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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建筑工程论文

篇1:招标投标建筑工程论文

招标投标建筑工程论文

1标书制作过程应注意的事项

标书制作是投标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投标文件编制的好坏直接影响了评标的结果。针对评标的三审工作即“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商务性评审”,在投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1.1标书制作的前期工作

注意招标单位的特别要求,每个招标单位对标书的编制要求都不相同,所以投标文件的编制人员要仔仔细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内容及相关资料并能正确理解、把握相关精神,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有的放矢。熟读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重点要求部分作好标记,为后期的标书正确编制,不漏项,作好铺垫。

1.2参加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

招标方必须组织潜在的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所以投标方可以利用这次实地勘察的机会了解当地的气候、地质水文、交通道路、电力、水源、物价、风土人情、治安等进行了解,若有疑问要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方提出,招标方并给与解答。还可以通过这次勘察了解其它潜在投标方的情况。标前会议是招标方在现场勘察后召开的会议,将潜在投标方对工程提出的问题进行统一回答,以显示其公平对待每个潜在投标的单位。

1.3报价部分填写注意事项

注意查对大小写书写是否正确,数目是否相符,分项报价和综合报价部分的文字数字的填写一定要正确。

1.4商务部分编制注意的事项

商务部分是投标文件的核心部分,涉及价格的文件格式要完全按照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规定进行编制,不得改动。要按招标文件指定的参考文件来选择定额,并注意施工期间价格浮动等因素;取费要按招标方的要求进行填写取费,注意每项取费的费率不可以不填,即使不需要费率,也要填零;编清单套定额时,必须熟读图纸,深刻了解每一项施工工艺,切勿漏项漏量;我们编制的商务标必须和招标方给出的清单一致,即使发现有错误,没有得到业主的书面准许也不得擅自调整;预算编制完成后一定要进行审查、复核,不要出现差错。投标最终报价要以标书编著的预算价格为基础,而报价会对中标的结果产生直接影响。投标价格的.控制是重中之中,既不能低于标底,又不能高出拦标价,又要考虑其他投标人的报价。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给出合理合法合情的报价。

1.5技术部分编制注意的事项

在投标过程中技术标的编制所占评审的分值为15%--30%,所以这项工作不可小觑。施工方案是其中最主要的内容,要根据现场的实地考察情况,确定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技术产品的参数不能出现负偏离,要严格控制。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组织安排、质量监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进度工期、人员分配、各种资源的分配、对施工现场对周围的环境保护等内容一一响应,不可以漏失。

2递标过程注意的事项

投标人要按招标文件要求的递标截止时间前,将准备好的投标文件密封完好递送到投标地点。做这项工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2.1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进行密封、包装

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封装,接缝处需要加盖印章的,要保证印章清晰、完整;密封要完好、干净;投标文件必须装订,不能使用活页,要按照要求提供正副本套数;要认真检查,不要发生漏装、错装、多装的现象,尤其是多标段同时投标时要加小心。千万不要忽视这个小小的细节,身边就有不少因为封装问题而成为废标的例子,谨记。

2.2按时送达

将精心准备好的投标文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之前送达到指定地点,最好打好提前量,充分考虑恶劣天气、拥挤道路等一些不良外界环境的影响,以备充分的时间进行应对。

2.3递标人员细心负责

递标人员最好两个以上,以便相互照应,避免粗心大意,顺利完好的将投标文件送达,并做好投标文件相关的交接签字工作。

3参加开标会议注意的事项

招标单位会在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开标、评标会议,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按时参加。在整个开标、评标过程投标人要注意以下事项:

3.1按时参加

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必须准时参加开标会议,遵守会场的相关要求。如果因为自身原因不能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3.2要注意开标的每一个细节

开标的过程参与人一定要打起精神,关注开标的每一个环节,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若发现任何违规操作或其他投标参与方有任何不法行为要及时提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时会因很小的细节而不费吹灰之力淘汰其他强有力的竞争者,提高自方的中

