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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浅析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对策研究与相关影响分析论文
浅析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对策研究与相关影响分析论文
【摘要】: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实质性区别着手,以不增加建筑业企业“负担”为前提,提出建筑业“营改增”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对策,并分析“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
1、前言
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110号,以下简称“《营改增方案》”),拉开了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大幕。《营改增方案》对建筑业“营改增”的税率与计税方式等主要税制问题作了具体安排,如增值税税率11%,计税方式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等。由于11%的增值税税率相比3%的营业税税率大幅提高,于是普遍认为建筑业“营改增”不是减税而是增负;再由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于是普遍认为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中的税金将无从计算。本文将从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制的差异着手,提出工程造价应对之策,从而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2、税制差异
营业税与增值税是我国长期共存的两大流转税税种,分别适用不同的应税行为。建筑业长期适用营业税,而与建筑业相关的上游行业,如建筑材料、工程设备销售,施工机械设备销售、修理修配却一直适用增值税。然而营业税与增值税在计税方式与会计处理方面却存在显着差异,本文试对此作相关比较。
2.1计税方式
营业税是一种价内税,计税较简单,以营业额(含税价格,即税后造价)作为计税基数,应纳税额=营业额(税后造价)×税率。应纳税额为“定值”,与营业额直接相关。
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计税方式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计税方法均以销售额(除税价格,即税前造价)作为计税基数。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税前造价)×征收率;而一般计税方法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前造价)×税率。根据《营改增方案》规定,建筑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为“变值”,不仅与销项税额相关,而且与进项税额相关。
2.2会计处理
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税方式上的差异,两者会计处理也完全不同。经简化、抽象后的会计处理如下:营业税下,建筑业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增值税劳务、服务(以下统称“购进进项业务”)时,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提供建筑业劳务时,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乘以营业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缴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增值税下,建筑业企业购进进项业务时,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提供建筑业劳务时,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以税法规定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与销项税额的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期末余额为增值税应纳税额,缴税时以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3实质区别
从上述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税方式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可以看出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进项业务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作为成本、费用核算;应纳税额是否通过损益类科目核算。
营业税下,进项业务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成本、费用科目核算,营业税包括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应纳税额(营业税)通过损益类科目核算。 增值税下,进项业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在成本、费用科目核算,销项税额亦不包括在主营业务收入中,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分别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贷”两个相反方向核算,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直接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不通过损益类科目核算。
3、对策研究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44号)规定了现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简称“建安造价”)计价规则,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以上五项费用简称“利税前费用”)、利润与税金等七项费用要素。利税前费用可划分为不含税的进项业务价款和进项税额两部分,则建安造价计价规则可表述为下列恒等计算式:建安造价=利税前费用+利润+应纳税额=(进项业务价款+进项税额)+利润+应纳税额。
营业税下,应纳税额为“定值”,税金=税前造价×营业税税率/(1-营业税税率),利税前费用与营业税税制相适应,包括进项业务价款和进项税额。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变值”,按上述建安造价恒等式计算建安造价将无所适从。但是只要将建安造价恒等式做以下相应调整便能将造价税金计取由“变值”转“定值”:建安造价=(进项业务价款+进项税额)+利润+应纳税额=进项业务价款+利润+(应纳税额+进项税额)=进项业务价款+利润+销项税额。调整后的建安造价恒等式显而易见,“营改增”建安造价税金按销项税额计取,由“变值”转“定值”,即税金=税前造价×增值税税率(11%);同时建安造价的利税前费用扣除了进项业务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构成增值税下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规定完全适应。“营改增”后,建安造价中利税前费用及税金调整如下:
3.1材料费
材料费中材料(工程设备)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运杂费均应为不含进项税额价格(或按运输费用7%扣除的金额),含税价款中所含增值税(或运输费用7%的抵扣税额)均不构成“营改增”建安造价材料费组成内容。施工机具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计算折旧费的原值、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均应为不含进项税额价格,含税价款中所含增值税(或运输费用7%的抵扣税额)均不构成“营改增”建安造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与施工机械使用费组成内容。仪器仪表使用费中摊销费用及维修费用均应为不含进项税额价格。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中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均应为不含进项税额费用,含税价款中所含增值税不构成“营改增”建安造价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税金税金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用来开支未计入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的增值税进行税额和缴纳应纳税额,税率11%.
3.2影响分析
分析模型按前文调整工程计价规则后,“营改增”对建安造价行业发展和应纳税额“增减”的影响,通过模型分析“增减”幅度与“增减”平衡点。企业“税负”分析对比上述建安造价增减模型与应纳税额增减模型发现,两者完全相同,增减幅度Δ与Δt同增同减,且幅度一致“;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应纳税额虽可“增”可“减”,但应纳税额增减全部计入建安造价,因此“营改增”并不会增加建筑业企业实际“负担”,而只会影响建安造价的增减。
另外,从前文建安造价恒等式分析可见,建安造价实行“价税分离”的定价机制,以销项税额(包括应纳税额和进项税额)计取建安造价税金,保证了建筑业企业承担的“税负”能向“下游”企业转移。因此,与“价税合一”定价机制的行业完全不同,“营改增”不会增加建筑业企业实际“负担”.“增减”平衡点分析“增减”平衡点模型意义:当α≥6.91%×(1+T)/T时,“营改增”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降低,反之则增加。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增减”为“0”的α0,即为“增减”平衡点。按不同权重综合考虑17%税率和6%征收率,计算α0见表1.
从表1来看“,营改增”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增减”平衡点α0在50%左右,当α>α0时,“营改增”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将减少;反之将增加。一般建设项目,材料费占建安造价的比例大于50%,因此“营改增”对一般建设项目来说将“降低”建安造价。“增减”敏感性分析假定T综合取值15.35%,计算不同α值下“营改增”建安造价“增减”幅度,见表2.
