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嶋陽菜”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20篇过继协议书和相关案例,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过继协议书和相关案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过继协议书和相关案例
过 继 合 同
甲方:朱天明,住威宁县草海镇健康路 乙方:蔡定志,住威宁县草海镇建设西路
经甲乙双方协商,将朱天明户籍中其外甥蔡国旺过继转给蔡定志当养子,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朱天明因年高,经济收入微薄,将其外甥蔡国旺过继给蔡定志,由蔡定志监护。
二、甲方适当付给乙方每年陆仟元(¥6000.00元)生活费,直至18至20周岁。
三、乙方必须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乙方应允许甲方看望外甥的权利。
四、双方约定责任,应遵守执行。
五、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反悔。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2:过继协议书和相关案例
送养人:卢x文,男,xx省xx县,1945年出生,教师,住xx市xx路x号,被收养人生父。
李x英,女,xx省,x县,1947年出生,教师,住址同上,被收养人生母。
收养人:李x明,男,xx省xx县,1940年出生,职员,住xx市xx路x号。 陈x芳,女,xx省xx县,1939年出生,医生,住址同上,住xx市xx路x号。 收养人李x明是送养人李x英的胞兄。李x明同陈x芳结婚后,一直无生育。而卢x文,李x英又是多子女户,有三男一女。经协议,卢、李夫妇愿将他们的幼子卢x辉过继给李、陈夫妇为养子,被收养人也表示愿意。一致协议如下:
一、被收养人卢X 逃于本协议签订之时起,即为李x明、陈x芳的养子;
二、卢x辉改名为李x辉;
三、卢x辉以父母呼其养父母;
四、今后,上列三方应共同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收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李x明、陈x芳对卢x一辉承担父母对子女的扶养责任。卢x辉今后应对李x明、陈x芳尽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卢x辉应听从养父母的教育,努力学习,养成良好品德。
立收养协议书人:
卢x辉(签名盖章)
李x英(签名盖章)
李x明(签名盖章)
陈x芳(签名盖章)
卢x辉(签名盖章)
证明人:
邱xx(签名盖章) 胡X X(签名盖章)
20xx年x月X日
篇3:过继协议书和相关案例
收养同意书
收养同意书是收养人要领养没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依法订立的书面同意书。
一、主要内容
(1)送养人;
(2)收养人;
(3)被收养人;
(4)协议内容;
(5)立约人;
(6)证明人;
(7)签约时间;
篇4:过继协议书和相关案例
送养人:xx,男,xx省xx县,xx年出生,职业:xx,住xx市xx号,被收养人生父。
xx,女,xx省xx县,xx年出生,职业:xx,住址同上,被收养人生母。
收养人:xx,男,xx省xx县,xx年出生,职业:xx,住xx市xx路xx号。
xx,女,xx省xx县,xx年出生,职业:xx,住址同上。
被收养人:xx,男,xx省xx县,xx年出生,住xx市xx路xx号。
经协议,xx夫妇愿将其子过继给xx夫妇为养子,被收养人也表示愿意。一致协商同意如下:
1、被收养人即为的养子;
2、改名为xxx
3、今后,上列三方应共同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收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4、承担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5、尽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
立收养协议书人:
送养人:(签名盖章)
收养人:(签名盖章)
被收养人:(按手指印)
证明人:(签名盖章)
篇5:过继协议书和相关案例
过 继 合 同
甲方: 彭应平现住市山镇西村上彭村小组
乙方: 黄春林 现住市山镇梅溪村五组
经甲乙双方协商,将彭应平户籍中其子彭义晨(男,出生)过继转给黄春林,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黄春林因膝下无子且年高,故彭应平将其子彭义晨过继给黄春林,由黄春林监护,如黄春林无力抚养,则甲方彭应平应帮助抚养。
二、甲方适当付给乙方每年壹仟元(¥1000.00元)作为彭义晨生活费,直至18至20周岁。
三、乙方必须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乙方应允许甲方看望其子的权利。
四、双方约定责任,应遵守执行。
五、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反悔。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6:过继协议书和相关案例
1、如何认定农村过继的法律性质
案例:
原告与被告的祖父系兄弟,婚后生有女儿,现均已成家。8月 ,原告为嗣后,在家邀请亲朋好友与被告及其父亲订立《出继字约》,字约载明将被告过继为嗣孙,被告负责原告夫妻的生养死葬。冬原告之妻去逝,被告按当地风俗办理丧事并负担费用,后被告迁至原告的房屋处共同居住,但未一起生活。起原告住院被告负担其部分医疗费。自过继后被告对原告有一定的生活上照顾。原、被告因家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
分歧:
本案的事实简单,但对该过继行为及过继字约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和法律意见,也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意见认为是原告收养被告为养孙的收养纠纷和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收养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为嗣后的过继行为。有的认为本案的收养关系无效。有的认为本案不存在收养关系。
评析:
过继是封建社会的一种陋俗,“过继”在旧社会称“立嗣”,又称“承嗣”,它是指没有儿子的人以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为自己儿子的一种做法,是一种封建的亲属关系。它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下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一直延续到解放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经废除了封建宗法的立嗣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过继是不承认的。过继与收养是有区别的,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的一种法律行为。1991年12月29日通过立法,颁布的《收养法》规范了收养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处理。过继并不是收养。对于过继能否形成收养关系,即能否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前,如果过继后与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就是说他与生身父母的相互扶养义务已不再存在,则可以认为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来处理。对于这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或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也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另外早在197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时我国没有负责办理收养关系登记的机构,华侨和港澳同胞要求在他们亲友中过继或收养子女出境的增加,及无明文规定过继和收养子女是否须经过批准的情况下。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过继和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对涉外的过继或收养子女做出规定。
就本案而言,双方是在《收养法》施行之后所订立的过继字约,所以不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二、在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收养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可以依法收养,及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和需要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5月25日民政部发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办理登记手续或公证手续的规定。收养是变更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的抚育费等均由养父母承担,养父母应承担养子女的全部监护职责。所以收养与过继有不同的区别;1、目的不同:收养的目的是设立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形成与生父母子女之间同等的法律关系。过继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2、范围不同:过继限于男子无子的情况下,而过继同族的子或侄,女子不能过继,也不能过继同族女性后辈。在收养关系中,无子女是收养的条件之一,被收养人也不限男女。3、法律效力不同: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而过继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自愿过继,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的,且补办了登记、公证手续或经人民法院的确认,其权利义务按收养关系对待。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同居住但未共同生活,未办理有关法定的手续。虽然有关于生养死葬的约定,但其实际目的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没有扶养的事实,双方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因为解除某项法律关系属于变更之诉,变更的前提是有既存的某种合法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不存在的或非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无需解除(变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遗赠扶养协议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综合了遗赠与扶养两种法律关系的内容,既具有极强的人身性质,又不是商品交换的产物。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所订立的以遗赠和扶养为内容的协议。即受扶养人(亦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一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二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 、赠与、收养及一般合同相比,有自己的独创性。判断是收养还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应该把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其设立、变更和终止都适用合同的一般规定。收养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适用收养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主体的特殊性。协议的遗赠人一般都是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或者盲聋哑等病残者。也有因种种原因不愿将遗产交给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公民,也有不愿将遗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公民。即为了充分尊重遗赠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的权利,使其欢度晚年,允许其在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仍可与他人签订遗嘱扶养协议。扶养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公民或国家、集体组织。因为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和与继承财产的权利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不必以协议形式来确定。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定内容,作为遗赠扶养人的公民应当具备行为能力和扶养能力。收养却是身份法上的行为,收养人、被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包括外国人港澳同胞,但不能是集体或组织。送养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是组织(如孤儿院)。
