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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和谐社会

篇1: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

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我们党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十六大之后,以胡锦涛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中,先后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充分展现了党在实践上的新进步、理论上的新发展。“三个代表”的核心是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这项事业的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展的目标又必须是一个和谐社会。因此,“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无论在理论关系上,还是在实践联系上,其本质是一致的。我们必须理清“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理论上的承接和递进关系,全面把握三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切实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到科学发展的各个方面,统率和谐社会建设的各个领域。

应当充分看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不仅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更加丰富、更加切实,而且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总体布局更加全面、更加完善,由过去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包括和谐社会的四位一体的新布局。这是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认识上的新飞跃,也是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创新的再升华。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正确把握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准确把握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的必然联系

正确认识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的必然联系,必须从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脉络上去认识,从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中去思考,从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的丰富实践中去把握。

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是辩证的、统一的。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两者之间各有内在质的规定性,又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从其各自质的规定性上看,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强调人是发展的本质,人是发展的动力,人是发展的目的,人是发展的标志,其终极目标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和谐社会则是强调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它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其最终目的也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从其内在联系上讲,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把“一切为了人,为了一切人”作为核心价值取向。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的前提,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保证。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才能真正构建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样,只有构建和谐社会,才能更好地保证人的发展本质和目的的实现。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不同民族之间、阶层之间、群众之间的和谐,都要靠人去推动和维护,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内部要素之间的和谐也要靠人去协调和实现。而和谐社会所要达到的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包括发展目的、发展道路、发展手段的和谐,正是以人为本所要追求的最高目标。二者都统一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中,统一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彻底解放的历史进程之中。

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是科学的、具体的。说是科学的,是因为它们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社会发展的动力来源于人自身,社会发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共产主义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无论生产力的发展还是生产关系的变革,其主体都是人民群众。因此,坚持以人为本与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过程中得出的一个重要科学结论。说是具体的,是因为它们都源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实践,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目标。不仅它们的共同主体:即“人”,是具体社会的人,实际上就是人民群众;而且它们的终极目标:即“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也是具体生动的社会实践,实际上就是人民群众自我发展和完善的社会实践。只有依靠所有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齐心协力地建设惠及全国人民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是历史的、发展的。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的提出,是对历史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我国自古就有“民为邦本”、“天人合一”的朴素思想,近代新兴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中,也提出过人本主义的主张。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这些思想和主张没能完整的实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创立,为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揭开了历史的序幕。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改革发展致富、完善民主制度、建设法治社会作出了前所未有的历史贡献。以胡锦涛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这不仅是对社会主义经典理论和伟大实践的继承和发展,也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阶段发展客观要求的正确选择。它必将伴随着党的科学理论体系的不断发展而丰富,必将伴随全体人民共同创造和谐社会的辉煌成就而载入新的历史史册。

二、正确认识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

人类生存的客观世界是由人、社会、自然三个部分构成的。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要最广泛、最充分、最大限度地尊重人、关心人、依靠人,谋求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总体和谐发展。

尊重人的权利,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发展。万物和谐,贵在人和。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当前,影响人与人之间和谐的最大问题是享有权利上的不和谐,特别是农村村民与城市居民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人们之间,在享有物质、精神和社会权利上都有不和谐的现象。突出表现在农民享有的选举权、劳动就业权、户籍权、公平税赋权、安居权和健康权长期得不到与城市居民那样的平等地位,还表现在欠发达地区居民的同工同酬权、劳动保障权、教育培训权等与发达地区居民也不相平等。因此,实现人与人的和谐,关键是要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和欠发达地区人们的基本权利。包括人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还有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以及受教育权、受救助权、受保护权,真正使人的基本权利一律平等、发展机会一律平等。只有这样,才能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使每一个人自觉融入集体、融入社会、融入自然,实现以个体和谐促进集体和谐,以人与人的和谐促进全社会总体和谐的目的。

关爱人的需要,促进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发展。人与社会和谐的核心,是要创造一种使人人都能在社会上获得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这种条件实质就是一种需要,它不仅包括物质的需要,也包括精神的、政治的和社会的需要。现实存在的人与社会之间的不和谐现象,恰恰是由于许多方面没能满足人的需要造成的。主要表现在: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与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影响着人的生存质量;经济高增长与社会低发展的矛盾,影响着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分配中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影响着人的利益关系平衡;经济和社会秩序缺乏规范,影响着人的创造活力。关爱人的需要,首先,必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发展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其次,必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武装广大人民群众,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再次,必须满足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尤其要关心人民群众对科学、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迫切需要,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实现社会效益的优化性、社会效率的增长性、社会地位的平等性和社会分配的公平性的高度统一。

依靠人的创造,促进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人是环境的产物,环境造就人,人也改变着环境。因此,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和社会赖以寄存的自然环境,应当也能够获得双赢互利,这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和追求的崇高目标。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牺牲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条件为代价,去换取一时一地的发展。应该看到,人欲的激发和资源的匮乏所引发的对资源控制权力的争夺,导致了价值尺度的扭曲、伦理准则的变形,人类对自然的倒行逆施造成了越来越严重的“绿色惩罚”。以人为本在自然社会中的体现应当是充分尊重和利用自然规律,去创造更加适宜于人类发展和完善的客观条件,而不是以人的意志随意改变甚至取代自然规律。因此,我们应当坚决摒弃以往那种以征服自然、控制资源为中心,致使自然和社会付出双重代价的“盲目”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努力实现人和自然双盛、人和社会双赢,把发展必须付出的自然和社会代价减少到最低限度,不仅要保障当代人的生存与发展,而且要保障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走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总之,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而以人为本是贯穿其中的一条基本原则。人与人和谐则能“和衷共济”,人与社会和谐则能“政通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则能“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

三、高度重视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的实践运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论是在宏观决策还是微观策略上,无论是在总体布局还是内部结构上,都要坚持把人作为第一要素,用以人为本来指导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用以人本为来检验构建和谐社会的实效。

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主法治求和谐。民主法治是治国理政最科学、最合理的制度,也是调整利益关系最有效、最公正的手段。加强民主建设,关键是领导者要增强民主意识,善于倾听群众意见。倾听是一种美德、是一种胸怀、是一种智慧。哀大莫过于默言,兴大莫过于群言。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倾听民声、体察民情、尊重民意贯穿到民主建设的全过程,坚持广开言路、从谏如流,敢于让人们讲真话、讲实话,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确保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落实,保证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加强法治建设,关键是人们要增强法治意识,坚持依法办事。依法是一种觉悟、是一种素养、是一种能力。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全社会要依法办事,全党和全国人民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官”,是依法约束政府的管理行为。因此,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都要知法、守法,自觉把管理实施和权力运用纳入法治的轨道。要重视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善于把改革发展中出现的经济性矛盾和体制性障碍,用新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逐步健全法律制度。要充分尊重群众的立法意愿,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职能作用,逐步改变过去那种主要依靠党委决定和部门意愿立法的方式,切实保证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在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充分体现。

