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鲜大鸭梨”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论建立公共财政下的社会保障预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论建立公共财政下的社会保障预算,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论建立公共财政下的社会保障预算

篇1:论建立公共财政下的社会保障预算

论建立公共财政下的社会保障预算    [摘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要求完善我国的政府预算体系,社会保障事业作为政府弥补市场缺陷而提供的重要公共服务之一,相应要求建立起相对独立、规范的社会保障预算。本文在阐明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对国构建公共财政下社会保障预算的基本设想。

一、公共财政条件下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必要性

公共财政的提出,使得我们对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定位和活动范围有了更准确的认识,构建我国公共财政的目的在于解决政府或财政职能的准确定位问题。公共财政实质上是市场经济财政,其存在、发挥作用的领域就是“市场失灵”的领域,也就是说,以“市场失灵”为标准,凡是市场能有效地解决的,财政不应介入;凡是市场不能或无法有效解决的,财政应发挥其作用,这就是公共财政的界定范围。而社会保障事业正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领域,社会保障不能依靠市场经济来有效提供,但它又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条件,所以必须由政府来出面组织,无。论从资金筹集。还是从使用安排上看,财政在社会保障事业中都占据主体地位。因此,为了发挥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领导和促进作用,必须将社会保障收支纳入国有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概括起来。我国建立公共财政条件下的社会保障预算有以下几方面的必要性。

1.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转变的体现。我国政府具有社会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双重身份,行使社会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双重职能。过去我国政府的双重身份、双重职能重叠,体现在单一的综合预算中,而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相公共财政的提出,单一的综合预算已不能明确分清财政职能的不同目标,作为公并财政下财政职能重要目标之一的社会保障,体现的是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和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职能,发挥的是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它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为了反映政府这种职能的转变,必须从单一的综合预算中将社会保障收支部分别出,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障预算。

2.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深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内在要求。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统筹层次低、覆盖面不完整、基金收缴困难。使用中挪用和挤占现象严重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持别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每年已达数百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规模如果继续实行分散管理,不能纳入财政统一计划和预算体系。无法接受立法机构的监督,不仅难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而且不能保证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实施。因此,将社会保障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不仅可以直接强化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法制管理和监督,同时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约束机制,可以规范社会保障金收支及各项基金结余投资营运活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建立社会保险预算是完善我国复式预算制度的重要内容。1992年起,我国由过去的单式预算开始改按复式预算试编,但是这——改革未能分清财政为公共品供给和国有资产经营的预算安排,也未能根据社会保降在公共服务中的特殊性建立起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在公共财政体系下,社会保障这一公共服务的特殊性,表现在国家预算上,要求对这一类资金的收支单独反映,使全社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使用情况有一个全面、完整的认识。因此,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可以把社会保障资金收支从一般性的经常收支中分离出来,以独立于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金预算,并将预算外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纳入政府预算统一管理,从而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共财政下的复式预算制度

4.建立让会保障预算是规范政府收支,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现实需要。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收支处于一种较分散的状态: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分散在行破费和各项事业的有关科目中,没有作单独和明确的反映,社会保障资金的收与支之间缺乏严格对应的制度保证。而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可以从预算制度上规范政府在这方面的收支。同时,随着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流量越来越大,且形成规模庞大的结余,而这些结余资金都是国家可以依法灵活运用的资金,可以大大增强公共财政下政府弥补市场失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因此,通过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便于政府有效地管理和利用这部分资金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服务。

二、我国建立公共财政下社会保障预算的基本设想

(一)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基本原则

建立公共财政下的社会保障预算,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有利于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领导与管理、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出发,使社会保障预算收支能明确反映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为此,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全面性原则。社会保障预算应涵盖政府行使社会保障职能,从而保证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的所有行为的资金收支,包括政府一般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和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也就是说,不分资金来源,应将各类社会保障收支全面纳入预算。

2.专款专用原则。必须在全面、完整地反映社会保障收支情况的基础上,对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专款专用。

3.公平和效率原则。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公平原则,要求预算收支划分必须做到科学合理和公开透明,使社会各企业和个人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便于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效率原则则主要表现为对预算收支的安排要体现低投入、高效果的原则。