从表2可见,进项业务含税费用占税后造价的比例α为30%时,建安造价增加3.24%;α为70%时,建安造价降低2.67%;α为51.9%时,对建安造价无影响,不增不减。总趋势是α值增加,Δ值由“增”逐步转“减”,总体幅度±3%左右,可见“营改增”对建安造价影响有限,敏感性不强。
3.3实例验证
造价调整“营改增”前,上海某办公楼和某教学楼建安造价构成见表3,其中营业税以建安造价×3%(营业税税率)计算,未包括营业税附加税费。
表4计算办公楼、教学楼进项业务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各项含税费用÷(1+税率)×税率。其中,征收率6%的.材料,主要是指根据税法规定使用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商品混凝土、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等建筑材料;税率17%的材料,指除征收率6%的材料外的材料,如钢材、水泥及其他材料;施工机具使用费含税费用按其50%考虑,即考虑施工机具使用费的50%可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计算台班单价折旧费的原值、修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等。企业管理费含税费用按其30%考虑,即考虑企业管理费的30%可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构成企业管理费的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等。
3.4验证分析
根据表5,对比分析“营改增”建安造价及税金,见表6.“营改增”后,办公楼建安造价和应纳税额均减少162.72万元,减幅1.4%;教学楼建安造价和应纳税额均增加43.69万元,增幅1.6%.可见“营改增”虽影响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的“增减”,但两者同增同减,额度一致,“营改增”建筑业企业应纳税额的“增减”全部计入建安造价,没有增加实际“负担”.另外,两项目建安造价中税金均增加,主要因增值税与营业税两者税制差异所致。增值税下,建安造价中税金为销项税额,首先用于弥补未计入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等进项业务的进项税额,余额上缴税务机关。而营业税下,建安造价计取的税金-营业税不包括进项业务进项税额,全部为应纳税额,上缴税务机关。可见,“营改增”建安造价计取的税金不论“增减”与否,建筑业企业不会因之“得利”或“受损”.
结语:
本文系统分析、论证了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对策与影响,并得到以下主要结论:
(1)建筑业“营改增”后,计入建安造价各项费用的价格应调整为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建安造价税金计算税率按税法规定计算。
(2)建筑业“营改增”后,只要坚持“价税分离”的定价机制,合理调整工程计价规则,应纳税额的增减全部计入建安造价,建筑业企业不会因此“得利”或“受损”.
(3)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增减”幅度约±3%间,进项业务含税费占税后造价的比例约52%左右,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不增不减”,为“增减”平衡点。
【参考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S].建标〔2013〕4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S].财税〔2011〕11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S].财税〔2013〕37号。
[4]财政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S].财会〔〕13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S].财税〔〕9号。
篇2:营改增对建筑业工程造价的影响探讨论文
摘要:工程造价是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一个重要经济衡量指标,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是建筑工程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直接决定着建设项目的投资合理性和投资效益性,同时也能积极地评价一个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营状况。虽然当前营改增税主要针对是第三产业的服务行业,但是这也不可避免的波及到了建筑产业。营改增对于建筑业构成影响如何,是否可行,还有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是机遇或挑战等,这些都是建筑业与学术业等相关人员需要认真考虑的事情。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当前税收制度已经无法符合经济的发展所需,需要对当前税收制度给予改革。营改增指的是把营业税改成征增值税,将过去反复征收的状况进行改变。对于营业税变成增值税虽然是对第三产业服务业进行的,可是也会对建筑产业产生影响。
1理论基础及相关概念
1.1增值税税收理论基础
人们所消费的商品价值由生产资料、劳动力附加值和剩余价值三个部分构成,这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营业税的课税对象是整个商品的价值,随着商品的流转,商品增加的价值会直接计入到商品中,营业税在每一次流转中会重复计取税费;而增值税是对商品流通过程中附加的劳动力和剩余价值征收增值税,不再对生产资料的全部价值进行计税,避免了重复计税,要理清这个思路需要清晰的理解下面几个概念。
1.2增值税当中三个重要概念
主要内容:①销项税额:按照商品的销售额和税率纳税,价值增值的部分难以确定,考虑的征收的效率问题,税务部分先按照商品销售额全额的征税;②进项税额:根据购买生产资料时获得国家税务总局开具的进项税的抵扣发票,针对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在缴纳税务部门的增值税时,作为销项税的抵扣金额,减少缴税金额,企业这个环节不需要纳税;③增值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也就是抵扣后的余额部分。增值税征税更加合理和科学,避免了营业税层层增税和全额征税的现象,减轻企业纳税负担。增值税只对每个环节增加价值部分纳税,采用增值税纳税更加合理,促进企业的发展。
篇3:营改增对建筑业工程造价的影响探讨论文
2.1改变造价计税模式
当建筑行业“营改增”的试行全面展开以后,对建筑业工程造价带来冲击与影响将是不容小觑的,所以工程造价体系修订已经势在必行。现如今建筑行业还没有全面推行起营改增,当前建筑行业税费取费方式还是采取综合税率记取方式,也就是整体造价3.41%左右。但是当建筑行业推行“营改增”以后,就不再适合原先营业税约3%税率,无论是计税方法、课税对象还是计税依据等均会出现巨大变革。继“营改增”以后对当前造价模式也需要进行调整,要出台与增值税相匹配工程造价与计价模式,不然建筑行业的投标报价就将会极不规范,招投标方面也不会有相关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持作为保障。
2.2工程造价彻底的实现价税分离
“营改增”相关政策贯彻落实,会让建筑业全部环节都改为征收增值税,而且是实现层层抵消、环环紧扣,材料、人工与机械等也都会彻底价税分开,需要在市场价与信息价收集方面均能考虑到增值税影响,组价时复杂程度略有提升。但是计价会更谨慎对待,更为精细化,达到价税的彻底脱离。
2.3当前造价修订现实性研究
主要原因:①市场环境过于复杂多变。当前我国建筑行业计价方法、定价模式等,同竞争激烈市场环境间,有着实际操作与政策制度方面的本质冲突。假如政策制定不够科学有效,那么“营改增”无疑会造成房产开发商的成本提高,而该增加成本将可能转嫁到购房者身上;②高额税负没办法转嫁。我国有关组织曾通报过约67家建筑企业营改增测算状况,此测算依照规定展开理论与实践方面两类测算,但是得到结果差异却是十分惊人的。当中理论测算的结果表明继“营改增”以后,平均税负减少为82%左右,但是实际的测算结果却是:平均税负增加为约92%,营业税折合税率为5.9%左右,增加在2.9百分点左右,足可以看出现阶段推行“营改增”还是具有增税效果的。
3建筑工程造价对营改增的方法
3.1创建并完善投标报价体系
随着营改增税制的改变,令财务管理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均有所改变,进行工程规划和决策前应当先进行计划。相较于原缴纳营业税,工程计价从含税价格成为不含税价格,这也在本质上转变了建筑行业长期以来的工程计价规划,并且对企业的招投标报价具有直接的影响。对于参与报价而言,企业应当随时掌握营改增的内容,打造符合本企业在增值税制中的投标报价体系和管理制度。在预算的工程投标价格方面,应当有效评估成本费用可以获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对工程的中标率以及进项税额的来源进行考量,尽可能获取最多的进项税额发票,以便为企业的报价给予更多的竞争条件。
3.2注重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建筑业工程造价的主管领导只有意识到营改增为企业带来的影响,加强管理,仔细分析营改增的问题,才能令其他人员从思想上注重营改增的工作,才可认真对待营改增的工作。建筑企业需加大营改增的培训范畴,所有人员都应参与到营改增的培训当中,及时掌控营改增后对所有层面的影响,让大家了解内容的变化,能够自行组织。财务人员需增加培训次数,了解增值税的.相关知识,以便有利于引导其他部门进行工作。
3.3供应商应当慎重选择
