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电我也疼”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加强对电力外包工程队伍的管理,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加强对电力外包工程队伍的管理,欢迎阅读与借鉴。

加强对电力外包工程队伍的管理

篇1:加强对电力外包工程队伍的管理

加强对电力外包工程队伍的管理

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施工企业走向市场,企业内部职工组织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大批劳务工、分包队伍介入到施工项目中来,逐渐成为电力建设的主要力量.

作 者:洪张义  作者单位:浙江省电力公司,浙江,杭州,310007 刊 名:电力安全技术 英文刊名:ELECTRIC SAFETY TECHNOLOGY 年,卷(期): 5(8) 分类号:F406 关键词: 

篇2: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审批或者核准情况、开工报告批准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施工工期及进度安排、招标时间及招标文件编号、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安全有关规定和要求等。

(二)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情况,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

理机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参建单位(含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基本情况,包括参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及其他资质证书情况,主要工作内容等。

(四)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五)当地电力监管机构要求备案的其它材料。

对于110kV及以下电网建设工程,以及 5万千瓦(不含5万千瓦)以下范围的发电建设工程(不含小水电工程)等建设工期短、投资规模小的电力建设工程,可以仅备案(一)、

(二)、(五)所列内容或项目建设计划。

第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程序如下:

(一)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提www.unjs.coM/news/55C45298DF7B2947.html交备案材料。

(二)电力监管机构对收到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将满足备案要求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在12398信息公开网、各派出机构网站等进行公告。

第七条 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参建单位或者其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施工合同、工程工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提供备案材料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电监会此前对电力建设工程备案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的管理,不得借备案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可根据本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辖区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篇3:电力安装工程管理技术研究论文

电力安装工程管理技术研究论文

摘要:在电力安装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要将这三方面作为工程质量控制的要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做好电力安装工程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工作,以为电力安装工程的整体质量提供坚实的保障。电气工程当中,往往会遇到建筑物比较复杂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在进行电气安装的时候,都是从建筑的外围、屋顶、窗户、门等工程进行的起始施工,以此来增强维护结构的稳定性。

关键词:力安装;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智能化

在智能化电气安装的过程当中,需要注意的是,首先要保证的就是各项设备都能够满足相关的要求,例如照明设备的色温、零度、显色指数、此外,还需要保证与室内的舒适卫生的条件相符合,包括部门特殊场所,电气设施的特殊工艺等等应该让所有的管理人员都树立一个安全操作的意识,了解电气安装的重要意义,将技术的意识融人到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施工的工艺流程的确定,继而进行相关管理机制的建立以及完善,确保施工的整体进度在原先定制的时间之内。

1电力安装工程施工中质量控制的原则

为保障电力安装工程中施工质量控制的有效性,应遵循以下三条质量控制原则。

1.1质量首要性原则

电力行业不仅是支撑我国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的基础性行业,亦是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增长的重要环节,而电力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着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亦是影响电力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电力安装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一定要将质量放在第一要素的地位,并谨遵质量首要性的原则,只要这样才能加强对电力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

1.2预防为主的原则

电力安装工程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现代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要电力系统的支撑,一旦电力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即使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也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甚至影响到人身安全。因此,在电力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过程中,一定要转变工作态度,遵循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容易出现质量问题和引发安全事故的环节要做好提前的防范处理工作,并加强对工程施工的监管力度,从而为电力安装工程的质量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1.3以人为本的原则

电力安装工程的现场施工人员是工程建设的直接参与者,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此,在电力安装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既要注重对施工人员工作技能的培训,亦要加强对其的安全教育,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增强其对工作的认同感、对企业的归属感,从而充分调动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为工程的施工质量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2影响电力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

在电力安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有3方面的因素,具体表现如以下几点。

2.1人员因素

人员因素是影响电力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性因素,现场施工过程中的每个施工人员都会或多或少的影响到工程的施工质量,如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质量意识等方面因素会对工程整体的安装质量产生直接的影响。

