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城新人”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河南省全国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入口,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河南省全国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入口,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河南省全国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入口

篇1:河南省全国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入口

部署与启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各学校:

为建立完善国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教育部决定在全国部署和启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教师系统”)。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与启用工作的通知》(教师厅〔〕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教师系统部署和启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教师系统是国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的核心组成部分,具备教师基础信息管理和业务管理两项基本功能,旨在为各地各校进行教育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为推进教师工作管理信息化提供支持,进一步提升决策水平、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更好地开展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教师系统建设与应用的核心任务包括三项:一是采集全国各级各类教师基础信息,实现联网运行,为每一名教师建立电子档案,确保教师“一人一号”;二是推动教师信息动态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三是推进教师系统应用,实现基础信息管理、业务管理与教师工作的深度融合。

在国家教师系统基础上,我省将结合实际,整合现有教师管理和教师培养培训等业务平台,打造教师工作综合性应用系统,构建我省教师管理、教师培养培训以及各类业务信息化管理大平台。

二、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实施。

教师系统的部署和启用是教育信息化推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有利于了解教师的准确情况,开展精准教育管理工作,提升对教师的服务能力。

各地各校要按照《河南省部署与启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方案》(附件1)的有关部署,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做好教师信息的采集、更新和审核等各项工作,并推动该系统在教师管理和队伍建设中的实际应用。

(二)两级建设、五级应用。

教师系统由国家和省两级负责建设。

教育部负责建设国家级教师系统,开发教师基础信息管理和核心业务管理软件系统;省教育厅依托国家开发的软件系统,部署本省软硬件环境,建立省级教师综合管理系统。

两级系统互联互通,构成教师系统整体。

教师系统面向中央、省、市、县、校等五级用户,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提供服务。

(三)分级管理、属地运行。

教育部负责国家级教师系统的运行与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省级教师系统建设与管理,指导全省各地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信息采集、更新和审核工作,推进系统建设与应用工作。

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教师信息采集、更新、审核和系统应用工作,具体组织本地幼儿园、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信息采集工作。

各高校负责本校教师信息采集、更新和审核工作。

三、组织管理

教师系统的部署和应用涉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覆盖各级各类学校,工作专业性强、环节复杂、参与部门众多。

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部署有力、信息采集准确全面、应用不断深化。

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工作,建立安全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做好应对预案,强化管理保障和技术保障,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确保教师信息安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由教师或人事管理、发展规划、财务、教育信息化等相关管理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相关负责人任组长,教师管理或人事管理部门牵头,发展规划部门负责教师信息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衔接,财务部门负责落实经费,教育信息化部门负责技术支持和日常运维。

各高校要整合相关部门力量,成立联合工作组。

请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校于9月30日前将《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联合工作组名单》(附件2)纸质及电子版报送至省教育厅。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工作方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要按照《河南省部署与启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与重点,确定人员培训、信息采集、管理应用等核心工作环节的具体安排,确保系统部署与启用顺利推进。

请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于9月30日前将本地区教师系统部署与启用工作方案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至省教育厅。

(二)明确工作时间节点。

省教育厅将于9月底对相关单位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技术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项培训。

各市、县教育局应于10月18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学校相关负责人培训,及时启动信息采集,做好指导督促工作。

我省各地各校要确保在12月13日前完成信息采集审核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推进信息定期更新和系统应用工作。

(三)扎实推进工作落实。

一是落实信息采集责任。

实行“谁填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确保信息采集及时、全面、准确。

二是强化督查通报。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各学校要于每月25日前将《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与启用月报表》(附件3)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定期对各地各校工作进行督查通报,确保工作进度,按时完成教师系统部署与启用各项工作。

省教育信息中心联系人:连惠杰、余 建

电话:0371-65909192、65908852

省教育厅人事处联系人:闫 轲、田 方

电话:0371-69691691

材料报送方式:纸质版传真至0371-65909303,电子版发送至jyw@haedu.gov.cn

河南省教师系统市县级用户QQ群:309539268(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管理与技术管理人员加入)。

河南省教师系统高校用户QQ群:499288251(高等学校业务管理与技术管理人员加入)。

河南省教育厅

9月22日

篇2:河南省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入口【官网】

部署与启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各学校:

为建立完善国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教育部决定在全国部署和启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教师系统”)。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与启用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6〕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教师系统部署和启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教师系统是国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的核心组成部分,具备教师基础信息管理和业务管理两项基本功能,旨在为各地各校进行教育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为推进教师工作管理信息化提供支持,进一步提升决策水平、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更好地开展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教师系统建设与应用的核心任务包括三项:一是采集全国各级各类教师基础信息,实现联网运行,为每一名教师建立电子档案,确保教师“一人一号”;二是推动教师信息动态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三是推进教师系统应用,实现基础信息管理、业务管理与教师工作的深度融合。

在国家教师系统基础上,我省将结合实际,整合现有教师管理和教师培养培训等业务平台,打造教师工作综合性应用系统,构建我省教师管理、教师培养培训以及各类业务信息化管理大平台。

二、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实施。

教师系统的部署和启用是教育信息化推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有利于了解教师的准确情况,开展精准教育管理工作,提升对教师的服务能力。

各地各校要按照《河南省部署与启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方案》(附件1)的有关部署,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做好教师信息的采集、更新和审核等各项工作,并推动该系统在教师管理和队伍建设中的实际应用。

(二)两级建设、五级应用。

教师系统由国家和省两级负责建设。

教育部负责建设国家级教师系统,开发教师基础信息管理和核心业务管理软件系统;省教育厅依托国家开发的软件系统,部署本省软硬件环境,建立省级教师综合管理系统。

两级系统互联互通,构成教师系统整体。

教师系统面向中央、省、市、县、校等五级用户,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提供服务。

(三)分级管理、属地运行。

教育部负责国家级教师系统的运行与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省级教师系统建设与管理,指导全省各地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信息采集、更新和审核工作,推进系统建设与应用工作。

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教师信息采集、更新、审核和系统应用工作,具体组织本地幼儿园、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信息采集工作。

各高校负责本校教师信息采集、更新和审核工作。

三、组织管理

教师系统的部署和应用涉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覆盖各级各类学校,工作专业性强、环节复杂、参与部门众多。

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部署有力、信息采集准确全面、应用不断深化。

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工作,建立安全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做好应对预案,强化管理保障和技术保障,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确保教师信息安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由教师或人事管理、发展规划、财务、教育信息化等相关管理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相关负责人任组长,教师管理或人事管理部门牵头,发展规划部门负责教师信息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衔接,财务部门负责落实经费,教育信息化部门负责技术支持和日常运维。

各高校要整合相关部门力量,成立联合工作组。

请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校于9月30日前将《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联合工作组名单》(附件2)纸质及电子版报送至省教育厅。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工作方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要按照《河南省部署与启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与重点,确定人员培训、信息采集、管理应用等核心工作环节的具体安排,确保系统部署与启用顺利推进。

请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于9月30日前将本地区教师系统部署与启用工作方案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至省教育厅。

(二)明确工作时间节点。

省教育厅将于9月底对相关单位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技术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项培训。

各市、县教育局应于10月18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学校相关负责人培训,及时启动信息采集,做好指导督促工作。

我省各地各校要确保在12月13日前完成信息采集审核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推进信息定期更新和系统应用工作。

(三)扎实推进工作落实。

一是落实信息采集责任。

实行“谁填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确保信息采集及时、全面、准确。

二是强化督查通报。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各学校要于每月25日前将《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与启用月报表》(附件3)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定期对各地各校工作进行督查通报,确保工作进度,按时完成教师系统部署与启用各项工作。

省教育信息中心联系人:连惠杰、余 建

电话:0371-65909192、65908852

省教育厅人事处联系人:闫 轲、田 方

电话:0371-69691691

材料报送方式:纸质版传真至0371-65909303,电子版发送至jyw@haedu.gov.cn

河南省教师系统市县级用户QQ群:309539268(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管理与技术管理人员加入)。

河南省教师系统高校用户QQ群:499288251(高等学校业务管理与技术管理人员加入)。

附件:

1.河南省部署与启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方案

2.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联合工作组名单

3.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与启用月报表

河南省教育厅

209月22日

篇3:全国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浙江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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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79号)精神,在总结我省前期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为根本要求,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实现我省教育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分类评价,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不同学段教师的职业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评聘结合,与深化中小学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河南省全国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入口二、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主要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方案及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

2.统一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正确导向。积极引导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教师参与课程改革,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要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开发和开设选修课情况,义务教育教师参与拓展性课程的开发和开设情况,以及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包括为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技能课程培训)情况列入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相应的研究和成果列入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范围。