就建筑业的工程造价而言,材料设施的费用在成本中占据了较大一方面。自从营改增之后,建筑材料的采购对企业具有较大的税负影响,所以供应商会对企业的采购建筑材料的折扣状况具有较大的影响,这也对企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影响。供应商应当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并且还需要具备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能力。这些方面都应当在合同中体现出来。假如供应商仅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以及供应商应当在购销以前洽谈好交易的价格。而且供应商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形成的价格优惠和增值税发票相抵的销项税额度相比较,获取最大化利益。
4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促进人工、材料、机械等成本发票的规范化、合法化,理顺总包和分包之间的税务关系,有利于净化建筑市场环境,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氛围。为此就需要建筑企业对营改增构成先机或是挑战予以正视,企业应当紧密联系自身经营项目和发展特征,把握好营改增形势下的机遇,尽量避免它给企业税负构成消极影响,如此才可以确保审时度势利用好营改增改革契机。
参考文献:
[1]戴国华.建筑业营改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影响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3).
[2]叶智勇.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分析与建议[J].财政监督,2012,10(20):61-62.
篇4: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月23日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及四个附件,营改增各项政策一次性出净。
接下来,不要再谈什么建筑业税负增不增加了,最最紧要的就是认真学习政策内容,深入研究营改增实施细则实施后对建筑行业,以及对自身企业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税务统筹和财务处理所带来的影响。尚没有制定出应对营改增方案的企业,当务之急一定要尽快拿出方案;已经有详细方案并顺利执行的,也需要对照新政策进行方案优化。
下文是从整体框架上全面梳理营改增对建筑行业与企业带来的影响。
对于建筑行业影响总体分析
(一)“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影响的根源
1、增值税是价外税:即价和税分开核算。
2、增值税应纳税额是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3、增值税纳税人和税率较为复杂。
4、增值税发票三流(票、钱、货或服务)合一:票是谁开的,就要从谁接受服务或者,还要把钱打给谁;票开给谁,就要给谁提供服务或者购买货物,还要从对方收钱。
(二)“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带来的机遇
1、“营改增”解决企业重复纳税。
(1)总分包业务的重复征税。
(2)设备安装业务的重复纳税。
2、“营改增”能促进企业规范税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
3、“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创新发展。
4、不仅对企业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
5、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的特点,要求企业精细化管理。
组织架构的影响
(一)现状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均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且内部层层分包的情况普遍存在。存在资质共享的问题。
(二)影响
税务管理难度和工作量增加,主要表现为:多重的管理层级和交易环节,造成了多重的增值税征收及业务管理环节,从而加大了了税务管理难度及成本。
(三)应对方案
1、现有组织架构调整
(1)梳理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推进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
(2)梳理下属子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况,将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
2、未来组织架构建设
(1)推动专业化管理;
(2)慎重设立下级单位;
(3)新公司尽量设立为分公司。
资质共享工程项目的影响
(一)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现阶段管理模式
1、自管模式
建筑企业以自己名义中标,并设有指挥部管理项目,下属子公司成立项目部参建的模式。
2、代管模式
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中标,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授权子公司成立项目部代表其管理项目的模式。
3、平级共享模式
即平级单位之间的资质共享,如二级单位之间、三级单位之间,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由实际施工单位以中标单位的名义成立项目部管理项目的模式。
(二)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影响分析
1、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进销项税无法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
2、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影响进项税抵扣。
3、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总包方无法抵扣分包成本的进项税。
4、除自管模式下,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均未按总分包进行核算,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分包成本进项税抵扣。
(三)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管理措施
1、逐步减少资质共享情况
(1)减少集团内资质共享;
(2)对现有子公司的资质进行梳理和评估,有计划地培育重点三级单位的资质;
(3)逐步减少直至完全禁止平级资质共享及内部任务划转模式。
2、调整和优化资质共享项目的业务流程方案
(1)方案一:总分包模式;
(2)方案二:集中管理模式;
(3)方案三:联合体模式;
(4)方案四:“子变分”模式。
对投标(市场营销)的影响
(一)《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部分内容需修订,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也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
(二)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
(三)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行编制。
(四)对建造产品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并于2月19日颁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通知》要求:
(1)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2)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3)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通知》还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
对总分包的影响
(一)工程转包
政策:《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他人”。
(二)联合体承包工程。
(三)分包工程(与业分包,劳务分包,架子队)。
(四)挂靠。存在承揽到工程后全部转包他人,按协议收取承包单位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利润。
对实际集中采购的影响(一)目前现状
1、目前物资、设备机械大多采用集中采购模式,以降低工程成本。
2、合同签订方与实际适用方名称不一致,“营改增”后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
3、甲供材。
(二)集中采购方案
1、方案一:“统谈、分签、分付”模式
集中采购单位统一与供应商谈判;供应商与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分别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供应商支付款项。
2、方案二:内部购销模式
集中采购单位统一向供应商进行采购,内部与各采购需求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集中采购单位支付货款。
3、方案三:“统付”模式下修改合同条款
在“统签”或“分签”合同中明确,由供应商直接向各采购需求单位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资金由各采购需求单位以委托付款的方式通过集中采购单位统一支付给供应商。