(二)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主要构想

社会保障预算同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一样,应由社会保障预算收入和社会保障预算支出两部分组成。

1.社会保障预算收入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预算收入可以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原经常预算安排的,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一般性税收收入;二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三是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增值划拨收人和捐赠收入。

原经常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一般性税收收入,体现了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直接承担的社会责任,是政府财政收入对社会保障体系支持的具体体现。具体来看,这部分收入包括经常预算的直接拨款、经常预算的结余划拨、经常预算的定额补助以及特定性项目划拨等几个部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女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社会福利保障基金收入、住房公积金收入等等,各项基金预算收入一般由企业缴纳的保险金、个人缴纳的保险金、财政补贴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等几个部分组成。其他类收入中的国有资产增值划拨收入代表了国有资产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支持,捐赠收入则包括国外政府、机构和企业、个人的捐赠基金,这两部分收入也是社会保障预算收入的组成部分。

2.社会保障预算支出

论建立公共财政下的社会保障预算

社会保障预算支出是政府为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对社会成员因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生育、死亡、自然灾害等致使生活遭受障碍困难时,为保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它由社会保险支出、社会救济支出、社会福利支出、社会优抚支出和特定服务支出等项目组成。按照收入与支出对等的原则,从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向上,社会保障预算支出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由经常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预算经费支出,主要内容有公共卫生支出、优抚救济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城镇就业补助支出、扶贫支出等;二是由社会保险基金形成的基金预算支出,是政府为保证每个社会成员在老、病、残、失业等特殊情况下的基本生活,从所筹集的各项基金中支付的生活补助、离退休金、医疗补助等具有保险性质的各类支出;三是由国有资产经营增值和捐赠收入所支持的其他类支出,主要作为一种增量补充用于提高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支付水平。

3.社会保障预算进一步改革的设想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预算改革的重点在于应建立社会保障税和工资税,以规范社会保障预算收入的来源。工资税和社会保障税是以征集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为特定目的,以工资收人为税基,以所有取得工资收入者个人和发放工资的企业(单位)为纳税对象的税种,是一种规范化、法制化和强制性的筹资手段,它不仅能有效地克服社会保险基金收缴上的困难,降低筹资成本,保证收入的稳定增长,而且能逐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预算收入改革的方向应是以工资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包括社会福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住房公积金、公共预算补助收入、捐赠收入等项目在内的预算收入体系,从而为我国公共财政条件下社会保障事业的良好发展、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有效实施,提供规范的财源保证。

篇2:论建立公共财政下的社会保障预算

论建立公共财政下的社会保障预算

[摘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要求完善我国的政府预算体系,社会保障事业作为政府弥补市场缺陷而提供的重要公共服务之一,相应要求建立起相对独立、规范的社会保障预算。本文在阐明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对国构建公共财政下社会保障预算的基本设想。

一、公共财政条件下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必要性

公共财政的提出,使得我们对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定位和活动范围有了更准确的认识,构建我国公共财政的目的在于解决政府或财政职能的准确定位问题。公共财政实质上是市场经济财政,其存在、发挥作用的领域就是“市场失灵”的领域,也就是说,以“市场失灵”为标准,凡是市场能有效地解决的,财政不应介入;凡是市场不能或无法有效解决的,财政应发挥其作用,这就是公共财政的界定范围。而社会保障事业正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领域,社会保障不能依靠市场经济来有效提供,但它又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条件,所以必须由政府来出面组织,无。论从资金筹集。还是从使用安排上看,财政在社会保障事业中都占据主体地位。因此,为了发挥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领导和促进作用,必须将社会保障收支纳入国有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概括起来。我国建立公共财政条件下的社会保障预算有以下几方面的必要性。

1.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转变的.体现。我国政府具有社会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双重身份,行使社会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双重职能。过去我国政府的双重身份、双重职能重叠,体现在单一的综合预算中,而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相公共财政的提出,单一的综合预算已不能明确分清财政职能的不同目标,作为公并财政下财政职能重要目标之一的社会保障,体现的是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和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职能,发挥的是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它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为了反映政府这种职能的转变,必须从单一的综合预算中将社会保障收支部分别出,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障预算。

