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g1874”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6篇看守所上半年工作总结,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看守所上半年工作总结,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看守所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了关于最新看守所的执法规定。下文是关于最新的看守所最新执法规定。

看守所最新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

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羁押

2-01.收押

(一)查验法律文书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

10.判决前已经羁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凭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

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侦查的,凭办案机关的公函收押。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印章不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核对身份

收押民警应当对被收押人员进行询问,核实身份,身份不符的,不予收押。

(三)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

1.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的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对女性人员还需询问有无怀孕等情况,并进行妊娠检查。健康检查结果不能及时作出的,看守所可以暂时收押,健康检查结果出来后不符合收押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及时提请案件主管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3.对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应当裸身进行,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外伤的(包括陈旧性外伤),应当如实记录,并拍照固定。

对女性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由女性民警进行。

(四)根据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置

1.发现身体有外伤的,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押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签字确认;伤情严重的,由办案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诊断,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诊断后不适宜羁押的,看守所不予收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病;

(2)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收押后发现上述情形的,看守所应当书面通知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并将书面通知复印,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五)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对象为看守所经健康和体表检查后符合收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1.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应当在收押室进行。

2.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检查前先责令被收押人员在指定地点站好,并将随身所携带的物品放置于指定位置。检查时,一名民警负责警戒,另一名民警负责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全面、细致检查。

3.检查后的处置

(1)在押人员的生活必需品经安全处理后应当允许带进监室。

(2)在押人员的非生活必需品、钱款以及可能影响看守所安全的物品,不得带入监室,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看守所对代为保管的物品应当登记,登记文书应当一式三联,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随财物移送财物保管室保存,一联(存根)由看守所存查。看守所不宜保存的,可当场由办案人员带回或者通知其家属领回。看守所应当设置专人管理在押人员钱款,并将钱款注入在押人员个人帐卡。

(3)发现可能涉及案件的物品或者文件,应当制作笔录,由被收押人员签名按捺手印,并由办案机关送押人员签字后,原件交办案机关送押人员处理,复印件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六)开具收押回执并办理《提讯、提解证》

办理收押手续后,收押民警应当向办案机关出具收押回执,并在办案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七)采集信息

看守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集被收押人员的信息,并录入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

(八)对被收押人员进行告知

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收押民警应当书面告知其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和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及行使权利的途径。

书面告知不能代替管教民警对被收押人员的入所谈话教育。

(九)收押罪犯的特殊程序

1.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5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2.对收押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罪犯,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2-02.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

(一)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的情形

1.凡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2.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3.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变更办案机关的,包括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变情况及变更后的法定羁押起止期限。

(二)办理换押手续

1.查验换押凭证

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羁押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应当核查《换押证》开具的换押对象、移送理由、时间、羁押期限和移送机关、接收机关印章等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填写换押证

(1)看守所填写《换押证》(第三联),签署承办人姓名和时间,加盖看守所印章后将此联退回接收机关。

(2)看守所将《换押证》(第二联)归入换押对象正档留存。

3.办理《提讯、提解证》

(1)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的,应当在接收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并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2)对变更羁押期限的,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提解证》。

4.录入换押信息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情况和羁押期限变更情况,应当立即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三)羁押期限管理

1.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看守所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前3日内书面通知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看守所应当在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内书面通知办案机关。

2.超期羁押报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看守所应当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检察院,并抄送办案机关。

3.登记通知和报告情况

催办和超期羁押报告情况应当专册登记,详细记载办理时间、催办和报告单位、涉及案件、承办人及回复情况。

2-03.提讯、提审、提解

办案人员必须凭有效工作证件及相关凭证提讯、提审或者提解。每提讯、提审、提解一名在押人员,提讯、提审、提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提讯、提审、提解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查验凭证

1.办案机关凭加盖提讯专用章并注明法定羁押期限的《提讯、提解证》和有效工作证件提讯、提审、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人民检察院提讯审查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凭《提讯、提解证》、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复印件)和有效工作证件提讯。提讯应当自提请批准逮捕之日起7日内进行。超过该有效期限的,看守所不予提讯。

3.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人民检察院因出庭支持公诉需要提讯原审被告人的,凭《提讯、提解证》、第二审人民法院阅卷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进行。

4.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凭办案机关公函和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提讯。

5.办案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提解在押人员出所辨认、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批示的报告,批示中必须明确标注“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这一法定原因,同时凭加盖提讯专用章的《提讯、提解证》提解出所。在押人员被提解出所期间,由提解的办案机关负责其安全和健康。

6.提讯时需要翻译人员、未成年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及其他专业人员在场的,办案机关应当出具书面证明。

