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磁场”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欢迎您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

篇1: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

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书法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中国书法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尊重文艺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国各民族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书法事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书法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中国书协会员集体参加中国书协活动,视同团体会员。

全国性产业书协,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本会个人会员只隶属一个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

第七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按时交纳会费,完成各项工作的义务,有为书法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八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方面推荐,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报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对中国书法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国内外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符合一定条件,报本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本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第三章 任 务

第十一条 以最广泛地团结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繁荣书法事业为己任。对会员履行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能,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

第十二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十三条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国性各种类别的书法展览及评奖活动,大力繁荣书法创作,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网络建设,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传统,保护中华民族书法文化遗产。

第十五条 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加强基础建设,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服务于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建立相应权益保障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加强与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和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对外书法文化交流,加强与国外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为繁荣书法事业、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为世界和平及进步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书法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精选5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中国书法家协会。

第二十八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简称“中国书协”,英文全称是“China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C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篇2: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国各民族摄影家、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中国摄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组织和引导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解放思想,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摄影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积极倡导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树立和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切实履行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光荣职责。

第四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坚持摄影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摄影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艺术创新,记录时代发展、反映人民心声,创作生产出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摄影作品。

第五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积极促进全国各地区各民族摄影界人士的团结,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摄影团体及摄影界人士交流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六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注重摄影事业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专业化、大众化、多媒体化、国际化、品牌化和产业化建设。

第八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摄影创作、评奖表彰、展览展示、媒体出版、惠民服务、理论评论、学术研讨、调查研究、教育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摄影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积极加强摄影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为繁荣发展我国摄影事业做贡献。

第十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引导摄影界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表彰奖励优秀摄影工作者,宣传推广优秀摄影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摄影人才。

第十一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积极推动摄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依法开展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重视专业摄影队伍建设,认真组织中国摄影金像奖评选、全国摄影艺术展览、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览、中国摄影艺术节、中国国际摄影艺术节和其他形式的摄影展览、比赛、评奖、出版和理论研讨等活动;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促进摄影技术和艺术的普及,丰富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摄影文化的需求。

第十四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促进发展摄影公益事业和摄影产业。

第十五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摄影文化交流,推动中华摄影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人类文明的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摄影家协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摄影家协会为中国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中央单位摄影协会、全国性行业摄影协会和其他摄影组织提出申请,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中国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集体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活动,视同于中国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中国摄影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的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对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完成中国摄影家协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活动。

第十八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赞成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在摄影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

中央单位的申请者和因特殊原因无法由团体会员推荐的申请者,符合入会条件,经两名中国摄影家协会理事介绍,可直接向中国摄影家协会提出申请,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摄影界人士,赞成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由有关方面推荐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主席团审议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二十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活动和对中国摄影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有遵守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摄影家协会决议、维护中国摄影家协会权益、完成中国摄影家协会交付的任务、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可依据会员的'成就、贡献和资历,对会员授予相应的名衔。

第二十二条 为我国摄影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各界人士,中国摄影家协会可授予其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免交会费,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三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会内警告、降低名衔、暂停会籍,直至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四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修改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

三、选举理事会;

四、讨论并决定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产生,并可根据情况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照商定名额分别提名,团体会员可推举一名驻会负责人为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驻会负责人,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驻会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及时推举新任驻会负责人接任理事,报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备案。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其权力。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

三、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驻会的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的副主席召集。

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在驻会的主席(或副主席)领导下负责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篇3: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中国摄影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中国摄影家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简称“中国摄协”。中国摄影家协会英文全称是CHINA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PA。

篇4: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摄影家协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国摄影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篇5: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简称中国摄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各民族摄影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中国摄影家协会英文全称是CHINA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PA。

第二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全国各民族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繁荣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摄影事业,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全国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为己任,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 本会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和推动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深入群众,深入生活,记录伟大的时代和历史,记录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记录各民族人民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

第六条 本会积极推动和支持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潜心钻研业务,开展摄影创作,交流摄影技艺,研究摄影理论,发展摄影教育,培养摄影人才和摄影后备力量,为中国摄影事业的繁荣与辉煌而努力奋斗。

第七条 本会重视和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摄影活动的联系,促进摄影技艺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精神需求。

第八条 本会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发展摄影文化产业,开通摄影器材生产者、摄影作品生产者和广大用户间的渠道,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努力增强本会机构的整体实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为进一步促进摄影事业的繁荣提供物质保障和坚实基础。

第九条 本会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摄影家及摄影团体的联系和交流,积极发展与台湾地区和海外华侨、华人摄影家及摄影团体的友谊,密切联系,加强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条 本会致力于促进国际民间摄影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努力为世界文化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平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本会认真组织中国摄影“金像奖”、全国影展、国际影展、中国摄影节和各种形式的摄影展览、比赛、评奖活动,对成绩优异的.摄影家和重要的摄影创作成果、摄影文化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摄影组织、教育、编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本会积极开展摄影行业规范建设和摄影职业道德建设;建立会员权益保护组织机构,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和其他摄影工作者的权益。

会 员

第十三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摄影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国性行业摄影协会在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中国摄协会员统一参加中国摄协活动。

第十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摄影领域取得一定成就,赞成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中央直属系统的申请者和因特殊原因无法由团体会员推荐的申请者,经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组 织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最高权力机构。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十八条中国摄影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和主席团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授权的驻会副主席召集。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个团体会员单位推举一名驻会负责人作为理事人选;其余理事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中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替补人员,报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条 本会可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在开拓和发展我国摄影事业中贡献卓越、德高望重的中外摄影家可担任名誉主席和顾问。名誉主席由主席团推举,顾问由主席团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一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和协会章程的领导成员,通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全国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 本会如因故需终止活动,须由主席团提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团管理部门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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