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可西”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残疾儿童预防和康复的工作方案,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残疾儿童预防和康复的工作方案,欢迎您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残疾儿童预防和康复的工作方案

篇1:残疾儿童预防和康复的工作方案

残疾儿童预防和康复的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1、到全市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2、高危儿、出生缺陷儿、残疾倾向儿筛查率≥80%;

3、高危儿、残疾倾向儿、残疾儿管理率100%;

4、各种资料数据上报及时、准确率100%。

二、实施措施

(一)明确职责

1、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高危儿筛查、出生缺陷监测、残疾倾向儿早期干预和残疾儿康复的实施工作。

(1)成立业务技术指导组织,每月召开一次网络成员例会,对网络成员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利用例会收集有关工作数据和资料。

(2)对网络成员单位上报的高危儿分别在出生后42天、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进行追访和干预。

(3)对各网络成员单位上报的和追访出的残疾倾向儿与残疾儿进行早期干预和康复治疗。

(4)定期向市卫生局汇报全市高危儿筛查、出生缺陷监测、残疾倾向儿干预和残疾儿康复等工作开展情况,并协助卫生局做好质控工作。

2、市直接产医疗机构:负责做好本单位出生的高危儿筛查、出生缺陷监测登记上报工作。建立出生高危新生儿、出生缺陷儿筛查、登记、报告制度,要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和高危儿评价纳入产科工作常规并由专人负责,对筛查出的高危新生儿、出生缺陷儿及时进行登记、填卡,定期上报。

3、乡镇卫生院、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孕产妇围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工作。建立出生高危新生儿、出生缺陷儿、残疾倾向儿和残疾儿筛查、登记、报告制度,要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和高危儿评价纳入产科工作常规,把残疾倾向儿和残疾儿童筛查纳入儿童保健工作常规并由专人负责,对筛查出的高危新生儿、出生缺陷儿、残疾倾向儿和残疾儿及时进行登记、填卡,定期上报。减少和预防我市出生缺陷儿和残疾儿童发生。

(三)、开展培训

1、培训对象:市直各接产医疗机构妇产科医师或助产师、各乡镇卫生院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产科医生、儿保医生。

2、培训内容:

(1)残疾倾向儿童的界定

(2)5项简易筛查法

(3)残疾儿童的`界定

(4)出生缺陷的界定

(5)信息资料收集与上报

三、督导评价

1、督导评价内容

(1)相关技术掌握情况

(2)相关资料的完整性

(3)高危儿、出生缺陷儿、残疾倾向儿和残疾儿漏报率

(4)高危新生儿的回访率

(5)残疾倾向儿干预和残疾儿康复效果

2、督导评价方法

各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质量控制,包括相关知识的掌握、上下数据的一致性、资料的完整性,使漏报率控制在3%以下。市卫生局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检查,对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不履行职责不执行筛查和报告制度导致残疾儿童发生者,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篇2: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总结

一、康复救助范围

具有县户籍(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14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和孤独症儿童。

二、康复救助内容

(一)机构康复训练。由定点康复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

(二)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三)医疗手术补助。为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等,对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费部分给予一定补助。

三、康复救助标准

(一)机构康复训练

1、听力、言语、智力和孤独症儿童康复: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0元。

2、脑瘫(肢体)残疾儿童康复: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0元。

(二)辅助器具适配

1、听力残疾儿童:为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助听器。助听器救助标准每人不超过7000元。每人仅限1次。

2、脑瘫(肢体)残疾儿童:根据适配机构评估,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适配辅助器具。

(三)医疗手术救助

1、人工耳蜗手术补助。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等相关费用报销后,自费结算部分,予以一次性补助1万元(1万元以内实报实销)。每人仅限1次。

2、肢体残疾矫治手术补助。对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实施手术的,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等相关费用报销后,自费结算部分,每年予以一次性补助10000元(10000元以内实报实销)。每人每年仅限1次,每人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3次。

四、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其他康复资金中列支。所有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验收核发”的管理原则。对项目未实施或未实施完毕不得报支;违反项目规定的不合理支出不得报支;支出票据不规范的不得报支。对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截留、挪用项目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有权拒拨资金,监察部门对群众有反映的问题要重点查处,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有效、安全、规范运行。

篇3: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总结

一、服务对象

送教上门指对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进行上门教育的教学方式。义务教育阶段送教上门的对象为符合入学条件,且持有残联部门发残疾人证(登记)因身体等各种原因确实无法到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需专人护理,但基本具备接受教育能力,且愿意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义务教育阶段6-16周岁中重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中重残少儿”)。