违反上述规定或者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提审、提解。

(二)填写《提讯、提审、提解登记》

(三)收证提人

1.暂时留存办案机关《提讯、提解证》或者其他提讯、提审、提解凭证。

2.为在押人员加戴械具后将其提押至讯问室或者交给提解人员。

3.提讯、提审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对提讯、提审人员在提讯、提审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看守所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中止提讯、提审。

4.对提解出所的在押人员,看守所应当对其进行询问和体表检查,并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医生、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四方签字确认。

5.看守所安排提讯,不得影响被讯问人的正常休息以及就餐、疾病治疗等。

(四)收人退证

1.安全和健康、体表检查

提讯、提审或者提解结束后,看守所应当对在押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其中对提解出所送返看守所的,看守所还应当进行体表检查。检查情况应当作好书面记录。

(1)经检查无异常的,由看守所民警、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签字确认后,看守所民警将在押人员押回原监室;

(2)发现在押人员携带违禁物品的,予以没收;

(3)发现在押人员体表和健康有异常的,看守所应当要求办案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立即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和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对有生命危险的,拒绝收押。

2.收押在押人员后,在《提讯、提审、提解登记》表上注明还押时间。

3.将提讯、提审、提解凭证退还办案人员。

2-04.出所

出所包括两类情形:一是法定条件出所;二是临时出所。

(一)法定条件出所

1.出所凭证

(1)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包括变更强制措施、拘留逮捕后转劳动教养处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或者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处无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管制、缓刑等,凭办案机关签发的《释放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被羁押人员《释放证明书》。

(2)收押后需要异地羁押的,凭两地看守所共同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的异地羁押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

(3)案件改变管辖或者因其他办案需要转外地羁押的在押人员出所,分别凭办案机关的案件改变管辖通知、决定或者公函,以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

(4)因追捕、押解等原因临时寄押以及本地抓获的外地网上在逃人员出所的,应当凭收押回执以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

(5)留所服刑罪犯服刑期满的,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

(6)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的,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7)留所服刑罪犯被假释的,凭人民法院决定假释的《刑事裁定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

(8)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凭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

(9)留所服刑罪犯解回再审的,凭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和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

对法定出所的,看守所应当在《收押登记》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中“备注”栏注明。

2.出所程序

(1)核对身份

认真核对出所人员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基本案情等信息,留所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的还应核对刑满释放日期,防止错放同名同姓人员。

(2)出所登记

将出所人员出所原因、出所时间及去向等及时登记。

(3)出所检查

对出所人员的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为其他在押人员捎带书信或者物品的,一律扣留;发现帮助其他在押人员串供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依法处理。女性出所人员出所时,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人身检查。

(4)办理财物交接手续

①当面核对清点代为保管的财物,如数交还出所人员,并让其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接收财物登记》(存根)上签字或者捺印,收回其保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接收财物登记》和其他收据。

②对投送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转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转外地处理的人员,其财物应当由本人核对签字后交押解人员代为保管。

(5)办理档案材料移交手续

①对收押后异地羁押的,以及案件改变管辖或者因其他办案需要转外地羁押的,交接时应当向新的办案机关移交拘留证(副页)、逮捕证(副页)以及换押法律文书原件,备复印件归档;同时将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鉴定和档案材料,交押解人员转交接收机关。

②对投入监狱、劳教场所执行刑罚、劳动教养或者转送外地处理的人员,看守所应当将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鉴定和档案材料,交押解人员转交接收机关。

(6)留所服刑罪犯出所的特殊程序

①罪犯服刑期届满前30日内,看守所应当制作《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说明罪犯在看守所的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满释放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等,通知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②释放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到。

③留所服刑罪犯刑满释放时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④对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人将其接回。

⑤对被假释罪犯,看守所应当自罪犯被假释之日起3日内,将人民法院判决书、假释裁定书复印件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在其刑期届满前10日内,通知其按期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⑦对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届满前10日内,制作《外国籍罪犯附加驱逐出境通知书》,通知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二)临时出所

1.出所凭证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时,看守所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的书面证明,以及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和办案机关的书面批准手续办理出所。

(2)留所服刑罪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时,看守所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的书面证明,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批准后办理出所手续。

(3)看守所在押人员因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必须出庭的,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经办案机关以及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

(4)办案机关因办理其他案件需要将罪犯临时寄押到异地看守所的,看守所凭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函,办理出所手续。

(5)人民法院因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的,看守所凭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决定书或者刑事裁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办理出所手续。

(6)留所服刑罪犯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经看守所领导审批后办理出所手续。

(7)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申请回家的,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临时出所手续。看守所应当发给其《拘役罪犯回家证明书》。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回家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凭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决定办理出所手续。

