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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商区分角度论民间借贷的合法化

篇1:从民商区分角度论民间借贷的合法化

从民商区分角度论民间借贷的合法化

【摘要】民间借贷近年来在我国,发生频率极高,影响很广,负面消息不断,但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还很不完善,而政府对于民间借贷的态度还处于严厉的行政监管状态下。对于已经存在的民间借贷是否合法,如何更好的通过法律来进行规制,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商区分

民间借贷在中国语境下是指在金融机构缺位情况下,社会主体间的借贷行为,本文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民间借贷”一词,国内研究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该词。根据深圳市银监局发布的首期中小企业运营即金融服务指数显示,约13%的企业融资难度很大,57%的企业存在一定程度的融资难题。[1]另据调查显示,中国中小企业的资金仅有大约10%来自银行,而国际的.这一平均值是20%。[2]民间借贷事实上的大量存在与我国整体的行政管控,特别是金融领域严厉的行政监管形成了极大的反差。

一、民间借贷困境的法律原由

民间借贷其实是个中性的概念,不能笼统的谈合法与非法,如私人间的友情互助性的借贷为合法,地下钱庄的高利贷则非法,关键是如何在合法与非法之间划一条分界线。但是在呼吁民间借贷“合法化”的面纱之下,根源于民间借贷“非法化”的现实存在。

我国现行法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制时,主体区分模式作为规制的基本方法论已经深入司法与实践运作。从主体上分,我国民间借贷可以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的借贷被否定,而个人之间的借贷被肯定,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认为是有效的。因此,民间借贷问题产生的原由简单来说是企业间借贷的“非法化”现实,这种非法化现实与“合法化”现实需要的矛盾是此问题成为法律热点的根源。

二、规制方法

(一)主观规制与客观规制

在探求我国企业借贷法律困境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我国为了达到“非法化”企业借贷的目标,采取的是主体区分模式,此模式是为了否定民间借贷这个目的的有效方法,并且主体区分法正是在方法论上导致现状的根源。然而,从反对这种人为“非法化”并且提倡合法化的角度考虑,主体区分法不足以作为评价民间借贷是否合法的标准。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间的借贷行为无效,而针对个人与企业、个人与个人间借贷,若所约定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

篇2:仁学VS儒学:论孔孟区分于五经和宋明的必要--从符号学和解释学角度看

仁学VS儒学:论孔孟区分于五经和宋明的必要--从符号学和解释学角度看

一百年来各种不同类型的儒学研究均认同<论语>的思想,因此<论语>宜于成为今日儒学各派求同存异的基础.为了强调<论语>的基本性和普适性,有必要首先区分由儒学(四书五经和宋明理学)与仁学(孔孟原始思想)所分别代表的两个不同“学科对象”.仁学对象和儒学对象的区隔,或仁学从儒学中的.分离,还可有助于孔子伦理学思想和现代社会-学术-思想的实际“接轨”,以使作为纯伦理学思想的仁学得以有效参与世界范围内的学术思想理论交流.仁学除了作为孔孟学之原始对象外,经合理的现代化解释后,还可以作为人类普适的现世伦理理想模型而推广于世界.儒学是一种特殊的民族历史经验,仁学则内涵着一种普遍的人性经验.

作 者:李幼蒸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世界文明比较研究中心 刊 名: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BEIJING YOUTH POLITICS COLLEGE 年,卷(期):2004 13(3) 分类号:B21 关键词:仁学   儒学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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