二、服务目标

送教上门服务是以送教学校教师为主,乡镇、社会志愿者参与的施教队伍,为中、重残少儿提供包括认知课程、适应性课程、身体康复等教育及训练课程,发展其教育潜能,提高认知、适应生活、适应社会的能力,同时注重家长的康复知识训练,让中、重残少儿享有享受教育权利,逐步融入社会。

三、服务原则及时间

(一)服务原则

1.就近原则:按学校服务地段就近送教。

2.自愿原则:尊重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意愿,在自愿的基础上,送教学校与残疾儿童少年家庭平等协商,签订送教上门协议书。

3.免费送教原则:送教上门属义务教育范畴,对接受送教的家庭及个人不收取任何费用,实行免费教育。

4.示范教育和指导家长相结合原则。

5.医教结合原则:坚持科学康复训练与实施义务教育相结合,兼顾学习与康复。

6.因人施教原则:根据中、重残少儿学生接受教育的能力制定个别计划,循序渐进施教。

以送教上门服务为主,以社区教育和远程教育为辅。

(二)服务时间

每个服务对象原则上按每月2次,每次3课时(包括学生教育教学、康复训练及家长培训等)开展送教工作,每学年不少于60课时。提供送教上门服务的学校要制定送教服务工作日程表,签订送教上门服务协议,定期提供送教服务。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送教时间的,要及时与送教对象的家长(或监护人)沟通,并另行确定送教时间。

四、送教内容

送教上门老师应根据每个中、重残少儿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积极开展中、重残少儿身体康复、心理康复、潜能开发、认知能力、语言能力、运动协调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训练等。

(一)教学内容

学科类知识:送教教师根据中、重残少儿学生的实际水平选备教材内容和知识点,运用家庭资源及其他本土资源进行认知教学、生活自理训练。

(二)康复训练

针对残疾类别、程度及其他方面的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制定个性化的教育康复计划,设置相应的教育康复课程。教育康复课程以提高认知和适应生活、适应社会能力为目标,突出进行功能补偿和潜能开发,主要以认知课程、康复训练课程和生活适应课程为主。认知课程包括生活语文、生活数学、唱游律动、绘画手工、运动保健、信息技术等;康复训练课程主要是动作、感知觉、沟通交往、情绪行为等;生活适应就是生活自理能力、简单家务、自我保护、适应社会的能力。

(三)保健指导

送教老师或送教志愿者对家长进行保健、康复常识培训和专业康复指导,采取医教双向、家校合育的办法。各送教学校要积极与妇幼保健院康复中心等医疗部门联系,开展医教双向服务工作,即医疗康复机构定期到家送医疗康复,学校定期到家送教育。

五、送教形式

多形式开展服务。提供送教上门的学校可根据服务对象情况,灵活选择送教上门的服务方式,送教的基本形式,灵活设点,个性教学,远程互动,精准送教。

(一)集中送教。可以选取居住地集中的某个家庭、社区场所或资源教室作为集中送教点,由家长带孩子到送教点,采取一对多形式集中送教。

(二)分散送教。对居住较分散、离学校路途较远的不能参与集中送教的残疾儿童少年,组织送教教师入户,开展一对一送教上门服务。

(三)远程送教。对因在康复机构、长期居住外地等原因不方便教师进入家庭开展送教上门服务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通过电话、微信、QQ 互动等方式,开展远程课程资源同步辅导,实时指导教育康复训练。

六、保障措施

(一)将“送教上门”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纳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同等享有每人每年陆仟圆(6000元)的财政公用经费的拨款,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用于送教教师购买意外保险费、交通费、误餐费等。

(二)保障教师权利和安全。对承担 “送教上门”工作的学校在 师资、经费 、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和保障。每次到家庭(分教点)开展送教服务应有2名及以上送教人员,白天时间进行。各送教学校积极协调乡镇政府、村委等部门共同做好送教服务人员的安全工作。

(三)学校要结合实际做好“送教上门”人员的工作量标准确定。送教上门服务的`教师按每次3课时计入教师工作量,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同等条件下职称优先评聘。

七、实施方法

(一)加强领导

成立上林县教育局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送教上门”服务相关工作。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县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由县教育局各股室负责人、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特教学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基教股,办公室主任由覃志金同志兼任,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成员由县教育局各股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我县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送教上门”服务工作。同时,各义务教育学校、特教学校也要成立“送教上门”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共同抓好落实。