(3)标的的特殊性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有偿的双务合同,根据协议的约定,一方取得对方供养自己的权利,在自己死后让与自己的财产;另一方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在遗赠人死后享有取得遗产的权利。这种关系是财产契约关系与同志式互助合作关系的.结合。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必须履行抚养监护的义务,并教育被收养人。收养的对象通常是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
(4)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结合 。自协议生效时起,遗赠人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扶养人只能尽扶养的义务,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扶养人才可取得遗产。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继承,适用继承法的规定。
(5)遗赠扶养协议在四种遗产继承形式中有最强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产生于协议订立之时,即在遗赠人死亡前即已发生。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形式效力的发生都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可以发生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形式,但不可能发生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
(6)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 ,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嘱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仍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遗赠人如尚有子女,其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也不应因此而免除。同时,其子女对遗赠人协议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遗赠人还可设立遗嘱,处分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财产以外的财产。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并不因此产生法律上的收养后果,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消除,可不再赡养亲生父母,也无继承权。
但两者有相同之处;遗赠扶养协议和收养协议均可协议解除,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一方已履行义务的可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就本案而言,遗赠扶养协议不但有具体的扶养内容,还有具体财产赠与的内容和方式。本案的原、被告双方订立的过继字约,只有负责生养死葬的安排,没有关于财产的约定,也没有实际扶养和扶养的事实。所以双方所订立不是遗赠扶养协议和收养协议,是一种以嗣后为目的的过继行为。
2、儿媳称丈夫被过继侵占婆母赔偿金
年近八十的老母亲吴某在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又添新伤,其儿媳及孙子女四人以死者早已过继给他人为由,将儿子的死亡赔偿金14万元全部占为已有。近日,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郑路法庭依法判决四被告给付老人赔偿金1.6万元。
七十多岁的原告吴某共有四子一女,两子早已过世。12月8日,原告之子陈某在东营市喝酒时被蒋某等人绑架并非法拘禁,致使陈某死亡。20 3月29日蒋某之妻与老人儿媳及孙子女四人(四被告)达成一份和解协议,蒋某之妻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抢救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6万元。四被告将该款据为已有,并用于生活盖房。老人多次找四被告索要自己份内所得,四被告却以死者早已过继给其二叔,与原告吴某已没有任何关系,拒不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陈某的二叔在陈某出生前已死亡,并没有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原告吴某是死者之母,在蒋妻所付的赔偿金中原告应得到一定赔偿。但鉴于原告仍有三子,生活费用应由三人共同承担,且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对被告方可适当照顾。
3、该案“收养行为”如何认定
一般而言,民事法律规范没有溯及力,不得适用于评价、约束生效前已发生的行为;但是对生效前已发生的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评价,若当时的法律规范没有规定、新法又没有特别条款,可以适用新法规定的具体民事法律行为的典型特征标准。
[案例索引]
审判法院: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编号:崇法民一(古)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甘大娘,1927年2月生,江西省某某县人;
被告杨某,男,1962年6月生,祖籍湖南省汝城。
1987年底,甘大娘(已生育有五个女儿)经人介绍“收养”杨某为养子,并按农村习俗写了过继字据,字据主要内容是:“杨某过继给甘大娘为子承接宗祧,杨某负责甘大娘的生老病死,甘大娘百年后的财产由杨某一人继承”。随后杨某即从湖南省汝城迁往江西省某某县与甘大娘一起生活,但该“收养行为”一直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由于杨某自结婚后,对甘大娘不承担赡养义务,不给粮食,有病也不给治疗;甘大娘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两人间的“收养行为”。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甘大娘与杨某实施“收养行为”是在1987年底,此时杨某已年满25周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的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条件,甘大娘也生育有五个女儿;而且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未经民政部门登记,依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最后判决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无效。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双方当事人争议也不大,但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却具有代表性。