对合同的影响
1.合同内容的影响,业主合同和分供合同。
2.资格的要求。
3.对发票的要求。
4.付款的要求。
5.法律的审核。
6.合同文本。
对税负的影响
增值税税负率=(不含税收入×11%-进项税额)÷不含税收入=11%-进项税额率(进项税额÷不含税收入)。
进项税额率>8%,增值税税负率小于3%。
进项税额率<8%,增值税税负率大于3%。
进项税额抵扣困难是重点
建筑业大量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等大量成本费用进项,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从而难以或无法抵扣。
1、人工成本特别是劳务分包成本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
2、各地自产自用的大量地材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
3、施工用的很多二三类材料(零星材料和初级材料如沙、石等),因供料渠道多为小规模。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及当地老百姓个人,通常只有普通发票甚至只能开具收据,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工程成本中的机械使用费和外租机械设备一般都开具普通服务业发票。
5、BT、BOT项目通常需垫付资金,且资金回收期长,其利息费用巨大,也无法取得发票。
6.甲供、甲控材料抵扣存在困难。
7、建筑企业税改前购置的大量原材料、机器设备等,由于都没有实行增值税进项税核算,全部被作为成本或资产原值,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造成严重的虚增增值额,税负增加。
8、建筑企业集团内部资质共享时,如何确定进项、销项税额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9、征地拆迁、青苗补偿费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0、施工生产用临时房屋、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
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影响
1、导致营业收入大幅降低,预计下降9.91%;
2、导致净利润率或将大幅下降。由于建筑行业本身就是微利行业,管理非常粗放,营改增之后,要求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精细化管理,从长远来说是好事,但短期内或将税负上升并导致公司净利润率严重下滑,甚至可能出现整体性亏损。
资产和现金的影响
1、新贩置固定资产价值、外贩原材料等不含增值税导致资产减小。
2、由于业主计价在先,拨款滞后,同时,验工计价中还要直接扣除质保金,或预留质保金等。导致先交税,后收款。
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分别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与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与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与用发票罪;非法贩买增值税与用发票、贩买伪造的增值税与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与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与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与用发票罪。
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核算管理:增值税核算体系比营业税复杂,应加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合理设置财税软件。
业绩考核: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在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将影响收入,进而影响企业损益。
纳税申报:发票识别、认证将增大财务部门的工作量,若是汇总纳税将对集团公司总部税务部门面临考验。
税务筹划:跟踪税法,通过调整业务范围,修订业务流程、完善合同模板等措施系统化地获得改革带来的益处和应对不利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财务管理部门面临新的挑战会计核算更加复杂!
一是核算主体发生变化;
二是核算原则发生变化;
三是核算难度发生变生;
四是核算科目更加复杂。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
篇5:营改增建筑业的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文件解读:挂靠中小型建筑商未来生存机会渺茫
自国务院明确提出,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营改增”便大步向前。我们可以观察到“营改增”起步以 来,具体分三步走,第一步是扩围,即“营改增”方案在地区和行业上的扩围,即全面推进营改增;第二步是改制,即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制度;第三步是 立法。目前还处于扩围阶段。
目前,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四大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总方案即将公布,这将直接影响四大行业的800余万户企业,涉及年营业 税税额1.6万亿元。铂略财务培训从各渠道了解到,预计6月下旬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把四大行业的“营改增”草案上报国务院。若进展顺利,估计该草案最快可能 在未来一周内出台,正式的实施日期可能最早会在10月1日,最晚在明年1月1日。
建筑业、房地产税率定为11%
建筑、房地产行业性质较为特殊,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建筑业主要是为房地产业提供服务,两者上下联通,相辅相成。如果房地产 行业不一起改,而只改建筑业,那就只改上游不改下游,下游企业得不到抵扣。所以需要联动改革,将上下游一起改革,从而形成完整的抵扣链。由于这两类行业业 务复杂,牵扯的主体多,金额高,对其“营改增”的设计方案从提出到完成历时最久,可见是非常审慎地作出决定的。
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普遍采用5%的营业税税率,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基于行业与经济发展的现状,此次“营改增”房地产、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1%。
问题亟待关注,配套措施跟进
铂略调查结果显示,建筑业企业在新政实施后,税负短期必定会上升。那些挂靠的中小型建筑商因为缺乏议价能力,无法将税负转嫁到下游企业,在未来很可能面对险恶的生存危机。而大型建筑企业必须加快转变内控管理和发票管理才能从营改增的巨变中游刃有余。
房地产企业普遍关注新政是否允许抵扣土地购置费。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地成本的占比高达60%。无论是二三线城市还是一线城市的项目,土地成本都 会影响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水平。
据测算,若土地成本不能抵扣,企业税负较之前上升2个百分点。而土地成本可以抵扣,税负较之前下降0.6个百分点。目前,业 界就对土地购置费采用“虚拟进项税”计算抵扣的呼声很高。当然,涉及不动产形态不一,企业内部架构多样化,以及地域化等因素影响,实际执行效果也会存在差 异。据了解,虚拟进项税不太可能在本次新政中体现。
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由于建筑行业具有跨地区经营等特点,建筑业进项抵扣、纳税地点、纳税时间等问题需要重视。而对于国民 经济重要支柱之一的房地产业来说,其显著特征是项目周期长,且成本与收入周期背离。“营改增”之后,房地产项目的销项税额与其进项税额产生时间上的不匹配 和总分机构纳税对象是需要考虑到的。
机遇挑战并存,管控策划先行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相互结合的。营改增后,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以获得进项来抵扣增值税,又可以获得成本来抵扣所得税。反之,如果无 法获取发票,将蒙受双重损失。
营业税时代不重视发票的思维是错误理念。由于建筑业普遍是挂靠经营,挂靠经营带来的就是在营改增下小型建筑公司,挂靠方往往 不具备向大型供应商采购的习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发票管理是营改增之后的重中之重。如果只会做业务,没有发票管理,企业最后会被11%的增值 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压垮。
与此前的税负相比,此次变化对于企业来说既为挑战也不失为机遇。此次并非是对原体系的修补,而是新体系的建立与革新,在未来出台的“营改增”细 则里会提到主要的税务处理,但不一定面面俱到,一些具体问题会先出一个指引性规定,各地在实务上难免会出现不同操作,根据之前其他行业“营改增”的经验, 各地税务机关会在后续一两年时间内根据出现的具体问题对政策进一步调整。
