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ì”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5篇互联网信息公告服务的协议书,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互联网信息公告服务的协议书,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互联网服务协议书
甲方(服务方):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乙方(客户方):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在诚实守信的原则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平等互利,发展业务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共同签署。
第一条:协议范围
1.1.甲方向乙方提供“互联网办税服务套餐”中_________类服务,“互联网办税服务套餐”详见“附件”。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2.1.甲方的责任
2.1.1甲方负责在服务期限内向乙方提供“互联网办税服务套餐”中的服务内容;
2.1.2甲方接到乙方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交等方式提出
关于软件的服务请求后,必须在12小时之内给予响应并提供服务;
2.1.3未经乙方许可,甲方服务人员不得对乙方的财务或业务经营数据进行增删、
修改、复制、传送、记录;
2.1.4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乙方财务或业务数据内容或在公开场
合引用乙方数据。
2.2.甲方的权利
2.2.1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
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2.2保留因技术、设备或国家政策因素等原因对税务业务的服务功能、
操作方法、作出修改、调整和取消的权利;
2.2.3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出的协议规定之外的服务请求;
2.2.4甲方不承担因乙方人员进行非法操作、感染病毒、硬件出现故障
导致的数据混乱、丢失等问题的责任;
2.2.5协议期满后,乙方如不按期续缴下年度服务费,甲方有权暂停对
乙方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3.1.乙方的责任
3.1.1乙方有按期缴纳服务费的义务;
3.1.2乙方在应用过程中发现软件出现异常,应及时与甲方取
得联系,并记录当前故障现象,便于甲方作出诊断;
3.1.3乙方在甲方服务人员服务完成后,配合检查软件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3.2.乙方的权利
3.2.1乙方有权对甲方不履行协议条款的行为向_________投诉,并
保留进一步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投诉电话:_________
3.2.2乙方有权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第四条:付款与结算方式
乙方选择_________类服务,服务费按年支付,费用为_________元/年。
第五条:服务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如到期双方无异议,将自动顺延。
第六条:附则
6.1.若因不可抗拒之原因或国家产业政策变动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都不负任何责任。
6.2.不得更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更改后的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6.3.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附则协议同等有效。因本协议而产生又不能由双
方协商解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有权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6.4.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2:互联网服务协议书
甲方(服务方):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乙方(客户方):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在诚实守信的原则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平等互利,发展业务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共同签署。
第一条:协议范围
1.1.甲方向乙方提供“互联网办税服务套餐”中_________类服务,“互联网办税服务套餐”详见“附件”。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2.1.甲方的责任
2.1.1甲方负责在服务期限内向乙方提供“互联网办税服务套餐”中的服务内容;
2.1.2甲方接到乙方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交等方式提出关于软件的服务请求后,必须在12小时之内给予响应并提供服务;
2.1.3未经乙方许可,甲方服务人员不得对乙方的财务或业务经营数据进行增删、修改、复制、传送、记录;
2.1.4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乙方财务或业务数据内容或在公开场合引用乙方数据。
2.2.甲方的权利
2.2.1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2.2保留因技术、设备或国家政策因素等原因对税务业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作出修改、调整和取消的权利;
2.2.3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出的协议规定之外的服务请求;
2.2.4甲方不承担因乙方人员进行非法操作、感染病毒、硬件出现故障导致的数据混乱、丢失等问题的责任;
2.2.5协议期满后,乙方如不按期续缴下年度服务费,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3.1.乙方的责任
3.1.1乙方有按期缴纳服务费的义务;
3.1.2乙方在应用过程中发现软件出现异常,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并记录当前故障现象,便于甲方作出诊断;
3.1.3乙方在甲方服务人员服务完成后,配合检查软件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3.2.乙方的权利
3.2.1乙方有权对甲方不履行协议条款的行为向_________投诉,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投诉电话:_________
3.2.2乙方有权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第四条:付款与结算方式
乙方选择_________类服务,服务费按年支付,费用为_________元/年。