(8)表现好的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后,发给《罪犯离所探亲证明书》。

(9)在押人员出所就医的,凭看守所领导书面批准办理出所手续。

2.出所检查

对1.(1)至1.(6)项情形出所的,应当对出所人员的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发现为其他在押人员捎带书信或者物品的,一律扣留;发现帮助其他在押人员串供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依法处理。女性出所人员出所时,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人身检查。

(三)押解

1.临时出所押解

临时出所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由看守所民警、办案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每押解1名在押人员,押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禁使用非警务人员对在押人员进行押解看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需要出所探视的,由办案机关负责押解。

(2)留所服刑罪犯因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以及需要出所办理结婚登记等必须由其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由看守所民警负责押解。

(3)人民法院因开庭需要看守所在押人员出庭的,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凭有效工作证件押解。

(4)在押人员出所就医时,看守所应当按民警与患病在押人员2:1的比例配备押解看管警力。

2.交付执行押解

(1)制定押解方案

罪犯交付执行时,看守所应当与武警部队共同研究押解方案,确保押解安全。

(2)确定押解交通工具和路线

了解沿途道路、车站、码头、城镇交通等情况,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对囚车进行检修,保证行车安全。乘坐火车、汽车或者轮船成批押解时,应当事先与车站码头联系,预定好车厢、座位等。同时,看守所还应当与押解途中经过地公安机关联系,协助做好押解工作。

(3)准备押解工作

罪犯交付执行刑罚的,需准备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等材料,同时对材料进行认真检查核对,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联系更正。途中需要寄押的,应当开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介绍信。

(4)执行押解工作

押解人员应当配备武器、警械,实行武装押解。押解过程中,若发生脱逃、行凶、自杀等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及时报告看守所和公安机关领导。

押解女性被押解对象,必须由女性民警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2-05.警戒、看守

(一)监区出入口设置和人员出入管理

1.监区出入口AB门不能同时开启。

2.出入监区管理

(1)看守所民警、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凭制发的执勤证进出监区。

(2)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人员凭制发的检查证和有效工作证件进出监区。

(3)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和其他领导凭看守所视察证进出监区,并由看守所领导陪同。

(4)警务督察人员凭督察证和人民警察证进出监区。

(5)看守所职工、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凭临时出入证进出监区。

(6)在押人员进出监区,看守所民警应当填写《在押人员临时出入单》,由押解民警交监区大门执勤武警哨兵查验放行。在押人员返所时,押解民警将《在押人员临时出入单》交执勤武警哨兵查验无误后准予入所。

(二)夜间进入监舍的处理

夜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打开监室。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打开监室门或者进入监室的,必须有2名以上民警进入,并经带班所领导批准,通知驻所武警中队。进入监室时,须有其他民警在监室外警戒,退出监室后应当立即插闩上锁。

(三)巡视、监控

1.看守所监区实行24小时巡视监控制度。监区内设置监控室(分控室),巡视和监控二岗合一;同一巡视、监控组白天不能连续工作超过12小时,夜间不能连续工作超过6小时。

2.大型以上看守所设置二级管理单位,实行分监区管理或者实行巡视监控和管教专业分工。其中,实行分监区管理的看守所,每个监区应当设置巡视监控岗位和管教岗位;实行专业分工的看守所,应当按照民警能够有效控制所有监室的要求合理划分巡视监控区域。每个巡视监控区域至少由2名民警交替从事巡视和监控工作。

中小型看守所警力充足的也应当实行巡视监控和管教专业分工。

3.巡视监控民警当班期间,只能从事巡视监控工作,不得从事收押、安排提讯(提审)、安排会见等其他工作。

4.巡视监控民警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1)督促在押人员遵守行为规范和一日生活制度。

(2)协助管教民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3)发现在押人员患病的,应当询问简要病情,立即通知医生,并报告所领导,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4)发现安全隐患和在押人员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处置,同时报告所领导,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5)对新入所在押人员,以及实行禁闭、严管、使用械具等重点在押人员进行重点观察;对监室门窗、放风间、厕所等部位进行重点观察;一日三餐、夜间和上下班等重点时段,要加强巡视。观察情况详细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6)在押人员就寝前,对在押人员进行点名,核对人数,重点检查门、窗等监区和监室设施,并将检查情况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7)交接班时,交接民警应当交清人数、当班情况以及待处理的问题,移交钥匙等值班用品,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字。

(四)械具使用

1.械具的种类

看守所可以使用的械具为制式手铐、脚镣、警绳和警用制式约束带。其中,警绳仅在押解和执行死刑时使用。

2.对在押人员可以使用械具的情形

(1)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残、自杀的,或者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

