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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融资行为对策及相关内容

篇1:规范融资行为对策及相关内容

什么是融资行为?

融资行为是指企业从自身生产经营现状及资金运用情况出发,根据经营策略与发展需要,经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通过一定的渠道,采用一定的方式,利用内部积累或向企业的外部资金供给者筹集资金,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经济行为。

可以分为两大类,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

债权融资是传统的融资途径,主要就是借贷,包含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发行企业债券、典当、拆借、融资租赁等途径。

股权融资,主要指上市、增资扩股、员工持股、私募股权等方式,不需要还本付息,只需要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分红即可。

公司融资行为在公司章程里如何体现?

公司章程中的融资行为:

一、风险与管理

股权、表决权、董事会安排、决定权、管理层任免权

二、投资与退出

何时退出、如何退出、退出后果

三、惩罚条款

违反条款的后果和惩罚方案。

联合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

四部门在通知中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等行为。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通知指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通知进一步规范了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行为,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和土地融资行为,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通知还坚决制止了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并提出要对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或担保承诺行为进行清理整改。对限期不改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是什么意思

一、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规范举债融资行为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管理,修订的预算法和近期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4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50号)和《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制定了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相应处罚措施,并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相继处理了一批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规定之严格,措施之严厉前所未有。从目前来看,管理措施还将进一步收紧,监管力度还将进一步加强,惩处措施的落实将毫不手软。各有关部门,各融资平台公司要加强举债融资有关政策的学习,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快速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方式。

二、全面清理排查,彻底整改到位

(一)自查要全面。首先,自查范围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符合融资平台公司定义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不属于上述范围但实际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其次,自查内容要全面,对照新《预算法》、国发〔2014〕43号、财预〔2017〕50号和财预〔2017〕87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对除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外贷以外的所有政府举债融资事项,要逐一检查核实,确保全部覆盖、一笔不漏、不留死角。

(二)整改要彻底。各有关部门、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3月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再组织开展一次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在摸底排查过程中,要对所有涉及政府融资担保行为、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事项的制度、文件、会议纪要、合同、协议等进行逐条审核,凡不符合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要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修订完善,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确保7月13日前全面整改到位。凡检查中自查整改工作组织不力、依然存在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的单位,将按照新《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提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严肃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三、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继续支持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各有关部门、融资平台公司要对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不是不借债,而是要在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和降低风险的基础上搞活投资、促进发展。在严格管控债务风险、不增加政府债务的同时,还要通过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一是推进投融资平台的市场化和股权化改革。财预〔2017〕50号明确要求厘清政府与企业的责任边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积极推进投融资平台的股权化改革,使其转化为能够自我循环的投融资企业,是当前需要强力推进的一项工作。比如引入社会资本控股,如果社会资本持股比例达到了51%,它就不属于政府投融资平台,而是市场化的投融资企业。

二是大力推广应用PPP模式。PPP模式是国家目前大力提倡的投融资模式,这种模式不增加新的政府性债务。我市在PPP运用上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了财政部表扬,大家要对PPP真琢磨、真去用、真会用,在城市的开发建设当中,通过PPP来配置资源,尽量减少政府直接投资。

三是建立各类投资基金。探索完善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

四是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研究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为我市转型后融资平台公司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融资担保,促进良性发展。

篇2:规范民间融资的对策

什么是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本文以山西省的民间融资市场为个案,重点分析民间融资的交易形式、供求关系经济与社会效应,以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由于民间融资往往具备区域金融的特征,因此,研究单个省份的民间融资特征对于把握民间融资的社区性和交易范围的局部性都具备现实意义。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正常的企业间商业信用不在民间融资范畴之内。但如果商业信用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报酬,同样会被纳入民间融资范畴。

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民间金融”的内涵一般包含在“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中,非正式金融既包含民间金融形式也包含一些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式产品和形式。在中国由于民间金融的规模很大,所以有必要突出民间金融部分,而非笼统称之为非正式金融。

民间融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的利率和信贷货币供应量调控实现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一般来讲,民间融资利率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利率,广东民间融资年利率为40%-60%,武汉、南京等地最高达120%,有些地方甚至高达180%。这种虚高利率破坏正常的利率市场秩序,扭曲资金价格,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扰乱了国民经济秩序。其次,民间融资因其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及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或企业,助长了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如近两年来部分借贷资金大量涌向房地产、矿产资源等高利润行业进行炒作。

二是滋生投机行为,影响实业经济。据悉,安徽民间融资利息回报年利润率高达60%,有些地方高达100%,而中小企业平均利润率还不到10%。如此虚高的利润率使部分企业家宁肯卖掉多年辛苦发展起来的企业,而将资金进行民间借贷以赚取高额收益,或者进行纯粹的“金融传销”,今年以来,温州市约1100亿元的民间融资有45% 被用来“以钱炒钱”,严重脱离实体经济,削弱了实业经济的发展。

三是存在社会隐患,扰乱社会秩序。因相关政策法规缺位,民间金融活动游离于法规监管之外,各方参与者的权利义务难以得到法律保障;民间金融又因自身组织结构松散、操作模式不规范,加上缺乏抵押担保,一旦投资失败,贷款方损失巨大,导致暴力事件频发;而高出正规金融利率数倍的借贷利率促使资金投向高风险行业,甚至引发一些高息放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等行为,如,湘西吉首发生非法集资大案,涉及金额达168余亿元、集资群众达6.2万余人。

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存在的难点问题

(一)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和衔接性。我国法律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定分散于各个部门法,且不乏存在冲突之处。一些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按照《贷款通则》、《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被取缔。相关法律法规的笼统,使得人们不能很好地掌握相关规定,易陷入“一放就乱、一打就死”的怪圈。

(二)在界定合法与非法民间融资行为中仍然存在诸多困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向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排除在非法集资类案件外。20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扩大了“社会公众”、“不特定人”的概念,但在“特定对象”的界定上依然存在模糊不清,给司法操作带了一定的难度,使得正当的民间融资活动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此外,《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和《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基本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有关法律条文的梳理和整合,对如何区分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性上也没有突破。

(三)民间融资强制登记备案约束力较弱且依据不足。由于民间融资大多处于不公开状态,如果不使其浮出水面,就难以找到实施监管的对象,也就无从谈起规范、引导和监测、监督。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与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相比,不仅要对场内交易进行登记备案,场外达成的交易也应到该中心进行登记备案,但实际情况是场内交易冷清,场外交易也无一笔登记备案。《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民间借贷达成交易后,借贷双方应提供合同文本及摘要,到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备案。

