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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古代民商法的发展历程的论文

篇1:浅谈中国古代民商法的发展历程的论文

浅谈中国古代民商法的发展历程的论文

在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当中,刑法一直具有着重要地位,在我国的历朝历代,都是以刑法为主,而同刑法相比,民商法在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却一直没有具有明确的定位,也有研究者认为,在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当中,根本就不存在民法。但是在相关研究者的研究以及相关文献史料的记载当中,则可以发现情况并非如此,即如果从法典意义层面观察,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当中确实不存在民商法,而从法律规范意义层面看来,民商法在我国古代则是存在的,且并非古代所有的法律当中都为“民刑部分”。根据相关史料中可以发现,在我国明清时期,民商法就已经从刑法当中逐渐独立,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对此,就需要能够对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当中民商法的地位形成正确认识。

一、先秦时期

我国民商法在该阶段萌芽,在先秦时期,在财产流转、商品交换等积极发展的情况下,逐渐形成了民商事萌芽,该时期民商法,在形成当中受到较大来自宗法制度的影响。此时,周天子作为周族大宗,根据宗法原则确立了父权制度以及嫡长子继承制,对我国后来的继承法以及婚姻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该种立法制度,则在当时具有了民商法的作用。而时间来到公元前5世纪,李悝开展变法改革,在改革中,其对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进行了广泛总结,与此同时充分联系本国实际情况的情况下制定出的我国第一部法典《法经》。这是一部以刑为主、不同法合体的法典,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六篇,其中,盗法是同公私财务保护相关的法律,贼法则是关系到人身安全以及政权稳定的法律,在这两篇内容中,都涉及到有保护人身安全以及个人财产方面的法律,即属于广义的民商法规范。而时间到了公元前356年,秦国的商鞅变法,即在联系秦国实际情况以及改革需求的情况下对《法经》进行了内容方面的扩充,不仅将法改为律,且制定了新法律,在封建法律建立、完善的情况下,单纯法层面的公平已经不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需要将其应用在更为关键的地位,而律正也是对当时人们该方面需求的体现。使用“均布”律对以往的法进行代替,则更是对法律规范在适用性方面必行性以及普遍性的强调。而为了能够对新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商鞅也需要能够对法律内容进行充实。

在奴隶制中,法通常情况下同刑间具有联系,即为刑事法律,而在封建制度逐渐形成的情况下,很多新的、非单纯刑事关系也需要通过法律的应用进行调整,也正是因此使更多非刑事法律出现。

在秦律当中,具有较多民商事法律规范,如《金步律》以及《关世律》等,同时从律中较多保护自然资源、管理山林畜牧饲养方面商事、经济法律层面看来,也充分体现出了统治者科学管理以及生产技术等内容。《田律》当中,就已经较为明确的规定在早春时节不得对山林资源进行砍伐,在夏季前不允许捕捉幼鸟、幼兽等。而在商法领域中,也具有统一的度量标准,不仅在具体应用当中十分便捷,且充分体现出了平等交易的特征。

二、汉唐时期

该时期是我国古代民商法的初步发展阶段。在汉朝建立后,在对《秦律》进行参照的基础上,制定了《九章律》。在该律中,其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厩律》以及《兴律》,并以此成为了汉率当中的核心与骨干。在《九章律》中,其前几篇同《秦律》当中的内容较为相似,即单纯为刑罚方面的规定,而在后三篇当中,即更多具有民商事角度的法规,其内容包括有徭役、仓库、户籍、赋税以及兴造等方面。即当时的统治者通过《田令》以及《田律》保护公私土地的所有权,并通过《盗律》保护其余财产。在汉代以后,我国经历了三国两晋南北朝多年的动荡时期,并在隋朝时获得了再一次的统一,隋开皇元年,隋文帝命常明、杨素等人制定新律,即为《开皇律》,共有十二篇、五百条。而在隋炀帝即位后,则颁布《大业律》,《大业律》除了在篇目上具有增加以外,在内容上同《开皇律》相比并没有存在过大的改动。在《开皇律》中,其中的杂律以及户婚律即为民商事方面的规定。而到了唐朝,统治者在对隋朝灭亡历史教训进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得出了封建政权存亡关键在于新人的结论,并将礼义教化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而将制裁以及刑罚作为对国家进行治理的辅助手段。唐律共有12篇,其中,户婚律当中具有两部分内容,即为婚姻与户籍,在唐代,户籍制度十分严格,无论是出生、成年还是老年,都需要在户籍上得到反映,如果登记情况不准确,如存在谎报健康情况以及增减年龄等,都需要受到惩罚。同时,唐代实行均田制,剂将土地分给百姓,并规定有一定的标准,如果出现超出规定标准,则为不允许的,且盗耕、盗卖、侵夺别人的田地也是不允许的行为。婚姻方面,则为典型的封建婚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有同姓不婚、良贱不许通婚以及不许重婚等。

三、宋元时期

该时期为民商法在我国古代的快速发展阶段,在我国封建社会发展中,宋代处于新旧交替、承前启后的转折时期,无论是文化教育、思想观念还是科学技术都具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并因此使宋代法制文明在世界范围内处于前列。在当时宋代经济水平处于世界经济前列的情况下,即需要其能够在法律方面积极进行调整,以此实现宋代民商事法律数量的增加,这部分规范在《宋刑统》当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宋刑统》是我国宋代的第一部刑事法典,是按照新体隶编纂的以刑律为主的刑书。在《宋刑统》中,其中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同《唐律》相比具有了明显的增多,这也是《宋刑统》最为突出的一项内容,在其中对宋代使其的法律特征进行了充分的反映。

在这部分新的法律条文中,对户绝财产的继承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对女子财产继承权进行了明确,包括有死商财务处理以及婚田争讼等,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从其中新增内容可以看到,其在维护个人私有权以及私有权转移方面的法条同《唐律》相比具有了而明显的增多,该种情况的存在,不仅是对我国宋代私有制积极发展的深切反应,也是对宋代商品经济关系调整民事立法的本质特征进行了表现。

元代是我国整个历史发展中完全统一中国大地的王朝,在该朝代中,不同民族也体现出了不同的社会习惯,即同其余封建王朝相比,其并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典。而在元代民商事法律方面,则体现出了多元特征,在对民商事务进行处理时,更多的对“各依本俗”的治国方略进行了应用,并因此承认不同民族的习惯与法律。受到不同民族风俗方面存在的差异,且在司法上也具有新的规定,即允许不同民族在自犯时使用本民族法,而互犯时则约会处理。该种不同机构审查的方式,则使得元代民事法律具有着明显的多元性。在元朝建立后,受到儒家礼教影响,使得很多儒士馆员也进入到统治集团当中,在此过程中,则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观也逐渐渗透到了当时的民法制度当中。在很多元代立法文件中,即能够找到同民商法有联系的较多规定,如《至元新格》等。

四、明清时期

该时期为民商法在我国古代的完备阶段。洪武元年的《大明律》以《唐律》为基础编订,在《大明律》中,民商法在范围以及独立地位方面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之前历代法典中,“民刑部分”可以说是法典当中的重要特点,而在《大明律》中,即对该定式进行了改变。在其中,刑法同民法是互不干涉、彼此独立的存在,对民间义务关系以及平皿权利进行调整的法律条文在《大明律》当中占据了五分之一。而在明朝我国平民社会地位提升、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适应该种变化,在《大明律》中,不仅增加了相关条文,同时也具有了更大的调整范围,不仅大幅度增加相关内容,且范围涉及到较多民法领域,即从最初的田产、婚姻等方面扩大到税收以及工商领域,而从实践角度看来,当时我国社会经济情况已经从最初的自然经济发展出了具有工商契约现象阶段,而很多史料也竞争,明初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当工商、经济以及赋税等纠纷问题出现后,作为对民事权力义务关系进行调整的民法也将进入到这部分经济领域中,以此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

而到了清朝,法律制度则同明朝具有密切的渊源,无论是体系还是内容都同明朝时期基本相同。从宏观角度看来,我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基本精神等都在清朝体系当中得到了集成。《大清律例》即是在《大明律》基础上制定的,在篇目结构方面同明律相同,为了能够满足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法律需求变化,编例则成为了清朝立法形式,其中,在民商事层面则形成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清早期,商事立法情况还存在着限制商业发展的情况,在闭关锁国政策下,对民间资本的发展形成了严重的束缚,在对海内外商品流通渠道形成阻塞的情况下对沿海工商业以及民间对外贸易形成了沉重的打击。

在上文中,我们对中国古代民商法的发展历程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从上述研究可以发现,在我国历代法律体系中,古代民商法的地位一直为次要地位,我国民商法是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体系当中不断获得发展与更新,而在该发展过程中,该法典也并没有独立于刑法,且商法同民法规范也在没有区分的情况下混杂的一起。而在该种不利的环境中,我国古代民商法还是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得到了充分的完善与充实,并逐渐形成了从分散到集中、从少到多的过程。而在近代初期,其还体现出了独立化倾向。这部分情况的存在,都使得我国法制在不断发展中走上了现代化的道路。

篇2:中国古代商业发展历程

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的发展,先后发生了畜牧业、农业、手工业的分工,产品有了剩余,为了互通有无,不同部落间的交换活动成为经常的现象。这种以物易物的商品交换是最原始的商业活动。传说神农氏时,“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就是原始商业的反映。

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在奴隶社会初期出现了不从事生产、专门经营商品买卖的商人阶层。《尚书•酒浩》记载有殷人“肇牵牛远服贾”,意思是说商代有人专门用牛车到远处做买卖。随着商业的发展,商代后期出现了铜币。但是,当时商业行为主要发生于方国部落之间,并且是为奴隶主贵族服务的。商业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只起着微小的作用。西周时,商业成为社会经济不可缺少的部门。但是,商业由奴隶主官府垄断,并没有专门的职官来管理市场。《周礼•地官•质人》记载:“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亻卖者质剂焉。”“质人”就是管理市场的经纪人。市场交换的商品有奴隶、牛马、兵器、珍宝等,凡成交的商品都要由“质人”给买卖双方立书契券约。那时的商人和百工一样,是属于奴隶主贵族的,称为“工商食官”,他们主要是替奴隶主贵族经营,为奴隶主贵族的需要服务。

春秋时期,诸侯争霸,私商兴起,有的大商人周游列国做生意,参与各国的政治活动和各国之间的交际,能和诸侯“分庭抗礼”。弦高假借郑国君命犒秦师的故事是很出名的。可见当时大商人在政治、经济方面的地位了。