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公平求和谐。经济发展失衡、分配差距过大,是导致人际关系不和谐、社会关系不稳定的根本动因。以实现公平求和谐,关键是要妥善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当前的主要任务:一是充分发挥国民收入的调节作用,实行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先进地区扶持落后地区、高效益行业带动低效益行业的扶持性措施,并且要从体制、政策、法规上加以明确,更好地促进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协调发展。二是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合理调整不同阶层、不同人群、不同成员之间的分配收入结构,不断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财富增长的最大化与社会分配的公平化有机统一。三是充分发挥财政的调节功能,强化政府在利益调节中的主导作用。突出是要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我们的财政体制经历了由吃饭财政到建设财政的转变,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又要求我们必须相应实现建设财政到公共财政体制的转变。实行公共财政体制,着重是要改善财政的支出结构,加大公共性工资福利、公共性社会保障和公共性社会安全的支出。去年上海市的财政收入是1200亿,其中70%用于公共性财政支出,值得很好地借鉴。从一般意义上讲,公共财政的保证次序,首先是保工资,坚持与发展相适应适度提高工资水平,这样做不仅可以拉动消费,促进再生产,而且可以有效提高生产力再生产的水平,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其次是抓保障。依法扩大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贫有所济、病有所治、生有所靠。第三是促公益。加大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投入,满足人们社会生活日趋多元化的需求。第四是保安全。逐步加大公共安全领域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切实保证公共安全的需要。

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诚信求和谐。和谐社会是依靠诚实、责任和信任准则有效维系的社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目前在某些方面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信任危机。一些过去被人们嗤之以鼻的什么“政治无诚实可言”、“商场无诚信可循”等消极腐朽的伦理道德,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抵制,而且还受到不同程度的追捧,在社会上大有蔓延之势。例如,制售假冒伪劣、热衷尔虞我诈、能骗则骗、能拐则拐、说假话像真话一样、讲歪理像真理一样,甚至在党内一些胡乱猜疑、拨弄事非、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不良风气也有所滋长。这种现象,不仅影响了社会和谐,而且增加了不稳定因素,必须依靠道德和法治的双重力量,重力治理违背道德、不讲信誉的行为。诚信是一种崇高的思想境界,是一种巨大的人格力量。共产党员之间的团结和信任,来自于对党的无限忠诚、对事业的共同追求;广大群众之间的团结和信任,是建立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一种社会共识和共同需要;党员干部与广大群众之间的团结和信任,来自于党员对群众的无私奉献和群众对党衷心爱戴的一种血浓于水的深厚感情。谁欺骗了党、欺骗了群众,谁最终就是自欺欺人,就要被历史所遗弃。因此,每个社会成员都要把诚信作为立身之本、成事之基,努力做一名诚实的人、一名真正可以信赖的人。特别是广大共产党员要在诚信建设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成为具有坚定信念、高尚人格、廉洁勤政、诚信可靠的人,成为团结和带领群众前进的一面旗帜。

坚持以人为本,以激发活力求和谐。政府是和谐社会的促进者、组织者、实施者和维护者。以激发活力求和谐,要求政府必须全力构筑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的良好环境。一是构筑良好的服务环境。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首先是转变施政理念,推进政府行为由单纯管理型向服务管理型转变,使每个政府部门都乐于用服务来体现自身职能,而不去只靠管、卡、压展示自己的权力。同时要转变职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进行政府与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中介组织的角色定位,努力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构筑公平的法治环境和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上来,切实纠正由于政府包办企业投资决策、代替企业招商引资、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导致政府在经营管理上的越位和法制建设上的缺位问题。二是创造良好的人才环境。人才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耽误人才是最大的失误。我们一定要把这种几千年来反复千万遍的深刻教训,作为创造良好人才环境的反面警示,努力做到减少这种反复,不出大的反复。“人人皆可成才”不仅要成为一种普遍的观念,而且要成为一种制度、一种机制,真正做到使每个人都能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使自己的才华、创造、成果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真正营造出那种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团结和谐、心情舒畅的良好环境。有了这种环境,就能使具有平凡能力的人做出不平凡的事,而不是使具有不平凡能力的人去做平凡的事。三是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漠视人们的创造意愿、扼杀人们的社会竞争,就会泯灭社会的活力。竞争是自然界和社会界最为普遍的发展规律,也是人类发展的不竭动力。

我们必须鼓励竞争、规范竞争、保护竞争,努力塑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保护不同主体的平等地位,保护不同主体在竞争中的合法权益,不断激发社会每个成员、各行各业、各个社会组织的创造活力,使之都能在竞争中展现各自才能,实现自身价值。

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稳定求和谐。稳定有序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来讲,既是基本特征,也是重要保证。目前由于经济发展的某些不平衡现象,导致经济社会中的各种不和谐因素呈现出相对高发的态势。我们既要看到它在整个发展中的不可避免性,又要看到它给维护稳定带来的新的挑战性。因此,必须把妥善处置由于利益矛盾引发的各类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当前维护稳定的第一位任务,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注重从源头上抓好防范和治理,核心是要积极化解利益矛盾。首先,在决策制定上,一定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正确反映和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坚持决策的公益化,避免决策的功利化,坚决反对和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野蛮行为。要注意保持各项决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绝不能有那种随意否定以往工作,一切推倒重来的浮躁行为。其次,在决策实施上,一定要科学把握出台的时机,采取正确的方法步骤,最大限度地实现决策预期为群众带来的实惠,让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第三,要建立利益诉求的协调机制,引导广大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利益诉求,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坚持把“平安创建”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紧抓不放,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实行综合治理,核心在综合,关键在治理。新形势下的社会治安问题是各种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只有综合发挥不同部门的职能、综合运用不同手段的合力,标本兼治、强化治本,方能奏效。因此,各部门必须坚持齐抓共管,坚持打击与防范、管理与服务、教育与改造的有机结合,切实提高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以统筹发展求和谐。以统筹发展求和谐,必须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防止陷入把发展仅仅理解为经济发展,把经济发展仅仅理解为经济增长,把经济增长仅仅理解为GDP增长的畸型发展模式。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五个统筹”的方针,着力建设统筹发展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当前,要突出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经济自身的统筹协调。重点要解决好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两个方面的协调。促进城乡协调,必须实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发展战略,突破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技术、市场、体制等各种瓶颈,全面解决好“三农”问题,促进城乡互动、协调发展。促进地区协调,必须加快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强化先进地区向落后地区的经济辐射,加大落后地区产业布局的密度,努力提升落后地区的生产力,不断缩小地区之间的经济差别。二是经济社会的统筹协调。在向全面小康目标迈进的过程中,必须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上来,眼睛不能仅仅盯着GDP,也不能把人们的精神需求仅仅理解为建广场、搞亮化。要把人民群众对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方面的需求,作为满足人们目前需要,提高人们潜在素质的重要措施,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加强管理,努力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精神生活。特别要重视环境保护,不仅要尽快消除那种垃圾遍地、污水横流的恶劣环境,而且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三是对内搞活与对外开放的统筹协调。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要求,按照世贸组织的原则,深化内外贸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实现内外贸管理一体化,促进国内外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国内外贸易的协调发展。特别要紧紧抓住世界经济结构不断调整的机遇,加快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促进国内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对外开放由东向西的梯次推进,促进全国范围内的开放和发展;特别要注重借鉴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管理机制,推动各行各业的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篇2:电子商务与税收

电子商务与税收

电子商务与税收

李雪若   李伟

内容提要: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已广为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重视。本文综述了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情况,并提出了对我国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初步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 政策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是其组成部分),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现存的生活方式,并触及了现行的法律(包括税收法律)、制度、体制等社会规范。因而,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十分关注网络经济的发展,并适时研究、制定、完善本国和国际的经济贸易法则,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全球化。