(四)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之间的风险相互交织,难以监管。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的风险传导路径主要表现在,民间借贷主体(借方)既有民间借贷又有银行的贷款,一旦资金链断裂就无法归还民间借贷和贷款,部分企业或个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采取从民间拆借资金的方式进行借旧还新,从个别小额贷款公司了解到,其现在的大部分业务都是作为过桥资金贷给个人或企业用于还贷,部分个人和企业迫于个人和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追债、讨债压力,用银行贷款偿还民间借贷资金。当前对民间融资的外部监管较为薄弱,没有明确专门的机构对民间融资活动实施统一监管,相关部门都有一定的监管责任,但是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而且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对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规范和治理民间融资的对策建议

民间融资尤如一把双刃剑,其利弊均非常明显。完全抑制民间融资活动不理性,也不符合实际,民间融资越来越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譬如,益阳市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只能满足总需求1/3左右,其余很大一部分通过民间融资进行补充。加强民间融资治理,建议采取疏堵结合、扶持与打击并重的方式进行治理。

一是探索民间融资活动合法化、规范化新途径。今年1月,中央人民银行公开表示,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建议国家或某些地方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健全与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民间贷款组织的产权结构、市场定位、机构组织、设立程序、指导监督、破产清算、以及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实现民间融资阳光化、合法化和规范化。一是界定民间融资行为,对于那些从事洗钱、炒卖外汇、高利贷等非法活动的民间金融行为应坚决予以打击;对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不予干涉;对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以及民间金融组织的借贷行为,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二是规范民间融资组织。引导和支持发展新型的操作规范、信用良好的民间融资组织,对涉及民间融资的组织机构实行资质审核,核查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信用状况、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由政府发放许可证准予融资,同时要引导它们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营规则。三是完善监管体系。明确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加强民间融资活动监管。四是扩大贷款担保物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和农民缺乏可供担保的物品,建议增加有效担保物的种类,如可将设备、农产品、使用权证、存货、应收账款以及生产和经营权利等纳入合格担保物的范围,增加民间融资担保物适用的灵活性。

二是深化金融改革,建立多层次信贷市场。一是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当前民间融资中的高利率,一方面是由投机造成的,另一方面是金融管制和利率管制造成的。建议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取消存款利率上限管制,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利率,强化利率竞争,只有这样,民间融资利率才能与整体市场利率水平相接近,才能有效遏制民间融资中高利贷现象。二是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发起或参与设立社区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贴近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机构。

三是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努力化解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不畅的矛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医疗卫生和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和商贸流通等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流向现代服务业和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同时,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使之树立风险和责任意识,避免盲目和无效投资。

四是加强民间融资监管。通过监管利率水平、资金投向、融资规模、风险状况等,引导社会资金的理性投资,避免出现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背道而驰的现象。一是建立民间融资监测通报制度。各民间金融组织应定期披露和上报有关资金借贷的基本情况,包括借贷总额、结构及运行使用的动态变化情况,资产负债比例及构成情况,不良资产总额及结构等,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测管理。二是建立民间融资风险预警机制。设计一套合理、可行的风险预警指标,对接近或进入预警区域的民间金融组织,监管部门立即发出预警信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三是建立民间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对有问题的民间金融组织,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通过收购或兼并、依法关闭或撤销、依法破产清算等三种方式进行风险处置,强制其退出市场。对于一般的民间融资纠纷按照相关法律处置。同时,注意处理好多方利益关系,维护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或消除不稳定因素。

五是打击非法融资犯罪活动。要严厉整治非法融资违法犯罪活动,决不手软,维护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突出打击重点,紧盯房地产、能源、理财、民间会社等传统行业,密切关注股权投资、资本运作、融资性中介等新兴行业,重点打击三类犯罪:即集资诈骗、重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利用传销和互联网进行的非法集资犯罪;由非法集资延伸出的高利贷、贷款诈骗等犯罪;因非法集资诱发的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暴力、涉黑犯罪。通过高压打击,为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创造安定有序的优良环境。

篇3:为什么要规范融资担保行为

融资担保行业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始终高度重视融资担保工作。

所谓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谓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担保成绩斐然

融资担保是担保业务中最主要的品种之一,是随着商业信用、金融信用的发展需要和担保对象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信用中介行为。1993年,我国第一家专业信用担保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始出现。20多年来,融资担保公司正逐步从“野蛮生长”向“有序生长”规范经营转型,融资担保在支持小微企业与“三农”上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期,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发布“关于行业机构践行普惠金融主动拥抱监管倡议书”,倡议行业机构积极发展普惠金融、主动拥抱监管,坚守融资担保主业,服务实体经济,做精风险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倡议书指出,担保公司应努力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责任余额比例及户数占比,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融资担保行业任重道远

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较快,但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甚至引发风险、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此外,前些年民营融资担保公司生长迅速,行业准入门槛也较低,企业风控能力比较差,为了逐利选择高收益、高风险的项目,甚至做着融资、放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业务。对此,我们要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监管制度,有效防范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一是开展业务要依法。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具有金融属性,需要严格监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条例》和《通知》中的有关条件,从源头上强化治理。各地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行为,未经依法批准,辖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未向监管部门提交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和未取得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应按照《条例》和《通知》及相关规定,立刻停止其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依法予以处罚。融资担保公司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要按照《条例》和《通知》相关规定执行;融资担保公司要严格按照《条例》和《通知》经营规则进行合规经营,否则将依法予以从严处罚。

二是经营证照要齐全。首先,办理融资担保业务必须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牌照不得开展业务。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其他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信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定义,明确了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换发、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流程,是监管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对监管部门做好许可证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尤其是监管部门要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建立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颁发、换发、吊销、注销、收回、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三是计量余额要统一。我们要弄懂弄通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就是各项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按照《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规定的对应权重加权之和;对于按比例分担风险的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按融资担保公司实际承担的比例计算。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当放宽。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扣除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的10倍,对于符合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提高至15倍;对同一被担保人、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对《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要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对于10月1日前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继续执行原有监管制度有关规定,月1日后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按照《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是资产比例要严格。我们要严格按照《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积极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将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对资产比例进行管控: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融资担保公司要建立好动态的资产比例管理机制,确保资产等各项风险指标符合规定比例。

五是银担合作要紧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要深刻理解,要在规范银担合作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银担合作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上下功夫。因此,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诚信原则、合规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量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资本金实力、风控能力、合规情况,信用记录及是否加入再担保体系等因素,科学、公平、合理确定与担保公司合作的基本标准,并向申请合作的担保公司公开。银担合作双方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可持续的、合规审慎经营的合作模式。禁止银行与非持牌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担合作向小微企业和“三农”进行政策倾斜,对于风险容忍度、融资成本、费率等予以优惠条件。政府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基金、信用保证基金等与银行,担保公司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开展业务合作的,要严格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要求遵照执行。