根据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原理,民事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不得适用于评价、约束生效前已发生的行为;我国现行《收养法》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故而不能依据现行《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收养人、登记成立等条件来判断本案1987年底发生的“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
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但是收养关系的具体法律要件是什么,没有规定;同样,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继承法》提及了收养关系,也没有具体条文规定。而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民法通则》,在第五十五条原则性地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实质要件,即:(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在第五十八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七种情形。但是《民法通则》没有调整收养关系的具体条文。
从当时的法律规范分析,本案甘大娘与杨某1987年底发生的“收养行为”,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实质要件,而且这种做法在当时的中国农村也比较普遍存在,应当认定该“收养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篇7:过继协议书
甲方: 彭xx 现住市山镇西村上彭村小组
乙方: 黄xx 现住市山镇梅溪村五组
经甲乙双方协商,将彭应平户籍中其子彭xx(男,**出生)过继转给黄xx,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黄xx因膝下无子且年高,故彭应平将其子彭xx过继给黄xx,由黄xx监护,如黄xx无力抚养,则甲方彭xx应帮助抚养。
二、甲方适当付给乙方每年壹仟元(¥1000.00元)作为彭义晨生活费,直至18至20周岁。
三、乙方必须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乙方应允许甲方看望其子的`权利。
四、双方约定责任,应遵守执行。
五、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反悔。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过继协议书范文(二)
甲方:朱xx,住威宁县草海镇健康路 乙方:蔡xx,住威宁县草海镇建设西路经甲乙双方协商,将朱xx户籍中其外甥蔡国旺过继转给蔡xx当养子,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朱天明因年高,经济收入微薄,将其外甥蔡国旺过继给蔡xx,由蔡xx监护。
二、甲方适当付给乙方每年陆仟元(¥6000.00元)生活费,直至18至20周岁。
三、乙方必须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乙方应允许甲方看望外甥的权利。
四、双方约定责任,应遵守执行。
五、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反悔。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8:过继的村庄散文
过继的村庄散文
我最先把莲花塘当成一个过继的村庄,之前我对她一无所知,然而命运将我惘然而又清晰地推向她的怀抱。假如有着乡村出生成长的经验,一定会明白“过继”意味着什么,但没有一种从风俗出发的理解跟得上我迈向莲花塘的步伐。乡村如此辽阔,然而更多的人总是愿意将自己赶向城市,更多的人一去不返。当我在出走多年之后返回乡村,最先发现的就是乡村已经移风易俗,城市也是一样,没有一种记忆里的习俗得以在怀念和美好中保持,尤其是在我们经历过自讨的沧桑之后。村庄不是成为妇孺老幼枯燥无味的留守之地,就是中青年人残缺破碎的团圆之梦,或者在田园和家长久的荒芜与清寂之后,像新年的鞭炮般燃起的短暂的生气和喜悦。
在我们奔赴城市之时,城市也在悄然地向乡村靠拢,终于渐渐逼近我们最后的归途。事先谁也无法预料,一阵从沿海展开的经济变革居然导致了一场大而无当的城市革命,我们在城市疲于奔命地寻找立锥之地,城市同样以它的穷奢极欲垂涎乡村辽阔的土地。这个时候,或许乡村的偏僻遥远已不再是一种闭塞,而是一种保持。城市缝隙中没有乡土,乡土却渐渐布上城市的投影。楼房是城市的庄稼,却威胁着我们的收成和季节。
从开始我就陷入了恍惚,居然使用了这么多犹疑的转折的词语,并且如此语焉不详。我对莲花塘所知甚少,无论是过去还是未来,正如一个内心骤然变得无所依托的过继者要将陌生的面孔和地方当作今后人生的亲近之本,我尚未来得及辨认命运,命运却已将我推上了冥冥暗定的生命之途。从一个家乡到另一个家乡,我屡屡遭遇的就是失守的悲凉,更悲哀的是,也许在看得见的将来,没有一个名义上的家乡会留下我的哪怕是一丝的痕迹与慰藉。
从旅居多年的北方返回家乡面目全非的南方省份,我并没有回到桂东山中的石榴村,而鬼使神差地来到桂林近郊的莲花塘。我不是一个能够拒绝城市的人,而城市也一直与我貌合神离。离开城市,我在实际生活和人生识见上一无是处,而滞留城市同样捉襟见肘。我丢失的不是家园和方向,而是越来越空落的梦想和心灵。帕慕克在谈及康拉德、纳博科夫、奈保尔等人时说:离乡背井助长了他们的想象力,养分的吸取并非通过根部,而是通过无限性。而我的离乡背井只是助长了悲凉,如同此刻进入我眼帘的莲花塘蓬勃伸展的莲叶,看上去貌似一株株生长的挺拔的植物,实际上是看不到根部或者必将被连根挖起的正在季节中走向衰败的浮萍。
莲花塘村在我进入之前就已恍然散布衰败的气息,而她的最后衰败就是没有征兆却又如期而至的拆迁,我的到来仿佛就是为了见证这个村庄的消亡。村庄不是被整个移走,而是被彻底覆盖,成为不久之后的看得见的城市。在我的记录中忽略了日期,一个城市微小规划的局部并不重视清晰的具体的历史,只有整个的城市或村庄才配拥有立市或者开村史。我所记取的只是莲花塘作为一个村庄的瞬间,这应该算作是这里作为一个村庄的最后一年,而追溯起来她却异常遥远,在我有限的了解中至少可以回到一千多年前的唐朝,从那时起这里的村民就已种藕为生,进入我眼中的数千亩原生的荷塘,无声地作着历史的注释。当然莲花塘开村的历史或许还会更早,在很久很久以前,人类以姓氏为主要手段的开村其实也类同于今天以行政去建造一座城市,甚至村庄的壮大和外姓人的加入也和今天城市的多元扩张异曲同工。人类总是梦想并实现着扩张,从来没有终止过借助越来越先进的农业、工业、科技或其他。莲花塘村从唐代开始选择了以种藕为生,缔造了今天我们所知的前世。若干年之后,我们也许只能记得她作为村庄的终结和成为城区的开端,传统的专门的耕种――也即种藕的千年往昔或会成为一种农业的缅怀与回响,尽管缅怀归根结底就代表着一种洋洋自得中的丢弃。
