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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别成“纸上清凉”

篇1:高温津贴别成“纸上清凉”

高温津贴别成“纸上清凉”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进入6月,不少地区迎来夏季高温期,高温津贴也进入发放时间。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8个省份明确了津贴发放标准。而本月,全国范围内也将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高温津贴发放情况被列入其中。

时入六月,高温来袭,就连地处北方的首都北京,气温也一下子蹿高到31度,让人有酷热难当之感。在此节点,传出全国有28个省市明确高温津贴并列入专项检查,这对于广大职工尤其是奋战在劳动一线或室外作业的职工来说,无疑是个好声音。但是,现实却难如人意,虽然上层有规定、有检查,却依然有一些人拿不到,究其原因,无非是资金紧张,发放困难等理由。不错,由于地区和行业有差别,经济基础也不一样,有些地方保工资、保开门、保经营都勉为其难,更谈不上各种津贴、补贴的发放。如果确属如此,人们也会予以理解、谅解。可是,有些地方和单位并非是困难到连津贴都发不起的.地步,而是不想发、不愿发。甚至出现在室内工作的人能拿到高温津贴,反而是在室外冒着高温在工作的人群却拿不到的尴尬现象,

对此,职工们有看法和有意见就自在情理之中。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现实却是该拿的拿不到,不该拿的反而拿了,这人为制造的不公平让《规定》沦为一纸空文,让一线工人情何以堪?

事实证明,我们不缺规定而是缺执行力,指望专项检查能让规定得到贯彻落实显然是过于乐观。因而,必须加大对执行力的考核和处理,从制度上保障法规执行力方是治本之策。

首先要对执行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对没有执行的要有个具体说法,例如取消评先争优资格、进行点名通报、扣除单位领导年终奖等。必须看到,这也难那也难,领导重视就不难。只要尽心尽力,方法总比困难多。

其次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对困难企业或单位要确保工资、开门和正常经营。然后再谈建设、谈发展。要知道做好劳动保障工作亦是生产力,而且作用无可替代。就拿高温津贴来说吧,虽然不多,但却能体现制度温暖和人文关怀,起到凝心聚力的重要作用。让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齐心协力战胜各种困难,为发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和动力保障。

再次是认真抓好劳动保护。发放高温津贴还不够,还要采取多种形式为一线工人送阴凉,防止出现高温中暑等现象的发生。一些地方领导送冷饮、送西瓜和送绿豆汤等做法都值得学习和发扬。

篇2:HR资讯早八点高温津贴别成“白领福利”

暑天已至,高温津贴成为热议话题。有调查显示,超八成受访者没有领过高温津贴。特别是在建筑、环卫、保洁等行业,部分从业者甚至不知道可以享受此福利。

早在,我国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的,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此后还出台了高温保障法规,给劳动者撑起了一把权益“遮阳伞”。但现实中,高温津贴的发放执行情况却未能达到预期。笔者以为,原因大致有3个。

一是法律依据不细。目前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后果基本未触及,这使得制度虽有一定约束力,但对用人单位的威慑力非常有限。二是规定尚有盲区。依据规定,受保护的对象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即与上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目前实际在高温一线工作的劳动者大多是灵活就业人员,相当部分并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关系。三是贯彻执行不力。政策法规不可能细化到某一地方或某一环节。遇到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监督执法中不作为,就加剧了发放高温津贴落实不到位的情形。

目前高温津贴发放现状,导致出现一个怪现象,那就是许多真正顶着烈日、挥汗如雨的户外工作者与高温津贴无缘,而一些坐在空调房里吹冷气的工作人员却能够拿到防暑降温费。换句话说,高温津贴竟然成了所谓“白领福利”,这显然有悖于规则制定的初衷。

高温津贴数额虽然不大,但折射的是社会对基层劳动者的民生关怀。推动高温津贴的执行到位不是一日之功,这就更需要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此事,加强联合执法监督、保证执行,让劳动者真正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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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今年,北京地区进入“烧烤”模式的时间似乎比往年更早一些,有关部门频频发布高温预警。对于在特殊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来说,享受工作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是一项重要权利。

而高温津贴到底应该如何发放?享受高温津贴有何要求和限制?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金园园法官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读。

北京享有高温津贴时间为6至8月

高温津贴,是专指对在高温天气下安排作业的人员发放的补贴。我国人社部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二是非露天工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高温津贴别成“纸上清凉”金园园法官表示,高温津贴的补贴对象仅针对季节性的天气原因引起的高温。如果劳动者本身从事的是冶炼等常年需要经受高温的特殊行业,通常在其工资构成中会设有一项岗位津贴,这是用人单位针对其特殊工作环境给予的补贴,要与高温津贴加以区分。

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以劳动者实际工作环境的温度为参考的。通常来说,享有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包括建筑工人、露天环卫工人、室外快递员、送餐员、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等。

由于全国气候条件的差异,各省份规定的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有所区别,例如海南省的发放时间为4月至10月,长达7个月。

根据北京市人社局等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北京市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6月至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气温若不达标高温津贴不一定年年有

杨某入职后,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由于公司向杨某发放了1800元防暑降温费,杨某认为防暑降温费即是公司向职工发放的夏季高温补贴,便诉至法院,要求公司也应支付其的防暑降温费1800元。因杨某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符合支付防暑降温费的法定条件,故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金园园法官表示,高温津贴是不具有连续性的,杨某不能根据公司20发放了高温津贴,就推断出公司每年都有义务向其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是否享有高温津贴,要视其该年度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而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高温津贴要同时考虑时间和实际温度两个因素:

首先,要满足北京地区6月至8月期间发放高温津贴的要求,也就是说,只要不在这三个月内,即使气温达到了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劳动者也难以要求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

