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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私人财富法律风险管理

篇1:浅谈私人财富法律风险管理

浅谈私人财富法律风险管理

李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私人间的经济行为越来越严格地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复杂化,私人财富法律风险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存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调整。私人财富从积累到到运用方方面面都必须要在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如果私人对于法律风险评估不足或处理不当,不仅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私人财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以应对经济社会的复杂化,以应对经济社会复杂化下的财富法律风险,使得财富增长处于良性循环。

一、什么是私人财富法律风险管理

(一)私人财富法律风险管理的概念

“私人财富法律风险”这一用语是现代经济社会的新名词。所谓私人财富法律风险是指在复杂的经济社会中经济活动、婚姻状况、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诸多因素,给私人财富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为了规避这种潜在的法律风险,使财富良性的积累,有必要运用法律思维、法律手段,去调整经济运行,私人财富法律风险管理的核心是经济生活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运行,促使财富良性积累,逐渐告别粗放式发展,逐渐构造符合现代经济社会的良性积累财富的管理体系,让财富在阳光下增长的又好又快。

(二)私人法律风险的分类

私人法律风险存在于私人财富积累的各个环节,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自身法律风险和社会环境法律风险。

所谓社会环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私人自身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国家经济政策环境以及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就法律环境而言包括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违法的多样性等。由于引发因素不是私人所能够把控的,具有不可抗力性。

所谓私人自身法律风险,是指私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经营决策、经营行为、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也存在因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法律行为引发的法律风险。表现为私人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未形成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把握不足,决策、运行欠考虑法律因素,甚至存在违法之行为等。

目前私人财富法律风险管理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私人自身法律风险管理的不足,与法外部环境变化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由于引发因素是自身能够改进的,所以提高自身财富法律风险管理能力是私人财富法律风险管理的重点。

(三)私人财富法律风险的种类

1 、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在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整体的管理运行操作需要的法律设计与规划,是否对经济活动过程有了充分的法律思维性认识和法律模式构造,是否符合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这些都直接关系到经济活动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成长因素,是否能给私人财富奠定良好的发展基础。

2 、婚姻中的法律风险:在婚约订立、婚姻成立、离婚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因婚姻是具有身份性和财产性的独特法律关系,所以婚姻法律风险是私人法律风险中最难预测的法律风险。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无论主观或客观因素都会导致婚姻变质,因此都会使得财富面临损失的风险。

3、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定。就其经济社会现状而言,对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远远不足,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4、劳务法律风险:在劳务法律关系的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任何以方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带来劳资纠纷,最终使得财富面临损失的危险。

经济社会是复杂多样的,私人财富法律风险多种存在的,上述几种只是最为直观的,所以为应对经济社会的复杂多样,应对私人财富法律风险种类多样的存在,也有必要及时建立私人财富法律风险管理,并构造形成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

二、私人法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私人法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日益发展,也是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建立私人财富法律风险管理已经迫在眉睫,同时也是经济社会,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

1、积极管理私人财富法律风险,是财富积累的客观需要。在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必须要有效防范私人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损失的发生。

2、积极管理私人财富法律风险,是私人财富自身积累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减少因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

3、积极管理范私人法律风险,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私人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私人财富的不稳定势必影响社会财富的不平衡,势必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反之,则可以有力地推进经济社会现代化的进程。

(二) 私人财富法律风险防范的可行性

与自然风险等其他风险不同,法律风险是可控可防的。我们知道,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私人法律风险分为自身法律风险和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对于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由于其引发因素不是私人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予以杜绝。但对于私人自身法律风险,其引发因素是私人自身能够掌控的,因而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

三、私人财富法律风险的管理方法

为了能够有效的管理私人财富法律风险,私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私人财富法律风险管理防范体系。

(一)私人财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体系的含义

私人财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指私人根据法律风险的特性,在日常法律行为与经济活动中树立法律思维,建立法律运行模式,通过识别、评估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控制和化解的一整套应对措施。在这个流程中应包括:预防与评估、管理与控制、防范与补救。

(二)如何建立私人财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1、树立良好的私人财富法律风险管理法体系的理念

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1)事先防范是基础

事先防范与事后救济相比,事后救济的成本高、效果差。事后救济往往是诉讼或者仲裁,由于第三方介入争议裁决,为第三方裁决投入的成本,自然都超过正常的交易成本。第三方裁决为主的事后救济,其结果具有非常不确定性,因此,事后救济的结果往往不尽人意。()而有效的事先防范,能够避免法律风险的侵害,也就保障了财富良性的运转。

