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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社会正义与环境正义的联盟论文
社会正义与环境正义的联盟论文
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逻辑建构的批判与反思表明,资本主义社会存在许多问题,它必将被超越。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方式下,资本不断对雇佣劳动进行剥削与压迫,同时也给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的掠夺和破坏,带来严重的生态危机。在这一基本的理论背景下,美国著名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者福斯特(John Bellamy Foster)从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全新阐释出发,思考资本主义生态问题。他明确反对莱斯(William Leiss)式的“控制自然”理论,而倡导生态正义价值理念,并在此理念下寻求解决生态危机的合理路径,从而建构了一种新的政治哲学思维框架,提出了自己独特的生态正义理论。审视福斯特的生态正义理论,发现其合理内核与理论缺陷,对于更好地看待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贡献,更好地坚持和推动马克思主义的不断发展,更全面地认识当前资本主义生态问题的实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
一、以生态学历史唯物主义为方法论前提
福斯特是依据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思考资本主义生态危机的。他认为,随着唯物主义哲学与自然科学的不断进步,马克思在很早之前就“开始谴责对自然的侵犯行为”,但由于学界对马克思生态理论研究的肤浅和零碎,因而并没有系统而深刻地把握马克思生态理论的实质。福斯特认为,他要做的工作就是批判之前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探究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本质。在开始这样的工作之前,福斯特首先对自己的思想进行了一次清理。由于深受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如卢卡奇等人思想的影响,福斯特长期以来,都将马克思主义黑格尔主义化了,这妨碍了他从根本上把握马克思主义内含的生态哲学观点。“我多年所学习的马克思主义,成了我探索生态唯物主义的障碍。我的哲学基础一直是黑格尔和黑格尔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实证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挑战,这种挑战最早见之于在20世纪代卢卡奇、柯尔施和葛兰西的著作中,之后一直延伸至法兰克福学派和新‘左派”。这种将马克思主义黑格尔主义化的后果,就是从根本上认定馬克思主义理论“否认了辩证的思维方式运用到自然的可能性”。福斯特认为,从根本上看,马克思的世界观来源于他的唯物主义思想,是一种系统的、富含深刻生态思想的世界观。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如卢卡奇、柯尔施、葛兰西等把马克思主义黑格尔主义化,从根本上脱离马克思唯物主义哲学与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因而无法领会马克思主义内含的丰富的生态思想,找不到正确认识人与自然关系的途径,丢失了马克思的生态思想的核心内容,自然也就不具有现实性与实质性意义。面对那些曲解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学者,以及那些指责马克思是普罗米修斯主义者,即强调人对自然的支配和占有的观点的人,福斯特明确指出:“若期待用旧事物上加添和移接一些新事物的做法来在科学中取得神秘巨大的进步,这是无聊的空想。我们若是不愿意老兜圈子而仅有极微小可鄙的进步,我们就必须从基础上重新开始。”副福斯特认为,自己的使命就是“重新构造马克思的生态理论”。无疑,这是在他提出自己的生态正义理论之前的一个清理思想地基的必要工作。
福斯特认为,由于抽象的二元对立思维方式,唯心主义看不到马克思创立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是一种“实践的唯物主义”,这种“强大的历史唯物主义”一直对自然保持高度关注,一直将自然一物理的内容视为物质存在的重要构成,并强调人与自然之间共同进化的物质变换关系。他直接援引马克思的话,证明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辩证关系:“马克思实际上对如何调整我们与自然界的关系,对环境进程如何与社会发展和社会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提供了大量的见解。”显然,在福斯特看来,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其实也就是生态学历史唯物主义,因为它坚持从历史变革、制度变化与社会发展的宏观视角看待和认识生态问题。我们看到,这是福斯特生态正义理论建构的方法论前提。传统的经济学迷信市场的作用,把自然资源作为商品纳入市场体系,但是,资本追求利润的本性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是一种短视行为,它不是按照符合生态原则的方式组织生产,而是把自然视为迎合市场需要的公共产品,忽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带来人与自然的对立与冲突,并造成人们价值观的混乱,拜金主义的盛行。在福斯特看来,传统经济学狭隘的视野显然是无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后果。福斯特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生态理论根本不需要“绿色化”。马克思主义既批判了人与自然的异化,同时又对如何超越这种异化提供了科学的思考路径,因此,它本身就是丰富的、科学的和完整的理论。那些生态社会主义学家“不能充分认识马克思贡献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样一种与日俱增的倾向:它把对生态价值以及生态形式的理解建立在与科学和唯物主义根本对立的基础之上”。在福斯特看来,生态问题绝不仅仅是一个价值问题。如果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这一客观事实被忽视了,那么马克思思想中的生态价值思想也就不能被挖掘出来。
正是马克思在社会历史领域内与唯心主义的斗争,才使他获得了关于“物质存在的自然一物理方面”的客观内容。从这个角度说,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又是一种“理性的唯物主义”,不仅能够从根本上有效地解决当前的生态问题,而且又能够将经济的发展与生态危机的控制有效地结合起来。福斯特认为,在马克思那里,唯物主义不仅是“实践的”和“历史的”,而且也具有本体论和认识论的特性。生态社会主义者的问题在于“拒绝了实在论和唯物主义,而把人类社会看作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人类社会关系的总和”。而这从根本上带来这样一个可怕的后果,就是把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思想理解成为一种抽象的、脱离现实的概念。殊不知,在马克思那里,唯物主义从来都是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看不到这一点,那就会犯形而上学的错误,就看不到马克思的唯物主义中内含的关于生态保护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认识。马克思主义一旦被这些错误的观点主导,其中的生态思想的光辉也就没有了。
福斯特认为,绿色理论中激进的生态主义者将生态问题的根源归结于科学革命的观点是错误的。“今天人们常常作这样的设想,要想成为‘生态主义者’,就意味着应以一种高度精神化和唯心主义的方式来对待自然,应当放弃据说是被科学和启蒙运动业已证明了的那种对待自然的工具性的、还原性的敌对态度。从而作为一名环境主义者就意味着与‘人类中心主义’决裂,培育对自然内在价值的精神意识,甚至如有可能应当将自然置于人类之上”。因此,生态社会主义者才会将当前人类面临的各种生态危机归结于技术本身,并指责现代性的危机就是科学技术的危机。马克思主义虽然发源于启蒙思想,但是,它是一种唯物主义哲学,与生态社会主义是截然不同的。
当然,我们需要看到,福斯特的生态学的历史唯物主义并不是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他自我设想与构造的生态学的历史唯物主义,坚持物质存在的自然内容,坚持从马克思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历史变革、制度变化等范畴出发思考问题,并且把生态理论融入这些范畴,以认识当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生态问题。这样一种符合生态学需要的历史唯物主义,使得福斯特能够站在一种很高的视野和平台上看待生态问题,而不是一般地就自然谈论自然,这是需要肯定的。但是,他的这种理论努力不能从根本上把握生态问题的实质,认识不到资本主义社会生态问题产生的最终动因是什么,看不到生态危机与经济危机之间的关系,在客观上极易将生态矛盾扩大化,进而认为资本主义的本质问题就是生态危机。这种方法论没有从根本上把握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矛盾与规律的精髓。在马克思那里,历史与实践不是两个等同的概念,实践也不直接等同于笼统的社会行动。在《资本论》等著作中,马克思从未抽象地谈论实践或者行动,实践或者行动总是在和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被谈论的。马克思坚决反对将劳动过程一般形式化,他指出:“劳动过程,就我们在上面把它描述为它的简单的、抽象的要素来说,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为了人类的需要而对自然物的占有,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因此,它不以人类生活的任何形式为转移,倒不如说,它为人类生活的一切社会形式所共有。因此,我们不必来叙述一个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的关系。一边是人及其劳动,另一边是自然及其物质,这就够了。”显然,马克思是从社会内在矛盾的角度理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的,而福斯特则直接将马克思的实践指认为一般形式上的、脱离了现实与具体内容的“社会实践”或社会行动,他眼中的劳动和实践都是没有历史辩证法内涵的。
二、以社会正义与环境正义的联盟为基本路径
福斯特批判生态社会主义和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思维,坚持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认为生态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一个正义问题,环境问题从来都是与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自然环境的恶劣与生态环境的破坏,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生存来说是一种极大的不正义,而人与自然的和谐则是符合人类需求的正义。人与自然之间、各种生物之间的关系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一种新的政治哲学,而这种政治哲学终究无法避开正义问题的纠缠。这是福斯特生态正义理论的一个基本指认。
福斯特不但批判传统的经济学,而且批判以技术的改进来建构生态正义的路径,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技术是服从于资本逻辑的,“将可持续发展仅局限于我们是否能在现有生产框架内开发出更高效的技术是毫无意义的,这就好像把我们整个生产体制连同非理性、浪费和剥削进行了‘升级’而已……能解决问题的不是技术,而是社会经济制度本身”。因此,新技术的采用意味着对自然资源更大规模的掠夺与破坏。
福斯特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导致生态危机的罪魁祸首。资本主义生產方式是以利润为首要目标的,资本在不断积累中,实现不断地扩张,而这种生产方式严重依赖能源和技术,生态环境的破坏是不可避免的。在资本不断增值的过程中,“短期行为”往往导致长期和总体性的环境规划的缺乏,导致不可持续地利用自然资源,破坏环境。因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了它必然非理性地对待自然,必然超越生态所能承受的极限,并最终导致生态危机的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变革现存的资本主义制度,实施新的生态战略,才能实现生态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在福斯特看来,有效的生态变革策略是“红绿联盟”,即走红与绿相结合的革命道路,如此才能化解人与自然的矛盾,才能建构符合人类生存需要的生态正义。福斯特承袭了马尔库塞提出的解决生态问题的基本路径,即将保护环境与社会主义革命结合起来。福斯特认为,生态问题的出现是同社会现实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生态正义的建构必须诉诸生态革命与社会革命的联盟。一种行之有效的社会革命必须是将环境运动与社会运动紧密结合的革命,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社会正义的生态学”。显然,福斯特的理论策略承袭了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即通过人类的社会变革实现生态正义。
福斯特认为,要消除生态危机,保护自然环境,建构符合人与自然关系原则的正义理论,首要的问题是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摆正人与自然的地位。传统的生物平等主义的主张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人与自然在现实中不平等是一个客观现实。福斯特指出:“马克思完全确认,任何一种未来社会的稳定必将有赖于构建一种与自然界的全新的、更为均衡的合理的关系。”也就是说,不能盲目地把人与自然的平等视为生态正义的前提,不能单纯地就自然而论自然,应当在生态学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下,将社会正义问题纳入考虑的范围,选择社会正义与环境正义的联盟。解决生态危机的正确的思路是,把生态的正义与社会的正义问题结合起来进行思考,并从社会正义的视角出发研究生态正义。那些呼吁所有物种平等、一味倡导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理想化的思路不是不正确的,也是不可靠的。显然,与以往的“深生态学”的正义理念不同,福斯特是将生态正义置于当前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视野中予以观察的,而不是将生态正义理论极端化。基于这一基本视野,福斯特指出,在马克思那里,正义的实现是以一定的社会制度背景为支撑的,而资本主义社会是不正义的,它不可能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一系列不公正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呼唤社会公正与人道主义是不切实际的幻想。资本逻辑的本性是剥削,这种剥削不可避免地要带来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资本主义制度不会解决诸多不正义问题,也不会带来生态正义的美好愿景。马克思眼中的新社会是一个包含着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和谐相处的社会,是超越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社会,也是能够增进人与自然合理关系的社会。