到了西汉,“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张骞通西域后,开辟了“丝绸之路”,中外贸易逐渐发展起来。都城长安及洛阳、邯郸、临淄、宛城、成都等大城市,都发展成为著名的商业中心。各中等城市均设有市,连军队驻地、屯戍地区也设有军市。当时城市的市场有固定的地点,叫做“市井”。长安城最初有东、西二市,后增至九市。市井同宅区严格分开,周围有墙,叫,市门叫。市内设有供摆设出卖商品的店铺“商肆”(又叫“市肆”),同类商品集中在一起,称做“列肆”。另有存放货物的仓库“店”,或称“邸舍”、“廛”。官府对市井控制、管理很严,市门有专职的门吏掌管。市内设官署,置“市令”或“市长”管理、监督交易,还有专管治安的官吏。市井官署设于市楼(旗亭),楼皆重屋,上悬大鼓,以击鼓来通知开市和闭市。闭市后,市门关闭,不再有任何营业活动,逗留市内不去的人要处罚。凡在市井营业的商人,须向市井官署登记,交纳市租。四川新繁出上的汉代市井画像砖,较全面地表现了当时城市中的市井容貌,是我们了解汉代商业情况的形象资料。

唐代,随着农业、手工业和交通事业的发展.商业出现了繁荣的局面,全国县以上的城镇都有市。长安和洛阳的市最大。都城长安是国内外贸易的中心。城内有东西对称的商业区一东市和西市,占地都很大,四面八方的商客和外国商人在此交易。唐和汉代一样,市内的店铺叫“肆”,出售同类货物的肆集中在一个区域内,组成“行”,行有“行头”。行是保护同行商人的利益,应付官府交涉事务的组织。据《长安志》记载,东市有“货财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积集”。邸是供客商居住和存放货物的地方。1956年在北京房山发现的唐代石刻佛经里,记载幽州(北京)的商行有米行、白米行、大米行、粳米行、屠行、肉行、油行、果子行、炭行、磨行、染行、布行、绢行、大绢行、小绢行、新绢行、丝绵行、丝帛行、生铁行、杂货行等。唐代对商业的管理很严。商业区和居民区分开。市场有市令、市丞等负责管理征收商税,凡买卖奴婢、牲口等,均需立契,违者犯法。市场活动有时间限制,中午击鼓三百声,开始贸易,日落前三刻,击钲三百下,停止贸易。

唐代对外贸易很发达,“丝绸之路”是陆上对外商业交通要道。沿海的广州、扬州、明州(宁波)、登州(山东蓬莱)等,是亚、非各国来往贸易的重要城市和港口,当地设有“市舶使”管理对外贸易。

宋代商品经济有了新发展.商业发达的城市更多了,中小城镇和农村集市贸易也渐繁盛,城市的商业活动打破了唐以前固定于一定地方的制度,取消了营业时间的限制。北宋都城汴京(开封)是全国商业和交通中心。城内外商店铺席遍布,还有定期的集市贸易,有的店铺屋宇雄壮,门面广阔,“每一交易,动即千万”。城里到处有酒楼、食店、茶坊、妓馆,有的

酒搂饮客常至千余人。出现了晚问营业的“夜市”。市场上有南方的米、果品、名茶、丝织品,有沿海的水产,西北的牛羊、煤,成都、福建、杭州的纸、印本书籍、有两浙的漆器和各地的陶瓷器、药材、珠玉金银器等,日本的扇子,高丽的墨料,大食的香料、珍珠等也在市上销售,宋代画家张择端《清明上河图》所描绘的就是北宋都城清明时节的繁荣景象。

宋代同行业的商户,组成“商行”,人行的商户称“行户”,东京市上至少有160行,行户有6400多户。据说各行衣着不同,在街上行走,一看便知道是那一行的。外来的商人不经投行,不得在市上经商。商行又是官府敲榨剥削商人的工具。那时宫廷所需货物,向商人征购,而多拖欠几年不给钱。

随着商业和商行组织的发达,北宋时,市场上开始出现卖货时不用现钱的信用交易“赊卖”,和官营的汇兑机构“便钱条”。当时货币铸造量猛增,仍满足不了需要,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手工业生产者为了推销商品,维持荣誉,还设计使用了商标。山东济南有一家专造功夫细针的刘家针铺,以白兔为商品标记。这块印制白兔商标的铜版陈列在中国历史博物馆,它是我国目前发现最早的一个商标。

明代由于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地区性分工的出现以及分工门类的增多,投入市场的商品品种和数量大为增加,并且从过去的以奢侈品为主转为以人民生活、生产的必需品为主,从而更加促进商业的繁荣。商人数量大增,明中叶以后,商人的行会组织向着“会馆”发展。会馆是按地域组成,会馆内又按行业分成“帮”。这些既同乡又同行的会馆行帮组织,为保护自身利益,共同协商价格,相互借贷,合力对外。当然,它仍被豪商富贾所操纵,一般中小商人只能唯命是从,任其宰割。

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工商业城镇大量兴起,尤其是江南的苏、松、杭、嘉、湖地区,有的在明初还是只有几十户人家的小村,到明末已成为拥有几万人口的大市镇了。商业资本也慢慢渗入生产领域,有的以包买商的形式出现,有的商人直接投资开设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手工工场。到了清代,资本主义萌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商业更加活跃。但是,明清时期的资本主义萌芽受到封建制度的摧残束缚,几经曲折,发展极为缓慢。在全国范围内,明清时期仍然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居统治地位。

精耕细作的古代农业:

1、从刀耕火种到铁犁牛耕的农业耕作方式的变革

(1)原始农业:刀耕火种(火耕)

(2)我国农业进入了“耜耕”或“石器锄耕”阶段的标志:松土工具耒耜的出现和普遍使用。

(3)商周时期,出现青铜农具。春秋时期,小件铁农具问世。牛耕是我国农用动力上的一次革命。战国时,牛耕初步推广。此后,铁犁牛耕逐步成为中国传统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

2、我国古代农业经济的特点:

(1)小农经济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生产主要是为满足自家基本生活的需要和交纳赋税,是一种自己自足的自然经济,小农经济精耕细作,是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

(2)中国封建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3)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缓慢和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自然经济的牢固存在。

领先世界的古代手工业

了解古代中国在冶金术、制瓷业、丝织业等手工业部门取得的主要成就

1.商朝的司母戊鼎世界稀有。2.东汉杜诗发明水排,用水利鼓风冶铁。3.魏晋南北朝发明灌钢法

4.唐代制瓷形成南青北白两大系统。5.宋代江西的景德镇,到元代发展为全国制瓷中心,明清时是全国的瓷都。6.明朝在青花瓷的基础上,烧制出彩瓷;清代还发明了珐琅彩。7.明清时苏州、杭州是著名的丝织业中心,使用花楼机机构复杂精密。

篇3:中国古代商业发展历程

1、了解“市”的形成和发展

(1)西汉:每个城市都设专供贸易的“市”与住宅区严格分开,长安城东西有市。设官员管理(市长或市令),按时开市闭市。

(2)隋唐:长安城有市和坊,市与坊用围墙隔开,白天定时开市闭市。

(3)宋朝:市与坊的界限逐渐打破,店铺随处可设,且早晚都可经营

2、知道主要的商业城市和著名的商帮:

(4)西汉:长安、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著名商业中心

(5)隋唐黄河流域长安、洛阳;长江流域扬州、益州,成为繁华的商业城市;广州重要的外贸港口,政府设市舶使。

(6)宋代开封、临安;益州发行“交子”,世界上最早的纸币

(7)元的大都、杭州。世界第一大港泉州

(8)明清:出现商帮。如,徽商、晋商(两者相同之处:都从经营盐业起家;商业活动都涉及金融领域(徽商经营典当业,晋商兴办票号);活动范围都涉及国外,都积累起巨额财富)

发展资本主义萌芽的缓慢发展

●了解“重农抑商”和“海禁”政策的基本含义极其影响

(1)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政策:“重农抑商”政策

首倡“重农抑商”政策的是: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

“重农抑商”得以长久实行的根本原因:适应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需要。

其目的:维护自然经济,确保赋役征派和地租征收,维护政治稳定,巩固封建统治。

积极作用:保护了农业生产和小农经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封建社会初期巩固新兴地主政权。

明清重农抑商的表现:农本商末的思想,专卖制度,关卡重税,歧视商人,庞大的官营手工业。

消极后果:强化自然经济,阻碍工商业发展,阻碍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2)明代“海禁”是防倭寇之患,但并未禁止官方对外贸易;清代是因为对付东南沿海人民的抗清斗争。两者都是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3)清代一直实行的“闭关锁国”的含义:严格限制对外交往。

清代只开一处对外通商是在:广州(由广州十三行统一经营管理对外贸易)

闭关锁国的后果:妨碍海外市场的开拓,抑制资本的原始积累,阻碍资本主义萌芽的滋长;使中国与世隔绝,没能及时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以发展生产力,使中国逐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

篇4:民商法论文选题

民商法论文选题

1、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统一的路径研究

2、论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的处理

3、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

4、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5、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探析

6、网络交易中商标权侵权责任研究

7、我国典当业法律问题研究

8、机动车车辆号牌(额度)的权属初探

9、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10、论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商标价值的异化与回归

11、专利法上停止侵害责任适用问题研究

12、小产权房买卖合法化研究

13、论民事维权过限行为的法律责任

14、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研究

15、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

16、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合理使用

17、网络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侵权研究

18、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位与构造

19、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20、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1、名人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22、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

23、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废

25、美国声音商标保护及我国的借鉴

26、《面向复合出版的版权资源管理发布系统研发与应用》需求分析报告

27、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

28、审判实务中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29、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对担保之债的责任分析及裁判对策

30、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研究

31、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32、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风险控制若干问题研究

33、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3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35、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与立法完善

36、论视听作品的权利主体及其利益平衡

37、住宅小区结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问题研究

38、论商标“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

39、IPTV着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40、关于虚拟财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1、网络课堂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42、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解除问题研究

43、论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举证

44、专利间接侵权的基本法律问题探讨

45、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

46、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研究

47、比例责任在多因不明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48、民间讨债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49、“郭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评析

50、离婚审判方式改革实证研究

51、AA制自助游事故责任研究

52、论影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

53、房屋优先承租权法律问题研究

54、论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55、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机制研究

56、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救济-从相关案例分析

57、欧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研究

58、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软法保护

59、计算机程序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60、空气净化技术专利布局研究

61、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

62、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63、网络实名制的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6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及其实现机制研究

