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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死伤的处罚边界研究论文

篇1:聚众斗殴致死伤的处罚边界研究论文

聚众斗殴致死伤的处罚边界研究论文

一、类型梳理: 聚众斗殴致死伤之情形划分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 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于这条规定, 从文义的表面上来看简单明了, 不存在多少争议。但是略加思考就会发现, 对“致人重伤、死亡” 的含义可以存在多种理解, 并且聚众斗殴罪参与人数众多, 斗殴场面混乱, 聚众斗殴致人死伤的结果可能产生多种情形。理论上的多种理解和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案件相互交织, 更容易也必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致人重伤、死亡” 进而确定处罚范围存在诸多的争议。因此, 对聚众斗殴致死伤的情形进行类型化的分析研究, 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处罚范围便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需要。

(一) 基于客观行为的划分

从聚众斗殴罪的人员组成结构来看, 这一犯罪中涉及到的人员包括行为人、受害人两个对偶性变量。从死伤者的角度来看, 致人死伤中的“死伤者” 可以分为受害人与加害人处于同一方、相对方、第三方三种情形; 从行为人也就是致死伤结果的导致者来看, 行为人可以为受害人的同一方、相对方、第三方三种情形。然而, 以上两种划分存在交叉重叠之处, 如死伤者和致死伤者处于同一方的情况下, 不管是从致死伤者的角度来看, 还是从死伤者的角度来看, 两者是相同的。因此, 除去交叉重叠的情况, 可以将上述情形划分为四种情况。

1. 死伤者与致死伤者处于相对方一方人员致对方人员重伤、死亡, 这是聚众斗殴致人死伤的常规情形, 也是我们最容易想到和司法实践中多发的情形。针对该种情形, 对死伤结果的导致者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罚不存在疑问, 处罚的边界容易划定。

2. 死伤者与致死伤者处于同一方此种情形即本方人员的斗殴行为致使己方或者说“自己人” 重伤、死亡。一般而言, 参与聚众斗殴中的双方是互相以对方为打击对象的, 双方在主观上是希望避免“自己人” 受到伤害的, 在客观行为表现上也不存在对本方成员实施伤害的行为。因此, 在这一情形之中, 参加斗殴的另一方对此死伤结果是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方成员对造成同伙死伤的结果是否发生罪名的转化, 都存在法律适用的疑问, 也使得聚众斗殴致死伤的处罚边界存在争议。

3. 死伤者为第三方聚众类犯罪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参与人员众多,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 斗殴双方由于场面混乱, 在打斗之中将无辜的第三方当作对方人员而实施伤害行为, 从而导致第三方人员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发生。在此种情形下, 斗殴双方对这一致死伤结果是否都发生聚众斗殴罪向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转化, 抑或是单方人员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这同样关系到聚众斗殴致死伤的处罚边界问题。

4. 致死伤者为第三方在此种边缘情形下, 聚众斗殴致人死伤中行为人这一变量超出了斗殴双方参与者的范围, 即第三方力量的参与导致了致人死伤结果的发生。如在斗殴过程中, 一方参与者因斗殴失利而转身逃跑, 另一方则穷追不舍, 逃跑一方慌不择路被行驶中的公交车撞成重伤或死亡; 再如第三人为了阻止斗殴双方的打斗行为导致其参与人员的重伤或死亡。对于此类第三方介入致斗殴参与人员死伤的情形, 刑事责任的承担和处罚的边界亦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处罚争鸣: 聚众斗殴致死伤归责的理论释评

(一) 理论上的'争鸣

对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刑事责任的承担,我国学者一般以转化犯的理论进行解决。虽然采用的理论一样, 但是对具体问题的解答却仍没有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

1. 死伤者与致死伤者处于相对方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的聚众斗殴致死伤中, 对转化主体的认定存在双方转化还是单方转化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 当聚众斗殴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时, 聚众斗殴双方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同时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也有学者否认此观点, 认为参与斗殴行为的一方人员行为方向相同是聚众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 而在聚众斗殴罪中双方参与人员因为互相以对方为行为目标, 因此对于参与斗殴的双方来说, 双方行为方向相对而非相同。同时, 聚众双方人员也不存在所谓的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所以双方行为人只对己方的行为和结果负责, 聚众斗殴的转化犯只能是单方转化。

2. 死伤者与致死伤者为同一方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 行为人是否需要对致死伤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争论。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 所谓致人重伤、死亡, 不限于致对方成员重伤、死亡, 斗殴行为导致本方成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也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成立偶然防卫的情形除外),从而将造成本方同伙重伤、死亡的结果也纳入到转化的范围之内。持否定说的学者则认为, 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双方都是以对方为打击对象, 斗殴的双方不存在转化犯罪的共犯问题, 出现致本方成员重伤、死亡的情形大多为过失或意外事件, 因此一方只应对敌对一方的伤亡进行转化定罪, 而不应当作为承担本方伤亡结果的责任主体。

三、美国经验: 重罪谋杀规则的司法适用

(一) 美国重罪谋杀规则及其发展

1. 早期的重罪谋杀规则

行为人在实施某一基本犯罪事实的过程中, 又额外发生了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时, 行为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针对这一问题, 英美法系国家制定了“重罪谋杀规则” (felony murder rule)。其是指如果在实施重罪的过程中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行为人即构成谋杀罪的定罪模型, 即: 重罪行为+死亡结果=谋杀罪。在英美法系中, 谋杀罪的构成需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预谋的恶意”, 这也是行为可责性的要求。但是在重罪谋杀规则中, 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不需要具有恶意, 即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做具体的要求, 无论行为人在实施重罪的过程中过失还是故意导致他人的死亡, 甚至是意外导致他人死亡也可能以谋杀罪定罪处罚。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则使得检方无需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意从而实现了诉讼便宜的功效, 但是也可能导致刑罚打击面过大, 违背责任主义的要求。因为早期的重罪谋杀规则的适用几乎不设制任何限制条件, 导致构成重罪谋杀罪的案件数量大大增加, 进而导致了死刑适用的扩大, 这在限制死刑和崇尚人权的英美法系国家是难以想象的。因此, 此规则一经面世便不断遭到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等各方的质疑和批判, 英国于1957 年的《杀人罪法》中彻底地废除了该规则; 而美国则通过增加相应的限制条件的方式对重罪谋杀规则进行了修正。正是通过限制的方式, 重罪谋杀规则得以延续它的生命。

2. 修正的重罪谋杀规则

为了防止重罪谋杀规则的滥用而导致刑罚打击面的扩大化, 实现刑事政策与罪刑均衡刑罚理论的相符合, 美国对早期的重罪谋杀规则进行了修正, 在适用条件上增加了如下限制:其一, 限定重罪的范围, 将重罪的范围限缩至对人身安全和健康有本质危险的行为。美国各州的制定法上存在众多普通法上未规定的重罪罪名, 其中相当部分的重罪对人的生命和健康不会产生实质的危险。将此类罪名纳入到重罪谋杀规则的“重罪” 之中去, 是极其不合理的。因此, 只有在实施对人身安全和健康存在本质危险的犯罪行为中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才具有适用重罪谋杀规则的前提。其二, 将致死行为的目的明确为“为了促进犯罪目的的实现”。根据这一限制条件, 在共同犯罪中导致共犯死亡的情形排除出此规则。因为在共同犯罪实施过程中, 行为人对造成共犯的死亡的结果是极力避免的, 重罪实施过程中导致共犯的死亡对犯罪目的的实现是毫无裨益甚至会阻碍犯罪目的的实现。其三, 实施重罪的行为与致死行为必须相互独立。重罪谋杀的模式为: 重罪行为+死亡结果=谋杀罪, 为了防止所有存在死亡结果的犯罪都适用重罪谋杀规则而成立谋杀罪, 该规则要求导致致死结果的行为独立于重罪的构成要件的情形下才适用, 即限制措施中的“合并原则”。最后, 对重罪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更为严格。仅仅在重罪过程中同时发生死亡结果还不足以认定构成重罪谋杀罪, 二者之间还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而且这种因果关系应当比条件关系更为紧密, 属于近因关系。近因关系一般被表述为自然和合理的结果, 即行为人对自身重罪实施可能导致的死亡结果具有可预见性。据此, 在重罪实施过程之中出现意外事件导致的死亡结果, 超出了行为人所能预见的范围, 故排除了意外事件导致的死亡结果适用重罪谋杀规则的可能性。