建筑、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新项目新办法,老项目老办法的思路实现“营改增”平稳顺利的过渡。铂略建议管理层在宏观层面应该提高思想认识,成立 “营改增”小组,解读分析政策,制定工作计划,改造企业流程和业务系统,合理利用不同业务的税负差等方法筹划,降低税改成本。
而财务人员需在具体实务层面 上注重对税收申报以及发票管理,关注政策法规以及考虑到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沟通协调、信息系统调整问题。根据已经实行“营改增”行业的经验,财税部门针对新 政策实施后税负增加的企业予以财政补贴。铂略提醒各位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关注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的关于财政补贴的文件通知,及时申请到财政扶持/财政补贴。
篇6: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
“营改增”完成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建筑服务业纳税人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之后回到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36号文件在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了异地开展建筑服务纳税人的申报和缴纳税款方式,《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对这一政策进行了细化。
根据36号文件和17号公告,建筑服务业纳税人跨县(市、区)经营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其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和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第三,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第四,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五,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例:A公司注册在甲县,但在乙县提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A项目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B项目和C项目建筑服务,A项目某期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1000万元,支付分包款400万元;B项目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500万元,支付分包款200万元;C项目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200万元,支付分包款300万元。则A公司对不同工程项目应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应就A项目在乙县预缴税款(1000-400)/(1+11%)×2%=7.21万元;应就B项目在乙县预缴税款(500-200)/(1+3%)×3%=8.38万元;C项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100万元,应结转下期预缴税款时扣除,不能和A、B项目合并计算。
如果A公司当期在甲县申报应缴增值税为20万元,则应补缴税款=20-7.21-8.38=4.41万元;如果A公司当期在甲县申报应纳增值税为15万元,抵减预缴税款后的余额为-0.59万元,应当结转下期继续扣除。
为防止出现预缴税款大大超过计算的应纳税款,造成企业的额外负担,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
篇7:建筑业“营改增”难点及对策建议论文
一、建筑业中实行“营改增”的必要性
(一)建筑业内部的营业税税负存在着不公平性 在建筑企业中,主要的工作包括安装,装饰,修缮等工作,这些工作的在性质上和加工,修理等劳务工作比较相近,但是这两种工作需要根据不同的收税标准进行计算,在税额上相差巨大。第一种属于增值税范畴,第二种属于营业税范畴。这两种类型的税额差给建筑业本身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企业由最初的以劳务输出为主的经营活动向以生产经营转变。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要实行两种税收制度。但是,在实际经营中,很难界定货物采取的交税方式,给建筑企业和税收部门增加了工作难度。
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的改革后,能够有效的减少建筑企业重复收税的现象,减轻了企业的交税负担,同时能够降低建筑企业内部存在不公平交税的负担,促进建筑企业与国际接轨,使建筑企业进行快速的向国际市场转型,为建筑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建筑企业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现象。
建筑企业在运营中需要购买相关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器材,这些购买的项目不能进行税务抵扣,建筑企业需要缴纳这些外来材料的税收,出现了重复征税的现象,增加了企业的额外成本投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业的交税负担。因此,“营改增”在建筑业实施后,可以快速的消除建筑行业重复征税的现象,避免出现企业和企业之间,产品和服务之间重复征税。实行增值税税收制度后,建筑企业可以把一些税款转嫁给消费者或者其他企业,大大减轻了建筑企业的交税负担。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难点概述
(一)对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分配产生很大影响 我国目前实行的税收制度,是以增值税为主要税收,营业税和消费税为辅的税收体系。营业税归属于地方税种,征收的税款只需要通过地方政府进行支配,不需要与中央进行分享。而增值税是由中央和地方以3:1的比例进行划分,并通过国家税务局统一征管。实行“营改增”后,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地方政府的税收财政收入,大大降低了地方政府进行公共服务的`力度,使其处于严重的收支不平衡的状态。在当前的”营改增“试点中,实行的是“1+6行业”的税收方案,把某些税收留给地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建筑行业很多的活动都涉及到了其他的行业,无法清晰的划分哪些活动的税收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哪些税收是只归地方政府所有的,给建筑业的税收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二)抵扣不足问题长期存在 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的现象将长期存在于建筑行业中,是建筑行业不能快速实施税制改革的重要因素。由于建筑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范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人工成本上不能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在建筑行业中,只有一些石灰,混凝土,钢材等建筑材料容易拿到增值税的发票,其余的辅助材料不能拿到全部的增值税发票,所以不能进行进项抵扣。另外,像混凝土,石灰,砖的抵扣税率只是3%,与建筑业的11%的税率相比,相差甚远,不能进行全额抵扣。按照当前实行的标准,建筑企业已经购买的施工设备不能参与税率抵扣。另外,由于建筑企业在偏远地方施工,提供材料的供应商很多都是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的厂商,无法为建筑企业提供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基于这些情况,很多建筑企业担心在税制改革后税收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限制了营改增的大范围推广。
(三)对我国税收征管产生影响 增值税的征收单位是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对建筑企业的相关业务不了解,不能顺利的进行开展征税工作,在营业税向增值税改革后,会出现税务征收的混乱局面。另外,建筑企业由于本身作业的特殊性,其施工项目遍布各个地区,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和施工地不在同一个地方,具有很大的分散性和流动性。如果在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的地点,企业机构不能为征税部门提供详细的纳税资料和信息,导致税收的金额不准确。如果把施工地作为纳税地点,需要进行各个地区征收,增大了税收的成本和工作强度。同时,在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加大了发票管理的工作难度,征税系统需要大量的调整,增加了征管的成本,使税务管理的风险有所提升。
三、建筑业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一)对税务管理机构进行不断的完善