(二)明确职责

各送教学校要将送教上门服务纳入学年工作计划和教学常规工作中,形成常态化管理。选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热爱残疾学生,思想、业务水平较高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开展“送教上门”实施教学指导服务工作,确保中、重残适龄少儿接受义务教育。

(三)精准施教

1.各学校要全面排查本辖区内残疾儿童、少年失学辍学情况 ,对失学辍学学生因人施教,对生活能够自理的轻、中度残疾适龄少儿及时通知他们到普通学校或特教学校读书。

2.对因生活不能自理等客观原因暂不适宜到学校进行教育的残疾适龄少儿采取送教上门的办法。

3.对不适宜送教上门的多重残疾适龄少儿,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缓(休)入学申请,经县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后送教学校、村委(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审核同意后,报县教育局审批。

4.对县残联无法提供名单的无证的适龄残疾少儿,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委排查出来后,我局再将任务分配到各相关学校,全部开展送教上门工作。

八、工作要求

残疾儿童预防和康复的工作方案(一)提高认识。各学校要高度重视送教上门服务工作,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与机制体系,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负责人与具体责任人。在工作中,要积极从各方面为送教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切实保障 “送教上门”落到实处。

(二)制定方案。承担送教上门服务的学校,要按照送教上门服务学生的分配情况及有关表格,按照县教育局的工作要求,制定学校的送教上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包含送教服务负责人、学生名单、具体实施教师、送教时问安排、个别化教育康复计划等内容。各学校送教方案于20xx年9月24日前报县教育局基教股。同时,每个月的28日前,各送教学校要上报本月开展送教有关图片、送教内容等相关材料到县教育局基教股邮箱:

(三)建立档案。送教学校建立“送教上门”工作档案,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发展评价资料,教学过程资料,个别化教育方案、训练记录、“送教上门”工作图片等。

(四)加强考核。送教上门服务纳入教育综合督导内容,县教育局将加强考核监督,不定期组织巡回指导和检查督导。各学校要把送教服务的工作量计入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并在绩效工资、评优评先、职称评聘、年度考核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

(五)确保安全。要高度重视送教服务教师人身安全,加强对送教服务教师人身、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原则上开展送教服务入户 时,至少要两人同行。教师在送教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要及时上报学校、村委(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局,联动解决。

篇4: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总结

20xx年,任城区被确定为省级“十四五”残疾儿童早期干预项目试点区。“十四五”残疾儿童早期干预项目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实现新时代残疾儿童康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

任城区被纳入全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试点地区以来,积极贯彻落实各级残联文件精神,区残联、区卫健局、区妇幼保健院等相关部门不断探索创新,多措并举扎实推进残疾儿童早期干预试点工作。市、区两级残联第一时间成立工作督导小组,定期督导项目进展情况。

任城区妇幼保健院作为承担残疾儿童早期干预试点服务项目的实施单位,多年来积极进取、大胆创新,在探索中寻求新发展,行业内首次提出“做女性全生命周期保健”概念,按照全生命周期保健服务链条关系,全面实施“临床带保健,保健促临床”发展理念,同时将中医植入临床保健,使“保健、临床、中医”三驾马车多轮驱动齐头并进。一次次在医院遇到危机时,势如破竹,挽救医院,促进了任城区妇幼健康服务事业发展。

专科优势赢得先机 统筹策划闭环管控

近年来,任城区妇幼保健院在儿童早期干预、残疾预防和康复救助等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五位一体”助残服务模式的创新成果在行业界得到了充分印证和中国妇儿工委、中国妇幼保健协会的认可,并授予全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培训基地”荣誉称号。针对省级“十四五”残疾儿童早期干预项目,任城区妇幼保健院在区残联的正确指导下,依托妇幼三级网络,及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遴选业务骨干,组建由医师、康复治疗师、幼儿教师、心理教师组成的专业干预团队,制定工作方案,抓细节、定流程,以“快节奏、高效率、见实效”全面落实残疾儿童早期干预试点筹备、落地工作,全力保障残疾儿童早期干预试点服务项目顺利开展、科学实施。