65、Trips-plus背景下中国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研究

66、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67、我国微信着作权法律问题研究

68、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效力研究

69、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问题研究

70、公物致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再认识

71、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72、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73、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74、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保护研究

75、沈阳经济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7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探究

77、论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性质与生效要件

78、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79、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

80、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81、“同妻”的困境探究及权利保护

82、民法上的期待权探究

83、论剽窃的着作权侵权责任

84、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研究

85、人格权商品化民法保护研究

86、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究

87、论盲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88、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制度研究

89、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

90、祭奠权的定性及其法律保护

91、关于Z县法院四年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92、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

93、违法建筑的民法问题研究

94、论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95、论“第三人侵权”案件中学校的补充责任

96、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97、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其规范研究

98、离婚诉讼中的股票期权分割问题研究

99、婚约财产纠纷实务问题研究

100、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专利侵权责任研究

篇5:民商法的论文

关于民商法的论文

摘要《物权法》的提出和施行以及侵权做法法的研讨构成使有关我国民法学的抢手有了实质性的转变。物权法作为民法的研讨比方,使得20上半年的学术论文研讨过程中对有争议的疑问进行了更深一步的评论;下半年则对物权法的精力和含义进行了较多的论述和评析。这篇文章以为学术界对物权法的许多重视现已脱离了民法学的鸿沟。

关键字民商法学 物权法 今世民法

中图分类号:D91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02-054-01

一、物权法

物权法中所说到的对等保护准则充分表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准则和我国物权法的特征。根据我国的宪法规矩,物权法中的对等保护准则是遵循着我国的宪法,一起也是契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统的。有的专家以为物权法的提出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开展,在实施这个法定的一起还应有一些弥补的办法来缓冲这种机制所带来的弊端,本来这也是物权法准则的一种明智挑选。

我国的物权法特征即是确立了不一样类型的所有权。有专家指出,保护国有财产关键是要处理国家的所有权疑问、监督疑问和国家内部疑问,可是这些都不在物权法的办理规模以内,是需求独自对它们进行立法的。团体土地所有权准则改革疑问的方针,是进步所有权主体的独立性和进步土地的价值适用方式以及逐步完成别离农人具有土地的权力和农人的居民身份。只要把这些作为条件才干准确的理解我国的《物权法》准则,尤其是国家所有权和团体所有权的知道。

有关担保物权方面要比对物权法中的新设准则投入了较多的.研讨。我国《物权法》中的典当的规矩,要联系我国的国情而且逐步与国际社会接轨,拟定相应的配套办法,清晰典当规模和典当联系。有关动产的担保物要扩展其规模,有关挂号的内容尽量简化;在竞赛动产担保物的时分选用“先公示者优先”的顺序准则;一起也要引入自救系统。

二、侵权法

侵权法现已开端在立法机关运作,可是专家们仍是以为应当设计债法总则,来保护债法系统的完好。当今社会,侵权法的添补危害反射了传统侵权法的防止功用。传统的侵权法理论,在当今的经济社会布景下,其以差错为东西现已出现了缺乏。一些专家以为行政法规不该当规矩详细的侵权职责,而有的专家则以为要表现确保财产权侵权职责准则,这是我国优化资源配置的最佳结果。

年的学术研讨中,首要是细化了侵权职责构成要件,有关这么方面的论文仅在中心期刊上的宣布,就到达数十篇。其间对侵权职责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进行了定位,划定了其自由空间,和正当权力。一起比方人身危害补偿和逝世补偿等一些抢手话题得到了许多喜爱。有人以为逝世补偿不是对生命体本身的补偿,它是对因危害了生命的一起所导致的经济利益的补偿,而且建议我国对逝世补偿中不该当有定额的补偿方式,应当对逝世补偿进行细致单个的核算。有关的剖析有许多,比方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的商业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行险和民事补偿联系的评论;关于高空抛物侵权案子的不明侵权人及连带职责的解释等等。

三、合同法

我国的一些研讨人员以为,未生效的合同有多种多样的,不一样的合同要不一样的对待。比方能够把任何人都可建议合同无效的改成合同当事人或是好坏联系人。我国的合同效能准则,现已越来越表现本来际效能,一起也越来越对其进行合理的定位,咱们鼓舞买卖准则落到实处,缩小无效规模,使其效能方式多元化,越来越趋于完善。

研讨指出,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失衡,是因为免责事由规矩的过于狭隘,实行准则不完善,使得一致构成要件逐步不见。虽然各自成了系统,但差错和客观职责系统也是适用于法令系统的,当一个完好的客观职责系统或差错职责系统相互渗透式,他们的结果是一样的。我国合同法现已规矩了违约职责,即是那些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职责,我国的违约职责是“单轨制”,而违约职责与瑕疵担保职责却不是“双轨制”。

四、与总则有关的别的疑问

我国的传统习气有着很深刻的“法令品德主义”,要想建立“民族性”的品格,就必须摒弃历史慵懒、重视品德规矩、伸张自己信仰、着重自己社会职责等,有人以为意思是片面的态度来使用于共时观,是联系特定的做法进行的。意思所表明的是做法的自主性和私法的自治性。有做法意思、表明意思、效果意思等之说。

有关人士对传统的法令做法种类提出了疑问,他们以为无因做法要想变成一个独立的法令做法领域,就必须在物权做法理论的构造之下。无因做法首要包括物权做法、准物权做法以及收据做法等。“有因”与“无因”在法令做法中的分类是没有含义的。咱们所说的强行法本来指的是公法上的,而自治标准归于私法上的,当违背了它的时分,最多即是“不生效”, 而不是“无效”。民法也不能脱离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而独立使用。违法和违背在本质含义上是截然不一样,不能相提并论。

五、公司法与破产法

(一)公司法

《公司法》首要即是在股东资格的承认、继承、公司章程的拟定及作用上、公司管理构造、以及公司的建立等方面进行热门性的评论。有人以为,公司的社会职责能够从三个方面维系:法令含义上的、品德含义上的和公司内生的社会职责。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还存在缺省性规矩,这是我国公司法上显着的缺乏。还有即是公司法中有关担保的疑问规矩等等,这些都是需求重视的疑问。

(二)破产法

新《公司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开端实施的,它首要集中了有关破产重整、吊销、别除和得失等等方面,这些都成了热门话题。有专家对在新破产法中有关债务人的出资人的位置和权力进行了有关的规矩,以及监督债务人拟定重整方案的活动和探讨法院强行批准重整方案草案的规矩等等。新的《破产法》也构成了员工在公司破产时的保障机制,这表现出了不一样利益的诉求,整体来说是对比让人满足的机制,这也是立法机关和参加立法者的智慧的结晶。新的破产法也对契约和产权进行了经济学剖析。我国的公司破产法的破产程序为再生主导型的破产程序,将大大改动曾经的公司清算主导型破产程序,这是一个破产程序理念的提高,也是准则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梁慧星.物权法草案的若干疑问.我国法学.2007(1).

[2]高圣平.我国动产融资担保准则的反省与完善.我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3).

[3]王明锁.侵权做法之债及其立法途径剖析.我国法学.2007(4).

[4]王洪亮.试论实行妨碍危险分配规矩―兼评我国《合同法》上的客观职责系统.我国法学.2007(5).

[5]韩世远.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职责与我国合同法.我国法学.2007(3).

浅谈中国古代民商法的发展历程的论文

篇6:民商法研究生论文

民商法研究生论文

【摘 要】民商法律制度的制定是为使公民的经济利益得以更好的实现,从而能在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民、商事经济活动。然而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缺陷,我国公民的民商事权利难以保障,本文针对我国民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为巩固和完善我国的民商事法律体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商法律;制度不足;完善

一、民商法律制度概述

民商法律制度是国家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和实现预定的利益而行使权利,指导、发展、规范民商活动,设立公平竞争轨道,鼓励进步向上的一种法律制度。具体包括民事主体制度、民事行为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商事法律制度。民事主体制度。即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制度;民事行为制度,即关于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的制度;民事权利制度,即指关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财产或非财产权益的制度;民事责任制度,即指关于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是指关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商事法律制度,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法律制度。

二、民商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1)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体系散乱,内容不健全。由于我国仍然采用早期的民法典,为了适应时代的要求,陆续发布了众多零散的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细则、办法、意见等名目繁多的规定来弥补早期民法典的空白和不足,过多的司法解释使本身的法律失去了意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但更多的是造成了一个民商事法律关系有众多散乱且效力不等的条目来规范,并且这些条目之间还会出现相互冲突或者重复,使整个民商事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2)民事法律立法机制过于机械和原则化。由于我国的立法体制的.影响,法律的引导作用体现得不够充分,人们大多简单认为法律是经验的总结,加上之前的民商法空白太多,出现了先实践,后改革,再立法的模式,忽略了法律的本质属性。制定法律不够完善,考虑的方面不够多由于法律的预见性没有得到体现,反而是大量实践后得到的司法解释,整个法律制度显得过于笼统,随意性大,操作难,失去了法律制度应有的权威性。由于立法者特有的守成性格,不大重视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急剧变化,甚至忽视我国市场经济的现实,致使相当部分的是商法律法规远远落后于社会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

(3)民商法律制度过于行政化。每公布一个重要的民事立法,往往都要通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做出更详细的规定,大部分民事立法都是由行政部门负责起草,导致许多民商法立法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相应的土地法及房地法理方面的法律就是以行政法规形式出现的。民商事制度的执行大多是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对民商事债务债权法律关系进行约束,司法机关的调解和协调力度体现的不够,法律的规范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三、针对现有民商法制体系存在的不足所采取的措施

(1)加快民商法立法、完善民商法律体系。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应由经验性立法、滞后性立法变为超前性立法,尽可能地将法的内容规定得明确、具体、详细、周全,消除民事立法粗疏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加快立法的效率,改变立法进度周期过长,效率过低的现状;摈弃应急式的立法方式,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目标,了解法律体系并不是各种法律法规的简单拼凑组合;在往后司法活动中,注重研究,顺应时代潮流,不断加强民商法创新,以适应高科技电子民商市场经济的发展。

(2)完善民商法律制度运行机制。由于我国的民商法律体制行政化严重,导致法律运行体制独立性差,司法权力不受重视,行政权力滥用情形严重,法律的公正性受到挑战,公民正当权益难以保护。建立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要求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制定良好的法律,并监督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依法取得权力,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司法机关真正做到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做到公正、公平,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能自觉守法,并敢于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敢于对法律中的不公提出质疑。整个法律运行应该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宿东泽.有关我国民商法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4)