我国传统的税制主要是以营业税为主。国税和地税采取的都是以营业税税收方式征收的,并已经逐步的完善。但是增值税的大范围实施,是我国税收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要想达成这一目标,必须对国税和地税进行改革。就目前来看,我国国税的征收范围逐渐增加,而地税部门的工作量在逐渐减少,可以通过国税和地税进行合并的方式,或者是通过对两个部门进行人员重新配置,来实现两个系统的合并,从而完成“营改增”税制的大范围实施。同时,可以建立一个完整的,从上至下的垂直税收管理系统,实现从中央到地方的实时监管,从而加大管理效率,减少税收成本。
(二)允许分包额从应纳税营业收入中扣除
分包额是建筑行业中经常存在的现象。“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会出现很多重复征税的情况。所以,解决重复征税的现象,是此次税制改革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当建筑企业利用增值税的规定进行计算时,它的分包额是划分到总营业额中的,那么这部分税收既要在总承包商中扣除,也要在分承包商中扣除,这就出现了重复征税的情况。在现行的营业税税制中,分包额是可以从总营业额中扣除的。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发生,可以把分包额不计入总的纳税营业额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建筑企业的收税负担。 (三)把人工成本计入到可进项抵扣的类别中
在建筑企业中,人工成本是企业成本中的一大支出项目,是建筑企业财务组成的重要部分。如果人工成本可以计入到进项抵扣中,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改后的建筑企业纳税指标的变动,可以实现建筑企业的税后利润的平稳,这就有望实现“营改增”税制的大规模覆盖。相反,如果人工成本不计入抵扣项目中,建筑企业的税收会提升很大的幅度,获得的利润会相应减少,对于谁改后的建筑业来说,这不是一个好消息,很难得到建筑企业的支持,为大面积实行税改增加了压力。在这种情况下,笔者建议把人工成本计入到可抵扣进项类别中,仅供参考。 四、结束语
总之,建筑行实行“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筑企业必须提前做好迎接税制改革的准备,积极面对改革带来的新的挑战,积极学习增值税政策内容,对专业的人才进行培养,完善自身企业的内部控制结构,加强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好企业税务的测算工作,建立完整的与增值税相适应的配套政策,促进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形式下,健康,平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钱承浩.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对策研究与影响分析[J].建筑经济,(07). [2]张建平.浅析建筑业“营改增”对EPC工程税负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08).
[3]童立华.浅议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方面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现代商业,(06). [4]王成敬,等.论增值税扩围对建筑企业的财务影响[J].会计之友,2013(01).
[5]汪士和.“营改增”利空预警,建筑业如何应对[J].建筑,2012(12). (作者单位: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
篇8:营改增对水利工程造价的影响分析论文
摘要:改革开放后,我国的财税制度也得到了相应的改革,营改增是将过去要缴纳的营业税改成增值税,避免重复纳税情况的出现。本文首先介绍了营改增的概念,就目前营改增对水利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营改增;水利工程;工程造价;计价;体系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行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国家对建设行业的发展也十分关注。3月经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决定,我国自205月1日开始大范围实施“营改增”政策,尤其体现在水利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中,有利于降低工程整体税负。因此,工程造价方应在适应新政策的同时,进行必要的改进,为水利工程造价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保证其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营改增”的概念
“营改增”,即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为降低行业的缴税负担而提出的一种新兴的减税手段,指的是将过去的缴纳的高额营业税改成缴纳合理增值税,只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避免重复纳税环节,其目的在于加快推动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改增政策得实施,有利于减轻社会各行业的缴税压力,进而自然有效控制社会各行业的`运营成本,为社会各行各业日后的生产运营和发展提供了更加快捷简便的道路和途径,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篇9:营改增对水利工程造价的影响分析论文
水利工程造价的构成可分为静态费用和动态费用两种,其中,静态费用主要包括建安工程费、设备费以及独立费用等。针对建安工程费而言,主要是通过施工企业的劳动,将工程消耗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转化为工程来实现的,“营改增”对此影响较大。分析营改增对水利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调整直接费
直接费,指的是建安工程中直接消耗在工程项目中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在营改增政策下发并被广泛应用后,水利工程已对直接费用做了相应调整,以前的营业税计价下直接费包含了税价,而增值税计价下直接费则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除税价。具体来说,应从人工费调整、材料费调整和机械使用费调整三个方面来说:(1)人工费调整。增值税计价下的人工费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基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等内容,其他不变;(2)材料费调整。将计价体系计算的材料费乘以相应专业的材料费调整系数,未计价材料和合同约定可调价的材料按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3)机械使用费调整。将计价体系计算的机械费乘以相应专业的机械费调整系数;将原先机械使用费改为施工机具使用费;取消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或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2.2调整管理费、利润以及施工措施费
调整管理费的具体措施是将管理费改为企业管理费,并合并利润,统称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其中,企业管理费主要是城市建设税、河道管理费以及教育附加,并为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除税价。施工措施费的调整与直接费相同,将营业税计价下的含税价改为增值税计价下的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除税价。
2.3调整规费
调整规费的具体措施为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险费,主要包含养老、医疗、生育以及工伤保险费,营业税计价下的社会保障费主要是根据直接费合计为基数计算得出,而增值税计价下的社会保险费则是根据人工费为基数计算得出,并乘以相应费率。
2.4调整税金
营业税下的税金包括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通常约为3.48%。在增值税计价下,将这些费用计入企业管理费中,税金只包含增值税,通常取11%,计算方法则为税前工程造价乘以11%。
3“营改增”在水利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中的应用
3.1概况分析
某洪涝防护工程“营改增”前后工程造价的对比见表1。在增值税模式下,总造价增加了11.71万元,占原营业税模式下工程总造价的1.1%,增加额主要集中在工程投资中。
3.2变化分析
通过对比该工程在不同计税方式下的工程造价,可看出在增值税模式下,工程造价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1)该工程总造价增加,增幅约为0.7%―1%;(2)工程中的人工费基本保持不变;(3)工程中的税金和间接费增加,其中,税金的增加主要是由于工程材料的增值税的收取。
4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和计价体系都是一个比较大的调整,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勇于面对挑战。做好工程计价体系的调整、衔接和服务工作,指导工程计价从营业税模式向增值税模式的过度,以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楼晓雯.“营改增”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程序的变化探析[J].价值工程,(28).