因此,法律风险的事先防范与过程控制是风险防范的关键,这方面工作做到位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也就构造了,法律风险也就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事后纠纷也就少了。

(3)事后救济也重要

虽然私人财富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将私人财富的法律风险遏制在摇篮中,但是实际情况中可能并不能完全杜绝法律纠纷的产生。而纠纷一旦产生,事后救济一定要跟上,因为这是解决企业法律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后救济要及时、有效。一旦出现法律风险,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就应积极应对,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私人财富法律风险会因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多样,因此私人必须不断调整其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以适应和满足所面临的新的经济形势与财富风险。私人财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也必须制度化、专业化、现代化,唯有如此,这一体系才能永葆青春。

建立私人财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一件系统、复杂而且需要法律专业知识及经济专业知识的工程。对此,私人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背景的律师或经济师帮助其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并指导其运行。

通过以上的简要表述,总结是:对现代经济社会意义上的财富而言,其法律风险是时刻存在;对于外部风险因素的控制,单纯自身力量是不足的,但是完全可以和有必要运用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把控自身法律风险,借东风规避风险;借法律保障自我。

让财富永葆青春,让财富在阳光下健康积累,我们应主动积极选择私人财富法律风险管理。

篇2:企业怎样做好法律风险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外部到内部、从决策到执行、从最高决策人(董事长)到普通员工都需要全方位参与。听上去,企业做好法律风险管理似乎是高大上的,其实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复杂。

【树立正确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理念】

1、审慎管理:企业要在尊重法律、保持诚信的前提下啊,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风险管理的策略和方法不应违反法律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要充分考虑法律风险与企业战略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因素。

3、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要与企业战略管理、绩效管理、信息管理等密切相连。

4、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贯彻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5、纳入决策过程:作为企业决策应考虑的重要因素。

6、全员参与:从最高管理者董事长到普通员工门卫都要参与其中。

7、持续改进:定期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全方位做好企业法律管理过程】

浅谈私人财富法律风险管理

1、明确企业法律风险内外部环境信息,排除那些对企业影响巨大和重要的内外部法律信息,如食品企业就要面对本次《食品安全法》修订带来的预期法律风险,提前获取相关信息。

2、做好企业法律风险的评估,哪些风险是可控的,哪些风险是不可控的,哪些风险由可控的转化为不可控的情形。提前做好法律风险识别,构建法律风险识别框架;根据识别出来的法律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讲法律风险分析的结果与企业法律风险准则向比较,或在各种风险的分析结果之间进行比较,确定法律风险等级,做好法律风险评价。

3、针对企业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或法律风险事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具体可以采用规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风险、接受风险和其他策略。

4、选择了相应的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后,组织专门人员或者团队实时跟踪内外部法律风险环境的变化,解释监督和检查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运行状况,以确保法律风险应对计划的有效执行,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持续改进。

【总结经验教训:加强沟通和记录 预防再次发生】

由于企业各层级人员及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观、诉求、假设、认知和关注点不同,其法律风险偏好和期望、承受力不同,因此,必须与企业各层级人员、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充分的沟通,作好并保存相关记录。善于总价经验和教训,防止类似法律风险再次发生,这才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意义所在。

篇3:探析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论文

探析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论文

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管理难度日趋加大,目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可能存在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导致法律风险发生;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不能够完全覆盖商业银行业务涉及领域,尤其是商业银行的创新业务,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管控措施,容易触发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影响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增加金融行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完善法律风险管理。

一、法律风险的界定

在研究法律风险管理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因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导致风险敞口的可能性,包括操作性法律风险和环境法律风险两类。这一定义是国际律师联合会(IBA)法律风险工作组经研究得出的,目前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同。操作性法律风险,是指因银行自身的操作风险控制体系不充分或者无效,未能对法律问题作出反应而产生的风险。环境法律风险,是指法律本身导致意外的、不利的后果的风险,即法律的颁布、修订以及废除,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特点