在我最后一次回到莲花塘,把我放置在那里的一批书籍和居住过的痕迹彻底移走,拆迁的气息已经笼罩了整个村庄,而村口靠近321国道――不久之后的`街道――的一带已经被建筑工地的围墙围起,曾经一波碧水或者莲叶无穷碧的地面已经生长出了连绵的钢筋,比莲根更为密集并不知深入多少倍地扎入肥沃的泥土中。大桂林的行政规划使莲花塘这个处在市区和县城之间的村庄一下子成为未来的新城市中心过渡区,也是即将看得见的莲花塘大社区。据桂林的一位朋友说,由于莲花塘还将保留一个大约百亩的湿地公园,将会引进国外优异的极具观赏性的莲花品种,而从古至今莲花塘村数千亩的荷塘周边群峰映衬,独特的喀斯特地貌使桂林的山峰从来就是国画中的群山远景,为此他曾动过念头想到这里来购房安居,但又听到传言说这里千年来都是荷塘,地基恐怕不稳,而现在的建筑质量又实难作出足以取信的保证,未来的高层楼房不免让人担心会是见风摇晃的空中楼阁。此举似是有些杞人忧天,却让我听出了深深的惋惜和惆怅。另外,我在新砌起的建筑围墙上看到过莲花塘社区的未来图景,不免生疑即将崛起的高层楼房会否将那些独立奇秀的山峰映衬为盆景般的乱石堆,而失去了生气弥漫的辽阔田园的媲美,这些山峰又将如何成为国画中的风景!
在尚未成为城区之前,莲花塘村距离桂林市区不足十公里,离向西的临桂县城同样不足十公里,这让人想起先前城镇几里之外常有的五里村或者八里屯,我承认我有着致命的想象,总是觉得城市之外应该更为辽阔,而五里村或者八里屯之类提供了一种出走的停顿和延伸。实际上我们一生的大多数时间都在城市里打转,并且总是想方设法使得出走的时间和距离缩短,当越来越密集的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从广袤的乡村切割而过,我看到的竟是城市与城市之间令人窒息的接近,而沿途的村庄越来越像一个个不起眼的站点或服务区。我在莲花塘居住期间曾有过一次值得记取的出行,从桂林沿着321国道驱车直往黔东南,在贵州肇兴侗寨一带,看到正在修建的贵广(贵阳至广州)高铁,仿如过山车一般从一座山峰跨向另一座山峰,碎屑岩坚硬的山体被凿出了一道半隧道般的轨迹,不禁在啧啧称奇中又透出一股凉气。据说通车后的贵广高铁全程只需四个多小时,那当真是一段凌空飞跃的旅程。黔东南山区拥有我所认为的世界上最美的风景,然而不会属于贵广高铁上飞掠而过的乘客,除非选择在那里下车停留,但恐怕火车的嘶叫迟早会扰乱那里的景致,包括风景中纯朴、真挚和静谧的部分。 随着城市向西的规划,临桂县城升级为未来的新城市中心,据说桂林市的行政中心随后也要搬迁至临桂。这在国内的城市扩张实例中算不上什么值得称道的创举,但对于莲花塘来说却是翻天覆地。我们过多着眼于那些被称作沧桑巨变的事物,往往忽略了变化中那些历尽反复的个体,更多个体的人生巨变被发展的洪流淹没而我们一无所知。我们从大城市的崛起中目睹了村庄的消失,并遐想着一个城市区域的未来,却无从揣测这个村庄和那些村民的命运,并且很快就进入了遗忘。一个村庄开始了它蜕变为城市的新生,而一群人是否做好了成为城市人的准备?世界总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人群亦然,一切都会适应并产生新的动机,无论是带着美好、期盼或者责难的人为事件或是自然的灾害,时间总会弥补哪怕是天地间的裂缝。而我,不过是莲花塘村一个一厢情愿的过继者,对于这个村庄的消失,我没有权利发出一言,当然也阻止不住我信马由缰的感慨和书写。
我作为一个身份不明的异乡人在莲花塘居住了整整一年又一个月,除了我之外,没有人知道我将之当作我的过继的村庄。实际上这里并非只有我一个外乡人,像所有的村庄一样,莲花塘的多数青年人已经丢弃他们的村庄去了城内或者别的城市,而在他们的弃置之处,同样有来自更遥远乡村的外乡人来此践行着与之相似的梦想,但也许没有一个人会像我这样转移自中国最大的城市。有一次,我抱着一捆从书画市场购回的毛边纸,在傍晚时分兴冲冲地回到莲花塘,在村口碰到一位操着江浙口音的同样寄居于此的外乡人,他饶有兴味地问我是不是来这里暂居写生的画家。应该是我的外表和举止给了他这样的错觉,但也许只有这样的理由才最适合我对这个村庄的介入,而事实上恰恰不是。我不过无所事事,心底平静,尽管我从到来的第一天起就喜欢上了这座村庄,她美丽的名字和风景让我恍若来到了世外桃源,以为可以像陶渊明或者塞林格那样归园田居、离群出世,但注定了我只是一个必将遭受冷遇和驱赶的过继者,我鬼使神差地来到莲花塘,仿佛就是为了见证她的消亡。
篇9:仲裁协议书案例
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表示自愿将他们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评判和裁决的`法律文书。
甲方:内蒙古××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男,45岁,系该公司总经理。
乙方:北京××局××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男,38岁,系该公司经理。
双方于1994年3月1日签订并经××市公证处公证了松散型联营汽车运输煤炭业务的《联营协议书》,联营的1年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未获得利润;又实际联营半年多,仍未见利润。有鉴于此,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双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年10月28日签订于××市××区
篇10:人民调解协议书案例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年××月××日晚7时左右,×××在××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万余元。×××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2)×××一次性补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万×仟元;
3)×××与×××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现金×万×仟元。2)在××××年××月××日前,由×××为×××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年月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一、凡是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也就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1.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2.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3.调解协议的形式是书面协议;
4.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六)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篇11:仲裁协议书案例
仲裁协议书案例