在“十四五”残疾儿童早期干预项目实施过程中,任城区妇幼保健院充分依据自身重点专科优势,借助妇幼县乡村三级网络服务平台,组织辖区镇街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儿童保健主任多次召开“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座谈会,明确残疾儿童早期筛查的意义和转诊的必要性,提高基层儿童保健人员残疾预防意识,全面实施“孕前-孕期-新生儿-儿童”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管理,闭环管控,做到“早发现、早转诊、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实现“精准筛查、精准诊断、精准干预”,确保残疾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干预效果。

服务前置重在预防 源头管理疏而不漏

残疾儿童早期干预项目的实施重在一个“早”字,关键在“预防”。任城区为了从源头上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重点加强婚前、孕前的健康宣教和健康检查,近年来持续保持免费婚检率100%,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率100%;与此同时,从孕期抓源头,严格执行“绿、黄、橙、红、紫”五色专案管理制度,根据不同风险程度在《母子健康手册》上进行标识,分级管理,重点人群专人专案、动态监测,加强产前、产时及产后筛查服务。

在0~3岁儿童健康管理上,结合母子健康手册的使用,对辖区医疗机构做好儿童残疾筛查培训。对高危儿进行专案管理,依据不同危险因素和危险程度,制定个别化随访频次和随访内容,及时关注和跟进高危儿的体格、精神、心理行为发育情况。全面开展儿童神经心理发育预警征、DDST、克氏量表筛查,对筛查出可疑或异常儿童进行及时转诊。通过医学诊断及评估确定早期干预服务对象,接案建档,进行康复干预前评估,根据教育评估和家庭评估结果制定个别化干预计划,提供家长培训、亲子同训、家庭环境评估与康复指导等服务。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人群,不断提高儿童健康质量。对残疾儿童给予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系统的康复干预,以促进良好发展。

夯实内功增强技能 特色干预提升效果

任城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中心(任城区妇幼保健院儿童康复科)在区残联、区妇幼保健院的亲切关怀、大力支持和正确领导下,积极参与试点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服务人员系统学习《山东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服务规范》,不断实操演练,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康复模式,进一步夯实专业基础,提升专业技能。对项目内儿童进行系统评估,与家长签订服务协议,制定康复方案。在做好个体训练的同时加强亲子同训,采用亲子游戏、亲子运动、亲子手工、感统训练、引导式教育、融合教育文化课、奥尔夫音乐教育、言语治疗等多种形式提升残疾儿童康复质量。充分借助任城妇幼中医特色、开展“儿童健脑益智推拿”绿色治疗。定期举办家长课堂、实操培训,普及儿童养育及教育知识、康复基础知识,常见疾病预防及护理,指导家长有针对性地进行家庭干预,并进行不定期家访,形成“机构干预为主、家庭同步参与”的干预模式,多方位提升干预康复效果。

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加大力度稳步推进

任城区还通过融媒体扩大对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服务项目的宣传力度,制作项目宣传版面、宣传折页、专题片、微视频等向全社会普及早期试点干预项目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惠残助残政策,扩大宣传面,争取让更多有需求的儿童享受政策。

任城区早期干预试点项目自实施以来,持续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力度,不断完善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服务内容,准确发挥中医药在康复诊疗的特色作用。任城区妇幼保健院全体人员以饱满的热情、专业的技术水平、贴心的优质服务也赢得了残疾儿童家长和社会的广泛赞誉。此项目也在任城区残联、区妇幼保健院等相关部门敢于创新、不断进取的工作作风下卓见成效、频出亮点,逐步形成了一个个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助力残疾儿童早期干预项目的稳步推进。

篇5: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总结

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是2022年省重点民生实事之一。“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开展以来,市残联以“三个确保”扎实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各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日前,据了解,我市已提前超额完成省下达的2535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目标 任务 ,完成率 为109.15%,赢得了残疾儿童家庭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肯定。

精心准备,确保部署到位。

今年 1月,市政府残工委制订下发2022年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暨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工作会议,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市残联与各县区残联分别签订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目标责任书,为提前完成省定目标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为有效跟进工作进度,市残联对各县区残联、定点机构儿童康复转介情况和服务情况实行周通报制度,对完成较慢的县区进行通报。

澄清底数,确保应救尽救。

市残联充分发挥牵头、组织、指导作用,调动一切力量,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筛查登记和康复转介等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作用,全面做好春节期间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摸底排查;加强与卫健体部门对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筛查登记工作;充分调动各定点机构的技术力量,深入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残疾儿童健康检查和康复筛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各县区残联康复部经办人员,本着让信息多跑路、到场办理转介手续最多跑一次的原则,积极主动为残疾儿童办理转介手续。