法律风险是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风险,与其他风险相区别,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律风险涉及范围广泛,它广泛分布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二是法律风险具有一定隐蔽性,即商业银行在办理具体业务或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不都是当时产生法律风险,很大一部分法律风险都是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时发生的;三是法律风险的产生具有不确定性,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隐患都会转化成法律风险,比如,商业银行违约后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或补救,得到另一方的认可或谅解,法律隐患就不会成为法律风险;四是法律风险与声誉风险紧密相连,一旦发生法律风险,会导致社会广泛关注,致使商业银行声誉、财产受到较大损失,并且影响的持续性较强。

三、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建议

鉴于法律风险的上述特点,结合我国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现状,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法律风险管理:

(一)确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架构

由于法律风险涉及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因此,商业银行的各个机构、部门均应承担防控与管理法律风险的职责。首先,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应充分认识有效防控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制定法律风险管控的基本制度,对法律风险防控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监督检查。第二,明确法律部门的法律风险主管职能。法律部门集合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在防控法律风险方面有着较为突出的优势,因此应明确法律部门主管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包括制定法律风险防控的具体制度、制定日常检查、培训以及应急机制,参与业务制度的制定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等。第三,明确其他部门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的职责。由于专业知识、人员配备等方面的限制,法律部门不可能管理到商业银行整体经营活动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商业银行其他部门也必须真正负起责任,落实法律风险防控方面的各项制度,及时与法律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在日常工作和化解法律风险过程中积极支持和配合法律部门。

(二)完善法律风险管理的内控制度

1、制定系统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目前,关于法律风险管理的内控制度主要分散在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之中。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较为具体的指导员工在从事具体工作同时防范法律风险。但其缺点是,对于法律风险管理没有明确、系统的职责分工和管理条线,不利于法律风险的全局性、系统性管理。因此,商业银行可视自身情况考虑制定系统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2、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流程管理制度及监督检查制度。法律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应区分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流程化管理。在新业务开展之前,应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确保新业务合法合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对业务涉及的合同等法律文书进行法律审查,严格用印管理;在业务办理完毕之后,应开展针对合同等法律文书管理、实际履行情况的.检查,排查法律风险,对发现法律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化解。

目前,商业银行普遍能够对业务开展的事前和事中进行法律风险管控,但对于法律风险的事后监督检查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商业银行针对合同等法律文书的管理和实际履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及对现行制度合法合规性的专项检查较少,多是在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检查中一并对相关法律文书进行检查。但是,由于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的检查主要侧重点是业务本身是否符合银行业务制度规定,并且进行检查的人员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对合同等法律文书及现行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隐患并不能及时发现。因此,商业银行应重视法律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对合同等法律文书及制度的检查,从法律专业角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3、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化解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发生后,并不一定最终造成声誉及财产损失,如果及时、主动地采取妥善措施进行交涉、应对,可大大提升化解风险或降低损失的可能。因此,商业银行应建立一个先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应急机制,即在法律风险发生后,以最短时间报送决策者,决策者与各专业部门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再交由合适的人员处理,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开展工作,确保风险不扩大并尽可能缩小,最终实现化解风险或降低损失的目标。应急机制的制定应明确沟通的渠道、牵头的部门和责任人员,避免沟通不及时或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使商业银行丧失主动化解法律风险的有利时机。

(三)加强法律培训,营造法律文化氛围

商业银行的任何经营行为都以人为载体开展起来,因此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增强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意识、在商业银行内部营造出法律文化氛围,对商业银行合法经营、有效防控法律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商业银行应尽快评估本机构从业人员法律知识的整体水平,针对评估结果积极开展循序渐进、形式多样的法律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法律素质。法律培训工作要突出重点、着眼基层,紧密结合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将与商业银行重点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法律培训的重点内容。

(四)科学配备法律工作人员

法律工作人员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的核心力量和专业人员。但是,目前商业银行的法律工作人员却普遍不足。在人员紧张、工作量大的情况下,法律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及时补充、自我提高的速度也较慢,不利于商业银行对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因此,商业银行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规划目前所需法律人员的数量,逐步实现法律人员的充足配备。在合理分配工作岗位及工作量的同时,建立科学高效的正向激励机制,调动法律工作人员主动进行法律风险管理的积极性。此外,商业银行也应合理制定法律工作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加强对法律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

参考文献:

1、刘轶,《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法律风险》,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5月第6卷第3期

2、张炜,《银行法律纠纷风险控制》,法律出版社,

篇4:法律风险管理价值链的数学描述

法律风险管理价值链的数学描述

基于波特的.价值链理论,对法律风险管理价值活动进行了分解,构建了法律风险管理价值链模型的4个基本要素,即法律风险管理价值活动单元、法律安全资源、法律规范和风险管理方法以及输入输出风险.并运用图论方法,遵循价值链过程的增值原理,通过建立4个基本要素间的关联实现价值链的数学描述模型.

