。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通过教学、研究与服务,创造、保存和传播知识,传承和创新文化,推动中华民族进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

第四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学育人、研究育人、文化育人、实践育人相结合,追求世界最高水准的教育,培养以天下为己任,具有健康体魄与健全人格、独立思考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与全球视野的卓越人才。

第五条 学校坚持自主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营造和维护自由探索的环境,支持为探究真理而进行的独立多样、综合交叉的创造性研究,着力基础研究,促进应用研究,为中国及世界贡献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

第六条 学校坚持学术自由、大学自主、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实行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职 能

第八条 学校动员和组织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主要发展自然科学、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开展深入、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

本科生教育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研究生教育坚持高层次的专门化教育,突出正确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育,突出独立思考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健全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吸引中国及世界的优秀学生。

学校坚持卓越的教育标准,制定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实行人才培养的全面质量管理。

学校自主设立、调整、变更或者撤销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科专业、门类和名称,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决定学位授予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制定机构编制方案和管理办法,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制定薪酬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组织收入,决定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学校严格保护校园文物和环境,建设人文校园、智慧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凡重大决策作出之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凡针对非特定主体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须以规范性文件作出。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三章 人 员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其中教师面向全球公开招聘。

第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

(七)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指导学生学习,组织、带领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是指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学习的自由,具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五)组织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创新、创意、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学修德,慎思笃行,完成学业;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学校支持学生团体自主活动和管理。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或者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篇6: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

第二条 中国残联是中国政府批准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中国残联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动员社会力量,推进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展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鼓励残疾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关心残疾人生活、学习和工作,做好宣传舆论工作,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团结残疾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社会义务,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六条 促进和发展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社会服务及福利事业;推动残疾的预防工作。

第七条 推进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化管理;培养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工作者。

第八条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协助国家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和规划。

第九条 协调残疾人社会团体的工作。

第十条 开展国际(地区间)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承担“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中国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向政府提交工作报告和建议。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代表中残疾人不少于半数。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代表大会职权:

一、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委员,委员中残疾人不少于半数;

二、确定工作方针,审议工作报告;

三、制定、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

中国残联设名誉职务,人选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 中国残联主席团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主席团会议由中国残联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主席团职权:

一、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副主席;

二、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检查执行理事会、评议委员会的工作;

四、调换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主席团委员;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为中国残联的常设执行机构,代表中国残联,负责日常工作。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批准。副理事长、理事由理事长聘任。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中国残联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评议委员会

评议委员会为中国残联的监督、咨询机构。评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选,委员中残疾人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专门协会

中国残联设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中国智残人精神病残疾人亲友会等专门协会。专门协会委员从中国残联主席团委员中产生。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 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地方残疾人联合会是中国残联的地方组织,由地方同级政府批准,受上级残联指导。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设主席团、执行理事会和评议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街道、乡镇及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残疾人基层群众组织,受当地残联业务指导。

第五章 经费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捐助;

三、其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地方残联可依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残联。

篇7:中国共青团章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全国各族青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国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而奋斗。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展壮大,始终站在革命斗争的前列,有着光荣的历史。在建立新中国,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进程中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为党培养、输送了大批新生力量和工作骨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共青团根据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紧密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促进了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团结带领广大青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组织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增强青年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对团员还必须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教育。努力帮助青年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带领青年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充分调动和发展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青年参加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掌握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学习和适应现代管理方式,诚实劳动,勇于创新,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建功立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独立活动,关心青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切实为青年服务,向党和政府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开展社会监督,同各种危害青少年的现象作斗争,保护和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坚决维护和发展全国各族青年之间的团结友爱,加强同台湾、香港、澳门青年同胞和海外青年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共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友好,相互学习,平等合作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组织的交往和友好关系,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要完成现阶段的基本任务,必须不断加强团的建设。要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生动活泼、富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团的建设必须贯彻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全团要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和行动,团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必须把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团的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二)坚持先进性与群众性的统一。教育、引导青年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广泛团结青年,与青年保持密切的联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共青团根本的组织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要实行正确的集中,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团的决议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四)坚持不懈地抓好基层建设。基层组织是团的一切工作的基础。团的领导机关要确立基层第一的观念发扬务实、求实的作风,深入基层,服务基层,不断增强基层活力。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团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团的上级组织领导。