2.分类细化标准。根据全国基本标准条件和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对少数业绩特别突出的,制定相应的破格条件。各地要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和各类中小学的特点,按照不低于全省标准条件的要求,对标准条件进行细化完善,突出对教育教学方法、一线实践经历和工作业绩的考察;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3.对农村教师尤其乡村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农村教师(享受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教师)评聘高一级职称的通过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城镇学校。为鼓励农村教师一专多能,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农村教师,允许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

乡村教师(全省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以及条件比较艰苦或地理位置边远的享受当地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镇中心区学校教师)评聘职称时,对课题和论文不作刚性要求,可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时应适当倾斜照顾。

(三)创新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办法,采取上课说课、笔试面试、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要认真落实《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和调控的通知》(浙人社发〔〕154号)精神,结合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实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形成择优竞争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3.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有保有压、强化监管的原则,加强对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动态调控。义务教育学校中高级岗位应实行均衡配置,各县(市、区)应预留一定数量岗位,优先满足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需要。确因工作需要,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岗位结构比例调控要与学校内部岗位考核、竞聘上岗、绩效分配等人事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紧密挂钩。

四、实施步骤

为确保改革工作的积极推进和稳步实施,改革工作分以下六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一)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成立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社保厅。各设区市、县(市、区)相应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社保部门,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和指导。(6月底前完成)

(二)调查研究

各地应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摸底。核清各学校人员素质情况、人员年龄学历结构比例、岗位聘任空缺情况,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为制定方案作好充分准备。(年6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实施办法

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调研掌握的当地实际,各设区市要制定相应的改革实施办法和人员过渡工作方案,重点包括近3年岗位评聘计划,细化的评价标准,评审程序和办法等,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备案。(2016年7月底前完成)

(四)开展人员过渡。根据学校教师聘任情况和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开展人员现有职务过渡。由学校统一登记过渡人员,经学校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隶属关系报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备案。过渡手续由各地和学校统一办理,不增加中小学教师的负担,更不能干扰正常的教学工作。(2016年8月底前完成)

(五)组织开展评聘工作。根据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空岗情况,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评聘工作:

1.公布岗位信息。学校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岗位拟聘数及岗位任职条件。

2.个人申报竞聘。按照规定程序,根据评价标准条件和学校岗位任职条件,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3.学校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申报评审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申报人选参加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公示。

4.专家评议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社保、教育部门发文公布。其中,高级教师评委会召开前,各市要将高评委专家库组建、执行评委会抽取、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评审对象公示等情况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5.学校聘任。学校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正高级教师由人力社保部、教育部核定数量,评审工作由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复审总结

各地评聘工作结束后,要对整个改革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过程中相应政策规定、工作程序等提出建议和意见,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将会同省教育厅,按规定对各地高级教师评聘工作进行抽查复审,并总结各地的做法和经验,形成改革工作报告,上报人力社保部、教育部。(1月底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各设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配足配强人员力量;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负责综合管理职称改革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中小学教师的特点和职业发展要求,切实做好改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各相关学校(单位)要按照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结构比例和改革工作的安排,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的人员过渡、申报推荐、岗位聘用和聘后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各设区市要加强政策研究,理解改革的要点,并组织好专门培训;在实施过程中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工作程序公开规范,评聘结果公正透明。要认真总结改革工作经验,为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把工作做在基层,做在一线,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层层抓好落实工作。要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与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改革实施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报送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4:全国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河南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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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更新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官的通知

各省辖市教育局:

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专业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官队伍,进一步提高面试工作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9号)和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教人〔2015〕501号)有关规定,决定更新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官专家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与条件

(一)范围对象

全省师范院校或开办师范专业的有关院校专家,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各级教科研机构优秀教研员。

(二)基本条件

1.熟悉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及考试改革政策规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

3.具有扎实的本学科(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4.从事本学科(领域)教育教学或研究工作累计7年以上,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获得省级优秀教学能手、市级教学名师和作为省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可适当放宽;

5.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遴选名额

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面试工作实际需要自行确定遴选学科及名额。

三、遴选程序及原则

(一)个人申报,逐级推荐

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本考区面试考官遴选工作,要广泛宣传,及时公布遴选范围与条件,采取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推荐人选,经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遴选后报省教育厅。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应主动与原所辖直管县(市)、有关院校和教科研机构联系沟通,按照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确定遴选名额。

(二)确保平衡,全科覆盖

要充分考虑本地实际,确保本地区推荐专家全科覆盖,农村一线优秀教师占一定比例。

(三)省级审查,专家入库

省教育厅对各省辖市上报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组织专项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考官证书,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官专家库。