其次,气温需要达到相关法规中规定的“高温天气”标准,如果在6月至8月气温没有达到35℃,劳动者也不能主张高温津贴。只有两个因素同时满足,才符合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

高温以环境而不是体感温度为准

李某等人在某化工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地点位于安装有锅炉的车间内,温度高达45℃,且车间内没有空调,仅有普通的风扇。于是,李某等人将化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高温津贴。法院查明,李某等人工作地点的室内温度确实超过33℃,且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温度至33℃以下,故应当向李某等人发放高温津贴。

而在某4S店工作的赵某将4S店起诉至法院,称他在店内从事铂金工工作,但车间的工作环境十分恶劣,只安装有几个电风扇,而没有其他防暑降温措施,因此要求4S店支付其高温津贴。但4S店表示,赵某的工作地点为标准车间,有相应降温措施。由于赵某无法证明其高温工作的时间及厂房内的室内温度,法院并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金园园法官表示,涉及高温津贴的诉讼较少,且呈现比较明显的季节性,而由于维权能力有限,劳动者的胜诉率并不高。

对于从事露天工作的劳动者来说,证明室外温度高于35℃是比较容易的,通过工作岗位和气象部门的记录即可证明。这一温度应当以气象部门监测的环境温度为准,而不能以体感温度为标准。

对于室内劳动者来说,最好能够找到第三方对工作环境的温度进行证明,如单位工会、公证机构等,或由法院进行现场勘查,同事间的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进行参考。同时,还要证明自己的工作岗位有可能接触到高温环境,这可以通过劳动合同上的岗位要求加以证明。

未发高温津贴非解除合同理由

若劳动者仅仅以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津贴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陈某在某公司从事叉车工作,后以公司未支付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8万元。但法院经审理发现,该公司虽未支付高温津贴,但在高温季节向员工发放了降温食品,不具有故意拖欠高温费的主观恶意,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故对陈某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金园园法官分析说,高温津贴虽是劳动者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但在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很小,并不是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主要来源,它的缺失并不会对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存、健康、发展权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即使用人单位未按时发放高温津贴,并非会影响劳动者的生计,并不属于严重过错。因此未发放高温津贴,不构成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

劳动者一般都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较严重的劳动纠纷时,一并主张高温津贴。但这就会出现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需要劳动者多加留心。

发放时应单独列明做好记录

金园园法官表示,目前公众对高温津贴问题的关注依然较少,没有足够重视。甚至很多企业的人力部门对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都不了解,不清楚这笔津贴是应当发放给符合标准的劳动者,这也导致了企业在遇到这样的诉讼时举证意识缺乏。

而对于诸如快递行业、送餐行业的企业,高温津贴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就是一笔很大的支出,企业便将其视为一种负担。

有些企业虽然向劳动者发放了高温津贴,但在列明工资明细时,企业并没有将高温津贴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进行发放,而是直接合并到岗位津贴或绩效工资等项目中,或直接发放现金而未作记录。这就导致纠纷出现时,法院无法根据工资发放明细进行核实,因此无法确认高温津贴的发放。

因此,金园园法官提醒企业经营者,在工资制度的制定时要考虑高温津贴的发放问题,而在制作工资明细时一定要依照标准制作,将高温津贴单独列明,或在发放现金时请劳动者签字确认,否则可能会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1.广东省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2.20广西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3.北京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4.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5.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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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高温津贴是什么意思

年6月12日,进入6月不少地区迎来夏季高温期,高温津贴也进入发放时间。记者注意到,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8个省份明确了津贴发放标准。

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高温津贴标准也因地而异,具体由各省根据实际确定。浙江每年6月到9月期间发放,高温作业人员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月145元。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每年夏天,监管部门、工会组织还会加强监管、监督,保证劳动者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相关阅读:拒发高温补贴怎么办?

发放高温季节津贴属于强制性规定。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可见,高温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依规定及时以货币形式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如果单位拒不发放,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广东

违规发放高温补贴可被罚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规高温作业可举报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用人单位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作业场所温度低于35℃的(不含35℃)。用人单位若违反规定,劳动者可拨打 12333劳动保障热线举报。

篇5:如何理解高温津贴

1、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津贴,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每年6-10月都要发放。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属于克扣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及时向各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2、标准各地略有不同,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北京标准: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其中,室外露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在33℃以上(含33℃)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上海标准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福建标准:企业5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5至8元标准发放。

3、高温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有个别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津贴,但却将高温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利益。高温津贴用工单位必须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额外支付。

4、任何用人单位不仅要按规定发放津贴,严禁企业把每月的高温津贴标准除以当月天数,再乘以劳动者当月工作天数来发放。防暑降温费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发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温津贴只能是现金支付,不能以物品替代。

5、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内涵,不仅是指工资、奖金,还包括各种津贴、补贴,如特殊行业的津贴及补贴(主要是指井下、高温、野外、保健等津贴)、边远地区补贴、营养补贴、伙食补助等(税收法规、政策规定的一些特殊免税津贴、补贴除外),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高温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防暑降温费等劳动保护费用是无需纳税的。

6、高温津贴不是福利,与“防暑降温费”等概念的福利性质不同,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性质,支付了高温津贴,企业还需支付职工防暑降温费,还需要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防暑降温费是针对暑假在岗的企事业所有劳动者,而高温津贴则是针对需要在室内气温≥33℃、露天气温>35℃环境下工作的人群,这类人群除了有领取高温津贴权利外,还可以领取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是项综合性工作,各生产性企业应针对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改善一线工人劳动作业条件,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在高温时段作业;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宜在高温、高湿条件下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该作业岗位;要落实工人防暑降温物品和药品,保证不间断供应干净卫生的饮水,防止作业人员脱水、中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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