篇8:中国少先队章程

(中国少年先锋队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一、我们的队名:中国少年先锋队。

二、我们队的创立者和领导者:中国共产党。

党委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直接领导我们队。

三、我们队的性质: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

四、我们队的目的:团结教育少年儿童,听党的话,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学习,锻炼身体,参与实践,培养能力,立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力量,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维护少年儿童的正当权益。

五、我们的队旗、队徽:五角星加火炬的红旗是我们的队旗。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火炬象征光明,红旗象征革命胜利。

五角星加火炬和写有“中国少先队”的红色绶带组成我们的队徽。

六、我们的队歌:《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七、我们的标志:红领巾。它代表红旗的一角,是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每个队员都应该佩戴它和爱护它,为它增添新的荣誉。

八、我们的队礼:右手五指并拢,高举头上。它表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九、我们的呼号:“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回答:“时刻准备着!”

十、我们的作风:诚实、勇敢、活泼、团结。

十一、我们的队员:凡是6周岁到14周岁的少年儿童,愿意参加少先队,愿意遵守队章,向所在学校少先队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就成为队员。

队员入队前要为人民做一件好事。要举行入队仪式。

队员是少先队组织的主人,在队里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对队的工作和队的活动提出意见和要求。

每个队员都要遵守纪律,服从队的决议,积极参加队的活动,做好队交给的工作,热心为大家服务。

优秀的少先队员可以由队组织推荐作为共青团的发展对象。

队员由一个大队转到另一个大队,要带上队员登记表,到新的大队报到。

超过14周岁的队员应该离队。由大队举行离队仪式。

十二、我们的入队誓词: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好好学习,好好锻炼,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十三、我们的组织:在学校、社区建立大队或中队,中队下设小队。

小队由5至13人组成,设正副小队长。

中队由两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成立中队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

大队由两个以上的中队组成,成立大队委员会,由7至13人组成。

小队长和中队、大队委员会都由队员选举产生。半年或一年选举一次。

大队和中队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队长、副队长、旗手和学习、劳动、文娱、体育、组织、宣传等委员。

十四、我们的活动:举行队会,组织参观、访问、野营、旅行、故事会,开展文化科学、娱乐游戏、军事体育等各种有意义有趣味的活动,以及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

十五、我们队的奖励和批评:队员和队的组织做出优异成绩的,由队的组织或报共青团组织给以表扬和奖励。

队员犯了错误的,队组织要进行耐心帮助、批评教育,帮助改正。

十六、我们的辅导员:由共青团选派优秀团员或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知识丰富、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以及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来担任。他们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帮助中队或大队委员会进行工作,组织活动。

十七、我们队的领导机构:全国和地方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是全国和地方少先队经常性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少先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

少先队礼仪知识

少先队礼仪是指少先队特定的礼节、标志和仪式,是少先队的组织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少工委、辅导员和小干部应当起表率作用,带领和督促广大少先队员认真搞好少先队礼仪。

第一章 少先队的礼节

少先队的礼节包括敬礼、呼应、献红领巾、报告人数等。

一、敬礼

敬礼分为敬队礼、注目礼和端旗礼。

1.队礼:右手五指并拢,高举头上。它表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1)敬队礼的要领——五指并拢,手经胸前,一次到位,高额一拳,手与小臂成直线,手心向着左下前,拇指不要留缝隙,胳膊不要挡着脸,敬礼至少敬两秒,“含义”至少想一遍,距离师长五至七步,注目问好或说“再见”。

(2)敬队礼的场合——升国旗、出退队旗、入队、接受检阅、路遇师长、进出师长办公室、与师长交接物品、上学见值日门岗、门岗见师长、交接队旗、校内每日初次见师长、校内碰见外来客人等场合,少先队员要敬队礼 。除哀悼先烈外,少先队员戴红领巾时不敬鞠躬礼。

(3)师长受礼要还礼——队长和戴红领巾的辅导员还队礼,军警还军礼,其他领导还注目礼或点头示礼。双方敬还礼的次序为:敬礼,还礼,还礼毕,敬礼毕。

2.注目礼:立正注视受礼者,以示敬重。注目礼用在迎国旗或双手拿物而遇见师长时,要目迎目送(左右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

3.端旗礼:执队旗者端旗表示敬礼。(端旗要领详见第二章第三节)

二、呼应

呼应分为呼号、宣誓、鼓励、受阅等。

1. 呼号:在少先队活动、队会或小干部会议临结束时,都要呼号,通常由团干部、辅导员或队长一人面向队列立正领呼,全体回答。

(1)领呼要领——右拳举耳边,拳心左下前,大臂要平肩,小臂要里弯,领呼:“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说完继续举拳,陪队员们答完。