四、其他事宜

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官遴选推荐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官推荐表》(附件)纸质版整理归档,由所在省辖市教师资格管理机构妥善保管、及时更新,于月31日前将整理后的考官电子照片报送省教师资格认定注册服务中心,报送办法另行通知。同时在11月7日至30日期间,将面试考官基本信息汇总至《考官信息导入EXCEL模板》(可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务系统内下载)后,自行导入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

联 系 人:王 坤

联系电话:0371—60867562

电子信箱:hnjszgwk@163.com

篇5:浙江省全国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入口【官网】

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浙江入口已经开通了,为了方便大家登录系统,欢迎点击以下图片链接选择进入浙江省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点击登陆>>>浙江省全国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入口

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工作人员过渡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现人员的平稳过渡和政策的有效衔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和对象

凡我省各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已具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都要按照国家改革规定和要求进行过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过渡。

二、过渡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职务体系与原中小学教师职务体系的对应关系为: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专业技术职务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为: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岗位聘任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有关规定实施。新职务任职时间从原职务聘任时间起算。

(三)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不需要再经过评委会评审,先按现聘任岗位过渡,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择优聘用。

三、过渡程序

过渡工作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具体程序是:

(一)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审核,并统一填写《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过渡人员登记表》。

(二)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过渡人员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

(三)各学校(单位)汇总整理《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过渡人员登记表》,填写《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过渡人员一览表》,并由所在学校(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各学校按隶属关系将《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过渡人员登记表》和《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过渡人员一览表》报教育、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县(市、区)及以下学校报县级教育、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备案;设区市属学校报市级教育、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省级有关单位所属学校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人员过渡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四、过渡要求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过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设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稳慎实施,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防止弄虚作假尤其借过渡时机违规聘用、突击聘用、超岗位聘用,确保过渡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次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过程中,对现有人员职称过渡时如碰到困难或问题,请及时联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相关处室。

联系人:

省教育厅人事处陈常龙,0571-88008939;

省人力社保厅专技处陈彬,0571-8705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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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下午,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确定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任务书、路径图、时间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我省实施意见及《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的通知》、《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三个配套文件,将用两年的时间推进。今年完成人员过渡和首次评审,明年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完全入轨。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可参照执行。

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内容

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设置了从正高级职称到员级5个等级。

二是完善评价标准。对原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进行了修订,改变了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新的评价标准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

三是创新评价机制。注重遴选教育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参加评审,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增强评价结果的公信力。

四是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实行“评聘结合”。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出现岗位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以利于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

新制定的《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职称评审时重点向特别优秀教师、一线教师、农村教师适当倾斜。呈现出五个特点。

一是重师德。把师德提到首要位置,明确师德考核与年度考核一样,在任现职以来至少各有1次优秀才有资格申报,并对师德不过关,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重实绩。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把教书育人的工作实绩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将论文改为选项条件,降低了对论文的数量要求,如在一级教师资格条件中把撰写学术论文、经验总结、科研报告、交流材料等纳入评价条件。同时把公开课作为申报各层级职称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是重学生管理工作。把班主任经历、循环教学经历作为申报职称的必要条件之一,根据不同层级对担任班主任的年限作了不同的要求。

四是重教育均衡发展。对申报副高以上职称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要求从教以来必须有1年以上乡村学校交流任教经历,以引导和鼓励城市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

五是重农村教师。农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课题、论文等不作刚性要求。资格条件中对在乡村学校任教30年且现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或在乡村学校任教且现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申报评审一级教师职称时要求只需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方面或教研科研方面或示范引领方面所列条件中的一项,以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和教学点任教。

,我省在新余、上饶和吉安三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得了显著成绩。一是把握了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形成了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为中小学教师聘用提供了统一规范的依据,稳定了中小学教师队伍。二是进一步激发了中小学教师工作积极性,激励更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评审了31个正高级中小学教师,使中小学教师与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有了同样的职称上升通道,让广大中小学教师感到从事基础教育事业工作更有动力、更有奔头。三是完善了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改革引导教师更加注重师德素养,更加注重教育教学业绩,让广大教师潜心教育教学工作,形成了一股讲师德、比业务的良好风气。四是提高了评价结果的公信力,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环境,得到了广大教师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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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市计信学院临时用工招聘公告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人事处同意,现公开招聘一名临时工。

