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堪”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简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简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简介

篇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简介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简介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我国专业学位的一种,是在借鉴美国、欧洲等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教育实际而建立起来的。目前我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似于美国的J.D(Juris・Doctor),但两者在内涵和层次上又不同,美国的J.D主要是培养律师的`,而且在层次上属于Doctor(博士);我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对象比较宽泛,涉及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和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专门人才,在层次上属于Master(硕士)。根据这种情况,为了叫法上的方便和国际交流的需要,借鉴MBA的做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对应名称为Juris・Master,简称JM.

篇2:全国统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简介

全国统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简介

一、什么是专业学位?

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为了拓展人才培养的类型和规格,加快培养社会急需的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1991年来,针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不同行业背景、不同类型、不同规格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建筑学专业硕士学位、公共管理硕士学位(MPA)等专业学位。

截止到,全国56所高校有权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已授予学位3026人,就读规模已达13890人;28所高校有权授予法律硕士学位,就读规模达3628人;29所高校有权授予教育硕士学位,就读规模达1700人;70所高校有权授予工程硕士学位,就读规模达5690余人;43所高校有权授予临床医学硕士学位,就读规模1678人;12所高校有权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己授予学位200人。专业学位的设置,是我国学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改变了我国学位类型、规格单一的状况,推动了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工作,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学位制度。经过多年的试点和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已成为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成立了由培养单位的专家、学者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共同组成的全国性教育指导委员会,如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全国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等,这些指导委员会作为国家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专业性组织,在制定培养方案、师资培训、教材与案例的建设、质量评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的由来?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我国专业学位的一种,是在借鉴美国、欧洲等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教育实际而建立起来的。目前我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似于美国的J.D(Juris Doctor),但两者在内涵和层次上又不同,美国的J.D主要是培养律师的,而且在层次上属于Doctor(博士);我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对象比较宽泛,涉及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和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专门人才,在层次上属于Master(硕士)。根据这种情况,为了叫法上的方便和国际交流的需要,借鉴MBA的.做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对应名称为Juris Master,简称J.M.

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的“法律”是指职业领域,它是指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是培养高层次的法律实践专门人才的专业学位。它的特点是:

第一,它是一种专业学位。它虽然与法学硕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同一规格,但类型不同,各有侧重。根据培养方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主要培养面向法律实务部门中级以上专业和管理岗位的专门人才。

第二,它是以法律为职业领域的,或具有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这使得它不同于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或公共管理硕士学位(MPA)等其他职业领域的专业学位。

第三,它是一种高层次的学位。这是因为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的,这个学位的培养目标就是以能够胜任法律实务工作为基准。要达到“实践部门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与管理职务的任职要求”。这就是说,其人才培养目标不同于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而是高层次的、即达到硕士研究生水平的一种学位。

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的区别?

我国的高层次法律研究生教育包括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主要招收法律专业本科生,分为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等专业,主要培养面向法律教学、科研和实务部门的专门人才。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只招收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含同等学力者),不再划分具体专业,其知识结构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主要培养面向法律实务部门的通用人才。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与法学硕士学位处在同一层次上,各有侧重。前者是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后者是学术型、专业型高级法律人才。从长远来看,随着法律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教学、科研人才应主要通过法学博士学位教育来培养,法学硕士学位将逐渐减少,最终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并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作为一种承上启下的学位,一方面为法律实务部门输送人才,另一方面也将为法学博士学位教育提供宽广的生源基础。

五、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院校有那些?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创始于九十年代中期,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加快与国际法律教育接轨,满足社会对高级法律人才的需求而设立的。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八所高校首批试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到20国家已批准28所高校有权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它们是:

19批准的第一批: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

批准的第二批: 厦门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

批准的第三批: 复旦大学、浙江大学、黑龙江大学、湘潭大学、四川大学、安徽大学、苏州大学、山东大学、郑州大学。

批准的第四批: 清华大学、辽宁大学、南开大学、山西大学、兰州大学、云南大学。

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种类 有那些?

目前,我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包括两种。

第一种是参加每年一月份全国28所高校联考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对象为应届或往届的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力者);考试科目为四门:政治(100分)、外语(100分)实行全国统考,专业基础课(150分)和综合课(150)分实行全国联考;考试用书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录取类别包括计划内非定向、计划内定向、计划外委培和计划外自费,学习方式有全日制脱产学习和在职不脱产学习,毕业时获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种是参加每年十月份全国28所高校联考的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即“五部委法硕”),招生对象为具有法律或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年龄在45岁以下的法律实践部门在职人员;考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由各校自行命题,外语、专业基础课和综合课实行全国联考,考试用书为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德语)考试大纲》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录取后全部是委托培养,采取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兼读等多种方式学习,毕业时只获硕士学位证书。

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联考如何报名?