篇7:民商法方向论文

浅谈我国民商法合一的发展方向

摘要:在传统的商法和民法发展过程中,二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一个法律体系,随着几年来改革和发展的进行,在民法和商法的管理上逐渐的出现了合并统一发展的趋势,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就要做好相关的分析,以便更进一步的研究二者之间的未来发展方向。本文就从这一问题出发,同时结合民商法运行中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民法;商法;统一;发展方向;分析

一、对于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探讨

在当前情况下,做好各种法律关系之间的分析和探讨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话题,对于不同的法律来说,其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在整个法律体系的构成当中,他们也有着广泛的联系。对于民法来说,它的形成和发展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法从传统到现代,是紧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的,但总的来说它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而对于商法来说,它主要的就是用来调节市场经济下一些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和条例,是对于商事活动的一种管理,通过商法的相关规范,从而实现市场秩序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相关商业行为的科学性和有序性。

我们知道,商法是从民法中脱离出来的,是产生于民法当中并实现相关发展的,进而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所以,二者之间是有着一定联系的,其中具有相同的理念,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都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其中有着广发的联系,总的来说,民法是基本法而商法则是特别法,在这个过程中主要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最佳的表述为: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对于民法和商法来说,它们都是用来调解民事或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民法调整的相关民事行为当中也存在着一些商业经营的行为。第二,在一些基本的原则和管理思想上,二者有着相同的地方,因为对于商法来说,它是从民法当中发展起来的,在这方面有着相对广泛的规定。第三,民法中有着一些基本的管理制度,对于这些基本制度来说,它也是商法在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依据。而且在民法当中,我们发现有很多的基本制度都是适用于商法的,如法律行为、代理制度等。然而,对于民法和商法来说,他们之间也有着一定的区别,对于民法来说,他虽然具有相对广泛的概括性和规范性,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它并不能指导一切,二者在一些法律规范上也存在着不同的地方。其中在主体、调整的范围上都是要有所不同的。

二、民商合一的法律在未来的发展方向

对于民商法的发展来说,虽然他们各自具有不同的发展,形成了不同的法律体系,但是二者之间在一些基本的理念和制度上是共同的,它们之间的独立并不是绝对的。随着几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的经营活动已经渗透到日常民事发展的方方面面,在很多的民事行为当中也存在着广泛的商业经营活动。对于过去的一些商人所利用的制度,在当前的发展过程中已经普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种行为当中,实现了为全社会所利用的情况,这样一来,如何更好的界定民法和商法的界限也就显得尤为困难,在民法和商法分立的情况下就会产生相应的弊端。而且对于民法和商法来说,它们之间的界限也是在不断变化着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各种活动之间越来越紧密,要想实现他们之间的准确区别和划分是相当困难的。同时我们也发现,对于民商分立来说,在其相关的立法体系中,对于一些区分的标准和规定本身也没有很好的、相对明确的规定,而且这种相对模糊的界定也给现实社会的发展造成一定困难。

在当前形势下,要想实现很好的民法和商法独立是十分困难的,而且在这种分离的过程中也不利于具体的执法,因为在实际管理的过程中,二者的管理范围存在着交叉的现象,单纯的独立会给具体的执法造成不便,同时这种分离也使得相关的管理变得僵化,不具备灵活性。相对之下,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实现“民商法合一”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是进步的大趋势。通过有效的统一与合并之后,我们也就使得整个法律体系更加完整,其中民法可以对商法进行相关的指导,它作为一个基本法,可以使得商法更加完善,它的一些基本原则制约着商法,同时,商法也可以作为一个特别法进行相关的完善和补充。这样一来,也就在一定的程度上避免了因为关系界定的问题而导致相互的推诿。在这个过程中,商法可以在民法的范围内积极的寻找它的概念、方法以及相关的技术和基本表述形式。如此一来我们也就可以很好的保证民法的稳定性和原则性,商法也具有自身的灵活性和具体性。

最为重要的是通过二者之间的统一,也就使得我们的立法体制更加完整,避免因为一些案件的处理造成民事法院和商事法院在司法管辖上的争议,这对于促进现实法律规范和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同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在商品交易和管理上也要求有统一的法律体系来进行管理,在这方面很多国家已经开始进行相关的改革和发展,从而促使了民法和商法的合一,对于民法和商法的合一来说,它也是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这是整个法律体系发展的未来方向和一个基本的趋势所在,所以相关的法律管理部门就要顺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来进行相关的改革和调整,以促使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从而更好的为社会发展和管理服务。(作者单位:上海社科院民商法系)

参考文献:

[1] 刘建成 关于民商法合一的相关分析和探讨[J] 商业经济,,7

[2] 朱江兵 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民商法的合一[J] 法律资讯,,8

[3] 李承泽 民商法合一的未来发展趋势[J] 法律研究,2008,8

篇8:民商法方向论文

民商法的历史演变

摘要:民商法是一种在历史中逐渐演变而成的秩序规则,它的形成是以约定俗成的惯例为基础的。民商法是随社会经济发展应运而生的,在经济历史逐步产生的。在民商法的发展历程中,就整个民商法而言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逐步演变而来的,政府立法者扮演了强制将民商法规完善建立的一个角色,其意志对民商法本身起了一定的作用,演变意味着它是人们之间一次次交往习俗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所以,民商法的制定和实施首先必须尊重习惯、习俗,以群体性利益为主要向导。

关键词: 民商法 演变 发展

一、民商法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民商法的出现主要作用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且阐述不断发展成为社会关系基本内容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经济理性人,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终其一生都在不断地追求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利益的追求必然打破一个相互平等的关系。民商法存在的意义就是要将这种相互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趋向平等,在进入社会后的人们中不断角逐竞争,这是一个很正常的过程,但这个过程是漫长而逐步演变的,首先人们会产生相应习惯,再产生约定俗成的惯例,并最终在政府干预下形成具有正规明确带有强制力的法律。

通过长时间的发展,民商法不断完善,从低级制度形式的基础上不断发展成为高级的制度形式。所以,它们之间并非是截然分开而界限分明的,“法律从习惯与习俗的形成慢慢演变成同属一个连续体,其间的互相转化是细微的,慢慢的,不轻易被觉察的”。法律发展史表明,法律是由人类约定俗成的习惯和习俗的基础上慢慢发展起来的。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商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在法律的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德国学者萨维尼也曾指出:“一切法律均缘于行为方式,在行为方式中,用习常使用但却并非十分准确的语言来说,习惯法渐次形成;就是说,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乃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悄无声息的力量,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决定的。”

二、民商法产生与习惯的关系

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是“民商法在于明确人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经济关系的形式和作用”。在约定俗成的习惯基础上产生的'法律主要是作为民商法中的私法,和其他的法律一样它不被任何情感因素左右,公平公正地审判。商品贸易是普通民众之间财产等价交换的过程,在社会中属于普遍的现象,是长期发展出来的习惯和习俗。当我们上街买东西时或同他人发生一般生活商品交易时,我们只要自然而然地去按习惯规则办事就可以了,不会感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在受到什么法律的约束。所以,民商法尽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但它的法律强制性作用只在涉及违约或侵权时才表现出来。在发生了违约或侵权所的情况时,通常是按习惯或约定去处理,如果双方或其中一方不遵守惯例来履行约定时,法律则是最好的帮手。而当约定俗成的习俗发生变更时,相应民商法规则也会随后修订。在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某些习俗在替代着民商法,应该说这是一种侵蚀,对约定双方利益是有破坏性的。在世界上少数国家或地区:“人们可以说某一法律规则未被实施或被废弃完全是习惯法所起的作用,因为无需通过必要的渠道去采取真正的法律程序,它就可结束某一法律规定,用另一条来代替。”一些法学专家将其现象解释为:“由习惯法引致的法律之废除。”

三、民商法在英美和大陆法系的不同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有着不同的地方,首先谈谈英美法系,它必须在丰富的法律实例基础上才能被建立,他们的民商法是比较有代表意义的,因为他们的法是由历史演化出来的结晶而形成的。美国法学研究专家家庞德说:“普通法的力量来自它对具体争议的解决,一旦普通法法官直接或间接的实施法律,他们总习惯于以过去的司法经验适用于眼前的案件,而不会将案件置于抽象的体系、准确的逻辑框架中。”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其民商法主要以相应法典和立法为基础。大陆法系的民商法不是以立法者意志而产生,而是根据本国社会生活习惯、习俗和惯例作为产生根基,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人们在交易过程中慢慢形成的各种惯例规则。德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渊源是日耳曼法,而日耳曼法则是存在于各个地区的不成文法律习惯。德国民法典是在古罗马大量民事习惯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些民事习惯,特别是有关商品交易方面的习惯规则,大大适应和满足了刚刚统一的德国经济发展之需。而法国和德国民商法之间的不同是在于法国法通过比较精确的语言对这些规则作了逻辑上的演绎。

当我们说民商法是社会经济发展慢慢演变的产物时,主要是从其内容方面来说的。民商法发源自社会的习惯、习俗和惯例。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将全世界的商品经济发展带动起来的时候,在商品交易规则中,其主要内容是由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决定的。这些商品交换规则是商品(市场)经济自然演化的产物,不是立法机构刻意制造出来的。如果一个国家还有没成文的民法典,该国国民的商品交易仍是在习惯、习俗和惯例中不断地发展和运行。同样,一个国家制定了民法典,该国民的交易过程中除了有法律的制约外,还是离不开传统习惯、习俗和惯例之间的关系。

四、结语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民商法变得越来越重要。国家立法机关陆续制定并完善了大量的民商立法。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已经出台。但是,立法者在制定民商法律时,能否完全按照民众利益为主导的方向进行设计相应制度是值得探讨的。民商法也和其他法律法律一样不可轻易替换。

参考文献:

[1][5][德]马克斯韦伯著.李强译.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三联书店,:14,33.

[2][德]冯.萨维尼著.**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国法制出版社,:11.

[3][4][法]亨利莱维布律尔著.许钧译.法律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20,41.

[6][美]罗斯科庞德著.唐前宏译.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114-115.

[7]李国强,聂长建.法律中的逻辑和经验作用探讨.法学杂志,2008,(1):130.

[8][英]卡尔皮尔逊著.李醒民译.科学的规范.华夏出版社,:91.

篇9:民商法本科论文

民商法本科论文

民商法关系问题,是一个既古老又现代的课题,任何一个从事民商法学研究和实践的人都不能回避。下面要为大家分享的就是民商法本科论文,希望你会喜欢!