第五条:服务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如到期双方无异议,将自动顺延。
第六条:附则
6.1.若因不可抗拒之原因或国家产业政策变动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都不负任何责任。
6.2.不得更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更改后的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6.3.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附则协议同等有效。因本协议而产生又不能由双方协商解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有权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6.4.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互联网办税服务套餐(略)
篇3:互联网服务协议书
甲方:
单位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在诚实守信的原则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平等互利,发展业务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共同签署。
一、协议范围
甲方向乙方提供互联网办税软件服务套餐中_________类服务。
二、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负责在服务期限内向乙方提供互联网办税服务套餐中的服务内容。
2、甲方接到乙方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交等方式提出关于软件的服务请求后,必须在__________小时之内给予响应并提供服务。
3、未经乙方许可,甲方服务人员不得对乙方的财务或业务经营数据进行增删、修改、复制、传送、记录。
4、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乙方财务或业务数据内容或在公开场合引用乙方数据。
(二)甲方的权利
1、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因技术、设备或国家政策因素等原因对税务业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作出修改、调整和取消的权利。
3、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出的协议规定之外的服务请求。
4、甲方不承担因乙方人员进行非法操作、感染病毒、硬件出现故障导致的数据混乱、丢失等问题的责任。
三、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有按期缴纳服务费的义务。
2、乙方在应用过程中发现软件出现异常,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并记录当前故障现象,便于甲方作出诊断。
3、乙方在甲方服务人员服务完成后,配合检查软件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二)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对甲方不履行协议条款的行为向_________投诉,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有权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四、付款与结算方式
乙方选择_________类服务,服务费按年支付,费用为_________元/年。
五、服务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年,如到期双方无异议,将自动顺延。
六、附则
1、若因不可抗拒之原因或国家产业政策变动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都不负任何责任。
2、不得更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更改后的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3、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而产生又不能由双方协商解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篇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篇5: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新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卫计委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对自由执业医生的影响
最近在互联网医疗行业内部掀起轩然大波的,是一份据说是内部流传出来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在经过这两天的事件发酵后,我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偶然泄露,很可能是国家卫计委在推行政策之前进行的一次有意试探。
但如果真的这样实施,整个行业都会互联网医患行业都会重创,并没有什么公司受益,包括所有人都认为会受益的微医。
本次《意见》中利空的内容很多,但真正的大杀器并不是人云亦云的“必须结合线下医疗机构提供线上服务”,而是“执业医师注册”的问题。
如果只是线下机构做载体的话,那自建或收购或合作,都可以曲线获得牌照,对实力玩家来说根本不是个问题,但是在林林总总几十条规定中,看似不起眼的一条中提到,医生要在互联网医疗平台开展诊疗服务,必须进行第二执业地点注册,并且要获得原执业单位的同意。有人会说原执业单位可能会变成重重障碍是主要原因,其实这根本不算个事,真正无解的事是执业注册!
执业注册无解,可能出现非法行医
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行医资格全国自由注册的制度,而是以省或者直辖市为属地管辖,跨省必须重新去卫生局换证备案注册,这不免勾起了尘封的回忆,我当年转业回上海的时候也来来回回跑了三次,再体检,单位介绍信和资格审查后才弄好,换句话说,你几乎不可能同时在两到三个省同时进行执业地点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七条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行注册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以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执业医师法的效力要远大于卫计委行政部门出的意见,以法为准。如果要进行跨省同时注册的话,要进行执业医师法的变更,至少是要报人大会或者是上级相关部门审议通过,而无法由卫生部门的单一意见作出决策。
看起来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开了互联网医院的微医似乎受益,可是微医有一条核心竞争力就是平台围绕很多大牌专家打造了医疗团队,服务全国患者,而这些大牌专家多数在北京上海,也是吸引全国患者的关键点之一。
那么即使拿现在业务最好的乌镇互联网医院来说,如果严格执行这个意见,那么最多该载体只能供浙江省内的名医进行第二执业地点注册,超出省外的所有医生理论上都无法在这个载体上进行注册,不但不行,还得主动离开,否则会有系列问题,乃至非法行医的情况发生!