篇4: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及监管对策

一、后股权分置时期上市公司融资规则的变化

5月起,中国证监会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 证券法》,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IPO、再融资的发行条件、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修订,新股发行及再融资相继重新启动,新的发行制度在上市公司融资政策方面做了一些重大改革,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 融资条件拓宽

以往规定,公司发行股票,必须前三年盈利,若配股,近三年净资产收益率必须在6%以上,若增发和发行可转债,净资产收益率须达到10%。而新的融资政策规定“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甚至没有盈利要求。

(二) 融资效率提高

以往规定,发行新股公司需经一年的辅导期,从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要求有三年持续经营记录,企业上报配股申报材料需间隔12个月,增发需间隔一个会计年度,企业从申报材料到发行所需时间较长且不确定,发行效率不高。新发行政策规定,发行人获得发行核准后,可在6个月内自行选择发行时机;对两次融资的时间间隔不再限制,可以更多地由股东大会决定;不再适用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程序,发行证券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即可生效。公司拥有更多的发行自主权,发行程序简化,大大提高了发行效率。

(三) 融资手段增加

以往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只有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三种方式。新融资政策规定,上市公司也可以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的品种除股票外,还包括认股权证、期权、可转换债券等。

(四)发行价格市场约束增强

以往规定,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时可采用折价发行方式。新融资政策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时将采用平价或溢价增发的市场化定价原则,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时,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市价,有利于保护现有股东利益。另外,增发将引入承销商代销方式和发行失败机制,发行难度增大,市场约束增强。

二、后股权分置时期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特点

进入后股权分置时期,随着融资政策的变化,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一)定向增发行为增加

由于我国新融资政策对非公开发行公司是否盈利没有要求,且非公开发行时战略投资者可以用资产或股权作价来购买增发的股票,因此,定向增发有利于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注入新的优质资产、换股认购、收购兼并等活动,已受到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青睐。据统计,截至207 月31 日,沪深市场共有114家公司公布定向增发计划,总增发股份为280.6104 亿股,预计募集资金总规模为1420.83648 亿元。

(二)发行证券目的多元化

原来企业发行证券的目的多数是直接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需要。随着支付手段的增加,全流通后,用于直接收购、间接收购、反收购等目的的证券发行会日益增多。一是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除了要考虑融资成本外,还要防范被恶意收购。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对大股东定向增发增加其持股比例,以维持现有大股东的控股地位。二是上市公司通过对大股东的定向增发,可使得上市公司获取大股东优质资产,提高盈利水平,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从而公司股价上升,进一步提高市场恶意收购的成本。三是上市公司可以定向增发方式实现整体上市,消除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实现内部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重组,减少集团内企业因相互竞争而带来的内耗,实现企业集约化。此外,定向增发还有利于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三)可选择发行品种增加

股权分置改革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的逐步增强,股权融资成本在逐步加大,债务融资与股权融资的成本差距也在逐步缩小,优序融资理论的基础在逐步回归,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将有所改变,债权融资方式的比重将逐步加大,企业可选择的融资品种将丰富多彩。特别是附认股权债券,兼具债券和权证特点,既能取得固定收益,又有极强的投机性,既适合稳健的投资者,也适合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者,必然会受到绩优蓝筹公司的广泛青睐。另外,权证市场在后股权分置时期会进一步扩大,尤其对于产品创新类公司,在融资前引入权证制度,不仅可以延缓市场的融资压力,投资者还可能因权证的上涨而盈利。

(四)注重对机构投资者沟通

随着发行门槛的降低,定向增发的增加,及机构投资者的壮大,机构投资者作为专业投资者在辨别公司投资价值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在资本市场的话语权将越来越大,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影响也日益加强,上市公司越来越注重与机构投资者的沟通。上市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在某种程度上形成利益同盟。

(五)注重发行时间、地点及中介机构选择

股权分置改革后,由于融资方式的市场化导致可能存在发行不成功的现象,投资者从原来脱离公司基本面的投机,变为不仅注重企业基本面,关注企业历史盈利和预期盈利,还关注公司盈利增长的真实性、股息率、现金流、财务结构等。市场将会存在“新股上市以后,不一定要上涨”的观念,发行失败的可能性增加,上市公司询价、定价、上市时机、地点的选择变得非常重要。拟发行公司或上市公司会更注意在主承销商、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声誉、水平与发行成本之间的平衡,中介机构行为将受到市场的约束,越来越多的优质上市资源将利用国内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实现融资。

三、后股权分置时期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监管面临的挑战

在新的融资政策下,配股、全面增发等传统的融资方式逐步受到市场的冷落。相应的,定向增发、发行权证、可转换债券、附认股权债券等将纷纷进入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视野。由此,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将产生一系列新问题,在以下方面对监管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一)通过融资行为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上市公司向关联方,特别是控股股东增发股份,并用以收购关联方的资产,实质上是一种双重关联交易,可能在股票发行的“买与卖”两笔交易中,对中小股东造成双重侵害,也可能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新方式。上市公司的关联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通过认购股份,进而实现资产 的动机无疑大大增加,

与此同时,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寻租,向非控股关联股东或潜在股东,如机构投资者输送利益也将防不胜防。

(二)回避融资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是认购定向增发股票的股东回避披露详细情况。目前,定向增发政策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披露股东信息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根据新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在发生并购行为时,要详细披露收购方的股权结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等相关信息,而现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定向增发的条件规定较宽松,无需详细披露增发对象的有关情况。这就会造成一些公司利用定向增发大量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而回避披露相关情况,中小投资者难以辨别特定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二是权证持有人回避披露潜在持股比例。由于权证持有者行权与放弃行权,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且现行的信息披露规则未要求公司披露权证持有者潜在的持股比例,权证持有者在未行权时无信息披露义务,造成权证持有者一旦行权实际持股比例可能远远超过5%。

(三)回避要约收购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若上市公司向某一对象定向增发,导致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超过30%,其承诺3年内不减持股份,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可免除其要约收购的义务。因此,上市公司可通过定向增发绕过要约收购及其相关的信息披露。另一方面,权证持有人因无及时披露可行权或拟行权股份的义务,也可能造成其行使持有的上市公司权证时,连同其原来持有的股票,合并持股比例可能超过要约收购要求。

(四)引发会计信息失真

上市公司发行权证时,由于权证作为可上市流通的金融衍生产品,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其市价呈现非常强的波动性,若将这种波动无限制地直接纳入会计核算体系中,会引起权证发行人财务报表数据的频繁变化。