2.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深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内在要求。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统筹层次低、覆盖面不完整、基金收缴困难。使用中挪用和挤占现象严重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持别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每年已达数百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规模如果继续实行分散管理,不能纳入财政统一计划和预算体系。无法接受立法机构的监督,不仅难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而且不能保证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实施。因此,将社会保障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不仅可以直接强化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法制管理和监督,同时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约束机制,可以规范社会保障金收支及各项基金结余投资营运活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建立社会保险预算是完善我国复式预算制度的重要内容。1992年起,我国由过去的单式预算开始改按复式预算试编,但是这――改革未能分清财政为公共品供给和国有资产经营的预算安排,也未能根据社会保降在公共服务中的特殊性建立起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在公共财政体系下,社会保障这一公共服务的特殊性,表现在国家预算上,要求对这

[1] [2] [3]

篇3:建立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的构想

建立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的构想

一、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理论依据

(一)从社会保障的属性看,它是一种应由政府承办的社会事务。

市埸经济是一种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经济模式,生产要素的流动和资产存量的重组能最大限度地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不平等现象也会明显存在。由于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机制并不完全取决于生产要素的影响(如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因而贫富差距的过于悬殊,会违背人道主义等社会公平原则,也不利于总体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就要求由政府承担起协调收入分配的责任。针对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政府可以在分配起点、分配过程、分配结果进行干预,征收个人所行税和提供社会保障便是针对分配结果进行干预的政策手段,以限制高收入,增加低收入,调节低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的不平等。

社会保障就其本质而言,应当是一种由政府承办的社会事务。比如养老社会保险。有人发现,如果将经济周斯与生命周期结合起来,即利用劳动者生命周期中有收入的阶段――青年和中年时期,是解决劳动者养老问题的好办法。而这种结合只能依靠政府才能实现。又如失业社会保险。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任何国家一定程度上失业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失业率绝不能超过某种程度,否则就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为此,政府就必须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保证失业者生活安定。再如,社会救济是针对处于或低于“最低收入水平线”即贫困线的社会成员提供资助,对于贫困线下居民的生活救济,依靠政府比依靠慈善组织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实施,在力度上也要强得多。

(二)从社会保障基金性质看,它是一种应被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就其性质而言应当是一种财政资金。从支出看,既然社会保障属于为全体国民所共享的公共物品,那么,社会保障支出无疑是一种财政性支出,现代财政学通常将财政支出按其经济性质划分成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两大类,其中转移支出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支出、捐赠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在许多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已超过其他各项支出成为最大的财政支出项目。从收入看,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法制化已成为一股世界性的潮流。社会保障筹资可以收费,也可以征税,相比较而言,征税优越于收费,因为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特征,能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稳定增长。在一些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税已成为第一或第二大税种。不仅如此,社会保障基金中还有相当一部人直接来源于政府经常预算的拨款,尤其是用于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支出,主要依赖于财政。因为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支出的共同性质是当时社会成员面临基本生活困难时政府所提供的补助,而这种补助的理论依据在于: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最基本生存需要是政府财政义不容辞的责任。

既然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种财政资金,那就现所当然要被纳入预算管理范围之内。社会保障预算的建立,至少有以下好处:一是便于将各项与社会保障事务有关的基金统筹安排,便于政府从整体上规划社会保障事业;二是便于在社会保障基金营运中引入约束机制,克服管理分散、政出多门的弊端,防止挤占、挪用基金等现象的再度发生;三是有利于按照统一的政策合理安排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四是节省管理成本,防止社会保障基金的流失。

二、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的框架体系

(一)主要收入项目。

1、社会保险税收入。

[1] [2] [3]

篇4:论公共财政运行新机制的建立论文

论公共财政运行新机制的建立论文

推行公共财政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职能,从根本上减轻财政负担、摆脱财政困境的治本之策,可以说搞公共财政是旧式财政运行机制同新型市场经济体制激烈碰击后悟出的真谛。但是,由于诸多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当前地方财政在构建公共财政新机制方面面临着许多难以回避和逾越的矛盾和困难。