每年一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联考,只招收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本科同等学力考生一般要求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毕业后工作两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或两年以上,有些院校对同等学力考生还附加一些其他条件,具体可参看当年的招生简章。根据教育部规定,下列专业的本(专)科毕业生,不得报考法律硕士。

1.法学

2.经济法

3.国际法

4.国际经济法

5.劳动改造法

6.商法

7.公证

8.法律事务

9.行政法

10.律师

11.涉外经济与法律

12.知识产权法

13.刑事法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联考的报名手续、报名时间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的报名手续、报名时间相同。一般在每年的11月中旬报名,考生可直接到所报学校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名,也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报名。现在,许多招生学校开展了网上报名,方便了广大考生。根据教育部规定,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联考的考生,可同时报联考院校中的两所高校,分数达到国家规定的录取线后,第一志愿未被录取,第二志愿仍有可能被调剂录取。

八、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联考的初试和复试?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共有四门考试科目:政治100分、外语100分,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专业基础课(含刑法学75分和民法学75分)、综合课(含法理学60分、宪法学50分、中国法制史40分)使用全国联考试卷。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一月下旬,考试地点一般与报名地点相同。考试范围是:政治、外语的依据教育部制定的全国统考考试大纲,专业基础课、综合课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

初试结束后,参加复试的分数线由教育部统一制定。是往届考生325分以上,应届考生330分以上;年是往届考生340分以上,应届考生345分以上;是往届考生340分以上,应届考生345分以上。对于西部地区的考生,每年的复试分数线要降低5分左右。

从开始,各招生院校加大了复试的力度,原则上参加复试的考生总数,应为本校招生规模的120%左右,从而提高了复试的有效性。对于同等学力考生,复试还需进行笔

篇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的“法律”是指职业领域,它是指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是培养高层次的法律实践专门人才的`专业学位。它的特点是:

第一,它是一种专业学位。它虽然与法学硕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同一规格,但类型不同,各有侧重。根据培养方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主要培养面向法律实务部门中级以上专业和管理岗位的专门人才。

第二,它是以法律为职业领域的,或具有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这使得它不同于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或公共管理硕士学位(MPA)等其他职业领域的专业学位。

第三,它是一种高层次的学位。这是因为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的,这个学位的培养目标就是以能够胜任法律实务工作为基准。要达到“实践部门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与管理职务的任职要求”。这就是说,其人才培养目标不同于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而是高层次的、即达到硕士研究生水平的一种学位。

篇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报考要求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报考要求

学历教育

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5.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报名时间

法律硕士的报名时间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的报名时间相同,一般在每年的11月中旬报名。(在职的一般在七月份)

初试日期

教育部统一规定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一月份。

初试科目

政治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基础课(含刑法75分、民法75分)、综合课(含法理60分、宪法50分和中国法制史40分)。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

非学历教育

报考条件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工龄5年以上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持经本单位同意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的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审查;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20%.

报名时间

一般在每年的七月份。

初试时间

全国联考时间10月中旬

考试科目

政治理论、外国语(英语、俄语)、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综合课(含法理、宪法、中国法制史),共计4门。其中,政治理论考试及面试由各招生单位单独组织,时间自行安排;其余3门全国联考。

篇5:法律硕士专业简介

法律硕士专业简介

1.法律硕士简介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按照法学一级学科和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确定的`,课程设置覆盖了法律二级学科的主要内容,课程结构力求体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应用型与复合型人才在知识能力结构上的要求。简而言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即是培养一大批既掌握本专业知识,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能力和素质的高层次、基础宽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2.招生对象

从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不再招收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力),而只招收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

3.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新变化

硕士专业学位联考的《考试大纲》在《考试大纲》的基础上做了较大的修订,具体内容参见第一部分“20法硕联考《考试大纲》变化。”

4.报考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身心健康,遵纪守法,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同等学力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毕业后工作两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当年的9月1日)或两年以上;

(2)复试时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3)英语须达到国家四级考试标准;

(4)复试时提交相当于学士学位水平的论文,字数不少于1万字;

(5)在报刊上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

(3,4,5针对部分学校)