(2)回答要领——与“着”字同时,全场队员和辅导员迅速照着领呼者的样子举拳,旗手端旗;在“奋斗”二字之后,全场队员和辅导员高声回答:“时——刻——准备着!”答完马上放下拳头,旗手换持旗。

2.宣誓:宣誓的举拳要领同呼号。誓词有许多种。《入队誓词》是: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好好学习,好好锻炼,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辅导员领一句,新队员随一句;辅导员最后领呼:“宣——誓——人——”新队员高声回答自己的姓名,随辅导员的口令放下拳头。

以下二点只作了解:(3.鼓励全国少代会上,知心姐姐带领大家一会儿鼓励别人,一会儿又鼓励自己,把活动推向一个又一个高峰。

(1)鼓励别人——领呼者领:“瞧,这位队员干得多棒啊!来,大家给他(她)一个鼓励!”全场队员按照“×——×——×××——”的节奏拍手一遍,挑起两个拇指从胸前往外推并喊:“你——真——棒!”接着把竖着食指和中指的右手高举空中,同时喊:“耶——”

(2)鼓励自己——队员们把“你真棒”改为“我能行”,其余同上。

4.受阅:首长问:“队员们好!”受阅队员回答:“首——长——好!”问:“队员们辛苦啦!”答:“为——人民——服务!”

在搞好以上四种呼应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增加新的呼应内容。)

三.献红领巾

给首长和辅导员献红领巾,场合不同,方法也不同。

1.主席台上:主席台上的首长,中间为最高首长,其左为二号,右为三号,依次类推。队员代表双手托巾从主席台左侧(即队列的右侧)登台,面向首长立正,敬礼毕,献巾,敬礼毕,向后转,敬礼毕,向右转,跑步下台,从队列后面归队。

2.会客室里:有时候首长要在会客室接见队员代表,队员们就在这里献巾。

3.活动场边:当首长们向活动场地走来时,队员们跑上前去献巾。

四.报告人数

根据学校的大小和人数的多少,报告人数可分为如下几种:

1.中队活动报数(假设队列为坐姿):中队长站立面向队列下口令:“各小队整队报告人数!”第一小队长起立向队外迈一正步,转向队列下口令:“一小队注意,起立——,稍息,立正——”转身,抱拳,取捷径跑到离中队长5——7步远的地方,立正,敬(还)礼毕,大声报告:“报告中队长,一小队应到××人,实到××人,报告完毕!”中队长答:“接受你的报告,请稍息。”“是!”敬还礼毕,小队长转身跑回,立正向本小队下达“稍息”口令,转向主席台稍息站好。各小队长照此报完,中队长向全体队员下达“立正——”口令,向左转与辅导员敬还礼毕:“报告辅导员,全中队列队完毕,请您指示!”“接受你的报告,祝你们的`活动圆满——成功——”“是!”敬还礼毕,中队长向右转,自己主持活动或介绍他人来主持活动。

2.不足十个中队的大队活动报数:将上面的“小”改为“中”、“中”改为“大”便可。

3.十个中队以上的大队活动报数(假设队列为站姿):大队长面向队列下口令:“各年级整队报告人数!”×年级值星中队长向队外迈一正步,转向本年级队列下口令:“×年级各中队注意,立正——”转身,抱拳,取捷径跑到离大队长5——7步远的地方,立正,敬(还)礼毕,大声报告:“报告大队长,×年级应到×个中队,实到×个中队,报告完毕!”大队长答:“接受你的报告,请稍息。”“是!”敬还礼毕,值星中队长转身跑回,立正向本年级下达“稍息”口令,转向主席台稍息站好。各值星中队长照此报完,大队长向全体队员下达“全——体——立正——”口令,向左转与辅导员敬还礼毕:“报告辅导员,全大队列队完毕,请您指示!”“接受你的报告,祝你们的活动圆满——成功——”“是!”敬还礼毕,大队长向右转,自己主持活动或介绍他人来主持活动。