另外,上市公司在进行换股认购时,由于目前会计核算上更多的是采用权益结合法,从而给利润操纵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在权益结合法下, 如果企业合并发生在年中或年末, 就会立刻增加合并当年的利润, 掩盖实施合并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不善, 粉饰其经营业绩。而且由于无需对合并另一方的净资产重新计价, 合并后, 通过出售另一方已增值但却未在账面上体现的资产, 即可瞬间实现收益, 从而夸大合并效益。在市场处于弱有效性的情况下, 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很难辨别不同的合并方法所产生的会计差异, 资金会流向这些有着较高会计收益的企业, 从而对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产生负面影响。

(五)通过操纵股价影响发行价格

在定向增发过程中,由于发行价格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价为依据,由此,可能使上市公司在定向增发前,以刻意隐藏利润、释放利空信息、联手庄家砸盘等手段打压股价,以便大幅度降低大股东持股成本,达到以低价格向关联股东定向发行股份目的。

此外,在权证发行及创设过程中,发行人或创设人也有可能单独或联手利用市场手段来操控权证的价格,以达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六)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是募集资金额不确定造成变相使用资金。新的发行政策规定,企业发行融资在发审委审核半年内可自行选择发行上市时间,由此可能造成发行价格的不确定。另外,企业可根据股票认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绿鞋”发行,造成发行数量的不确定。两种因素都会影响企业募集资金具体数量,造成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可能并不具体、详细,部分公司可能采用大项目“打包”的方式回避披露具体使用用途,在实际使用中可能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利于监督。

二是募集资金去向及管理情况缺乏透明度。如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定向增发,或反过来,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实现整体上市的过程中,存在筹集资金的去向和管理缺乏透明性的问题。

三是资产评估监管不严造成资金用途变相改变。部分公司利用募集资金收购相关资产时,由于缺乏独立的第三方来评估相关资产价值,可能造成上市公司高价购买低价或劣质资产,给交易蒙上不公允的色彩,募集资金被变相改变用途。

四、有关监管对策与建议

规范融资行为对策及相关内容(一)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

一是采用行业成本加成法,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定价制度。通过市场调研,针对不同行业的关联方交易,确定关联方交易价格的波动范围,限制关联方交易定价的自由度。二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交易的内容、定价方式以及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充分发挥广大投资者与媒体的外部监督。三是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制度,分类审批关联交易。为了有效地防范显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可借鉴香港联交所的做法,按照交易总额和占上市公司有形资产净值的比率,将关联方交易分为三部分:对公司经营活动影响很小的关联方交易,豁免批准;对公司经营活动影响较大的关联方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则必须由股东大会批准。监管部门在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审查时,主要审查关联方交易的价格是否合理,公告、披露的信息是否完整、及时,重大事项是否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等。四是逐步引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受益方担保制度等,进一步强化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一是要求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包括各子项目构成,并规定子项目使用金额变动超过一定比例的情况视同募集资金用途改变情况。二是公司要与银行、保荐机构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为募集资金设立存储专户,定期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必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公开披露。同时,保荐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定期检查,督促公司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上市公司应当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制衡机制,提高独立决策能力,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上市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的论证分析。

(三)加强对衍生金融产品市场与股票市场的联动监管

一方面及早采取措施、制定规则,加强对权证与相应股票的交易量、交易价格、持有人、一致行动人、可能行权人等的监管。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制订相关的内部控制指引,对于衍生金融产品与股票市场,实施联动监管,建立全过程风险监控系统,完善交易、结算、交割等各个环节的风险控制。另一方面,对于市场交易和操作程序以及管理过程,应建立起一套公开透明、纲目兼备、层次清晰、易于操作、公平执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增加信息披露的渠道,让广大投资者能及时全面地知晓信息。

篇5:研讨对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深思

研讨对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深思

摘 要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的蓬勃发展,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理由也逐渐突显出来,尤其是近几年间发生的温州融资案,让人们对民间融资有了更大的关注,民间融资行为亟需国家出台一项有效的法律来规制规范,使得民间融资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可查。本文通过阐述目前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理由的目前状况及存在的理由,从民间融资在金融界的必要性,从法律的角度提出需要完善的途径,从而为民间融资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通道。

关键词民间融资 非法集资 法律理由

一、引言

民间融资作为金融体系中的一种有效融资手段,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补充银行资金不足、有效配置资源。但是民间融资又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民间融资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理由,另一方面民间融资的法律的不健全被一些人利用,且造成大量资金被抽离出实体经济,给人民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我国民间融资法律的目前状况及存在的理由,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让民间融资在同等金融环境下可以合理分布,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二、民间融资的概述

(一)民间融资的定义与认定

民间融资的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民间融资一般指的是借贷双方之间的资金来往,为了高额利息或为获取资金使用权为目的的融资。民间融资大多采用民间借贷、中介式融资、投资性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交换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

民间融资在国外的记录中,大多称之为“非正式金融”,没有经过政府批准和监管的金融活动,介于法律制度边缘的金融行为。民间融资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融资行为,一方面由于很多非公有制经济为主的企业或个人很难从银行的正规金融渠道获取资金,另一方面加上国内投资渠道有限,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经济投资的需求;这时民间融资就应运而生,还能很好地满足市场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顺应了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

(二)民间融资的形式

根据融资主体和融资方式的不同,民间融资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民间借贷是有特定的借贷目标,大多数是亲朋好友、邻里同事之间相互帮助融资,基本是不求利率回报,低利息甚至无利息的借贷,解决短时期的资金周转和暂时性的当务之急;中介式融资大多为一些投资公司、典当行、寄卖行、物资调剂机构,以特定的物资作抵押、质押、典当,将其转换为资金来进行民间融资;一般借贷的利息普遍较高。还有一些企业内部集资、合会融资、融资租赁、私募基金等。

(三)我国民间融资的必要性

民间融资是可以衡量金融体系是否健康的一个重要指标。经过我国多年实践已经证明,民间融资的适度发展有助于弥补目前我国金融业服务规则复杂,门槛高、品种单一的不足,可以比较及时有效的满足中小企业因缺少资金周转又无法从正规金融得到解决的的迫切需要。第二,民间融资的利率是由双方借贷人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协商而定的,可以比较真实的反映金融供给市场的资金机会成本和供求状况,有助于形成比较符合市场的利率化。第三,民间融资有利于民间资金在当地的融资在一起,有利于满足本地生产性资金的的大量需求,优化资源配置。总之,在目前中国间接融资占比过高的情况下,民间融资不仅优化了融资结构,为中小企业、县域经济融资开辟了新途径,分散与转移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制目前状况及理由分析