3.3评标质询

在评标的最后,评委会评委要对中标候选方进行质询。那么投标方必需派选对整个投标过程非常熟悉并且这个人既要懂业务,也要懂技术,这样才能做到对评委的提问而应答如流。这一环节不可忽视。

4结束语

以上仅为我个人经过多年的工作经验积累所编写的,但投标的过程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每个项目都会根据自己的特点,而制定相应的招标文件,所以应对的方法也会有所不同,但不管怎样万变不离其中,只要细心严谨对待每个环节,相信成功的几率也会随之增大的。

篇2: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

(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第九条 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落实达到年计划的60%以上;

(二)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征用土地和拆迁;

(三)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进度要求等;

(二)必要的资料和图纸;

(三)工程量清单;

(四)明确的标底;

(五)招标者的责任、招标有效期;

(六)主要建材、设备、成品、半成品供应方式、数量、加工订货情况及其价格变化调整办法;

(七)发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

(八)对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九)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

(十)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十一)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的日程安排;

(十二)合同主要条款;

(十三)招标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固定场所张贴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四个以上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适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未成功的,以实行议标,但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二)招标单位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三)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招标答疑;

(四)招标单位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投标标书;

(五)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公布标底;

(六)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七)招标单位发送经过核验的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补充新的内容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和工期定额;

(二)依据招标工程的技术资料、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

(三)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信息及调整系数。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须有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和签字。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互相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第四章 定标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宣布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开标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应视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无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和签字的;

(三)主要内容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者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参加定标的人员,由招标管理机构从评标组织的全部人员中抽签决定;其中招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应根据合理报价,完成时间,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资信、业绩等综合条件,择优选定中标者。

招标投标建筑工程论文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指定承包者。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各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与招标单位按招标文件与标书确认的条款,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招标、中标单位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管理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招标的建筑工程未招标而确定承包方的;

(三)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招标单位终止招标的,应补偿投标单位的损失。

第三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投标招标的特点

(1)组织性--是一种有组织的商业交易。有确定的招标机构;有特定的招标场所;有特定的招标时间;有特定的招标规则和条件。

(2)公开性--在世界范围内公开征询符合条件的卖主。

(3)一次性--贸易的自主权掌握在招标人手中,投标人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

(4)公平性--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或手段。

篇3: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了关于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单位(含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建设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筑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重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具备投票条件的单位均可以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邀请5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

第七条 建筑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材料:

(一)建筑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书;

(三)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建筑单位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建筑工程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六)建筑工程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或者图纸。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准予招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招标申请和有关材料退回建筑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算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和备案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承包投标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投标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由建设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建设单位。

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建设单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需要将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送达投标书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造价1%,并且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书,并公布标底。

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开标会议的,延期不得超过10日,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以及有实质性内容修改而未加盖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取保密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召开开标会议前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代表和建设单位聘请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有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复写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向建设单位提出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单位内确定中标单位。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合同副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不予退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中标单位应当负责赔偿。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向中标单位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导致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关系未成立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禁止中标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别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建筑工程造价2%至5%的罚款:

(一)建筑工程应当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

(二)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建筑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核准,擅自实行招标的;

(二)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的;

(三)将建筑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

(四)违反规定变更招标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参加建筑工程投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建筑工程造价2%至5%的罚款;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权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中标单位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行贿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定建设单位将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和行政处罚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行使。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建筑工程投标报价论文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业飞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对建筑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建筑工程造价预算审核作为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合理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重要途径。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做好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有利于更好的审核工程的施工情况,及时发现工程施工中的问题,采取相关预防和解决措施,发挥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作用。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的重视,严格防范私自提高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资金不浪费,降低建筑工程的成本,提高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要点

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工程项目不断增多,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作为合理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之一,做好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能够有效的防治恶意抬高工程造价、浪费工程资金的现象,有利于降低建筑工程的成本,提高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对造价管理的影响较大,在实际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中,要注重造价预结算的审核,采取合理的管理办法,同时做好造价预结算审核的管理理论研究,更好的发挥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作用。