4.乡镇以上大型活动报数:可省略基层队长报数环节,由支队长或总队长直接向总辅导员报告。也可直接向与会的最高首长报告,首长回答“按计划进行”。其余参考上款。

除“一分钟队会”等特殊情况外,少先队的队会、活动之前,都要报告人数。

第二章 少先队的标志

少先队的标志有三种,即队员标志、干部标志和组织标志。

一.少先队队员的标志——红领巾

红领巾代表红旗的一角,是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

1. 红领巾的样式 它是等腰三角形的红色布条。队员用的红领巾底长100厘米,辅导员、首长用的红领巾底长130厘米;高是底长的三分之一。

2. 戴红领巾的要领 简单操作:左压右,右穿扣。

具体操作:领巾披在肩,左尖压右尖,右尖绕一圈,圈里抽右尖。

红领巾另有一套戴法,简单操作:左压右,左绕圈穿扣。

3.戴红领巾的场合 除了参加体育活动、晚上在自己家中、夏天穿无领汗衫外,少先队员天天要戴红领巾。辅导员在参加队活动和会议时要戴红领巾,可由小干部帮助戴好。可以把红领巾作为少先队最崇高的礼物献给尊敬的人。

4.对红领巾的爱护 做好事,为它增添新的荣誉;睡觉前,把它叠平夹在书里;每月至少洗一次,并熨平。

二.少先队小干部的标志——红杠臂章

1.臂章的样式 臂章的白底横6厘米,高7厘米;每条红杠横4厘米,高1厘米;杠与杠之间及杠的周围至少留白1厘米。

2.臂章的使用 正副小队长为一道杠,中队委员为二道杠,大队委员为三道杠。如果镇、县、地、省建立了少支队委、少总队委、理事会等组织机构,则在三道杠的中间那道杠上分别增加一、二、三、四颗0.8厘米大小的金色的五角星。身兼数职的小干部要戴所任最高级别的臂章。臂章要天天戴,戴在左衣袖外侧中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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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全文」

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简称“中国登协”。英文为Chinese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MA”。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众体育社团,是由热爱和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集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登山联合会(UIAA)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本章程所指登山运动是指海拔超过3500米的高山探险运动,登山运动的相关运动指与登山运动有一定关联的体育运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和推动中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团结全体会员,提高我国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水平;促进我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与国外同行的交流;建立我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统一规范并督促其落实;增强国民素质,促进全民健身。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调、组织和指导本项目的业务,研究和制定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行业规范。

(二)负责研究和制定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登山户外运动的安全知识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

(四)协调、指导和促进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俱乐部的发展。

(五)研究和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竞赛规程和规则,审批和组织国际性、全国性以及跨地区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项目的竞赛。

(六)负责组建和管理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

(七)负责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技术难度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评定,审核运动成绩。

(八)负责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定线员、社会体育指导员、高山向导、联络官等技术人员的培训、注册及资格认证。

(九)负责对外开放山峰的统一管理,审定来华登山队攀登纪录,向其颁发“登顶证明书”和“登高证明书”;协助国内登山行政许可审批。

(十)负责组织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项目的场地、装备、器材的研制和开发,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场地、装备、器材的质量标准及技术使用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十一)开展国际交流,组织参加国际相关比赛;发展与境外友好协会和组织间的往来和交流。

(十二)开展符合章程宗旨的与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有关的其他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登山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组织;各地(市)、县、大专院校、中小学校的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登山俱乐部、户外运动俱乐部、攀岩攀冰俱乐部、蹦极俱乐部、拓展俱乐部等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登协的章程,热爱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组织或参加过一次以上的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的活动;

2.组织或参加过二次以上的登山相关运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或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确认会员资格、颁发会员证并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举办的活动、培训、比赛的权利。

(三)有对本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团体会员有为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五)团体会员有指导本辖区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权利。

(六)经本会及有关部门批准,团体会员有举办本地区、本系统内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登山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及其团体会员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及其团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及其团体会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六)积极开展和参加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七)积极发展会员,并为其作好服务工作。

(八)积极宣传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普及有关知识和技术技能,提倡科学指导,反对盲目行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在不损害本会及其会员单位的利益和名誉的前提下,自由退会。

(二)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经本会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篇10: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

第二条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 团结、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履行法定义务,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六条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消除歧视、偏见和障碍。

第七条 协助政府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科技信息化应用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 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社会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参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履约工作。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

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

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 主席团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主席团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调换、增补主席团委员;

六、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的情况;

七、监督“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

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期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

中国残联领导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

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服务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开发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

第七章 会 徽

第二十五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外形为梅花图案,中心由“残疾人”三字汉语拼音缩写CJR组成。底色为翠绿色,中心图形和边线为金黄色。

第二十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徽章佩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英文译名是“China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缩写为“CDPF”。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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