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事答辩状

答辩人: 姓名: *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

答辩状范文

被答辩人: 姓名: *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

尊敬的XXXX*法院:

我们作为答辩人,就上述案件提出如下答辩:

请求事项:

我们请求法庭给予公正审理,并依法做出裁决。

事实和理由:

我们认为原告/上诉人/申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申诉事由无法成立,具体如下:

(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上诉理由/申诉事由):我们认为该主张不成立的理由是......

(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上诉理由/申诉事由):我们认为该主张不成立的理由是......

......

因上述理由,我们请求法庭驳回原告/上诉人/申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申诉事由,并判决我们胜诉。

此致 XXXX*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X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答辩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xx省屏南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漾

答辩人于20xx年6月3日收到*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县*法院20xx年5月15日(20xx)屏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9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20xx年9月22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20xx年9月30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10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20xx年11月12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在《中华*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宁德市中级*法院

答辩人:

毁誉答辩状称3

劳动仲裁答辩状中若出现“屡教不改”、“违反规章制度”、“不思悔改”等措辞,是否构成侵权呢?严女士主张此类措辞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因为上海闵行五金交电公司和上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在函件和仲裁答辩状中使用了这些措辞。严女士认为这是贬损她名誉的言辞,因此将这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支付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自20XX年12月底起,闵行五金交电公司将严女士安排至苏宁公司工作。20XX年5月,五金公司和苏宁公司签署了劳务输出协议书,将严女士以劳务输出形式安排到苏宁公司工作,期限为20XX年至20XX年。协议书明确了法规规定和规章制度,规定苏宁公司可按规定辞退劳务输出职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五金公司。

20XX年5月8日,苏宁公司向五金公司发出通知函,内容包括“由于严女士多次违反我司规章制度,我司曾给予改正机会,但她本人屡教不改”等。通知提出将严女士退回五金公司。随后,五金公司决定让严女士下岗3个月。为此,严女士申请了仲裁。在仲裁过程中,五金公司在提交的答辩状中使用了“不思悔改”等措辞。严女士认为这贬损了她的名誉,因此将其诉至法院。

严女士认为,20XX年5月8日,苏宁公司使用了损害她名誉的措辞,并广泛传播,导致她的名誉受损,精神遭到极大伤害。五金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她下岗3个月,迫使她再次提起仲裁。而五金公司又将含有贬损之词的答辩状提交仲裁委员会,使这种贬损之词得以传播。

对于严女士提交给法庭的通知函和答辩状等证据,五金公司认为通知函是两被告之间的内部往来函件,并未对外传播。答辩状中的内容不构成对严女士的侵权。苏宁公司认为通知函中的表述属实,未捏造事实,其发函给五金公司仅旨在解决劳务关系问题,未侵犯严女士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应基于受害人名誉确实受损、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苏宁公司对其管理对象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劳务输出单位,即五金公司,是正当行使管理职权,不算不当向第三方传播,用语中也没有侮辱、诽谤之词,故不构成对严女士名誉权的侵害。五金公司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以答辩状的形式向劳动仲裁部门陈述,属于依法行使答辩权利,形式上并未违法,也未构成对严女士名誉权的侵害。因此,闵行区法院在一审中判决驳回了严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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