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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转投资问题

篇1:略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转投资问题

略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转投资问题

内容提要: 公司转投资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助于增强公司的自治,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的人格和拓宽公司的盈利空间,也可能损害公司相关者的利益。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革故鼎新的基础上于第15、16条对此行为作了专门的规定。然这些规定仍显简约粗疏,不仅对转投资的一些决议程序与不当转投资效力的界定模糊不清,而且还缺乏相应的风险规制机制。因此,仍有必要在廓清相关问题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司转投资制度。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将部分资产投入另一 企业 并因此成为该企业出资人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就是投资,只不过这种投资相对于股东的直接投资而言,其是先以股东事前投资所形成的法人财产再作其他投资的一种“转”投资。作为公司的一种自主经营行为,转投资不仅可以使公司实现多元化的战略经营,获得稳定的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及制造技术,还能助于公司扩大规模,分散经营风险和平衡公司盈余的周期波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然而,转投资是一把双刃剑,其在给公司带来上述诸多好处的同时也无形中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影响交易安全,严重者还会导致公司股本抽逃、资本虚增,诱发不当关联交易,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利益。

一、我国新旧《公司法》对转投资的相关限制

基于转投资固有的负面效应,我国公司立法从一开始就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给予了严格的限制。WWW.11665.COm这种限制集中于旧《公司法》第12条,包括两个:一是对转投资对象的限制,规定公司只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二是对转投资的比例限制,要求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投资时,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显然,前一限制意在防杜公司对外投资时成为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因为投资有限公司外的其他 经济 组织,一旦出现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公司须负连带责任,如此则会损及公司原有股东及相关债权人的利益。而后一限制则在防范公司对外“大兴投资”,从而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有充足的 发展 后劲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与旧《公司法》(以下简称:旧法)不同,20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转投资的规定则有了较大的突破。其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 法律 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6条规定:“要求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由上述对比可见,就公司转投资对象而言,新法不再明确将其限制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上,而是扩大到其他企业。这就意味着在原有两种传统公司的基础上,公司还可以投资非公司性质的企业法人,前提是这种投资不会导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在转投资的比例上,新法已完全放弃了50%的上限要求,将转投资的规模交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给予了公司更多营利与发展机会,充分体现了对公司意思自治的尊重,弱化了公司立法中的国家行政干预色彩,有着不可低估的积极和进步意义。但从公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目前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对转投资的规定仍显简约与粗疏:不但很多问题的处理还缺乏直接与明确的依据,而且对转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控制不周。下面,本文尝试对新法的转投资制度做进一步的探讨,以期寻求解决实践问题的可操作方案和应对转投资风险的规制策略。

二、公司转投资的前置程序问题

新法虽赋予了 现代 公司更大的自主权,取消了转投资的比例限制,但对转投资仍有一些程序上的要求,即公司转投资无论数额多大,事先都须经过内部相关机构如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通过方可进行。至于究竟是经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的决议通过,则完全取决于每个公司的具体章程规定。但问题是,转投资远非是与公司设立或组织活动有重大关系的基础性的事项,于公司而言远非不可或缺少。因此实际操作中很可能会发现公司章程没有涉及转投资规定的情形。这就会令人产生一个困扰:如果章程没有规定,公司转投资还可以进行吗?或者说,如果还需要经过决议,那决议应该由何种内部机构做出?如何做出?对这些问题的解答,笔者以为还是应该结合公司立法的一般原理及其他条文来加以解答。首先,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新法都没有要求将公司转投资决议程序与数额问题作为绝对必要的记载事项,因此即便章程没有涉及,公司开展转投资仍可进行(注释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一般都是与公司设立或组织活动有重大关系的基础性的事项,例如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资本数额、公司机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其次,综观新法,有关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的行使规范中都有明确涉及公司投资的决定问题。如第38条第1款就赋予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47条第3款则列出董事会的一大职权就是“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因此,尽管转投资仍可进行,但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前置决议程序。虽然乍一看,这两个授权性的规范区别不大,但仔细推敲,两者“貌合神离”,各有所侧重: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从宏观、根本上对公司是否进行转投资,以及转投资方向等涉及投资计划安排这一重大问题做出决议;至于微观上的具体投资方案则交由董事会决议。因此,两种决议并行不悖,缺一不可,并不存在如某些学者所主张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较之股东会更为合理的差别(注释2:持该观点者典型代表为北京大学李飞博士。参见李飞:《法解释论视角下的公司转投资行为》,载《法学》第11期,第87页。)。

不过,由于公司法并没有将公司投资问题的决议纳入绝对多数表决权的事项范畴,这就使得这种决议的做出只须股东会与董事会两席中过半数的表决权分别通过即可。当然,由于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行使规定有所不同,因而对于过半数的表决权应如何进行 计算 在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中还是存有一定的差异。

三、公司不当转投资的效力问题

这里所讲的“不当行为”,又称“不当转投资”,是指公司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实体与程序而发生的一系列转投资行为的概称,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公司从事成为其所投资企业的债务连带责任出资人的转投资行为;二是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转投资行为;三是没有依照正常程序而发生的转投资行为。由于新法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的规定比较原则,没有规定不当转投资的责任。故对实践中存在的不当转投资的法律效力问题,显然不能一概而论,简单地将之归为无效处理。相反地,是否有效,理应视行为性质结合相关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逐一加以甄别:

其一,公司从事成为其所投资企业的连带责任出资人的转投资行为。通常情形下,这种行为的无效性自不待言。但新法第16条中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但书条款却为这种行为的有效性提供了一定灵活的.空间。换言之,如果其他法律有做特别的规定,则公司也可以成为与所投资企业的连带责任出资人。综观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此有做特别规定的应数《合伙企业法》。如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指的合伙企业,是指 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      二是虚增公司注册资本,妨害资本维持。再举个例子,比如,甲公司注册资本是4000万,乙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3的股份(万) ,在此条件下,乙公司向母公司转投资1500万。从公司账面上来看,甲公司注册资本变成5500万,但这1500万纯属虚增资本。甲公司注册资本的虚增又为其向乙公司继续投资提供了 法律 空间,如此相互持股可无限循环下去,从而不断地增加甲乙公司的注册资本,使得注册资本、公司总资产等公司的基本信息失真,在实质上违背了资本维持原则,危害交易安全。

毋庸置疑,公司资本作为公司赖以生存的“生命线”,不仅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物质保障,具有标志公司信用的特殊功能。正是基于公司资本重要性的考量,在注册资本上,新法并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而继续保留了旧法的法定资本制,其目的意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但上述公司相互投资中出现的股东抽逃资金与虚增资本则必然会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并增加债权人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债权人构成侵害。此外,对公司相互投资不利影响的进一步分析会发现,公司相互持股还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去制衡,形成垄断与妨碍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扭曲整个 经济 体的资本流转机制,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可见,新法对转投资制度的放宽并不表明转投资的积极效应必然得以彰显。相反地,新法只关注公司单方面的转投资行为,而忽略了公司相互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防范问题“却会留下制度漏洞,使公司的经营风险可能被不当放大”[2]。由此引发的一系列负面效应可能是当初立法者所始料不及的。

五、完善我国公司转投资风险的法律规制

不可否认,新法在公司转投资规定方面体现了巨大的进步,但由上分析可知,对转投资特别是相互投资风险防范的缺失却不能不说是新法的一大缺陷。因此,对转投资做出必要的限制应是今后完善我国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的重心。具言之,可以采用的主要调整措施有:

1.公开投资状况,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虽然我国《证券法》与《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公司持股比例之通知和公告已有规定,规定了公司相互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的通知义务。但它只是针对上市公司,而不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投资状况难为公众所知悉。因此为维护其他公司利益相关人的权益,特别是避免因为资本虚增而使债权人的经济利益蒙受损失,所以必须在立法上对相互投资的公司课以通知义务。在此,德国和 台湾 地区的立法资可借鉴。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0条和第21条就规定,一公司对他公司取得超过25%的股份时,须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他公司:此后如所持他公司之股份有所变动,或持有数低于25%时,必须再作通知。受通知的公司须将上述受通知的持股情形,依章程所定的方法予以公告之。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69条之8款规定,如果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决权之股份或出资额超过他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1/3时,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他公司,受通知公司亦应于收到通知5日内公告。公司为前项通知后,发生一定条件的变动时,还要在5日内再为通知。因此我国不妨可以借鉴类似立法的成熟经验,在今后修订公司立法中进一步规定公司转投资后的投资状况公开义务:一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时,应及时通知该被持股公司,且被持股公司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一定期限内予以公告。

2.界定母子公司关系,限制相互投资及表决权行使

前述分析表明,公司间相互投资可谓弊端丛生。因此,各国对公司特别是母子公司的相互投资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58条规定一公司持有另一公司股份达10%以上,则被持股公司就不可以取得该持股公司的股份。日本《商法》第2编第211条之2款规定: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份时,子公司不能取得母公司的股份。瑞典《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子公司不得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惟一的例外情况是子公司接管了别的 企业 ,而该企业刚好是母公司的股份持有者。对于由这种情况造成的子公司对母公司股份的合法持有则应通过母公司赎回以减少资本的方式注销或由子公司将其转让出去。英国和德国的公司法虽对一般公司相互投资的股份没有严格限制,但都同样无不例外地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并把表决权限制在25%之内。足见,基于子公司反向持股对资本维持原则虚化的严重性,我国可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经验,对母子公司的相互投资加以重点规制。即在明确母子公司定义的前提下,规定除非特殊情况下,子公司不得反向投资母公司,子公司因特殊情况取得的母公司股份无表决权,且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掉。此外,对于一般公司的相互投资,笔者认为亦不能置若罔闻,仍须对相互投资后表决权的行使施加限制,如规定相互投资公司行使表决权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股份或资本额的一定比例范围。此一规定目的是防止相互持股公司的管理层形成内部人集团,扭曲公司治理机制,相互行使投票权以对对方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造成不当干预,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完善相关制度的配套,多渠道控制转投资风险

公司转投资特别是相互投资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因此,单凭完善转投资的规制机制以防范和控制公司转投资风险难以奏效。笔者认为公司法内的一些相关配套制度:如公司股东知情权制度、关联交易的表决权制度、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对间接防止公司负责人和大股东利用其地位擅自或随意作出转投资决定,遏制转投资风险和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上同样亦有作用。因此完善这些相关制度,使之与转投资的规制机制相协调配合,多渠道地控制转投资风险效果更佳。鉴于篇幅关系,笔者在此就不再一一展开详细论证。

结束语

公司转投资作为20世纪在世界各国普遍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既有其极具吸引力的利处,同时也有其致命的弊端。随着资本投资功能的增强,从公司本身的目的,从公司促进社会经济 发展 的角度而言,公司是自由的经济主体,有通过转投资获取最大经济利益而自主安排治理结构的自由。因此,新法放松转投资限制的规定,无疑与公司内在扩张需求相契合,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然英国思想家霍布斯曾说过“人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3],美国统一法学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亦言,“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效率,而且还需致力于创造秩序。为人们所需的这两个价值的综合体,可以用这句话加以概括,即法律旨在创造一种效率与正义兼顾的社会秩序(just social order)。”[4]所以从纯法律角度而言,新《公司法》对转投资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估计不足不能不说是一种对公平正义考量的欠缺。因此,这种欠缺理应通过今后修订公司立法加以弥补,以使我国公司法不仅能充分发挥转投资提升公司运营效率的制度功效,又能较好抑制这种功效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好地实现全面、周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之目的。

注释:

[1]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 教育 出版社,. 201.

