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根小秋葵”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4篇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河北省级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55号),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行为,进一步强化基金管理,确保省级统筹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统筹基金是指按照规定属于省级统筹范围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基金,包括实施省级统筹前各级累计结存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实施省级统筹后发生的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第三条全省省级统筹基金实行省和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两级管理,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不含省财政直管县(市),下同)省级统筹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并统一进行会计核算。省对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实行预算管理,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接受省业务管理。
第二章 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四条省级统筹基金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省级统筹基金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五条省级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要求,根据当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省级统筹基金收支预测,并结合基金收支计划,编制下年度全省省级统筹基金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核,经省级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复执行。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第六条省级统筹基金决算是反映省级统筹基金财务收支状况和结余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办机构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基础资料和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的依据。
年度终了后,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省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七条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经办机构定期向省级经办机构报送基金财务的月报、季报和年报,省级经办机构汇总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第三章 基金筹集管理
第八条省级统筹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第九条取消各级经办机构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
第十条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要在原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用于接收转移收入、存储和管理省级统筹基金。设区市所辖县(市、区)的原有财政专户作为设区市财政专户的二级分户,用于接收转移收入和存储省级统筹实施前的基金结余。
第十一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养老保险费收入作为设区市级收入直接缴入设区市级国库,转入设区市级财政专户;省财政直管县(市)缴入同级国库,然后转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每月5日前,向同级经办机构传递上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实征信息(《实征明细表(代原始凭证)》),经办机构以此作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每月要及时将同级国库中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收入全部转入财政专户,国库存款采用月末零余额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省级统筹基金活期存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享受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
第十五条职工跨省级统筹范围流动时形成的基金转移收入直接划入转入地经办机构的同级财政专户(设区市所辖县(市、区)转入财政专户二级分户)。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经办机构以此进行会计核算,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
第十六条二级分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和转移收入于每季度终了前上缴设区市。
第四章 基金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省级统筹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其他费用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经办机构要在原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省级统筹基金支出账户(以下简称“支出户”),用于待遇发放、异地转移等有关基金支出方面的结算。设区市所辖县(市、区)的原有支出户作为设区市支出户的二级分户,用于本级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的一次性支付费用以及异地转移等方面的结算。省级统筹范围内离退休(职)人员的定期养老保险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按月抚恤费由设区市负责发放。
第十九条为减少资金流转环节,各级经办机构原则上只开设一个支出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的划转款项和本账户孳生的利息外,不得接收任何收入。
第二十条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经办机构每月根据养老金的支付规模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下月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在申请月的25日前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划拨到支出户。支出户平时应留足1-2个月的支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设区市支出户二级分户每月所需支付资金由设区市支出户下拨,严禁从设区市财政专户二级分户向支出户二级分户划拨款项。
第二十二条省级统筹范围内的所有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必须全部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得由企业或退管机构代发。一次性支付费用由经办机构将资金划入待遇申领人指定的银联卡账户。
第二十三条省对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的调剂金的收入和支出通过财政专户核算,不经过支出户。
第二十四条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在每季度终了前转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支出户存款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第五章 基金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级统筹基金结余包括省级统筹实施前和省级统筹实施后的基金结余。省级统筹实施前的基金结余暂留存各市、县(市、区),未经省授权或批准不得动用。省级统筹实施后,省和设区市要加强对下一级部门基金结余动态变化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级统筹实施后,各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的当年调剂计划内的基金结余以调剂金的形式上解省,计划外基金结余暂留存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
第二十八条各市、县(市、区)因未完成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指标而造成的计划外基金缺口,由当地同级财政弥补解决。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弥补缺口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由设区市财政采取措施保证到位。因资金不到位影响按时足额发放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设区市所辖县(市、区)的财政弥补资金由县(市、区)级财政上划设区市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因故确需动用留存基金结余的,需向省级经办机构申请,由省级经办机构提出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后动用。