一是保障基本支出需要的财力严重不足的矛盾。公共财政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保证政府正常运转的财力需要。然而,现在地方财政特别是市(县)以下财力严重匮乏,收不抵支,财政收支难以平衡,有些乡镇的可用财力连教师工资都不够。如此紧张的财力状况,使地方财政成了名副其实的“吃饭财政”,没有保障公共财政支出基本需求的财力。因而,难怪有人把“吃饭财政”当成公共财政。其实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是无建设性支出的财政,各种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历来都是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代表,都属社会公共需要的范畴,它应由政府出资兴办。

二是可用财力的增长难以满足刚性支出需要的矛盾。一方面现行财政体制下,税收任务由上级税务部门按照“基数加增长”的办法下达,难免与实际税源相脱节,地方财政无权追加或调整,不得不靠良好的人际关系或增提手续费、拨款改善办公条件等形式协调与税务部门的关系,确保尽可能多的税收;另一方面财权与事权不统一,上级部门超越事权,规定下级支出项目、标准和范围,如教育、农业、科技、血防、计划生育、文化宣传、民兵训练等都有具体明确的硬性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拿着上级的红头文件,要求当地财政安排配套资金,有些文件还详细规定了安排的比例或数额,没有顾及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另外,一些政策性增支因素不断出台,特别是调整工资、增发离退休人员生活费、提高民政定补标准、增加岗位津贴和警衔工资等,使得地方财政入不敷出。

三是财政支出“越位”难退、“缺位”难补的矛盾。财政支出范围一方面存在“越位”,职能相近的部门重复建立,一些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和很少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乃至后勤服务部门也在财政供给之列,介入竞争性领域的开支比重偏高;另一方面严重“缺位”,公共服务能力弱化,在公共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科技、卫生事业发展等方面投入不足,不少地方的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不能打足,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两个确保”无法实现,医疗保障没有保证。由于“越位”退不了,致使“缺位”补不上,与公共财政的基本运行机理相悖。

四是财政支出标准与实际不符之间的矛盾。近几年,尽管对财政供给标准做了多次调整,但仍有不少财政供给标准与实际不符,如住宿费、出差费等,标准偏低。如果提高标准,可用财力又无法满足。而且在财政供给范围没有完全净化之前,就实行统一的集中国库支付制度,必然要增加支出,加大财政的压力。

五是财政自身管理机制不完善的矛盾。在预算管理上,预算编制不细,预算期财政收入的测算一直采用以增长比例确定总量增长的办法,财政支出的安排长期存在切大块直至执行中频繁追加的.问题,即使有些地方实行了“零基预算”,却不够规范,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漏洞较多,如同做数字游戏。在预算的完整性上,由于部门利益的驱使和管理措施不到位,预算外资金并未作为财政性资金实行严格意义上的收支统管,财政预算仅仅包括了预算内收支,预算外收支分散于各部门和单位,成了财政难以掌握的“第二预算”。在财政监督检查上,当前财政监督的范围与深度、方式与方法还不适应职能转变的要求,财政监督检查还没有渗透到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存在着真空。

公共财政的建立势在必然。那么,当前在构建公共财政新机制上遇到的矛盾和困难如何解决呢?笔者以为必须从四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完善财政体制,合理分切“蛋糕”。首要的是正确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财权与事权的正确划分和规范实施是分级财政体制的前提条件。要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严格按事权行使财权,克服“下级靠上级补助实现平衡”的观念,严禁互相“钓鱼”等不规范行为。其次要合理分税。地方税种设置是否合理,一方面要看能否保证必要的地方税收入,使地方税收入与其所能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另一方面要看地方税基是否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因此,既要依据税种性质,将零星分散、税基较窄的税种划归地方,又要兼顾地方税收规模,将少量收入稳定、税基丰厚的税种纳入地方税范畴。再者是要尽快出台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用因素法核定各级财政支出水平和收入能力,并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减少人为因素,实行转移支付。在财力紧张的状况下,为实施有效调控,适当集中增量财力是必要的,但从发展趋势看,收入增长的大头不应归上级财政,以调动各级财政的积极性,建立自求财政平衡的激励机制。