[2]范健,王建文.商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130.

[3] [英]霍布斯.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 131.

[4] [美]e•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 理学 [m].北京:

篇2:我国旅游投资问题探讨

我国旅游投资问题探讨

摘要:旅游投资是旅游仃业发展的动力和保障,本论述在分析我旅游投资现状和特点的基础卜,指出我国旅游投资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进一步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旅游投资;投资问题;投资对策

一、我国旅游投资的现状

旅游投资,从使用上来看,大部分都转变为行业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管理费用,因此对旅游投资总量的测量并不能以固定资产的总量来衡量,而鉴于现在的统计能力和统计方法的限制,现阶段还只能从固定资产总量来估计投资总量。至旅游投资总量累计达到约12000亿元。而在旅行社、旅游住宿业、车船飞机交通费等费用中旅游住宿业吸纳的投资占到了4/5强;旅行社吸纳的投资比例比较少,在近三年基本保持在5%左右的市场份额;以旅游景区(点)为代表的其他类旅游企业在总投资中所占份额也有限。

由于旅游住宿业在旅游累计投资中占有绝大的比重。因此,我们以旅游住宿业为代表,分析旅游投资的投资主体结构。在星级饭店的投资中,从累计投资总量上看,国有企业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也占有四分之一左右的市场份额。

到20末,拥有固定资产原值居于前l0位的省(区、市)是:广东、北京、汀苏一海、浙江、山东、四川、云南、湖南、辽宁。从排名前10的省份看,东西部吸收投资水平十分不均衡。东部地区数量比例大,共七个省份,并且前六名都是东部省份。中西部省区,只有湖南、四川和云南省入围,且排名都比较靠后。从数据__卜看,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地区分布的特点,即:旅游投资在地区上偏重东部,尤其是沿海省份和地区。

二、我国旅游投资的特点

政府主导旅游业发展是当前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特征,这在旅游投资领域也有明显的体现。政府主导旅游投资在我国现阶段有一定的必然性,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各种旅游资源的国家所有决定了政府享有实际的控制权和处置权,政府对各种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也对旅游投资有R0很大的引导作用,因此政府主导旅游投资是有必然性的。但由于人事制度的限制,政府领导人往往更注重短期的效益,同时,政府的利益着眼点和企业的利益着眼点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资金越来越丰富,一方面,各种投资主体的投资能力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中国旅游业的良好形势也对各类投资商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这使得近年来,社会资金投资旅游业的趋势日益明显,除了各旅游企业集团以外,大量的不以旅游为主业的企业集团也参与到旅游投资开发中。

旅游投资有整体性、系统性,它需要相关各部门、各产业协同发展才能发挥作用,投资效益才能充分发挥,片面地强调某个方面收不到预期的效果。旅游投资不仅需要良好的软件环境和硬件环境,而且需要良好的产业配套环境。

三、我国旅游投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招商引资观念上的问题

招商引资的观念问题主要表现在单纯依靠地方政府的优惠,忽略投资环境的综合改善。不少省市为吸引外来投资,不惜大力宣传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许多优惠政策,不可否认,优惠政策对经济发展有着特殊作用,但在改革开放新阶段的今天,单纯依靠优惠政策来谋求发展,其吸引力已大大减弱,对于成熟的投资商来说,规范胜于优惠,制度重于政策。

3.2投资结构有待完善

旅游投资结构的不合理,表现在旅游投资投向的四重四轻。

重旅游服务业投入,轻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由于旅游资源的外在性特点,作为我国旅游业投资主体的企业,外资以及个人在进行投资时,往往只考虑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旅游宾馆、饭店、旅行社、交通部门都无偿使用旅游资源,不关心旅游资源的建设、开发和保护,从而出现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

篇3:我国投资基金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投资基金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投资基金的现状及问题

一、对基金市场的一些特征的概括

投资基金可谓是我国资本市场上的新兴产品。目前市场上总共有封闭式基金54只,开放式基金17只。虽然产品数量上不是很多,但是,这些基金占有的市值却不容忽视。“基金目前持有净值达到1400多亿元,占到目前沪深两市总市值的10%强,已具有了一定引领市场潮流的力量”(1)。所以,基金的状况能够对股市产生重大的影响,因而,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值得我们予以关注。

的基金市场,轰轰烈烈地大扩容,惊天动地的行业亏损,两者之间形成了鲜明反差。同时,基金市场的走势之弱,也超出了市场的预期,基金持有人陷入巨额亏损境地。“20的基金市场,是名副其实的基金发展年。截至12月25日,共发行封闭式基金4只,总募集规模为110亿份;发行开放式基金14只,首发募集的规模为447.9亿元,两者合计557.9亿元。这个数字超过了底基金市场规模的七成。因而,年,是基金市场历史上的第三次扩容期,也是历史上扩容规模最大的一个时期。大扩容,预示着大发展。20的基金市场确实是一个发展年。但同时,2002年又是基金市场令人伤心的一年,是名副其实的亏损年。截至2002年12月20日,54只封闭式基金中53只出现亏损,亏损额合计82亿元;17只开放式基金,13只出现亏损,亏损额合计18亿元。整个行业的亏损,预示着市场预期的年末分红已成为水中花。由此,基金业已经面临着有史以来的寒冬。”(2)

二、发行方式及风险分配分析

(一)基金发行概况

去年开放式基金的密集发行成为市场的一大亮点,众多的基金管理公司相继推出自己的投资基金产品,其数目之多,次数之频繁,可以得上是空前的。而广大的投资者也给予了相当高的热情,例如,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发行的第一天就暴出了2.6亿的销售业绩,这一数字在基金惨淡经营的今天,足以为基金管理公司羡慕得不得了。可以说,在开放式基金发行的初期,市场给予的是极其热烈的反应,而在那些神话般的销售业绩中,多少搀杂着广大投资者的非理性因数在内。时至今日,基金的发行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形势,一只基金如果募集到20亿的规模,已经算得上是相当成功的了。

(二)包销方式及其风险分配

在这种形势下,众多的基金纷纷采取了包销的手段,将基金的发行尽数委托给承销商包销和银行代销,正是这两个渠道都存在着问题。券商包销,等于是说基金管理公司将发行的风险全部转移给承销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高枕无忧地旱涝保收。另一方面,承销商承担了巨大的风险,面对有限的市场容量,承销商为了确保发行成功,往往绞尽脑汁、费尽心思地想办法拓宽销售渠道,动用一切的客户资源,而这些方法都收效甚微的情况下,承销商只能吞下苦果,将未能发行的.基金分额照单全收,于是,很有趣的一幕出现了,一些新发行的基金的大额持有者往往正是这些基金的主承销商,众多的券商一不小心就成了基金的“大股东”,大笔的流动资金被套牢,叫苦不迭。这种条件下基金的发行得不到市场的检验,基金市场的供需状况被严重的扭曲,很容易产生泡沫。而且,通过这种方式发行的基金,一上市就面临着下跌的压力,基金的业绩也相当的难看。可见,通过包销的方式发行,基金管理公司倒是省事了,无形之中巨大的市场风险被转移到承销商的身上,利益与风险的分配严重的不对称。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市场扩容,助长了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盲目性,中间无疑蕴涵着极大的风险,最后损失的还是广大的中小投资者。

(三)代销方式及其风险分配

另一种渠道是银行代销。银行拥有最丰富的资金和客户资源,因此,携手银行往往对一只基金的成功发行有着重大的意义。银行的营业厅里,堆放着许许多多基金销售的广告和产品说明书。不仅如此,有的银行还强迫自己的员工认购指定数量的基金分额,以达到完成银行的销售任务的目的。这种带有行政命令式的认购,严重违背了市场规律,众多银行的职员怨声载道,叫苦不迭。通过这种代销的发行方式,基金管理公司又将风险转移到银行,银行再将风险转嫁至广大储户及自己的员工身上。由此,一些银行完满的完成销售任务的背后,却是牺牲了广大的员工的利益。如果说投资者面对基金下跌的行情而被套牢是出于市场的风险,那么这些员工的损失就不是单单的市场风险所能解释得了的。这种销售方法已在业内成为公开的秘密和惯用的手法,遗憾的是,至今还没有相关的政策法规对之予以监管,监管层的注意力似乎还无暇顾及这方面的问题。

三、基金组织内部控制

(一)基金操作策略的变化几原因

“基金们在成立之初大多采取的是集中持股的操作策略,从而使得基金在5・19行情以及行情中收益颇丰。数据显示,12月基金整体持股集中度为61%,12月为55.37%,月为60.75%,2012月为59.12%,而到了2002年6月下降为42.03%。基金出现持股集中度下降的趋势,主要有这么几个因素,一是监管力度的加大;二是市场发展的趋势使然,即因为近年来庄股的跳水使得集中投资的做庄模式逐渐被市场所淘汰;三是随着大盘股的上市,如中国联通,使得基金找到了可供分散投资的对象。”(3)

(二)基金的市值表现

在这种策略下基金的市场表现如何呢?“基金指数由去年收盘1183点,跌落至12月25日的966点,跌幅达到18.35%。而同期上证综指的跌幅仅仅为13.62%。基金市场的跌幅是股票市场同期跌幅的135%。基金市场在2002年度的弱势确实超出了市场的预期。目前基金指数连续创出历史新低,较股票市场的走势要弱得多。具体表现就是,封闭式基金与年末市值相比,持有人的市值损失接近155亿元左右。而且,这种损失,主要体现在第三季度与第四季度。基金市场的这种弱势,超出了市场的预期,也严重打击了基金市场投资者的信心”。(4)由此可见,在整个市场行情不好的情况下,基金的重仓持股蕴涵了极大的风险,屡屡有基金上演高台跳水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最为明显的就是银广夏案发后大成系基金由于重仓持有银广夏而损失惨重,跌得是一塌糊涂。

(三)决策机制

(1)外部风险控制

在投资决策上,什么时候买进,什么时候卖出,买卖哪只股票,在这些具体的问题上谁掌握有决定权,谁对投资的决策进行监督,归根到底就是外部风险控制问题。目前我国基金投资决策的形成,通常的做法是基金经理拥有一定额度的投资自主权,比如5000万元以下可以自行决定投资。而一定额度以上如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就需要经过投资管理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说,基金的决策机制就是在灵活和风险之间寻找最佳的平衡点。目前的决策机制以有效控制风险为重点,却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对市场信息反应迟钝的缺点,如何平衡有待进一步探索。

(2)内部风险控制

“降低风险和抵御风险将是基金作为服务性的专业理财机构区别于其他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的重要特征。这个风险,一是来自基金所投资的外部市场及基金的投资过程,二是来自基金内部。尤其是内部风险控制是基础,是基金立足之本。对于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力度,应该说,主管机关要求在基金管理公司内部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检查稽核部门,督察员拥有充分的检查稽核权力,专司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各项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情况之职是一个有力的制度,但需要进一步发挥。而目前各基金管理公司普遍设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与社会独立董事制度也还有细化与深入之处。另外,针对投资风险的量化技术与控制技术需要大力加强研究或引进,使得基金的投资更具科学性与可预测性”。(5)