1、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要点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审核方法有全面审核法、联合会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对比审核法等,每种审核方法都有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工程造价预结算核算工作。针对这种情况,在进行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时,要把握审核工作的要点,对工作要点有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准确的开展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工作。

1.1招标文件和合同协议的审核工作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中,需要把握招标文件和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做好这些文件的审核工作。招标文件和合同协议作为建筑工程合同的重要文件,其中都固定了工程造价计算的方法,对于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较大。单价合同、总结合同、成本加酬金的合同类型作为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核算工作的主要合同类型,由于其计价方式不同,计价存在的差异较大。同时这些合同又存在较多的分类,缺乏明确的针对性。针对这种情况,在进行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核算的工作时,要针对不同的合同类型对其进行分析,做好合同内容的审核工作。

1.2工程量审核工作

建筑施工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建筑工程的工作量,做好建筑工程工作量的审核,保障建筑工程预算的合理性,更好的完成建筑工程预算审核的工作。对于建筑工程工程量的审核,要全面了解工程单价的规范要求和计算要求,熟知建筑工程的施工图纸,同时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施工的实际情况,结合市场的实际价格,全面准确的进行工程预结算估计,做好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审核,提高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

1.3费用审核工作

费用审核作为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最后一部分,对于建筑工程造价有着重要的影响。费用的审核要结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定额文件和规定,参考有关的招标文件和合同协议,以此来确定费率。建筑工程的审核部门要重视费用合同的审核,对于文件中的执行情况和实效性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确保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同时在审核工作中,要结合市场的价格波动情况,对施工材料的价格预算进行及时的调整,为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提供准确的价格信息,降低工程材料价格的审核难度,确保工程造价的真实性。

2、提高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核算工作效率的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业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于建筑工程的需求越来越多。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作为建筑工程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和安全性能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建筑工程的需求增大,提高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核算工作的效率对于提高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

2.1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引入计算机系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的进步,计算机技术越来越多的应用到各个领域。在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核算引入计算机系统作为辅助,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核算工作的效率。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涉及到材料单价、人工成本、总价等多项内容繁琐、数据量较大等数据,计算的精度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的准确度,在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应用计算机技术,以此来降低计算的难度,提高预算的精确度,减小工程量计算的误差,提高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的效率。

2.2提高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和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进行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时,要提高审核工作人员的工作素质和技能水平。作为审核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接受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能和技能水平,准确把握工程材料的市场价格,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工程核算的办法,做好工程合同的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的效率。同时还要增强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树立牢固的公平公正思想,提高自身的个人素养,努力做好核算工作,在降低建筑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来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性。

2.3建立健全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的制度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对于建筑工程的成本控制和安全性能有着较强的保障,对于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在建筑工程的应用越来越深入,涉及到建筑工程的方方面面,在进行审核工作的过程中,要健全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的制度,做好审核工作的制度保障,切实保障建筑工程的资金安全和质量安全。

3、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的需求不断增加,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建筑工程施工中,要注重工程造价预结算核算工作要点,结合现代技术来提高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的效率,提高审核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同时加强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的制度建设,为审核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便捷的条件。

参考文献

[1]韩兴旺.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要点研究[J].工程经济,(4):38-42.

[2]刘新华.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要点研究[J].科技经济市场,2015(7):84-85.

[3]李祥富,毕仕和.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要点研究[J].企业文化(下旬刊),2015(2):157.