四、处罚界限: 重罪谋杀规则的有益启示

(一) 对不同行为类型处罚边界的启示

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构建模型与美国的重罪谋杀规则具有内在的契合性。二者都具有一个超出前犯罪行为的加重结果, 二者在刑法理论上都需要面对责任主义和罪刑均衡原则的责难。经修正后的重罪谋杀规则, 对我国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边缘化情形的处罚边界有着深刻的启示。对于导致本方成员重伤、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以及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结果时是单方转化还是双方转化的问题, 可以从美国修正的重罪谋杀规则所规定的限制条件中寻求解答。在重罪谋杀的限制条件中, 明确规定了致死行为的目的为“为了促进犯罪目的的实现”, 从而将造成共犯死亡的结果排除在外, 如阿肯色州刑法规定“在实施法律规定的基本重罪过程中, 行为人及其共同犯罪人造成犯罪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死亡结果的, 构成二级谋杀罪”。聚众斗殴罪属于对向犯, 其斗殴双方的打击对象是相互对立的, 其犯罪目的是殴打对方的参与人员, 因此对本方成员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对犯罪目的的实现不具有任何推进作用, 相反还可能存在阻碍。据此限制条件, 聚众斗殴致本方成员重伤或死亡不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同理, 对于造成死伤结果时, 不应当是双方转化, 因为对于死伤一方来说, 该种情况是违背其犯罪目的实现的。对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中“人” 范围的认定争议。在美国的重罪谋杀规则中, 对于重罪实施中致死结果的对象一般限定为“犯罪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 既包括了重罪行为的对象, 也包括了重罪行为对象外的第三人。如行为人在商店持枪抢劫过程中, 为了起到威慑作用, 朝天花板开枪, 导致商店内的一名顾客心脏病突发身亡。对于此种情形, 法官一般适用重罪谋杀规则定罪处罚。

对比聚众斗殴罪, 虽然该类犯罪属于对向犯, 但是其造成第三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从侧面而言对犯罪目的的实现同样具有一定的推定作用, 至少其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的安定有序; 从犯罪预防角度而言, 将第三人纳入到致死伤的对象范围内, 对警示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实施和遏制死伤等重结果的发生能起到很好的缓和作用。因此, 致第三人死伤的, 应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论处。对于在聚众斗殴中第三方介入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的刑事责任分担问题, 我国从斗殴者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来判断。对此应予以肯定。依据修正的重罪谋杀规则, 并非所有在重罪实施过程中发生死亡的结果都认定为谋杀罪, 还需要考察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美国重罪谋杀规则中要求重罪与死亡之间属于近因关系, 因为条件因果关系中“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的认定标准会导致处罚范围的扩大。由此, 在认定聚众斗殴中斗殴者与伤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时应当严格把握, 不能仅仅因为聚众斗殴行为与伤亡结果具有一定的联系时便将伤亡结果归责到斗殴的一方, 还应到仔细考察第三者介入因素对伤亡结果的影响, 是否能够阻断斗殴行为与伤亡结果因果关系等综合判断。如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对受害人穷追不舍导致其被车辆撞到死了和受害人在斗殴刚开始时产生怯意调头逃跑而被车辆撞到死了这两种情形之中, 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的大小便存在不同, 其处罚的结果也各有不同。

五、结语

在我国, 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处罚边界的反思并不少见, 但大多数是从转化犯理论的角度和修改刑法中聚众斗殴罪的法条为出发点, 虽然此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实用性, 但是在面对国内传统理论适用的不足时, 我们依旧可以从比较法的视野下对问题进行宏观的审视, 在考察域外法律体系中对此类问题对策的前提下, 具体结合我国具体情况, 提出对问题的反思和见解。正是因为美国的重罪谋杀规则与我国刑法中聚众斗殴致人死伤的规定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契合, 对美国重罪谋杀规则的梳理和分析,有利于我们准确把握聚众斗殴致人死伤中各斗殴参与人员刑事责任承担的范围, 对其处罚边界的确定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篇2:肥皂剧和情境喜剧的边界研究论文

肥皂剧和情境喜剧的边界研究论文

COMEDY)乍一看截然不同,但在各自的发展演变中,因为电视媒体的变动不居性,交集似乎越来越多,边界也似乎渐渐模糊。懂得了起源便懂得了本质,本文将以《分别从两个剧种的历史渊源入手,对于情境喜剧和肥皂剧的边界进行划分。

关键词:情境喜剧;肥皂剧;边界

电视既被视为一种后现代感性的最终体现和首要来源,同时又被视为无关乎历史的杂凑与无关乎政治的戏仿进行自反混合的场所,充斥其间的剧目与其他剧目互为参照,互相渗透,互相颠覆1这样的变动不居性与给剧种定义严格性的矛盾,使定义剧种困难重重,以至于很多人都搞不清楚某几类剧种之间的界限。肥皂剧和情境喜剧(就显得尤为突出。

乍一看它们截然不同,但在各自的发展演变中,因为电视媒体的变动不居性,交集似乎越来越多,边界也似乎渐渐模糊。劳拉·斯·蒙福德综述肥皂剧的研究时,将肥皂剧定义为“一个连续的、虚构的电视戏剧节目,每周安排为多集连续剧播出,它的叙事由错综的情节线索组成,聚集于某个特定社群中多个角色之间的关系”。2学者苗棣认为情境喜剧的基本模式首先表现为主要角色和基本环境永不变化,通常每一集讲述一个独立成章的完整故事,每集都有一个小标题,同时在人物关系和某些情节线索上,各集间也可能多少有些连续性。这和情境喜剧的定义有异曲同工之妙。那么,肥皂剧和情境喜剧究竟应该如何划分?