5.考试科目

(1)全国统考:英语、俄语或日语;政治;

(2)全国联考:专业基础课(刑法、民法)、综合课(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6.参考书目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7.录取原则

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录取名单。除个别学校外,一般为自筹经费生和委托培养生。

8.培养方式和学制

(1)脱产学习,学制两年或三年;

(2)具有两年以上实践经验者,可以不脱产学习,学制两年半至四年。

9.学位授予

学习期间,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且考试通过,并通过硕士论文答辩者,授予国家颁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10.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山西大学、辽宁大学

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

南京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

厦门大学、山东大学、郑州大学、武汉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湘潭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云南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兰州大学

贵州大学、海南大学、河南大学、湖南大学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简介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江西财经大学

烟台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

篇6:清华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清华大学法学院通过推荐免试和法律硕士联考方式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一、接收推荐免试生

推荐免试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按照《清华大学关于级本科生推荐免试研究生的若干规定》(对清华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清华大学20接收外校推荐免试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法律硕士联考有关要求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在研究生入学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 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4.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035101的考生,大学学习的专业不能是法学专业(包括: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二)报名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报名(yz.chsi.com.cn/),报名时间按教育部统一规定。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我校拟录取的推荐免试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完成选择报考志愿、缴纳报名费、接受复试确认、接受待录取确认等环节。

3.北京地区报考我校法律硕士联考考生均需在清华大学参加初试,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北京”“清华大学”报考点(报考点代码:1103),选择其它报考点无效。其他考生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选择报考点参加初试。

4.凡在清华大学参加初试的考生,必须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报名系统中交纳初试报考费,在交费成功24小时后,必须登陆我校网上报名系统上传电子照片并通过照片审核方可参加初试,上传照片截止时间11月5日。我校网上报名系统网址为:yz.tsinghua.edu.cn/

5.在外地报名点参加初试的考生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报名后,按照当地报名点的`要求交初试报考费、照相。

6. 下载打印《准考证》按教育部统一规定时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信息查询和打印。

7.院系代码为“066”,专业代码为“035101”。

(三)初试

参加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时间按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进行。考试科目代码及名称如下: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

③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④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以上考试科目设置以教育部正式公布的为准。

(四)复试

复试包括外国语水平测试和综合复试。综合复试将采取面试+综合知识笔试方式。综合考试覆盖范围:政治、经济、历史、逻辑、语文、一般科技知识等,以进一步考察学生的专业基础、逻辑推理、综合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综合素质。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具体人数根据初试结果确定。复试时综合知识笔试不提供参考书目。

三、录取

1.联考考生复试及格能否录取,以考生的总成绩名次为准。总成绩包括两部分,即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

2. 我校在2016年计划招生100人,学习地点:清华大学。

四、其它说明

1.学生须按学年交纳培养费。培养费总额为6.5万元。第一和第二学年分别交纳2.0万元,第三学年交纳2.5万元。培养费须在新生入学报到及每学年开学注册时交纳,届时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培养费,将不予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2.对于考生申报虚假材料、考试作弊及其它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我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信息查询、联系方式

1.我校研究生招生的最新信息,请查阅网上报名网页:yz.tsinghua.edu.cn

2.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位于清华大学二校门东侧。通讯地址:

北京海淀区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84 咨询电话:62782192

传 真:62770325

电子邮件:yjszb@mail.tsinghua.edu.cn

3.清华大学查号台:62793001

4.清华大学法学院网址:www.law.tsinghua.edu.cn

篇7: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安排

1.以课程学习研究为主,在课程学习期间,不分专业,开设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等各门法律课程和相关课程。课程讲授注重实务性、应用性,兼顾全面,突出重点。

2.在硕士论文写作阶段,研究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条件,选择有关专业的论文题目进行写作,论文要求突出应用性,并由相应专业的导师进行指导。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采用全日制脱产和非全日制不脱产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为二至三年,非全日制学习不超过四年。在教学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课堂教学为主,重视案例教学,强调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教学内容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采用学分制,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为30学分,总学分不得低于45学分。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导师组集体培养,导师组由各专业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正、副教授组成,并吸收法律实务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硕士学位论文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原专业背景有所侧重,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

*声明:以上信息仅供考生参考,如有调整请以教育部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篇8:招收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事宜

招收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事宜

一、报考条件

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学历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报考中国政法大学与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联合培养的考生,同时必须具备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资格或具有处级(含)以上行政级别的法院、检察院行政管理人员,并经所在单位政治部门推荐。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持经本单位同意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的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审查;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限额的20%.