篇5:浅析建筑工程招标阶段合同管理论文

1引言

建筑工程领域管理的多元化格式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一种多元化格局,是多元化趋势的必然形成过程,多样化工程管理模式也渐渐的出现了,并且建筑工程招标管理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改进。如果使合同在投标阶段发挥更强大的作用,就可以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更能保证招标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对于规范建筑工程的行为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

篇6:浅析建筑工程招标阶段合同管理论文

建筑工程与合同管理的关系非常密切的,二者相辅相成而且相互制约。对于建筑工程招标这种含有竞争性质的工程,合同管理就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那么二者都要按照建筑工程法定程序来完成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制约着双方。

2.1招标过程是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从理论上来说招标过程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部分,所需要的投标最终结果都会用合同的形式来表现,现阶段招标从属于建筑工程合同阶段,是要想形成合同管理必须要做的基础行为。而招标人通常想要用最小的成本来达到最大的效益并且遵守工程建设中所规定的相关条款,招标谈判也是一种竞争性条款在形成合同的过程中。

2.2合同是对招标过程的规范化

建筑工程的合同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招标的成果,一契约的形式来确定双方招标的成果,在双方权利与义务通过法律的规定下得到最大的保护,合同可以说是一种事前的规范,对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是管理机构用科学化的方法进行全面的管理。建筑合同的订立通常用招标文件作为主要参考文件,必要的时候要对条款进行参考,并且对工程的技术性要求进行有效的控制规定,目的就是为了使招标成果在法律的规定之内,得到更有效地完善和规范,从而保证照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管理在招投标中的作用

要想发挥合同管理在招标阶段的作用,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将合同管理与招标工作紧密的结合起来,更有效地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并且是招标过程具有透明化,公正化的模式,使招投双方的行为都更加的规范,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管,从根本上做到真正的解决管理不到位不严格的问题。因为招标管理和合同管理不属于共同的部门,而且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了解不是很清晰,那么招标管理机构就会仅仅对于加强保密程序非常的关注,对开标环节也更加重视,但是实际上对于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造成了招标文件履行不到位的现象,在细节上不能做到真正的'落实发挥合同管理的作用,那么结合这样的问题,要形成链条是管理在招标过程中,对监管工作的主动权掌握方面更加的有效,规范化管理。

篇7:浅析建筑工程招标阶段合同管理论文

从建筑工程招标阶段的细节出发,在完善建筑工程招标阶段合同管理制度。就要强化相关监督部门的程序规范行为的原则,是招标行为在公开、公正、透明的环境下进行。

4.1完善建筑工程招标办法

在招标管理方法上,需要明确相关的规章制度,来加强建筑工程招标管理,这样就可以扩大招标所包含的范围,对于国家所规定的工程招标管理方法的执行要严格的遵守。对于非法行为要给予必要的惩罚,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了解,是招标管理更加严谨规范,在严密的监管范围内施工是非常必要的。

4.2加强招标资格预审工作

5建立专家评审资源库

建立专家评审资源库的主要目的就是使招标过程更加规范,如果你拥有了一个强大的团队,就不必担心许多的后续问题,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问题等,那么需要做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定一致的管理制度,团队中的每一个专家都有自己的专门负责的资源库。第二,对于专家培训来说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家不能加入团队中,对于每一个人员都要进行定期的考核,如果没有合格将不可以担任下一期的专家评审。第三,每一期的招标工作都会有所不同,所以根据招标工作的内容不同对专家团队进行适当的扩充快管理。并且实行评审轮换制度,保证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的产生。

6加强招标机构管理

建筑工程招标环节必须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严格禁止私自更改制度,谋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加强对地方招标起步的管理,保证每一个企业机构都可以认真地进行招标行为。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律所规定的制度开展招标工作,是每个企业都应该遵守的规则。有些地方带有地方保护色彩的不正规做法,应该给予法律的诚挚,是这种情况不会再有发生。不允许出现歧视性行为,对于招标制度要确保一视同仁。另外招标机构必须要与行政部门脱离关系,不能有任何利益关系,这样才可以保证每一个部分的公开公正性。另外一方面就是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招标机构的管理方面,不能存在暗箱操作的行为,严格遵守审查制度,抛除私人利益,严格执行审查制度。7结束语建筑工程招标已经被社会所关注,是一个程序性工作,合同法律对其都有约束作用,所以要发挥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才是它的意义所在。

篇8: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 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绩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

建筑专业专家库应当按建筑工程类别细化分类。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信息化监管。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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