题材差异:女性题材的倚重和日常生活的表现

肥皂剧的直接源头是18世纪曾经流行于英国的“伤感小说”(sentimental novel),它的定位受众是妇女,情节多为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小说样式;3而情境喜剧的萌芽是19世纪30年代的一种歌舞杂耍节目,还有学者甚至认为可以追溯到19世纪美国家庭漫画。4其后,随着广播的普及,肥皂剧和情境喜剧开始成为最受欢迎的广播节目类型之一。20世纪30年代初,商业广播网借助“伤感小说”的格式,开始播放一种连续广播,一般是除周末外每天一集,每集十五分钟:因为赞助商主要是洗涤用品公司,其间插播的广告也主要是肥皂广告,所以SOAP OPERA-词成为这种连续的以妇女为受众的广播节目的称谓。这就确定了肥皂剧进入电视初期,仍然保持的定位以及由此决定的诉求:要吸引女性或者让她们产生认同,或者说让“女主角们掌握着权利地位”。5但随着肥皂剧的发展,肥皂剧的选材开始涉及很多社会问题,如20世纪70年代探讨少男少女性问题的《躁动青春》(The Young and the Restless):1986年,该剧成为第一部涉及艾滋病问题的肥皂剧。由此观之,肥皂剧开始涉及另一种日常生活中很少触及的领域。

自此,情境喜剧的题材侧重于偏向这种家庭情景的“日常生活场景上”,比如美国情境喜剧的代表剧目《我爱露西》。这种日常生活题材的选择也逐渐涉及到工作场所,因为“家庭与工作属于人们共有的经验领域,绝大部分人能理解、体会那些面临生活或工作困境的人们的情绪状态,以及他们之间所产生的种种摩擦。价值观、身份和生活方式的冲突是绝大部分喜剧的核心——这种冲突越被强化,就越显得可笑。”

由此观之,在题材的选择上,情境喜剧和肥皂剧本身就有着不同的倾向性:情境喜剧侧重日常生活情境的营造,所以叙事主要围绕家庭成员、工作伙伴之间展开。肥皂剧的选材从早期主要迎合女性的审美标准,以此来满足洗涤公司赞助商的销售需求,逐渐发展到涉及小众的生活领域。

叙事差异:线性叙事与环形叙事

肥皂剧的叙事结构为“星期一是呈现部和再现部;每一集中都有几条叙事线并存;在一周中由悬念引向一个动人的高潮;在星期五以至少一个情节线中的危机点收尾,结果一个困境解决了,另一个困境必须被制造出来……每一集中的广告插播和每周五集的周期造成了固定的节奏,具体来说就是每隔大约六分钟要有一个小高潮和一个普通力度的悬念,每一集末尾处要有一个中高潮和一个较强力度的悬念,每当星期五那集的末尾处要有一个大高潮很强的悬念”。“隋境喜剧无论数量上还是播放时间的长度上远不如肥皂剧。

前文提到情境喜剧的受众定位是整个家庭的成员,那么对于收视上的策略就必须考量甚至迎合家庭成员的收视时间,所以情境喜剧往往一周播出一集,播放时间为黄金时间。播出时间上的限制,成为情境喜剧环形叙事结构的重要原因:平静一冲突一平静/皆大欢喜,最终矛盾得到解决,人物也回到原点;8“在每一集里颠覆与重新恢复稳定的情境……叙事结尾的显著特点是回到最初的情境。”

情境喜剧由于喜剧演员表演嫁接到广播节目中而没有将文本语言随媒介“转场”做出相适应的修正显得有点水土不服——依赖演员的形体表演和视觉形象的'喜剧形式转到收音机后,喜剧效果大为降低。于是,制作人和播出方把现场观众转移到演播室,以此演员表演更在状态,听众因为有现场笑声的陪伴而更容易被移情。这样,现场观众的参与成为早期情境喜剧的不可或缺的因素,电视机前的观众对于这样的笑声习以为常;后来,出于外景拍摄考虑以及拍摄成本的限制,“灌装笑声”渐渐成为现场观众的代言人,成为在场的缺席,陪伴着电视观众。

为了培养受众的收听惯性,表演者和编剧围绕叙事来建构笑话。以此为代表的喜剧演员杰克·贝内在他的节目中开始出现故事情节;他塑造了一个可爱又有缺点的人物形象以及一群性格迥异的家庭成员,制造笑料的同时,也确定了情境喜剧人物的划分及塑造原则:“常规角色——贯穿于每一集中的主要人物:辅助角色——起功能性作用的临时角色;以及客座演员……情境喜剧的人物个性鲜明,但性格趋于平面,表演风格夸张。”IO本质差异:戏剧性和喜剧性

黑格尔所强调的“戏剧的任务……是要涉及情境、情欲和人物性格的冲突,因而导致动作和反动作,而这些动作和反动作又必然导致斗争和分裂的调解……”很明显,他提出的戏剧性更倾向于斗争性和冲突性,这也是笔者将要采用的戏剧性的观点。而喜剧是“表现于意志和行动的单纯主体性以及外界的偶然性成为决定一切关系和目的的主宰。”11由此产生的巧合甚至“机器神仙的结局”成为制造笑料的关键。

然而,对于没有从事过学术研究的受众而言,即使不知道肥皂剧和情境喜剧的定义,也能很清晰地把肥皂剧和情境喜剧划分开来;这里面有舆论环境的渲染(不断对新剧进行轰炸式预告),也有受众对播出时段的预期和养成的收视惯性,但能加以区分的最本质的原因正是肥皂剧对一波三折的曲折性和冲突性的侧重以及情境喜剧对喜剧性的依赖。

情境喜剧一定要有笑声(发展到现在,有些情境喜剧已经将其他符号取代笑声或者干脆取消)、有笑料,否则就失去了情境喜剧的本质特征;那情境喜剧有戏剧性没有?当然有,但它的故事常常非常简单,甚至常常不成其为故事,而只是一个生活中意味深长的小感悟、小片段。12相反,肥皂剧当然偶尔也会蹦出令人捧腹的段子,但是其波澜起伏、绵延不断的故事情节才是构成受众持续观看的阅读动力。

综上,肥皂剧和情境喜剧在各自的发展轨迹中,由于电视的变动不居性出现过“撞衫”的情况,但是懂得了起源便懂得了本质,把握了他们的历史脉络也就实际上从本质划分了两个剧种;这么看来, 《老友记》被归为情境喜剧更为合适。

注释及参考文献

1.林少雄,吴小丽.影视理论文献导读,上海大学出版社,,上海,第380页

聚众斗殴致死伤的处罚边界研究论文

篇3:基于网络的企业资源边界厘定研究论文

基于网络的企业资源边界厘定研究论文

摘要:如今企业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外部市场环境,速度是决定企业成败的关键因素,企业通过建立企业网络来提升满足客户需求的速度,然而对于网络的企业资源边界的厘定又成为建立企业网络所要面临的新问题,通过对企业边界的三个性质即:动态性、模糊性、渗透性三个方面的理解,运用网络的企业与市场模型对网络的企业资源边界的厘定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企业网络;企业边界;市场模型

1 关于企业网络概念的定义

管理学意义上的企业网络无非是指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集合。而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中与组织决策和行动有影响的任何相关者。利益相关者可能是客户内部的(如雇员),也可能是客户外部的(如供应商或压力群体)。而本文所讨论的企业网络的概念有必要提出来对此予以区分,在本文所讨论的企业网络特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经济实体成员之间构成的社会、技术及交换关系的总和。具体的组织形式有以下四个;

(1)战略联盟。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共同战略利益和对等经营实力的企业。为达到拥有市场、共同使用资源等战略目标,通过各种协议、契约而结成的.优势互补或优势相长、风险共担、生产要素水平式双向或多向流动的一种松散的合作模式。

(2)虚拟企业。是指联合多个企业的才干和能力共同创造某项产品和服务的过程,就像波音公司在生产777客机时,不仅包括了它的下级承包商,而且也结合了联合航空公司和日本航空公司的才干和经验。