[2]王景.浅谈“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J].价值工程,2016(36).
[3]张海燕.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J].资源信息与工程,2016(06).
篇10: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主要作用与相关对策论文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主要作用与相关对策论文
摘要
营改增对于工程造价的影响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从 年营改增试点实践证明,在工程造价领域营改增项目的预算造价会较之前产生一点的影响,但在实际各个地区的工程造价项目中预算的变化是不可控制的,其二营改增对于建筑施工项目中的材料、机械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导致其占工程造价的权重发生巨大的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体系; 其三营改增对于建筑施工项目的成本控制的倚重越重; 最后是要求在实践中实现创新,构建适合营改增政策的工程经验。
1、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差异
根据理论知识可知,营业税和增值税在本质上都属于流转税,主要是指纳税人商品在进行社会生产和流通的过程中按照流通速度、数量和所产生的营业额为对象所产生的一系列税收。但同时营业税和增值税其税收征收的方式不同,征收的数额不同,因而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也不同。
1. 1、营业税
营业税主要缴纳的方式为,主要是营业额和税率的乘积,当前营业税税率大小为 3%。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在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对于工程造价领域而言,营业税的统计和计算方式具有简洁性,同时不存在差异。
1. 2、增值税
增值税是由合同额同税率的乘积组成,但是增值税对于不同行业的税率大小的额度不同,对同一行业不同规模的纳税人所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也不同。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总之,营业税和增值税具有相同点也存在差异,随着 2012 年关于营改增改革的提出和试点的推行,当前,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2、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的核心
随着营改增的改革进程的深入发展,部分城市部分行业实现了营改增,国家相关部门推进营改增相关验证方式,证明营改增适应新经济形式的发展。对于建筑行业中的工程造价领域而言,营改增的核心影响在于营改增本质上是要实现低链条打通,实现工程造价领域的环环相扣,税收的层层抵销,这是致使人力和机械在此环节的进项税不同,使工程预算有升有降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在工程造价领域中,营改增的计价规则同增值税计价方式大相径庭,主要是实现“价税分离”,因而新的计价体系的构建将会对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成本控制造成较大的影响。因而工程造价同交通运输、服务业等领域性质的差距,致使营改增改革对其产生的影响各不相同。只有掌握营改增改革在工程造价方面的核心影响和影响的基础所在,才能进一步探究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具体的影响体现。
3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影响的表现
3. 1、营改增对造价预算升降的影响
根据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本质差异可知,营业税主要是对工程造价过程中各个施工环节进行税额征收,是价内税,进行全额征收; 而增值税是价外税,进行差额征收,两种方式在理论上税额承担者不同,导致预算造价同传统方式产生一定的差距。因而对工程造价自身产生较大的影响,实际施工中的成本有升有降下,造价预算失去实际指导作用。
3. 2、营改增对建筑工程各因素造价权重的影响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造价对人力、机械、环境等五大因素的造价权重不同,而增值税在计算费用时,一般根据交易方的纳税规格和纳税类型,对其产品进行含税价格的换算,而对于工程造价中机械和人力两大因素而言,其合作方的纳税规格不同,致使在计算过程中,各大因素的造价权重也难以估算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数值中,实际机械、人力的造价权重同造价预算相差较大。因而营改增情况下导致实际施工成本升降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在于人力和机械在项目中的造价权重的变化差异较大。
3. 3、营改增对实际建筑工程成本控制的影响
众所周知,建筑成本预测主要同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各个因素都相链接,因而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所需考虑的因素较多,导致建筑工程成本预测难度较大。例如建筑行业作为一个上游的建筑供应商,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传统税收方式下所承担的税额为结算时产生的工程造价成本减去分包造价的百分之三,而增值税下的税额大小为不含税收入和进项税额之间的差同不喊税收入之间的比值,并且建筑工程的进项税率大于 8%时,其工程造价成本会降低。而实际上,在营改增改革下,如何把握进项税额率大于 8% 成为难点所在,因而需要加强对建筑成本的控制,减少差异,提高工程造价的实际作用。
3. 4、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传统体系的影响
营改增改革后,传统的工程造价体系土崩瓦解,急需建立新的经验方式。主要表现在建筑业的预决算模式是根据工程量计价清单来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个成本预算,建筑承包商通过分包的形式进行建筑施工和工程造价控制,并且人工费用的产生和设计、合同的签订等方面都会产生变化。例如,在营改增之后,大宗材料的供应问题上,建筑企业和承包商之间必须对进项税率这一块肥肉进行抢夺,而工程造价将被肢解得更为零散。另外在工程造价中,人工费是较大的预算领域,而营改增之后,人工费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抵扣,而实际上其占据造价中的销项税的大多数,因而导致企业的税负大大增加,传统的造价经验不再适应于当前形势发展,需要根据事实进行创新。
4、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影响的相关对策
4. 1、立足实践,构建与时俱进的工程造价体系
针对营改增的制度,建筑企业在开展工程造价管理时,要求能够充分利用各大营改增试点的优秀经验,不断优化自身的造价体制。一方面可以提高造价员对于营改增的理解,对新的税收核算方式进行了解和学习,同时重点掌握进项税率的核算方式,构建全新的造价经验。另一方面是在施工过程中,把握成本控制和预算成本之间的契合性,并且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保证财务变化同施工变化步调一致。尽可能减少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体系的消极影响。
4. 2、创新优化建筑企业的发展模式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的发展模式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在营改增制度下,人工费、机械费等预算成为工程造价的一大难点。其成为影响工程造价预算成本准确性的重要因素,所以推动建筑企业的改革创新,降低建筑过程中劳动力成本对企业产生的大量的税负额,并且推动建筑企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从根本上提高其对营改增的把握,寻求相关政策的协助,提高自动化程度,降低税额。
5、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对工程造价产生的几大变革是工程造价的机遇也是其发展过程中的挑战。只有充分把握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四大重要影响,才能对症下药,制定有效的对策和方针,稳定实际工程造价项目中的预算造价,重建工程造价体系,把握材料、机械、人力等因素在工程预算中的权重,同时越加重视成本控制在工程造价中的地位,建立新的经验。实现工程造价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钱承浩. 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对策研究与影响分析[J]. 建筑经济,( 07) : 18 -21.