(2)严重闹监,非使用械具不足以制止的;

(3)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者二审维持原死刑判决等待复核、执行的;

(4)在看守所医务室治疗或者住院治疗的;

(5)提讯、提审、提解、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

3.使用械具的审批程序

(1)看守所民警区分不同情况,填写《械具使用审批表》,报所长批准后,为在押人员加戴械具。遇有紧急情况来不及审批时,可以先行加戴,但应当在加戴后立即补办审批手续。

(2)对未成年人或者60岁以上的老年人使用械具的,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对2.(3)、2.(4)和2.(5)可以使用械具情形的,不需要审批。

4.械具的使用期限

戴手铐、脚镣、警用约束带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已判处死刑的除外)。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使用时间的,看守所应当填写《延长使用械具审批表》,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实行。

5.解除械具

在押人员可以使用械具的情形消失后,看守所民警应当在《械具使用审批表》上写明原因,报所领导批准后予以解除,并注明解除时间。

6.械具的使用要求

(1)对在押人员使用械具时应当口头告知理由。

(2)给在押人员加戴械具应当松紧适度,既要保证安全,又要避免致伤、致残在押人员。严禁给在押人员带紧铐、双铐、背铐、双镣等。

(3)根据在押人员危险程度,警用约束带可以组合使用或者部分使用,但脚腕束缚带不能与脚镣同时使用,手腕束缚带或者肘臂束缚带不能与手铐同时使用。

(4)医生应当每日检查其身体状况,发现不适宜再加戴械具的,应当填写械具使用审批表,提出书面建议,报所领导批准后予以解除。

(5)民警必须每日对械具进行检查,发现在押人员械具松动、脱落、损坏的,应当查清原因,及时处理。加强与加戴械具人员的谈话管理,随时掌握动态。

(6)对于患病的在押人员,应当慎用警用约束带。对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原则上不得使用警用约束带,确有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警用约束带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

(五)临时固定措施的使用

1.对使用械具不足以防止发生危险的,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将脚镣或者脚腕束缚带临时固定在监室铺位上。临时固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需要延长临时固定时间的,经所属公安机关批准,最长不得超过3日;危险性消除的,应当立即解除。在采取临时固定措施期间,看守所医生应当每隔8小时对采取临时固定措施的在押人员进行一次身体检查,身体状况不适宜采取临时固定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看守所对在押人员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必须在实施后立即书面报告驻所检察室。驻所检察室认为使用临时固定措施不当,提出纠正意见的,看守所应当立即纠正,并将纠正情况通报驻所检察室。

3.在押人员住院治疗时,可以将手铐或者脚镣、脚腕束缚带临时固定在病床上。

(六)禁闭使用

1.禁闭的使用范围

(1)无理取闹,不服监管;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或者强占他人财物;

(3)以暴力方式欺侮其他在押人员;

(4)拉帮结伙;

(5)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6)违反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2.使用禁闭的审批程序

管教民警填写禁闭审批表,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后实施。

3.禁闭的期限

禁闭的期限一般为1至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4.禁闭的解除

(1)禁闭期满,管教民警应当在禁闭审批表上填写解除意见,经所领导批准后及时解除,并注明解除时间。

(2)在押人员在禁闭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经确认危险(害)性已经完全消除的,由管教民警填写禁闭审批表,提出提前解除建议,经所领导批准后予以解除。

5.禁闭的使用要求

(1)禁闭室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严禁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禁闭室。

(2)对在押人员实行禁闭时,管教民警应当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不宜带入禁闭室的物品需另行保管;医生应当对其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不适宜关禁闭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报告所领导取消禁闭,改用其他处罚方式,并及时医治。

(3)在押人员在禁闭期间,管教民警应当每日谈话,了解情况,并作好记录。医生应当每日对被禁闭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确认其是否继续适用禁闭。

(4)在押人员在禁闭期间停止会见、通信等。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第72条、第130条、第143条、第2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令第52号)第9-13条、第15条、第16-21条、第36条、第38-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公安部 公通字[1991]87号)第4-6条、第9条、第11-12条、第14-15条、第18条、第20条、第22-24条、第47-48条、第52-55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07条、第113条第4项、第120条、第124条、第135条、第145-154条、第168条、第169条第3款、第273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月29日公安部令第98号)第8-10条、第28条、第38条

《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83号)

《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高检会[]1号)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17号)第24-29条

《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月8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9条第11项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械具问题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1991]38号)

《关于看守所使用警用约束带问题的通知》(公安部 公监管[]107号)

《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安部 公监管[2010]214号)