(3)动态团队协作。是指通过在公司内部或公司之间进行资源重组来把握和传递具体的市场机遇。

(4)知识联网。是指通过不断变化的、互利的方式联合各个企业的知识、经验、技巧和能力。

2 网络的企业边界的渗透性、模糊性与动态性

在传统企业中,适应静态环境的要求,企业的边界是明确而固定的;而在动态环境中,企业的边界不可避免地随着企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而网络企业间的边界明显呈现出相互渗透和模糊化的趋势。

从具体企业的成长过程来看,当一个企业刚刚成立之时。规模不是很大,几乎所有决策都由企业的最高层决定,与其他企业的联系几乎没有。在传统的观点中,价值链条上的每个企业或环节都被看作是彼此独立与分割的单位,他们之间更多的是争斗而非合作。这导致了价值链上的企业处于相互厮杀的竞争环境中。企业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争斗,链条上的每个环节之间的边界确定而牢固,导致的结果是:信息分享十分艰难,财务、测量和报酬系统彼此分割,企业的资源利用率低下。在关于价值链的新观点中,企业合作代替了竞争。企业认识到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目标——赢得顾客,而达到目标的最好方法是彼此合作。计算机化的信息连结,充分体现了价值链各环节问的合作与协调。这就决定了企业的边界具有相当的动态性和模糊性,市场和企业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联结,相互渗透的,这种相互联结和相互渗透最终导致了企业间复杂易变的网络结构和丰富多样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说企业组织与市场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边界,其边界又是动态的。

3 网络的企业与市场模型

下面通过网络的企业与市场模型来探讨网络的企业边界的厘定问题。此模型又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市场。第二部分为各个企业,这里的企业是指各种价值相关的企业,它们可以通过自身的力量满足市场也可以通过一体化过程来满足市场,此模型中只举例了A、B、C三个企业第三部分为存在于企业和市场之间的各种经济与非经济关系。如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企业必须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在模型一中,每个企业作为独立的个体与市场相接触。这仅仅适合于市场规模狭小,消费者需求单一的情况下,企业通过处理好作用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各种经济与非经济关系后通过自身单独的力量就可以满足市场与消费者。在模型二中,A、B、C三个企业形成了企业网络,不管他们是通过联盟的形式还是虚拟企业或者是一体化,总之是通过某种利益关系使某种资源共享而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通过建立企业网络来面对市场,使网络的企业整合资源资源达成1+1>2的效果,但其中又会出现机会主义和搭便车现象,这就存在着网络的企业边界的如何厘定问题。不管是科斯通过交易费用对企业边界的厘定还是威廉姆森通过资产专用性对企业边界的厘定等。他们都是对单个企业与市场边界的问题做出的探讨。而对于网络的企业边界问题-存在一个企业,市场。和政府的博弈问题。

(1)企业之间、市场的博弈。如图所示三个企业A、B、C。假设三个企业在价值链上是相关关系,A企业可以作为B、c企业的供应者,而B、c作为竞争性的两家企业。在A、B、C三个企业之间形成网络关系,为防止搭便车和机会主义现象。三者进行博弈。三个独立的个体如果他们之间形成网络后所得到的利益达不到一个平衡点。那么就会出现违约,机会主义等现象。关于这个平衡点有两层意义,第一层意义是形成企业网络的管理费用和整个网络与市场的交易费用之间的平衡;第二层意义是单个企业得到的利益和形成企业网络之后得到的利益的平衡。

(2)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政府参与企业的活动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态度,一种是积极的支持,一种是不积极的支持;企业参与政府的活动也有两种不同的态度,一种是积极介人活动,另一种是消极甚至活动。政府和企业之间如何进行最优决策,这又涉及到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

因此,通过对网络企业的动态性、模糊性、渗透性的探讨,并运用网络的企业与市场模型进行分析,对网络的企业边界的厘定进行了探讨。在日趋激烈的外部市场环境下。企业为争强竞争力与它建立互利业务关系的利益关系方(顾客、员工、供应商、分销商、零售商、竞争者等)结成了网络。企业的边界随之而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动态性,模糊性以及相互渗透性。对网络的企业边界的厘定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必须通过各方面的思考。综合企业、市场、和政府各方的利益和意见。把握好网络企业边界的动态性、模糊性、渗透性,使企业更具竞争力。

篇4: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研究的边界与维度论文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研究的边界与维度论文

近些年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研究成为职业教 育学界的研究热点。在众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如何 进一步明确概念、廓清边界、遵循方法、深化理论分 析,是深入研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并提出科学结论的 重要问题。本研究力图从学理层面,确定现代职业教 育体系的研究边界,奠定有效的方法论基础,并对主 要研究维度进行初步探讨。

一、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研究的概念边界

(一)职业教育体系

“体系”包含三层意思:第一,体系是由若干要素 组成的;第二,这些要素既是独立的,又是相互联系和 相互制约的;第三,体系不是要素的机械叠加,而是一 个有机整体。

“职业教育”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界定。狭义上,它 对应的是英文中的“vocational education (简称VE )”, 仅指以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传授某种技能性职业或 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工作态度等的教育。 广义上,它对应的是英文中的 “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简称 TVET )”,它是 对各级各类培养技术员和技术工人等应用人才的教 育及培训的总称。广义的职业教育概念基于“大职业 教育观”。它既是当前国内外职业教育发展的共同趋 势,又有利于学界更加开放、深入地研究职业教育体 系问题。因此在研究中宜采用职业教育的广义界定。

采用属加种差定义法,可将“职业教育体系”定义 为:由各级各类培养技术技能应用人才的教育及培训 组成的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整体。

(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首先,“现代”是一个用来表示时间状态的概念。 在泛指意义上,“现代”被用来当作目前、现在、今天的 代名词,指人们正在经历的任何一个当前的时间阶 段。在特指意义上,“现代“”指的是人类历史演变过程 中的某个特定时期,与“古代(或传统)”相对应。但在 不同的社会研究领域,特指意义的“现代”所指代的具 体时间往往是不同的[1]。

在特指意义上,职业教育体系的“现代”与“古代 (传统)”的划分时域,是本研究的着眼点。纵观世界职 业教育体系发展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①工业 革命以前:古代及行会学徒制的兴衰;②工业革命至 20世纪中叶:学校职业教育的形成与普及;③20世纪 中叶至20世纪末:双元制的兴起、以立法方式确定职 业教育体系;④20世纪末至今:全球化、知识经济、终 身教育思潮背景下的职业教育体系。在过去有关职业 教育史的研究中,“现代”职业教育往往指代的是工业 革命以后以学校本位为主体的职业教育体系c-3 ]。随 着时代的发展,当前对“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研究, 更应关注21世纪以后职业教育的新环境和新发展。

同时,“现代”又是一个超越了时间状态的概念。 它除了指涉时间上的“当前”、“现在”等状况之外,还 蕴涵着当前、现在的事物或状况“比古代(或传统时 期)更新、更好、更进步、更优越,’的意思[1]。换言之,并 不是所有发生在“现在”的,都是“现代”的。因此,对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现代” 一词的理解,不能仅仅 停留在时间概念。“现代”应代表一种特殊的“类,包 含着当前职业教育体系与以往职业教育体系在本质 上的特殊差异,即“现代性”。而这种本质差异,正是现 代职业教育体系研究的重要内容一现代职业教育 体系的抽象性及具象性特征。