摘 要:民商法是一种在历史中逐渐演变而成的秩序规则,它的形成是以约定俗成的惯例为基础的。民商法是随社会经济发展应运而生的,在经济历史逐步产生的。在民商法的发展历程中,就整个民商法而言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逐步演变而来的,政府立法者扮演了强制将民商法规完善建立的一个角色,其意志对民商法本身起了一定的作用,演变意味着它是人们之间一次次交往习俗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所以,民商法的制定和实施首先必须尊重习惯、习俗,以群体性利益为主要向导。

关键词:民商法演变 发展

一、民商法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民商法的出现主要作用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且阐述不断发展成为社会关系基本内容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经济理性人,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终其一生都在不断地追求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利益的追求必然打破一个相互平等的关系。民商法存在的意义就是要将这种相互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趋向平等,在进入社会后的人们中不断角逐竞争,这是一个很正常的过程,但这个过程是漫长而逐步演变的,首先人们会产生相应习惯,再产生约定俗成的惯例,并最终在政府干预下形成具有正规明确带有强制力的法律。

通过长时间的发展,民商法不断完善,从低级制度形式的基础上不断发展成为高级的制度形式。所以,它们之间并非是截然分开而界限分明的,“法律从习惯与习俗的形成慢慢演变成同属一个连续体,其间的互相转化是细微的,慢慢的,不轻易被觉察的”。法律发展史表明,法律是由人类约定俗成的习惯和习俗的基础上慢慢发展起来的。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商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在法律的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德国学者萨维尼也曾指出:“一切法律均缘于行为方式,在行为方式中,用习常使用但却并非十分准确的语言来说,习惯法渐次形成;就是说,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乃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悄无声息的力量,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决定的。”

二、民商法产生与习惯的关系

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是“民商法在于明确人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经济关系的形式和作用”。在约定俗成的习惯基础上产生的法律主要是作为民商法中的私法,和其他的法律一样它不被任何情感因素左右,公平公正地审判。商品贸易是普通民众之间财产等价交换的过程,在社会中属于普遍的现象,是长期发展出来的习惯和习俗。当我们上街买东西时或同他人发生一般生活商品交易时,我们只要自然而然地去按习惯规则办事就可以了,不会感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在受到什么法律的约束。所以,民商法尽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但它的法律强制性作用只在涉及违约或侵权时才表现出来。在发生了违约或侵权所的情况时,通常是按习惯或约定去处理,如果双方或其中一方不遵守惯例来履行约定时,法律则是最好的帮手。而当约定俗成的习俗发生变更时,相应民商法规则也会随后修订。在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某些习俗在替代着民商法,应该说这是一种侵蚀,对约定双方利益是有破坏性的。在世界上少数国家或地区:“人们可以说某一法律规则未被实施或被废弃完全是习惯法所起的作用,因为无需通过必要的渠道去采取真正的法律程序,它就可结束某一法律规定,用另一条来代替。”一些法学专家将其现象解释为:“由习惯法引致的法律之废除。”

三、民商法在英美和大陆法系的不同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有着不同的地方,首先谈谈英美法系,它必须在丰富的法律实例基础上才能被建立,他们的民商法是比较有代表意义的,因为他们的法是由历史演化出来的结晶而形成的。美国法学研究专家家庞德说:“普通法的力量来自它对具体争议的解决,一旦普通法法官直接或间接的实施法律,他们总习惯于以过去的司法经验适用于眼前的案件,而不会将案件置于抽象的体系、准确的逻辑框架中。”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其民商法主要以相应法典和立法为基础。大陆法系的民商法不是以立法者意志而产生,而是根据本国社会生活习惯、习俗和惯例作为产生根基,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人们在交易过程中慢慢形成的各种惯例规则。德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渊源是日耳曼法,而日耳曼法则是存在于各个地区的不成文法律习惯。德国民法典是在古罗马大量民事习惯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些民事习惯,特别是有关商品交易方面的习惯规则,大大适应和满足了刚刚统一的德国经济发展之需。而法国和德国民商法之间的不同是在于法国法通过比较精确的语言对这些规则作了逻辑上的演绎。

当我们说民商法是社会经济发展慢慢演变的产物时,主要是从其内容方面来说的。民商法发源自社会的习惯、习俗和惯例。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将全世界的商品经济发展带动起来的时候,在商品交易规则中,其主要内容是由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决定的。这些商品交换规则是商品(市场)经济自然演化的产物,不是立法机构刻意制造出来的。如果一个国家还有没成文的民法典,该国国民的商品交易仍是在习惯、习俗和惯例中不断地发展和运行。同样,一个国家制定了民法典,该国民的交易过程中除了有法律的制约外,还是离不开传统习惯、习俗和惯例之间的关系。

四、结语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民商法变得越来越重要。国家立法机关陆续制定并完善了大量的民商立法。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已经出台。但是,立法者在制定民商法律时,能否完全按照民众利益为主导的方向进行设计相应制度是值得探讨的。民商法也和其他法律法律一样不可轻易替换。

参考文献:

[1][5][德]马克斯韦伯著.李强译.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三联书店,1998:14,33.

[2][德]冯.萨维尼著.**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1.

[3][4][法]亨利莱维布律尔著.许钧译.法律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20,41.

[6][美]罗斯科庞德著.唐前宏译.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114-115.

[7]李国强,聂长建.法律中的逻辑和经验作用探讨.法学杂志,,(1):130.

[8][英]卡尔皮尔逊著.李醒民译.科学的规范.华夏出版社,1999:91.

篇10:民商法论文选题

民商法论文选题

1、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探析

2、网络交易中商标权侵权责任研究

3、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统一的路径研究

4、论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的处理

5、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

6、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7、我国典当业法律问题研究

8、机动车车辆号牌(额度)的权属初探

9、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10、论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商标价值的异化与回归

11、专利法上停止侵害责任适用问题研究

12、小产权房买卖合法化研究

13、论民事维权过限行为的法律责任

14、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研究

15、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

16、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17、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研究

18、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位与构造

19、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20、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1、名人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22、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

23、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废

25、美国声音商标保护及我国的借鉴

26、《面向复合出版的版权资源管理发布系统研发与应用》需求分析报告

27、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

28、审判实务中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29、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对担保之债的责任分析及裁判对策

30、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研究

31、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32、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风险控制若干问题研究

33、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3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35、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与立法完善

36、论视听作品的权利主体及其利益平衡

37、住宅小区结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问题研究

38、论商标“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

39、IPTV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40、关于虚拟财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1、网络课堂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42、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解除问题研究

43、论专利审查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举证

44、专利间接侵权的基本法律问题探讨

45、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

46、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研究

47、比例责任在多因不明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48、民间讨债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49、“郭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评析

50、离婚审判方式改革实证研究

51、AA制自助游事故责任研究

52、论影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

53、房屋优先承租权法律问题研究

54、论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55、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机制研究

56、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救济-从相关案例分析

57、欧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研究

58、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软法保护

59、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60、空气净化技术专利布局研究

61、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

62、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63、网络实名制的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6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及其实现机制研究

65、Trips-plus背景下中国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研究

66、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67、我国微信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

68、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效力研究

69、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问题研究

70、公物致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再认识

71、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72、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73、新闻传播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74、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保护研究

75、沈阳经济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7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探究

77、论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性质与生效要件

78、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79、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

80、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81、“同妻”的困境探究及权利保护

82、民法上的期待权探究

83、论剽窃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84、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研究

85、人格权商品化民法保护研究

86、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究

87、论盲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88、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制度研究

89、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

90、祭奠权的定性及其法律保护

91、关于Z县法院四年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92、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

93、违法建筑的民法问题研究

94、论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95、论“第三人侵权”案件中学校的补充责任

96、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97、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其规范研究

98、离婚诉讼中的股票期权分割问题研究

99、婚约财产纠纷实务问题研究

100、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专利侵权责任研究

101、诚信原则在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解决中的司法适用

10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

103、夫妻赠与房产法律适用研究

104、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立法完善

105、消费者网络购物反悔权适用研究

106、过度医疗的侵权责任研究

107、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法律研究

108、论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的私法效力

109、以税收奖励为主的著作权体系研究

110、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

111、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制度研究

112、宅基地退出法律问题研究

113、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研究

114、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115、过度医疗侵权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16、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探究

117、论我国自助行为的界定

118、论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力

119、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场域研究

120、中国与俄罗斯土地制度比较研究

121、民国时期婚姻法制变迁研究

122、国家对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的义务研究

123、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研究

124、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25、我国以房养老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126、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研究

127、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极利保护问题研究

128、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129、保证期间的实务问题研究

130、众筹服务合同的合法性研究

131、避险过当民刑责任比较研究

132、专利权权利性质研究

133、私权自治中的政策介入研究

134、论网络隐私权的救济方式

135、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研究

136、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民事制度研究

137、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

138、基于互联网的方法专利引诱侵权制度研究

139、计算机程序盗版行为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140、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及判例研究

141、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使用方式与法律保护

142、论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

143、论我国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的构建

144、我国专利保险制度构建研究

145、低碳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研究

146、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147、美术作品的抄袭认定研究

148、判例视野下的著作权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研究

149、知识产权侵权获利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150、动漫二次创作与在先作品的权利冲突研究

151、我国失独家庭法律救助研究

152、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研究

153、美国住宅租金管制法律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154、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55、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156、论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

157、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研究

158、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产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159、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160、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61、论反垄断法视角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162、论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

163、论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164、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165、失独老人养老政府责任的保障措施研究

166、论遗产管理人制度之构建

167、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研究

168、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169、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完善研究

170、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171、大规模侵权行政主导型救济模式研究

172、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研究

173、两大法系民法诚信原则研究

174、高校人员流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

175、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研究

176、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

177、论隐性采访中的隐私权保护

178、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

179、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180、论医疗纠纷中的损害赔偿

181、论我国堕胎权的法律保障与限制

182、论无偿乘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183、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保护

184、内蒙古地区采矿权权属强制变更研究

185、论网络时代的被遗忘权

186、侵权、工伤和交强险的赔偿竞合处理

187、湖南省四村宅基地流转问题调研报告

188、海域使用权征收补偿中的问题探究

189、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研究

190、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研究

191、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私法保护研究

192、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改造

193、我国高校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法律问题研究

194、我国消费者协会法律地位问题研究

195、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196、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197、企业字号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司法认定

198、雇佣及承揽关系的司法认定

199、论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200、合同解除法律问题研究

201、论建筑公司对实际施工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202、中日图书馆读者隐私权保护比较研究