同样的问题出现在春雨和好大夫,即便在银川收购或者合作一家医疗机构,也无济于事,而且行业内几乎所有的平台都以“北上广三甲名医”作为支点去拓展业务,当互联网医疗参照严格的属地化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后,事实上出现了一种历史的倒退,难道决策者认为,各个省市“原汤化原食”的小而散平台,只聚集当地医生,才是真正符合历史进步方向的吗?
法规与医疗改革不符
说完最重大的问题,再来看看下面几个法规,我认为其展现的内容并不符合以科技创新为目的的医疗改革,甚至有些刻舟求剑!
《意见》第十四条提到“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
其实从市场需求和运营效率来说,非常多患者在首诊的时候并不知道他们该看什么病,看错病挂错号的人占门诊的10%~20%的比例。
美国有数据表明,无论是梅奥还是克利夫兰,每年完成的百万次的线上诊疗中,有接近一半的患者是初诊。其实由互联网进行初诊,后面还可以利用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进行以医疗为目的精确分诊和导诊是有效提高供给侧增量,降低全社会就医成本的好办法。
在临床实践中, “首诊”是很难定义的,他来过平台,但这次看诊的不是你,怎么具体规定,如果患者在A机构看过病,在B机构没有看过。那在B机构是算初诊吧?但是如果AB机构做到病历互通互联,那在A机构就诊过后在B机构是否还算初诊呢?
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所谓一定要当面才能做出正确诊疗这本身就是很不合理的。极端来说,你觉得手术的时候是否必须要求外科医生拿着手术刀,站在患者身边为他们进行手术才是唯一正确的?——事实上达芬奇手术机器人,甚至可以通过远程操作为远在千里之外的军舰上的患者提供手术。按照此办法的逻辑,那是医疗风险过大必须禁止的。
我们会考虑互联网诊疗的就医风险,但是其实线下诊疗同样会有风险和误诊。有时候甚至会有蝴蝶效应:很多互联网医疗的用户都是轻症患者,你必须让他们到实体医院求医问药,那患者在就医过程中,行走过程中,会不会有意外发生,就拿在医院中二次感染耐药菌来说其实并不是偶发事件?即便对个体来说是偶然事件,对群体来说却是会有必然事件发生,只是概率的问题。所以只是概率问题,应该交给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选择,而不是一刀切。
同样以所谓面诊为绝对安全而忽视未来科技的进步带来的行业变化,也是很荒.唐的事情。现在有POCT检测、可穿戴监测、第三方检验等方式帮助患者进行辅助诊疗,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疾病初诊在互联网诊疗和面诊之间的区别不大。就算有些现在还有困难,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后也一定可以实现。
而且一棒打死所有的科室首诊是否妥当?有些比如皮肤病,或者一些儿科疾病如感冒,伤风,咳嗽,只需要简单的诊断和对症处理即可。临床常见病占了整个临床诊疗的90%,为片面强调小概率事件而无视卫生经济学规律,可能会导致无效的医疗资源和全社会成本浪费,而这些是完全是可以救助更多的人。即使有一些疑难病症,经过首诊分诊后也能够获得有效的甄别,在这些时候是否一定要让患者跑到医院去看病?我认为不如提升能参与互联网诊断的医生的资质和培训会更为妥当。
《意见》第七条提到“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去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这一点会否有悖于医生自由执业。有不少医生自由执业是自己一个人开诊所,这到底应该理解为机构还是个人呢?如果一定要以机构才能开展互联网诊疗,个人不可以的话,是否有准入性的主体歧视呢?事实上,这个条例根本与国家大力推进的自由执业政策相违背。
篇6:信息服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款项后(入网费大写:_________/年),为乙方提供浏览网站_________类信息,限_________处浏览端口。服务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项目:
(1)免费赠送网站首页文字链接广告;
(2)免费发布供求信息;
(3)热线电话咨询。
3.甲方如发现乙方将本网站所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泄露或将本网内容第三方使用时,有权暂停或终止其服务,并保留追究因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甲方如认为乙方在中国通用塑料信息网所发布或发送的信息,可能会对本网及其他用户或有关第三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有权进行修改或删除。
5.甲方网站提供的各种信息以及会员资料等,仅供乙方参考和查阅,甲方对乙方利用网上信息进行投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网站若因自身技术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浏览信息时,甲方应以其它形式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入网费(人民币:_________/年 ),乙方为_________类信息网员,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乙方应认真保管登录甲方网站时需输入的用户名、密码和其他相关的身份识别参数,并对其保密工作负责。
3.乙方不得将自己专用的用户名、密码和各种机密资料泄露给第三方使用,如若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服务。
4.甲方服务项目仅供乙方内部使用,不得将甲方网站内容转载给他人和单位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如若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服务。
5.乙方在查求甲方网站时,因个人技术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可在使用期限内浏览甲方网站内容,因乙方自身原因未及时浏览或非人为因素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浏览,甲方不负责任。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附则:
1.合同未尽事宜,在附件补充,经双方签字备案后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经济仲裁机构裁定。
2.如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7: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属于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第五条 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所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须科学、准确,注明信息来源。登载或转载卫生政策、疫情、重大卫生事件等有关卫生信息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医疗卫生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信息,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进行登载,不得扩大功效或宣传治疗作用。
禁止制作、发布和登载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六条 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医疗卫生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应当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 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的网站,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网站类别、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申办机构资质证明。