2.2物资因素

影响电力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物质因素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材料因素,施工材料是影响电力安装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因素,其质量的高低与工程质量有着直接的关联。在电力安装工程施工中,若施工材料的质量达不到电力安装工程对原材料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就会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施工的安全性和质量,也很难使电力安装工程通过最后的验收,亦影响到电力系统投入使用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因此,在电力安装工程的施工中,要加强对材料的质量控制,以为工程质量提供基础性的保障。二是机械设备因素,电力安装工程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在施工的.过程中需要依赖各种功能的机械设备,其操作的安全性、精确性、性能的稳定性、仪器类型是否符合工程的需要、硬件质量、保养与维护工作是否到位等方面的相关因素都直接影响着现场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性,因此施工单位在采办机械设备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以保障其用于电力安装施工的质量。

2.3管理因素

在电力安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现场施工的管理水平直接关系着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资源是否得到优化配置、各施工环节的质量检验是否符合标准、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各种操作行为是否符合规范、施工现场是否有序、工程进度是否合理等,进而影响到工程的整体施工质量,因此,在电力安装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要不断提高现场施工的管理水平,以为整体施工质量提供相应的保障。

3电力安装工程施工中质量控制的要点

3.1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

一是要重视对施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在施工人员技能培训的过程中,要分岗位、多层次的进行培训,也即要有针对性的培训,而不是笼统的、概括性的向所有的施工人员培训同一种技能,以增强不同操作岗位电力施工人员的操作技能。二是要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引导其树立起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质量意识。三是要重视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以预防电力安装施工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四是要重视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以促使其严格遵守相关的质量控制原则、操作标准与行为规范等。

3.2加强对施工材料和机械设备的控制,提高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质量

一是要加强对电力安装工程施工材料质量的控制:首先要提高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培养其较强的沟通能力、专业性的材料质量鉴定能力,以便实现材料采购成本和质量的最优化;其次,要选择正规的厂家购买材料,并要求其出具相应的材料合格证明;再次,要对进场材料进行严格地检验,禁止低质、不符合施工要求和规范的材料进场。二是要加强对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在机械设备的购买或租赁上,要综合考虑机械设备的性能、体型、作业条件等方面的因素;要做好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维修工作,严禁机械设备的超负荷工作;每次施工作业前都要对机械设备进行性能测试,以保障施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责任制

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保障各项质量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的重要依据,而质量责任制则是各项管理工作切实实施的重要保障。因此,在电力安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各项质量控制制度,如:材料采购制度、材料质量检验制度等、科学的质量控制目标、合理的施工方案等;将质量控制责任落实到每个员工的工作岗位上,以对电力安装工程各施工环节的质量进行严密的控制,并将质量控制任务与员工的绩效考核紧密挂钩,以激发其对工程质量控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为电力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提供全面的保障。

4结语

电力安装工程是实现电力功能的重要物质性基础,其涉及到的内容较多,因此,在施工的过程中,电力安装工程的质量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并进而影响到电力系统运行的质量。基于此,在电力安装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要对其质量进行有效地控制,以为电力安装工程的施工人员以及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坚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颜康林.电力工程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科技创新与应用,(9):111.

[2]梁志安.有关电力工程施工管理的分析与探讨[J].科技创新与应用,(17):136.

[3]樊兴发.对电力企业工程施工管理的探讨[J].经营管理者,(22):305

[4]黄伟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措施的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2(5):324.

[5]李兰春,王涛.关于电力工程施工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究[J].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48-49,66.