203、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204、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205、论我国精神病人监护制度

206、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探析

207、论网络摘编行为中的著作权问题

208、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构建

209、体育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

210、关键词推广中搜索引擎服务商商标审查义务研究

211、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计算中的分摊因素研究

212、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自愿许可模式研究

213、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以及解决

214、中国反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215、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216、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

217、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研究

218、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219、中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越南的启示

220、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实证分析

221、假冒“专营、专卖”伪劣商品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222、不动产公证制度的引入与适用

223、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与协调

224、兰州鑫盛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研究

225、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研究

226、中韩消费者保护法律的比较研究

227、论美国法上的民事制度及启示

228、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专利诉讼高发原因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研究

229、论房屋买卖居间人如实告知义务

230、反家庭暴力民事立法研究

231、生育缺陷者生育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32、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研究

233、后位继承制度研究

234、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业主抗辩权研究

235、人类胚胎干细胞发明的专利保护问题研究

236、消费者后悔权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之解释与检讨

237、我国旅游线路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238、试论我国设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

239、论最高额抵押中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240、福建省版权保护影响因素研究

241、论美国市场份额责任理论及对我国侵权法的启示

242、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实现的障碍与冲突的解决

243、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研究

244、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问题研究

245、浅析我国法律项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

246、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研究

247、论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追偿权问题

248、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249、上海自贸区船舶融资租赁模式和法律问题研究

250、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251、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构成要件研究

252、商事审判的相对独特性研究

253、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完善

254、我国夫妻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255、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

256、论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57、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引起的物权变动

258、共同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之研究

259、美国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及对中国的启示

260、德国法中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261、“小产权房”成因及其合法化途径探究

262、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

263、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若干问题思考

264、酒后代驾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研究

265、保障性住房物权变动研究

26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之归责原则研究

267、“借名买房”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68、关于“小产权房”的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269、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70、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271、论我国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制度的体系化重构

272、论侵权责任中的受害人同意

273、对赌协议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74、论我国融资租赁合同转让时承租人的权利保护

275、论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执行

276、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277、论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

278、债券契约条款的限制力研究

279、以业主自治为视角探索业主大会法人化构建研究

280、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281、未成年人监护的比较研究

282、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研究

283、动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84、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285、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学研究

286、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287、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研究

288、寄送买卖标的物风险负担研究

289、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

290、论医疗产品侵权责任

291、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292、论预告登记的善意取得

293、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研究

294、论原作者对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295、动漫品牌授权模式的法律分析

296、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297、我国商品包装装潢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98、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研究

299、民事推定规范研究

301、论信用卡服务经营者的附随义务

302、国家所有权治理法律程序论

303、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研究

304、基于合同备案作品权利转移链构建方法研究

305、论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

306、法律移植问题研究

307、金融消费者诉讼制度研究

308、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

309、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司法适用的案例研究

310、通谋虚伪表示研究

311、论环境共同侵权中的因果关系

312、论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

313、大规模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研究

314、论戏仿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

315、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研究

316、著作权视野下的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法律问题研究

317、我国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318、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319、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320、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321、摩塞理论下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研究

322、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研究

323、医保契约法律制度研究

324、互联网金融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325、著作权和所有权权利冲突研究

326、从知识产权角度浅析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327、我国数字电子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328、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

329、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

330、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保障制度研究

331、网银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分析

332、论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333、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334、我国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335、计算机字体及字库的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336、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研究

337、传统武术的商标权保护研究

338、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事立法保护研究

339、展会标识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340、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研究

341、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主体

342、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侵权应对

343、快递民事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344、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当代女性参政权研究

345、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研究

346、我国矿业用地法律问题研究

347、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的赔偿问题研究

348、西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349、陕西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研究

350、我国社会转型期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制度的法律思考

351、生育保险中的男性权益研究

352、采矿权准用益物权属性及其限制研究

353、人格标识商品化问题研究

35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

355、无权占有保护问题研究

356、中小企业互助性信用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357、民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358、我国林权纠纷法律问题研究

359、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侵权人预付问题研究

360、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的价值衡平

361、论我国消费者网购后悔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362、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363、我国生物技术专利池的构建

364、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比较分析

365、论不作为侵权之补充责任

366、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限制保护研究

367、论我国虚拟财产的继承

368、论预约合同的效力及其违约责任

369、二维码商业应用下的商标权保护研究

370、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个人合理使用的法律问题研究

371、论商标俗称保护的公众使用规则

372、论侵犯环境相邻权的赔偿责任

373、互联网时代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研究

374、深度链接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

375、专利权质押融资问题研究

376、论3D打印对版权法的影响及其应对

377、山寨游戏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制研究

378、我国商标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379、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完善

380、我国民事补偿一般规则的立法研究

篇11: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论文

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论文

摘要:电子商务是伴随现代科技发展而来的新型交易方式,在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维护市场交易规范的民商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为确保电子商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必须对民商法进行创新和完善。本文从强化型民商事主体素质、制定电子商务法及制度创新三个方面探讨基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创新。

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创新

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传统商务发展带来新的挑战。此外,因电子商务运行的特性而引起的新贸易摩擦及交易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1]。我们知道,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必须要配以有关法律予以规范,如此才能确保其良好发展。当前,和电子商务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就是民商法,因而为给其发展给予法律保障,民商法的创新和改革极为迫切。

一、建立电子商务新型民商事主体法律地位

新的民商事主体地位的建立,对明确电子商务相关民商事主体的权利及义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在电子商务中,大多数民商事主体是虚拟性,也就是通过网络来呈现,这和真实主体的根本区别就是基于电子信息方式,而这为相关方识别和认证虚拟主体身份带来一定影响。所以,建立基于电子商务的新型民商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关键就就是要承认网络环境下虚拟主体的民事合格性。另外,需从法律与技术两个层面建立确认新型民商事主体的制度及方式。技术层面,应设独有电子身份,且要确立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的相关法律制度。这些制度需通过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即CA中心有权主体的电子身份给予确认,还可将确认信息传给交易主体,便于其确认基于电子商务中的主体。

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相关法律建设

近几年来,电子支付安全、信息安全等问题不断出现,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而这些基于电子商务发展出现的新问题日益受到法律研究人员和立法部门的重视。关于制定电子商务专项法律或在既有民商法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发展需要进行一定的改进及完善,尚未形成统一的建议。从现阶段,国内外电子商务的发展形卡,不管是专项立法,还是改进和完善现行法律,都要重视并考虑到这几个点:一是要明确电子商务发展乃时代必然,所以在立法上必须以有助于电子商务发展为根本点;二是电子商务是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趋势,所以需要在充分吸取既有法律成果基础上,合理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推进电商立法和国际的接轨;(3)电商立法实际是民商法的范畴,所以要重视并坚持其私法性质,强调平等主体间交易规则制定。

三、改进和完善电子商务民商法实施制度

电子商务发展必须在网络全信息基础上,同时还需要建立互联网自由、开放之上,且各国间的竞争是公平的、规范的。因此,电子商务有关法律制定,应基于国际商务背景下。我国已为WTO正式成员,在创新和改进电子商务民商法实施制度时,必须和WTO相关规则充分接轨[2]。从现阶段电商发展情况看,我国需要从以下几个规则或机制来创新电子商务民商法实施制度:

(一)行为规则。需要通过民商法实施制度来规范当前的电商相关方行为。比如:商品或者服务种类、物流配送相关权利及义务、权益保护、各主体间权利及义务的关系等相关行为,均要得到民商法律实施制度予的明确。

(二)安全认证规则。该方面的规则就是针对实际交易中确认相关方的身份真实性,以保证交易不可更改性。现阶段,数字证书申请、制作、认证及管理等方面基本上是由CA中心提供,所以通常人们把CA中心看作为“网络公证机构”。但是,民商法实施制度中并没有对其法律地位及其权责进行明确,也没有对数字证书效力予以认定,所以,必须尽快建立相关制度。

(三)数据单证规则。本项规则的确立目的'就是对电子合同、证据等予以规制及认定。主要是对数据资料、电子单证等方面的法律性质予以认定,同时对其能够接受度和可识别法予以规定;认定数据资料产生、传输、接收等相关流程;电子提单转让等。

(四)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支付方式的不断改进和丰富,都是电商发展的必然。当前,除传统现金支付、POS机支付、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外,还有诸多基于互联网的新型支付方式,比如:支付宝、百度钱包、微信支付等。新科技在电子支付中得到广泛应用,这直接促进电子商务支付方式发展,为消费者给予了更为便捷、迅速的支付体验,但是也要看到这给电子支付带来更多的安全隐患[3]。基于此,要尽快建立健全电子支付规则,紧跟电子支付发展,保障电子支付安全性。同时,还应不断推进民商事的立法,进一步明确电子支付中的相关交易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仲裁机制。电子商务有其特殊性,同时电子商务立法还不完善,使得电子商务运行中会出现诸多权利和义务的纠纷,所以基于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是电子商务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从民商法自治原则看,具有鲜明的自治性,因而需要通过仲裁协议对民商法的实施给予必要的补充,如此才可充分反映出它的价值,而该机制构建及运行同样是国际化电商发展下,民商权利救济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孙锋.论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保障[J].法制与社会,,7(16):247-248.

[2]陈少华.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J].法制与社会,,9(13):216-218.

[3]刘甄.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J].经营管理者,,8:527-528.