3、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lO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逾期不补齐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 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正式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网站。获准同意的网站,应在其网站主页上同时标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文号。
第十条 已获准开办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开办者主体或者域名、地点、内容等需要变更的,应向原审核同意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医疗卫生网站,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称。
第十二条 卫生部将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开展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及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中,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和卫生行政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关闭网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卫生部公布的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8: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 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 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发布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十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篇9: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篇10: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
(三)未在网站主页规定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书编号的;
(四)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违规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意见的,原审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1月3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印发〈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办法〉的通知》(卫办发〔〕3号)同时废止。
篇11: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发布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发布含有封建迷信、淫秽内容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 发布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四条 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淫秽内容。
第十五条 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 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主办单位提供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开展审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
(一)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
(三)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淫秽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上网用户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对超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提供。
篇12:气象信息服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进一步促进乙方的防灾减灾工作,并以针对性的气象预报服务,有效地、广泛地指导乙方各行业生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生产安全,提高各行业经济效益。应上级政府(部门)要求或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为乙方开通海洋气象网站气象信息服务,具体事宜双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为乙方开通海洋气象网站,并通过该网站为乙方开展综合气象信息服务。现阶段已上网的气象信息内容见附件,今后甲方应根据乙方对气象信息的需求、各行业生产和防减灾工作特点,及时充实和完善网站气象服务信息。
二、甲方应确保网站畅通,做到网站气象信息及时更新,努力做准、做好各类预报服务。
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为进一步提升和完善网站气象信息服务所做的调研等各项工作。
三、乙方要配备专用设备,指定专人负责上网浏览气象信息、做好重要气象信息的传递汇报、提出防减灾建议、指导行业生产、反馈气象服务效益、提出对网站气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四、甲方网站实行会员制管理,每户设置一个用户名和一个密码,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外单位或个人泄露、转让用户名和密码,否则会对乙方自身正常使用本网站造成较大影响,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五、乙方协议使用海洋气象网站的部位为:本单位使用。
六、鉴于现阶段全球气象科技水平的限制,气象预报还不能做到完全准确无误,因此甲方并不承担某些因预报不准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相关的'法律责任,但甲方应尽力做好、作准预报服务。
若乙方(或下属单位)从事远程海上作业,甲方建议在参考甲方预报的同时,要综合参考各上级气象台及临近作业海区其它气象台站的气象预报,使生产决策做到全面、准确,以确保安全生产。
七、本协议规定服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在获得甲方网站气象信息服务的同时,向甲方交付年度预报服务经费(大写:_________)。
上列款项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一次性汇入甲方银行帐户。(甲方帐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3:气象信息服务协议书