篇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加强对电力外包工程队伍的管理

第三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 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承担施工作业的项目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

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

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通风、支护、防治水等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八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总承包大型地下矿山工程和深凹露天、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露天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本级,下同)施工资质;

(二)总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施工资质;

(三)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承包尾矿库外包工程的资质,应当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承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的资质等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确定。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50%。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五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应急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分项承包的,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以及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报告。

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承包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发包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等情况;

(二)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应当依法取得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投入落实、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和持证等情况;

(三)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将承包单位取得有关许可、施工资质和承揽工程、发生事故等情况载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业绩档案,实施安全生产信誉评定和公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事故数据应当纳入事故发生地的统计范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非煤矿山,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水气矿和除煤矿以外的能源矿,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不含成品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水气矿和除煤矿、石油天然气以外的能源矿,以及选矿厂、尾矿库、排土场等矿山附属设施的总称;

(三)外包工程,是指发包单位与本单位以外的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由承包单位承揽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

(四)发包单位,是指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发包给外单位施工的非煤矿山企业;

(五)分项发包,是指发包单位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分为若干部分发包给若干承包单位进行施工的行为;

(六)总承包单位,是指整体承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或者独立生产系统的所有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的承包单位;

(七)承包单位,是指承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的单位;

(八)项目部,是指承包单位在承揽工程所在地设立的,负责其所承揽工程施工的管理机构;

(九)生产期间,是指新建矿山正式投入生产后或者矿山改建、扩建时仍然进行生产,并规模出产矿产品的时期。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篇5:电力配网工程建设与管理论文

摘要:

文章以电力作为研究对象,探析电力配网工程建设及管理。首先结合我国的电网改造升级情况对其进行了简要概述;主要介绍了工程量管理的重要性、清单计价的控制模式;分析了现阶段配网工程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以及设备管理等。希望能够通过文章初步论述可以引起更多的关注与更为广泛的交流,从而为该方面的理论研究工作与管理实践工作提供一些有价值的信息,以供参考。

篇6:电力配网工程建设与管理论文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国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尤其是在家用电器的使用方面,无论城市、农村均得到了较好的市场拓展以及应用,增加了民众对供电服务的质量需求,比如,在供电的安全性、稳定性方面,在供电量方面,在用电高峰方面等均要求电力公司能够有一个高效运行的电力系统,所以,电力配网工程就非常重要,以下就对其建设问题与管理问题展开具体说明。

一、概述。

近年来,我国电网改造工程初步完成,并且实现了半自动与自动化的配网工程建设,在电力传输方面、供应方面,以及稳定性和损耗方面,均有了显著改善;尤其是在所经区域方面,覆盖到了全国各个地区,使偏远地区的人民也得到了很好的实惠;根据经验分析,目前的电力配网工程建设中也存在一些管理方面的不足,需要进行改善。

二、我国电力配网工程说明。

电力配网工程建设工作任务量大、周期较长、难度大、干扰因素多,所以,需要科学计算、合理规划、有效监管。从现阶段的建设来看,通过推行全生命周期工程量管理与实践工程量清单计价控制能够将管理控制细分到每个阶段,并且达到成本的合理控制是宜取的重要方法。

首先,从施工特点看,需要从资源、施工难度、建设周期、运行成本、技术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所以,项目注重整体规划,以及设计与实践相结合的互相补充方案,最终解决此类问题。

其次,对于图纸变更方面的问题重视度不足,尤其是前期图纸变更方面较为显著;因而工程项目的各阶段的.平稳性明显存在波动,略倾于后期工程的管理、决算阶段;而且,在监制机制、工程量合理控制机制方面,应用不畅。

第三,清单计价是为了保障工程量的控制实效,所以,需要统一计算、统一编制、统一规划化操作,包括设计阶段变电站工程量文件、配电线路工程量文件两大部分,其下内容包括封面、填表须知、编制说明、工程概况以及变电站或配电线路工程方面的工程量汇总表、计算表、征地与赔偿工程量列表等。

三、问题与对策。

1、电力配网工程建设与管理方面的问题分析。

首先,早期建设过程中,遗留的问题表明,电源规划、分布存在不合理,且影响到了供电质量、后期维修工作,而且增加了额外的运营成本,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关键是未能改善居民用电方面的主要问题,对其生活质量的提升未起到推动作用。

其次,在电力网络结构设计方面,整体性差、规划性不周全、所以,线路检修、增值线路、设备调整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困难与阻碍;线路故障率较高,隔离措施跟进不足,尤其是在恶劣环境、人为破坏等方面极易造成重大的损失,比如,高架线及线路的损毁等,往往在难度上、修理量上极大,所以,不利于我国电力配网工程建设良性的、可持续的发展。