建构生态正义首先需要一场道德革命,以改正以往对待自然环境的不道德行为。传统的生产方式导致社会权力结构的不道德,长期以来将自然当作商品买卖,忽视自然的内在价值,因此,建立一种符合人与自然关系、符合生态价值与文化价值的生态道德十分必要。个体的道德修养当然重要,但还需要在制度上加以保障,以保证个体道德修养的落实。福斯特认为:“事物的正确与否主要看其是否有助于保持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这场革命的目的,就是要改正以往对待自然问题的不道德行为,坚持文化与生态的多样性存在。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仅有道德革命是不够的。生态问题的解决,生态正义的建构,需要通过变革社会制度来实现。资本主义生态危机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资本主义的扩张逻辑。在资本主义社会,获得利润、不断实现资本积累是生产的最高目标,对技术的推崇与非理性的生产方式带来的必然后果就是自然本身的内在价值被忽视、环境的破坏与生态危机的出现。因此,生态正义的建构最为关键的事情就是实行自然生态观的革命,并变革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福斯特之所以持有这样的观点,是因为他看到了,美国西北太平洋地区的环境主义者仅仅从环保角度出发而进行的保护原始森林斗争失败的事实。这一环保运动因忽视了工人的生计问题,制造了林业工人与环境主义者之问的矛盾与对立,无果而终。这次环保运动的教训使得福斯特确信,要想建构生态正义,必须使环境运动与社会运动结盟,通过斗争的方式获取环境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实现。但是,这只是福斯特提出的一个粗略的方案,至于如何开展这样的“斗争”,选择什么样的斗争方式,福斯特却没有具体展开来说明。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福斯特有推动环境正义与社会正义结盟的想法,但他并没有为这种新社会运动提供科学合理的证明。如果仅仅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人对环境的不正义的角度认识资本主義制度,而放弃对资本主义社会政治正义、经济正义的批判与思考,那么就不能从根本上把握资本主义生态问题的本质。
三、生态正义建构的主体寻求
福斯特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当下社会的核心体制,“这种体制的显著特征犹如一种巨型的松鼠笼子。几乎每一个人都是其中的脚踏轮上的一部分,既不可能也不愿意从中脱离……他们仅仅需要有一份维持生计的工作而已……成为环境之主要敌人者不是个人满足他们自身内在欲望的行为,而是我们每个人都依附其上的这种像踏轮磨坊一样的生产方式”。环境正义与社会正义的实现依赖一定的阶级力量,环境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结盟是由这一革命主体完成的。在此,福斯特对那些主张超越阶级斗争的环保主义者进行了批评,认为这是不现实的。福斯特认为,环境问题的出现与人们的消费习惯、生活方式有关,更与不同阶级、不同派别的意识形态有关,因此,阶级斗争的角度仍然是当前寻求生态正义的革命主体的正确思路。他指出,当代社会历史依然是阶级斗争的历史,马克思主义的“历史由阶级斗争构成”的观点依然没有过时,无产阶级在生态正义建构上的主体地位依然非常重要。无产阶级在激进的生态社会主义变革中肩负着重要的使命,要实现未来的生态社会主义社会,无产阶级的强大力量不容忽视。在这个问题上,福斯特与奥康纳有一致的看法。
奥康纳也认为,当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生态问题之所以是一个阶级问题,是因为阶级斗争是环境、生态等运动中一个明显的因素,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思想与精华之处就是对于阶级斗争的坚持。在福斯特看来,生态中心主义者倡导的那种与无政府主义混杂在一起、带有明显后现代主义色彩的绿色运动,不过是一种没有现实根基的乌托邦。他指出:“忽视阶级和其他社会不公而独立开展的生态运动,充其量也只能成功地转移环境问题,而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制度以其无限度地将人类生产型能源、土地、定型地环境和地球本身建立的生态予以商品化的倾向,进一步加强了全球资本主义的主要权力关系。所以,这样的全球运动对构建人类与自然可持续关系的总体绿色目标毫无意义,甚至会产生相反的效果:由于现存社会力量的分裂,给环境事业造成更多的反对力量。”即是说,不深入探究资本主义制度及其主要权力关系,生态正义就无从谈起。只有进行强有力的社会变革与斗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生态危机。“行动”和“物质实践”的概念,在福斯特这里就是指通过社会变革,建构理想的生态社会主义。
福斯特认为,具体的社会变革策略是革命,即主要由社会下层民众参与的`社会运动。生活在社会下层的人们之所以能够成为革命的阶级主体,是因为他们不仅饱受生态危机的困扰,而且深受各种社会不公正问题的折磨。因此,环境斗争的背后有更加复杂的问题。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方法在当前并没有过时,因此,在环境正义运动与生态正义理论的建构中,革命运动的担当者也即无产阶级的主体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的意义。显而易见,福斯特比那些主张仅仅依靠提高人的意识建构环境正义的环保主义者更进步。然而,遗憾的是,福斯特虽然指出了解决生态问题的革命主体的重要性,却没有进一步说明,这一新的革命主体应当采取何种革命策略,应当如何付诸行动。
四、结语
福斯特通过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修正、重构与改造,阐释了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自然观、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等生态学基本问题,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思考生态危机的解决办法,坚持通过具体的社会实践实现社会变革,并以此建构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正义理论,从根本上深化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生态危机的理论。福斯特拒绝像一些环保主义者和绿色运动主义者那样,仅仅在理论上主张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并从抽象的层面对生态危机进行抽象批判,而不能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反思解决问题的办法。他也拒绝将生态问题简化为一种基本的价值判断,而坚决主张生态问题绝不是孤立的,生态问题与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为应对生态危机,应该实实在在地行动起来,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组织,对其进行宣传,并提出未来生态学社会主义的基本走向。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与其他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者一样,福斯特也未能提出具体有效地推动绿色革命、实现社会变革的方案。他虽然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解为实践唯物主义,但是却未能真正理解“实践”一词在历史唯物主义中的地位。福斯特把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精髓定位在生态学层面,认为马克思关于劳动、关于人与自然的矛盾的理论都是基于生态学角度的,仅仅靠一些零散的斗争是不能真正实现绿色革命的。这表明,福斯特所提出的不过是一种非马克思主义的激进的、不确定的、外在性的斗争策略,一种远离社会现实的、具有浪漫主义倾向的乌托邦幻想。因为在马克思那里,人与自然的矛盾的实质是很清楚的:“只有资本才创造出资本阶级社会,并创造出社会成员对大自然和社会联系本身的普遍占有……只有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然才不过是人的对象,不过是有用物;它不再被认为是自为的力量;而对自然界的独立规律的理论认识本身不过表现为狡猾,其目的是使自然界(不管是作为消费品,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服从于人的需要。”人与自然的矛盾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这是马克思对于人与自然的矛盾的本质认识。还需要指出的是,福斯特眼中的人与自然的统一只是抽象的生态学领域的统一,而不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过程中的历史的统一。尽管福斯特批判了资本主义的异化的生产方式,但是,这种批判是经验现象层面的,是把涉及这种生产方式的各种经验层面的异化现象组合起来进行的思考,而不是从私有制的社会历史进程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的视角进入的,因而也就看不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身所具有的革命的、批判的意义。由于现实历史过程的思维方式的缺失,福斯特无法深入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实质。我们认为,生态危机的解决,生态正义的建构,仅仅依靠生态运动或仅仅通过政治议程、政治责任,是不能实现的。理论的不彻底性与实践的模糊性使得建构生态正义的设想只能停留在幻想层面上,也就是说,“不是把人与人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当成一种客观历史性的结果,而是当成一种主观建构性的产物,具体地说,不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理解无产阶级的产生,而是从建构共识或趋向一种合法性的角度来解释阶级或集团意识的出现。尽管我们的意图不是要因此而回归到从单纯的技术必然性的角度来解释阶级或集团意识的产生,但十分明显的是,上述这种思路显然割裂了文化与历史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走向了文化的单面线索”。虽然福斯特提出一种新的关于生态正义的建构路径,但是由于脱离社会现实,这一路径最终只能作为一种“新社会运动”难以落实,归于流产。它不是经典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科学社会主义运动。
篇2:法与正义论文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与正义论文。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
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 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值”,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清段玉裁著《说文解字注》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二者“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唐律疏议》)。
在西方国家的词汇中,除“law”同汉语中的“法律”相对应外,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法)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汇来表达,如拉丁文中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 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 俄文中的право和акоН,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jus, droit, право等词语不仅有“法”的语义,而且都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的内涵。
从以上诸述可以看出,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
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法学论文《法与正义论文》。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对古代、中世纪神学来说,正义首先是指符合神、上帝的意志。17~18世纪先进思想家、法学家,如荷兰的格老秀斯等人,也强调法的正义性,但他们往往将正义归结为抽象的自由、平等和人权。自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如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根据自由的一般法则,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的条件的总合”其大意为:法是为个人有可能享受最大限度自由所提供的条件。在进入20世纪后,西方法学中的'正义观又有所改变,正义内容以不限于自由和平等,而且更包含社会福利,正义要求个人自由、权利应服从社会利益。 我们认为单纯将法的本质归结于抽象的正义观念是一种唯心史观,正义总是在一定社会中各阶级、阶层或集团关于社会制度及由此确立的各方面关系是否公正、合理的观念和行为要求,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其主要内容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我国法学理论界通常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
1. 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里所讲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代表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根本利益的意志,并不是统治者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或各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
2. 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指生产方式,尤指同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因而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
篇3:考试诚信与社会正义
考试诚信与社会正义
对正义或公平的追求可以说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所谓公平,也就是相同的人获得相同的权利,不同的人获得不同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利.