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形态描述维度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对它的研 究既要从静态视角关注其内部要素组成,又要从动态 视角关注其体系内外部的联系机制。从内部组成与联 系来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可以按不同划分标准解构 为多个子系统系列,子系统之间存在多向的互动联 系;从外部联系来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首先是教育 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它与就业体系联系极为密切,还 与经济、政治、文化等外部社会环境有着互动关系,表 现出鲜明的跨界特征。

(一)内部组成及联系

1.按教育层次分。从教育层次看,职业教育体系 通常由初等、中等、高等三个层次的职业教育组成。随 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职业教育体系的重心经历了由 初等职业教育向中等职业教育再向高等职业教育转 移的过程。除了重心和比例问题外,不同层次职业教 育之间的衔接,也是职业教育体系内部层次结构的重 要议题。当前,世界上主要有两大类衔接方式:一种是 基于机构的,如曰本和我国台湾的职业教育体系;另 一种是基于学分和资格的,如英国和澳大利亚的职业 教育体系。

2.按教育阶段分。从教育阶段看,职业教育体系 通常由职业启蒙教育、职业准备教育和职业继续教育 组成。职业启蒙教育主要是在普通义务教育阶段开 展,任务是激发学生对职业世界的兴趣,并初步学习简单的劳动技能。职业准备教育是为初次就2.业者提供 的全方位职业素养教育。职业继续教育则是为已就业 者胜任新的工作要求而进行职业素养教育。在现代职 业教育体系中,这三者往往需要一体化的设计,以最 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学习,最有效率地为个体的职业生 涯发展提供支持。

3.按办学主体分。从办学主体看,职业教育体系 主要由公办和民办两类组成。公办职业教育的投入主 体是政府,而民办职业教育的投入主体则是包括企 业、非营利机构在内的各种非政府组织。但需要注意 的是,“办学主体”并不等同于“投资主体”,现代职业 教育体系中也经常存在“公助民办”、“教育培训券”等 投资主体是政府而办学主体多样化的职业教育形态。

4.按办学形式分。从办学形式看,学校本位、企 业本位、双元制是职业教育体系的三种基本范式。此 外,按办学形式还可以将职业教育分为全日制的和非 全曰制的两种。这两种职业教育办学形式在职业教育 体系中的地位和联系也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 重要方面。它既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有效方式有 关,又与学习型社会的建设有关。

5.按规范程度分。从规范程度看,职业教育体系 由正规职业教育和非正规职业教育组成。正规职业教 育往往是学历性的,而非正规职业教育往往是非学历 性的。如何管理好两类职业教育,并处理好其关系,亦 是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6.按投入要素分。职业教育体系的投入要素包 括课程、师资、经费、资格证书、行政管理等。这些要素 在职业教育体系内发挥着各自不同的功能,并最终使 得职业教育体系产出一定数量、规格的社会劳动者, 并关系到与雇主需求的契合程度。这些要素与职业教 育体系外部环境的联系最为密切,因此,这一视角在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研究中极为重要。

(二)与外部环境的联系

1.与教育体系的联系。职业教育体系与普通教 育体系是教育体系的两大子系统。职业教育体系与教 育体系的关系,主要就是职业教育体系与普通教育体 系的关系。普通教育体系按层次分为普通初等教育、 普通中等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通常,普通初等教育 体系在前端与职业教育体系相联,而在中等及高等教 育阶段,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体系的关系在各国(地区)则有 不同的表现,其中以两种类型最为典型:一是双轨制, 即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体系是分离的,互不交叉,自 成体系,如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二是单轨制,即职业 教育与普通教育体系是合为一体的,相互交叉融合, 如美国、英国。普职交叉融合的方式又有不同,美国是 基于课程体系的单轨系统,英国是基于资格与学分框 架的单轨系统。

2.与就业体系的联系。除了与普通教育体系的 联系外,职业教育体系与就业体系的联系最为紧密。 职业教育体系的终端正是与就业体系相联接的。就业 体系的人才需要数量与结构,直接决定了职业教育体 系人才培养的规模与规格。而职业教育体系的人才培 养数量与结构,也会直接影响就业体系的可靠性与稳 定性。职业教育体系与就业体系联系的方式以及紧密 程度,还受一些制度安排的影响,如资格证书制度、就 业准入制度等。

3.与经济环境的联系。职业教育体系与社会经 济环境的联系主要是通过上述就业体系间接实现的。 社会经济环境决定就业体系的规模及结构,从而决定 职业教育体系的规模、层次等;职业教育体系输出的 社会劳动者,进入就业体系从事生产劳动,从而推动 社会经济的发展。当然,经济环境有时也会直接影响 职业教育体系,如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许多职业学 校都是企业举办,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学校分 离,因此我国的职业教育体系也经历了较大的嬗变。

4.与政治环境的联系。政治环境对职业教育体 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职业教育的行政管理方面。如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的是地方分权制的行政管理 体系,职业教育以州为主体,各州承担具体责任;而法 国是中央集权制的代表,主要职责由中央承担,学区 和省分级执行。此外,职业教育经费拔给的数额和方 式,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政府的行政行为。

5.与文化环境的联系。文化环境往往以一种既 深刻又无形的方式,影响着一国或一个地区职业教育 体系的构建。如在德国的文化环境中,社会崇尚科学 技术,尊重技术人才,重视职业教育,对双元制普遍接 受,这种文化背景经常被认为是其他国家难以效仿德 国双元制的重要因素w]。而盎格鲁撒克逊社会(如英 国、澳大利亚)对职业技术教育的认可度普遍不高,通 过国家资格框架,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体系之间建 立起沟通的桥梁,往往就成为这些国家的选择。

三、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功能分析维度

除了形态描述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研究,还 应该关注与“结构”相对应的“功能”分析。在这一维度 上,结构功能论是主要的方法论基础。一方面,现代职 业教育体系的各个结构均有其对应的功能;另一方 面,职业教育体系作为各组成部分整合而成的有机整 体,发挥着整体性的功能。在功能种类上,职业教育体 系亦有外部功能和内部功能、正功能与反功能、显功 能与潜功能之分。以功能的视角对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进行研究,是为了最终反观结构的合理性。以下三个 维度对分析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功能是非常有益的。

(一)外部适应性外部适应性

指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应当积极满足 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系统的发展需求。在经济方 面,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外部适应性主要表现为通过 开发人力资本,输出合格人才,保持技术技能人才供 给与需求间的平衡。在政治方面,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的外部适应性主要表现为通过提供高质量就业机会 和顺畅的社会向上流动通道,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 会公正。在文化方面,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外部适应 性主要表现为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提升职业教育的 吸引力,促进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可。

(二)内部适应性内部适应性

指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应当积极满足 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教学需求。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 了每一个受教育者的终身发展,尊重技术技能人才的 成长规律,针对其特有的人生价值诉求和实现路径, 与普通教育体系相融通,提供灵活多样的教育选择和 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提供充分适合的学习和发展空 间,使受教育者激发个性兴趣,发挥技术技能天赋,完 善健全人格并养成综合素质,达到社会应有地位[5]。

(三)内在协调性

内在协调性指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内部应当组织 完备、结构适当,并形成积极的互动关系。如果说,外 部适应性和内部适应性的维度,更关注的是现代职业 教育体系对外和对内的“功能面向”的话,内在协调性 则关注的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功能效率”。只有通 过合理的内部设计,削减和消除系统结构的内部冲突 和矛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才能充分发挥出它对内对 外的各个正向功能。