仲裁协议书案例【1】
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 职务 :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
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
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XX贸易公司(盖章) 乙方:XX县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XX 法定代表人:于XX
劳动仲裁和解协议书案例【2】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村XXX号,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XX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XX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认为XXX于7月3日在XXX省XXX市XXX路XXX镇XXX高速入口辅道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伤;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
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XX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XXX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
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书案例【3】
甲 方:建筑工程公司
住 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 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 XX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
乙 方:XX机械总公司
住 所:XX市XX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 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上述双方当事人曾于XXXX年XX月XX日就综合楼工程签订了《XX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
现双方一致确认凡因该施工合同所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XX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支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上述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如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签订地点为XX省X市。
本协议自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XX建筑工程公司(加盖公章)
委托代理人:XXX(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乙 方:XX机械总公司(加盖公章)
委托代理人:XXX(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扩展:仲裁协议书范文【4】
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表示自愿将他们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评判和裁决的法律文书。
根据《仲裁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书是仲裁协议的一种形式。
仲裁协议书既是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也是仲裁机构解决争议问题的前提条件。
写作要点
首部:
1、标题。
居中写明:“仲裁协议书”。
2、当事人的简况。
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个人简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组织名称、处所、,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处所、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称呼,各方当事人可用原合同中的称谓,也可主要重新标注甲乙丙丁各方称呼。
正文:
正文重点是有关仲裁条款的内容,按《仲裁法》第16条第2项规定有下列三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尾部:
1、双方或几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订立协议日期。
篇12:仲裁协议书案例
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单独的'协议。
甲方:广西贵港市金太阳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李××,男,38岁,董事长。
乙方:汤芳人体艺术公司。
住所:贵港市台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汤芳,女,25岁,经理。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于8月8日签订并经贵港市公证处公证了《联营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联营期限为一年,现期限已经届满;后来双方虽未签订协议,但继续联营,时间达8个月之久。在联营期间,未获得实际利润。现就企业联营清算方面,双方一致同意选择贵港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双方一致接受贵港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本协议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贵港市中山路汤芳××艺术公司
篇13:治安调解协议书案例
治安调解协议书案例
X公(XX)治调字[201X]第XX号
主持人:XXX单位:及职务:XX派出所所长
调解地点:XX公安局XX派出所
当事人:_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