作 者:张传有 ZHANG Chuan-you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哲学系 刊 名: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PKU CSSCI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年,卷(期): 32(5) 分类号:B82-059 关键词:篇4:环境正义与政策指针
环境正义与政策指针
环境正义与政策指针1.开头语
面对21世纪,地球村是忧郁的。一方面,未知的信息化社会给人们指示希望;另一方面,作为其基础的产业文明正在使其中的生命体染疾,其箭镞反向直指人自身,告其生命之终。21世纪希望、绝望参半。
绝望的21世纪,这不是危言耸听。人的欲忘驾着科技动力的翅膀,企高无止境,终将自落自毁 无可疑。越来越多的人们忧虑环境危机(Crisis of ennui remnant),人们有不同的原因疹断,解决之策也各异。
正确认识这种危机,并意欲正确解决的,不是政府而是市民,他们通过非政府机构(NGO),做着种种努力。分布于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团体以保护野生植物为关注的重点,这个工作对地球村来说十分重要,是十分有价值的。然而,如果仅停留于此,则易流于浪漫(romantic)的自然保全论(Carl talbot,“environmental justice,”encyclopedia of applied ethics (Son Diego,Calif.:Academic Press ,V.2,p.94)。此种局限往往看不清环境破坏对人类社会的灾害样态,看不清与社会问题相关联的环境问题,由此出发,解决环境问题的社会政策可能会流于表面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将环境问题看作社会问题的延长线,环境正义(environmental Justice)便产生了。
2.环境正义出台
环境问题危及生命,直接源头在产业社会。产业主义认为自然只是人应利用的资源,自然只是满足人的物质欲望的手段(instrument)。这种理念从根源上发端于支配主义世界观,这种世界孕胎于西方。西方发达的工业国对自然横蛮抢夺、压迫,以满足自已的利益要求,虽然他们构病自我,付出了代价。20世纪中期,在发达国家发生的环境灾难诉说着这一切。英国的伦敦烟尘事件,日本的水俣事件,原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件等是其例证。
得知诱发公害的源头在自身的产业,发达国家通过自我控制,将引起公害的设备引渡给第3世界国家。这种情况进行到一定程度,从20世纪后半期开始,第3世界国家也开始发生环境问题。美国多国公司尤尼卡巴特进出于印度的波帕尔,1984年由于有毒气体泄露,造成2.,800多人死亡,20多万人为后遗症煎熬的后果。1988年则发生了意大利有害垃圾偷贩入尼日利亚可可港的事件。作为环境发达国的德国,其工业垃圾输出量占据世界首位,大量的有害垃圾运往落后国家是不争的事实。80年代初发生的韩国温山怪疾事件也是由贩入日本的有害工业物造成的。
20世纪后半期,发达国家的有害工业设备向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输出,造成全球性的(global)环境危机。地球变暖,埃利诺等气候异变肆虐,臭氧层大面积破坏,酸 雨使大面积土地坏死,巴西、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地的热带林有相当数量遭破坏。而第三世界的市民处于难言的困苦中;破坏环境所得利益归发达国家市民,落后国家则负担全部灾害。利益与不利竟至如此不利不义。
随着南北国家间资源利用与利益分配不公正问题被认识,一国内的利益公正分配问题也被提上日程。种族歧视最甚的美国于80年代提出环境正义问题亦不足为怪(lbid,p.93)历史以来,黑人、印地安人、亚洲人、南美人等有色人种,在美国得不到与白人同等的地位。白人是获利者,相应地有色人种则承担着大部分辛劳。
问题是在环境问题上,美国的有色人种比起福田利益之少,相反承担着抛去福祉的祸患。在加利福尼亚,黑人与南美人生活在最肮脏,污染最重的洛杉矶南部地方。在洛杉矶,71%的黑人,50%的南美人,生活在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地方,而白人只占34%。这种情况全美国各地无别。在最严重的污染地域,城市共同体的基础逐渐崩溃。投资资源被迅速回收,住宅损伤迅速,废弃学校增加,慢性不稳定雇佣造成大面积贫困。另一侧则是各种疾病 各种医疗机构积贮 (R bullard,“environmental Racism and the environmental Justice Movement,”in C. Merchant (ed). sociology: key:concept in Critical theory (new Jersey Humanities press,1994,p.256)。
由于环境种族差别主义(environmental racism),只有白人得以生活在健康的物理环境中,有色人种只能在恶劣的环境中生活。黑奴解放以后,60年代明确地从法律上废除种族歧视,问题虽然有所改善,但仍在一如既往。唯于环境正义流动以来,最近美联都环境厅(EPA)从政府角度开始关心环境污染的破坏和保护有色人种不被工业吞食。然而其效尚微。有关开发的地域划定,设施计划,以及城市规则的各种委员会,大凡由白人决定,参与其间的人们从结构关系意义上一定是替白人说话的。
就在不久前,连美国的环境保护团体也未对环境正义问题有多少关注,他们的工作目标只是保护野生动物、开明的资源管理、减轻污染、控制污染等等。主流运动之所以循这样的方向发展,是因为运动的主导者是中上层白人,当然受到这些人的支持。现在则不同了,有色人种的草根民主形成大的影响,环境问题与社会正义的实现紧密联系起来。他们之中的一些人认为:“环境危机如若不与社会正义联系起来是不会得到有效解决的。”(Ibis,p.261)
将环境问题做为社会问题的引申来考虑有其道理。西方的支配主义世界观是其传统的主客二分法(subject-object dichotomy)与支配主义逻辑(logic of domination)的联姻产物。分主体与对象为二的二分态度衍生优劣价值的支配理念,有作为的优等的人侵夺劣等的动物与自然,引起当今时代的环境问题,而对自然的压迫是早已存在了的。上层阶级、白人、男人作为主体以所谓劣等的被统治阶级、有色人种、女人为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加以压迫,此即阶级、种族的对立之源。人与自然之间的环境问题,不过是人类社会内部阶级、种族、性之劣根上生出的蘖之一枝。
在这个意义上,布莱恩特(B.Bryant)认为“环境表现为能够维持持续共同体的文化规范及价值、规则、规定、行动、政策、决断等”。在这里,“文化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得到尊重和崇尚,是恪守分配正义的共同性。”(Bunian Bnyant,“Introduction,”in B.Bryant (ed) environ
;mental justice:Issues,Rollicks,and Rotations Washington,D.C,Island Miens,1995,p.6)。这里“批判了环境正义是讲环境问题能离开社会正义并以社会正义为先导的见解,相反认为阶级、种族、性是探究社会与经济关系问题的核心。”就是说“以阶级、种族、性为根据产生权力、机会的不平等,任何由这种差别促成的环境破坏和灾害,将不偏不党为系铃者解铃。”“环境正义与当今剥削、不平等及一些集团持有特权的生产机制、福祉关系相关联。”现在是对此挑战的时候了(C.talbot,“environmental justice,”p.93)
环境正义是解决环境问题在社会问题的延长线上找到的契合。环境正义是杠杆,尽可能控制不得已的开发,维持可持续的社会发展。这看似未脱离以往以人为中心的旧套子,也确有人有这种忧虑。但这是一种保守的思维方式,事实上不可将环境问题,例如野生动物植保护等问题孤立起来思考。环境问题是自然与社会通一的问题。
3.社会正义、环境正义及其政策
什么叫正义?通常什么事情得到公正(fair)的处理,谓之正义。其实与正义最为密切的表现是应当应分(desalt)(Tom L. Beauchamp,philosophical ethics knew York:McGraw-Hill, 1982,p221)。人们得到他所应然之待遇即被视为体现了社会正义。因此,将正义理解为分配意义上的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是对正义的具体理解。

严格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是指利益(benefits)与承担(burdens)的适合。下面考查几种作为当今主流的道德、社会正义理伦及与环境问题的关联,考查他们作为环境正义论的坚实程度及其相关政策情况。如温兹(P. Wenz)所指出:“环境问题很特殊,为全球所关注。所以可将分配正义论与环境问题联系起来,一体考虑他们的包容能力。”(peter S.Wenz environmental justice CA1bamy:state university oh New York press,1998. xii)
休姆(D.Hume)认为正义被提升是由于处于共同体中的人,其利他心受到限制,满足人的需要、欲求的手段即资源不足。在资源不足的前提下合理分配的制度产生出来,这个制度的公正性成了问题。
在道德理论方面,古典功利主义(utilitarian ism)将最大限度地给绝大多数人以幸福视为应然、义务。功利主义以有用性为根 ,以受其影响的所有人将快乐、幸福、善最大化,而不是将痛苦、不幸、恶为最大化为一般原理。功利主义认同符合原理的有用性,即社会的有用性而在这个过程中部分人将集中蒙受不幸、危害,即招来利益与承负不公正的正义论问题。
当今时代,以功利主义为底基的主流经济理论以潜在补偿基准(compensation criterion)来测定,某集团所得大于另一集团所失,则认定这种行为是有利的而加以接纳。当然,从理论上讲,得利集团可以对受害集团进行利害补偿。那么从环境定义角度看,在一个社会内从利害对比所生出的有用性(net utility),并且以此补偿适量的经济利益量是否可以成立?要说明此一问题,分析政策案例最能给定明白无误的指向。
在美国纽约的北部有个叫约克谢的村落,里面生活着3,850名村民。布芬宁贝里企业要在这里建一所无害地域垃圾站。当然这一代居民获得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有关财产损失补偿、公共保健(rustic health)损失补偿也可以是丰厚的。但最终约克谢有投票权的人中70%反对建垃圾站,居民对策委员会全体一致拒绝了企业的提案。居民们明白自己的后代受公共保健危害,自己的居住环境被破坏,这不是用金钱能补偿的(t.W. Hartley,“environmental justice:An environmental civil rights value Acceptable to all untold views,” cnuiconmental ethics 17 (1995),pp.283-84)。可见功利正义承认不公平的分配,认同环境非正义,以经济补偿支撑倾斜之理,这种经济学政策是失败的。功利正义及其相应政策潜在着诸多问题是不言而喻的。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则与功利主义不同,他们着眼于个人自由的前提,试图建立公正的社会制度。约翰・鲁克(John Locker)在《市民政府论》(Second Heavies oh Civil Gouenment)中试图论证神赐给人的自然在原初之时私有就是可能的,他认为人各自是心与身的主人,即人的劳动力归自己所有。人将自己的劳动支付给不属于任何人而属于劳动者自己的那部分自然,进而占有这部分自然。鲁克以此来论证财产私有的合理性。