(一)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目前状况

我国民间融资的主体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两个机构监管,具体的法律定位没有系统的法制规定,只是零星的在民法、刑法等各种法律法制中出现,在《合同法》中规定了民间融资的民事责任;在《银行业监督法》和《取缔办法》中规定了民间融资的具体行政责任和范围;在《刑法》中规定了民间融资的形事责任。关于民间融资法律定位的规定的条文就是相互冲突,没能具体从哪条明文规定中去寻找关于民间融资的如何合法的规定,及其融资的方式、借贷利率、渠道等实施条文。

目前,我国民间融资已成为我国社会融资中的一种不可忽视的形式,民间融资并以蓬勃的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但是由于我国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法制体系不健全,导致民间融资对社会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还衍生了各种非法的民间高利息贷款、非法集资的各种非法获取高利的融资行为。尽管我国宪法对民间融资有过一些规定性原则的调整,但是在法律法制方面还有着一些严重的欠缺。

(二)我国民间融资法律规制存在的理由分析

1.民间融资法律规范笼统,难具操作性

由于我国民间融资法律缺乏规范性,很难具体操作。我国没有对民间融资的法律进行专门立法,民间融资出现什么法律理由就很难依法执行。我国《刑法》中规定了非法集资属于犯罪,但并未对这种行为具体划分范围;即使《取缔办法》为认定非法集资提供了依据,但并不能成为刑法可行的证据。在《取缔办法》中如果没有经金融管理机关批准而从事的融资,那么就认定为是非法融资行为。但是由于宪法和行政法规之间没有法律的确切规定,所以对民间融资实行限制或认定就缺乏完整性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的缺位,也使得相关行驶民间融资的主体难以判断所涉及的民间融资是否合法,从而致使同一种民间融资行为的判定有可能因为依据法律制度的不同而判定的结果不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征信体系的不健全、对借贷款人权益的保障不足等造成法律漏洞,导致借贷双方的资金财产都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阻碍了民间融资的健康有序发展。

2.法律对民间融资的规定有待完善

我国法律缺乏对民间融资的专门立法和认定,致使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两者之间的认定不清,造成了法律漏洞,让非法集资给人民财产产生了损失。两者之间的模糊判定,就有可能会出现同样的一个集资情况,在很大一部分人眼里,普通群众眼里就觉得是正常融资,为社会经济做出贡献。而在另外一些人眼中却是犯罪行为, 按照各自的依据去辨别融资的错对。关键就在于法律无明文规定,没有明确的规定来支撑各自的判定。虽然近年来,很多企业因为获取资金以“非法集资”的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但是关于民间融资的具体立法就有待完善,以和一些非法集资区分开来,在法律上制定出条条框框,来判定什么行为属于民间融资,才是正常融资,什么是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行为。《刑法》的规定还不能保证民间融资行为的正常运转,保障民间融资的规范化和秩序化。目前关于融资犯罪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具体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公司、股票、企业债券罪,和集资诈骗罪。

参考文献(略)

篇6: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报告

师德建设,就是指我们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下面,就自己在工作中的教育教学行为和教育教学思想状况,做一诊断,并对问题现象做出根源分析及改进措施如下:

一、问题现象:

(一)、让学生做到,应首先自己先做到,这一点自己做得不够自己是一名音乐教师,在课堂上讲课时,说话声音比较大一些,这样就形成了一种习惯,有时在课间、走廊上或办公室里,嗓门儿也压不下来,说话声音比较大,自己感觉特不好,这样会给学生不好的印象,也会妨碍别人,我想应尽快改正这个不良习惯。

(二)、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不扎实。我有时对学生缺乏耐心、表现在有时对个别调皮的学生,问这问那,总觉罗嗦,批评教育一番就算了,方法简单,无力,没有循序渐进地具体指导学生良好习惯的养成。

(三)、在业务学习上随意性太大,没有系统,学习不经常,专业水平提高很慢,行动力不足,没有激情。

(四)、总觉自己的专业水准比较强,不太爱看书学习。以为自己的专业知识足够教小学生了,不想继续学习和钻研有关理论和学习实践经验,懒得动脑筋学习。

根源分析:

一是自己懒惰,对学生的教育没有持久性。

二是责任心不强,有得过且过的不良思想。

三是空谈宽泛的爱,忽略了对某个具体的孩子的爱。

改进措施:增强职业道德责任感,把爱送到每个教育教学细节中,具体到每个与我打交道的孩子身上。多研究儿童教育学心理学,让自己的专业水平不断提高。多向优秀教师学习,正确认识自己,确立自己的教学风格。由于自己认识水平有限,井底之蛙,做井看天,认识上难免有缺陷,还恳望明者指导点拨,是自己收获更大,认识更深。自己知道,真正的改变在于行动。在今后的日子里,我愿发扬自己的优点,克服自己的不足。多学习他人长处,补自己的短处。那么一路走下去,相信,我的教育人生将会走向一个新的台阶。

篇7: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报告

近日我校掀起了积极贯彻执行Xx市下发的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条例的高潮,我也积极参与学校的学习当中,并在实践当中不断反思,现将自己的行为自查总结如下:

一、公职教师有偿补课方面

我没有对本校特别是现任教学班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更没有强迫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课后文化补习。没有为社会文化办学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发放招生广告,组织学生报名等。没有在社会文化办学机构兼课。

二、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方面

1.我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进行授课,正确把握Xx市初中、小学学业质量评价标准和课堂教学评价标准,不随意加大教学难度。不随意增减课程设置和课时,不延长学生上课时间,不因备考而加快教学进度,提前结束新课。根据教学内容、课型、学情的不同,运用恰当的教学模式组织教学,利用自主、合作、探究本 等学习方式,加强师生、生生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最大限度地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2.认真落实 “四统一”即: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统一,授课内容与课程标准统一,同年级作业基本统一,检测考试在校长批准下的统一。

三、控制学生作业总量方面

科学地计课堂作业,布置作业前我首先做一遍,这样能够很好的把握作业的难易程度,同时能够掌握学生完成作业的时间。每天最多不超过20分钟。

四、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和活动总量方面

1.严格执行“早八晚五”的规定。早晨学生7:50 进教室,8点正式上课,中午学生休息时间90分钟。每日学生在校用于教学活动的时间,不超过6小时。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给学生充足的自由活动时间。

2.实行 “三表”公开制,即学校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班级每日课外作业量登记表等公开公示,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五、规范考试与评价行为方面

没有经过学校的批准从不对本班级的学生进行大样本的检测。考试内容生活化、知识泛化、更符合现代科技发展特点、国家传统文化等要求。不公布学生的成绩,不按照成绩排名次,不把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六、规范教学用书管理