跟踪督导,确保安全管理。

市残联全面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管理,下发相关文件,要求全面做好排查、封闭管理工作,坚持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切实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组织抽调专人检查、抽查或暗访定点机构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不出现安全和疫情隐患。

篇6: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总结

一、送教对象

送教上门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经县教育局残疾儿童专家评估委员会认定,不能坚持到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包括在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治疗和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残疾儿童少年)。

二、送教原则

1、免费教育原则。送教上门属国家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范畴,由学校免费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2、普特结合原则。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相互配合共同负责区域内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送教上门服务工作。

3、一人一案原则。送教服务须在家长认可和配合的基础上建立一人一案,开展相应的有针对性教育服务。

三、送教内容

根据教育部特殊教育三类课程标准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送教对象情况,由送教学校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确定合适的送教内容。

1、制定个别化教学计划。首次送教上门,要通过访谈了解学生现状,针对服务对象的生理心理特点、残疾类别和个人潜能,做好相关专业评估,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个别化教学计划。

2、明确具体送教内容。教师开展送教服务时要为服务对象送学习教材,有针对性地开展课程教学和补偿训练,一般应包括康复训练、认知、语言交流、生活自理、学习能力、社会适应和特长培养等方面。

3、强化家长教育意识。要强化家长监护责任和法律意识,引导家长密切配合送教上门工作。送教上门教师要加强对家长的培训,指导家长掌握有关教育补救方法和基本康复训练技能,并根据教学情况布置好家庭训练。

4、送教学校要根据服务对象个别化教学计划和具体情况,确定每学期送教上门时间和课时,保障按计划完成送教任务。

四、服务时间

每个服务对象送教原则上达到每月2-4次。

五、工作步骤

1、确定送教上门对象:每年5月上旬,由县残联将当年8月31日达到入学适龄的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资料整理汇总后,造册交县教育局,要确保登记资料的真实有效。

2、落实送教教育机构:每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由县教育局成立专门评估组织、统筹安排,参考家长意愿、家庭状况、儿童情况、残疾类型等因素确定每一名儿童的送教责任学校。各责任学校要及时与送教对象家庭签订送教协议,确定送教内容和方式,并形成具体方案,做好过程记录,建立工作档案。条件允许情况下,在大型学校建立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教具、学具、康复训练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3、开展送教上门服务:每年9月启动送教上门工作,建立学籍。9月20日前各校将送教上门教师、学生及《方案》报我局基础教育科存档。为方便管理,可单独设立送教班。责任学校要成立专门送教上门工作领导组,由校长任组长,全面负责本校送教上门工作。要根据送教对象康复情况确定送教周期,每次送教安排3-4名热爱特殊教育事业、责任心强、关心残疾学生、业务水平较高且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及辅助人员。实现一生一档,认真填写《------学校送教上门手册》,对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发展评价、教学过程、方案调整、训练记录等图片音像资料列入档案,并妥善保管。

4、做好工作成效拓展。定期进行个案对比评估,及时调整教育方案,鼓励康复效果好的学生定期到特教资源中心或资源教室进行集中康复训练,参与社区(村镇)生活体验,促进伙伴交流和融合教育。

六、保障措施

1、成立组织

为开展好区域内的适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和精准服务工作,由教育局负责统筹“送教上门”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2、部门配合

相关部门要将文件精神传达到送教上门服务区域所在地政府(乡镇、村),当地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送教上门工作;各责任学校对送教上门人员的工作量标准确定、津贴发放等工作给予支持。将送教上门的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其生均公用经费用于送教上门工作。

3、经费保障

送教上门经费由主管部门根据送教学生数核拨,专款专用。学生家庭及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送教上门经费主要用于:(1)购置相关教学设备、教材、慰问品;(2)补助送教人员课时费(3)送教上门人员的交通费、差旅费。

4、教学保障

承担送教上门的责任学校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每学期初、学期末各召开1次业务指导组及送教上门教师工作会,研究计划、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学期中不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和教研工作会议。

(2)教研部门和特教学校负责送教上门工作的业务指导,定期组织送教教师开展教育科研、业务培训、专题研讨等活动,加强对送教上门的过程管理和业务指导。要特别突出对送教教师的康复知识培训,提高送教上门服务能力。

(3)把握“送教育、送知识”和“送关爱、送政策”相结合的方式,积极与送教服务家庭沟通,让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明确送教上门的意义和自己孩子通过送教上门的方式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政策。