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形成探究维度

职业教育体系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外部 制度环境,甚至有时候,职业教育体系本身就是一种 制度安排。因此,研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必须深入制 度理论研究。在各种制度理论中,制度变迁理论为我 们探寻职业教育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理 论解释。制度变迁理论基于新古典的供求分析方法, 在制度供需的“均衡一非均衡一均衡”中分析制 度变迁。推动制度变迁的力量包括两方面:“第一行动 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其中第一行动集团对制度 变迁起主要作用,两个集团在博弈中实现了制度变 迁[6]。制度变迁的方式可以分为渐进式变迁与激进式 变迁,或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或需求主导型变 迁与供给主导型变迁[7]。总之,一个体系的变迁是 “路径依赖”与“路径创新”交织、“自然演进”与“理性 构建”并行的复杂过程。同样,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形 成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既包含了利益相关者的设 计、博弈和妥协,又受到自身发展规律与发展惯性的 制约。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形成既具有设计性,又具 有内生性。这两个视角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探究现代 职业教育体系的形成过程与原因。

(一)设计性

职业教育体系的形成具有设计性,即它总是与人 为的制度设计有关。回顾各国职业教育历史,正式的 制度安排(尤其是法案)是一国职业教育体系改革的 坚实基础。如德国1969年的《职业教育法》确定了双 元制作为德国职业教育体系重要组成的法律地位。英 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正是由于政府大力推进职 业资格制度的改革,才形成了以资格框架为基础的、 特色鲜明的职业教育体系。这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 制度设计,它对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形成的影响是第一 位的。

(二)内生性

1.某一职业教育体系的形成并不完全取决于某 个相关利益方的制度设计,而是各利益相关者博弈的 结果。职业教育的利益相关方众多,主要包括政府、学 校、学生(及家长)、行业/企业等。虽然政府往往担任 着制度变迁中的“第一行动集团”的角色,但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力量亦不可忽视。如德国联邦政府曾多次计 划在德国企业界推出“培训税”,均以雇主联盟的反对 而告吹[4]。另外,即便在职业教育的行政体系内,亦存 在不同的利益团体。以我国为例,由于区域发展不均 衡,职业教育体系既存在国家框架,也存在区域框架, 二者之间存在着微妙的互动关系。

2.职业教育体系本身具有强大的发展惯性。一 个国家当前的职业教育体系总是在原有职业教育体 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传统的力量不可忽视。如虽 然德国在整个20世纪经历了一系列的重大转折(几 次政治体系的更迭、两次世界大战中的溃败以及外国 的占领等),德国职业教育体系却表现出了令人惊讶 [8]的“韧性”,其核心组成元素不仅延续了下来,还得到 了巩固和强化[8]。

3.职业教育体系的形成有其客观的发展规律。 即便政府对职业教育体系进行了顶层设计,如果违背 了客观规律,最终也会失败。如上世纪60年代,为了 改变学徒制的萧条局面,英国政府对所有企业征收培 训附加税,以形成一个新的管制学徒制的三方协调机 制,但结果却是企业因培训成本的提高而更加不愿投 资学徒培训[9]。英国政府这一政策的失败,就是因为 它没有充分估量到培训成本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 牵制,违背了职业教育体系发展的自身规律。

篇5:网络时代自媒体新闻的法律边界研究论文

网络时代自媒体新闻的法律边界研究论文

摘要:互联网时代, 自媒体新闻颠覆了人们对传统新闻的认知, 新闻的传播更加便捷, 内容也更加丰富。与此同时, 由于自媒体新闻领域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自媒体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大大降低, 自媒体新闻领域乱象频生。基于此, 笔者对互联网时代自媒体新闻的法律边界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互联网; 自媒体新闻; 法律边界;

近年来, 微博、微信、QQ、论坛等网络平台的出现使中国正式进入自媒体时代, 在自媒体平台上, 人人都能成为记者, 轻松对外传播新闻。现阶段, 每当人们遇到街边斗殴、车祸、自然灾害等事件时, 随手拍下一段视频、精心编辑一段文字, 随后上传至网上, 便会在网络上引起较大的反响。得益于自媒体新闻, 如今新闻传播速度越来越快, 内容也越来越丰富, 社会各类事件都得到了广泛的关注。然而, 一些为博眼球、一味追求商业利益的自媒体人开始传播虚假信息、夸大事实真相、对他人进行侮辱或人身攻击, 扰乱了网络秩序、社会公共秩序, 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针对这一现象, 我国正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以互联网为依托的自媒体新闻的法律边界开始清晰、明朗起来。

1、自媒体新闻发展现状

“自媒体”, 又称“个人媒体”“公民媒体”, 微博、论坛、博客等网络平台都可以称为自媒体。依托互联网技术, 人们可以在这些网络平台上自由发布文章、评论或新闻信息。在自媒体时代, 新闻传播更加方便, 内容更加丰富, 然而,近年来自媒体新闻的真实性、可信性大大降低, 不少自媒体人一味追求点击率、阅读量等商业利益, 忽视新闻本身应当具备的特质, 自媒体新闻领域乱象频生。6月1日,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该《规定》指出, 自媒体人必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后方可借助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大众提供新闻信息服务。该《规定》施行不但对现今自媒体新闻领域的乱象进行了整治, 同时也为自媒体新闻报道、评论、划出了一道道法律边界。

2、互联网时代自媒体新闻的法律边界

2.1、不得传播虚假信息或夸大事实真相

随着自媒体影响力的持续上升, “标题党”、夸大事实等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20, 微博、微信、论坛等自媒体平台上的不少自媒体人发布或转载了一些夸大事实真相的新闻。由于这类新闻信息极易误导民众, 所以该类自媒体新闻现象已经在社会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都针对这一现象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为自媒体涉足新闻领域设置了“门槛”, 自媒体新闻也要遵守法律的约束。

2.2、不得严重扰乱网络秩序及社会公共秩序

随着自媒体技术的不断革新,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网络平台上发表文章、评论, 自媒体“大军”不断壮大, 网络成为21世纪最重要的新闻信息传播载体。在这一发展形势下, 自媒体新闻信息的影响力也逐渐增大, 一些自媒体人为博眼球发布恶意新闻, 扰乱了网络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如今, 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将“不得严重扰乱网络秩序及社会公共秩序”作为自媒体新闻的'法律边界之一。

, 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在央视举行, 在论坛中人们提出了七条网民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即“七条底线”, 第一条便是网民们在发表言论时不得触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底线。这一原则在自媒体新闻领域同样适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提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循“九不准”原则。“七底线”“九不准”的制定从根本上还是为了维护网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从而保证众多网民能够正常享受网络服务。

2.3、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自媒体平台上, 每个人都有机会成为新闻的传播者, 然而在传播新闻信息时, 自媒体人不可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人肉事件”频频发生, 我们不得不承认, 网络人肉本质上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还存在着一些漏洞,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这一事件的法律边界也将更加明确。

2.4、不得危及社会公共利益

从探析互联网时代自媒体新闻的法律边界这一角度来看, 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安全利益, 二是司法公正利益, 即自媒体新闻的发布、转载、评论不可以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司法公正利益。

在信息爆炸时代, 自媒体新闻改变了人们对传统新闻的看法。然而, 自媒体新闻缺少传统新闻多方审核的过程, 传播内容极易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福建军区某一干部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日常的训练照片, 暴露了军区营区地名、位置、地标, 给国家安全带来安全威胁。因此, 自媒体人在发表新闻信息时应注意保护国家政治、文化、国防、科技、社会安全信息, 避免相关信息泄露, 为保护国家安全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年, 有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 我国正不断填补因互联网飞速发展而出现的法律法规的漏洞, 自媒体新闻的法律边界逐渐明确。然而, 明确自媒体新闻的法律边界并不是为了限制自媒体新闻的发展, 而是为了保护自媒体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媒体新闻领域的网络秩序。明确自媒体新闻的法律边界的核心目的是为其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从而让自媒体新闻在更加有序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参考文献

[1]吴玉霞.自媒体法律规制的现状、问题与完善对策[J].传媒, (4) :89-91.