(四)代理人成本――基金经理人的控制

(1)代理人成本的产生

投资基金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经理层经营权的膨胀,与投资者存在根本利益冲突。一方面基金的巨型化使受益权高度分散,另一方面基金有效的经营在客观上又要求基金的经营决策必须面对激烈的竞争、复杂多变的市场迅速灵活的作出反应,因此有效的经营决策只能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的经理机构来决定。此外,投资者的搭便车现象以及放任专家经营的态度强化了基金经理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和道德风险。从经济学上分析,投资基金结构中存在着两个层次的委托关系: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关系;基金管理公司与经理人员的委托关系。因此,内部人控制问题几不可避免。这种层层委托的代理关系使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倾向变得更为严重。

(2)基金经理人的信赖义务

参考英美法基金经理人权义事项的规范以信赖义务最为重要。信赖义务按内容的性质又可分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就是基金经理公司有义务对基金投资履行其作为经理人的职责,履行义务必须是诚信的,行为方式必须是经理公司合理地相信为了基金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应有的合理注意。忠实义务就是受托人必须以受益人的利益作为处理受托业务的唯一目的,而不得在处理事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为第三人谋利益,也就说必须避免与受益人产生利益冲突,如禁止内部交易、自我交易。我国现行的基金法制中没有任何条文规范经理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对忠实义务的原则性规范。这些制度层面的真空,不利于基金行业的规范。

(3)绩效评价和管理费的计提模式

这两方面本来是应该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即管理费的计提,经理人的收入应当与基金的业绩挂钩,使基金的业绩成为考核基金经理的过硬指标。经理人的收入也应当与市场风险联系在一起。然而,目前的情况却不是这样的,“刚刚过去的2002年基金持有人损失惨重,一方面,基金市值折损大。截至1月3日,54只封闭式基金经过大幅下挫后全部跌到了0.90元以下。持有人的市值损失近155亿元。另一方面,2002年基金持有人基本上无红利可分。因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基金分红的首要条件是单位净值维持在面值以上。但截至去年12月27日,挂牌交易的54只封闭式基金净值全部跌破1元面值大关,分红就变成一句空话。与基金持有人大面积亏损截然相反的是基金经理人不仅毫发未伤,旱涝保收,甚至日子还要好过以前。”(8)“由于目前管理费的提取是按基金净值固定比例提成,因此尽管基金2002年上半年整体表现不佳,但基金公司仍然获得相当丰厚的回报:上半年,15家基金管理公司仅从51只封闭式基金提取的管理费合计高达约5.2亿元。而同期51只基金的本期净收益约为-15亿元。”(9)在2002年公布的上半年基金年报中可以找到一个典型的例子,“20亿份额的封闭式基金中,基金兴华上半年表现最佳,净值增长率达到7.57%;相对应的是基金汉盛表现最差,净值增长率为-1.2%。但就管理费而言,汉盛基金管理人上半年提取了约1420万元,兴华基金管理人却只提取了约1384万元。”(10)可见,现行的管理费计提模式,没有将基金经理人的收入和基金的业绩挂钩,体现不出对基金经理人的激励机制,是很不合理的,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对基金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对此,经济学家吴晓求曾呼吁,改革基金收费制度,首先从降低基金管理费着手。有关业内人士也呼吁应该尽快改革基金业的管理费集体模式,如果基金出现亏损,应当大幅调低管理费计收标准。

四、基金投资人及公众利益的保护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概况

这里的问题最为集中的就是基金的信息披露问题。“基金业信息披露不够充分等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为投资人所诟病。在基金业规模迅速扩大走向全社会的今天,广泛保护投资人的知情权日益重要,得到投资人的认同更事关整个行业的发展。改良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告别“雾里看花”的岁月,似乎已经摆到了桌面上”。(6)

(二)前十大持有人的披露

“开放式基金没有披露前十大持有人,一直为投资人所耿耿于怀,因为通过前十大持有人的情况可以了解某只开放式基金得到了什么人的认同,从而有助于做出投资决策。()中国证监会193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中关于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已明确规定,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同时还需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但是至今没有一家开放式基金公布其前十大持有人的名单,即使是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了豁免,也应公开说明情况”。(7)即使是有些基金予以披露,也表现得遮遮掩掩的,例如仅仅列出“信托公司”字样,让投资者很是看不明白。对此,基金管理层自有说法,往往是出于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避免竞争对手获悉基金的仓位情况。但是,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无论从哪个角度说,投资者的知情利益都应当是放在第一位予以保护的,以商业秘密为由拒不公布相关的信息,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遗憾的是,这种类似的违法行为一直位能得到纠正,证监会的法规得不到执行。

(三)开放式基金规模变动状况信息的披露

开放式基金的规模目前是随季报而公布。基金规模的异动有时候会影响到基金的净值变化,当这种短期异动发生时,不公布规模变化对普通投资者来说是一种信息不对称。再次,无论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基金,在其投资组合中,国债与货币资金没有分开列示也是一大弊病。绝大多数基金在其投资组合中仅公布国债与货币资金的合计数额。除了专业人士能从年报的资产负债报告书中“债券投资――成本”一项了解到究竟有多少资金运用于国债投资外,多数投资人基本是一团雾水。现在国债作为重要的金融产品,在基金资产配置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含糊其辞的国债与货币资金在基金资产净值中占40%无法说明问题,因为占1%的国债、39%的货币资金与占39%的货币资金、1%的国债这两种投资组合相差甚远。上述含糊其辞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难以了解基金的价值走向,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还有就是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问题。大多数投资者对此的反应就是信息披露太慢了。

篇4:我国农村农业投资问题分析

我国农村农业投资问题分析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这些政策的落实,加强了“三农”工作,农业和农村发展出现了积极变化,粮食连续两年较大幅度增产,农业结构调整向纵深推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农村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这些成绩的取得,除了政策因素外,农村农业投资提高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历年来,这些投资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农村集体和农户,尤其是国家投资起着支配性作用。银行、企业及其它社会团体、机构,甚至个人尽管也有一定投入,但总量上很有限,投资农业的积极性还未被调动起来。在投资中,政府投资主要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农、林、水利及气象服务业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科研、教育、科技推广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农村集体投资主要是各级农村组织和乡镇企业为支持农业生产和发展所投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农户投资主要是农户为维持和扩大农业生产对土地和购置各种生产资料的资金总投入。但从农村当前现实需求来看,我国农村依然面临着巨大的投资缺口,政府财政支农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出来。为了顺利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前农村投资过程中仍存一些问题亟待改进。

一、政府对农村农业的投资

国家财政用于农村农业的支出从1978年的150.66亿元增长到的2357.89亿元,年均增长11.16%。其中增长最快的是支农支出,年均增长12.63%。但是,用于农业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到20只有7.12%,20才有所恢复,为8.28%。同期,农业务税增长速度快于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的增长速度,年均增长14.23%,因而用于农业支出与农业各税的比值呈下降趋势,、两年小于2,也只有2.01,年有所恢复,为2.61。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国家财政支出、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投放,要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20,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要高于上年,并逐步形成新农村建设稳定的资金来源。要把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

与这一要求相一致,我国财政也正在逐步向公共财政转变,但农村公共产品总量不足、结构失衡、渠道分散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据表1,1990~2004年我国农业各税为国家财政累计增加收入5961.06亿元。但由于公共产品供给上的城乡差别政策,农村公共产品主要靠农民白筹解决,国家仅给予少量补助,造成城乡公共产品供给水平的巨大差异。据统计,目前占全国总人口近60%的农村居民仅享用了20%左右的医疗卫生资源,农村每千人拥有的病床数仅为城市的32.9%;农村中学生享受到的国家中学教育经费仅占38%;

表1 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农业各税                 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亿元)

用于农业           用于农业

年份             支农    农业基   农业科  农村救    支出占财  农业各税 支出/农业

合计     支出    本建设   技三项   济费     政支出的   (亿元)    各税

支出     费用             比重(%)

1978   150.66    76.95    51.14    1.06    6.88      13.43     28.40&n

bsp;    5.30

1980   149.95    82.11    48.59    1.31    7.26      12.20     27.67     5.42

1985   153.62   101.04    37.73    1.95   12.90       7.66     42.05     3.65

1989   265.94   197.12    50.64    2.48   15.70       9.42     84.94     3.13

1990   307.84   221.76    66.71    3.11   16.26       9.98     87.86     3.50

1991   347.57   243.55    75.49    2.93   25.60      10.26     90.65     3.83

1992   376.02   269.04    85.00    3.00   18.98      10.05    119.17     3.16

1993   440.45   323.42    95.00    3.00   19.03       9.49    125.74     3.50

1994   532.98   399.70   107.00    3.00   23.28       9.20    231.49     2.30

1995   574.93   430.22   110.00    3.00   31.71       8.43    278.09     2.07

1996   700.43   510.07   141.51    4.94   43.91       8.82    369.46     1.90

1997   766.39   560.77   159.78    5.48   40.36       8.30    397.48     1.93

  1154.76   626.02   460.70    9.14   58.90      10.69    398.80     2.90

  1085.76   677.46   357.00    9.13   42.17       8.23    423.50     2.56

  1231.54   766.89   414.46    9.78   40.41       7.75    465.31     2.65

2001  1456.73   917.96   480.81   10.28   47.68    &nbs

p;  7.71    481.70     3.02

2002  1580.76  1102.70   423.80    9.88   44.38       7.17    717.85     2.20

2003  1754.45  1134.86   527.36   12.43   79.80       7.12    871.77     2.01

2004  2357.89  1693.79   565.01   13.22   85.87       8.28    902.19     2.61

略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转投资问题

注:从19开始,“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包括增发国债安排的支出。

另一方面,农村中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往往以农民为主承担。例如,基础教育、计划生育都是基本国策,双拥优抚和民兵训练是国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些均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财政承担。但因这些事权都下放到了乡镇,甚至村委会,致使乡镇政府事权大于财权,摊派或举债运作屡屡发生,乡镇财政不堪重负,村级负担过重。

二、农村集体单位和居民个人对农村农业的投资

1980年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单位和居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幅度增长,特别是1990年代以后,更是飞速增长。1987年上了一千亿元台阶后,1991年超过一千五百亿元,1992年上了二千亿元台阶,之后连年快速增长,特别是近几年增势迅猛,到2004年已超过一万亿元。但是,这种发展速度仍然落后于全社会的发展速度。农村集体单位和居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额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呈波浪式的下降趋势,特别是以来连续下滑,到2004年只有16.25%,几乎为20世纪80年代中期该比重水平的一半。

两项投资分开来看,1992年以前,农村居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额高于农村集体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额,且前者增长速度也高于后者。之后,情况发生逆转,不但农村居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农村集体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额,而且前者增长速度也低于后者,这种局面在近几年变得尤其显著。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村农业资金投入的一半左右来源于农村集体的积累,农村集体是农村农业投资的重要主体。但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和普遍实行后,由于农村集体的经济职能迅速弱化,一方面农村集体的积累水平下降,另一方面投资的非农化倾向严重。因此,这一时期是农村集体单位固定资产投资低迷发展时期,在1989~1990年甚至出现两年下降的局面。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壮大,1992年起,农村集体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迅速提高,进而极大地拉动了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农村社区改善和经济发展。但是,这种快速提高,只是相对农村居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比较而言的。表2表明,1992年后农村集体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呈现出下降趋势。