一、应聘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强。

2.五官端正,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为55周岁以下。

3.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本校下岗职工的应聘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工资待遇

1.工作地点在计信学院博学楼;

2.保障博学楼安全;轮流在门卫室值班(两班倒),负责大楼开关门;

3.负责外来人员登记;

4.负责值班期间所分配卫生区的清洁卫生工作;

5.学院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6、工资待遇按照《江西农业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执行。

三、招聘程序与时间安排

2.报名地点:博学楼计信学院一楼办公室;联系电话:83813461;联系人:乔老师。

3.应聘者请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应聘者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经查实弄虚作假的,将不予聘用。

4.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应聘人员进行遴选,对入选人员进行试用,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合格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原标题:计信学院:临时用工招聘公告

江西农业大学计信学院

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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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6年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精神,现就2016年我省开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者(教师资格分类见《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学历。

本文所指的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按原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根据原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规定:“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持国(境)外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方案〉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教师字[]15号)精神,对已取得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以下简称“两学”考试)合格证(有效期内),拟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均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面试,面试仍由各设区市按照以往面试要求组织实施。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申请人,应已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已取得我省“两学考试”合格证(有效期内),是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前提。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有关规定确认为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非首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申请人要求一致。

全日制教育硕士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以按照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政策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只能直接认定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

学前教育或者小学教育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直接认定幼儿园或者小学教师资格,也可以申请认定任教学科属学前教育或者小学教育专业领域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的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同的教师资格,以及已认定某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现申请另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不论是否属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申请人要求一致。

3.按照省教育厅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赣教师字〔〕07号)精神,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2016年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已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教育学和幼儿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才能进入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如教育部2016年出台新的规定,我省将按新规定执行。

4.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特殊教育学校从事特殊教育专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要求可适当放宽,由设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批备。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妇科检查建议采取阴道口取样方式,不进行侵入性检查);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增加胸片检查。

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五)暂不受理下列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

1.受过拘留以上治安、刑事处罚者;

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

(一)申请教师资格的网上报名

1.拟在我省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请于2016年4月18日至4月29日工作日期间,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www.jszg.edu.cn)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凡已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的申报人员,请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其他申请人请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2.在网上申请报名时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信息,自行下载打印填写好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表格,按表中说明到有关部门盖章,在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阶段提交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

3.户籍在我省范围内的社会人员申请小学(幼儿园)、初中教师资格,应勾选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申请高中(含与高中相同层次)教师资格应勾选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

经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由我省高等学校录取的2016年应届毕业生申请小学(幼儿园)、初中教师资格,应勾选本人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申请高中(含与高中相同层次)教师资格应勾选本人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

经我省中考录取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2016年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勾选本人学校所在地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

4.报名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报名号,申请人应牢记报名时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号,这些资料是现场确认的重要查询条件。

5.报名结束后,点击“退出”,关闭报名页面,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申请教师资格材料初审、现场确认

1.各类师范生预审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提前通知有关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师学校,在4月底之前对2016年应届全日制师范毕业生,以学校为单位,分专业逐人建档进行师范毕业生身份材料集中预审。预审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监督下,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我省高校涉及师范教育专业名单的通知》(赣教高字〔2010〕39号),以及中招部门签章入学当年“录检表”有关“中等师范专业”情况,审核是否在涉及专业名单内;如属涉及专业,应审核是否已必修(不含选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以及教育技术、教学法等师范教育课程且成绩合格;是否已参加或正在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三个月以上教育教学实习;申请教师资格层次和种类是否属本人所学层次和专业(学科)。学校集中预审档案材料真实齐全后,以学校为单位,按认定权限统一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逐人查档审核是否属师范毕业生。其中,属“师范定向生”的,简化程序,核对“录检表”无误,可予确认。

应届本科职教师范生身份预审,按下列要求办理:经省级招生部门按“职教师资”单招录取的本科生,毕业时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数应在省教育厅、省发改委下达入学当年招生计划注明职教师资计划内,并提供原省高招办签章“录检表”核对。统招的职教本科生,毕业时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凭省级招生部门签章入学当年“录检表”核对是否属涉及“分流职教师范”注明专业名单内。如属涉及专业,以上两类职教师范本科毕业生身份认定,按普通师范生提交有关材料,由学校分专业逐人建档集中预审,并以学校为单位,按认定权限统一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认定职教师范毕业生身份,每年一次性办理,跨年不予认定。

应届教育硕士以上毕业生身份预审,以学校为单位建档,按认定权限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逐人审核确认。