篇12:浅析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论文

浅析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论文

一、引言

电子商务作为计算机技术发展的产物,电子商务的发展让经济贸易形势多样化。然而就当前社会发展形势而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欠佳,进而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法战。民商法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演变的。面对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我国民商法就必须加大创新,确定电子商务这一主体的法律地位,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进而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民商法创新的重要性

民商法就是民法和商法的总称。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而商法主要是与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易规则,从某种意义上将,商法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商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里,电子商务的应用也越来越普遍了。电子商务的出现促使了经济贸易多样化发展,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买卖双方将商品交易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方式等款项以电子交易的方式进行确认,并完成交易。然而电子商务作为计算机技术发展的产物,电子商务交易是处于一个较为虚拟的环境下,电子商务交易涉及到了各种方法,而当前的民商法很显然不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民商法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更好地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公平、公正,推动电子商务的更好发展。

三、电子商务引起的民商法的创新

(一)明确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交易方式,它涉及到了多方面的利益关系,有网络服务商、物流企业等,电子商务的长大了市场主体,而当前的民商法对民商事主体准入方面还不够规范,再加上网络市场的跨行业、跨区域,使得电子商务精英民商从事的经营活动多样化,很难通过现有的民商法规定民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为了更好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民商法就必须对民商事主体进行明确,确认电子商务作为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通过法律确定电子商务这一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网络进行的,网络的虚拟性很容易使电子商务交易进入到无序状态,引起民商纠纷。为此,在民商法中必须强化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素质。

(二)安全认证

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人们利用互联网进行经济活动交易的行为越来越频繁,一方面,互联网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了巨大的便利,节省了成本;另一方面,也增加安全风险。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信息大都是虚假的,交易双方都互不认识,电子商务交易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影响到经济活动交易双方的利益。为此,民商法就必须结合互联网时代发展的需求,必须完善民商法相关的安全性,完善立法相关事项。民商法要规定民商事主体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时候必须进行实名认证,确认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安全[1]。

(三)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

在这个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时代,对仲裁机制要求也越来越严格。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为依托的,而网络具有虚拟性,为了确保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完善仲裁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仲裁机制的作用。我国在电子商务的民商法制度创新中,要借鉴他国立法成果,着重解决好数字信息化的法律地位,网络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方面问题[2]。对合同缔结中的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给予明确规定,进而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里,人们依赖电子商务进行经济活动的行为越来越普遍,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它的发展需要法律来提供保障。为了更好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减少电子商务障碍,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原有民商法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和修改[3]。

四、结语

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加快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面对电子商务带来的诸如关税与税收、统一商业代码、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新问题,我国政府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民商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其目的就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安全,保障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民商法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不同的时期的民商法的适用范围也会不同,只有结合时代发展需求,才能更好地发挥民商法的作用。面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民商法就应当不断创新,明确电子商务这一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确保电子商务活动的公平、公正。

篇13:中国古代小说发展历程(高二选修备课资料)

中国古代小说发展历程(人教版高二选修备课资料)

中国古代小说,经过漫长的道路,直到唐代才真正地具备了小说要素。

1.先秦两汉--古代小说的萌芽时期。这一时期的神话、寓言、史传、“野史”传说、宗教故事等都孕育着小说的艺术因素,为小说的形成准备了条件,同时也露出小说童年时期形成志人志怪两大类的端倪。 神话:如《精卫填海》、《女娲补天》、《夸父逐日》等。神话有简单的故事情节和有一定个性的人物形象,这正是萌芽时期的小说艺术要素。 寓言故事是一种短小精悍而又富于讽刺力量的文学样式,其特点是通过假托的故事,说明一个抽象的道理。先秦寓言,它敢于干预生活,有助于中国古代小说现实主义传统的形成,它的讽刺艺术,直接为后世小说继承和借鉴。后世的讽刺小说的小说中的讽刺艺术,无不受到寓言的积极影响;它是最早的叙事文学之一,又开创了自觉地虚构故事的先河,在叙事、写人、拟人、状物、夸张等多方面的艺术经验,为小说家所汲取。 《史记》开创了我国纪传体史学,它改变了以往以编年体或国别体记叙史事的传统,以人物为中心,通过人物的历史性的活动来说明历史。就对小说的影响而论,除现实主义的创作方法外,还在于曲折细致地描写妙趣横生的故事场面,惟妙惟肖地表现人物的身份、性格。故事生动、人物逼真,富于戏剧性和小说意味,不仅为后来的小说提供了丰富的题材,更重要的是为小说文体的形成直接提供了编写故事情节和塑造人物形象的艺术经验。

中国古代小说与宗教迷信传说的关系十分密切,可以说它们结下了不解之缘,以致形成了古小说中语怪与纪异两大类别。先秦时代的宗教形式主要表现为巫教。 2.魏晋南北朝--古代小说的童年期。此时出现了“志人”“志怪”小说,合称笔记小说。这一时期,我国小说初具规模,刘义庆《世说新语》(志人)干宝《搜神记》(志怪),这些小说在艺术上还不够成熟,只是“粗陈梗概”:描写人物不能写出一个完整的形象,所写故事,大多是实录性质,缺乏艺术上的虚构,作者们只是搜奇记轶,而不是有意识地进行小说创作,但它对后世小说戏剧的影响是巨大的。 3.唐代--古代小说的成熟期。唐代出现了唐传奇。唐代传奇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古典小说的成熟。较之童年期的作品,唐人小说有长足的进步:有意识地做小说,从鬼神灵异、奇闻逸事走向现实生活,在艺术上有了很大的创造和提高。著名的唐传奇有:蒋防《霍小玉传》、元稹《莺莺传》、李朝威《柳毅传》、白行简《李娃传》。 4.宋代--话本产生。宋代出现了白话小说--话本,也称“话本小说”。从此以文言短篇小说为主流的小说史,逐渐转为以白话小说为主流的小说史。同时,文言小说依然存在,至此,才以小说作为故事性文体的专称。话本的出现是“小说史上的一大变迁”;从文言到白话,既增强了小说的表现力,又扩大了读者面,提高了小说的社会功能;作品描写的对象由封建士子转向平民,作品的思想观点、美学情趣发生了变化;奠定了白话短篇和长篇的基础。代表作有《错斩崔宁》、《三国志平话》。 5.明代--白话小说蓬勃发展。明代出现了“拟话本”。即明代文人模仿话本体制、形式创作的小说。如《玉堂春落难寻夫》、《杜十娘怒沉百宝箱》等。明代是白话小说蓬勃发展的时代。著名的.作家作品:洪F《清平山堂话本》、冯梦龙“三言”(《喻世明言》、《警世通言》、《醒世恒言》)、凌蒙初的“二拍”(《初刻拍案惊奇》、《二刻拍案惊奇》。 明清出现了“章回体小说”。其特点是分回标目,常取一个或两个中心事件为一回,每回篇幅大致相等,情节前后衔接,开头、结尾常用“话说”“且听下回分解”等口头语,中间穿插诗词韵文,结尾故设悬念吸引读者。这一时期,我国古代小说发展到顶峰,产生了一大批不朽的名著。明初,《三国演义》(罗贯中)和《水浒传》(施耐庵)的相继问世,标志着中国小说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从此,中国小说以短篇小说为主转入以短篇小说为主。“四大奇书”在所属的各类题材的小说中独占鳌头:《三国演义》是小说史上的第一部长篇小说,也是历史小说的典范;《水浒传》既是第一部描写农民起义的作品,也是一部英雄传奇的典范;《西游记》(吴承恩)既是第一部长篇神魔小说,也是一部神魔小说的典范;《金瓶梅》既是第一部写世情的小说,也是第一部由文人独力创作的小说。 6.清代--长篇小说创作的高潮。清代的《儒林外史》(吴敬梓)和《红楼梦》(曹雪芹)的问世,把长篇小说的创作再一次推向高潮。此时的文言短篇小说著名的有蒲松龄的《聊斋志异》。 《红楼梦》之后,由于时代的原因,小说创作成低谷状态,至晚清才又繁荣起来,晚清长篇小说有一千种以上,著名的有“晚清四大小说家”李伯元《官场现形记》、吴沃尧《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刘鹗《老残游记》、曾朴《孽海花》。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小说发展的历史大体是:宋代以前,是文言短篇小说单线发展,宋元时代,文言、白话两种短篇小说双线发展,明代开始,文言、白话、长篇、短篇多线发展,呈现出多姿多彩的状态。

我国古代小说的特点:注意人物行动、语言和细节的描写,在矛盾冲突中展示人物形象;情节曲折,故事完整;语言准确简练,生动流畅,富于个性;叙事方式明显带有说书人的印记。 ○中国古典名著诗: 东西三水桃花红,官场儒林爱金瓶。三言二拍赞今古,聊斋史书西厢镜。 附解:东--(清)蔡元放《东周列国志》;西--(明)吴承恩《西游记》;三--(明)罗贯中《三国演义》;水--(明)施耐庵《水浒传》;桃花--(清)孔尚任《桃花扇》;红--(清)曹雪芹《红楼梦》;官场--(清)李伯元《官场现形记》;儒林--(清)吴敬梓《儒林外史》;金瓶--(明)兰陵笑笑生《金瓶梅》;三言--(明)冯梦龙《喻世明言》、《警世通言》、《醒世恒言》;二拍--(明)凌蒙初《初刻拍案惊奇》、《二刻拍案惊奇》;今古--抱瓮老人辑的明代话本选集《今古传奇》;聊斋--(清)蒲松龄《聊斋志异》;史书--(西汉)司马迁《史记》;西厢--(元)王实甫《西厢记》;镜--(清)李汝珍《镜花缘》。

篇14:国际劳动妇女节发展历程

19xx年3月8日,美国芝加哥女工团要求男女平等权利而举行示威,次年8月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国际第二次社会主义者妇女大会上决定,为了促进国际劳动妇女的团结和解放,以每年3月8日为妇女节。也叫国际妇女节。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战争的阴影笼罩着世界,帝国主义企图瓜分殖民地。19xx年8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了国际社会主义者第二次妇女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有17个国家的代表,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是反对帝国主义扩军备战,保卫世界和平;同时还讨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权利,争取8小时工作制和妇女选举权问题。领导这次会议的著名德国社会主义革命家、杰出的共产主义战士克拉拉·蔡特金倡议,以每年的3月8日作为全世界妇女的斗争日,得到与会代表的一致拥护。从此以后,“三八”妇女节就成为世界妇女争取权利、争取解放的节日。19,俄国妇女号召在2月23日 罢工以要求“面包和和平”,抗议恶劣的工作环境和食物短缺.这天依据俄国使用的儒略历是当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折合成欧洲广泛使用的格里高历是3月8日。19xx年的3月8日为第一个国际劳动妇女节。

1917年3月8日,俄国彼得格勒的女工,勇敢地举起了“三八”节的战斗红旗,举行了反对帝国主义战争、反对沙皇制度、反对饥饿的游行示威。

中国妇女第一次举行“三八”节纪念活动是在1924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广州劳动妇女举行纪念会和游行。会议由中国妇女运动的先驱何香凝主持,会上提出了“打倒帝国主义”、“保护妇女儿童”的口号。这次活动显示了中国劳动妇女的觉醒和力量。

1938年3月8日,宋美龄动员妇女积极参与抗战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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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浅谈中国茶文化的发展历程论文

浅谈中国茶文化的发展历程论文2500字

摘 要:茶的历史悠久。饮茶从古至今都是中国人的一大习惯之一。茶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对国民精神的塑造也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关键词:茶文化;发展;精神