我没有擅自组织学生购买或推荐各种学习资料、教辅材料,没有委托家长或其他人员为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

篇8: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报告

为严格执行《四川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贯彻落实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的通知》文件精神,学校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严密组织自查,严格按照自查要求认真组织了办学行为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确保组织到位。

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教导处为成员的规范办学行为自查领导小组以保障自查工作公平、公正、实事、有效地开展。

二、认真学习讨论确保认识到位细致认真自查。

在自查过程中总结出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查找出了一些不足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在落实自查工作的过程中我们本着“自查为改进、自查为提高、自查增信心”的原则。积极展学校规范办学自查工作,真正把自查的激励作用发挥出来该规范的规范该改进的改进该保留的保留该提高的提高通过自查查找不足通过自查明确学教师今后的努力方向。

三、自查具体情况,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通过自查发现我校各个年级都能按照国家、省课程计划的规定安排教育、教学活动严格做到了“五要五不准”要坚持按标准课时开课不准随意增减课时要坚持按课程设置开课不准随意增减科目要坚持按课程标准要求教学不准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要坚持按教学计划把握进度不准随意提前结束课程和搞突击教学要坚持按规定的检测要求不准随意增加检测次数。严格控制学生到校和在校时间。学生每周上课5天。学生每日在校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不超过6小时每节课上课时间为小学40分钟。严格执行市教育局节假日放假通知从不占用课余、星期天和节假日时间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课教师无有偿家教现象。严格控制学生早晨到校和在校时间。为了保证学生充足的睡眠时间我校严格执行市教育局统一下发的农村中小学作息时间学生到校时间不早于7:30。学生不准提前到校学校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告知家长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学生中午活动时间。中午安排值班教师分片区值班让学生有充分发展个性时间和空间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严禁利用午休时间集体组织学生“午自习”或上课挤占学

生活动、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放学清校时间。我校严格按照放学时间放学,放学时间一到学校值班教师督促学生离校回家所有教师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集体补差活动。严格控制补差时间。各班的差生补习都安排在课内在平时。从不在双休日、寒假、暑假及其他法定假日组织学生进行文化课补习。严格控制学生作业总量。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我校学生书面家庭作业总量都控制在1小时以内。双休日及节假日没有加大作业量的现象。提高作业布置质量。坚决杜绝给学生布置机械性、重复性、难度过大的作业鼓励教师分层并有针对性的布置作业不准用增加课业负担的方式惩罚学生。严格作业批改要求。坚持有布置必有批改有批改必有讲评、有讲评必有反馈的原则杜绝只布置不批改或只对答案的现象提高作业批改质量。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给予指导、帮助有具体的帮扶措施不得歧视、排斥。规范作业管理。加强对各科作业布置的协调管理严格控制每日各学科家庭作业总量并在学生家长的配合下按时完成所布置的作业。遵循教育规律办学进一步规范办班和检测行为。午休时间集体组织学生“午自习”或上课挤占学生活动、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放学清校时间。我校严格按照放学时间放学放学时间一到学校值班教师督促学生离校回家所有教师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集体补差活动。严格控制补差时间。各班的差生补习都安排在课内在平时。从不在双休日、寒假、暑假及其他法定假日组织学生进行文化课补习。严格控制学生作业总量。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我校学生书面家庭作业总量都控制在1小时以内。双休日及节假日没有加大作业量的现象。提高作业布置质量。坚决杜绝给学生布置机械性、重复性、难度过大的作业鼓励教师分层并有针对性的布置作业不准用增加课业负担的方式惩罚学生。严格作业批改要求。坚持有布置必有批改有批改必有讲评、有讲评必有反馈的原则杜绝只布置不批改或只对答案的现象提高作业批改质量。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给予指导、帮助有具体的帮扶措施不得歧视、排斥。规范作业管理。加强对各科作业布置的协调管理严格控制每日各学科家庭作业总量并在学生家长的配合下按时完成所布置的作业。遵循教育规律办学进一步规范办班和检测行为。学校按照市教育局要求每学期在期末进行一次学科检测。学校从不按检测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各校均建立、健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不以学科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判定学生的好差不按检测成绩或升学率给班级、教师和学生排列名次。学生检测成绩不以任何形式张榜公布。严格控制竞赛活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我校从不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不随意停课放假从不准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或其他非教育性社会活动。严格控制教辅用书征订。我校开设的国家必修课程及地方课程选用教材严格按照市局要求选用学校从不组织学生统一购买规定之外的学生用书从不向学生推荐各类教辅材料等。健全学校德育工作机构和德育工作制度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把德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利用少先队督促学生自觉远离网吧、游戏厅等不宜学生进出的场所让学生度过一个健康、文明、安全、愉快的双休日或节假日。

四、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全校各年级办学行为的自查仍发现以下问题

存在短缺学科教师资源不足的现象。2.存在少数教师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调课的现象。

五、采取措施。

学校严格按照《四川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自觉规范办学行为特别是对学校作息时间、课程设置、考试管理等方面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改正今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调课的须报请学校教导处批准由教导处将调课通知加盖公章后于课前张贴到所调课班级调课通知须一式两份、一份张贴、一份由教导处留存。学校成立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教导处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到校、在校时间的制定并在门口张贴作息时间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将不定期抽查各班作息时间执行情况及办学行为执行情况。

篇9: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报告

为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要,贯彻落实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xx年中小学办学行为督导评估计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学校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严密组织自查,严格按照自查要求,认真组织了办学行为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确保组织到位。

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教导处为成员的规范办学行为自查领导小组,以保障自查工作公平、公正、实事、有效地开展。

二、认真学习讨论,确保认识到位,细致认真自查。

在自查过程中,总结出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查找出了一些不足,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在落实自查工作的过程中,我们本着“自查为改进,自查为提高,自查增信心”的原则。积极开展学校规范办学自查工作,真正把自查的激励作用发挥出来,该规范的规范,该改进的改进,该保留的保留,该提高的提高,通过自查查找不足,通过自查明确学校、教师今后的努力方向。

三、自查具体情况:

(一)严格执行课程计划。通过自查发现,我校各个年级都能按照国家、省课程计划的规定安排教育、教学活动,严格做到了“五要五不准”:要坚持按标准课时开课,不准随意增减课时;要坚持按课程设置开课,不准随意增减科目;要坚持按课程标准要求教学,不准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要坚持按教学计划把握进度,不准随意提前结束课程和搞突击教学;要坚持按规定的检测要求,不准随意增加检测次数。