作 者:黄正 HUANG Zheng  作者单位:江苏工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江苏,常州,213164 刊 名:江苏工业学院学报  ISTIC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ANGSU POLYTECHNIC UNIVERSITY 年,卷(期): 21(4) 分类号:C931.3 关键词:法律风险   价值链   图论   数学描述  

篇5: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论文

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历来是广受关注的实践要点与研究热点,有效的合同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不仅有助于帮助企业降低风险成本,更是企业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笔者结合文献资料和具体实践,对当前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现状进行了总结和梳理,旨在为后续研究提供基础和参考。

一、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现状

当前阶段,有关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的研究较多,且涌现出诸多崭新举措,因而促进了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总体而言,企业在管理中较为注重合同管理及其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在行动和理念上均给予了充分保障和支撑,并有不少企业成立专门的机构处理此方面事宜。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获得了长效进步和有力提升,呈现出总体局面良好情势。但是,不可否认,当前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领域仍旧存在诸多问题。笔者通过进一步聚焦现状,进行了总结和提炼,发现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合同管理的初始环节合同签订工作重视度不够,合同履行管理方面亦未细化。二是部分企业缺乏相应的法律事务机构、完善的合同审批机制。三是专门针对员工的法律培训需要进一步加强,客户诚信方面亦缺乏相应依据。四是授权或代理的保障机制不完善,且各部门、各专责之间职权交叉现象严重,风险责任界限有待进一步梳理和明确。五是过于强调静态管理,执行过程的管控亦有待加强。这些都是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基础上造成了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的现实困境。

二、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策略探析

1.重视合同签订工作,细化合同履行管理。合同签订工作是合同管理的初始环节,从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后续工作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因此,要想有效降低法律风险,必须充分重视合同签订工作,紧抓开头,严格规范。具体可从两个方面给予保障:一是注重合同签订的程序和内容,要按照科学合理、高效有序的合同签订程序进行,并且对于合同内容的措施、表述进行充分论证,保证其不存在或尽可能消除法律风险。二是注重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态度,要秉承谨慎态度,对合同内容进行精准度、合法度的判别,不可因粗心大意导致法律风险的骤增。同时,要注重合同履行方面的精细管理,进一步细化合同履行程序,并将这些融入到合同内容中,贯穿于合同管理整个过程,以保证法律风险的最低性。本部分以笔者所在单位的下属企业对外投资为例,结合合同签订环节需要做的`工作,进行简要说明。在企业对外投资进行合同签订时,需要注重用户主体资格的精确审查,要根据其实际情况出具说明书,以明确该用户是否具有签约资格、履约能力,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请专业法律人士或税务、银行等部门对用户进行信用评定,以全面了解用户信用情况为原则。此举意在最大限度保障合同签订环节的有效性、合同履行的管控性,并通过充分的准备工作降低法律风险,保证自身经营效益,防止风险成本增大。2.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完善合同审批机制。法律风险的防范,需要了解其基本规则,在此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举措,有效降低法律风险,企业内部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作为举措之一。国资委曾在文件《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强调,大型国企尤其是国有重点企业应设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这种部委层面出台的政策显示了法律事务机构的重要性。本研究认为中小型企业亦需践行。在企业内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组建一批懂法律、懂经济的优秀企业管理人才,从而为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提供组织保障,保证合同管理的合法性有利于转换“事后防范”为“事前防范”。合同审批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需要从合同会签方面着手、落实,以进行合同法律风险的事先预防。合同会签制度,需要将不同业务部门、分公司或下属部门视为共同责任主体,负责合同审批。有关业务部门需要结合自身业务特性,从专业角度对“是否同意合同签订”做出明确阐释,或对合同如何进行修改作出说明。其他子公司或下属部门亦需如此。3.加强员工法律培训,建立诚信客户档案。《劳动法》第三条中有明确规定,员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又包括岗前培训、专项培训等。从员工角度而言,法律培训作为岗前培训的一种,是员工理应享有的权利。从企业角度而言,员工通过接受法律培训可有效提升其法律意识,从而降低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间接节省风险成本。具体来讲,要做到两点。一方面,需要结合不同员工的具体职务,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以增强其法律风险控制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要强化员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抵御能力,如及时记录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若对方违约,要注重证据收集和整理等。为更好地提升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预防能力,需要建立诚信客户档案,将已经有过合作的客户进行信息收集和分析,用档案形式予以记录,尤其是要注重“白名单”与“黑名单”的设定,前车之鉴,供后续决策参考。诚信档案中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三个层面:履行能力与实际行为分析、信用评价记录、生产能力分析。对于尚未有过合作的客户,可采取委托机构调查、直接访谈交流等方式收集信息。4.健全授权代理保障,厘清风险责任界限。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合同签订,不可能完全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多由企业对部门或相关负责人进行授权,由其代理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之下,倘若授权制度不规范、不合法,很容易出现法律风险,导致合同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甚至影响企业健康运营。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授权代理保障制度,要将“授权代理”设定为一种制度,同时用书面委托书的形式予以授权,使被授权人履行代理权责,同时做好委托书的严格管理工作。对于不同的部门或人员,需要进一步明确其职责,厘清风险责任界限。《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律武器”为企业提供了依法根据,可借助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力量,有效保护自身权益,并对合同承办人员、财务部门等不同主体进行法律约束,从而降低法律风险。5.推行动态监管机制,强化执行过程管控。要在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中,推行动态监管机制,以弥补静态管理的不足。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合同管理不同环节的实然状态,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监管检查,对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有力度的审查,并针对检查结果采取不同的奖惩措施,以深化成果应用和效能。同时,在动态监管机制中要融入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预防和及时处理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执行过程管控的进一步强化,有利于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的防范。要依据法律程序签订合同,在此之后由于当事人按照合同内容的规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这一过程需要全程管控,切实抓好履约效果。同时,在管控过程中,要注重细节工作、重点工作的处理,如合同变更、合同纠纷、合同赔偿、合同结算等。在全方位、全过程视角下强化执行过程管控。