(二)建立规范的税收体系,以保证能够满足公共需要的财政收入。如何组织与公共支出需求相应的财政收入是当前最棘手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看,一要清费立税,完善税制。1994年改革后的新税制已运行好几年了,其中的弊端已经显露,这就要做好新税制的完善工作。重点是要研究解决增值税转型和扩大征收范围、消费税改革以及出口退税机制的改革等问题。增值税要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课税范围逐步扩大到劳务领域,使增值税成为覆盖货物和劳务所有领域的一个税种。消费税要适当扩大征收品目,对烟、酒等传统征税品目的政策和制度进行完善和调整,在更广泛范围内发挥消费税调节经济和筹集收入的作用。针对出口退税上征税与退税相分离、退税以实际退库为主,发生很大现金流的情况,应该在严厉打击出口骗税行为的同时,改革出口退税机制,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防止骗税现象的发生。为防止费挤税,侵蚀税基,影响财政收入,应清理不合理收费,保留规费等属于工本性质的收费。规范由政府机关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对已经实行多年、比较成熟合理的收费和基金实行费改税。加强收费票据管理,实行源头控制,把所有预算内外资金都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二要改革税收计划管理模式和考核办法。应在建立税源台账,对税源充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税收计划。对税收计划完成情况既要从数量上考核,又要从质量上考核,看其是否严格依法征税。如果没有做到应征尽征,即使数量上完成了税收任务,也不能认为完成情况好,从而在考核机制上扭转过去不科学的做法。三是落实责任,严格监管。建立健全收入征管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并将责任明确到人。对税收征收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有税不收的,财政部门可以直接征收入库,既不作为税务部门的实际入库数,还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只有把该收的收入都收上来,才能为公共财政的实施打下坚实的财源基础。

(三)确立科学的支出体制,构建公共支出框架。第一要科学界定公共财政支出的范围。根据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把一般性的竞争性生产领域与财政脱钩,全面推向市场,通过市场手段配置资源,腾出更多资金,提高对科学、教育、环保等方面的投入。第二要重新确定支出顺序。坚持先吃饭后建设的原则,根据有保有压、保压结合的要求,按照保工资发放、保机关正常运转、保社会保障、保公共建设的顺序编制预算,确保重点支出需要。当前,特别是要结合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合理定编、定员,保证人员工资的及时发放。继续加快事业布局调整,打破区域和行业限制,改变布点过于分散和部门所有的封闭状态,实现事业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三要调整财政建设性资金投入。公共财政并不排斥建设性资金的投入,关键是要改变投入的方式和方法。财政要从过去直接对竞争性领域、应用性研究、一般性文艺团体的投资和企业亏损补贴等当中退出来,逐步转向公共投资领域,也就是影响整个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市场不能投资、不愿投资、不敢投资的领域,如兴建水路、电、桥等基础设施,投资兴办学校、医院、基础科研等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等,为社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和投资环境。

(四)改革财政基础管理,进一步提高理财水平。一是改革预算编制办法。公共财政要求早编预算、细编预算,编制部门预算。因而,财政预算必须改变过去那种“预算一年,一年预算”的传统做法,扭转“重决算,轻预算”的状况,把预算编制开始时间提前到上一年,使预算编制时间起码在9个月以上,保证有充足的编制时间。预算编制必须细化,要细化到具体部门、具体单位、具体项目。各预算单位必须同步编制部门预算,有预算外收入的,须编制包括预算内收入的综合预算,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截留财政收入。预算一经确定,应保持其严肃性,坚决按预算办事,不得随意更改,彻底解决预算“年初粗算算,年末再追加,专项结转过多”的弊端。二是实行零基预算。编制预算时将支出划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事业发展和生产建设性支出分别编制,行政机关、全额供给事业单位按编制内实有人员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标准据实编列,定额补助单位定额补助费分别按定额补助标准编列,超编人员不予供给。公用经费实行统一的分类定额。财政部门要对单位人员增减、供给标准变动及专项支出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既要避免个别部门吃空头经费,又要防止留下硬性支出缺口。各项支出标准的制定必须符合实际,并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随时调整,以提高预算执行的可行性。三是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国库支付制度的改革涉及到集中支付机构的设置、部门职责的调整等配套改革。集中支付机构设立后,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机构要相应精简;取消各预算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银行开立的预算内外资金账户,将这些资金集中于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中,这些部门主要负责审核预算执行的真实性,不再承办各项支出事宜。四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要在完善政府采购操作制度的同时,加大工作力度,扩大采购范围,把政府采购项目全部推进到位。五是加强财政监管。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对所有单位、所有支出项目实施经常性检查,做到不留死角,消灭真空。既要认真查,更要严肃处理。不查不处、重查轻处都是财政监管工作的大忌,必须予以纠正。只有把各项管理措施推进到位,公共财政新机制才能得以顺利建立和完善。