(4)建立“送教上门”档案。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评估资料、教学过程等相关文字、图片、音像资料。

(5)保证“送教上门”时间。送教对象的教学时间由送教教师与家长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达到每月2-4次,每次教学时间不少于60分钟(包括学生教育教学时间、康复训练及家长培训指导等)。

5、加强指导和督导

由县教育局定期组织人员对各责任学校的“送教上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并对存在的问题给予指导和帮助。将送教上门工作列入对各责任学校检查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学校和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篇7:预防溺水工作方案

为有效预防溺水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旅游环境,根据市委主要领导关于“应针对近来频发的事故,采取扎实有效的综合措施加以防范,保护群众人身安全”的批示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xx市预防溺水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市水利局、市城建局、市海事局等部门主要领导及县区政府、xx岛旅游区管委会、市旅游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监局,统筹负责预防溺水事故的信息通报、工作协调和综合巡查等工作。

二、工作时间

每年4月至10月作为我市预防溺水工作的重点时间。

三、重点区域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以下区域作为预防溺水的重点区域:银滩景区、金海湾红树林生态旅游区、银滩东区冯家江口海岸、侨港海滩、冠头岭南氵万海滩、xx岛海岸、海滨公园-高德大桥沿线海岸、星岛湖、南流江、牛尾岭水库、鲤鱼地水库、清水江等全市江河湖泊水域;因建设项目开挖工地形成的人工水塘等区域。

四、主要工作内容及分工

(一)加强预防溺水宣传。充分利用xx电视台、xx日报、xx晚报、xx365等网站、短信、微信及大型户外宣传广告牌、宣传资料形式对市民、游客及学生进行全方位的涉水安全教育,提高广大游客、市民和学生等群体对预防溺水的自我防范意识。

(二)实施分区重点监管。根据我市预防溺水的区域分布情况,建立分区负责制,各责任部门对责任区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加大人工监控、加大流动巡查、对所辖区内易于发生溺水事故的水域设置醒目警示牌及安全提示标语;在危险水域设置隔离带、防护栏,并安排宣传车进行巡回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重点景区、重点地段、重点水域进行管理监控,确保不发生或少发生溺水事故。具体区域责任分工如下:

1.银滩景区、金海湾红树林景区。

2.银滩东区冯家江口海岸一带、侨港海滩、冠头岭南万海滩。

3.海滨公园-高德大桥沿线海岸。

4.xx岛海岸。(责任单位:xx岛旅游区管委会)

5.星岛湖、南流江、牛尾岭水库、鲤鱼地水库、清水江等其他江河湖泊水域。(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6.因建设项目开挖工地形成的人工水塘等区域。(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三)分类监管,确保防溺水安全管理常态化。预防溺水,重在防范。旅游、教育、水利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针对游客、学生及市民的溺水隐患,做好分类监管,尽力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意识,确保预防溺水的安全管理工作防范于未然。

1.督促银滩等重点涉水旅游景区设立游泳区和非游泳区、配备足够的救生设施和救生人员,加大救生和施救技能的培训,制定应急预案、开展救生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生的能力;督促市内各主要饭店,特别是临海酒店加大对游客游泳安全的提示工作;做好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预防溺水知识的培训工作;做好自驾车游客等散客游泳安全的提示工作。(责任单位:市旅游局;配合单位:xx旅游集团、县区政府、xx岛旅游区管委会)

2.做好我市中小学校学生预防溺水的教育和督查工作;通过指导学校组织家长会,签订家校防溺水安全责任书,利用家校通短信平台或印发《告家长书》等形式,确保中小学生家长全面了解中小学预防溺水相关要求;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学生安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对重点水库重点地段进行监管,通过树立公益告示牌、在水库周边张贴告示和安排专人巡查等方式,引导群众尽量不要在水库等危险区域进行游泳。(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4.加强对各房地产施工单位施工工地的管理,对于因施工形成的坑洞和水塘等进行统一排查,登记造册,督促业主采取严格的封闭措施进行有效封闭,并在醒目位置树立警示牌。对于不能确认业主,存在时间较长,存在重大溺水隐患的施工场地要采取措施进行封填或者封闭。(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5.做好辖区内非游泳区海域和河流等区域的监管,指导各水域区域乡镇、村委做好对群众预防溺水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在各重点地段和区域设置预防溺水警示标志,组织开展巡查活动,对在无安全设施和安全人员管理水域进行游泳的行为进行劝阻。(责任单位:县区政府,xx岛旅游区管委会)