(二)严格控制学生到校和在校时间。学生每周上课5天。学生每日在校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不超过6小时,每节课上课时间为小学40分钟。严格执行市教育局节假日放假通知,从不占用课余、星期天和节假日时间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课;教师无有偿家教现象。

1.严格控制学生早晨到校和在校时间。为了保证学生充足的睡眠时间,我校严格执行市教育局统一下发的农村中小学作息时间,学生到校时间不早于7:00。学生不准提前到校,学校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告知家长,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2.严格控制学生中午活动时间。中午安排值班教师分片区值班,让学生有充分发展个性时间和空间,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严禁利用午休时间集体组织学生“午自习”或上课,挤占学生活动、休息时间。

3.严格控制学生放学清校时间。我校严格按照放学时间放学,放学时间一到学校值班教师督促学生离校回家,所有教师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集体补差活动。

4.严格控制补差时间。各班的差生补习都安排在课内,在平时。从不在双休日、寒假、暑假及其他法定假日组织学生进行文化课补习。

(三)严格控制学生作业总量。

1.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我校学生书面家庭作业总量都控制在1小时以内。双休日及节假日没有加大作业量的现象。

2.提高作业布置质量。坚决杜绝给学生布置机械性、重复性、难度过大的作业,鼓励教师分层并有针对性的布置作业,不准用增加课业负担的方式惩罚学生。

3.严格作业批改要求。坚持有布置必有批改,有批改必有讲评、有讲评必有反馈的原则,杜绝只布置不批改或只对答案的现象,提高作业批改质量。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给予指导、帮助,有具体的帮扶措施,不得歧视、排斥。

4.规范作业管理。加强对各科作业布置的协调管理,严格控制每日各学科家庭作业总量,并在学生家长的配合下,按时完成所布置的作业。

(四)遵循教育规律办学,进一步规范办班和检测行为。学校按照市教育局要求每学期在期末进行一次学科检测。学校从不按检测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各校均建立、健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不以学科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判定学生的好差,不按检测成绩或升学率给班级、教师和学生排列名次。学生检测成绩不以任何形式张榜公布。

(五)严格控制竞赛活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我校从不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从不随意停课放假,从不准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或其他非教育性社会活动。

(六)严格控制教辅用书征订。我校开设的国家必修课程及地方课程选用教材严格按照市局要求选用,学校从不组织学生统一购买规定之外的学生用书,从不向学生推荐各类教辅材料等。

(七)健全学校德育工作机构和德育工作制度,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把德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利用少先队督促学生自觉远离网吧、游戏厅等不宜学生进出的场所,让学生度过一个健康、文明、安全、愉快的双休日或节假日。

(八)学校教师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无讽刺挖苦强行压制和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全校各年级办学行为的自查,仍发现以下问题:

1.存在短缺学科教师资源不足的现象。

2.存在少数教师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调课的现象。

五、采取措施。

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自觉规范办学行为,特别是对学校作息时间、课程设置、晚自习安排、考试管理等方面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改正,今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调课的,须报请学校教导处批准,由教导处将调课通知加盖公章后于课前张贴到所调课班级(调课通知须一式两份,一份张贴、一份由教导处留存)。

学校成立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教导处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到校、在校时间的制定,并在门口张贴作息时间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将不定期抽查各班作息时间执行情况及办学行为执行情况。

篇10:关于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报告

为认真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一年来,我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现就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进行汇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学校重点工作之一。

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规范办学行为领导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各科室、各班级规范办学的组织领导;分管校长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对规范办学的组织落实和贯彻实施。

二、制定方案,自查自纠、确保规范办学行为的有效实施。

1、组织教师认真学习省、市、区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领会文件精神,明确规范的任务。

2、根据上级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北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并与教育局签订了《规范办学责任书》。

3、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自查自纠。如对各班规范办学行为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召开学生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等。

4、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5、写出自查报告。

三、按章办学,按规操作,规范办学行为成效显著。

㈠严格执行区招生“三定标准”招收一年级新生。

⑴定规制——双轨;⑵定班容量——每班不超过45人;⑶定学区——切实保证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保证本学区范围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和经商办企业人员子女与当地学生接受同等教育(四证齐全),不招一个学区外的学生。

㈡均衡配备教师,未开设“重点班”。

㈢严格按照“一费制”标准进行收费,认真做好“两免一补”工作。

㈣严格规范教师从教行为。⑴每学期都要组织教师重温《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要求。⑵每学期末都要对教师进行师德考评。⑶教师无一无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⑷没有一位教师在工作日期间到辅导班上课的现象。⑸在职教师无一例对本校及本班学生进行有偿家教、家养或补课现象。

㈤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活动时间。 统一执行区规定的作息时间表,年级组和班主任没有另行规定学生到校和离校时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没有超过6小时,确保学生每日有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从不组织学生上早晚自习。

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按照国家、省课程计划的规定安排教育教学工作,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没有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按课标要求进行教学,没有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并科学把握教学进度,不搞突击教学。严禁占用体育、美术、品德、科学等课时补习其他文化课,确保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㈦家庭作业布置适中。一、二年级的学生基本不留家庭作业,3——6年级学生每天晚上的家庭作业不多于1个小时。

㈧严格按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征订教材、教辅读物,学校和教师没有向学生推荐或统一购买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或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练习资料和复习用书。

㈨严格教育教学秩序管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没有随意停课放假,没有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或其他非教育性社会活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没有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

㈩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记录详实,并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篇11:公司行为礼仪规范

公司行为礼仪规范

一、接待

1、乘车

(1)座位排定

小轿车

有司机驾驶时,以后排右侧为首位,左侧次之,中间座位再次之,前座右侧为末席。

如主人亲自驾驶,以前排右侧为首位,后排右侧次之,左侧再次之,而后排中间为末席。

旅行车

司机座后第一排即前排为尊,后排依次为小。

(2)迎送礼仪

乘车时,接待人员要先打开门,请客人上车,要以手示意车门上框,提醒客人避免磕碰。待客人坐稳后,再关门起车。

车停后,接待人员要先下车打开车门,请客人下车。

帮客人将行李送到指定地点。

随时关注客人的需要。

2、接迎

在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禁止用“喂”招呼客人,即使客人距离较远。

不得在前台、通道等非接待区域与客户长时间交谈,应引导客人进入接待区域谈话。

第一位接待来访客人的员工,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应全程帮助客户办理各项事务;在自己职责范围外的,应将客户负责地引见(或转接、送交)到应接待的职责部门,并交代清楚,不应推脱了事,事后应进行跟踪。

接待、护送来访客人,应保证来访者的安全,耐心说明公司安全、接待、参观等制度。

与来访客人沟通时,须起身站立、身体略微前倾、眼望对方,面带微笑,耐心的倾听客人的来意,根据客人的需求予以安排。

对客人的咨询,应细心倾听后再做解答,解答问题要耐心,不能准确解答的应表示歉意“对不起,请您稍等,我了解一下再告诉您好吗?”