表2 农村集体单位和农村居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额

(单位:亿元)

年份    全社会  农村固   占全社会    #农村集   占全社会  #农村居    占全社会

固定资  定资产   固定资产    体单位    固定资产  民个人固   固定资产

产投资   投资    投资比重    固定资    投资比重   定资产    投资比重

总额              (%)      产投资      (%)      投资       (%)

1981     961     250      26.01       83.7       8.71     166.3      17.30

1982   1230.4   329.9     26.81      131.4      10.68     198.5  &nbs

p;   16.13

1983   1430.1   415.8     29.07      110.7       7.74     305.1      21.33

1984   1832.9   553.9     30.22      174.8       9.54     379.1      20.68

1985   2543.2   677.6     26.64      199.2       7.83     478.4      18.81

1986   3120.6   820.2     26.28      245.4       7.86     574.8      18.42

1987   3791.7  1061.1     27.98      365.7       9.64     695.4      18.34

1988   4753.8  1321.9     27.81      456.7       9.61     865.2      18.20

1989   4410.4  1276.4     28.94      384.4       8.72     892        20.22

1990   4517    1242.6     27.51      366.1       8.10     876.5      19.40

1991   5594.5  1536.6     27.47      494         8.83    1042.6      18.64

1992   8080.1  2000.4     24.76      994.9      12.31    1005.5      12.44

1993  13072.3  2768.9     21.18     1631.2      12.48    1137.7       8.70

1994  17042.1  3507.8     20.58     1988.6      11.67    1519.2       8.91

1995  20019.3  4375.6     21.86     2367.7      11.83    .9      10.03

1996  22913.6  5342.3     23.31     2802.3      12.23    2540        11.09

1997  24941.1&

nbsp; 5746.8     23.04     3055.6      12.25    2691.2      10.79

1998  28406.2  5914.8     20.82     3233.3      11.38    2681.5       9.44

1999  29855    6122.7     20.51     3343.1      11.20    2779.6       9.31

2000  32918    6695.9     20.34     3791.6      11.52    2904.3       8.82

2001  37213.5  7212.3     19.38     4235.7      11.38    2976.6       8.00

2002  43499.9  8011.1     18.42     4887.9      11.24    3123.2       7.18

2003  55566.6  9754.9     17.56     6553.9      11.79    3201         5.76

2004  70477.4 11449.3     16.25     8086.6      11.47    3362.7       4.75

改革开放以前,农民的积累水平和消费水平都很低,基本上没有能力进行投资活动。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确立了农民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配合农产品流通体制和价格体制的改革,使广大农民获得了一定的生产资料占有权和使用权,跨入了商品生产者的行列,使其有能力成为实实在在的投资主体,且在1981~1992年成为农村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主体。1992年以后,其地位虽然被农村集体超出,但其固定资产投资仍然在稳步上升。  农村居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速度1992年相对趋缓主要缘于农户农业投资的相对下降,这是由宏观经济环境、特别是产品和要素的市场结构和相对价格等因素综合所致。其直接原因则是农业比较效益低下、缺乏获取资源的竞争能力。

表3表明了农村居民不同产业的投资效益。农村居民家庭经营的第一、二、三产业投入与产出比从低到高依次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2004年一、二、三产业的投入与产出比分别为:1∶2.81、1∶4.16、1∶5.49。第一产业的单位投资效益只相当于第二产业的67.55%、第三产业的51.18%。二、三产业的高投资回报,吸引了大量本应投向第一产业的农村资金。

表3 农村居民家庭经营费用支出和总收入 (元/人) 年份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支出     收入  收支比   支出    收入   收支比  支出    收入  收支比

1978   14.6     50.8   3.48                            2.2    3.2    1.45

1980   23.6&

nbsp;    78.9   3.34                            1.8    8.6    4.78

1985  110.7    400.6   3.62      2     12.3    6.15    8.7   32.4    3.72

1990  223.4    735.6   2.29     4.6    25.9    5.63   13.2   54.3    4.11

1991  246.8    771.2   3.12     5.2    25.7    4.94   15.3   57.2    3.74

1992  269.6    828.3   3.07     6.2    30.3    4.89   16.5   67.1    4.07

1993  299.3    933.8   3.12     9      37.2    4.13   21.8  112.7    5.17

1994  423.6   1264.7   2.99     9.7    47.8    4.93   25.3  130.1    5.14

1995  575.6   1652.3   2.87    14.3    65.4    4.57   31.8  159.7    5.02

1996  650     1945.6   2.99    18.5    87.3    4.72   40.9  200.8    4.91

1997  646.3   .8   3.13    18.8   101.3    5.39   41.1  225.7    5.49

1998  589.6   1934.1   3.28    18.1   102.9    5.69   44.7  249.8    5.59

1999  544.7   1832.1   3.36    15.1   110.3    7.30   40    269.1    6.73

2000  571.7   1810.7   3.17    27.2   133.7    4.92   55.3  306.9    5.55

2001  612.7   1889.7   3.08    27.9   134.2    4.81   55.4  301.3    5.44

2002  643.5   1924.8   2.99    30.3   146.2    4.83   57.3  311.2    5.43

2003  667.6   1993.4   2.99    34.5   150.5    4.36   53.2  311.1    5.85

2004  829.2   2333.6   2.81    3.68   153.2    4.16   57.9  317.7    5.49

三、其他投资主体的农村农业投资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在农业领域开展了日益广泛的经济和技术国际合作。自1980年农业开始利用外资以来,我国先后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农业贸易活动,并与若干国际性农业组织建立了联系,已初步形成了一个多渠道、多形式的农业利用外资体系。2004年,农副食品加工业“三资”企业就已经有1776家,资产总计1362.74亿元。目前,在我国的东、中、西部的大部分地区均已建立了外资农业项目。外资已成为我国农村农业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在农村建设、农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外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农村农业投资的不足,支持了我国农业的`开发建设。如江西的红壤改良,山东、四川的速生产防护林建设,三江平原百万亩低洼涝地开垦改造等。二是引进了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培训了一大批科技和管理人才。同时,在农业投资管理决策上,也引进了先进管理水平,并结合本国实际,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投资管理办法。三是通过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等形式,加速了农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四是扶持了贫困地区的发展,创造了相应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利用世界粮食计划署的无偿粮食援助,项目区农民收入比项目前成倍增加,有效地改善了贫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一体化的发展,农业与工商业之间形成了产品和要素交换的新型关系,农工商得到协同发展,为了通过分工、协作和交换而获得规模效益,并在收入流的分割中获得收益增值,一些工商企业与农户(基地)缔结了契约关系,向农业注入资金和技术,为农业投资开辟新的来源渠道。

就农业投资来看,如表4所示,1995年以来农林牧渔业基本建设投资上升较快,特别是在2002年从2001年的四百多亿元跃至一千多亿元,占全社会基本建设总投资的比重呈跳跃式上升,但这一比重仍然较小,只有5%左右。农林牧渔业更新改造投资虽然也在上升,但只有区区几十亿元,占全社会更新改造总投资的比重没有什么改善,最高年份2002年也只有0.78%。这种供给与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需要大力扶持。

表4 农业投资情况 单位:亿元

指标         1995年        19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1. 基本建设

总投资            7403.6    8610.8    9917.0   11916.4   12455.3   13427.3   14820.1    17666.6  22729.0

#农林牧渔业投资     76.6     111.3     153.9     225.4     299.0     360.9     434.6     1042.9   1059.7

占总投资%          1.03      1.29      1.55      1.89      2.40     26.69      2.93       5.90     4.66

2. 更新改造

总投资            3299.4    3622.7    3921.9    4516.8    4485.1    5107.6    5923.8     6750.6   8443.9

#农林牧渔业投资     18.8      23.2      27.2   &nbs

p;  27.11     26.33     26.4      21.0       52.5     59.5

占总投资%        0.57      0.64      0.69      0.60      0.59      0.52      0.36      0.78      0.70

3. 各项贷款余额  50544.1   61156.6   74914.1   86524.1   93734.3   99371.1  112314.7  131293.9  158996.2   178197.8

#短期贷款        33372.0   40210.0   55418.3   60613.2   63887.6   65748.1   67327.2   74247.9   83661.2    86836.8

#农业贷款         1544.8    1919.1    3314.6     444.2    4792.4    4889.0    5711.5    6884.6    8411.4     9843.1

乡镇企业贷款      2514.9    2821.9    5035.8    5580.0    6161.3    6060.8    6413.0    6812.3    7661.6     8069.2

两项之和占%         8.03      7.75     11.15     11.59     11.69     11.02     10.80     10.43    10.11       10.05

注:2002年及以后农林牧渔业投资含水利业投资。

在农村农业金融贷款方面,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1995年以来都在逐年快速上升,且农业贷款上升更快,在2002年已超过乡镇企业贷款,说明金融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力度在不断加强。但是两项之和占全社会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在1999年以后不但没有上升,反而在微降。为了加快新农村建设,金融对农村农业的支持必须要有一个更大的提高。

四、结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投资主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和重整,农业资金来源明显多元化,但在农村农业投资主体现状还存在一些不协调。一是国家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减少与农业发展所需长期性、全局性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保障之间存在不协调。过去,农业各项大型工程及涉及长远性、全局性利益的农业投入均由国家和地方财政负担。近年来,这一状况出现下滑趋势。各地实际决策过程中,为了谋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将地方财政支出中相当大一部分投入到回收期短、见效快、利润高的非农产业,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下降,形成明显的工业偏向。二是乡村集体经济实力的衰退、积累资金的减少与区域性农业基本建设的投入保障存在不协调。在原有投入体系中,区域性的农业基本建设、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都是由乡村集体积累承担的。但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集体经济特别是村级经济实力的衰退,使得集体作为农村一级经济组织,已无力承担对农业较大规模投入的职能。三是农户在农业投入中所处的主体地位与农户经营性投入保障存在不协调,在国家、集体对农业投入同时减弱的情况下,由于没有建立良性的农业投入机制,国家政策诱导不够,以及由于要素市场和相对价格的制约,农户的农业投入冲动被严重抑制,特别是对农业的中长期投入处于严重缺乏状态之中。这些不协调都必须新农村建设中加以关注与解决。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建立健全一个服务于“三农”的农村金融体系。随着农村中的经济剩余增长,农村金融也在被激励发展。但是,正式金融体系和民间金融组织的形成和发展都是一波三折。1984年开始各大银行为了自身的利益,纷纷在农村中设立分支机构和储蓄所,而在1997年之后还是他们为

了自身利益纷纷从农村中撤离。不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多次重大改革,以用政府和社会对民间金融组织态度的微弱变化,一定程度上局部性地减缓了农村资金的外流,但总体上来看,农村金融资源外流的速度有加快的趋势。这种现象也必须新农村建设中加以关注与解决。