第三章 管理教育

3-01.过渡管理

(一)建立过渡管理制度

看守所应当建立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制度,对新收押人员进行过渡管理和教育。

(二)设置过渡监室

1.中型以上看守所应当设置集中关押新收押人员的过渡监室,过渡监室应当设置标志牌。小型看守所可以根据押量决定是否设置过渡监室。

2.新收押人员应当关押在过渡监室进行过渡管理。未设置过渡监室,或者同案人员较多、不便同室关押的,可以关押在普通监室,但应当进行过渡管理。

(三)进行过渡管理

1.看守所应当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工作,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管教民警负责管理过渡监室。

女性过渡监室应当由女性民警管理。

2.新收押人员入所24小时内,管教民警必须进行谈话,了解本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案情和思想动态,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重点告知其在监室内患病、申诉、控告等常见问题的处理办法,告知其不被其他在押人员欺侮以及一旦发生此类情况时如何处理,告知其不得欺侮其他在押人员。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新收押人员进行风险评估。

3.管教民警直接安排新收押人员铺位,每日谈话,跟踪了解其思想情况和行为表现,指导其熟悉看守所相关管理规定,遵守一日生活制度。

4.值班巡视和监控民警应当对过渡监室和分散关押的新收押人员进行重点监视观察,防止发生安全问题,并作好观察记录。

5.新收押人员在过渡管理期间不参加劳动。在普通监室关押的,不安排轮流值日。

6.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心理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过渡管理和教育。

7.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8.过渡管理期满后,管教民警应当对新收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和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书面分押分管意见,报所领导批准后安排监室。

3-02.分押分管

(一)分别关押

1.看守所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男性在押人员和女性在押人员,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2.对患有传染病处于传染期的在押人员,应当隔离关押。

3.对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视情分别关押和管理。

4.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但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需单独关押的,必须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并保证安全。

5.看守所应当设置老弱病残监室,对年老、体弱、生病、残疾的在押人员集中关押。

6.按照风险评估情况,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在押人员实行分别关押。

(二)分别管理

看守所可以根据在押人员涉案的性质以及本人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现实危险性等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制定相应的管理方式。

(三)对女性和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管理

1.女性在押人员应当集中关押。地市级以上城市根据女性在押人员的数量,设置关押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所或者监区。女子监区应当与男子监区相对封闭隔离,监区内设置女民警值班室、监控室、谈话室等。县级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员数量较多的,可以设置女子监区;女性在押人员数量较少、无法设置女子监区的,由所属地市级设置女子看守所或者女性监区集中关押。

2.女性在押人员由女性民警管理。关押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所,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女民警。收押时对女性在押人员的人身检查、女子监室的主协管工作、女子监区的巡视和监控等由女民警承担。男民警因工作需要进入女子监区时,应当有女民警陪同。

3.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室集中关押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数量较少或者因有同案人员不宜集中关押等原因,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案情较轻、恶习不深、无暴力倾向的在押人员同室关押。

4.对女性和未成年人在押人员,应当采取适合其心理、生理特点的管理方式。

(四)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

1.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关押留所服刑罪犯。留所服刑罪犯监区或者监室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2.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改造表现等,对罪犯分别实行宽严有别的分级处遇管理,对罪犯的通讯、会见、探亲、减刑、假释等权利实行不同的待遇。

3.对各个处遇级别的罪犯,看守所应当通过计分考核定期评比,根据罪犯的动态改造表现定期调整。

3-03.管教岗位

(一)管教工作原则

实行管教民警包监室管理制度,每个监室除配备主管民警外,还应当配备协管民警,协管民警由其他监室的主管民警担任。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处理监室日常事务。

管教民警直接管理监室事务,在押人员的一切活动由管教民警组织实施,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

(二)主管民警职责和要求

1.对分管监室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监室床板、墙壁、门窗等安全设施,及时清除监室违禁物品,确保监所安全。

2.对新调入本监室在押人员在24小时内进行谈话教育,安排坐位、睡位、吃饭排队编序和值日顺序,并在一周内跟踪观察,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3.安排在押人员在中午和晚上休息时段双人值班,并每日滚动轮换;告知值班人员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对有安全危险的在押人员不得安排值班。

4.督促在押人员遵守行为规范和一日生活制度,管理在押人员的休息、学习和劳动,安排在押人员收听收看新闻广播电视节目、看书看报和学习活动,组织在押人员活动文体活动、座谈讨论、撰写心得体会。

5.根据在押人员现实表现、思想状况和诉讼阶段变化确定重点人员,及时与巡视监控民警、医生等沟通,并报告所领导。

6.对在押人员进行谈话,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掌握分管在押人员的姓名、案由、诉讼进程和思想动态,重点在押人员做到熟知。