三、结语

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要想取得进一步突破,必须关注并积极重视管理技能提升和法律意识增进,这是本研究笃信之取向。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需要立足管理根基,强化法律思维,注重过程环节配套,促进现实困境的有效突围。

参考文献:

[1]帅进.以信息化手段提升企业合同管理水平[J].中国管理信息化,,18(2):54-55.

[2]刘慧,孙延斌.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及防控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5(19).

篇6:企业印章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印章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印章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 魏兆兵 魏梦雅

印章风险历来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重点。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工作地点不断变化,企业印章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尤为突出。本文试结合企业印章管理实际,分析印章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印章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一、企业印章的种类及其主要风险

印章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凭证,在法律上意味着企业的承诺、认可和证明。一般来说,企业印章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公司和下属分公司的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以及财务专用章,二是公司机关部门印章,三是公司党务、工会、团委及协会印章,四是项目部印章,五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名章。

上述不同类别的印章在企业的内部效力虽然不同,对外效力却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用印后企业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都会给企业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企业一定要防范印章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1.未经批准擅自刻制的风险。刻制印章应当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刻制印章。

2.未在公安机关指定单位刻制印章的风险。在公安机关指定单位刻制印章,可以直接在公安机关备案,以后需要鉴定印章真伪时就有案可查。

3.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的风险。使用印章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使用,更不能在空白介绍信或纸张上用印。

4.擅自携带印章外出的风险。印章不能离开保管人,不能擅自携带外出,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携带外出应指定监印人。

5.未建立印章使用台账、无原始证据查询的风险。

6.印章被盗或丢失的风险。在被盗期间若有人使用,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要承担相应责任。

7.印章特别是项目部印章被仿冒的风险。

二、当前企业印章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印章管理中存在着各种风险,许多企业却熟视无睹,不采取措施加以防范,而是在印章管理中出现了较大问题给企业带来诉讼风险时才去亡羊补牢。目前,企业印章管理中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1.印章刻制的业务流程不清晰,没有审批程序,只要业务需要,领导或部门就可随便刻制印章,刻制后没有下发正式启用文件,没有明确印章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

2.印章刻制不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在公安机关备案,随便找一家单位刻制公章,刻完就用,为以后发生印章使用风险埋下了隐患。