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的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的。而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并涉及国际税收关系和国内财政收入等一系列有关税制和税收征管的问题。

一、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目前,各国(主要是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生产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就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

1 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然而,美国在是否对国内电子商务暂不征税(主要是销售税)的问题上,至今未达成共识。目前,在美国围绕对国内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已形成两大阵营,双方各执已见:一些联邦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正在酝酿提出永远(而不是暂时)禁止联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对网络征税的法案。据分析,提出这一法案的理由是,在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中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征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对联邦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甚少,(虽然电子商务在美国的发展十分迅速,但1999年网上交易额约200亿元,仅占全部零售业总额1‰)却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进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产生新的税源。而一些州、地方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则对此持疑义,提出对电子商务以及其它远距离销售(如邮购、电话和电视销售)征税(美国多数州、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机构支持这一提议),其理由,一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是销售税)将危及州和地方政府的14财政收入(在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销售税等间接税占50%左右),有可能迫使州和地方政府改征其它税种;二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将使传统商务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有违税收“中性”、“公平”的原则。据报载,2000年,美国的一些州政府,如密西根州和北卡罗莱纳州已规定纳税人在填写1999年所得税表时须列明其网络花费金额,并以此支付地方销售税。佛罗里达州和其他一些州已在酝酿类似的做法。除上述两种对立的意见外,一些国会议员提出了一种妥协、折中的方案,即:将对电子商务3年内不征税的期限延至5年,以给美国政府足够的时间研究制定适合各种商务的税收政策并协调联邦政府与州、地方政府的关系。凡种种争论,在美国尚无最后定论。

美国制定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一是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和税收管制给电子商务造成不利影响,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至于州、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因免征电子商务税收而减少的部分,可通过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予以弥补);二是为美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目前,在世界上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三分之二;在世界电子数字产品交易中美国占主要份额(仅1997年美国出口电子软件达500亿美元)。若免征电子数字产品关税,即可使美国企业越过“关税壁垒”,长驱直入他国而获利;三是美国国内的相关法律(美国联邦政府税法与州及地方政府税法,州与州之间税法不尽一致)、征管手段等尚不统一和完善,难以对电子商务实行公正、有效的监管,故而美国政府制定并坚持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而作为世界经济大国、电子商务最发达国家的美国,其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趋向,对各国及国际间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将产生重要影响。

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2 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1998年,一些国家政府和一些专业人士,在联合国会议上提出,除对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征税外,新开征“比特(Bit电子信息流量的单位名称)税”。此提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欧盟的反对:美国政府多次提出报告,强调国际税收制度不应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如“比特税”);1998年,欧盟通过决议,原则上同意不向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强调现行税法应公平适用于电子商务;OECD于1998年发布了“电子商务:课税框架条件”的报告,虽未明确表示反对开征“比特税”,但着重指出,各国应实施公平的、可预见的税收制度,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目前,世界各国在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这一问题上的意见已趋于一致,即不同意开征“比特税”。

实际上,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存在诸多问题:根据电子信息流量,能否区分有无经营行为(目前,因特网提供一些免费服务)?能否区分商品和劳务的价格?能否区分经营的收益?答案是:根据

电子信息流量是无法区分上述问题的。何况,一个网络公司的电子信息流量大,即表明该公司使用通信线路时间长、支付使用通信线路的费用多,而费用之中已含有税款。在笔者撰写此文的前几天(2000年2月7日),据报载:美国的“雅虎网站”受到“电脑黑客”的攻击。在攻击的高峰时刻,“雅虎网站”每秒种收到的查询请求高达“1吉比特”,比一些网站一年收到的信息量还要多!如按信息流量征收“比特税”,“雅虎”这个世界上最大的网络公司将不堪重负(注:雅虎网站在正常情况,每天访问该网站的次数约3.5亿次)。此一例,可作为不宜开征“比特税”之佐证。

3.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这主要涉及有关常设机构、劳务活动发生地、电子交易数据法律效力、转让定价等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1)常设机构的认定。现行的税法,对常设机构有明确的定义,即: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的固定场所(包括分支机构、工厂、车间、销售部和常设代理机构等)。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往往是通过在一国(地)的因特网提供商的服务器上租用一个“空间”(即设立一个网址)而进行网上交易,它在服务器所在国(地)既无营业的固定场所,也无人员从事经营。在国际税收中,一国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对其营业利润是否征税的界定依据,而现行税法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已不适用电子商务交易中常设机构的认定。对此,有的国家提出把网址或服务器视为常设机构,在网址或服务器所在国(地)征税,其依据是:一是企业租用的服务器是相对固定的,企业对其拥有处置权;二是企业租用的服务器可被看作类似位于一国(地)的销售机构;三是企业通过租用的服务器在一国(地)进行了经营活动,因而可把网址定为常设机构。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在国际上尚未定论。

(2)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如今,因特网的普及使人们可以坐在家中的电脑前,为另一国(地)的消费者提供诸如会计、法律、医疗、设计等劳务,而不需要象传统劳务活动那样,在另一国(地)设立从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也不需在另一国(地)停留多少天。因而,现行税法有关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停留时限”的规定,已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因此,对独立个人和非独立个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则需重新予以确定。由此可见,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点(不受或较少受空间地域的限制),已使常设机构、劳务发生地的认定发生困难。

(3)转让定价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转让商品更为容易,更易于跨国公司将利润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因而,各国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问题日益关注。欧、美等国和OECD对此进行研究,指出,电子商务并未改变转让定价的性质或带来全新的问题,现行的国际、国内的转让定价准则基本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摆脱了物理界限的特性(不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使得税务机关对跨国界交易的追踪、识别、确认的难度明显增加。因此,各国在补充、修改、完善现行有关转让定价准则的同时,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设施(包括硬件、软件、标准等)的建设,提高对电子商务的电子数据核查的数量和质量。

(4)数字化产品性质的认定。对于通过网络下载的数字化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性质如何认定?在1998年10月召开的OECD财政部长会议上,欧盟提出了鉴于大多数国家实行增值税体制,因将数字化产品的提供视同劳务的提供而征收增值税的提议,并且迫使美国接受了此提议。欧盟的提议明确规定:通过网络提供劳务,如果消费者或供应者的任何一方在欧盟国境之外的,以消费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如果消费者和供应者都在欧盟境内,则以供应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这实际上是欧盟对美国提出的免征数字化产品关税政策的回应和对策。

(5)税收征管体制问题。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或者说是以监管卖方、买方为主)的基础上的。而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无法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巨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对此,欧、美等国提出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的电子商务税务征管体制的设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卖方、买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器中。以支付体系为监管重点,可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以此确定纳税额。欧、美国家为此还设计了监控支付体系并由银行扣税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型。

此外,国际上在讨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时,还涉及到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欧美等国已通过立法,确认了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并可将此作为纳税凭证)、对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增值税)是实行消费地原则还是实行来源地原则(大多数国家倾向实行来源地原则,即由供应方―――卖方所在的国家征税,其理由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很难确定消费者所在地)、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避税与反避税等一系列问题。

综上所述,概括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可主要分为二大类:

一是由电子商务涉税概念的重新认定而引发的问题,即由于电子商务“虚拟化”而出现的“交易空间”概念模糊所引发的有关税收规定的重新界定问题。在现行税收法规中不适用电子商务的规定,几乎都涉及“经营场所”、“经营地点”等物理意义上概念。而这必将导致税收管辖权重新确定和选择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确定税收管辖权,有的是以行使属地原则,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主,有的是二者并行行使。如果以居民管辖权原则进行税收管辖,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先进的产品和服务优势,将会不公平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收益,而发展中国家的涉外税收几乎为零。如果以所得来源地原则进行税收管辖,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会使所得来源地确认困难,属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难度增加。

二是由电子商务交易“隐匿化”而引发的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商务的纸质合同、帐簿、发票、票据、汇款支付等均变成了数字流和信息流,而税收征管电子化相对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税务部门如何追踪、掌握、审计有别于纸质交易凭证的电子数字交易数据,进而对交易隐匿的电子商务进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现在,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在一些问题上已达到一致,或趋于一致,有些问题则尚未定论。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网络和通信新技术的采用,还会出现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税收的新问题,因此,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还将继续深入,我们应予以密切关注。

二、关于研究、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意见与建议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由概念到现实的转变过程中,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约2亿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网上支付,也有到货付款,交易额大体与2个大型

商场的年营业额相当。在此,我们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具体状况,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我们首先应对是否同意WTO一致通过的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的决议作出决策,我们应采取何种对策?是否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是否视无形产品为有形产品继续征收关税?或是比照欧盟的做法将无形产品视为劳务征收增值税?还是把无形产品交易的收益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征收预提税?这需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和民族产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回应。

2.我国应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我国不应对我国尚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我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我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我国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我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我国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还应制定对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1)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商)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营业税;

(2)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予供政策优惠,如减免营业税;

(3)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4)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toB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资抵免;

(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征有关的税收;

(6)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总之,对我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3 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和建立高素质的税务队伍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确定之后,税收征管电子化和高素质税务队伍建设就是决定的因素,这是以电子商务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应适应经济信息化和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统一和制定符合现代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特点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不仅提供了高技术产品和信息承载处理手段,而且以此为基础,诞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学。它能改变组织结构、增强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办法。我们应运用这一科学,建立新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和管理体制,形成新的税收管理模式。

(2)应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甚至外国政府间的信息共享网络(目前这一网络已初步形成),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3)在城市一级建设现代化的、以广域网络为依托的、充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税收监控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已建立了国家、省、地(市)三级联网的广域网,并正向县级税务部门延伸),并以此为基础建设完善的全国各级宏观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信息库,形成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体系和机制。

(4)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5)加强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既懂得信息网络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队伍。

三、关于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路和原则

目前,在我国研究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严峻论”,认为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应对现行税收制度作较大变动;一种是“简单论”,认为现行税收制度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无需作什么修订、补充。我们认为,二者都有失偏颇。我们认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和思路应是:第一,立足现行税收法规并加以补充、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存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变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第二,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的特征和本质,研究制定税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电子商务亦不例外。尽管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使人感觉电子商务交易似乎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实际上电子商务只是缩短了交易的时间,取消和减少了物理意义上的场所如办公楼、商店仓库等而已),然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人(卖买双方)、钱(贷款)、物(有形的、无形的)仍存在于一定空间和时间之中,绝不会因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而“虚拟”得无影无踪。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联系的环节中有主要环节。在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三个环节中,资金流是主要的环节。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我们应抓准“人”、“钱”、“物”特别是“钱”这个环节(如欧美国家建立监管支付体系的征管体制的设想,即是一个有益的启示),研究、制定相应税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人们既然能够创造出传输巨量数字信息流的网络通信技术,也就能够发明管理、控制数字信息流的方法与措施。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带来了先进高效的现代管理技术。第三,当前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包括税收法规)的进程中,已呈现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立法且欧美等发达国家居主导地位的趋势,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我们应利用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国研究电子商务税收的文件和资料(欧、美、日等国已发布许多有关电子商务税务政策的文件,如欧盟提出了“电子商务征税指南”,日本公布了“电子

帐簿保存法”,OECD颁布了“电子商务与税收―――阶段性报告”,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紧紧跟踪、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和趋势,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总之,只要我们确立了正确的思路和原则,关注世界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调查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研究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税制和征管问题,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够制定出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参考文献:

1.《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美国政府,1997年7月1日

2.《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综合报告》,邓寿鹏,1999年12月28日

3.《电子商务入门》,钱世德等编著1998年5月

4.《全球网络经济》,萧琛著,1998年10月

5.《论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模式》,张秦,韩峰,2000-01-036.《税收译丛》,1999年2、3、4、5、6期

篇3:税收与可持续发展

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宣传手段,发挥这些手段各自独特的功能和优势。例如,利用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就能增加人们对环保问题的关心和了解,增进人们的环保意识,使人们自觉地保护环境,这一点使用其它手段就达不到。税收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杠杆广泛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在可持续发展中具有自己独特的功能。

1.1内在性

利用税收手段参与环境管理后,环境问题上的税收负担与相关市场主体(企业或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为维护切身的经济利益,市场主体不得不把税收负担纳入视野之中重新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迫使市场主体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从而把外在的环境问题内在化了。

1.2固定性

环境保护需要投入巨额的资金,而筹集环保资金一般只有三个渠道:利润、收费和税收。首先看利润,它由环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业绩所决定,受宏观经济形势和微观管理水平所影响,是起伏不定的。例如以营造公共绿地为主旨的上海绿地开发总公司1993年实现利润8000万元,当年投入4000万元开征绿化用地967亩,全年新增公共绿地450亩。但是上海绿地开发总公司并不能确保每年都实现1993年的利润水平。从收费看,由于它的强制性并不强,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阻力特别大,因此作为一个来源渠道也并不可靠。我国某些地方征收排污费时就出现过“协商收费”的现象,环保部门和企业之间讨价还价。而税收是国家依靠政治权力取得的,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它的数额由国家法律事前就确定下来,征纳双方并不能相互协商。

1.3成本低

我国已经建立一个覆盖全国城乡的税收监控网络,税务部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迅速地与任何市场主体建立税收征纳关系,利用税收参与环境和资源的管理。因为我国目前的税制体系是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为主的流转税,而涉及环境方面的特定目的税则是居于次要地位的小税种,它们的收入额在全国税收总收入中只占一个极小的比例,所以从总体来看环境管理方面的税种的税收成本是比较低廉的。

税收与和谐社会(通用9篇)

篇4:税收与可持续发展

2.1调节资源价格

价格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信号,市场主体就是依靠价格信号来决定生产、经营和消费行为的,通过对土地、矿产等若干自然资源征税能够改变自然资源的价格,调节自然资源的供给和需求数量,进而影响自然资源的配置。其原理可以通过图示说明。图1某矿产品市场的均衡如图1所示,假设某一矿产资源的供给曲线S0与需求曲线D的均衡点位于E,均衡价格为P0,均衡数量为Q0。开征资源税后该项资源的供给与需求状况都发生改变。政府征收数量为T的税收后,该商品的供给与需求减少,供给曲线向左移到S1位置,与需求曲线在F点形成新的均衡。新的均衡价格为P1,均衡数量为Q1,P1=P0+T,Q1=Q0-M,均衡价格上升,均衡数量减少。由此可见,对一项自然资源征税能够提高它的价格水平,减少供给数量,减少需求数量,有利于自然资源的节约和利用。我国目前涉及到资源管理方面的税种有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分别以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为课征对象。有人认为资源的主要作用在于调节不同资源开采者之间由于资源贫富程度之间的级差收益,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马克思在分析土地的地租形式时曾指出资本主义地租具有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三种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垄断,矿产地租的这三种形式基本上都存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矿产资源,征税品目有黑色金属原矿、其它有色金属原矿、非金属原矿和盐。因此,资源税不仅调节不同企业的级差收益,而且调节不同企业的绝对收益,调节矿产资源的价格水平,有利于矿产资源的节约和廉价替代资源的开发利用。