诺基克(R. Nozick)接着鲁克的思想,并重视获得财产权的历史过程性。他提出:“首先,根据正义原理,得到财产的人获相应财产所有权。其次,在权力转移的意义上,根据正义论原理,从别的有财富权的人那里获得财产的,获得对那份财产的所有权。第三,任何人不从前述正义论原理出发,不能获得对任何财产的所有权。”(Robert Nozick Annette,state,and utopia new York:Basic Books,Inc,pulsates, 1974, p151)
诺基克以个人自由为最高道德准则,在他看来一个社会只有公正地自由活动获得财富,并自由转移才是体现正义的社会。国家的职责就是使个人的自由创造活动不受压抑。在他们看来社会主义和福利主义要求人人劳动,以求平等,这必然压抑个人自由,因而加以反对。自由主义持有正义过程论,他们主张国家尽可能少地干与个人自由,主张最小国家论。
自由主义至少不允许在社会效用性名誉下损害个人自由与财产权的政策,在这一点上它与功利主义分镳。他们认为任何个人或集团如果损害了别人的健康或财富,必须依据正义原理予以赔偿,并认为这是合理的解决。例如美国的尤尼恩・卡巴德在印度的保帕尔市,由于不注意发生事故,将有害化学气体排出于居民区近处,许多人因此丧命、染疾。自由主义则认为要求肇事企业赔偿所造成的个人生命、健康损失是正当的,当然这种解决不是以恢复原状,只是最底线的补偿而已。这样以后,相应政策就会引导企业和个人都将加入被害补偿保险。
与之相反,我们可
以听到另一方面的事例,就是自由主义的正义论在环境问题上的不合宜。美国中部的密苏里州有个泰姆茨比奇小镇,这里的居民们每在夏日饱受非封闭公路上的灰尘的侵扰。为了防尘,从70年代开始在公路、牧场涂上了废油。其后几年镇上发生了一系列事件:飞鸟隧地而死,猫狗突然死掉,牧场里的马猝死;居民们或染肺癌、肾癌、喉头癌,或得肝病,或有孕妇小产。查证其原因是在十年后的1982年。联邦调查局发现上述所涂废油是有害的,而在70年代当时,企业和科研人员尚不自知。
泰姆茨比奇的居民们生活于有害的环境中,他们的财产价值大打折扣。对此自由主义者们应主张以何种政策解决呢?大约要指控生产有害物质的企业,可是随着有害物被暴光,那些生产企业已濒临破产边缘。自由主义者会进一步出策将企业相关人员投入监狱,然而这些对蒙受灾难的居民们没有什么补益。
给自由主义者留下的唯一出路是给被害者以相应的补偿,然而或因加害者不明确,或因加害者没有补偿能力无法实现补偿,自由主义只能诉诸政府。但这也是自由主义者无法落实的。因为自由主义者主张最小国家,最小国家的有限财政去做此种补偿事,未必是公道的(P. Wenz,environmental justice,PP.66-67)。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类似的有害物不断产生出来,类似事件将不断发生。自由主义无法提出可以解决时蔽的政策,他们距环境正义尚有距离。
自由主义主张财产私有,尤其强调土地私有是财产私有的出发点。一旦自由主义与资本主义结亲,各经济主体在自己占有的土地上,如果有利可图,那块土地的环境的堕落一般是不可免的。印地安人认为,人将自己的劳动力投放于自然中,与其说自然的一部分归自己所有,不如说劳力投入所得自然生产物属我,而自然永远是全部本身。我们为什么不可以持有此种见解呢?(Andrew Mclanghlin,Regarding Nature Cadbur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3,p.24)
印地安人只将自然的产物归已,而将自然全体归大家,不归任何人,他们的生活理念是环境亲和。比较起来,反对自然私有的马克思主义比自由主义更具自然亲和意义,至少这种理念排斥为了个人利益而恶用自然。事实上,布尔什维克革命以后,前苏联在其初期采取了自然亲和政策。19,南乌拉尔被定为自然保护区。在那里除了科学研究所需,狩猎、垂钓被禁止,就是一个鸟卵也是不许乱动的。到1935年,莫斯科人口被限定为不超过500万,在其外廓设计了生态学的保护计划(Ibid.,p.49,53)。自然属人公有,依据中央计划经济的社会体制,如果实施生态亲和的政策,在自然保护方面会是十分有效的。然而这种计划及其实施未能持久,很快就夭折了。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在于社会主义首先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础的产业主义。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侈谈正义是徒劳的,但他并未否定正义本身。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确立了,消灭资本主义以后的社会分配的正义理念。这里有两种正义的理念:其一是在生产手段公有化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其二是到了发达的共产义阶段则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Z.I. Husami,“Maxi On Distlibntive Justice,”Philosophy and numeric allies 8(1978),pp.27-64,Replanted in b.Jessop (ed),Karl Marx's social and political hell thought Colton:Routed,1990,V.IV,P.432, 435)
如何看待环境问题上的适用性原理是十分犯难的事情,这个问题并不直接与分配问题相关,而是引向原理框架的定位。在这种情况下,谁需要?由什么内容来决定?问题可以是环境亲和的,也可以与此相反。但在这个需要是人的需要的情况下,在最低的生之需要的条件下,环境正义也符合生态(eco-justice)。然而人的需要不会限制在生之需要的底线,就连共产主义也是建立在压迫自然的产业主义基础之上的。
马克思认为自然为人所活用才具有价值,这分明是工具主义。正因为如此,共产主义革命以后所推行的环境保护政策只能半途夭折。在劳动投入原理通行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遵循需要原理,要想发展至高级阶段,先决条件是物质充分涌流。假定人与人的压迫消灭了,对自然的压迫依然存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家从自然界强夺利益,制造出污染和公害,社会主义则从自然获取利益, 而将污染的公害诉诸无语的自然界。马克思主义的根基在产业主义,很难实现自然亲和。
劳尔斯(J.Rawls)的社会主义论定位于自由与平等的统一并立上。他虽同诺基克同样认为功利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问题在于分配定格化,但对诺基克所谓自由主义的公正也大不以为然。他所青睐的是过程与结果皆取向正义的原初主义立场(oliginalnosution),即社会契约。在他看来只要认为对自己有利,别人也有如此想法,则分配原理之公正合议是可能的。
合议的大要可分两种情况,其一是关注于权力与自由、机会与权限、投入与所得等价值极大化问题。 其二是将最恶的情况压低至极。在争取最大化价值成为未知的情况下,选择后者即,恶最小化之最大值(mainline)。
利益与损失之合为零的情况下,原初立场上的人们就会争取平等的一份额之分配构想。但是鲁尔兹认为上述之合不是零而是逞逐渐上升的趋势,体认合理性的社会成员或许获得比应然值更多的价值,亦或获得少于应然值的价值,但他们仍会认同这种社会制度。他们也当然想到,绝对平均带给社会的是活力减少,最终全社会所得锐减,自己的损失亦在其中。但在其本权力方面,与财贷不同,任何损失都意味着为他人所侵夺,必须加以捍已。这样,鲁尔兹的正义论包含两个方面意思:其一,每个人都有与他人相类似的独立于他人的、广泛自由的平等权力;其二,社会不平等必须满足下面两个条件:a.对较少得惠者是最大利益;b.对一切人,职责、职位是均等的,公平的。
鲁尔兹的社会正义论比起自由主义更合环境正义原理,为泰姆茨比奇事件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方法。由于在路上涂洒废油造成对居民的损害,但或因施害主体不明,或因施害者无力补偿损害,则可施行国家补偿的近似法。施害受害都是在未知条件下、发生的,施害者可以寻找一切可能躲避法律责任(P.Wenz Environmental Justice,P.244)用社会补偿的办法,可以补救无辜受害者的损失。
勒布克内尔事件也与此相类似。某产业者开挖连通五大湖的运河,因经济状况突变,于19中断挖掘,到1940年,胡克卡密克尔化学公司买断这一地域。化学公司将废弃化学物品填入
沟内,上面封上土,后来在这里建了学校。1970年初开始,这个地方多发肝病、心脏病、孕妇流产。美国联邦环境厅经过调查结果断定,多病为地下化学废 物所致,并于1978年该地域被宣布为环境灾难区。对居民迁移所造成的损失,由于责任主体不请,美国第一次于1980年制定了“休配尔芬德”(Superfund)法(说法正式名称为“The Somrl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plens,Compensation,and Liability Act oh 1980。”)用超越一般性损失补偿的基金,由国家出面做了低限解决。鲁尔兹的理论是历史地对休配尔芬德法的制定起了作用,虽不得确证,但从逻辑上证明该法的合理性是不言而喻的。由此可见,鲁尔兹的社会正义论比起别的理论更合环境正义。
鲁尔兹的理论亦有限局性,他构想的单一社会中生活的人之正义原则,合于一国范围而不合于国际范围,在南北环境非正义问题上,暴露其局限性,在当代与后代间环境破坏与受害问题上,其理论也显出无能为力,对非人的动物等的关怀也成为不可能。
温兹 (P.Weny)不管鲁尔兹同意与否,对其理论给予了发展,使其理论具有尽可能大的普适性。他假设了电影斯塔特雷克宇宙飞船的船员们飞离地球,飞至与地球相似的另一星球,在那里定居的情况。船员们因光的作用,分解为各要素,而后重新组合。在未知的条件下,这此船员大部分重组为贫困者、未来一代,佛教轮回中的动物。他借此透视正义之意义。这样,在相对厚度的未知冥冥中,国际环境正义,乃至对动物的关怀、尊重都成了可能 (P. Wenz,Environmental Justice,pp.247-49)。这样未知条件的契约成了正义的源头。
这样一来,局限依然如故,温兹也清楚这一点。其一是鲁尔兹的理论以为尽可能多是优越的,进而陷入主张消费最大化的误区,这是与环境亲和理论相悖的(Ibid.,PP.246-47)。其二是无法关注动物、植物、江、山、湖等的生态,不存在对动物的不公正,对植物、自然界无论怎么施为都不存在不正义的问题,这是决定性的局限(Ibid.,P.250)。
4.结语