3.个别企业没有印章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使用印章未经过严格审批。印章管理人员对使用印章材料不严格审查,更有甚者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纸张上用印。印章保管者让印章离开自已的视线或因自己没时间让他人代为盖章,在没有监管人的情况下允许他人携带印章外出。

4.个别企业没有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采用一页纸请示的方式,请示完成后,领导审批用印的签批单由经理办公室保存,时间长了很容易丢失,无法追溯。个别单位虽有统一的用印台账,但对领导在材料上签字直接上报的文件则没有登记用印事项和用印人,以后涉及此类文件的`问题同样无法追溯,形成法律风险。

5.个别企业印章保管制度不健全,未设专人保管,印章丢失或被盗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报案,也不主动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声明作废,从而留下了潜在的用印风险。

6.个别企业为追求收益,允许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挂靠施工,个别情况下甚至允许挂靠单位使用公司印章,一旦挂靠单位出现问题,企业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7.个别企业不重视管理项目部印章,意识不到项目部印章对企业的重要性,项目部印章管理不规范,没有限定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审批程序,没有设立项目部印章使用台账,形成了项目部印章管理的空白,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

8.个别企业印章被仿冒后,未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放任风险发生,给企业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9.个别企业在下属单位、部门、项目部被撤销和关闭后,没有及时收回和销毁这些单位的印章,造成印章的流失,形成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企业应对印章管理法律风险的措

要解决企业印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范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企业要建立岗位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印章管理岗位人员要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明确印章管理岗位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同时,要加强对印章管理岗位人员法律风险防范的教育,使其认识到印章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2.企业要制定印章管理规定,指定印章归口管理部门,明确企业各部门印章管理职责,明晰印章刻制、使用的业务流程,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3.企业新注册设立的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刻制印章并备案。

企业临时刻制印章,包括项目部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提出,经过法律部门、专业部门审查,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并备案。印章管理部门在印章交付使用前,应下发印章启用文件,未经启用的印章不能使用。

4.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制定印章使用申请表。申请使用印章的单位必须按印章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过有权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印章使用单位应填写统一的用印登记表,企业文书人员对用印文件要认真审查,审核与申请用印内容、用印次数是否一致,然后才能在相关文件上用印。用印时必须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用印,不能让他人代为用印,同时不能让印章离开印章保管人员的视线。

5.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加强对印章的保管,未经企业主要领导批准,不允许将印章携带外出,特殊情况下需携带外出时,必须指定监印人随同。印章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6.企业必须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企业印章管理部门应按照印章管理规定组织法律、监察等部门对所属单位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7.企业应加强对项目部印章、部门印章的使用管理,限定其用途和使用审批程序,严格按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程序要求各级印章保管和使用单位。项目部印章和部门印章要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不能在对外承诺、证明等材料上使用,必要时要将使用权限通知业主、原材料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项目部和企业的部门要指定印章用印和保管人,建立使用台账,绝不允许分包方使用项目部印章。

8.企业所属部门发生变更或被撤销后,印章统一管理部门必须收缴部门印章及用印记录;所属分公司注销后,在工商注销手续完成后,必须收缴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等在内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记录;项目部关闭后,项目部印章及用印记录必须全部上缴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会同法律部门将收缴的印章统一销毁,用印记录由印章管理部门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9.企业在遇到仿冒本单位或项目部印章的情况时,企业印章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律管理部门,由法律管理部门按法律规定解决。基本做法如下:首先,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仿冒人的法律责任;其次,在相关报纸上发布澄清声明,及时知会潜在客户;再次,及时通知仿冒合同的相对人,陈述相关事实,解除相关合同,如果相对人不予配合,要及时向当地法院申请,通过法律途径认定合同无效,解除相关合同。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印章管理的难度不断加大,法律风险防范的责任更加重大。因此,企业必须将印章管理作为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加以谋划,以印章管理制度为基础,以印章管理业务流程为主线,以印章管理岗位法律风险承诺书为抓手,形成印章管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和谐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

篇7: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马荣镇

建筑市场实行的是先定价后成交的期货交易。建筑工程具有规模大、工期长、材料设备消耗大、产品固定、施工生产流动性强、受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大等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承包人相对于发包人属弱势群体,承担过多的风险,已严重制约施工企业的发展。因此,尽可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中的风险是每个施工企业面临的难题。笔者根据目前建筑纠纷的现状,结合办案的实际,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承接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如何规避、防范风险的对策的经验和心得,与同仁交流和分享。