2.2调节环境成本

实践表明,由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市场机制往往容易导致有害的外部经济效益的产生和发展,而对有益的外部经济效应的产生和发展难以起到促进作用。这是因为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直接目标往往是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容易促使企业采取把某些、甚至全部成本转嫁给他人或社会的`外部不经济行为。例如企业和消费者的环境污染行为就是把其应该负的处理废物的成本转嫁给外部的典型表现。政府解决环境污染的控制措施不是去限制各种社会需要的工农业产品的生产,而是通过税收手段迫使企业的生产成本能够体现社会的污染成本,即将其转嫁到社会的处理废物的成本加进企业产品的总成本中,促使企业重新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选择对社会来说最佳的生产技术和产量。这就是所谓的“外部经济效应内部化”。现假定一个社会的洗涤剂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某洗涤剂厂的厂商均衡用图2表示;图2A企业的厂商均衡从图2可见,当产量为Q1时,A企业的边际成本(MC)为EQ1,它与产品价格(P)和边际收益(MR)相等,即MC=P=MR。此时A企业实现了厂商均衡,达到了利润最大化。但是,这种均衡只是未考虑该企业对周围环境污染条件下的均衡。如该企业生产造成的废弃物不加任何处理而排入河流造成环境污染。相当部分的环境污染可用货币计量,例如它会降低饮用水质,增加自来水的生产成本;它会导致疾病发病率的提高,损失部分社会收入并增加医疗费用。能用货币计量的由企业生产引起的成本称为环境损害成本。环境损害成本包括社会损害成本和私人损害成本。私人损害成本是指企业在给社会造成损害的同时也会给自身造成损害。当产量为Q1,环境损害成本为AE时,从社会角度看,生产Q1的真实成本将不再是EQ1,而是AQ1(AQ1=EQ1+AE)。如果AE由A企业承担,产量Q1会招致亏损,它会把产量由Q1减到Q2(Q2为MC′与P和MR的交点E′上达到均衡时的产量)。问题是,在单纯的市场机制下,A企业为维护自己的最大化利益仍然会把产量维持在Q1水平上,而将社会成本转嫁给其它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了“外部负效应”。

需要补充的是,环境污染也有可能造成私人损害成本,为保障自身利益,A企业将私人损害成本内部化的动机是存在的。当它为了消除产量Q1时对自身的损害追加边际成本BE,MC会向左移至MC″,产量从Q1减为Q3。此时私人损害成本为BE,社会损害成本为AB。如果政府征收环境保护税或污染税,数量大于社会损害成本AB。那么A企业从经济效益出发,不愿付出较高的污染税,继续追加边际成本AB治理环境污染,MC″就会移向MC′,产量从Q3移至Q2,从而使环境污染得到控制,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社会成本下降,社会效益上升,即形成了“外部负效应的内部化”。

税收调节环境成本的第二个方面是鼓励对废旧物资的开发利用。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无专用发票的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的再资源化能相应地减少社会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的索取和耗费数量,有利于节约有限的自然资源,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且,废旧物资的再资源化能直接将污染生态环境的废物变成生产资料,从而直接减少了大量的污染源,促进对城乡生态环境的保护。通过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使企业在开发利用废弃资源的过程中能降低纳税负担,增加经营收益,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增长。2.3筹集发展资金

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口素质和生活质量,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紧迫命题。而人们按照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开发利用资源的过程中,必须投入一定的资金作为第一推动力,使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有机结合,构成生产要素的投入产出过程。当然,资金的筹集可以采取贷款、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但是,对于具有正的外部经济效应的公共基础设施来说,由于它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量大的特点,加上它作为公共物品又具有使用上“非排它性”和利益上的“非占有性”两大特征,这就决定了公共基础设施必须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由政府筹集和配置资金,为社会公众提供不能通过市场获得的福利。公共基础设施是生态经济系统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般条件,它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公用和共享的基本设施条件,如能源供应公共运输、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设施,而政府的财政收入由税收、国债和规费收入三个渠道组成,但税收收入构成其主体部分,我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达到90%以上。因此,税收在筹集社会发展资金,合理利用生态经济资源方面具有重大作用。

参考文献

[1]马传栋 资源生态经济学 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

篇5:税收与可持续发展

(武汉大学经济学院武汉430072)

摘要税收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相互对立,又相互促进。税收调节在可持续发展中具有内在性、固定性和低成本的特点。税收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途径是:调节资源价格,调节环境成本和筹集发展资金。

关键词税收可持续发展功能途径

篇6:税收与可持续发展

阮红新

(武汉大学经济学院武汉430072)

摘要税收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相互对立,又相互促进。税收调节在可持续发展中具有内在性、固定性和低成本的特点。税收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途径是:调节资源价格,调节环境成本和筹集发展资金。

关键词税收可持续发展功能途径

1税收调节在可持续发展中的功能

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宣传手段,发挥这些手段各自独特的功能和优势。例如,利用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就能增加人们对环保问题的关心和了解,增进人们的'环保意识,使人们自觉地保护环境,这一点使用其它手段就达不到。税收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杠杆广泛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在可持续发展中具有自己独特的功能。

1.1内在性

利用税收手段参与环境管理后,环境问题上的税收负担与相关市场主体(企业或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为维护切身的经济利益,市场主体不得不把税收负担纳入视野之中重新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迫使市场主体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从而把外在的环境问题内在化了。

1.2固定性

环境保护需要投入巨额的资金,而筹集环保资金一般只有三个渠道:利润、收费和税收。首先看利润,它由环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业绩所决定,受宏观经济形势和微观管理水平所影响,是起伏不定的。例如以营造公共绿地为主旨的上海绿地开发总公司1993年实现利润8000万元,当年投入4000万元开征绿化用地967亩,全年新增公共绿地450亩。但是上海绿地开发总公司并不能确保每年都实现1993年的利润水平。从收费看,由于它的强制性并不强,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阻力特别大,因此作为一个来源渠道也并不可靠。我国某些地方征收排污费时就出现过“协商收费”的现象,环保部门和企业之间讨价还价。而税收是国家依靠政治权力取得的,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它的数额由国家法律事前就确定下来,征纳双方并不能相互协商。

1.3成本低

我国已经建立一个覆盖全国城乡的税收监控网络,税务部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迅速地与任何市场主体建立税收征纳关系,利用税收参与环境和资源的管理。因为我国目前的税制体系是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为主的流转税,而涉及环境方面的特定目的税则是居于次要地位的小税种,它们的收入额在全国税收总收入中只占一个极小的比例,所以从总体来看环境管理方面的税种的税收成本是比较低廉的。

2税收调节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途径

[1] [2] [3]