俗话说,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饮茶作为作为开门七件事之一,在古代中国十分普遍。中国从何时开始饮茶,众说不一。六朝以前的茶史资料表明,中国的茶业最初兴起于巴蜀。

几千年来中国不但积累了大量关于种植和生产茶叶的物质文化、更积累了有关茶的丰富、深厚的精神文化。中国的茶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几千年来,茶的精神渗透了中国社会,在中国的诗词、绘画、书法、宗教等众多领域都打下了深刻的烙印。中国茶文化的内容主要是茶在中国精神文化中的体现,与“茶风俗”、“茶道”相比,“茶文化”的范畴要深广的多。茶以文化面貌出现,应是在魏两晋南北朝时期。

有关茶的诗词歌赋随着文人饮茶的兴起,开始逐渐问世。茶开始脱离作为一般形态的饮食,带有了一定得文化内涵,对社会起着一定的精神作用。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门阀制度的形成,上至帝王、贵族,下至一般官吏乃至士人,都聚敛成风,皆以夸豪斗富为荣。对此,一些有识之士便提出了“养廉”的问题。于是,陆纳、桓温以茶代酒之举在这样的情况下便出现了。在陆纳、桓温手中,饮茶已不完全是人为地使用它的自然使用价值,而是带有精神文化的内涵,进入了精神的层面。由此开始,饮茶并不仅仅为了提神解渴,它开始成为以茶待客、用以祭祀并表示一种精神、情操的手段,具有了独特的社会功能。除此之外,魏晋南北朝时期,各种文化思想交融碰撞。在众多思想中,玄学独树一帜,十分流行。而玄学家们,大多是所谓的名士,爱好虚无玄远的清淡。因此,在东晋、南朝时,出现了许多清谈家。后来,清谈之风渐渐发展到一般文人。虽然最初的清谈家有很多好酒,可是与酒相比,茶可整日长饮,令人清醒,从而保持思路的清晰和心态的平和。因此,许多玄学家、清谈家便从好酒转向了好茶。而在他们那里,饮茶已经被视为一种精神现象了。紧接着,随着佛教的传入和道教的兴起,饮茶开始和佛教、道教联系在一起。因为坐禅是佛教徒日常中的重要环节,而坐禅要求头正背直,静心专一。这样长时间静坐,容易导致疲劳困倦,需要清心提神,因此饮茶是达到这一要求的最好的途径,茶成为了禅定入静的必备之物。而在道家看来,饮茶能够帮助修炼“内丹”,升清降浊,轻身换骨,从而帮助达到长生不老的效果。中国茶文化也由此初见端倪。因为尽管这个时候完整的宗教饮茶仪式和阐明茶的思想原理还没有形成,但很显然茶已经脱离了作为饮食的'物质形态,具有了显著的社会、文化功能。

中国茶文化在隋朝基本初步形成。茶在先前都是药用,而到了隋朝,之所以能形成全民普遍饮茶的形势,也多是因为百姓认为饮茶有益于身体健康。“自从陆羽生人间,人间相学事新茶。”陆羽在茶文化发展历史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780年,陆羽所著的《茶经》的问世,使茶文化发展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唐代茶文化的形成也以此为标志。《茶经》阐释了茶的自然和人文两方面的双重内容,探讨了饮茶的艺术,并把儒教、道教、佛教的思想精神与饮茶相结合,首创了中国的茶道精神。直至《茶经》诞生后茶方大行其道,因此《茶经》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茶文化的历史上是一个里程碑。以后大量茶书、茶诗的开始出现,如《煎茶水记》、《十六汤品》、《采茶记》、《茶述》等。此外,唐代茶文化的形成还与与禅教的兴起有关。上部分提到,由于茶有提神益思、清心静气的功能,所以寺庙崇尚饮茶。许多寺院不仅在周围植茶树,还为了专门从事茶事活动而制定了茶礼、设立了茶堂。

茶业到了宋代有了很大发展,这也促进了茶文化的发展。专业品茶的社团开始在文人中出现。如由官员组成的“汤社”、由佛教徒组成的“千人社”等。宋太祖赵匡胤也十分好茶,甚至在宫中设立了茶事机关。赐茶成为皇帝笼络大臣和眷怀亲族的重要手段,给国外使节的赏赐中茶叶必不可缺。在平民百姓中,茶文化更是充满生机、绚丽多彩:有人迁徙,邻里要“献茶”;有客来,要敬“元宝茶”;定婚时要“下茶”,结婚时要“定茶”,同房时要“合茶”。

可是,尽管宋人拓展了茶文化的社会层面和文化形式,茶事也因此十分兴旺,但走向繁复、琐碎、奢侈的茶艺,已经失去了唐代茶文化的深刻思想内涵,茶文化的精神也淹没在过于精细的茶艺中,失去了其高洁深邃的本质。不论是朝廷、贵族、还是文人,喝茶都成为了“喝气派”、“喝礼儿”、“玩茶”。因此在元代以后,茶文化进入了曲折发展期。北方少数民族饮茶,主要是出于生理上的需求,对品茶煮茗等文化精神方面的活动兴趣不大。而汉族人面对故国破碎,异族压迫的情形,希望通过饮茶表现自己的情操,磨砺自己的意志。这两股思想潮流在茶文化相互融合,促进了茶艺的返璞归真。

明清已出现蒸青、炒青、烘青等各茶类,茶的饮用也已经改成“撮泡法”。唐伯虎的《烹茶画卷》、《品茶图》,文徵明的《惠山茶会记》、《陆羽烹茶图》、《品茶图》等,都是文人雅士关于茶的传世之作的代表。随着茶的种类的增多,泡茶的技艺有别,茶具的质地、款式、花纹也各不相同、千姿百态。到了晚明时期,饮茶的境界又有了新的突破,文士们开始讲究“至精至美”之境。张源首先在其《茶录》一书中提出了自己的“茶道”之说:“造时精,藏时燥,泡时洁。精、燥、洁茶道尽矣。”他认为茶中有“内蕴之神”即“元神”,发抒于外者叫做“元体”,两者互依互存,互为表里,不可分割。张大复则此基础上更进一层:“世人品茶而不味其性,爱山水而不会其情,读书而不得其意,学佛而不破其宗。”他认为应当通过饮茶达到一种精神上的愉快,一种清心悦神、超凡脱俗的心境,以此达到超然物外、情致高洁,天、地、人融通一体的境界。茶叶出口到了清朝也已成一种正式行业,茶书、茶事、茶诗更是数不胜数。

新中国成立后,茶物质财富的大量增加为中国茶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1982年,在杭州成立了第一个以宏扬茶文化为宗旨的社会团体--“茶人之家”,1983年湖北成立“陆羽茶文化研究会”,1990年“中国茶人联谊会”在北京成立,1993年“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在湖洲成立,1991年中国茶叶博物馆在杭州西湖乡正式开放。中国国际和平茶文化交流馆建成。随着茶文化的兴起,各地茶艺馆越办越多。以茶为载体,经济发展也得到了促进。

总之,茶文化注重“和”字,千百年来在缓解压力、凝神静气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即使在忙碌的现代社会也不例外。作为中国文化的代表之一,茶文化也必将更好地传承和发扬下去。

【参考文献】

[1]王玲.中国茶文化[M].中国书店,1992.

[2]舒玉杰.中国茶文化今古大观[M].北京出版社,.

[3]郭孟良.中国茶史[M].山西古籍出版社,.

[4]丁以寿.中国茶文化[M].安徽教育出版社,.

篇16:高校美术教育发展历程及现状论文

高校美术教育发展历程及现状论文

美学教育因其所兼具的教育、审美、认知三大功能,对现代教育的影响愈发突出,社会及高校对于美学教育的发展前景也给予了充分肯定,南楠所著的《高校美术教育理论与发展研究》一书对高校的美术教育进行了系统化介绍,并对目前高校在美术教育中所用的方法和在美术教学中的课程设计进行解读,对高校的美术教学改革以及整合高校美术教育资源进行了相关探讨,多方位全视角对高校美术教育的理论与实践发展过程作了详细的描绘,也对当前高校美学教育发展现状进行深入剖析。同时作者根据自身的经验和相关学术理论对诸多发展问题进行反思,提出了具有实际意义的意见或解决对策,更加明晰了高等美术教育未来的发展趋向。

一、高校美术教育的发展概述。

新中国成立初期,受政治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高校美术发展主要借鉴前苏联,大致可以定位于当时前苏联所推崇的现实主义,这种模式下所初步构建出来的美术教育体系一定程度上使得学生美术自由发挥的秉性受到限制,这一状况持续了数十年之久,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以及一些优秀外来文化的涌入,中国高等美术教育体系也不断发展完善,美术教育方式不再拘泥于课堂教学,更强调创作者的创作意识和技法,谋求在传统美术教育基础上的不断创新,追求多元化和专业化。

二、高校美术教育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些学者将中国高等美术教育的发展历程概括为三个阶段:前期跟随――中期选择――后期盲从,这是不无道理的。高等美术教育发展到今天,提倡的多元化创作理念和多样化教育观念在有效地丰富了美术教育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最为突出的便是美术观念的坚守问题,在吸收和借鉴国外美学艺术理论和相关教学方法的过程中,有些并没有顾及中国国情或传统观念,造成较为明显的融合难题。过分地强调吸收国外美术教育观念,导致中国传统美学观念被冷落甚至遗忘,加之教师的多种教学理论往往存在一定的矛盾观点,甚至某些理论在学术上欠缺严谨性,使得学生无所适从。

三、高校美术教育的发展对策与发展期望。

更新传统教学模式,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中国传统美术教育理念较为倾向由量的积累引起质变,要求学生在不断的'重复中养成技巧,虽然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得到发掘,但某种程度上对学生的再创造形成束缚。高校美术讲师必须充分认识到单一的课堂模式已经无法开发学生的思维空间,只有将理论充分运用于实践,将观念与技巧有机结合,才能推进高校美术教育向前发展。回归美学教育本体,强调人的表达与创新。

在美术教育中,必须首先充分承认学生的独立人格,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兴趣爱好,通过一定的理论技巧传授和教学指导充分激发学生潜在的创造性,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以实现学生自我表达的不断突破,也有助于培养更多的专业型人才。依托新型媒体平台,整合高校美术教育资源。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为高校美术教育提供了广阔的展示舞台。依托新媒体,教师可以更直观更立体地展示相关艺术作品,解读作品更深层次的内涵,学生也可以多角度多渠道获知更多美学信息,在不断的交流和补充中丰富自身的美学素养和艺术审美,方便教学活动的开展,也提升了整体美术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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