[2]赵春旭.自媒体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 (6) .

[3]吴存鹏.浅析自媒体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 2017 (5) .

篇6:简析城市中临时性边界空间重构研究论文

简析城市中临时性边界空间重构研究论文

城市中已建成的永久性公共空间品质往往更加受到关注,而一些临时性消极空间如城市工地的边界空间,门禁社区的交界处,城市空地或有围栏的广场边缘等边界空间,由于其存在时间有限,场所环境复杂多变,管理所属权不清而被忽略;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中的组成部分,这些临时性的边界空间与城市生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常常被作为外来务工者生活与工作的使用空间,也被当地社区居民用做交流活动的公共场所,或是城市中流动摊贩与环卫工人们赖以生存的地界。这类空间由于尺度局限,使用形式单一,导致利用效率低下,成为城市中的消极空间。

城市工地是城市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产物,是新建筑物建成前不可避免的一种城市空间利用状态。在施工过程中,为了施工安全和防止对城市生活产生影响,将工地和其他的城市空间隔离开来,并使用围挡结构等安全防护措施来保护场地环境。工地围墙与城市空间构成临时性边界关系,使城市工地的边界空间成为研究城市中临时性消极空间的典型样本。①场地使用人群类型多样性:在工地边界空间中,不仅有施工的工人,还有附近的社区居民,流动摊贩,城市工作者等共同构成的场地使用群体;②场所行为活动发生的复杂性:多种类型人群以他们各自不同的活动行为方式增加了活动行为的复杂性;③环境改造的可塑性和改善后对城市的积极影响:工地环境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外来民工的生活环境问题,对于调整民工与城市关系,发展新型工地临时性交流社区都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武汉市汉口英法租界是一个具有百年历史的老城区,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保留了许多西方国家在19~20世纪初建造的历史建筑。随着武汉市政府对旧城区更新的建设规划,大大小小的工地在老城区被围挡起来。老城区内的许多历史保护建筑在相关修缮要求下也进行了围挡保护。因此汉口旧城区中工地包含了新建工地,拆迁更新工地,对历史建筑的修缮保护工地等多种类型,工地的数量之多和影响范围之广,导致工地的临时性边界空间在旧城区中成为不可忽略的城市公共空间类型。

1 城市建筑工地边界空间使用存在的问题现状

1.1 工地临时性边界空间的安全状况

围墙作为工地建设的立体红线将工地保护起来,这种保护不仅是对工地工人的保护,也是对墙外城市中人流、车流及建筑的保护。在汉口老城区中常常能看到工地的围墙仅仅是依靠简易的彩钢板和砖砌基础形成的临时围墙。甚至有些施工的场地为了阻止外人的进入,在砖砌的围墙上布满碎玻璃渣。这些常见的围墙形式大多是施工方根据施工要求,由场地内工人临时自行搭建。在遇到恶劣天气或者突发状况时,围墙的结构质量经不住考验,形成墙体坍塌的危险隐患。当这些围墙成为危墙后,不但不能起到双面的保护效果,反而成为了城市中潜在的危险因素。

1.2 相关管理责任不明带来的混乱

旧城区中还有一些尚未规划明确的建设空地,在施工前常常处于三不管状态。如在汉口旧城区胜利路旁的一项拆迁工程,从拆迁办法确立,到政府部门审批,再到设计施工,整个流程费时较长,城市中的工地长时间处于空闲状态。被围挡起来的工地由于施工尚未开始,没有单位对这种空闲状态下的工地及周边环境的使用状况负责,从而忽视了对这一状态下的工地环境的管理,于是工地围墙成为城市中胡乱涂鸦的广告墙,各种招工、办证、建材、医疗小广告充斥着城市界面,丑化了城市景观。虽然有些开发商专门制作了项目建设的广告施工围墙,也因为疏于管理被城市中各种“牛皮癣”所布满,久而久之甚至演变成了附近居民的停车场、生活垃圾场。

1.3 边界上行为活动种类繁多与围墙形式单一的矛盾

工地虽然与城市隔绝,但无论是待工期还是施工期,附近的建筑城市功能却依旧运转,工地空间仍然需要扮演相应的城市空间角色,并且在场地中会有多种类型的活动发生。然而工地围墙作为一个单一封闭的面状实体,在边界上所能形成的空间类型只有一种。不同方式的行为活动的发生都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空间形式。例如,小贩摆摊零售,市民休憩活动,工人居住交流等行为就应当在不同的空间尺度中完成。常见的沿工地墙体排列出的简单线性空间无法满足场地周围各类城市要素和使用人群所发生的行为活动。从而内外部活动发生就会带来无序性和矛盾性,形成了工地边界上摊位混杂和交通拥堵等城市乱象。

1.4 边界空间缺乏人性化设计

围墙在边界上是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空间交界处的双向界面,而不应当是简单的封闭式界面。施工建设水平发展至今,实体面墙的空间做法并不是一种对环境、场所、活动进行思考设计后的产物,反而在心理上给工地的民工和城市的市民筑起了一道心墙,让外来务工人员更加难以融入城市的生活,并引发其他社会矛盾。连续的封闭围墙不仅打断了场地内工人和城市生活之间的基本交流,也改变了原本场地的空间类型,若是缺乏了路灯等相应市政设施的封闭线性空间,则街道上就失去了所谓的监视者,这种工地的周边就容易成为城市中犯罪高发的地带。在中国关注农民工社会问题的今天,这种粗暴的围墙做法显然缺乏了对这些为城市建设做出贡献者的`人文关怀。

总而言之,城市中工地边界空间使用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得不到重视和解决,那么杂乱无章、毫无美感的工地边界空间势必会给城市带来交通拥堵,环境恶劣,犯罪率上升等负面影响。

2 工地边界上行为活动与空间布局的研究

2.1 工地边界空间中的行为活动方式的需求

场地中依照人群类型对行为活动的研究主要可分为工地内民工活动和工地外市民活动两类。对于工人来说,工地边界上的边缘空间是少数可以自主利用的工地空间。调研中发现,施工队在工地边界处搭建了以集装箱形式供工人居住的工棚,而工人在场地中除了工作以外,还会有饮食、休息、居住、洗浴、集会、交流、娱乐等活动需求。这些活动所发生的空间是简易的工棚和围墙不能完全承载的。夏日在施工休息之余,工人们只能聚集在围墙下寻找阴凉的场所。工地中也缺少工友们交流、聚会的场所,很多工人也只能在收工后聚在街边或大排档等场所打牌、观棋等。

边界另一侧城市界面上,由于场地周围城市公共空间的社会生活仍在持续。工地与城市交界处,工作、游憩、交通等城市功能依旧在发挥作用。零售摊点需要以街道上过往的市民为消费对象,在线性的工地围墙外摆摊,形成临时的商业空间。城市道路环卫工,车辆停靠管理者也需要一个临时的休憩或存放工具的场所。在汉口老城区中,很多个工地围墙的外部就是城市广场,附近社区的居民也会聚集到场地周围来,边界空间又会变成儿童嬉戏,老人散步、遛狗,市民健身、交流的活动空间。