篇7:电子商务与税收

电子商务与税收

目前,在我国研究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严峻论“,认为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应对现行税收制度作较大变动;一种是“简单论”,认为现行税收制度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无需作什么修订、补充。我们认为,二者都有失偏颇。我们认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和思路应是:第一,立足现行税收法规并加以补充、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存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变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第二,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的特征和本质,研究制定税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电子商务亦不例外。尽管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使人感觉电子商务交易似乎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实际上电子商务只是缩短了交易的时间,取消和减少了物理意义上的场所如办公楼、商店仓库等而已),然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人(卖买双方)、钱(贷款)、物(有形的、无形的)仍存在于一定空间和时间之中,绝不会因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而“虚拟“得无影无踪。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联系的环节中有主要环节。在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三个环节中,资金流是主要的环节。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我们应抓准“人”、“钱“、“物”特别是“钱“这个环节(如欧美国家建立监管支付体系的征管体制的设想,即是一个有益的启示),研究、制定相应税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人们既然能够创造出传输巨量数字信息流的网络通信技术,也就能够发明管理、控制数字信息流的方法与措施。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带来了先进高效的现代管理技术。第三,当前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包括税收法规)的进程中,已呈现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立法且欧美等发达国家居主导地位的趋势,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我们应利用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国研究电子商务税收的文件和资料(欧、美、日等国已发布许多有关电子商务税务政策的文件,如欧盟提出了“电子商务征税指南”,日本公布了“电子帐簿保存法“,OECD颁布了“电子商务与税收―――阶段性报告”,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紧紧跟踪、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和趋势,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总之,只要我们确立了正确的思路和原则,关注世界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调查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研究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税制和征管问题,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够制定出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篇8:税收执法行为规范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税收执法行为规范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内容提要: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是实现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和基本保证。税收执法规范与否,不仅关系着纳税人的利益,而且也是衡量税务部门执法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阜宁县地税局建局以来,坚持依法治税,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当前税收执法实践中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一些问题,与依法治税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阻碍了依法治税进程。笔者对此进行了有关探索和分析,并提出了较为可行的措施与建议。

1994年国家推行“分税制”改革,在省级以下实行国、地税机构分设。各级地税机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强化税收征管,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税收环境,得到了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和广泛赞誉。

一、构建“法治型税务”的实践

依法治税是税务的灵魂,也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根本。阜宁县地税局成立于1994年9月21日,下设7个职能科室,7个派出税务分局,1个稽查局,负责对全县范围内12个地方税种和社会保险费及地方基金(费)的征管任务。成立10多年来,围绕“创三型税务,建和谐地税”的主题,坚持以“依法治税是准绳、完成任务是天职、队伍建设是根本、高效服务是保障”为要求,认真推行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税收业绩和社会效益。主要做法有:

(一)深化政务公开,作出公开承诺。阜宁地税自6月率先在全省地税系统推行政务公开以来,通过政务公开栏、地税网站等多种途径,多渠道、全方位、深层次地向社会公布文明办税相关内容,保障纳税人对税收管理活动的知情权、监督权。并向社会各界郑重做出“八项承诺”,即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积极支持经济发展;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增加透明度;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和质量;实行税务稽查计划管理,杜绝重复检查;严格执行“税务人员十五不准”和“六条禁令”,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建立社会评议税收执法制度,切实加强外部监督;坚持依法治税,做到依法行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约束。通过推行公开办税,建立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几年来,阜宁地税坚持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取信于纳税人,实现了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的良好效果。

(二)规范税收执法,推行优质服务。以办税服务大厅为载体,推行多元化申报方式,开设“绿色通道”,实施“阳光工程”,搭建高效的纳税服务平台,创建服务品牌。根据纳税人的需要,提供预约服务和纳税提醒服务,对行走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设置全功能的综合服务窗口,推行“一窗式”服务。对所有个体业户的定税情况进行公示,大大减少了“人情税”、“关系税”。实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和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提升纳税服务层次。开展严格的执法质量评议考核,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三)强化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依法行政,首先要求税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阜宁地税深入开展“学习型”税务建设,通过认真组织党纪政纪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法纪观念;开展权力观教育,促使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展以思想作风纪律整顿,增强干部职工的服务观念;开展全员《税收征管法》和《行政许可法》培训和竞赛,树立干部职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宗旨意识;通过开展评选“最佳办税人员”、争当“业务能手”、岗位练兵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树立“人人是环境,人人是形象”的大局意识。目前全系统95的税务干部已通过自学和成人考试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有30多名同志还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证书。

(四)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与约束,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着眼点,是规范执法行为的根本。阜宁地税认真落实“两权”监督制约的各项措施,严格各项行政审批制度,完善税法公告制度,坚持税务检查廉政公示制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软件。在不断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同时,加强税务人员绩效管理,全面提升岗位执法效能。通过向社会公开聘请行风监督员,定期组织明查暗访,开展连环监保,有效地促进了税务人员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

(五)加大稽查力度,规范税收秩序。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重中之重”,是强化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阜宁县地税局积极推行“一级稽查”机制,加大了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破获了一大批涉税违法案件,有力地震慑了涉税犯罪分子,为国家挽回了损失,净化了税收环境。在税务稽查环节,建立了“选案不稽查,稽查不审理,审理不执行”的制约机制。建立了税务案件举报中心,公开举报电话,落实对举报人的保密和奖励制度;并将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增加威慑力。三年来,阜宁地税稽查局累计查补入库税款、

罚款4000余万元,一次性补税罚款10万元以上的44件,依法移送案件7起,破获特大制假、贩假发票案2起,3名涉案人员受到法律制裁。就在今年,我局成功又破获一起涉案金额4000万元的特大贩卖假发票团伙案。规范的税务稽查促进了我县地方税收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六)强化税法宣传,落实优惠政策。以每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为契机,坚持集中宣传与长效宣传相结合、日常培训与专项辅导相结合,不断拓展税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使全社会守法意识和税收法制意识显著增强,促进了全县“诚信纳税、诚信经营”氛围的形成。阜宁地税开展了“税法八进”宣传、“大手牵小手”设立长效宣传阵地等活动,其中走进校园、设立长效宣传阵地的做法获国家税务总局肯定,产生了广泛影响。还通过编发《地税简报》、《税政摘报》、《税案摘报》在组织收入、加强征管、改进服务等方面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赢得领导的支持,争取的主动。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积极主动送税收优惠政策上门。上半年,为5户环保新型材料、资源综合利用、民政福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办理了企业所得税减免34万元,并审批资产损失24户、税前扣除金额324万元,税前弥补亏损152户、弥补额4387万元。同时,积极落实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截止目前,累计为551名下岗职工办理减免税手续,累计减免税收290余万元。通过认真执行减免税政策,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纳税“绿色通道”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了企业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下岗职工再就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给阜宁地税带来了勃勃生机。“十五”时期,阜宁地税连续5年超额完成任务,五年税收总量突破13亿元,每年的增幅均在25以上,位居盐城市前列。阜宁地税局也被率先步入“省文明行业”,局党总支被省委表彰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人事部联合表彰为“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被盐城市委确定为“三个文明建设先进典型”,5年中获得各级表彰奖励100余次。在全县开展的群众评议机关中连续2年获得执法类行风评议第一名。

二、当前税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分税制”改革10多年来,地方税收法治建设取得了可喜的进展,税收执法状况明显改善。但是,仍然存在以下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人治”干预执法。在税收执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情扰法等“人治”干预执法的现象,地方政策代替税收法律、越权减免税的问题时有发生。在税收处罚中,来自政府官员的干预和方方面面的“说情风”应接不暇。