6.对非法海上客运进行严厉打击,加强巡逻,严格执法,防止意外涉水事故发生。(责任单位:xx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预防溺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市滨海旅游的安全形象,责任重大,各部门对此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二)狠抓落实,确保实效。各部门要根据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责任目标和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有领导负责,有专人跟踪、有措施落实,有经费保障,确保各项预防溺水的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综合巡查,加强督查。在每年预防溺水的重点时间段内,由市安监局牵头、市预防溺水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人员组成综合巡查组,每月定期对各预防溺水重点区域和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形成巡查情况报告上报领导小组。

(四)严格职责,责任追究。各部门要统一服从指挥,各负其责做好防溺水的综合管理工作。确保工作成效。对于推诿扯皮,责任不清或因工作落实不力造成预防溺水效果未落到实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及人员责任。

篇8:预防溺水工作方案

夏至将至,天气渐热,我校所在地区频临沿海,周边江河水库众多,极易发生学生溺水事故,为防止学生溺水,确保学生生命安全,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我校决定开展预防学生溺水安全教育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政府和教育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学生的防溺水意识和家长的监管责任,加大学校安全管理力度,完善各项措施,动员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同维护学生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以不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溺水事故为目标,全面清查学校周边水域,落实防护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增强工作实效,坚决杜绝溺水事故的发生。

三、活动时间

从现在起到20xx年10月份

四、组织机构

成立预防学生溺水安全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由xxx校长任组长,xxx任副组长,各班班主任老师为领导小组成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学校要切实提高对做好防溺水事故重要性的认识,要结合气候特点,提前谋划,及早行动,制定工作方案,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对因思想不重视,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二)明确职责,坚持推行“一岗双责”制度。学校要高度重视,把防溺水安全教育放在夏季学校安全工作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好,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等工作原则和要求,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人、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都应自觉担负起对学生进行防溺水安全教育的责任。

(三)快速反应,及时做好处置和上报工作。要严格信息报送制度,遇有突发事件,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妥善处置的同时,要及时、如实上报相关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迟报、漏报。

篇9:预防近视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学校成立了预防近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副校长由德育副校长和教学副校长及工会主席担任,成员包括科室主任、年级组长和班主任、团委书记等。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形成了从上到下,从领导到教师到学生,齐抓共管的防治体系。全校师生要充分认识做好保护视力、预防近视工作的重要性。要把预防近视工作作为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重要内容之一,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二、加大宣传,普及知识。

学校将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学生预防近视眼基本知识与要求》,在师生及家长中,广泛、深入开展视力保护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板报、墙报、班会、宣传栏、国旗下讲话等多种形式,经常性宣传科学用眼、预防近视等眼保健知识,培养学生爱眼、护眼意识,养成正确的读写姿势和用眼卫生习惯。教师要懂得防治近视眼的知识,熟悉有关制度和措施,培养学生良好用眼卫生习惯。向家长宣传保护视力的重要性和预防方法,积极争取和动员家长及社会的参与,扩大宣传效果,形成全社会都来重视并参与预防近视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建立制度,强化保健。

学校制订预防近视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强化预防近视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建立眼保健操的检查评比制度,强化对学生眼保健操的检查,随时纠正学生读写姿势,促使学生培养良好的读写习惯和用眼卫生习惯。合理安排好课程与活动,组织形式多样的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建立定期视力监测制度。建立家校联系制度,把每学期视力检测结果通知家长,督促家长一起教育与培养学生注意用眼卫生,形成良好习惯。每天眼保健操检查结果纳入班级一日常规考核之中。做眼保健操应注意双手干净,做到穴位准确、手法正确、力度适当。建立学生课桌椅调整制度,每学期初专人检查各班落实情况,从根本上保证近视得到有效预防。

学校按照《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中关于用眼卫生对环境的要求,切实改善学校教室采光与照明、课桌椅配置、黑板等教学条件。保证教室内所有学生合理的用眼距离,提供符合标准的教室采光要求以及照明设备,提供与学生身高相符合的课桌椅,教室黑板做到完整无破损、无反光。

四、具体措施。

1、学校确保教室采光照明符合国家标准,照明度分布均匀。同时配合班主任及时根据学生身高,调节课桌椅高度。

2、定期检查视力,校医室每学年对学生视力状况进行两次检查,做好登记。对有视力下降趋势和轻度近视的学生进行分档管理,并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关防近措施。发现下降,及时向家长反馈信息,督促学生尽快做进一步检查和纠正。