第三十条基金结余除留足支付费用外,其余部分可以经省级经办机构提出计划意见,经与省财政部门协商,由省统一组织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定期存款的存储期限由省、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经办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自行协商并办理,二级分户存储资金的定期存款期限由设区市规定,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具体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 基金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督机构建设,完善基金监督机制。健全基金监督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公众举报。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以及审计部门要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余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检查和违章处罚工作。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财政、国库、地税、开户银行等部门之间要建立经常性的对账制度,核对支出户、财政专户的结存情况,核对征缴收入的入库、反馈及缴存财政专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沟通。
第三十五条如有发生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与完整的违纪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司法部门依法办案以及审计部门依法审计追回的社会保险费要通过地方税务机关缴入国库,追回的社保基金要并入基金,不能作为赃款上缴国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做实个人账户后的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实行。
篇2: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养老保险管理,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养老保险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统一的政策规定。
(一)统一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为了保持缴费基数平稳过渡,可采取过渡措施,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统一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三)统一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四)统一待遇标准。
1.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筹养老金月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可采取过渡措施,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统一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由自治区按照国家部署制定,全区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应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经办养老保险业务。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级统筹管理和使用。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缴入自治区级国库。各盟市、旗县(市、区)历年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预留两个月养老金作为周转金外,全部上划自治区级国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级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预算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预算草案,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金预算的具体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实施。
各盟市、旗县(市、区)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对违反规定办理退休支付的费用、自定政策增加的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对各级未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少征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预算执行情况应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责任制,年终对各盟市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基本养老保险预算执行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按照养老保险精算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逐步建立基金精算机制和财务预警机制,加强对基金收支参数(人口结构、缴费率、替代率、基金收益率等)的研究,健全养老保险财政投入和分担机制,扩大养老保险筹资渠道,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保持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
第六条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养老保险财务会计制度,在年终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年度决算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落实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健全管理机制,强化部门责任,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对养老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落实到位。
第八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定全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2.负责制定和下达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计划。
3.负责预算编制的具体工作,研究解决基金缺口的措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负责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及盟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基数的核定。
4.编制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拨款计划。
5.负责审核办理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退休手续;按规定计发自治区本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负责全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调整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6.负责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实施,负责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调剂工作;对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监督和稽核,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做好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工作。
7.负责全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和维护。
8.负责全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统筹安排资金,夯实管理基础,强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二)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全区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养老金支付标准和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2.负责分解自治区下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计划,完成盟市本级和旗县(市、区)扩面任务。
3.分解自治区下达的基金收支预算;负责盟市本级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基数的核定。
4.编制盟市本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拨款计划。
5.负责审核办理盟市本级参保人员退休手续;负责所属旗县(市、区)参保人员提前退休的审批;按规定计发盟市本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做好本盟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6.负责所属旗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平衡调剂工作。
7.负责本盟市信息系统和数据的管理,完善管理机制,保障信息设备网络的安全贯通和数据的及时准确。
8.负责盟市本级和所属旗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周转基金的调剂、管理、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做好基金决算工作。
9.负责盟市本级和所属旗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夯实管理基础,强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三)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由各盟市予以明确。