7.对加戴械具的在押人员进行检查,包括械具是否牢固,是否对在押人员造成身体伤害,在押人员身体状况是否允许继续加戴械具,在押人员是否已经悔过可以提前解除械具等,及时提出意见。

8.做好耳目物建、使用、管理和考核、撤销工作。

9.对在押人员主动坦白交待或者检举的犯罪线索进行登记,按有关规定转递。

10.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辩护、上诉、申诉、检举、控告的书面材料及时转送,不得阻挠或者扣押,并做好记录。

11.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所管监室在押人员的来往信件进行审查。

12.定时检查在押人员帐卡使用情况,防止在押人员帐卡被他人使用。

13. 向协管民警通报监室动态和相关情况,对协管民警反馈的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14.掌握分管监室病员情况,配合医生做好疾病预防和救治工作。

15.每月工作小结一次,并书面报告所领导。

16.其他需要处理的事情。

(三)协管民警职责和要求

1.了解协管监室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认识重点人员并基本掌握其思想动态。

2.主管民警不在岗时,承担管理监室事务。应当做到:

(1)对新收押人员和在押人员被加戴械具前后,进行谈话教育。

(2)加强对重点人员的观察和管理。

(3)安排在押人员坐位、睡位、吃饭排队编序和值班值日顺序。

(4)注意检查监室秩序,发现违规、违法情况及时处理。

(5)了解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发现患病的及时处理。

(6)其他需要应急处理的事项。

3-04.谈话教育

(一)谈话教育基本原则

因人施教,以理服人。

(二)进行谈话教育

1.对新收押人员首次谈话。看守所对新收押人员,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首次谈话。首次谈话由主管民警负责;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负责。首次谈话的目的是帮助新入所人员知悉监管工作主要规定和要求,稳定情绪,实行平稳过渡。首次谈话的主要内容有:

(1)询问新收押人员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详细家庭住址和临时暂住地、工作单位、职务、有何特长、有无前科,简要案情、家庭情况、健康状况、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法等基本情况。

(2)告知主协管民警和驻所检察官姓名。

(3)告知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实现途径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助方法和途径。包括使用报警系统报告,向所领导、巡视、管教民警报告,约谈驻所检察官等。

(4)告知其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以及违反管理规定时应当受到的处罚。

(5)告知其监内生活注意事项,包括监室值班、卫生值日管理规定、在押人员就医规定、在押人员财务管理规定、生活用品订购规定等。

(6)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2.在押人员诉讼环节发生变化必谈。在押人员被转捕、起诉、判决(裁定)后,管教民警应当及时找其谈话。

3.会见律师后思想不稳定、表现异常的必谈。

4.在押人员家庭发生变故必谈。

5.被加戴械具、处罚前后必谈。

6.调换监室的必谈。

7.要求反映监室动态的必谈。

8.出所前必谈。在押人员因投送监狱、释放出所的,管教民警应当对其进行出所谈话,了解监室在押人员动态,征求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其进行保密、守法等教育。本谈话可以采取问卷方式进行。

(三)谈话教育的要求

1.在谈话教育中,管教民警应当善于察言观色,应当留心观察在押人员的眼神、神态和举止,判断其言语的真实性。

2.保持警惕,保证谈话对象和自身的安全。

3.谈话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及时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4.谈话教育结束后,管教民警应当认真梳理、分析谈话内容,确定重点,相应处理。

5.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四)对谈话教育获取信息的处理

1.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诉求,管教民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解答和处置;对不合理诉求,管教民警应当拒绝并作出解释。

2.对在押人员坦白或者检举揭发犯罪行为的,管教民警应当按照讯问笔录的要求做好记录,由在押人员签字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对在押人员举报监室内的违规情况,管教民警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制作笔录,及时处理。

4.对在押人员有自杀、暴力倾向的,管教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所领导,将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重点管控。

5.对在押人员有抵触监管行为的,管教民警应当及时进行疏导、规劝,对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所领导,视情对其进行严管、加戴械具、禁闭等相应的处置。

3-05.集体教育

(一)集体教育原则

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实效、体现政策。

(二)集体教育形式

看守所应当结合实际,采用民警授课、专家讲座、现身说法、监室讨论、电化教育、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在押人员开展集体教育,力求达到教育效果。

(三)集体教育内容

1.政策法律学习,特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知识教育。

2.遵守监规纪律和行为养成教育。

3.卫生及防病常识教育。

4.组织在押人员进行文体活动。

5.劳动技能培训。

(四)集体教育要求

1.制定集体教育工作计划,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跟踪、了解集体教育的效果,及时调整教育工作计划。