3、课桌椅符合卫生标准,桌凳高度与学生身高的比例相称,每月调换学生座位一次。

4、认真做好新版眼保健操,积极推广家庭护眼按摩操,力求按揉穴位要准确,手法要适当,用力不要过轻过重,以穴位感到酸胀为宜。教师随时纠正学生不良用眼行为及习惯。

5、要求教师做到“三不”:

(1)上课板书工整、字迹不要过小;

(2)充分发挥课堂教学效率,不拖堂;

(3)严格执行课表,不变相占用学生的活动课时间。

6、培养学生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读写时保持正确体位和姿势,做到三个“一”(眼书距离一尺,胸与桌后缘一拳,手距笔尖一寸),坚持“二要,二不要”,“二要”是:(1)读写姿势要端正,眼离书本距离一尺;(2)连续读书1小时应休息或远眺10分钟。“二不要”是:(1)不要在光线暗或直射阳光下看书、写字,不要边吃饭边看书;(2)不要在走路、躺卧和晃动的车上看书,看电视要有节制。

7、保证体育活动的时间和质量。坚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制度。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认真开展丰富多彩的户外体育活动,切实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一小时大课间阳光体育活动。强健的体魄不仅可以避免全身性疾病,而且也有利于眼球的正常发育。另外,要加强营养,防止过劳,生活要有规律。

8、劳逸结合,按时作息。严格按照规定的课程计划,安排每周课程和作息时间。依据学生学习和生活规律,按照静动结合、视近与视远交替的原则安排每天课程与活动。保证学生每天至少有8小时睡眠。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到不拖堂。严格控制考试的科目与次数,限制课外作业量。每科每天的作业量不超30分钟。

9、做好家长与社会宣传工作,向家长宣传保护视力的重要性和方法,使家长能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督促学生合理安排时间。

10、充分动员,广泛宣传。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经常性宣传科学用眼、预防近视等眼保健知识,培养学生爱眼、护眼意识,养成正确的读写姿势和用眼卫生习惯,从真正意义上起到预防作用。

篇10:《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全文

2017年《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全文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已经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公益宣传。

国家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捐助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兴建相关公益设施。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研究和应用,提高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对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条 残疾预防工作应当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开展下列残疾预防工作:

(一)实施残疾监测,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

(二)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

(三)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

第十二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在开展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防控,心理保健指导等工作时,应当做好残疾预防工作,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残风险,加强临床早期康复介入,减少残疾的发生。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救灾等部门在开展交通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时,应当针对事故、环境污染、灾害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

第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收集、汇总残疾人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承担新生儿疾病和未成年人残疾筛查、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残疾和患有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与残疾人联合会共享,并共同组织开展早期干预。

第十五条 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相关知识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致残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提供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学习残疾预防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保证未成年人及时接受政府免费提供的疾病和残疾筛查,努力使有出生缺陷或者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及时接受治疗和康复服务。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成员应当增强残疾预防意识,采取有针对性的残疾预防措施。

第三章 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整合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以下称康复机构)、设施和人员等资源,合理布局,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的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第十九条 康复机构应当具有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的服务场所以及与所提供康复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完善的康复服务管理制度。

康复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鼓励康复机构为所在区域的社区、学校、家庭提供康复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康复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汇总、发布康复机构信息,为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提供便利,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委托对康复机构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根据社区残疾人数量、类型和康复需求等设立康复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组织开展康复指导、日常生活能力训练、康复护理、辅助器具配置、信息咨询、知识普及和转介等社区康复工作。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参加社区康复活动,融入社区生活。

第二十一条 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针对残疾人的健康、日常活动、社会参与等需求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康复方案,并根据实施情况对康复方案进行调整优化。制定、实施康复方案,应当充分听取、尊重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告知康复措施的详细信息。

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歧视、侮辱残疾人。

第二十二条 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人道主义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学习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熟练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格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康复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开展在岗培训,组织学习康复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康复机构等应当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学习掌握康复知识和技能提供便利条件,引导残疾人主动参与康复活动,残疾人的家庭成员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费用予以支付;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并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

国家多渠道筹集残疾人康复资金,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帮助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残疾人康复。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实施高于国家规定水平的残疾人康复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相关机构给予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体系。

第三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辅助器具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单位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人员的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培训进修、表彰奖励等方面,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人员予以倾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执业活动,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残疾预防义务,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承担救治、保障等义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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