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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学生溺死学校不负责 管理责任不能无限延伸
金羊网-羊城晚报 -04-29
本报讯:几个孩子考完试相约在珠江岸边玩耍,互相追打中一名孩子失足跌落江里。失去孩子的父母把学校也一并告上法院,认为学校监护不力。学校该不该负责?近日,广州芳村区法院作了判决。
6月29日上午考试完,广州市某中学初二学生冯炜(化名)吃过午餐后约郑深(化名)等四名同学到附近的珠江岸边玩耍。冯炜与郑深追打,两人追到珠江边,郑深想吓唬冯炜

,于是伸出双手做势要把冯炜推倒,说:“我把你推下去。”冯炜见状慢慢后退,不想脚碰到高出平地一些的岸堤,一下被绊倒,向后一仰摔进珠江。郑深赶紧下水救援,但没能把冯炜救起,最后冯炜遇溺身亡。
冯炜父母把学校和郑深一家告上法院,称冯炜是未成年人,学校在注册登记和收费后应承担起学生上学至回家前的监护责任。学校通知并没有写明6月29日下午放假,使他们以为6月29日全天考试,学校应负监护不力责任。而郑深明知冯炜不会游泳,却吓唬要推他下水,应负直接责任。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约8万元,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被告学校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冯炜是走读生,事故发生地点在校外,学校没有义务负责他上学、放学路途上的安全。学校所发的通知书已明确表述考试时间和有关事项。而郑深一家则辩称,经派出所调查,冯炜落水致死是意外造成,所以,被告郑深对冯炜的死亡没有关系。
芳村区法院认为,郑深应对冯炜的不幸失足负主要责任,但冯炜作为一名初中学生,应该预见在江边互相追逐会有失足坠江的危险,也应负一定责任。法院判决郑深父母赔偿冯炜父母损失近9.2万元,其中包含3万元抚慰金,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学生溺死学校不负责 管理责任不能无限延伸]
篇2:为学校不承担学生监护责任辩护
为学校不承担学生监护责任辩护
K12评论 莫树文
北京即将出台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不承担监护责任。”
但同时,考虑到中小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有特殊性,学校在收集证据方面有优势,而受害方在受伤害的情况下收集证据的能力又是有限的,《条例(草案)》增加了学校的过错推定责任,即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由学校证明自己履行职责并无过错。规定应当由学校承担注意义务的举证责任。
我看到了网友的评论,几乎所有的人都在反对这样的.条例。但好像大家都是凭感情的激愤发言的,很少从道理上看为什么要出台这样的条例。
这里有一个道理,如果要求学校承担监护责任,那么学校首要的工作就是如何保证孩子不出事故,而不是教育效果,最好的办法是就可能不组织户外的,可能存在危险的活动。就不学生关在教室中学习,当然危险最小了,但没有老师会认为这是为孩子好。
大家还记得去年还是前年,五一前后,因为出现学生事故,北京市政府曾经规定任何学校不得组织外出活动,谁最反对?学校和老师。难道学校和老师不把风险当回事吗?是老师明白教育需要什么。但如果强调学校的监护责任,学校的胆子不会比政府大。
到底什么是为学生好的问题上,需要理性的思考。举个例子说,有人建议,足球比赛进球太少,如果取消守门员比赛就会精彩了。当然国际足联不会采纳这样的建议的。我的看法是,如果取消守门员,失球变得如此容易,为攻防平衡,每个队不得不增加更多的防守力量,足球还会好看吗?这就叫做戴着镣铐跳舞。我们的教育已经戴着太多的镣铐,到底是对孩子有好处还是没好处?
我们还记得几年前在国际夏令营中,因为中国孩子的吃苦、运动、生活、公德、团结友爱等诸多方面与日本孩子有很大差距,曾经引起媒体的大讨论。实际上,在户外的、动手的、实践的、社会的、协作的教育活动方面,我国的教育有明显的差距。但差距更大的是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观念。到底是学校活动的风险大,还是孩子得不到正常教育的风险大?太少的家长在强调孩子的品德、社会责任、团结友爱、吃苦耐劳、自我料理等与人格成长息息相关的东西。对此类条例的反对实际上也是对家长自身监护教育责任的推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