(二)滥用职权随意执法。有的税收执法人员,在行使税收权力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处理有自由裁量权的税收执法事项中,个人价值判断标准、感情取向替代法律的标准和取向,执法随意性大,容易出现滥用职权收“人情税”、“关系税”、“态度税”等问题。

(三)漠视执法程序。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往往为了税收任务的完成,不认真履行法定程序,导致程序违法。

(四)执法趋利明显。一些基层政府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对税务机关实行税收收入与经费、奖励挂钩政策,甚至执法“派任务”,罚款“下指标”,导致税收执法中的重收入轻管理、以罚代刑、乱征滥罚。

三、执法不规范的原因分析

(一)执法思想落后。为数不少的执法人员为追求效率而轻视程序,认为执法要快,否则将贻误时机影响执法效果。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所谓的“快”则成了“执法简单化”的代名词,即随意简化税收执法手续,尤其是对执法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应告知的不告知;应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却以罚款缴款书来代替;应按偷税予以罚款的,担心执行比较麻烦仅以补税收场。

(二)税收法规政策不健全。税收立法存在法规层次低,法制不完善,法律“盲区”多等问题。当前一些税收法规政策,一方面存在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同级税收文件相矛盾的现象,且在新旧税收法规政策的衔接适用上规定不明确,给实际征管带来不少难题;另一方面税收政策变动频繁,优惠政策过多过滥,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执法人员难以及时调整和适应。

(三)税务人员整体执法水平不高。税收执法专业性强,标准高,要求严,而部分税务人员又缺乏危机意识,平时不注意业务学习,不能及时适应新时期税收需要,从而造成执法时误解、曲解、肢解税法或忽视程序引起执法偏差。

(四)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税务实践证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是整个执法责任制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责任追究或进行“隔靴搔痒”的追究,执法责任制将难以收到良好成效,执法水平将得不到根本提高。目前,大多数的责任追究仅限于警告或扣发奖金,对执法过错人和其他执法人员的震动并不大,影响了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效果。

(五)个别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干预税收现象仍然存在。

四、规范执法行为的相关建议

(一)重塑税收法治观念。长期以来,部分税务人员在对依法治税的认识和执行上存在偏差,片面认为“治税”就是治纳税人,只强调怎样把别人管好,却不注意管好自己人,管好手中的权,形成只治“民”、不治“权”的局面。要解决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观念,避免执法的随意性,维护税法的尊严和权威,杜绝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执法不规范、执法随意性过大等问题有相当部分都是滥用、错用执法权引起的,因此,依法治税实际上是一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完善的“革命”,不仅要“治外”,更重要的是“治内”,“治内”的重要内容就是“治权”,即制约税收执法权。

(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要提升税收实体法的法律级次,完善流转税制,统一所得税制,保持税收法规政策的稳定性,便于广大执法人员规范执法,保证地方可用财力。对于国、地税部门的税收征管范围、税收优惠政策等原则问题要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增强权威性、严肃性,避免随意变动、朝令夕改。

(三)强化内部执法监察。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是税收法制化管理的法律基础。监督制约机制对于规范和约束税收执法权力,保证权力的正确、合法、有效行使,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要从体制、机制、制度入手,通过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办法来管理、规范税收执法权。同时,强化税收执法权监督要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从执法权行使中问题较多或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岗位入手,从监督的薄弱环节、制约机制不健全的方面入手,进行重点监督。从目前税收执法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看,征收环节主要应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方面,管理环节主要应对发票管理、停歇业户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稽查环节主要应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四个程序及税务行政处罚等进行重点监控。

(四)提高税务干部素质。税务机关作为依法治税的主体,必须带头遵法、守法、执法,加大法制培训投入,在培训的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加强针对性、系统性、实效性。要重点抓好以下三个环节:一是推行岗位素质达标工程,督促广大税干重视和加强执法方面的自我教育,提高岗位技能,增强依法办税、严格执法的观念和能力。二是加快税收征管改革步伐,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新模式,用规范化、程序化的`管理来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三是认真落实税收服务公示制,扎扎实实搞好文明优质服务,密切征纳关系,树立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良好形象。

(五)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执法监督是确保行政执法规范严明,有效预防执法腐败的重要手段,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执法监督是税务部门的法定义务。要热忱欢迎各级人大对税务部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指导,经常与各级人大保持联系,并积极听取人大、政委的意见和建议,标本兼治,不断完善和改进税务。通过认真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使税务部门真正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坚强集体,为增加税收收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罚款4000余万元,一次性补税罚款10万元以上的44件,依法移送案件7起,破获特大制假、贩假发票案2起,3名涉案人员受到法律制裁。就在今年,我局成功又破获一起涉案金额4000万元的特大贩卖假发票团伙案。规范的税务稽查促进了我县地方税收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六)强化税法宣传,落实优惠政策。以每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为契机,坚持集中宣传与长效宣传相结合、日常培训与专项辅导相结合,不断拓展税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使全社会守法意识和税收法制意识显著增强,促进了全县“诚信纳税、诚信经营”氛围的形成。阜宁地税开展了“税法八进”宣传、“大手牵小手”设立长效宣传阵地等活动,其中走进校园、设立长效宣传阵地的做法获国家税务总局肯定,产生了广泛影响。还通过编发《地税简报》、《税政摘报》、《税案摘报》在组织收入、加强征管、改进服务等方面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赢得领导的支持,争取的主动。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积极主动送税收优惠政策上门。2006上半年,为5户环保新型材料、资源综合利用、民政福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办理了企业所得税减免34万元,并审批资产损失24户、税前扣除金额324万元,税前弥补亏损152户、弥补额4387万元。同时,积极落实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截止目前,累计为551名下岗职工办理减免税手续,累计减免税收290余万元。通过认真执行减免税政策,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纳税“绿色通道”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了企业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下岗职工再就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给阜宁地税带来了勃勃生机。“十五”时期,阜宁地税连续5年超额完成任务,五年税收总量突破13亿元,每年的增幅均在25以上,位居盐城市前列。阜宁地税局也被率先步入“省文明行业”,局党总支被省委表彰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人事部联合表彰为“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被盐城市委确定为“三个文明建设先进典型”,5年中获得各级表彰奖励100余次。在全县开展的群众评议机关中连续2年获得执法类行风评议第一名。

二、当前税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分税制”改革10多年来,地方税收法治建设取得了可喜的进展,税收执法状况明显改善。但是,仍然存在以下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人治”干预执法。在税收执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情扰法等“人治”干预执法的现象,地方政策代替税收法律、越权减免税的问题时有发生。在税收处罚中,来自政府官员的干预和方方面面的“说情风”应接不暇。

(二)滥用职权随意执法。有的税收执法人员,在行使税收权力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处理有自由裁量权的税收执法事项中,个人价值判断标准、感情取向替代法律的标准和取向,执法随意性大,容易出现滥用职权收“人情税”、“关系税”、“态度税”等问题。

(三)漠视执法程序。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往往为了税收任务的完成,不认真履行法定程序,导致程序违法。

(四)执法趋利明显。一些基层政府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对税务机关实行税收收入与经费、奖励挂钩政策,甚至执法“派任务”,罚款“下指标”,导致税收执法中的重收入轻管理、以罚代刑、乱征滥罚。