气象信息服务协议书模板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进一步促进乙方的防灾减灾工作,并以针对性的气象预报服务,有效地、广泛地指导乙方各行业生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生产安全,提高各行业经济效益。应上级政府(部门)要求或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为乙方开通海洋气象网站气象信息服务,具体事宜双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为乙方开通海洋气象网站,并通过该网站为乙方开展综合气象信息服务。现阶段已上网的气象信息内容见附件,今后甲方应根据乙方对气象信息的需求、各行业生产和防减灾工作特点,及时充实和完善网站气象服务信息。
二、甲方应确保网站畅通,做到网站气象信息及时更新,努力做准、做好各类预报服务。
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为进一步提升和完善网站气象信息服务所做的`调研等各项工作。
三、乙方要配备专用设备,指定专人负责上网浏览气象信息、做好重要气象信息的传递汇报、提出防减灾建议、指导行业生产、反馈气象服务效益、提出对网站气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四、甲方网站实行会员制管理,每户设置一个用户名和一个密码,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外单位或个人泄露、转让用户名和密码,否则会对乙方自身正常使用本网站造成较大影响,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五、乙方协议使用海洋气象网站的部位为:本单位使用。
六、鉴于现阶段全球气象科技水平的限制,气象预报还不能做到完全准确无误,因此甲方并不承担某些因预报不准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相关的法律责任,但甲方应尽力做好、作准预报服务。
若乙方(或下属单位)从事远程海上作业,甲方建议在参考甲方预报的同时,要综合参考各上级气象台及临近作业海区其它气象台站的气象预报,使生产决策做到全面、准确,以确保安全生产。
七、本协议规定服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在获得甲方网站气象信息服务的同时,向甲方交付年度预报服务经费(大写:_________)。
上列款项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一次性汇入甲方银行帐户。(甲方帐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4:互联网的信息安全协议书
甲方:_单位
乙方:_单位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因为工作关系向乙方提供电脑和网络系统,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电脑和网络系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据此双方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承诺不利用甲方提供的电脑制作、复制、发布、转摘、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⑴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
⑵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⑶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⑷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⑸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⑺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单间租房协议书)
⑻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权益的;
⑼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网络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电脑和网络系统发送垃圾邮件、攻击其他网络和计算机系统,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危害互联网信息安全的行为。
四、乙方不得通过甲方网络系统利用单位QQ群及电子邮箱传播不负责任、造谣滋事、煽动偏激情绪、制造恐慌气氛、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等各种有害信息。
五、乙方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单位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向与单位业务无关的第三人传递、转发或抄送单位商业机密信息。
六、乙方应当时刻提高保密意识,不得与单位业务无关的任何人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单位机密信息。
七、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扣罚乙方当月工资的10—20%,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名:
签名: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篇15:互联网的信息安全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网络信息资源的安全,促进idc接入服务有序发展,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服务器,是乙方向甲方租赁使用或托管的服务器资源、自主网络空间等。
第三条 此协议遵循文明守法、诚信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协议内容
(一)乙方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文明使用网络,不传播色情淫秽信息以及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
(二)乙方保证不传播侮辱或贬损其他民族、种族、不同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的信息;
(三)乙方保证不传播造谣、诽谤信息以及其他虚假信息,不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四)乙方保证不传播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五)乙方保证对跟贴内容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及时删除违法和不良跟贴信息;
(六)乙方保证不利网络资源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不危害他人计算机信息安全。
第三条 乙方申请的信息资源只能供自己使用,不得转让或出租。由于转让或出租造成的不良后果,乙方将承担直接和连带责任;
第四条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网站需先备案后接入,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乙方承诺并确认: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甲方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第五条 甲方应保护乙方资料。未经乙方充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乙方的相关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七条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 方: 乙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