一、工程洽谈时的风险防范

风险提示:工程洽谈时主要存在着合同诈骗、合同欺诈、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发包人主体是否适合,工程资金是否到位,发包人的信用如何等风险。

防范对策:通过法律调查的手段,深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经营状况和订立合同应具备的相应的条件。了解的主要内容包括有权部门设计的施工图纸,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应拆迁的是否到位,“三通一平”等工程前期工作是否到位、发包人的资信情况,特别是该工程专项资金到位率(尤其要警惕项目公司的资信),如果是开发单位应了解其主要业绩。对于须招标的工程则应在投标之前,对招标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现场,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拟订的施工合同重要条款,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案例说明] 山西大同某耐火砖生产企业,欲将日产万砖耐火砖生产线安装工程发包给某安装公司。在其拟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付款条件、工程造价等合同条款制定简单,整个合同内容仅两张A4纸。安装公司为保险起见,特聘请律师对山西大同这家企业进行前期资金调查。经查明得知,该企业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且厂房是租赁的,根本无履约能力。通过此项调查有力避免了安装公司,因仓促签合同而损耗大量人力、物力的法律风险。

二、签约时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严的风险及防范

风险提示:发包人往往利用其有利的竞争地位在合同起草、拟订时设计好一些合同陷阱或隐略一些重要条款将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主要有:合同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不平衡的责权利条款,不合理的工期条款、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太低、工程决算条款不完善,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及条件不明确,该合同内缺少发包人付款迟延及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延误等违约责任的条款,缺少和有不完善的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条款,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缺少对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或发出错误指令的制约条款等。这样的合同一旦签订存在大量的隐含风险,最终将导致公司的巨大损失。

防范对策:双方尽可能采用原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依据该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结合协议书和专用条款,逐条与发包人谈判。如发包人提供的是非示范文本,则要慎重审查,合同谈判时最好要有懂工程技术、法律、经营、管理、造价、财务等人员参与。不能盲目接受发包人的某些免责条款、苛刻条款和不合理条款。

[案例说明] 甲水泥厂与乙安装公司签订了年产15万吨水泥生产线安装合同。合同中对工期和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均详细约定。其中对工期违约责任约定如下:工期延误1天,罚款5000元,工程质量安全违约责任约定为如违约支付甲方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50%的违约金。甲方延迟付款及因甲方导致的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却未有约定。合同签订前,乙安装公司委托律师进行合同审查。律师对此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后认为:该工程延误的逾期一天罚款5000元的违约责任约定较重,且总违约责任约定过高,一般以约定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根据合同的对等原则,须补充甲水泥厂付款迟延等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乙安装公司采纳了律师意见,积极与甲水泥厂协商变更合同。最终因该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约定明确、对等,从而此工程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完毕。

三、转包、非法分包、出借资质证书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提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非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以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证书给他人承揽工程将会导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院可以收缴承包人的非法所得(即工程利润得不到法律保护),还可能导致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1%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与被转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防范对策:杜绝转包;工程经建设单位认可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情况下方可合法分包,劳务只能分包给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力企业才合法。对于他人借用公司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要特别慎重,要有履约担保措施。为防止挂靠单位因质量、安全事故、拖欠材料款、拖欠工人工资等纠纷而引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可采取如下防范措施:1、要求挂靠单位必须按我国《建筑法》第48条之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将保险单复印件存入被挂靠单位财务备案,以便有效监督。3、对于挂靠单位工程所需材料的采购,不得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订立采购合同,工程结束时,要求挂靠单位必须在工程所在地主流媒体上就材料欠款和其他重大债务公告三次。4、建筑施工企业应不定期地派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对挂靠单位所接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挂靠单位必须向被挂靠单位就质量、安全问题按工程合同价的适当比例预交履约保证金。

[案例说明] 甲个人与某厂洽淡了一水电安装合同,但甲无此工程施工资质,便挂靠乙施工企业承接该工程。乙企业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请其法律顾问对工程分包合同进行审查并防范挂靠风险在合同中拟订相关条款。后其法律顾问建议甲与乙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甲须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为一线施工人员交纳意外伤害保险。甲个人依约缴纳了保证金及保险金。后在该工程施工中出现一死两伤安全事故,但因在分包合同中有履约保证金及缴纳保险的合同条款制约,最终乙方施工企业在此次安全事故中,仅支付了2万元赔偿金,结束了此次事故处理。