调解见证人姓名: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实(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4月5日10时许,XXX因XXX欠其商店的货款,便到同妻子XXX到其工作的场所,催要欠款,后因话不投机,XXX就将XXX头部打伤,致XXX受伤住院。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一、XXX自愿向一次性赔偿XXX医疗、误工、护理、营养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XXX元整。
二、XXX应将XXX所欠的货款XXXXX元整立即归还(从赔偿费用中扣除),XXX表示同意。
三、自本议之日起,双方要相互谅解,搞好团结,不得在纠缠此事,如有违约,后果自负。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对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侵害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当事人意见: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意见: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持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安机关印章)
_____年___月__日
篇14:仲裁协议书优秀案例
甲方:_______省_______贸易公司 地址:_______省___市___路___号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职务:经理
乙方:_______省___县___路___号
法定代表人:于______职务:经理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___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签订购销_________合同。
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_________的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
双方一致同意选择___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所涉_________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附:
仲裁协议书,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书是仲裁机构办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仲裁协议书的结构一般由标题、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①标题。
它是全文的眉目,语言要高度概括。
一般写法有三种:
第一种写法,争议者加文种。
第二种写法,内容加文种。
第三种写法,只写文种。
如“仲裁协议”。
②正文。
它是全文的主干部分,又是仲裁机关据此审理案件的可靠依据,要求实事求是地将所有争议问题写清楚。
第一,开头:写明因什么间题引起的争议。
第二,中间:双方各自的意见和见解是什么,提交何地、何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最后:双方的共同要求是什么,包括确定仲裁程序规则,明确仲裁裁决的效力,协议多少份,各执几份。
③结尾。
双方各自署名盖章,并具日期。
篇15:仲裁协议书优秀案例
甲方:内蒙古××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男,45岁,系该公司总经理。
乙方:北京××局××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男,38岁,系该公司经理。
双方于19xx月1日签订并经××市公证处公证了松散型联营汽车运输煤炭业务的《联营协议书》,联营的1年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未获得利润;又实际联营半年多,仍未见利润。
有鉴于此,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
双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年10月28日签订于××市××区
仲裁协议书写作要点【3】
首部:
1、标题。
居中写明:“仲裁协议书”。
2、当事人的简况。
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个人简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组织名称、处所、,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处所、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称呼,各方当事人可用原合同中的称谓,也可主要重新标注甲乙丙丁各方称呼。
正文
正文重点是有关仲裁条款的内容,按《仲裁法》第16条第2项规定有下列三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尾部:
1、双方或几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订立协议日期。
篇16:人民调解协议书优秀案例
人民调解协议书优秀案例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年××月××日晚7时左右,×××在××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万余元。×××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严格调解。
经严格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2)×××一次性补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万×仟元;
3)×××与×××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现金×万×仟元。2)在××××年××月××日前,由×××为×××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严格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严格调解员(签名)
年月日
篇17:简短谈判案例
案例分析
在一建筑工地,操作工王某发现潜水泵开动后漏电开关动作,便要求电工把潜水泵电源线不经漏电开关接上电源。起初电工不肯,但在王某的多次要求下照办了。潜水泵再次启动后,王某拿一条钢筋欲挑起潜水泵检查是否沉入泥里,当王某挑起潜水泵时,即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1、事故原因