由于资金短缺,20多年来,农村农田水利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严重退步,很大程度上是在靠吃老本。目前全国约一半的农村公共设施长年失修,六成以上的农田靠天收,约八成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体系为空白;2004年成灾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12.53%。不仅如此,不少农村地区由于过度砍伐与开垦和掠夺式的种植,以及过度采掘,已经造成了周边环境的极大破坏,极个别地方甚至已经不适合居住。要恢复农村的自然环境,改善农村地区的公共设施条件(包括生产性设施条件和消费性设施条件),以及建立起最基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大量的金融资源的投入,没有资金的投入,再好的设想也将难以实现。当务之急是尽可能地减少农村金融资源的外流,使其尽可能留在农村,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为此,中央政府也想了一些办法,提出了一些措施。但是,由于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经济实体都是理性的,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于这个基本的约束条件,在许多情况下都被忽视或没有透彻理解,所以想出的一些办法、提出的一些措施收效都不是很大,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可以说是失败。迄今为止,依然还没有找到好的办法和措施。这种情况也必须新农村建设中加以关注与解决。

篇5:我国证券市场投资的问题与对策

摘 要:任何投资的目的都是要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即使企业的价值或股东的财富最大化。在市场条件下,有很多不可知的变量,这些变量就造成了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本文就目前市场投资的热点问题:如何认识投资并确定投资对象,在分析项目可行性的基础上进行了探讨。

关键字:投资 平均指标  利润   评价指标  投资方式

众所周知,投资的目的都是要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即使企业的价值或股东的财富最大化。投资对于市场主体来说,应当是谨慎的。

一、投资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在经济学上,投资一般应考虑三方面的因素: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一)安全性。指投放对象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项目的可行性、合作机构的信誉等。投资总是将资金投放到某一具体的对象上,并且是在实际生产或经营活动进行之前发生的,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所以,对象的合法与可行是决定企业取得利润的前提条件。选择和把握这些因素是投资的关键,企业应当慎重行事,使投资的客观条件存在。

(二)效益性。主要是指经济效益的高低,有时也包含社会效益。尽管各个具体投资在目的上不尽相同,但是,这些投资的最终和长远目标都是为了取得投资收益,最终使投资收回,而且及时收回。

(三)流动性。包含投资的期限长短、变现能力和款项划拨是否便捷。在投资的过程中,不仅投出资金会在空间上流动,而且投出资金转化为的实物和证券也会在空间上流动。

投资的最高理想是实现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统一。但这三者之间通常是矛盾的,尤其是安全性和效益性之间,即通常说的利润越大,风险越高。因此,企业在投资时一定要考虑到以下因素:投资收益、投资风险、投资约束、投资弹性。

1、投资收益,包括投资利润和资本利得。投资利润是指投入资金经运转后所取得的收入与所发生成本的差额;资本利得是指金融商品买与卖之间的差价。在投资中考虑投资收益,应以投资对象收益具有确定性的方案为选择对象,并需要分析这些因素对投资方案的作用、方向、程度、寻求提高和稳定投资收益的途径。

2、投资风险,是一种市场风险或经营风险,表现为商品或服务的价值不能充分实现或不能实现的风险。投资风险主要来自投资者对市场预期的不正确以及经营缺乏效率。所以,企业必须考虑投资风险的可能性,寻找引起投资风险的原因,并提出规避风险的办法。

3、投资约束,与投资风险有密切关系。当投资风险较大时,投资企业就会对接受投资的企业加强约束。投资约束有以下几种形式:控制权约束、市场约束、用途约束、数量约束、担保约束、间接约束等。

4、投资弹性,首先是规模弹性,就是企业投资必须根据自己资金的可供能力和投资效益或者市场供求状况,调整投资规模。其次是结构弹性,就是调整投资结构。

二、投资项目的评价指标

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是在分析项目可行性的基础上进行的。分析是需要借助指标进行评价的,常用的指标分非贴现指标和贴现指标两大类:

(一)非贴现指标是评价项目时,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各种指标,是直接用项目的实际收支计算投资报酬的方法。

1、投资回收期:是指初始投资收回所需要的时间。投资回收期法是以收回时间较短的投资方案作为被选方案的方法,一般以年为单位计算。

①每年现金净流量相等,用以下公式:

投资回收期=原始投资额/每年现金净流量

②每年现金净流量不等,就要根据每年年末尚未收回的投资额确定:

投资回收期=(n-1)+第(n-1)年年末未收回的投资/第n年当年的现金净流量

2、平均报酬率:是通过计算投资项目寿命周期内平均的年投资报酬率,用以选择别选方案的一种方法。有三种计算方法:

①考虑年均净利润:

平均报酬率 = 年均净利润 / 初始投资额

②考虑年均净流量:

平均报酬率 = 年平均现金净利润 / 初始投资额

③若为追加投资:

平均报酬率 = 年平均现金净利润 / 1 /2(初始投资-预计设备残值)+ 预计设备残值 + 追加的营运资金

(二)贴现指标是评价项目实际收益时,不同时期现金流入、流出必须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1、净现值:是指投资项目投入使用后的净现金流量,按资金成本或企业期望达到的报酬率折算为现值,减去初始投资或各期投资的现值之差。

2、现值指数:是指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与流出量现值之间的比率。

3、内含报酬率:是指能够使方案未来流入量现值等于现金流出量现值的贴现率,或者说是使投资方案净现值为零的贴现率。它是方案本身的报酬率,不受预定报酬率的影响,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说服力。

三、几种投资方式的比较

下面我们从投资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三个方面来对几种投资方式作一点粗略的分析。

1.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安全性很高,流动性也高,效益性较差。尤其是现在处于银行利率水平最低的一个历史阶段,此方式在基金会的投资组合中所占的比例不能大。

2.信托存款:

按照规定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可以吸收包括基金会的基金在内的1年期(含1年)以上的信托存款。其安全性乃基于金融机构的信誉,效益随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过去,信托存款一般比法定银行利率高许多。资金量大,利率可谈得更高些。但是,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对高息揽存实行严格监管,大多数金融机构不再这样做,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又出现信誉危机,因此,信托存款至少在目前不是一种合适的投资方式。

3、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分为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两大类。

A、债券包括国债和企业债券,比较而言,国债发行量大,流通性好,信誉高。在所有的投资方式中,国债的安全性最高,收益比银行存款略高。可以说,国债是很适合于基金会的一种投资方式,应在基金会的资产组合中占一定比重,资金紧张时还可变现或以其作抵押获得贷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国债回购业务,规定以全额的国债作抵押,实际上也是以交易所的信用作担保。在中国人民银行官员的眼中,它的风险与全国同业拆借和国债投资的风险没有区别。我认为,它的安全性比国债低,比信托存款高,流动性好,短期利率高。

B、股票投资,利润高,风险也高。基金会炒股是合法的,但目前似乎还不太合乎国情,有可能被人们看作是拿捐款去赌博。在国外不少基金会的投资结构中,股票投资占有较大比重,甚至超过50%.但是我们认为,发达国家的股票市场已是成熟稳定的市场,而我国股票市场是新兴的、不完善、不稳定的市场,相对而言风险很高,目前不适合基金会过深介入。新股认购不同于在二级市场炒股,自19以来利润高而风险小,是投资领域出现的一个特殊现象。为了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将扩大股份制改革,新股的发行数量将会增加。据了解,有些基金会对新股认购方式已作了尝试,且效果不错,值得借鉴。不过,在具体操作上有个股东帐户的问题需斟酌。近几年,证券投资收益已成为许多信托投资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

4.股权投资

按规定,基金会入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份的20%。此方式一般说来流动性很低。其安全性和效益性由公司的资产和经营状况决定。若公司管理规范,经营良好,股东可坐享其成;若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很差,或原来很好,后来恶化,小股东则往往无奈,需慎重。

5.实业投资

若以营利为目的直接进行此类投资,与我国现行法规政策有悖。若能结合基金会的特点,选择有前景的产业和有高无形资产附加值的项目,采取委托投资等合适的方式,可能产生较好的效益,但其流动性一般较差。

6.委托贷款

其安全性基于借款企业的信誉,风险完全由基金会自己承担。特别应注意落实担保。应十分谨慎。

7.信托投资

信托投资业务系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明的特定目的或要求,收受、经营或运用信托资金、信托财产的金融业务。人民银行要求基金会的基金保值和增值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信托投资,或称作代理投资、资金托管之类的看起来是符合此政策的,有可能成为今后基金会投资发展的一个方向。

虽然信托投资公司已存在多年,但信托投资业务在我国金融界是一个新生事物,缺少具体的法律政策规定(《信托法》已初成稿,至今未出台)。目前有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涉足此业务。

总的来说,只要是投资就会存在风险。谨慎考虑,使风险资本能够通过更加宽阔畅通的渠道获得投资利益,并且实现与资本市场、科学技术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国际金融市场与投资》 左连村  中山大学出版社 2004-7

<2>《企业投资融资财务规划运作技术》 马忠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3-1-1

<3>《金融投资学》 胡金焱 李维林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4-12

<4>《投资市场秘诀》  宋文彪  企业管理出版社  2004-6-16

篇6:浅议当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存在问题及对策

一、引言

长期以来,政府投资项目是由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依靠其特有的行政权利和职能来管理和运作。政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对政府投资项目从投资决策、资金调拨、落实施工企业到建成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直接管理的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特征是行政力量在经济运行与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它追求投资规模,忽视投资效益;注重进度,轻视质量;着重投资总量,忽略投资结构。因此,要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必须深入研究适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这是迫在眉睫的重大问题。

二、我国现行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传统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弊端突出且占据主导地位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过去均是由拨付资金的使用单位自行筹组指挥部、筹建处、基建办来实施项目工程管理,这些基建班子一般属临时筹组,存在人员专业水平偏低、工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从而造成社会资源反复浪费。但在计划经济时期因不存在成熟的工程咨询业,无法求得社会化、市场化的管理服务,建设单位自搭班子来做项目管理往往也是无奈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呈现出分散化、临时性和自营性的基本特征。

2、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规则

目前国家和地方基本没有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度,各个城市做法不一,在体制和管理方式上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虽然国家制定有《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等,但主要对象都是涵盖了更大的范围,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体制也不统一。因此,各地基本上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如何来管理。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为例,有的城市政府投资项目是以政府直接管理为主,有的城市是设一事业单位进行管理,还有一些城市成立公司实施管理。成立公司的,公司的职责范围又有不同,有的公司是投融资、建设为一体的,有的公司则是专司建设工程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的归口单位,从量上占较大份额的部门来看,大部分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些在计划部门,同时也还分散在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城建部门、水利、交通部门等多个部门。

3、政府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控不力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而言,最为主要的问题是政府投资项目的虚置。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一般是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一般由财政、计委、建委和其它相关政府部门组成。虽然许多政府部门都参与了项目的管理,但是没有一个部门承担投资主体的全部责任,从属于的项目建设单位没有获得真正的法人地位,也无须对国有投资的效果和风险负责,政府投资责任虚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可能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又行使建设市场监管的职责,这无异于运动员与裁判二任一身,会造成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不力的局面,一些有关建设市场和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缺乏约束力。

篇7:浅议当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存在问题及对策

三、改革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对策

许多城市已经意识到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改革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已经在着手进行改革,改革的趋势是专业化的集中管理。很多城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业主、现行政府投资管理机构对于原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存在的弊病感受很深,一致呼吁要加快政府投资项目改革的步伐。而且有些城市已经在着手进行改革。各地政府投资工程改革措施虽不相同,但出发点是一致的,即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专业化统一管理,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运作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1、采用国际通用的政府管理投资项目的模式,逐步限制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委员会临时组建自设的工程管理机构管理项目的作法,改为委托专业的工程管理、咨询、监理公司代行项目的管理。这样做既可使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使用社会化工程管理服务提高管理水平,也可促进国内工程咨询公司的业务发展,使国内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在需求与有效供给两个方面都得到发展并相互促进。