3.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法。

3-06.安全大检查

(一)组织实施

1.安全大检查由分管局领导指挥看守所民警、驻所武警共同实施。必要时可商请驻所检察官和公安机关其他民警一起实施。

2.根据警力和监区布局情况对参加人员进行合理分工。严禁使用工勤人员和在押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

3.落实安全警戒工作,除要求武警哨兵加强警戒外,开监室门检查时,应当安排武警在监室门口和放风场一侧巡视道上进行警戒。

(二)检查内容

1.监所围墙、监室门、门锁、窗、墙壁、铺板、放风场顶部钢筋网等处是否牢固和完好无损;讯问室、会见室、谈话室等在押人员可能涉足的地方、劳动生产场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监室在押人员报告装置是否有效。

2.在押人员加戴的械具是否牢固可靠。

3.监室内和在押人员人身是否藏有可供行凶、暴狱、脱逃、破坏、自残、自杀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4.通讯、交通、照明、电源、监控、报警装置、消防器材、武器、周界控制系统(高压电网)等安全设施和装备是否完好有效。

5.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和对象。

(三)检查要求

1.安全大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重大节日或者必要时应当随时检查。不得以清监代替安全大检查。

2.安全大检查应当认真、细致、彻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3.检查中,民警必须注意自身安全,严密注意观察在押人员的动态,防止发生脱逃、行凶、暴狱等事故。

4.检查时不得侮辱在押人员的人格,不得损坏在押人员的物品。检查女性在押人员人身由女民警进行。

5.凡清出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应当予以登记,需要销毁的,由监销人签字存档;需要保管的,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由在押人员签字后存入看守所财物保管室。

6.认真做好文字记录并逐项填写《安全大检查记录表》。

7.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清原因,研究对策措施,落实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在押人员故意破坏监所设施,私制、私藏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应当对其予以相应处罚;对留所服刑罪犯应当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3-07.严管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

看守所设置严管监室,对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实施专门关押、管理和教育;对具有轻微“牢头狱霸”行为,在普通监室关押能够有效控制其有害行为发生的在押人员,也可以在普通监室内实施严管。

(一)严管对象

1.恃强凌弱、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或者强迫、唆使他人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的。

2.拉帮结伙,组织打架斗殴的。

3.称王称霸,操纵监室事务的。

4.强拿强要、强买强卖,勒索、占有或者变相勒索、占有其他在押人员个人财务,霸占他人伙食、铺位的。

5.强迫其他在押人员为其服务的。

(二)严管原则

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女性、未成年人、老年、患有残疾或者疾病的在押人员实施严管时,应当考虑其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状况,慎用严管措施,或者酌情从轻。

(三)严管的审批程序及期限

1.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实施严管,由管教民警提出书面意见,填写《在押人员严管审批表》,报所长审批。

2.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首次被严管的期限为1个月;再次被严管的,期限为2个月;第三次被严管的或者严管期间仍有“牢头狱霸”行为的,严管期限至本人离所。

3.首次被严管的在押人员,如确有悔改表现,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所长审核批准,可适当提前解除严管措施,但实际严管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四)严管措施

1.停止一切娱乐活动。

2.停止参加劳动。

3.停止节日伙食调剂,禁止个人购买食品。

4.限制室外活动等自由活动时间。

5.限制通信、家属会见活动。

6.组织进行强化学习、训练。

7.对于在严管期间仍然拒不悔改,继续破坏、扰乱监管秩序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其加戴械具或者实施禁闭;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管的要求

1.设立严管监室的,看守所应当确定专门民警负责管理。民警应当对严管对象实施24小时监控,加强巡视和谈话教育,密切掌握动态,确保安全。

2.看守所应当将严管对象在严管期间的表现记录在案,写入本人离所鉴定。

3. 严管对象因生病等情形不适宜继续严管时,应当中止严管。该情形消失后,可视情决定是否对其继续执行剩余的严管期限。

4. 严禁将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在押人员视为牢头狱霸实施严管。

3-08.深挖犯罪

(一)看守所开展深挖犯罪工作的原则

1.深挖犯罪工作必须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为前提,坚持专门工作与日常管理教育工作相结合。

2.深挖犯罪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检举人和秘密力量的安全。

(二)犯罪线索的收集

1.通过集体教育、个别谈话、人性化管理、亲属和社会规劝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在押人员的监管和法律政策教育,促使在押人员坦白、检举,广泛收集犯罪线索。

2.了解在押人员思想动态,根据在押人员涉案性质、作案特点、社会背景等情况,确定收集犯罪线索工作的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收集犯罪线索。

3.将死刑犯、重刑犯、涉黑涉恶犯罪、共同犯罪、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以及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在押人员列为重点深挖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收集犯罪线索。