正义随着思想史进程确定其公正性,进而引导内部成员得到应份的待遇。正义与环境相联系有与以往不同的丰富内容。开发环境所得到利益集中偏落于一些集团的囊橐,另一些集团则要承担相应的灾害。这里的利益集团主要是发达国家、白人种、统治阶级、富裕层、男性、成人、当代人、人;相反被害集团主要是落后国家、有色人种、被统治阶级、贫民层、女性、儿童、后代、人以外的自然动植物。环境问题特点在于其自身循环,使所有在其中的存在蒙受灾害,从长远的观点看,没有幸免者,环境问题须从长线上看,必须保护野生自然,保护野生动植物。另一方面,眼下蒙受环境破坏的损害问题,制止非必须开发,这些问题也是当务之急,这些虽不是环境问题的全部,但又是非常主要的组成部分。
与以往的社会正义与道德相联系,可以有多种关于环境的理解。古典功利主义及其社会政策强调社会有用性,主张全社会共同富裕,但会扼杀集团内特定的人或集团的权利。与此相反,自由主义将个人自由与生命、财产权放在首位,但是一遇环境问题,则因被害者不明确,或明确了被害者而无补偿能力而无可对策。最小国家理念与解决这类环境问题的实际需要是冲突的,这种国家无法获得足够的资财以付出补偿。
马克思主义反对为私利分割自然,比起自由主义能有效地保全自然。但是,如现行社会主义所见到的,由于施行产业主义自然意识形态,在千人一面的社会过程中,必然破坏自然。社会压迫消灭了,对自然的压迫一仍旧惯。
鲁尔兹的社会正义论提供了许多环境正义的具体设想,一方面坚持自由主义原则,一方面试图对自由主义的问题有所解决。具有代表性的主张是施害责任不清或清楚了施害者为谁,但其无力补偿受害者,则国家组织社会力量哪怕是在最低限度上解决补偿等问题。而如果按温兹的主张,加厚未知层,在许多情况下可以施用更有效的社会政策。这样,南北问题、当代与未来问题乃至人与动物问题的解决不是不可能的。
鲁尔兹的环境正义论具有制定阻断不公正的受损制度,推行具有补偿蒙受灾害内涵的政策。但是他提倡促进消费,与主张保护自然的大道理,似难步调一致。他也未提出保护植物、动植物种和保护生态的具体措施。当然这些局限仍是正义论一般具有的局限。传统上,正义论保护个人的权力,保护个人所应得,从方法论上属于个体主义,从终极意义上与保护种、保护生态平衡是相龃龉的。因此,在当前发展包括保护种、保护生态的全体主义生态正义论,恐成为必要。这样就可以走出以人为中心的消极生态保护眼界,走向脱出以人为中心的积极生态一途,就不难较有效地解决环境和生态危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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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环境正义与政策指针
环境正义与政策指针
1.开头语面对21世纪,地球村是忧郁的。一方面,未知的信息化社会给人们指示希望;另一方面,作为其基础的产业文明正在使其中的生命体染疾,其箭镞反向直指人自身,告其生命之终。21世纪希望、绝望参半。
绝望的21世纪,这不是危言耸听。人的欲忘驾着科技动力的翅膀,企高无止境,终将自落自毁 无可疑。越来越多的人们忧虑环境危机(Crisis of ennui remnant),人们有不同的原因疹断,解决之策也各异。
正确认识这种危机,并意欲正确解决的,不是政府而是市民,他们通过非政府机构(NGO),做着种种努力。分布于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团体以保护野生植物为关注的重点,这个工作对地球村来说十分重要,是十分有价值的。然而,如果仅停留于此,则易流于浪漫(romantic)的自然保全论(Carl talbot,“environmental justice,”encyclopedia of applied ethics (Son Diego,Calif.:Academic Press 1998,V.2,p.94)。此种局限往往看不清环境破坏对人类社会的灾害样态,看不清与社会问题相关联的环境问题,由此出发,解决环境问题的社会政策可能会流于表面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将环境问题看作社会问题的延长线,环境正义(environmental Justice)便产生了。
2.环境正义出台
环境问题危及生命,直接源头在产业社会。产业主义认为自然只是人应利用的资源,自然只是满足人的物质欲望的手段(instrument)。这种理念从根源上发端于支配主义世界观,这种世界孕胎于西方。西方发达的工业国对自然横蛮抢夺、压迫,以满足自已的利益要求,虽然他们构病自我,付出了代价。20世纪中期,在发达国家发生的环境灾难诉说着这一切。英国的伦敦烟尘事件,日本的水俣事件,原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件等是其例证。
得知诱发公害的源头在自身的产业,发达国家通过自我控制,将引起公害的设备引渡给第3世界国家。这种情况进行到一定程度,从20世纪后半期开始,第3世界国家也开始发生环境问题。美国多国公司尤尼卡巴特进出于印度的波帕尔,1984年由于有毒气体泄露,造成2.,800多人死亡,20多万人为后遗症煎熬的后果。1988年则发生了意大利有害垃圾偷贩入尼日利亚可可港的事件。作为环境发达国的德国,其工业垃圾输出量占据世界首位,大量的有害垃圾运往落后国家是不争的事实。80年代初发生的韩国温山怪疾事件也是由贩入日本的有害工业物造成的。
20世纪后半期,发达国家的有害工业设备向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输出,造成全球性的(global)环境危机。地球变暖,埃利诺等气候异变肆虐,臭氧层大面积破坏,酸 雨使大面积土地坏死,巴西、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地的热带林有相当数量遭破坏。而第三世界的市民处于难言的困苦中;破坏环境所得利益归发达国家市民,落后国家则负担全部灾害。利益与不利竟至如此不利不义。
随着南北国家间资源利用与利益分配不公正问题被认识,一国内的利益公正分配问题也被提上日程。种族歧视最甚的美国于80年代提出环境正义问题亦不足为怪(lbid,p.93)历史以来,黑人、印地安人、亚洲人、南美人等有色人种,在美国得不到与白人同等的地位。白人是获利者,相应地有色人种则承担着大部分辛劳。
问题是在环境问题上,美国的有色人种比起福田利益之少,相反承担着抛去福祉的祸患。在加利福尼亚,黑人与南美人生活在最肮脏,污染最重的洛杉矶南部地方。在洛杉矶,71%的黑人,50%的南美人,生活在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地方,而白人只占34%。这种情况全美国各地无别。在最严重的污染地域,城市共同体的基础逐渐崩溃。投资资源被迅速回收,住宅损伤迅速,废弃学校增加,慢性不稳定雇佣造成大面积贫困。另一侧则是各种疾病 各种医疗机构积贮 (R bullard,“environmental Racism and the environmental Justice Movement,”in C. Merchant (ed). sociology: key:concept in Critical theory (new Jersey Humanities press,1994,p.256)。
由于环境种族差别主义(environmental racism),只有白人得以生活在
[1] [2] [3] [4]
篇6:政治哲学社会正义问题论文
政治哲学有关社会正义问题论文
一、社会正义的基本含义
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滥觞于道德观念,但是正义的观念及其判断始终是指向社会的,既指向这个社会的制度,亦指向组成这个社会的人民。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正义的问题却一直被看作是道德的问题,因此正义的判断被归为道德的判断并与之混合在一起得到处理。将正义与其他道德判断区分而使之具有独立的意义,这种意义就是政治的意义,正义判断所指向的社会和国家的行为和制度属于政治领域。
当我们说正义判断指向社会的行为和制度以及人民的行为时,其关注的乃是决定社会利益分配的规范以及依此而发生的行为。现代社会普遍接受和遵循的规范关涉如下一个基本问题,即哪些社会利益是应当平等地分配的?自由民主的社会之所以会被多数人称为正义的,正是因为它们使这类规范的部分付之实现,而自由和民主社会之所以仍被人们看作不是完全正义的,或者仍然是不完善的,正是因为在哪些社会利益是应当平等地分配这一点上面存在着巨大的理论的和实践的冲突。
正义就基本利益的分配而论,至少关涉两个层面的事情:第一,权利和资格,第二,实质的利益。在现代政治哲学的争论中,虽然关于基本权利和自由权、或者获得其他社会利益的资格的'平等分配依然是一个争议颇多的话题,但是巨大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实质的利益的分配上面。正义规范的普遍性之所以有其现实的可能性,乃是因为一旦它被承认为构成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那么它对其他制度就会具有强制性的影响,从理论上来说,它必须将自身的普遍性贯彻到受这个基本结构制约的所有其他制度中去。
二、社会正义与再分配
实质利益的分配对于正义的原则来说却是必不可少的。关于这一点,人们甚至可以简单地从社会-历史的事实说起,对特定情况下的特定群体的实物的或其他类似东西的分配向来是体现社会正义的应急的或特殊的措施,比如社会救济和公共工程就是最为常见的现象。在今天即使在自由民主社会之中,由于权利和自由权的平等享有并不承带其价值的平等,相反倒是承带其价值的不平等。权利和自由权与其价值分离的可能性除了个人的意愿和努力之外,来自于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教育程度、文化背景等方面的不平等。实质利益的不平等享有是人类社会的自然状况,而在这种状态之下,原也是无所谓权利和自由权的分配的,因此,平等地分配这些利益乃是人类自觉的社会改造的目标。自由至上主义对这种状况持一种简单化的观点,把社会的不平等看作权利和自由权的结果。
实质利益的分配看来是必不可少的,不仅对于受惠者是如此,对于施惠者也是如此。从直觉上来说,当一个社会之中存在着相当数量根本无法实现自己权利和自由权价值的人时,那些平等的权利和自由权在实际上就成了某种特权,即使对于自由至上主义来说,这种现象也是不可接受的。因此,在任何一个社会之中,因为存在着社会合作,再分配就是必然的,如果拒绝某种程度和形式的再分配,即使超弱意义的国家也无法建立起来。再分配就意谓实质利益的分配,而非单纯的权利和资格的确认。仅仅就生命权而言,实质利益的分配就是必不可少的。现在就关涉到第二个问题,即何种实质利益的分配是必要的?这个问题比第一个问题牵涉到更为复杂和具体的关系,因为在这里讨论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哲学的分析,而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关涉经济的因素,同时关涉政治、法律和文化等因素。比如,生命权(生命权是否改为生存权?)所涉及的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就牵涉到保障的程度,比如何种生活水平是一种最低限度必要的水平,这既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也取决于主流文化对必需生活条件的观念,而这在不同的社会里有其极大的差别。