第九条养老保险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审核、汇总、报送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审核经办机构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用款计划;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按规定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等工作;按照基金收支预算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地方税务管理部门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费源依法依规组织征收,按时入库。
(三)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审计监督。
(四)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将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生存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做好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月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内政发〔2009〕78号文件)同时废止。
篇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如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篇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
政策解读
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于2009年12月22日讨论通过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实现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办法》的制定颁布是一项利国利民之举。
一、《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助推器
党的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基本建立,要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占据重要位置。我国特殊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人口老龄化问题集中爆发,异常的严重,预计2010年和2020年我国退休人员将分别达到7000万人和1亿人。如果没有比较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受到严重的制约,就是部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也难免保障缺失或者保障无力的严重问题。在严峻的老龄化形势面前,我们必须要未雨绸缪,抓紧工作,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长期以来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的最大障碍就是劳动力资源跨省、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的问题,尤其是进城劳动的1.5亿农民工,他们之所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积极性不高,或者即使参加,一旦离开工作的城镇也纷纷退出保险,根子就在于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实现跨省、区转移接续。专家学者对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普遍建议是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尤其是农民工更是翘首以待,盼望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能够随工作地区的转移而转移。针对这种情况,党的十七大在明确我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长期发展目标的同时,在论述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问题时特别指出:“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办法》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全国的无缝隙地转移接续。可见《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精神的重要措施,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助推器。
二、《办法》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区转移接续且最大限度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题目,就画龙点睛地说明了其核心作用。《办法》在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区、直辖市转移接续方面,可谓安排周到、服务到家。
首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只要职工提出申请即可,其他皆由有关部门办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办法》不仅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由职工的新就业地与原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完成,而且是限时完成,省去了职工往返劳顿之苦。
其次,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充分照顾到了职工的利益。《办法》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上述“4050”人员尤其是农民工他们多来自中西部地区,他们能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往往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工作出色并且工作的时间比较长,否则用人单位是不愿意为他们缴纳数额不小的保险费用的。随着中西部大开发步伐的加快,他们有可能返回家乡就业,但是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地有利于提高他们退休后的保险待遇,故办法规定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原则上不转移,而只临时性转移。这是人性化管理的生动体现。
第三,流动就业的职工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在缴费满10年的地方享受待遇。《办法》第六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规定一方面保障了参保人员绝对有地方享受保险待遇,不会出现不同地方相互推诿的问题,同时规定了享受保险待遇地以缴费满10年地确定的原则。这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利益最大化,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三、农民工退保,利益受损失的绝对是农民工自己
《办法》公布后,有人发表文章说,职工在经济发达地区工作、缴费时间长,尔后到经济不发达地区就业,退休后在穷地方领取养老金得不偿失;甚至有人说,《办法》中有陷阱。其实这里面的误解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如果职工在经济发达地区工作,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间长超过十年的,或者是女年满40、男年满50岁的,其退休后的待遇是在缴费满十年或者是在原养老保险参加地——经济发达地区领取养老金,基本不存在降低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
其次,对于年纪较轻的`人而言,他们可能工作时间短,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继续工作,还是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作,完全由他们自己权衡选择,这里根本不存在强迫的问题。何况,国家正在采取扶持中西部发展的有力措施,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和贫富差距乃是大势所趋,若干年后我国各地的收入差距必然会缩小,即退休职工的待遇差别也必然会减小。
第三,职工退出基本养老保险,充其量得到的是自己已经缴纳、进入自己养老账户的那点钱,而带不走的是用人单位每月缴纳的占工资20%左右的大头。这部分已经进入社会统筹的钱,只能一分不少的留在原工作地的社保机构。如果职工退保,可能偷着乐的就是原工作地的社保机构(如果其没有大局意识,过于看重自己的经济利益的话),吃亏的唯一人就是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保人。按照现在有关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缴纳工资总额的8%,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多数地方是这样的),职工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因为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即在这项制度的设计中,职工个人缴费与用人单位的缴费,最终全部用于职工退休金的发放及其服务上,这也意味着,职工的退休金自己承担1份,统筹部分承担2.5份。职工一旦退保,得到的是其一,丢失的是其二点五,这才是典型的捡芝麻丢西瓜典故的现今版。职工万不可人云亦云,轻易退保,如果退保利益受损失的绝对是自己,而不是他人。
《办法》尽管是暂行的,但是其保障参保职工的利益初衷是不会改变的,只是在贯彻实施中,可能存在这方面或者那方面的不足,而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但是其完善过程中只能是更有利于参保职工利益的有效维护,有利于有关机构之间利益的合理协调,从而充分调动职工参保和有关机构提供优质服务的积极性,而不会是其他。基于上述分析,在举国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当今,完善社会保障,实现居民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不仅是大势所趋,而且社会保障的大网已经基本织就,我们怎么还能对《办法》持观望或者怀疑态度呢?对其不足之处可以善意提出,无据指责真是不足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