客人入座,问讯客人饮茶习惯后立即奉茶,茶水不宜盛得太满,以7-8分为宜,茶杯放于客人右前方,杯耳朝客人右边。并礼貌请客人用茶。

3、引导

接待人员在引导时,应走在客人的左侧。

主人陪客人时,要并排与客人同行。

随行人员应走在客人和主陪人员的后边。

负责引导时,应走在客人左前方数步远的位置。

遇到上下楼或转弯外应用手示意方向。

上楼时,客人走在前面;下楼时,接待人员走在前面。

乘电梯时,如有专人服务,应请客人先进。如无专人服务,接待人员应先进去,扶住电梯门,以防门关闭。到达后,请客人先出。

进房间时,应为客人开门,并指引客人就坐。如果客人错坐在下位,应请客人改坐上座(靠近门一方的为下座)。

二、商务交往

1、称谓

可以按客人行政职务或技术职称相称。

可采用泛尊称,先生、女士(或按婚否称小姐、太太、夫人)。

老年人称呼视地区习惯(尊重和礼貌的方言)。

对儿童可称呼为“小朋友”。

2、握手

与人握手时,主人、年长者、身份地位高者、女性先伸手。

客户、年轻者、身份职位低者和男性见面时先问候,待对方伸手后以右手相握。

握手用力不宜过大,时间不宜过长,一般3秒钟左右即可。

与长者握手,伸手擎住即可,身体微欠。

切忌戴着手套握手,男士帽子也应除下,如来不及,应致歉。

握手时应精力集中,切忌左顾右盼。

3、介绍

主持人应当是专业对口人士或公关礼宾人员。

做介绍时,首先把年轻者、男性、资历较浅者、未婚女子和儿童,介绍给年长者、女性、资历较深者、已婚女子和成人,之后再向另一方介绍。

自我介绍时要先面带微笑问好,得到回应后再向对方介绍自己的姓名、身份和单位。

当他人为自己做介绍时,要面带微笑、点头致意,介绍完毕后,握手并问候。

4、名片

应当随身携带名片,名片不随意涂改,不提供私宅电话,一般不提供两个以上的头衔;名片交换中尽量不要去索取名片。

接受名片时,须起身双手接受,认真阅看,不可来回摆弄和遗忘。

递名片时由下级、访问方、被介绍方先递名片,用双手递上,齐自己胸部,并做自我介绍,正面朝上,正对对方。

互换名片时,右手拿自己的名片,左手接对方的名片后用双手托住;接过对方名片应当仔细阅读。

三、商务会谈

1、会谈

会谈时,应目光注视对方,目光应停留于对方双眼至前额的三角区域。

手势自然,手心冲上比冲下好,不宜乱打手势,以免造成轻浮之感。

认真听对方谈话,细心观察对方举止表情,并适当给予回应。

接待语言:您好,请稍后,我通报一下,请坐,对不起,请登记,我这就去联系,打扰您一下,好的,行(切勿说“不”)。

2、禁忌

禁问对方收入问题。

禁问对方年纪大小。

禁问对方婚姻家庭。

禁问对方个人经历。

四、宴请

1、席位编排

尊崇有序

两人并坐,右高左低。

三人同餐,中座为尊。

面正门上,背正门下。

临墙为上,过道为下。

2、餐宴宜忌

十要十不要

一要准时到达,不要拖沓随意

二要衣着适度,不要夸张修饰

三要举止高雅,不要有违食俗

四要殷勤让菜,不要挑菜抢菜

五要慎用餐具,不要玩弄物品

六要吃相干净,不要清嗓咂舌

七要礼待主人,不要怠慢宾客

八要尊重侍者,不要挑剔不满

九要积极交流,不要乱翻微信

十要自我控制,不要乱走乱说

3、祝酒饮酒

敬酒时要面面俱到,一视同仁。

在侍者斟酒时要说谢谢,但不必拿起酒杯。

主人亲自斟酒时,必须端起酒杯致谢,必要时要站起身来,或点头为礼。

祝酒词以短为佳,说清即可,不可长篇大论。

篇12:规范司法行为总结

按照市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我院检察长在中层领导干部会议上和全体干警大会上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动员,并专门召开党组会,研究成立院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西城院具体实施方案。党组提出,一方面要全面深入查找执法办案中的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要结合西城特点,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本院其他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为将专项整治工作每个环节的要求落到实处,我院制定的工作方案附有任务推进进度一览表,将要求和落实时间具体化。本院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后,各部门立即组织干警学习领会,并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落实第一阶段任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两次会议,专门研究整治工作的推进。在第一阶段,我院开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明确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和工作人员,将上述人员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在内网公布,并将领导小组办公室分为信息联系组和执行监督组。

第二,明确领导小组办公室例会制,每两周召开一次例会,时间在周一下午,会商相关事宜,部署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在内网设置专项整治工作专栏,各部门报送信息直接上传专栏。

第四,要求各业务部门结合本院工作方案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确定一至两项不规范行为作为整治重点,提出本年度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并确定一名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负责报送工作信息。

第五,梳理2013年以来最高检、市院、我院出台的所有涉及办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照比较后及时完善。

第六,纪检监察部门结合案件专项评查,确定本院执法办案中的十一项风险点。

第七,在各部门年初向党组汇报工作时,着重强调将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汇报的重点。

第八,明确了院领导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责任分工,每名院领导负责督导主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我院在专项整治工作第一阶段,除市院要求的规定动作外,认真领会高检院和市院的精神,力争做出西城特色,要求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本院的业务培训工作以及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从日常的每一项工作做起,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真正解决我院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针对上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紧抓落实,将要求落到实处。各部门在本部门及时开展学习,深刻领会最高检、市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孟建柱书记、曹建明检察长系列重要讲话,学习的相关信息在内网通过处室动态的形式予以反映。对于各个部门确定的整治重点,经过梳理,确定了26项部门整治重点,领导小组结合本院实际,提出了本院存在的10项共性问题作为整治重点。监察部门结合案件评查以及近年来受理查办的案件归纳出11项风险点。下一阶段,我院将紧紧围绕上述47项问题,开展查摆。对照第一阶段工作方案,参照市院第一阶段的做法,我院按照规定和要求全面扎实的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工作。

目前,我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制定出第二阶段的工作实施方案,并向院党组进行汇报,做好了转段的工作准备。第二阶段工作中,我院将着重强调主管检察长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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