所以在正义原则之中,实质利益与权利和资格的分配就有巨大的区别,权利和资格的分配是可以一次性完成的,并且永远保持其有效性,而实质利益分配无法一次完成而保持永久的有效性。实质利益的分配应当针对人类的特定境况,而不应当针对特定的群体。这是保持正义原则普遍性的重要条件,实质利益的分配一旦针对特定的人类群体,那么正义原则就无法维持其普遍性,而成为个例处理方案,在这种情况之下,正义原则就不可能用以建设社会的基本结构。
三、社会正义与历史不正义
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均衡以及人类群体之间的冲突的结果使当代的正义理论和实践面临一种超出以正义原则建设社会基本结构之外的难题:如何措置历史不正义及其后果。
以权利和自由权为核心的正义原则始终是面向未来的,并且假定个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因此在面对群体以及家庭一类的问题时,自由主义都显得力不从心;而历史不正义虽然也出现在个人身上,但更多的或主要是发生在群体上面,由群体而累及家庭和个人。像美国的印地安人,他们并不是因为个人的原因而遭受屠杀,而是因为群体,即因为他们是这块土地的本来主人,并且与欧洲移民是有着巨大差别的不同族类而遭受几近灭绝的屠杀的,侥幸生存下来的少数也受到强制的、半强制的或潜移默化的同化。当他们最终在美国获得政治上平等的权利和自由权时,他们作为一个强大民族独立发展而进步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了。在这种情况之下,他们或者生活在保留地里,虽然受到特殊的照顾,但看来除了简单地保持他们原有的生活方式之外,难有其他发展的可能性;或者他们作为个人融入美国主流文化之中,从而完全失去自己的民族和文化的特征,就像美国的黑人一样,但却为个人生涯的成功开辟了较大的可能性。黑人在法律上的完全平等这一点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才被美国人意识到的,并且经过大规模的民权运动才得以实现的。民权运动催生的美国的民权法虽然保证了黑人的同等权利,但是,历史不正义却使作为一个种族的黑人无论在政治、经济方面,还是在文化、教育乃至心理方面都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他们作为一个族类无法与白人进行平等的竞争。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的一点是,今天任何可能的正义原则及其制度都是以历史不正义为背景的,尤其当这些历史不正义并非发生于遥远的过去,而是在这些正义原则制定的当时,而其影响至今仍在发挥作用,那么正义原则及其制度就始终会遭到历史不正义及其后果的挑战,而这种挑战在受历史不正义之累的族群力量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淘空正义原则及其制度的基础。
篇7:环境伦理学的正义向度的论文
环境伦理学的正义向度的论文
作为一种理论思潮,环境伦理学的历史并不悠久,这或许会显得其历史积淀不深厚,但是环境伦理学在有限的历史空间中仍然留下了清晰的理论脉络,通过梳理这种脉络,我们能够更深刻地认识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和实践蕴涵
一、环境伦理学的“正义”转向
理论界一般把20世纪50年代以前看成是环境伦理学的萌芽时期这主要是指,虽然有一些思想家开始在伦理学的语境下来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是在物质主义和功利主义风头正劲、生态危机还没有充分显示的时代背景下,他们的思想的社会影响力在当时并不大,这无论对亨利梭罗、约翰。缪尔,还是阿尔贝特。史怀泽、奥尔多。利奥波德来说情形大致都是如此?如作为美国环境伦理学奠基人的奥尔多。利奥波德在20世纪40年代就呼吁人们要树立一种与自然保持平等和谐的新道德观,但是他并没有得到多少迎合之声,他的《沙乡年鉴》一书虽然在1949年就己经出版,但是“这本书在图书馆和学者的书架上静静地躺了近。
20世纪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西方环境保护主义运动开始进入了一段“激情燃烧的岁月”,环境保护逐步发展成了声势浩大的群众性运动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始于对生态灾害和各种公害事故的关注,当然这种关注是需要引导和启示的,对西方社会的民众来说,1962年出版的由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撰写的《寂静的春天》一书
在西方环境保护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许多民众就是因为读了这本书而变成了环境保护主义者这一阶段所发生的许多事件都会永载于人类环境保护史册之中,如确定了“地球日”,召开了世界性的环境保护大会,许多著名的环境保护NGO组织纷纷成立了等等这一时期环境保护的主题是“遏制”,即遏制人口的増长、遏制污染的蔓延、遏制工业社会中各种破坏环境的生产行为和生活方式等等这一时期也是环境伦理学的快速发展分化时期,由于有了合宜的社会环境,环境伦理学开始在学术论坛上占有了一席之地,也形成了基于不同理论基础和价值追求的理论流派,动物解放论、动物权利论、生命平等论、自然价值论、深生态学等等都开始争相确立自己的理论疆域虽然这些理论流派各自所阐述的观点有所差别,但其理论旨趣还是有相同之处的:都注重从某个理论前提出发建构起较为严密的理论体系,都主张扩展传统的伦理学理论界阈,都强调抛弃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等等。这一时期的环境伦理学更多关注的是理论上的建构,扩大自己的理论影响力,表现出了强烈批判和颠覆传统价值观的激进色彩。
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变化也带动了环境伦理学的转向,这种转向就是“环境正义”主题的凸现,它表明了环境伦理学的品格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首先,它表明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并不是抽象的孤立的,它与各种社会问题都是密切相关的,如果说排斥人与自然关系的人际伦理学是狭隘的,那么无视人的社会关系、生存境遇和文化传统来探讨人与自然的和谐的环境伦理学则更失之于虚妄因为伦理学是理论的,更是实践的,仅仅满足于理论上的自圆其说的道德理论充其量只是形式的而非实质的伦理学。人与自然的关系总是非常具体,离开了人的现实生活来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只能陷入一种理论上的抽象其次,“环境正义”的凸现表明在环境问题上的各种理论争辩实质上都是各种利益关系的纠缠和冲突再次,“环境正义”问题的提出虽然使得环境伦理学减少了一些浪漫的激情,但是与现实生活的距离却拉近了,实践性的指向増强了,即増添了一些笃实凝重的色彩
二、“环境正义”的三个口号
“环境正义”问题的凸现体现了人们对现实环境权益的关切,而这种关切也就是如何分享环境利益和分担环境责任的问题由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
较早遭遇到生态危机的困扰,所以他们也较早地遭遇了“环境正义”问题的纠缠,而这种纠缠主要涉及的是“在资源逐渐匮乏,环境破坏越来越严重的今天,少数民族与弱势团体的土地资源被侵占,以及他们被迫承受主流社会的各种废弃物毒害之问题,基于此,在实质上,环境正义主张少数民族及弱势团体有免于遭受环境迫害的自由,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资源的永续利用以提升人民的生活素质,以及每个人每个社会群体对干净的土地?空气、水和其他自然环境有平等享用权的权利”
西方“环境正义”运动首先是从美国发起的,而美国的环境保护运动一开始就带有明显的白人中产阶级的利益倾向,“NIMBY”实际上就表达的是美国白人居民对环境保护运动的期望,他们希望环境保护能够充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一一使他们能够远离环境污染和各种环境公害,能够有机会亲近自然,满足自己的审美情趣等等,反对把垃圾焚烧炉和各种有害的工业企业建立在白人社区美国白人的这种利益需要的确通过环境立法和其他途径得到了实现,大部分的垃圾填埋场和焚烧炉、放射物堆放仓库以及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都建在黑人和有色人种的社区中或相毗邻的区域里正是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以黑人、有色人种和社会低收入者为主体的“环境正义”运动开始登上了历史舞台,“NIABY’这一口号就表达了他们的期望:与社会所有人平等地享受环境权益,公平地分担环境责任。
然而,环境问题毕竟不是一个国家内部和某个区域的问题,仅仅以协调国家内部利益关系为价值指向的“环境正义”必然是残缺的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迫于国内的压力,开始寻找向国外转嫁生态危机的渠道“在全球每年生产的40亿吨有毒垃圾中,有90%都是由工业发达国家生产的,而每年大约有3亿吨有毒废物都是通过跨越国境的方式从发达国家流入发展中国家”[4]“第三世界的环境在发达国家输出污染和本国经济贫困化两个因素的作用下迅速退化”[5]这种状况不仅引起了西方发达国家中的一些环保组织和人士的高度关注,而且也引起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警觉,“NOPE’就反映了这种情绪,表达了对“环境正义”的新的看法从上所述不难看出,“环境正义”运动的发展轨迹基本上从这样几个方面规定了“环境正义”的理论向度:第一,国内环境正义,同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社会阶层和不同区域间在环境权益和责任分配、安排上的.公正性;第二,国际环境正义,不同国家之间,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环境权益和环境责任上的公平问题;第三,全球环境正义,如果把地球看成是整个人类和所有物种的共同栖息地,那么“环境正义”还理应包括人类和其他物种、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环境利益公平问题
“环境正义”问题的凸现在实践和理论方面都给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问题,从实践方面来看,如果环境伦理学要真正回到现实生活世界,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解发挥实际的作用,就不能停留在抽象地谈论人与自然关系的层面,而必须善于分析造成生态危机的社会根源并做出有针对性的价值引导;从理论方面来看,环境伦理学必须提出自己的“环境正义”理论,因为现有的诸多正义理论模型,无论是自由主义的正义观,抑或是社群主义的正义论,都不足以现成照搬来应对环境不正义的问题所以说,“环境正义”问题的凸现也为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要求或契机
三、我国的“环境正义”问题与环境伦理学的发展
“环境正义”运动是在西方社会开始出现的,那么我国是否也受到了“环境正义”问题的困扰?