二、考试科目

政治理论、外国语(英语、俄语、日语)、专业综合考试(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共计3门。其中,政治理论由各招生单位单独组织,时间自行安排;其余2门全国联考。

外国语考试语种为俄语的考生,限报黑龙江大学、东北财经大学;考试语种为日语的考生限报东北财经大学。

篇9:北京大学在职攻读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高政法系统及其他政府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人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为国家培养更多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专门人才,按照国务院学位办下发的《关于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8号)中的相关规定,我校20继续在北京大学校本部招收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其中包括在职攻读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方向)学生。现将招生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及招生对象

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士学位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比较突出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如银行、工商、税务等)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

报考在职法硕知识产权方向的考生,要求具有3年以上的知识产权或相关工作经验,热爱并致力于知识产权工作。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持经本单位同意推荐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的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审查;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我校当年录取限额的20%。

招生名额: 100名(含知识产权方向)

二、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报名。

网上报名工作启用全国统一报名平台。考生在6月25日至7月10日期间登录全国统一报名网站“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简称“学位网”,www.chinadegrees.cn),按网站说明和要求完成网上报名,生成并打印《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在7月13日至16日期间,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和学位证书以及《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到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现场确认点,缴纳报名考试费、核验并确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更改。

报考知识产权方向的考生请务必在表中“备注”一栏填写“知识产权”。

考生于10月17日后可在学位网下载准考证。

三、资格审查

我校的报考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负责审查。

考生在网上填写报名信息前,须进行报考资格自审,请认真阅读本简章上的报名条件,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报考资格,对于不符合报考资格者不予复试。考生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诚信负责,对于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考试成绩发布后,达到我校复试分数线的考生,请登录学位网下载本人的《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本人签名后将该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将该表与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一起,在复试阶段交北京大学法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资格审查时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考生在资格审查时须向北大法学院出示和提交以下材料:

1.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资格审查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大学本科成绩单(加盖人事档案公章);

5.报考知识产权方向的考生,还需另提交详细的工作经历。

四、初试(全国联考)

1.联考考试科目

(1)专业综合(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2)英语

2.联考考试大纲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考试大纲》(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2012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版)。

3.考试时间

(1)专业综合:2012年10月28日8:30-11:30

(2)英 语:2012年10月28日14:30-17:00

具体考试时间、地点请见准考证。

五、复试

北京大学法学院将以面试形式组织复试,其内容为政治理论、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复试的时间暂定在1月上旬,具体时间待全国联考成绩公布后另行通知。届时达到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复试分数线的考生请携带复试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复试。

六、录取与入学

根据初试和复试成绩择优录取。复试不通过的考生不予录取。复试和录取的具体规则将在复试前公布。20初公布录取结果并发放录取通知书,年春季入学,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时,我校将再次审查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七、培养

1.教学计划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我校法学院针对法律硕士学生的`特点,根据教学科研的特色和优势,制定了自己的教学培养计划。 学员入学后,将开设包括英语、政治理论课、法律专业课等必修课和选修课在内的二十多门课程,学生应按照我校法律硕士培养计划的要求选课,修满规定的45学分(知识产权方向为57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方向的培养计划将在原有在职法律硕士培养计划的基础上,增设相应的知识产权方向的专业高级课程,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专题、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著作权法专题等,并要求学生完成知识产权方向的学位论文。专业高级课程的师资除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现有师资外,还将聘请部分来自知识产权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授课。旨在通过基础法学以及知识产权专业的专门学习,使学生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专业素质、能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高级专业人才。

2.学习方式

学生需切实安排好自身的学习时间,北京地区学生为不脱产学习,非北京地区学生需脱产1-1.5年时间在校上课。我校实行学分制,学生须在入学后四年内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及答辩。为了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请各推荐单位在学生的学习时间上予以支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将在一年半时间里安排教学计划内的所有课程供学生选修,全部必修课将安排在周末和晚上,选修课将安排在周一至周五。一年半内完不成规定的课程学分的,可跟随下一届学员选修需要的课程。学生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后,即可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学位论文写作,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论文,申请硕士学位。

3.学习年限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采取二至四年的弹性学制,最短学习年限为二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含授课时间、论文写作和论文答辩时间。

4.住 宿

由于我校住宿条件的限制,无法为学员安排宿舍,故请学员入学后自行解决住宿问题,食宿费用自理。

八、学位授予

学员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之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北京大学法学院组织的论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九、学习费用