篇5:论知识产权领域中行为保全制度的建立和适用(下)

论知识产权领域中行为保全制度的建立和适用(下)

(二)准确适用诉前临时措施的程序性要件。以专利法为例。

1、申请主体。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那么如何确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呢?1998年7月20日,在最高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曾经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正在发生继承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继承人。2001年在《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中明确将利害关系人界定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其中特别指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出申请。这样便使得人民法院在审查有关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时有的放矢,减少了不必要的争论。

2、申请时间。根据专利法和《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或者提起诉讼的同时都可以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这一方面明确了当事人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时间,另一方面也进一步确认我国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的事实(这也是同民事诉讼法有关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相一致的。)但是在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由于考虑到侵权损害结果扩大或者侵权行为的重复等情况,有关法律允许申请人在既可在诉前、也可在诉讼中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

3、担保。《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第6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提供担保,否则申请将被驳回。这一规定与TRIPs协议第50条的规定相一致,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保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的。但是如何确定担保的范围却是一个在实践中难于把握的问题。如果担保范围过大,势必会给申请人带来很多额外的负担;反之又会无法给予被告合法权益以有效、充分的保护。

美国法律规定,除非原告提供恰当金额的保证金,法院不得作出禁令裁定。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的法院都认为,保证金的金额是原告的责任限度。但是也有判决认为,当被告以恶意起诉或不当得利为理由提出请求,原告的责任得超过保证金金额。就保证金金额的标准,“法院认为恰当的金额”即可。这基本上是各国的通例,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上诉审才予以撤销。我国的《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中认为,当事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种担保方式的立法态度固然一定程度上便利申请人的诉讼,但我们却无法回避这样一些问题:如果当事人采取权利质押(特别是无体财产权),如何有效弥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滥用诉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当事人采用人保的方式,在目前中国信用制度不甚完善的背景下,被申请人很可能最终仅仅是享有无法兑现的“债权”而已。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慎重对待人保、权利质押等方式,尽可能的采用保证金的方式,以便充分保证被申请人的利益。《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认为,在确定担保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产品的销售收入、合理的`仓储、保管费用、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人员工资等合理费用支出以及其他因素。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

在提供担保的问题上,美国学者通常认为法院可以在以下条件下放弃提供担保的要求:1、原告贫穷;2、原告为公共利益起诉;3、环境组织等作为美国人称为“私人检察长”的资格起诉的。美国的一些法院就曾经因为上述原因而只要求原告一美元的名义保证金。在这方面,我国的现有法律未有涉及,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4、传唤程序。由于“诉前临时措施”关系到当事人切身的重大利益,因此为了避免适用不当,许多国家的法律要求传唤被告出庭听审。这有利于法院通过听取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对有关事实予以澄清,并决定是否同意行为保全的申请。但是我国法律仅规定,需要核对有关事实的时候,“可以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由法院单方面审查复议申请。这意味着作出保全裁定原则上无须经过双方的口头辩论程序。虽然它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对防止侵权的扩大或发生作出及时、迅速的反应,但法律毕竟是公正效率的统一体,如何在保证效率的同时也充分的保障公正确实需要我们进一步反思。笔者建议,受理具体案件的法官应尽可能的传唤双方当事人,以求获得一个更为完整的法律事实判断。

(三)对实质性法律问题的判断是适用行为保全的重要环节。《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要求在复议阶段,人民法院主要从

[1] [2] [3]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