四、建筑工程中的诉讼时效风险及防范

风险提示:诉讼时效是指对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在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通常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可能遭遇诉讼时效的情况发生在材料供应、工程款结算、工程索赔、工程质量保修,优先权的适用、房产租赁等阶段。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怠于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不重视诉讼时效问题,就会出现权利得不到法院或仲裁部门的法律保护的风险。

防范对策:妥善保管各类合同及相关资料,建立应收账款台账,密切关注诉讼时效,可通过发函,公证的形式延续一般诉讼时效。

五、工程索赔、工程款结算、清收的证据缺失风险及防范

风险提示:工程索赔、工程款结算及工程纠纷诉讼必须有相应的依据。这些证据的缺失所将会直接导致自身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合理地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将会遭遇起诉即败诉的法律风险。

防范对策: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管理在要重视证据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程管理中重要证据如下举列: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中标通知书、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4、工程各项往来的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5、工程各项会议经要。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9、工程送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11、施工图纸变量、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资料等。13、工程施工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16、工程会计核算材料。17、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各种文件、规定等。这些工程资料及时完整的收集和保存,对于工程纠纷的顺利解决将提供有力依据,也实际避免了施工企业因证据缺少或灭失而承担法律诉讼的不利后果。

[案例说明] 扬州甲生物制药公司2007年5月通过招投标程序将其药物制造车间GMP发包给本地乙安装公司。甲乙双方参照GF1999-0201示范合同,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根据其顾问律师对工程管理的指导,在工程变更、材料购买、工期延误做好工程签证资料,完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结算报告交接手续。使该公司后期工程款清收较为顺利,除工程质保金外,大部分工程款均清收到位。有利保障了该安装公司资金流转,实现了预期工程利润目标。

六、工程款拒付与拖欠风险与防范

风险提示:建设单位即业主常以工程质量、工期、工程未竣工验收、竣工结算报告未签等理由拒付工程款,并以资金不足或遇到政策调整等原因拖欠工程款,给公司的资金正常运转带来困难,给建筑施工企业预期利润带来折扣,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的后续发展。

防范对策:1、对于质量问题:应将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目前,对于工程质量等级仅约定合格即可。对于发包人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要求发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检测报告等资料,并就所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地点制定一鉴表作为合同的附件,承包人应进行验收,对于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权拒收或拒绝使用,出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2、对于工期问题:建设方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建设方的原因发生工期延误应收集好证据。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参照执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3、对于竣工验收问题:工程竣工后,约定验收期满后,发包人拒绝验收,承包人可单方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请当地公证部门现场公证验收,验收费用各半承担。若因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致使无法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验收合格。4、对于竣工结算问题: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方送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必须以此竣工结算文件上的工程造价金额给付工程款。如发包人拒绝签收,承包人可以通过公证的形式保全承包人递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一旦发包人拒收,则可以该公证书保全的内容为依据向发包人催付工程款。

一旦出现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风险,作为承包方必须主动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余款,具体措施有1、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2、对拖欠的工程款计算逾期利益,并发函告之。3、运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对所建工程行使法定优先权。通过法院依法拍卖所建工程,用该工程拍卖价款优先于银行等债务人受偿所欠工程款。4、如果发现发包人有他到期债权,可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利益。()对于发包方对第三人有债权的,可依《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内容来要求第三方偿还。5、收集其他发包方的一切财产线索,随时通过法院予以保全。

[案例说明] 2004年5月甲公司将其开发的住宅楼四幢土建、水电安装等工程总包给乙公司施工建设。双方在其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总建筑面积为50000平方米,工程造价3500万元,工期22个月,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工程款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造价结算报告审核后,工程款付至合同总价的90%,余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完成了总工程量,住宅楼工程也如期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甲公司在支付了2000万元工程款后,对余款一直拖欠拒付,乙公司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其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对所建的住宅楼工程享有优先权为由,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其住宅楼,并要求以拍得的房款优先偿还工程款。在此次法律诉讼中,乙公司全面胜诉,完全避免了工程款拖欠的法律风险。

[结束语]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层出不穷,律师在参与工程管理的过程中,与建筑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共同探索,提高风险应对的水平和能力。在代理工程纠纷案件中与法官、律师同仁的交流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便更好地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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