毫无疑问,我国在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环境正义”问题,这可以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来体现从国际方面来看,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受到了生态殖民主义的侵害,有毒垃圾和有害工业企业也想方设法寻找各种途径在我国“安家落户”。2月25日,美国两个环保组织一一“巴塞尔行动网络”(BAN)和“硅谷防止有害物质联盟”(SVTC)发表了他们联合撰写的长篇报告:《输出危害:流向亚洲的高科技垃圾》,披露了美国正在向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亚洲国家转移高科技垃圾,这种转嫁生态危机的做法在当地造成了难以逆转的生态灾难报告中描述了我国沿海一些乡镇企业正是通过冶炼和回收“洋垃圾”来作为生财之道的。这表明,我国的生态安全和生态利益己经受到了严重威胁,积极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生态权益是我们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
从国内看,“环境正义”的问题也通过多个层面表现出来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城乡不公平。“中国环境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而中国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城市的环境改善是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的,通过截污,城市水质改善了,农村水质却恶化了;通过转二产促三产,城市空气质量改善了,近郊污染加重了;通过简单填埋生活垃圾,城区面貌改善了,城乡接合部的垃圾二次污染加重了。农村在为城市装满'米袋子’、'菜篮子’的同时,出现了地力衰竭?生态退化和农业环境污染”其次,区域不公平。
“几十年来,中国资源富集的不发达地区源源不断地将资源输往发达地区,如今积累了发展力量的发达地区却没有给予不发达地区足够的补偿……我们对西部地区不断提出限制发展、保护环境的要求,而保护的成果却主要被发达地区无偿享用。近年来的南水北调?森林禁伐?西部地区退耕还林,最直接的受益者是发达地区环保上的区域不公平是明显的,'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没有得到落实”再次,阶层不公平“从环境上看,富裕人群的人均资源消耗量大、人均排放的污染物多,贫困人群往往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直接受害者富裕人群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享受医疗保健,以补偿环境污染给生活质量带来的损害;贫困人群却没有能力选择生活环境,更无力应对因污染而带来的健康损害”[6]这就充分说明,我国生态问题的解决也需要以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为前提。
既然,“环境正义”也是我们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构成了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关键,那么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研究是否自觉地把这些问题纳入到了自己的视野中了?
我国的环境伦理学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后才有了较快的发展相对于国外的情形,我国的环境伦理学还只能算是一株稚嫩的幼芽。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带有明显的“外部输入”痕迹,也就是说我们是通过翻译介绍国外的环境伦理学论著来催动国内的环境伦理学研究的,直到今天对国外环境伦理思潮和基本理论的辨析仍然是我国环境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这种状况能够使得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研究及时跟踪国际研究动态,但若长期着眼于此,忽视对我国现实生态问题的关注,也会导致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缺少自己的话语和理论立足点,难以找到介入现实生活的路径。
目前中国最现实的国情就是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当今单边主义肆虐的国际大环境下,加快发展是当务之急在环境问题上,承担全球性的责任和义务是必要的,而解决自己所面临的具体问题更是十分重要的。实际上,今天所有的全球性问题都要通过民族化或区域化的转化才能够得到落实。西方环境伦理思潮固然反映了人类对环境问题的一些基本认识,但是它有其自身的文化背景和现实基础,也有其作用于现实生活的心理背景,所以西方环境伦理思潮对于中国社会的适应性也就必然面临着文化移植过程中的常态问题
所以,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发展在走过了早期的模仿、移植的阶段后,必须走出自己的道路,而这在很大的程度上依赖于对自己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挖掘,依赖于对我国现实存在的生态问题的自我关注,其中当然也包括对我国“环境正义”问题的自我关注只有这样,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发展才能既具有宽广的理论视野,又具有民众基础和实践途径。
篇8:和谐社会与经济正义
和谐社会与经济正义
如何构建和谐社会已现实地成为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一环.论文立足经济哲学的视阈,解读了“和谐社会”和“经济正义”的本质内涵,并揭示了两者的内在关联,阐述了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经济正义的价值支援和实践自觉.
作 者:毛勒堂 MAO Letang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34 刊 名: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PKU CSSCI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34(2) 分类号:B27 关键词:和谐社会 经济正义 经济哲学视阈篇9:环境正义理念与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正义理念与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正义理念,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凸现了人类环境伦理观的根本性转变.一方面,人类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重新定位,另一方面,彰显了国内环境公正、国际环境公正与代际环境公正的基本理念,标志着世界环境保护运动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美国环境正义理念进一步影响世界各国国内环境法律与政策,并且在一些国际环境框架公约中得到明显体现.在我国改革开放如火如荼,经济飞速发展之时,环境正义理念对于建设生态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 者:申峻屹 SHEN Jun-yi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海淀区,100088 刊 名:贵州师范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UIZHOU EDUCATIONAL INSTITUTE 年,卷(期): 25(11) 分类号:X171 关键词:环境正义 非人类中心主义 天人合一 生态文明 环境和谐社会篇10:现代国际法利益与正义分析论文
关于现代国际法利益与正义分析论文
摘要:
在信息爆炸、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今,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不可避免。为维护国家间合作交流的有序进行,各种国际条约和协议也在推陈出新以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在如此背景之下,各国对国际法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对国际法的要求也不再仅仅局限于利益分配的层面,而是进一步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寻求国际法上的公平与正义。本文便从国际法的起源“国家利益”、现代国际法对正义的追求以及国际法目前存在的争议等方面探讨了国际法未来的演进趋势,以求对我国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些许参考。
关键词:
“国家利益”;“正义”;零和博弈
国际法最初是为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诞生,而在其诞生的原点几乎可以说是赤裸裸的利益分配,在现代国际法发展过程中,使用“国家利益”这一带有国民集体属性的词汇作为起点,来追本溯源可能更为适当。
一、国际法起源的伊始——“国家利益”
作为国际法中最重要的主体——国家,其最基本的三大要素是居民、领土和政府,如何使这三者统一而形成国家,最重要的莫过于国家利益这一纽带。一国遵循国际法的初衷必然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起源的肇始,条约便是因为国家间利益的博弈而诞生。特别是在西方零和博弈的思维中,一方的获利必然造成对方的受损。条约建立于国家利益之上的特征尤为明显。以往的国际法所做最多的就是从众多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中抽象概括出一般化通用的规则或原则,以便于条约的当事人——国家或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上的主体能够更好地制定和履行条约。查尔斯比尔德曾说:“随着国家体系的出现,公众对政治控制的影响的增加,以及经济关系的巨大发展,国家利益这个新提法的界限逐渐被确定下来。”随着封建王朝的覆灭,以往代表着封建君主利益逐渐演变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利益。其中蕴含着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想,也有西方启蒙运动的理性,随着共产主义的提出,共产主义的精神也渗透其中。由此看出“国家利益”既有界限也有演进,并非一成不变。各个国家的国家利益可能不同,但并不意味着没有相同的部分。美国前总统伍德罗威尔逊曾有这样的观点“每个国家在维护和平这一点上都是有着共同利益的,因此任何企图破坏和平的国家都是非理性和不道德的”。据此他主张在“和平”这一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国际交往。但“和平”这种共同利益显然太过空泛,或者说这种利益粘性不强,这可能也是导致其“国联计划”破产的原因之一。总而言之,国家利益应当是具有一定利益粘性,以整体国民利益为出发点的利益集合。对于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起源,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当以《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为起点,虽然这部条约也是建立在国家利益纷争的基础之上,但其正式以实体文本形式确立了现代国际法意义上的规则体系,开创了以自主、和解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为现代国际法奠定了规则基础。虽然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条约多是作为战争中战胜国对战败国利益瓜分的固定形式(表面以条约这种看似“合法”的形式,实质上是为了固定战胜国的`胜利果实、甚至为一些不义之战披上“合法”的外衣),但也正是这种对“固定”、“稳定”的追求,反过来束缚了一些国际法主体的肆意妄为。或迫于舆论和国际压力,同时也是由于现代社会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让起源于“利益”的国际法日趋向“正义”靠拢。