[2]王良,吴伟平.“营改增”对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承包模式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 邮电设计技术,( 02) : 88 -92.
[3]周守渠,郭卫. 浅析建筑业“营改增”对石油建设工程投资造价的影响[J]. 石油规划设计,2015( 06) : 49 -52.
[4]“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J]. 中国招标,( 17) :30 - 32
篇11:分析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论文
分析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论文
建筑业是向社会提供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长期以来,我国建筑业一直征收营业税,即按营业收入额全额的3%征收营业税。其最大的优点是核算简单,计算方便。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面推行“营改增”。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过程中新创造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的一种流转税。它的最大优点是道道征税,不重复征税。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不是对原纳税体系的修改和补充,而是重新建立一个新的纳税体系。这次税制改革对中小建筑企业来说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必将对中小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和会计核算方式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一)避免重复征税。建筑业作为我国一个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钢材、水泥、木材、砖石、钢筋混凝土预制件等建筑材料。由于这些建筑材料都缴纳增值税,因此建筑行业要取得这些建筑材料,必须缴纳17%的增值税。同时,工程完工后,要按照建筑物营业额全额的3%计算缴纳营业税。很显然,建筑业的重复征税掐断了增值税向消费者转移的抵扣链条,导致以前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淤积于建筑物上,抬高了建筑物的经营成本。“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只对建筑业的增值额部分征税,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了整个建筑行业的税负,打通了建筑行业与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使得已缴纳的增值税顺利向下游企业流动传递。
(二)促进设备更新。在征收营业税条件下,由于已缴纳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很多企业不愿淘汰老设备,没有更新设备的积极性。设备超期服役,表面上看好像节约了一点钱,但老设备效率低、安全隐患多,一旦发生事故,往往让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严重威胁到路人和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营改增”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降低了设备的采购成本,提高了企业更新设备的热情,促进企业积极更新设备,促进建筑企业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化,提高企业的机械化水平和劳动效率。
(三)有利于国家税收征管。建筑行业征收营业税,征税机关是地方税务局,按营业收入的3%征收营业税。地方税务机关只能对企业的`营业收入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工程进度或完成工作量进行收入确认。因此,地方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的材料采购和设备采购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此外,建筑业作为我国的主要物质生产部门排除在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之外,切断了增值税的发票管理链条,容易造成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例如:建筑业在向社会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修等工程作业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钢材、木材、水泥等建筑材料,还需要投入大量的门窗玻璃、地板瓷砖、涂料、室内照明和卫浴设施等装饰材料,这些材料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果建筑业不施行“营改增”,则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此为止,给关联方提供了逃避纳税的机会,不利于国家税收征管。
二、中小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一)加强财会人员和采购人员再教育。“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将进入一个全新的纳税环境中,应纳税额的计算、会计核算方法、征管方式都将比原先复杂得多,会计工作量也要增加很多。因此,企业必须增加财务会计人员数量,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面对挑战,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可通过各种渠道在企业内部普及增值税知识,鼓励财会人员自觉地学习增值税知识,切实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可积极从社会上其他行业招聘成熟的、素质高的增值税会计人才,以便迅速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能力,帮助企业顺利完成“营改增”工作。
我国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以采购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增值税额的纳税凭证,国家税务局也对增值税的抵扣作了很多规定,因此采购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增值税知识,认真做好材料设备供应商的筛选工作,保证建筑企业在采购环节取得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营改增”后,普通发票的使用将越来越少,建筑企业在销售环节一般应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采购环节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对建筑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明显加大了,企业的纳税环境将会变得更加公平和规范有序。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分布区域广,材料采购量大,建筑企业应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税法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建筑企业应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管理工作。第一,保证自己不受利益驱使,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免个人或单位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严防取得虚开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金税系统发现的“失控”、“作废”票或是走逃企业开具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有效防止纳税额出现不降反升情况的发生。建筑行业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长期以来,建筑业营业税率为3%,是营业税中最低的税率,体现了国家一直在扶持建筑业的发展。这次税制改革,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都确定为11%。导致很多中小建筑企业的税负出现了不降反升的情况。面对压力,建筑企业只能苦练内功,积极消化不利因素。在采购环节对供应商进行认真筛选,力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也给中小建筑施工企业降低税负指明了一条出路,文件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施工项目营业额的3%缴纳增值税,其纳税金额与“营改增”前计算缴纳的营业税金额相同。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清包工方式指建筑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四)重视纳税地点的变化。“营改增”前,营业税由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局征收,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营改增”后,增值税由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征收,但为了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收入仍归地方政府所有。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分布区域广,流动性大,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异地施工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财务状况等情况,难以对异地施工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异地施工项目由建筑服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代管,增值税由建筑服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预收。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对于跨县(市)的建筑施工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携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建筑施工合同等文件在建筑服务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并预缴税款,然后向企业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的预缴金额等于以建筑工程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乘以预征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预征率为3%。
三、结语
自1979年我国引入增值税以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一直在扩大延伸,建筑企业“营改增”是健全我国财税制度的必经之路。面对困难,建筑企业只能迎难而上,积极应对税制改革中碰到的各种问题,自觉调整会计核算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与大型建筑企业相比,中小建筑企业存在的管理问题较多,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相对较低。因此,在“营改增”施行过程中,中小建筑企业必须顺应潮流,服从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的指导和管理,适时调整财务管理模式,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做好纳税管理工作,努力将不利影响缩减到最小,不拖企业发展的后腿。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和适应,建筑企业肯定会享受到改革的红利,企业的税负会逐步减轻,经营管理水平会越来越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