学费为5.1万元。第一学年入学报到时交纳2.6万元,第二学年注册时交纳2.5万元;知识产权法方向的学费标准为6万元,第一和第二学年分别交纳3万元。

十、招生咨询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教务办公室 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电话:010-62755028 电话:010-62751354,62756913

地址:北京大学凯原楼一层107 地址:北京大学红二楼2102房间

邮编:100871 邮编:100871

网址:www.law.pku.edu.cn 网址:grs.pku.edu.cn

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2年6月

篇10: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试题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试题

一、判断题(判断下列各论断的正误,正确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A涂黑,错误的将字母B涂黑。每小题1分,共10分)

1.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属单位所有。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当然同时享有一切民事权利。

3.财产租赁合同没有期限限制。

4.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的文字或图形可以作为商标。

5.我国合同法将违约金视为违约损害赔偿的预定额。

6.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7.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8.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9.相邻关系发生在不动产所有人之间。

10.留置权的产生基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

母涂黑。每小题1分,共15分)

1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有效

12.公民参与合伙关系,( )出资。

A.可以用劳务 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 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13.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 )

A.姓名权和名誉权 B.名誉权和经营权

C.经营权和隐私权 D.名称权和名誉权

14.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

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对此,( )。

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 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15.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 )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

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16.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D.无效

17.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 )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 B.交付股票

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D.公司同意之日

18.下列各项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清偿 B.因赌而获得的财物

C.某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 D.售货员多找了零钱

19.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

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20.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对于租赁物( )。

A.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B.可以取回自己使用

C.可以转让给第三人,并解除租赁合同

D.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租赁合同对新所有人继续有效

21.著作权自( )之日起产生,并受法律保护。

A.作品创作完成 B.向版权局提出申请

C.办理版权登记 D.经版权局核准登记并公告

22.下列各项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

B.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为10年

C.外观设计专利权可依法进行强制许可

D.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

23.下列各项中,不需要证人在场即为有效的是( )。

A.口头遗嘱 B.录音遗嘱

C.自书遗嘱 D.代书遗嘱

24.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继承表示的,视为( )。

A.放弃继承 B.接受继承

C.丧失继承权 D.转继承

25.姓名权的内容,不包括姓名的( )。

A.命名 B.使用

C.变更 D.依法转让

三、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

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每小题1分,共15分)

26.下列各种概念中可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是( )。

A.社团法人 B.营利法人

C.企业法人 D.私法人

27.公民被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

A.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B.其财产由特定人代管

C.婚姻关系中止 D.继承程序开始

28.下列各项中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

A.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 D.向债务人提出请求

29.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实践性的行为有( )。

A.租赁 B.加工承揽

C.定金担保 D.借贷

30.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当是( )。

A.尚未发生的事实

B.将来能够发生的事实

C.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将来能否发生的事实

D.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

31.下列各项中,( )属于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A.返还原物 B.排除妨害

C.消除危险 D.恢复原状

32.下列诸债中,( )属于法定之债。

A.无因管理之债 B.侵权行为之债

C.单方允诺之债 D.合同之债

3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债务的法定抵销,双方债务应该( )。

A.数额相同 B.种类相同

C.债务均到期 D.债权均须合法

34.下列各项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是( )。

A.超越代理权 B.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C.自己代理 D.双方代理

3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包括对方( )。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丧失商业信誉

C.提出解除合同 D.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36.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 )的,丧失继承权。

A.过失杀害被继承人 B.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

C.遗弃被继承人 D.虐待被继承人

37.下列各项中,权利有效期为十年的是( )。

A.发明专利权 B.实用新型专利权

C.注册商标专用权 D.著作财产权

38.著作人身权中,( )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A.发表权 B.署名权

C.修改权 D.保护作品完整权

39.下列各项中,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 )。

A.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B.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运输的便利条件

C.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作为商品的名称,并足以造成混淆的

D.销售自己的注册商标标识

4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专利授权方法的是( )。

A.字典编撰方法 B.葡萄酒酿造方法

C.癌症治疗方法 D.盆景栽培方法

四、比较下列概念(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每题5分,共20分)

41.抵销与提存

42.赠与与遗赠

43.隐私权与名誉权

44.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

五、辨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共10分)

45.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

退换”的告示。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

六、法条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每小题10分,共20分)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

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

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4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七、案例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共10分)

48.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商店遂以A、B为被告诉到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试分析:

(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

(2)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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