2、充分依靠专业人士和中介组织

政府的专业管理机构本身就主要是由建筑师、项目师、合同律师等专业人士构成;另一方面,政府除了自身对项目进行管理外,一般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和委托相应的项目咨询公司来管理,政府实施监督。同时,所有的重要技术环节都应有专业人士把关,项目中质量、技术、安全、成本等责任应非常明晰,这些专业人士在政府的严格管理之下或由专业协会、学会组织进行注册。由于专业人士的风险责任制度、无限经济责任和责任保险制度的约束,形成整个项目咨询行业人员必须向政府负责、向业主负责的运行机制,调动起专业人士和机构的责任心,使他们成为项目高质量、低成本完成的保证基石。这既可以减轻政府管理投资项目的负担,也有利于投资目标的实现。

3、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体系

我国目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部门非常庞杂,包括纪检、监察、审计、财政、计委以及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各种机构,这么多的党政机构都去监督政府投资管理,容易带来职责难分清、工作难协调的问题,留下许多灰色地带。因此首先必须重新审视现有的监督体系,加强协调工作,然后还应学习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并强化人大及公众的监督,使政府投资项目真正成为“阳光下的行动”,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4、营造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互动的协作机制

改革使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各自的角色定位产生了变化,政府投资工程市场化改革必须重塑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互动的协作机制。第一,政府作为政府投资工程的促进者、合作者、管理者和监督者,必须在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中发挥主导的作用;第二,发挥包括项目投资、工程管理、咨询、设计、总承包、施工、监理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他们按照自身特点参与政府工程的投资建设、管理运行,向社会提供规范的公共服务,通过经营赢利或服务收费以谋求发展;第三,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以提高公共服务的有效性。政府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公众权益,明确公众有权利在公平的基础上享受政府投资工程带来的公共服务,有权利了解政府工程投资、建设的内容、质量以及服务收费标准和依据,有权利选择提供服务的主体和服务项目,并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支付服务费用,对提供服务中的违规行为有权利向政府提出控告,获得赔偿。

5、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将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一是建设项目的问责制度。项目法人必须就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和投资全面负责。同时,建管中心内部,也要通过推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等形式,将建设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个人。二是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的目的,不仅仅是优选好的单位,也是为了保证政府的廉洁。三是投资控制审计监督制度。为了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要逐步做到没有设计概算的,不立项;没有施工图预算的,不进行招标投标。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签证,必要的签证须经甲方、监理、设计共同确认方可纳入决算;四是监督制度。政府工程投资额巨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拥有工程发包等权力,必须建立监督制衡机制。

篇8:我国投资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我国投资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投资制度尚不完备,因此市场很难完全有效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本文从相关理论导入,先对中国投资制度的.历史与现状作了一个小结,接着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对我国投资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提出了几点看法.

作 者:江晶晶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刊 名:当代经济 英文刊名:CONTEMPORARY ECONOMICS 年,卷(期): “”(8) 分类号:F8 关键词: 

篇9:我国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我国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一、宏观政策法规不健全,政策执行偏差大,民间投资者没能享受到应有的国民待遇

从目前国家对国有、民营、外资三大经济体系已出台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的优惠条件以及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虽然民营经济在明文规定上已没有制度限制,至少享有“准国民待遇”,但在实际执行和相关政策的具体落实中,政策体制环境的落差还是很大的。其一,审批环节多,导致民间投资项目进入门槛高。与国有经济、外资经济相比,政府有关部门对民间投资的资格认定及注册资本方式、用地指标的落实、经营范围的划分、投资项目的许可、贸易渠道的开放、产权转移与企业兼并等诸多环节实行更多的“前置”审批,导致民间投资手续繁杂、关卡多、效率低、费时长,使民间投资在与外商、国有企业的竞争资格、竞争条件与竞争机会方面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严重挫伤了民间投资的信心与积极性;其二,税负不公平,“三乱现象”严重,大大削弱了民间投入的收益。据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的研究显示,民间投资的民营企业除了和国有企业一样缴纳33%的所得税外,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拆除办法》则将民间投资企业排除在外,加上所得税减免政策对外资企业实行的是“从获利年度起”、对民间投资企业实行的则是从开办期起,这种双重征税的税收政策对民间投资的扩张存在十分不利的影响。此外,不合理的收费问题极为严重,收费项目“杂”且“多”,大部分民间投资企业都要上缴50多种税费,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不合理收费;而且收费不规范,随意性很大,表现为收费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其三,管理部门多,导致政出多门。目前,我国对民间投资企业的管理,特别是对个私企业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城建、卫生、技术监督、环保等行政和经济监督机构,如加上其他行业性主管部门多达20多个部门,但缺少一个具有综合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特别是在项目投资方面,没有一个投资主管部门,也没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当前民间投资项目常常因找不到主管部门而在履行程序上受阻。不仅如此,民间投资在投资信息服务产业指导方向、技术支持等方面也存在着渠道不畅、信息不通的问题,致使在项目投资选择上往往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和投机性,导致投资风险加大和经济损失加重。其四,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健全和不配套,导致民间投资的制度环境不宽松。例如,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相关的民间投资、金融财税产业进入等政策上,都没有相应的协调措施和配套政策,造成在实际执行中仍然是“两张皮”,制度保障不力。

二、产业进入壁垒高,民间投资进入的深度明显不足

由于市场经济准入政策在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之间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使得民间投资在将近30多个产业领域存在着实际上的.“限进”情况。这些限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存在部门、行业垄断和其他歧视性的准入政策,使得民间资本一直难进入金融、保险、证券、邮政、通讯、石化、电力等行业。二是有些项目虽然允许民间资本介入,但存在着明显的不公竞争。有些国有企业长期垄断经营的领域,非得到了无利可图和亏损之时,才让民营企业参与。三是有些领域由于审批程序复杂,进入条件苛刻,致使民间资本可望而不可及。四是很多产业正在对外开放,但对民间投资是否开放却没有明确说法,如电信业、银行业。从目前统计年鉴中按国民经济行业划分来看,虽然总体上都有民间投资的进入,可以说有一定的进入广度,但民间投资大量集中在一般制造业和房地产业,以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等传统服务业中,民间投资的产业进入度明显不足。如,在民间投资的行业分布及其占本行业的投资比重中,有8个行业的民间投资比例不到20%,其中在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中,民间投资的比例仅为9.5%;在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中的民间投资比例也仅为8.4%。也就是说,投资在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新兴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中的比重还很低,而这些行业往往都是由于部门垄断、进入壁垒过高和所有制岐视等原因,致使民间投资不能享受“国民待遇”,导致民间投资的产业进入的深度不足,严重影响民间投资的扩张。

三、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把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1.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对促进民间投资重要性的认识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要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中进一步树立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打破“唯成份论”,破除思想和体制上的障碍,充分认识民间投资对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平等对待国有、民营和外资的投资行为,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增加;二是要加强对民间投资优惠政策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当前的政策,帮助民间投资者调整消极心态,增强投资信心,并对优秀的民间投资者给予必要的政治待遇,在社会上树立他们的良好形象。为此,建议各级党政明确提出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是扩大内需、加快发展的重要措施,把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设立“民间投资促进协调办公室”或成立“领导小组”,把促进民间投资列入各级政府领导的目标责任制范围。为保障国家促进和加强民间投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要协调目前分散在各部门对民间投资管理的政策,提供有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要对作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一部分的民间投资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分类指导和综合服务,统一对民间投资进行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协调服务,以促进民间投资的扩张。

2.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投资管理方式

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目标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渠道多样化,让市场在长期资源的配置方面发挥主要和关键的作用。这就要求国家计划不能再具有直接分配投资和特定的职能,只是为财政、金融等经济政策的协调提供基础,即依靠宏观经济政策对市场进行引导,再由市场引导分散的企业投资,构建众多的民间投资主体。目前要进一步明确投资主体的分工和投资责任,切实按照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特点和市场供求状况,将建设项目划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真正确定企业是基本的投资主体地位,政府尽快减少竞争性项目的投资,集中力量进行大型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将竞争性项目的投资主要让位于民间投资。

在转变投资管理体制方面,国家不能再单纯依靠全社会投资计划指标来控制投资总量,而应从资金源头入手,利用利率、汇率、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对投资进行间接调控。同时,要区分“审批”和“审查”的管理对象和管理原则。凡是由国家出资的项目仍然实行国家审批,以把握投资方向,约束各级政府投资的盲目膨胀;凡是国家不参与投资而由法人或个人选定的投资项目,规模过大或认为没有把握的项目可由银行提交国家经济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凡是一般性投资项目则由审批制改为注册制。这样,可以避免企业一建立或项目一投入就成为改革对象的现象,使资产增量从体制上一步到位,从而缓和转轨过程中产生的微观投资主体与市场调控手段之间的矛盾,调动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另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应加强对投资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分析工作,这样既可以加强对投资活动的预测和监控,又可以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减少民间投资者的决策失误,提高民间投资主体投资的积极

性。

3.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原则,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渠道

目前,我国许多领域禁止民间资本进入,如银行、保险、通讯、重工业等行业。加入WTO后,这些行业现在已慢慢向外资开放。既能向外资开放,为什么不能向内资开放?我们鼓励不同所有制之间的竞争,这些领域不向民间资本开放,又怎么竞争呢?以往对民间投资限制的领域,应该在对外资开放之前先对内资开放,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加紧制定有关的政策和法规,确保民间企业有序进入,规范管理。这既能启动民间投资,又可缓解以前仅靠政府投资所带来的资金缺口问题。

在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方面,对过去国家垄断较强的行业。如银行、保险业等,可以不让民间直接经办,但可以选择恰当的投资渠道让民间资本进入。比如通过对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让投资者以投资基金的方式进入。就个人投资而言,可以兴办私人企业,还可以对农业投资,比如开办家庭农场、家庭牧场、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等。

4.加快金融创新,拓宽民间融资的渠道

一是建立和完善为民间企业服务的金融组织体系。首先,尽快实现现有国有银行体系的市场化、企业与银行关系的商业化、政府与银行关系的规范化,这有利于消除国有银行的所有制歧视,加大对民间企业的贷款数额。同时,可设立相应的金融机构专门负责对中小企业的融资。

二是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一些非盈利性质的担保公司,专门为民间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一旦贷款失败,企业拍卖所得将优先支付担保公司的担保金。这样,国家在给民间企业提供方便时,也由企业承担一部分风险。通过这一计划,既可降低银行的风险,又可为民间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机遇。

三是发行担保债券和抵押债券。担保债券是指企业以财产或第三者信用担保而发行的债券;抵押债券是指企业以财产和有价证券作抵押而发行的债券。这两种债券的收益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且风险极小,很适合闲散资金的投资要求。

四是建立各种经济发展基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设立各种经济发展基金,可以引导储蓄存款向证券投资转化,且能将社会闲散资金和居民手中的货币动员起来,转移到投资领域,促进经济发展;发行可转换债券,有利于投资者在较充分的时间里根据对投资企业的了解进行投资决策,既避免了盲目性,又能满足不同风险承担者的投资欲望,必然有利于民间资金的购买。