第三,重点是由于经济发展、用电负荷量不断进加,尤其是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层出不穷,且没有明确的整体规划,所以,造成了用电区域的不平衡,供电区域的过分平均,以及电网改造后,依然存在电力供应不足等具体情况、区域范围内的断电情况等。

2、解决对策。

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践经验总结发现电力系统规划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电力工程建设方面与管理方面、自动化水平中等,对于后期的可持续发展的大战略有所不利;因此建议从系统规划角度、现阶段管理问题、电网设备管理三大方面进行深入的探索。首先,从电力系统规划的角度出发,调整好电源、电网、配网三个部分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在主网、配网方面,需要做到二者的相辅相成,在城市配网方面,应该进行电力需求方面的市场调研工作,做好数据统计与整体预估,并制定好整体上的计划部署。

其次,在现阶段需要正视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电网配网运行阶段的管理更应该加强;比如,进行各地区的实践调研,对电厂、发电计划、投资输出曲线,应该以事实上的需求,以及未来建设规划方面的发展需求来进行规划,科学合理的进行资源配置;另一方面,应该在应急中心的建设、管理、健全方面进一步努力,提高服务水准,尤其是在自动化的电力故障隔离方面、抢修的及时性方面进行完整的人力资源配置;对于检修方面,应该避免重复性的停电,为居民提供较好的用电保障,做好宣传工作、通知工作等,选择好检修时间,与民众共同合作,顺利完成检修任务;另外,在输电线路供电电压方面、变压器负载率方面、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投入方面,都应该做到适当调高、合理调整、增加科技含量等。

第三,在电网配网设备方面的管理,应该注重日常维护与检修、与时俱进、人力管理、安全运行、设施保护等。具体来看,设备检修要根据线路实况,做到在线、带电检测等;尤其是应该注重对新型检测设备的应用,检修要全、时间规划要集中;而在日益变化的配网线路下,智能化管理已经越来越必要,所以,一方面,应该推动信息化技术的普及,另一方面,要求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整体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电力配网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人的主体性因素依然比较突出,即使应用了自动化的配网系统也是如此,因此,建议在设备管理中对于涉及较广泛的情况,制定相应的通用基础手册,使工作人员能够对新型的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产生极大的认知,提升其专业化水准;若是高质量设备,则更应该加强安全性,建议对配,多故障方面的不合格设备因素进行分析,减少此类隐患,并在购进过程中,先进行市场调查研究与样机试用,再进行大批量的购进等,把好设备的质量关;至于设施保护属于综合性的工作任务,要求将巡检工作安排到位,实行分段、分区式的岗位负责制度,从而达到设施的日常保护,最终实现长期性的设施保护目标。

四、结束语。

总之,电力行业的发展与国民的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所以,需要保障电力供应的量与质,也就是在安全方面、供电量方面满足基本的要求,并保证其安全运行,能够及时的将故障与问题进行隔离与排除,及时恢复;通过上文分析可以了解到现阶段我国电力配网工程方面的问题集中体现在管理方面,因此,应该引入全生命周期工程量管理、工程量清单计价控制模式,进一步促进我国电力配网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管理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参考文献:

[1]李明虎。电力配网存在的不足与电力配网可靠性的提升研究[J]。企业技术开发(学术版),2015(6)。

[2]仲震宇。简析10kV电力配网工程施工技术的有效管理[J]。城市建筑,2015(27)。

[3]郑伟军,吴国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入电力配网通信技术探讨[J]。电器与能效管理技术,2015(1)。

[4]黎行。电力配网调度管理实践和其技术剖析[J]。中国科技纵横,2016(8)。

[5]凌征强。试论电力配网运行可靠性影响因素及策略[J]。低碳世界,2015(35)。

[6]温晓亮。电力配网运行可靠性的主要影响因素及防范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15)。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