操作工王某由于不懂电气安全知识,在电工劝阻的情况下仍要求将潜水泵电源线直接接到电源上,同时,在明知漏电的情况下用钢筋挑动潜水泵,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电工在王某的多次要求下违章接线,明知故犯,留下严重的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事故主要教训
(1)必须让职工知道工作过程及工作范围内有哪些有害因素和危险,其危险程度及安全防护措施。王某认为漏电开关动作,影响了工作,但显然不懂得漏电会危及人身安全,不知道在漏电的情况下用钢筋挑动潜水泵会导致其丧命。
(2)必须明确规定并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因为特种作业的危险因素多,危险程度大。本案电工虽有一定的安全知识,开始时不肯违章接线,但经不起同事的多次要求,明知故犯,违章作业,就是因为没有落实应有的安全责任。
(3)应该建立事故隐患的报告和处理制度。漏电开关动作,表明事故隐患存在,操作人应该报告电工,而不应要求电工将电源线不经漏电开关接到电源上。电工知道漏电,就应检查原因,消除隐患,而不能贪图方便,随意处理。
3防范措施
(1)同本案相似的违章操作很常见,如当保险丝烧断时用铜线代替、私自退出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等。违章的种类很多,后果都很相似,常常导致重伤或者死亡事故。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设备的先进性和安全性不断提高,为安全生产提供了更好的基础,但违章操作仍然存在,且是目前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由此可见,先进的设备和生产技术不能代替对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和管理水平的要求。
(2)仅仅通过完善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来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来预防事故是不够的。因为操作行为受很多因素影响,所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安全价值观念和预防为主的理念。如果职工对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如果职工不知道如何防止事故,再好的行为规范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只要安全第一的安全价值观念,预防为主的理念和遵章守纪的行为规范作为重要的内容,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训练,使职工从“要我安全“转变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职工的安全素质就会不断提高,事故就能不断减少。
篇18:城市设计案例
华盛顿(WashingtonD.C.)是美国首都,也是世界名城,1791年由法国工程师朗方(L’anfant)规划。她的主题思想是体现美国在战胜英国殖民统治后,建成民主、自由、独立的新兴资产阶级国家这一国体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政体。城市设计巧妙地利用地形,以国会山高地为标志,设计了纵横两条轴线。主轴东西向,以国会为全市中心,南北轴线以总统府(白宫)为重点,两条轴线交叉点上建立华盛顿纪念碑(方尖塔),城市主轴以宽阔绿化为主。
城市设计方案以后又经过补充完善,在主轴线两端建成林肯纪念堂和倒影池,次轴线南端正对白宫处建成杰弗逊纪念堂,林荫道两侧建造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建筑。在空间设计上,除方尖塔是制高点外,国会大厦高45米,为整个华盛顿市建筑高度定下了基调,所有建筑高度均不许超过它,在建筑风貌上采用古典柱式。由于有大片绿地、水面,因此整个空间布局开放、舒展、活泼,体现了城市的性质和主题。华盛顿的城市布局与北京严肃、封闭的城市布局气氛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但两座城市规划设计的共同点是城市布局形式与内容达到了高度的统一。
篇19:城市设计案例
北京是我国首都,又是著名的古都。北京的城市设计,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世界城市设计实例中都是数一数二的。北京的古城基本上是明代建成的,她的前身是元大都城,就是按《周礼·考工记》的理想都城模式设计的。明北京城在元大都的基础上吸取了明初中都和南京的布局和形制的特点,使这种“左祖右社,面朝后市”的格局更加突出,城市轴线也延伸到外城,形成了长达8公里的雄伟庄严的南北中轴线。北京作为封建都城,城市设计的主题就是要突出封建帝王至高无上、君临天下的气势与威严。北京城市的整体布局和城市设计,无论在功能上还是在意识形态上都充分满足了这一要求。譬如在功能上满足了皇家政治(前朝)、生活(后寝)、游憩(御苑)以及礼制(坛、庙)、防御(城墙城楼)等方面的需要;在意识形态上,全城以皇宫为中心,中轴线为脊柱,左右对称,轴线上一重重城门,极力烘托出皇帝的权威,即所谓“非壮丽无以重威”。
北京城由于经过整体设计,全城空间布局井然有序,更可贵的是有六海园林水系与之相陪衬,使规整中见自然,严肃中有活泼,这是历代都城中少见的。198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重要批复中指出:“北京是我国的首都,又是历史文化名城。北京的规划和建设,要反映出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革命传统和社会主义国家首都的独特风貌。对珍贵的革命史迹、历史文物、古建筑和具有重要意义的古建筑遗址,要妥善保护。在其周围地区内,建筑物的体量、风格必须与之相协调”。我们应该很好地继承并发展北京城市规划与设计的优秀传统。
篇20:城市设计案例
巴西利亚是巴西新首都,位于海拔1200米的两河交汇之处。1956年政府决定迁都,并选定这个地点。1957年进行国际竞赛,巴西建筑师科斯塔的规划中奖。他的规划设计思想是国际现代建筑协会雅典宪章的理论原则,但也追求一定的主题,这就是他强调的巴西利亚是一个首都,“规划是有意地追求尊严和高雅”。整个规划构思是“模拟人体躯干”,并以此作为主轴,在这一主轴上布置政府机构建筑群,其中心则是著名的“三权广场”;另一轴线上主要布置了城市居住区,呈弧形两翼,两条轴线交叉点是作为心脏的4层大平台,这里是全城重要交通枢纽和公共中心。巴西利亚的平面象一架喷气式飞机。在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上充分体现人车分离和高速化。城市环境和大片绿化、水面都体现出勒·柯布西耶和国际现代建筑协会的城市设计思想。巴西利亚的主要建筑是由著名巴西建筑师尼玛雅设计的。他的设计富于现代化雕塑感,使这座新城展现出崭新的面貌。对巴西利亚的城市设计褒贬不同。赞扬者认为“巴西利亚是意志坚强的行动,城市规划在这里得到了最高的意义”。贬者则认为它“做作、封闭、追求形式”,有的提出,这一规划缺乏历史和传统,缺少应有的丰富多彩和吸引人的魅力。它和印度旁遮普邦首府由勒·柯布西耶规划设计的昌迪加城一样,既是60年代城市设计思潮的重要代表,也是引起争论的两座名城。城市设计实例很多,这里只能举几个著名的实例加以介绍。至于城市中各个部分的设计,如市中心、广场绿化、居住区以及古城保护等细部空间的设计优秀实例更是不胜枚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