五是建立有利于民间科技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风险投资被喻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魔仗”,风险投资的建立和完善虽然还需要一个过程,但我国目前已具备了建立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系统的社会基础;只要政府在外部环境和支持体系的建设上提供帮助,是能较快吸引民间资金进行高新技术投资的。

另外,在股份制企业中应尽快推行股票期权制。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者一般都有较高的管理要素收入,期权制因企业经营者要把自己的一部分收入转化为生产资金,因此,期权制对企业经营者不仅是一种较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是一项吸引民间投资的有效举措。

5.加大政府投资以刺激民间投资的力度

在目前经济不景气、其他投资主体意愿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加大投资力度,启动经济的方针无疑是必要的。但政府投资的增长应有两个作用:一是直接投资拉动经济增长;二是对民间投资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又有两个方面:一是刺激民间投资,即“挤进”政府投资的资本总量;二是当政府投资总量超过一定水平时,民间投资被政府投资“挤出”,即民间投资减少。也就是说,只有“挤进”效应,才会带动民间投资。目前中国政府投资却是一种“挤出”效应,政府投资不断增加,民间投资却相对萎缩,因此,政府投资的最终目的应该是带动全社会的投资,进而拉动社会总需求,促进宏观经济适度快速增长。为此:

首先,政府要尽快退出竞争性行业的投资,让出大部分投资效益好的行业和项目,刺激民间投资。同时,政府对公共品行业的投资也要考虑如何为民间投资创造好的经济环境。

其次,要尽快发挥国债政策的投资功能。目前,我国的国债基本只发挥了财政功能,即筹集资金用于财政直接投资。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债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它可以通过流动性这种中介目标来影响整个社会资金的流向,从而对经济产生扩张或紧缩效应;还可以通过利息效应这种中介目标使财政产生金融功能,再通过货币政策来调整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增长。为实现国债的投资功能,一是要尽快改变国债目前的直接投资方式,主要应以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来发挥国债的投资功能;二是在适当的时机恢复国债期货交易。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国债期货对提高国债的投资功能是十分明显的;三是应扩大短期国债的发行,配合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开展,更好地发挥货币政策的调控功能。

第三,在观念和做法上,不要把公共品的投资垄断为政府的投资,让民间投资也成为公共投资的主体。目前,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共投资实际上主要来自于民间。这就要求我们改革现行的公共投资方式和公共品供给制度,大胆引入市场机制和民间资本。比如,在鼓励和带动民间企业开发建设基础设施方面,国家既可允许民间投资主体直接投资、开发、经营,也可允许企业把项目投资开发出来后,再把经营权转让给政府,还可以把政府投资开发出来的项目的经营权出让给民间企业。通过上述形式,一则可获得较稳定的投资回报率,降低投资风险,从而激发民间投资;二则可节省政府财政资金,还可以解决政府投资效率低下等问题。

总之,只要我们引导措施得当,中国民间新一轮投资热潮必定会到来,从而拉动经济较快增长。

篇10:我国产业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联合证券     廖梓君

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在我国还是一项刚刚起步的崭新事业,市场对其的认识大都还停留在有关概念和作用的理论介绍上,而具体在实践中究竟如何运作、如何管理却少有探讨研究,尤其是对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微观层面的方法论,如投资策略、经营风险等问题涉及不多。本文现结合我们在实际参与投资基金工作中的切身体会,重点探讨产业(风险)投资基金设立后在具体投资管理实务中可能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以及基金为规避投资风险所应采取的相应策略。

在我国目前的国情大背景下,基金投资所涉及的各个领域无一例外地都具有浓厚的中国本土色彩。如何既引进国际先进的基金管理技术和机制,又能因地制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产业(风险)投资实际操作过程中尽量避免出现重大投资失误呢?因此,对过去一段时间基金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走过的歧路进行深刻反思、认真思考,总结业内人士的经验和教训,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对发展我国目前正大力推进的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具有现实意义。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国内将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基金大致分为两类:投资于已经开始批量生产的企业、提供资金进行扩大规模生产的称为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刚完成商品化样机阶段的企业称为创业投资基金,又称风险投资基金。在国外较少这样分类,而是统称为直接投资基金。虽然有时我们会看到一些叫创业投资基金的机构,但实际上仍是我们认为的产业投资,所以国外在叫法上也没有完全统一。

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实践回顾

随着改革开放,瞄准我国经济快速成长的国外投资基金开始进入我国,1990~1996年,先后进入我国的国外直接投资基金总额保守估计约40亿美元。从宏观上讲,直接投资基金属于财务性投资,即通过资本与财务方面的运作,从而达到增值的目的。外国直接投资基金的进入,为我国投资领域带来了新的投资理念和投资形式。另外,90年代中期,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如广东、上海、北京、西安等地,陆续也建立起一批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公司。这些以财务性投资形式运作的国内外资本,对完善我国投融资体系、推进新型投资理念的建立无疑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另一方面,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是:虽然有几百亿人民币的投入,但投资绩效却不容乐观,投资成功的例案是少之又少,特别是境外进入我国的近40多亿美元的投资基金几乎都遭遇“滑铁卢”。这些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在我国的投资回报远远低于预期值。又如在港上市的11只境外中国投资基金的每单位市场平均价格较其平均净资产值折扣率均超过了50%,同时,超过80%的投资我国的基金净资产值都低于其投资成本,也就是说,基金的投资者实际上蒙受了双重损失。上述这种令基金投资者和管理者沮丧的投入产出结果,直接导致了自1996年以来进入我国的直接投资基金数额的急剧下降。事实上,自1996年后已经没有新的财务性投资基金进入我国了,以基金形式进入我国投资的外资几乎断流(但对国内新兴的IT行业的投资除外,自1997年中开始,我国IT 行业有引进国际风险资金的个案存在)。正如一篇专业研究报告中提到的问题:在过去几年中,为什么我国经济平均以两位数字的速度增长,而我们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却跟不上同期经济的平均增长速度?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通过一段痛苦的磨难和反思,业内人士能够逐渐以较为平和的心态面对现实,并思考所遇到问题的症结何在,从一个个单一的投资项目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入手,进行剖析探究发现:很少有投资项目在投资后的现金流量能达到投资前的预测水平。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投资环境的不健全、在我国很难监控被投资企业、缺乏退出的渠道等等因素。但我们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法的失误所致。

投资策略和方法的失误

导致投资项目的失败

1992~1995年我国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在我国的直接投资基金进行实践所依据的基本概念是:我国经济有超过两位数的增长,挑选超过平均增长水平的行业,同时挑选行业前三名的企业,在该企业扩张阶段进行投资,再加上专业投资机构的增值服务,那么应该可以在几乎零风险的情况下实现20%以上的投资回报。基于以上概念所制定的投资策略是:1.选择超过经济平均增长水平的行业内的前几名企业;2.选择处于投资扩张阶段的企业;3.企业须有三年赢利增长记录,并用过去业绩判断管理水平;4.全部现金投入占小股;5.参加董事会,但不参与日常管理;6.通过增加企业现金投入,扩大生产规模,推动赢利增长,进而企业上市后套现。

上述概念很容易被大众了解,也很容易被推销出去打动投资者。但投资的实际收益情况如何呢?实际上几乎没有一家企业能够达到投资前的利润预测,较好的情况是企业虽然没有预期的利润回报,但还能维持投资前的利润水平,较差的情况是企业甚至连投资前的利润都达不到。当时典型的沮丧说法是:我国的企业不投资还好,一投资利润就往下掉。初时,投资方的直觉反应是企业会不会在做手脚。但仔细一想这种可能性不太可能,因为基金每个月都会收到企业的财务报表,基金有一套成熟的财务预警机制,企业每年还要经国际认可的会计师审计,不太可能在发生重大财务问题时没被发现。另外,即使个别企业发生欺骗行为,但所有企业利润回报都很差,就不能简单地以欺骗来解释了。认真探询其原因,上述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方法并不完全适合我国的市场环境。

首先,重复建设造成我国产品生命周期较短。

1992~1995年我国经济经历了两位数的高速发展阶段,但是我国经济的总体实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社会总体购买能力还很有限,消费结构比较单一,投资热点不多。另一方面,我国经济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市场运行还不成熟,透明度也还很低,企业行为成熟度不高,突出表现为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不注重产品技术创新和企业战略制定,同时大量假冒伪劣产品冲击正品市场,经典行业进入的壁垒原则,如投资大、见效慢、技术含量高等条件都挡不住企业介入为数不多的几个赢利行业。这样的结果是生产能力快速进入过剩,全行业赢利水平很快下降甚至亏损,一些高毛利

率产品能在短短二、三年内变得没有钱可挣了,大举投资维生素C、浮法玻璃、VCD、鳗鱼养殖等等都是惨痛的教训。投资热点少、企业不成熟、盲目重复建设,再加上企业急功近利不注重技术创新,形成了我国企业发展不同于国外的一个特点,就是产品生命周期普遍较短,很多在国外有七、八年生命周期的产品,在我国的赢利状况从明朗化到产品跌入低谷,仅仅只有三、四年的时间。

现在再回头看看多数直接投资基金在我国的投资策略,通常是以在国外的经验推断我国的情况,即通过对企业以往三年财务状况的审计,分析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产品发展水平,但事实上这时候恰恰是很多被投资企业的黄金时期。假设产品生命期只有五、六年的话,完成投资、购买设备到可以投产时,该产品可能也已进入低赢利状态了,这就出现了令很多基金经理沮丧的投资结果。

其次,处于经济转型阶段的企业管理层普遍还不成熟。

我国经济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管理层较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企业的定位、产品技术创新、对市场的把握和对待股东的态度等方面。作为经营实体,企业存在的目的是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企业应以为股东创造最多利润为己任。但是,长期的国有计划经济体制造成企业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追求资产尤其是有形资产的最大化。传统经济体制下企业领导人虽然不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但是他对企业资产有完全的处置权,是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者,社会评价成功的标志也是看该领导人能控制多少资产,对企业评判的标准是产值、固定资产、人员等指标。这无形中就造成了企业行为追求资产最大化的倾向。这种追求资产最大化的倾向不光存在于国有企业,集体、民营企业也相当程度地存在。

企业管理层的不成熟,还表现在对企业的生产前景普遍过于乐观,企业预算普遍不能完成,对企业缺乏控制,对市场可能的变化缺乏风险意识。国内企业对计划预算管理相当不重视,对年度计划的制定更多地是跟着感觉走,一个经常性的理由是市场变化太大、预算没有用。同时企业内部又缺乏一套有效的预算控制系统,不能有效地根据市场的变化重新配置内部资源,以保证年初预算目标的实现。预算缺乏控制导致了企业运行的低透明度,降低了投资者的信心,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基金经理将企业的预算作40%折扣后再行考虑。从以往的经验我们看到: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在企业面临资金短缺压力时,管理层的决策和行为可能还比较经济和理性,而当这种压力得到无约束的缓解时,如基金注入数额巨大的资金后,他们的决策就可能出现非理性和非经济的倾向甚至行为了,比如盲目上马尚未经仔细研究论证的项目,将投资资金投向非生产领域的奢华消费上,如购买汽车、住房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国内企业管理层的现状有了大致的认识,现在我们回头反省一下现有基金的投资策略是怎样安排的:现金投入占小股,参加董事会,但不参与日常管理。在没有控制权和经营权又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情况下,基金投资的权益如何保障就成了一个大问题。如果企业有一个值得信赖的领导班子,很多风险是完全可以控制的。投资成功与否,人是第一位的,投资企业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人的投资,是对人预期成功的投资,人在企业中的作用提到任何高度都不为过。但也正是对“人”的判断最为困难,既没有定量的标准而且判断又非常地个性化。因此,我们基金认为上述的被动式管理并不完全适合我国,这样的投资策略在发达国家适用,在我国就会带来投资的额外风险。在今后的实践中,基金有必要对以往的投资策略进行调整,要把对企业管理层的评价始终作为第一要素考虑,关键是看企业管理层是不是一个具有可塑造性的班子。同时,基金管理人要更积极地影响、灌输、引导企业,要加强控制和约束。当然,这要有一个条件:在很多方面,基金管理者要比企业管理层看得更高、更远。