2.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初审、现场确认

2016年教师资格现场确认时间范围: 2016年4月25日至5月25日。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此时间范围内根据本级认定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依据申请者身份的不同,现场确认时申请者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通过学校预审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属普通、职教师范毕业生、教育硕士以上毕业生身份的,现场确认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网络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往届毕业生需提供户籍证明)一份;

④2016年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提供能如期毕业的证明材料一份;

⑤往届毕业生,确因特殊情况未在应届毕业时申请直接认定的,须在毕业3年内(毕业当年至第3年的8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递交毕业以后历年未认定教师资格原因的书面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往届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⑥参加教育教学实习三个月以上,接受实习的中小学开出证明和学校实习鉴定各一份(实习专业应对口,实习单位原则上本科生、教育硕士生应为中学;专科生应为初中或小学;中师生应为小学;职教本科生应为中职学校。如有特殊情况,由申请人所在学校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告情况,酌情处理。但参与“国培计划”,统一安排顶岗实习的本科生实习学段和专业不在此限);

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⑧与网络报名相同的照片四张。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现场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网络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往届毕业生需提供户籍证明)一份;

④2016年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提供能够如期毕业的证明材料一份;

⑤往届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⑥网络打印的教师资格“两学”考试两门单科成绩合格有效证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成绩光盘上进行核对审验盖章确认);或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或网络打印)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上进行核对);

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⑧与网络报名相同的照片四张。

(3)已认定某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现申请认定另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网络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⑥网络打印的教师资格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两门单科成绩合格有效证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颁发成绩光盘上进行核对审验盖章确认);或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上进行核对);

⑦已获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⑧与网络报名相同的照片四张。

(4)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2016年应届毕业生(只能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以学校为单位,逐人建档集中预审(具体办法由设区市教育局规定)。确认中职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身份后,现场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网络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由学校提供能够如期毕业的证明材料一份;

⑤网络打印的教师资格幼儿教育学和幼儿教育心理学考试两门单科成绩合格有效证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成绩光盘上进行核对审验盖章确认);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⑦参加三个月以上幼儿园毕业实习证明和鉴定书;

⑧与网络报名相同的照片四张。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提前在网上通知现场确认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注意事项,在现场确认时,必须一次性告之申请者所欠缺的材料,限期补齐。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面试试讲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2016年7月1日前完成对已经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2016年7月1日前组织完成对已经参加我省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人员的面试试讲。其中,属本科职教师范和中职学前教育专业的,面试试讲由学校承担,具体办法由设区市教育局规定。

体检和面试试讲的具体时间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时通知申请者。

(四)上网认定,发放证书

对2016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上述审查完备且合格,其中属应届毕业生的,核对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原件无误(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上网查证),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认定操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2016年7月18日前完成网上认定操作,7月20日教育部将锁定系统。

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

《教师资格条例》明确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四、违规处理

(一)违反《教师资格条例》,跨属地认定教师资格的,违规认定的教师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规定,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二)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材料审查工作渎职的工作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提交假学历证书的申请者,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取消认定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五、工作要求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认真做好2016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一)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加强领导,协助市、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预审和现场确认工作。学校要利用一切宣传媒体和宣传平台,深入宣传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各高等学校要提前告之广大毕业生,凡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含国家“特岗计划”)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是全省统一招聘中小学教师的前提条件。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不得接受社会中介(公司)机构代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报名,严禁将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地点设在中介机构,严禁与中介机构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对群众举报的非法中介,查实后,要报告当地工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审核申请者的学历证书,对发现的假学历证书,应予收缴,并记录名单和身份证号,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四)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把握认定条件,严格认定程序,周密组织安排。要认真做好现场确认,严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严把面试试讲质量关,注重思想品德考查,做好网上认定工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按规定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及时存入申请者的人事档案,其余申请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五)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加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教〔〕179号)精神,各级教育部门要向同级财政申请,及时、足额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经费安排到位。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做好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和信箱,对群众的咨询、举报要及时回复,认真处理。

江西省教育厅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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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湖北省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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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报考条件

湖北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报考条件暂未公布,一般变化不大,大家可参阅湖北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报考条件了解,内容如下:

(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本省各考区报名参加考试: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应为本省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湖北省。

3.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含湖北省教育厅评估合格的具备举办学前教育资质的49所中等职业学校,名单见附件3)及以上学历;报考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初级中学、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报考。

(三)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持毕业证书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2011年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四)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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