三、执法不规范的原因分析

(一)执法思想落后。为数不少的执法人员为追求效率而轻视程序,认为执法要快,否则将贻误时机影响执法效果。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所谓的“快”则成了“执法简单化”的代名词,即随意简化税收执法手续,尤其是对执法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应告知的不告知;应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却以罚款缴款书来代替;应按偷税予以罚款的,担心执行比较麻烦仅以补税收场。

(二)税收法规政策不健全。税收立法存在法规层次低,法制不完善,法律“盲区”多等问题。当前一些税收法规政策,一方面存在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同级税收文件相矛盾的现象,且在新旧税收法规政策的衔接适用上规定不明确,给实际征管带来不少难题;另一方面税收政策变动频繁,优惠政策过多过滥,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执法人员难以及时调整和适应。

(三)税务人员整体执法水平不高。税收执法专业性强,标准高,要求严,而部分税务人员又缺乏危机意识,平时不注意业务学习,不能及时适应新时期税收需要,从而造成执法时误解、曲解、肢解税法或忽视程序引起执法偏差。

(四)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税务实践证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是整个执法责任制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责任追究或进行“隔靴搔痒”的追究,执法责任制将难以收到良好成效,执法水平将得不到根本提高。目前,大多数的责任追究仅限于警告或扣发奖金,对执法过错人和其他执法人员的震动并不大,影响了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效果。

(五)个别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干预税收现象仍然存在。

四、规范执法行为的相关建议

(一)重塑税收法治观念。长期以来,部分税务人员在对依法治税的认识和执行上存在偏差,片面认为“治税”就是治纳税人,只强调怎样把别人管好,却不注意管好自己人,管好手中的权,形成只治“民”、不治“权”的局面。要解决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观念,避免执法的随意性,维护税法的尊严和权威,杜绝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执法不规范、执法随意性过大等问题有相当部分都是滥用、错用执法权引起的,因此,依法治税实际上是一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完善的“革命”,不仅要“治外”,更重要的是“治内”,“治内”的重要内容就是“治权”,即制约税收执法权。

(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要提升税收实体法的法律级次,完善流转税制,统一所得税制,保持税收法规政策的稳定性,便于广大执法人员规范执法,保证地方可用财力。对于国、地税部门的税收征管范围、税收优惠政策等原则问题要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增强权威性、严肃性,避免随意变动、朝令夕改。

(三)强化内部执法监察。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是税收法制化管理的法律基础。监督制约机制对于规范和约束税收执法权力,保证权力的正确、合法、有效行使,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要从体制、机制、制度入手,通过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办法来管理、规范税收执法权。同时,强化税收执法权监督要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从执法权行使中问题较多或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岗位入手,从监督的薄弱环节、制约机制不健全的方面入手,进行重点监督。从目前税收执法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看,征收环节主要应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方面,管理环节主要应对发票管理、停歇业户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稽查环节主要应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四个程序及税务行政处罚等进行重点监控。

(四)提高税务干部素质。税务机关作为依法治税的主体,必须带头遵法、守法、执法,加大法制培训投入,在培训的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加强针对性、系统性、实效性。要重点抓好以下三个环节:一是推行岗位素质达标工程,督促广大税干重视和加强执法方面的自我教育,提高岗位技能,增强依法办税、严格执法的观念和能力。二是加快税收征管改革步伐,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新模式,用规范化、程序化的管理来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三是认真落实税收服务公示制,扎扎实实搞好文明优质服务,密切征纳关系,树立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良好形象。

(五)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执法监督是确保行政执法规范严明,有效预防执法腐败的重要手段,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执法监督是税务部门的法定义务。要热忱欢迎各级人大对税务部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指导,经常与各级人大保持联系,并积极听取人大、政委的意见和建议,标本兼治,不断完善和改进税务。通过认真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使税务部门真正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坚强集体,为增加税收收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篇9:税收执法行为规范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税收执法行为规范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内容提要: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是实现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和基本保证。税收执法规范与否,不仅关系着纳税人的利益,而且也是衡量税务部门执法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阜宁县地税局建局以来,坚持依法治税,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当前税收执法实践中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一些问题,与依法治税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阻碍了依法治税进程。笔者对此进行了有关探索和分析,并提出了较为可行的措施与建议。

1994年国家推行“分税制”改革,在省级以下实行国、地税机构分设。各级地税机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强化税收征管,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税收环境,得到了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和广泛赞誉。

一、构建“法治型税务”的工作实践

依法治税是税务工作的灵魂,也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根本。阜宁县地税局成立于1994年9月21日,下设7个职能科室,7个派出税务分局,1个稽查局,负责对全县范围内12个地方税种和社会保险费及地方基金(费)的征管任务。成立10多年来,围绕“创三型税务,建和谐地税”的主题,坚持以“依法治税是准绳、完成任务是天职、队伍建设是根本、高效服务是保障”为工作要求,认真推行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税收业绩和社会效益。主要做法有:

(一)深化政务公开,作出公开承诺。阜宁地税自2003年6月率先在全省地税系统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以来,通过政务公开栏、地税网站等多种途径,多渠道、全方位、深层次地向社会公布文明办税相关内容,保障纳税人对税收管理活动的知情权、监督权。并向社会各界郑重做出“八项承诺”,即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积极支持经济发展;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和质量;实行税务稽查计划管理,杜绝重复检查;严格执行“税务人员十五不准”和“六条禁令”,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建立社会评议税收执法制度,切实加强外部监督;坚持依法治税,做到依法行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约束。通过推行公开办税,建立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几年来,阜宁地税坚持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取信于纳税人,实现了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的良好效果。

(二)规范税收执法,推行优质服务。以办税服务大厅为载体,推行多元化申报方式,开设“绿色通道”,实施“阳光工程”,搭建高效的纳税服务平台,创建服务品牌。根据纳税人的需要,提供预约服务和纳税提醒服务,对行走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设置全功能的综合服务窗口,推行“一窗式”服务。对所有个体业户的.定税情况进行公示,大大减少了“人情税”、“关系税”。实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和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提升纳税服务层次。开展严格的执法质量评议考核,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三)强化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依法行政,首先要求税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阜宁地税深入开展“学习型”税务建设,通过认真组织党纪政纪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法纪观念;开展权力观教育,促使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展以思想作风纪律整顿,增强干部职工的服务观念;开展全员《税收征管法》和《行政许可法》培训和竞赛,树立干部职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意识;通过开展评选“最佳办税人员”、争当“业务能手”、岗位练兵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树立“人人是环境,人人是形象”的大局意识。目前全系统95的税务干部已通过自学和成人考试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有30多名同志还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证书。

(四)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与约束,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着眼点,是规范执法行为的根本。阜宁地税认真落实“两权”监督制约的各项措施,严格各项行政审批制度,完善税法公告制度,坚持税务检查廉政公示制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软件。在不断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同时,加强税务人员绩效管理,全面提升岗位执法效能。通过向社会公开聘请行风监督员,定期组织明查暗访,开展连环监保,有效地促进了税务人员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

(五)加大稽查力度,规范税收秩序。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重中之重”,是强化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阜宁县地税局积极推行“一级稽查”机制,加大了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破获了一大批涉税违法案件,有力地震慑了涉税犯罪分子,为国家挽回了损失,净化了税收环境。在税务稽查环节,建立了“选案不稽查,稽查不审理,审理不执行”的制约机制。建立了税务案件举报中心,公开举报电话,落实对举报人的保密和奖励制度;并将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增加威慑力。三年来,阜宁地税稽查局累计查补入库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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