适应我国产业(风险)

投资基金的优化策略

下面就基金管理的一个重点――投资策略的制定谈谈我们的观点和认识。

一、 选择合适的投资阶段,做真正的风险投资

我国经济从1995年前的过热很快进入到1998年开始的通货紧缩,GDP从1991~1995年的年平均增长12%降到1998年的7.8%,反映在日常投资工作中就是明显感到进入1996年以后,更加难找有价值的投资机会。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经济总体发展速度下降,造成企业销售增长速度随之下降,经济不景气也进一步加剧企业之间的竞争,有投资价值企业的总体数量下降,这是主要的因素。第二个原因是企业融资渠道拓宽,如国内A股上市企业数量的剧增。虽然表面上对A股上市企业有很多的要求,但在实际投资及投资后的监管方面,投资基金比A股上市对企业的约束和监管力度要大得多。上市本身对企业是一笔很大的无形资产,在上市的大帽子下可做很多文章,所以选择上市成为企业首选。面对具备投资价值的项目数量的整体减少以及我国目前产品生命周期短的现实,新成立的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在选择投资阶段时可能应投资更早期的项目,即投资开始商品化生产且有一、二年赢利记录的创建期后期的企业。创建期企业在内部管理如开发、设计、生产、财务等方面不如扩张期企业成熟,相对而言管理风险较大,但对比扩张期企业所面对的社会生产量迅速增长的市场风险,前者更容易被接受,因为管理风险是内部风险,容易发现和控制。投资创建期后期的企业可能还可以享受一、二年企业高速增长所带来的好处。而投资创建期初期的企业,不仅面临着企业的管理风险陡然上升,同时产品被市场接受的风险也加大,投资于该阶段的风险和投资扩张期企业的风险相比较,则是另一范畴的事了,更多地是在进行产业投资还是进行风险投资之间比较。

事实上目前社会各界大力推崇风险投资,除了风险投资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产品竞争力方面的积极意义外,从投资机构的角度看风险投资是一个不得不为之的出路。因为在我国企业增长潜力转弱的背景下,有成长性的扩张期企业愈来愈难找到了,只能将投资阶段往前提。另一方面,创建期的小企业要能脱颖而出,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只能走技术创新的道路。结合投资机构的投资趋向,投资高技术含量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为社会各界所大力推崇确有其原因。

二、 投资熟悉的行业且投资行业

相对集中

我们强调投资行业应相对集中,原因基于三方面的考虑:投资前分析、投资后监管和投资附加值的提高。投资机构管理经费和人员有限,不可能对所有具备增长潜力的行业都进行分析、研究和考察,只能重点对其中几个行业进行深入了解。如果投资行业太分散,基金经理对所投资行业缺乏较深的理解,就不能有效地对企业的一些非理性决策提出建议和进行约束,很容易造成投资的损失。投资行业相对集中就能以做一个项目得到的经验教训做好一批项目,最大限度地利用投资机构的资源,反过来又可以将该行业的.研究做得更深入、细致。对投资后企业的监管也一样,如果对行业情况不了解,同样会出现被动局面。企业管理层与基金经理对企业信息占有是不对等的,管理层日常经营企业,掌握企业方方面面的情况,而投资经理不可能对企业有如此深入的了解。如果基金经理对行业再不了解,就很难对管理层提出的经营分析作出正确判断,更谈不上以高水准专业化的服务引导企业了,更多地只是由着管理层去了。从提高投资附加值的角度看也是一样的。关于投资附加值下面将专题讨论。投资自己熟悉的行业非常重要,但我国经济波动较大,高增长行业也经常变化,所以要求基金经理努力学习,掌握最新行业变化情况,以适应投资形势的变化。事实上,国外较有影响的投资机构都有较强的行业特点,一般也不轻易变化。

三、强调提供投资附加值

投资附加值是指投资机构除了资金投入之外对企业在销售、管理、寻找策略伙伴等方面提供增值服务。基金投资相对行业策略投资而言属于财务性投资,特点就是没有自己的产品,不以推广品牌和市场占有为目的,而是通过资本运作达到资产增值的目的。企业选择投资者时,除了投资条件外还看重哪一家投资机构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附加值。在我国,经理层往往既是管理层又是中方股东代表,基金投资如果仅仅只是投入资金,在企业遭受市场、管理等的多层压力下,管理层非常容易造成心理失衡,出现不配合的情况,这时基金作为股东的利益很容易受到漠视和侵害。在投资较早期项目时尤其如此。如果基金能够提供投资附加值,就能减少这种情况的出现。实际上如果基金投资自己所熟悉的行业且投资行业也比较集中,基金完全可以也应该提供优质的投资附加服务。基金可以将自己对行业的了解、相关公司的统计资料、其他公司的经验教训告诉企业,对企业在市场、管理方面遇到的难题提出建议,也可以在合适的时机为企业引进行业策略伙伴,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进而增加企业的价值,实现“双赢“的局面,即企业与基金两者都共同受惠。

目前投资机构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我国真正具有增长潜力的投资机会并没有想象的那样多,提供投资附加值将是投资机构确立自己在投资行业中地位的重要标志。今后直接投资领域的趋势将如目前国外情况那样,一个投资机会将以最具该行业背景的投资机构为龙头,相关背景的几家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相互补充、共担风险。

四、设计合理的股东结构

从现有的直接投资基金实践中发现,被投资企业股东结构较多是由中方股东与基金两家,即“1+1”模式组成。现在看来这种模式不太理想,主要表现在当双方意见不同时容易造成双方对立的局面。当双方对立观点无法统一时,更多地只能是基金投资者迁就企业的决策。如果这时候有第三方股东,回旋余地就比较大,形成的决议更容易让各方心平气和。顺便说一下,我们的基金投资项目虽然都有一票否决权,但感到在我国一票否决权更多地只是一种威慑,靠董事会投票形成的决议对企业到底有多少约束力是值得考虑的。双方意见不同时要通过董事会投票来决定,在“1+1”模式下,局面可能已经不可收拾了。因此在国内投资时应尽量安排设计“1+2”模式,即有2家投资机构一起投资比较好。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一般规模较大,如果再能找到行业策略伙伴一起投资,即采取“1+2+1”模式,哪怕他们只占较小股份,那就最理想了。因为行业策略伙伴对行业情况非常了解,且行业策略伙伴因其在行业中的地位,他们的建议往往比较容易被企业所接受。另一方面行业策略伙伴也是基金投资套现的重要对象。

五、 接受合理的企业资产定价

作为财务性投资,在投资企业过程中对企业价值评估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相对而言,有形资产评估不会有太大分歧,难点在无形资产的评估,特别是以后产业投资基金将面对较多的技术含量高的创建期企业。对投资者而言,任何资产价值评判一定是以创造利润多少为基础的,无形资产评估也是一样。在投资谈判过程中,企业往往很难接受这点。企业对无形资产的看法大致有二类:一是以它开发这项技术或创立品牌的成本来计算,一是根据他们的“感觉”。 以开发该技术和品牌的成本作为无形资产评估的依据是可以的,但不能是花多少钱就认为无形资产就值多少钱,那种在电视台花300万做广告,就把这300万作为计算无形资产的依据是错误的。另外,对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必须花费而并不带来超额利润的部分,也不能认为是对企业无形资产的贡献。另一种情况是企业根据自己的“感觉”,往往过高地估计自己企业的无形资产,经常津津乐道地谈论可口可乐值多少多少百亿美金。企业经营者在经营企业过程中克服种种困难,所以他们希望通过无形资产的评估来肯定他们的工作,这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投资者评估无形资产的标准就是只看是否能带来超额利润。这里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对风险投资项目的评估,高科技风险项目的无形资产评估有时只能靠感觉。技术含量越高、企业越早期、营业记录越短,无形资产越不容易确定。因此,有人说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与其说是一门技术,还不如说是一门艺术。投资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相对较高,投资策略上建议多投一些项目,每个项目占股较小,期望一、二个项目的高回报,弥补其他项目的损失。

六、在可能的情况下,采用分期投入的方式

由于国内市场波动大,以及高技术含量项目各种不确定因素多等原因,使得在进行产业投资时,事先确定的投资市盈率往往比较盲目;而在进行风险投资时,对产品的市场前景更难于把握。为减

少基金的投资损失,可以考虑分期投入,即将计划投入的资金、无形资产的投入与企业实现的利润或市场表现挂钩,当企业达到预期目标时,再投入一部分资金。当企业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时,将重新讨论企业的资产经营状况,并决定下一步是否再投资。这种方法的好处是风险较小,但与现行法律有些不符,在操作程序上需要订立更加严密的法律合同加以约束。

七、尽量避免参与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项目

前几年在国有企业改组过程中,“剥离”是经常被用到的概念,即将不良资产剥离由总公司负担,留下优质资产独立运行,以期可能发挥资产存量的作用。我们在以前的基金投资工作中,也接受这种概念,普遍使用“剥离”的方法。通过几年实际运行感到这种方法给投资后监管带来了太多的麻烦,突出表现为关联交易。剥离的目的是想将不具效益的资产、相应的人员、负债与优质资产在法律意义上分开,具体表现为将一个产品、一个车间或一个分公司独立出来,但实际上由于合营公司与原母体公司是同一决策系统,很多时候是同一套人马,在实际工作中他们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如合营企业在资金、地位、收入等等都处于有利位置,非合营部门就会有不平衡心理,因此,合营企业管理层就很难做到避免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母公司关系时真正去维护合营企业的利益。事实上,合营企业管理层在内心中更多地是将合营企业看作一个子公司,而不是有基金股份的独立运行的法人公司,更多地强调“统一协调、统一运作”。

几年的经验告诉我们,不管合营企业是否与母体公司存在产品上下游关系,关联交易都普遍存在,表现形式也五花八门。有的通过母公司销售产品回收货款长期不返还合营企业,有的以合营企业资产抵押为母公司向银行贷款,有的用合营企业存款偿还母公司贷款等等。值得一提的是,外界对关联交易有时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通过“剥离”进行的部分合资带来的另一问题是,总经理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合营企业的工作,相当部分时间要去处理合营企业以外的事物。“剥离”带来的种种弊端,不仅仅出现在国有企业中,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同样有这类问题。因此,今后遇到类似情况要慎之又慎,否则投资后的监管战线太长,不利于维护基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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