2.2 工地边界空间中包含的空间类型

对场地中的行为活动方式进行综合归纳可以大致将其分为三种类型,点状分布空间,线性分布空间和组团块状分布空间。这三种空间类型同时也对应了三种不同的空间尺度。其中工地边界作为一块场地的边缘部分,整体上是以线性的形式存在。在不同行为活动发生的区域就会形成空间的节点,这些节点由其空间的承载能力又分为点状或组团块状两个尺度。在边界空间类型上,所包含的点、线、面三个层次级别,在共同组成重构空间时,需要考虑到具体空间类型与其相对应的行为活动需求。

2.3 行为活动和空间类型的关系

在工地边界空间上的活动行为和重构策略中的空间布局方式之间需要找到一种内在的关联。以行为活动的人体基本尺度的要求和空间行为心理学为思考依据,得到边界空间上二者之间的规律。市民休憩,儿童玩耍,街道管理等空间适合以点状分布的空间存在,布局在场地周边的节点处。点状空间的尺度按照场地中人群行为活动的分析,大致以3~6m为宜。而零售小商贩因为人流动向和方便摆摊等原因,在沿场地人行步道以线性空间排列能获得利益的最大化。从综合摊位和道路退后等因素来考虑,2.4~3.2m是足够的空间尺度。而工地中工人的居住、洗浴、集会等活动场地需要足够的空间尺度,因此至少有9m左右的组团块状的空间类型是首要选择。同时在场地中,工人的活动方式多半以小群体为主,对于空间场地的使用需求较为集中。而城市界面中,市民、流动摊贩、环卫工人的活动更多是零散无序的,在空间使用上更加依赖场地的设计引导。

3 边界围墙空间重构的设计策略

3.1 空间的重构策略

在工地边界空间上的活动行为和重构策略中的空间布局方式之间需要找到一种内在的关联。通过对场地中发生的行为活动的尺度进行分析,综合工地边界的实际情况考虑,边界空间的使用方式基本上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1)用单元模数化的空间组合来满足不同尺度的空间类型

在工地围墙周围,将被建筑垃圾、材料、小摊贩占据的空间整合出来,将边界空间可利用尺度增加。边界围墙的概念不仅仅再是单一的实体面墙,而是随着尺度的增加,原本的墙体实际上成为一个边界带状的构筑物,成为边界空间中一个有厚度的皮。以工地中常用的碗扣式脚手架和复合彩钢面板作为基本单元的材料来组织构筑物的基本尺度。脚手架以1.2m为基本单元模数来满足边界空间中点状、线状和组团块状的三种空间类型。这样一种单元布局的方式不仅保证了围墙在空间上完成了从无到有的转化,也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工地中自拆建的建造模式。

(2)用边界空间的分段式整合策略来呼应不同的场地环境

整个工地周围的边界空间与城市的交界处往往环境各不相同。当工地围墙外分别是城市交通干道、商业广场、城市广场或者居民社区时,边界空间所需要承载的活动类型也会有所差异。因此在边界空间的构造上,单元式与分段式的结合使用可以更加合理的基于对场地特性思考后而做出空间布局上的回应。例如在城市干道周围的边界空间主要以市政设施和环卫工人的小站为功能基础;在公园和广场等周边,市民的休闲活动场所则成为和工地界面相结合的主要内容。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激活城市中这些临时性边界空间的使用效率和活力。

3.2 可循环利用的工地边界模式

关于边界空间的临时性存在和工地上建筑的时间统一性的关系也同样值得思考。在传统的围墙式工地建设中,工地上建筑建造的过程在时间上总是被人为地进行多阶段划分。在第一个时间段里,场地上要拆除原有的废弃建筑,为新建筑腾出一块空地;在第二个时间段中,施工队在空场地中建设,到新建筑建设完成,场地重新开放使用;第三个时间段中,当新建筑到达一定的使用年限后,又将被淘汰拆除。整个过程中仿佛场地被调回时间原点。随着钢筋混凝土时代的到来,建筑工程的建设就会为工地状态带来这样的时间上的突变性,每个时间段之间存在着跳跃式的发展,其中临时性施工阶段的土地使用潜力往往因此而被浪费。

重构后的工地边界空间将场地中每一个时间阶段的边界利用模式都衔接起来,在施工前作为城市市民的交流活动场所;在施工中成为工人居住活动,摊贩做买卖的市场;在施工后也可以回收脚手架和面板材料,进入到城区中下一个工地循环的模式建设中。在这种脚手架形成的基本框架模式下,工地的边界空间会随着环境和使用人群的变化进行逐步的改造和调整,没有突变的时间概念,在整个时间轴上重构的过程是不曾间断的。如果综合城市所有工地建设的大环境下考虑,这种模式的循环利用没有所谓的开始和结束的状态。每一种存在形式都只是具体到每一处工地现状的一个截面而已,而整个重构设计的过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循环利用。

3.3 可回收利用材料的持续应用

重构的边界空间作为城市中一个临时性的场所,并且处于工地这样的特殊环境中,在建筑材料的选择上也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取材。工地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个时间轴,在施工前期阶段,大量的建筑材料被堆放在场地中并未投入使用,因此将脚手架和复合面板等材料用来构造边界场所,形成临时性摊点和市民们进行交流、游憩的空间。当施工正式开始后,施工队和器械进入工地后,将原本的边界构架进行功能上的置换和空间模数的改变,在保证边界构筑基本框架结构的前提下,把局部市民的活动空间改成工人的居住模数的空间尺度。因脚手架和复合面板有易于装卸、轻质牢固等特征,保证了其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两个阶段都被充分利用,同时在施工完成后也可以将整个材料体系回收,虽然脚手架和复合面板构筑的是一个工地边界临时空间,但是材料的特性和时间效率却在整个施工中得到体现。

3.4 可持续性工地社区的营造

在重构的策略中,民工和城市的关系存在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可能。城市建设需要大量的民工,外来民工成为城市中的特殊群体存在。重构的边界空间与建筑工地生活区所形成的临时生活环境,为民工和城市周边邻近社区提供了一个新的交流互动场所。边界空间中的空间活动和与场地环境形成一体。例如社区孩童与工地孩童在边界上的交流关系会形成一种场地特性,在工地工程完成后,工地孩童就会离开场地,这块工地边界会变成新社区的交流环境,原工地边界就会转变成新社区边界,邻近社区孩童的交流习惯还是可以延续,转换成场地与新社区孩童新的交流场所。因此场地交流的习惯就形成了边界空间的“可持续”特性。这对于中国广大农民工与城市建设中存在的外来人口融入问题是一个积极的探索与尝试。

结语

在对城市临时性空间改善重构的策略中,以汉口旧城区工地边界为例,在空间的重构策略中不仅关注边界内民工的活动需求,也同时关注边界外市民的活动需求。将传统工地围墙的形式被打破,并将其转化为一种有空间变化,构造模数,功能分区的建筑模式。其可持续性的循环利用模式为建设工地临时性社区的概念提供了可能。在201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对“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发展可持续性,推进城市绿色发展的长效动力机制”的城市建设的要求下。对于城市中其他类型的消极性或临时性边界空间的重构研究,以汉口工地边界为例的研究视角和方法策略存在一定的适用性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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