二、现代国际法中对正义的追求
如何看待国际法中的正义,正义同自由一样,是任何一个文明社会所应当追求和维护的,但是如果不具体到确切的时空环境之中,不置于真实的事件条件之下,正义便会显得空洞而泛化。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围绕着什么是“正义”叙述了很多,同时他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是功德与正义的标志。法律需要正义去支撑,离开了正义,法律就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法律是正义的具体体现,目的就是要促进正义得到落实。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大门类,理应为实现正义服务。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上的正义便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这种观点虽然为正义划出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范围,但是仍然停留在宏观角度,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全人类的利益”仍然是相当泛化的概念,甚至很有可能被理解成多数人的利益,从而造成“多数人的暴政”。但值得关注的是,正义和利益并非完全对立,获取利益并不代表着非正义,正义也绝不是不能获得应有的利益。国家在正义的前提下维护或取得应有的利益是值得赞赏和推崇的。而国际法的作用和价值便是在这样的路径中得以体现。
(一)国际条约之于国际法国际条约
作为国际法最主要最重要的渊源,甚至几乎可以说国际法就是在众多国际条约上的抽象概括。在最狭义的理解中,甚至可以把国际法看作是”国际条约法”。然而在现实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条约法”。现代国际法中的条约或协定应当基于国与国之间的平等关系而达成,所以国际条约或协定近乎就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抛开违背现代国际法精神的不平等条约)。如果把每一个国际法上的主体近似地看作民法上的个人,国际法中众多的条约就更像是一份份私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在这种角度下,条约的自主性自发性尤为凸显。而这种自发性自主性必然导致极大的不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违背法律稳定而权威的要求。
(二)国际法的自主性和自发性
自发性和自主性一方面是国际法的局限,但从另一方面,这未尝不是国际法的闪光点。条约的达成未经一国认可不产生效力,这就为小国弱国建立了一道天然的屏障,防止一些霸权主义的国家利用国际法法律的外衣,将本国意志强加于他国。有部分学者争论,这是否是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延伸?其实,在西方法学发展进程中,的确是以民法为基础而构建法律体系,作为西方“万法之母”的民法中的许多原则理论,不止在国际法中有所体现,在其他诸如经济法、商法中被借鉴的例子更是不胜枚举。这种基于“意思自治”衍生而出的国际法的自主自发性,很好地诠释了国际法主体,特别是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正是基于这种平等,国际法中的正义才能得以实现。
三、国际法的争议
立足于现实主义之上,过去的国际法更像一种路径,以“合法”形式在窃取他国利益的基础上实现本国的目的,这种工具主义的思想促使相当一部分学者并不认同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价值。他们并不认同国际法上的正义之说,批判主义者甚至更极端地指责,国际法不过是假借法律的“正义”之名,行谋取本国私利之实的躯壳罢了。很显然这种思维深受西方零和博弈理论的影响。而从理想主义角度出发,正义是应当存在于每一部法律之中的,国际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当然也不例外。在现代社会之所以如此推崇法律,便是因为人们坚信它能切实地维护公平正义而非其他目的。同理,理想主义者坚信国际法能够发挥其作为法律的效用,协调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实现对正义的保障和维护。国际法的正义虽然争议颇多,但还是可以达成基本的普世价值,比如不欺凌弱小,强国不应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弱国等。这些理论其实放在民法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也是能够成立的。即使在技术飞速发展,信息爆炸的现代社会,国家依然是国际法上最重要的主体,并不存在超阶级的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这就决定了国际法“弱法”的性质,其无法像国内法那样获得有效强制力的维护,而要靠每一个国际法主体的自觉遵守。国际条约的履行首先要基于一国之确认和参与。即使是联合国这种最高层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安全理事会作为其中唯一有权采取军事行动的联合国机构,但它日常的活动更多地展现的也是各国利益的博弈和妥协,而不是正义在法律中运行的模样。现有国际法框架对现有国际秩序的维护,对于当下欠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是否是一种非正义还有待商榷。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的国际新秩序,主要是由以英美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掌握话语权,相当一部分国际习惯和条约也是在欧美发达国家的主导下建立起来的,由于文化和利益的不同,这些既成的法律框架,在很大程度上并非是基于公平正义,更多体现的恰恰是西方利益的考量。如若片面地追求国际法上的正义而损害了一国的国家利益,这是否是对本国国内民众的非正义。同时由于国际法不具有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历来为一些学者所诟病,从而质疑国际法是否能够称之为法律。明确的是,法律有很强的国别性,一国之法律往往仅能在本国范围内适用。即使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存在一些普适通用的规则原则也不例外。每一个国家在运用国际法时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这无可厚非。
四、结语
基于中国目前的国情以及当今世界趋势,虽然贸易保护主义、地区保护主义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仍然是国际社会发展的主流,由于物流、交通与信息技术的进步,各个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的趋势无法逆转。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拥有庞大的国内市场,中国的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都有良好的依托,为追求更高的国际贸易收益,在对外贸易这一方面可能更加需要学习和融入现有的国际法律体系,但不必太过急切而妥协于现有的某些不公的国际法律秩序,而应在不损正义的基础上切实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中国近代以来屈辱的历史,签订了一系列如《南京条约》等不平等条约,导致中国人民对国际法有一种抵触情绪。这并不难理解。但中华传统文化中“兼相爱、交相利”、“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想与现代国际法中对正义的追求在精神层面完全契合,现代国际法发展到今天遭遇的瓶颈或许正需要古老东方哲学思想的注入才能突破。中国创造性地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正是很好的范例。中国“求同存异合作共赢”的思想与西方的“零和博弈”大相径庭。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并不一定需要建立在损害他国利益的基础之上,或许这才是文明社会中国际法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1]任守景.墨子研究论丛.齐鲁书社.2009.
[2]梁云祥.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3]何志鹏、孙璐.国际法的中国理论.法律出版社..
篇11:八年级政治《社会规则与正义》评课稿
八年级政治《社会规则与正义》评课稿
①有意义,即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实现学新知、炼能力、悟情感三方面目标;
②有效率,即课堂教学要力争受众面广、参与度高,避免成为个别或少数学生的表演舞台;
③有生成性,即过程中点亮学生智慧的火花,挖掘资源背后的潜在价值;
④常态性,即朴素简约中显“神奇”,不为公开课“表演”公开课。
⑤有待完善,即不求十全十美,但求尽善尽美,缺憾当是生活,真实才有进步。
以此为标准,再来回味、品鉴邓权忠老师的这节课,可以说是“课如其人”:有思想、有内涵、稳重又不失亲和。整堂课邓老师话语不多,但却句句提到关键处、问到点子上、说到心里去,充分显示了一位名师久经磨砺的课堂驾驭能力。
具体说来,邓老师的这节课集中闪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亮点:
首先,教学组织周密严谨,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整个课堂围绕“社会生活需要制度规则”“制度规则需要体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制度规则需要自觉遵守”三方面内容层层递进,逐步深化,学生于无形中追随邓老师的思路感受制度规则的必需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次,素材选用恰到好处,详略有致,分析透彻。从“簋街起火,消防车赶往救援”的社会新闻到“华盖社区晨练扰民”的求助帖,再到“三模三电高考加分”的争议问题以及我国近年制度规则的完善举例,邓老师的`这堂课共选用了四则素材,实用不花俏,内容紧扣本课核心目标,具有启发性和思考性,体现了常态化教学。且围绕素材展开的设问、追问、补问充分挖掘了资源价值,前后之间有联系,首尾之间有呼应,将整堂课凸显得愈加扎实丰满。
第三,对比手法贯穿始终,彰显奇效,“形”“神”兼备。课堂教学的实践证明,运用对比的教学手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增加学习主动性,提高学习效率,优化学习效果。邓老师从中德两国面对消防车的态度对比伊始,通过印象最深刻的制度和社区缺少规则制度延展,借助加分制度不完善和社会规章制度完善的正义性递进,依傍自觉遵守规则和逃避制度的后果提升,有效地激发了学生思维的碰撞,逐步引导学生在比较中思考,在比较中讨论和争辩,在比较中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在比较中化有形预设为无形思想。
第四,板书设计简洁明了,统揽全局,提升主题。邓老师的板书可谓亮点中的“亮点”,为整堂课画龙点睛。一方面高度概括了本课的中心内容,另一方面又通过巧妙的设计形成良性循环,学生可以从任一视角入手,阐发自己对本课所学内容的认识,体现了课堂的开放性和以生为本的原则与思想。
第五,语言阐述条分缕析,富于启发,亲和有度。精妙的语言往往能够彰显无穷魅力,打造如水的课堂。邓老师的课堂因他的语言而精彩,这份精彩可以用四个“善于”来形容——善于提问、善于评价、善于启发、善于总结。在高超的对话技巧引领下,学生由浅识走向深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