4.利用秘密力量和犯罪信息比对等手段获取犯罪线索,发现在逃人员。

5.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配合办案机关获取犯罪线索。

收集犯罪线索,应当制作笔录和线索收集情况报告。

(三)犯罪线索的甄别和转递

1.对获取的犯罪线索,应当根据案件构成要素、立案标准和查证条件进行认真筛选,甄别真伪,确定是否需要转递。

2.对需要转递的犯罪线索,应当统一编号登记,填写《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经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后,及时转递案件主管机关。

3.《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各个项目应当填写齐全,线索反映的内容记载清楚,并附笔录材料复制件,被检举人属上网逃犯的应当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

(四)犯罪线索的查证和反馈

1.有条件的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组织专门力量对获取的犯罪线索进行查证。

2.犯罪线索转递侦查部门查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向其了解查证情况,做好催办工作。

3.经查证破获案件的,看守所应当要求侦查部门及时出具破案证明或者反馈函,提供立案(受理)、破案报告,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和书面材料的复印件;对确实没有查证条件或者查证不实的也应当填写反馈函并说明情况。

4.看守所应当将线索查证情况及时告知提供线索的在押人员。

(五)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档案

看守所应当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档案,一案一档,内容包括讯(询)问笔录、线索内容、线索转递、查证(立案报告、破案报告复印件)、信息比对、政策兑现等有关工作情况。

(六)上报和总结

1.看守所应当每月向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上报当月深挖犯罪情况及侦查单位查证反馈情况;查破案件的应当附检举人、被检举人、查破经过及案件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兑现政策的应当随时上报。年终应当上报本年度深挖犯罪工作总结。

2.对于看守所提供犯罪线索破获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督办案件的,应当写出专题报告,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

3.看守所应当及时总结深挖犯罪的经验和做法,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

(七)对在押人员自首和检举的处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首和检举表现的,看守所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送办案机关。

2.罪犯在看守所留所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的,看守所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建议。

3-09.对在押人员上诉、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一)对上诉的处理

1.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提交书面上诉材料,看守所应当立即接收并登记,并在24小时内转办案机关。

2.在押人员口头提出上诉的,看守所民警应当受理,记录后由在押人员签字、捺印,24小时内转办案机关。

(二)对申诉的处理

1.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律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看守所送交申诉材料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接收并登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看守所应当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3.对申诉材料,看守所应当在接收当日转递,至迟应当在接收的第2个工作日内转递,不得拖延和扣押。

4.对超期羁押的申诉,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报驻所检察室和监督部门。

(三)对在押人员控告、检举的处理

1.设置控告、检举箱

看守所应当在在押人员容易接触又便于回避他人的地方设置控告、检举箱。

2.收取控告材料

看守所民警应当每天开箱取出控告、检举材料,也可以与驻所检察室协商,由驻所检察干部负责开箱取出控告、检举材料。

对于在押人员口头控告、检举的,受理民警必须详细询问,并认真做好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并按捺指纹。

3.处理控告、检举材料

(1)对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对在押人员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材料,看守所应当在5日内转送。

(2)对没有明确受理机关,仅写明控告、检举事实的,看守所可针对控告、检举的不同内容进行处理;对明确受理机关的,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扣押。

(3)看守所对收到的控告、检举材料,以及处理后通知在押人员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对匿名控告、检举,无法通知本人处理结果的,看守所也应当登记在案。

(4)看守所在处理罪犯控告、检举材料过程中,认为对罪犯的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所务会进行研究,经所务会研究、分析后,认为判决有可能错误的,应当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3-10.会见、通信、探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近亲属会见、通信、探视

1.会见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要求会见本人或者本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看守所根据办案机关的书面通知作出会见安排。本人拒绝会见的,须书面声明,看守所不予安排。

(2)经批准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会见的,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所民警在场。会见时违反相关规定的,看守所应当责令中止会见。外国籍、少数民族和聋、哑、盲在押人员会见时,办案机关可以聘请翻译人员在场。

(3)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

2.通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通信的,交办案机关处理;办案机关书面委托看守所检查的,看守所可以进行检查,发现可能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扣留,并转送办案机关。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写给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3.探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办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并于当天返回。当天不能返回的,不能探视。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律师、辩护人的会见、通信

1.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安排犯罪嫌疑人与聘请或者委托的律师会见的,看守所应当查验案件主管机关安排或者准予会见的法律文书、律师执业证、本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或者委托书。有翻译人员的,应当查验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2.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本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允许其他辩护人会见的证明。

3.律师和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在看守所律师会见室进行,并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会见时,看守所可以进行安全戒护,但不得监听。

(三)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律师的会见、通信、探视、通话

1.会见

(1)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会见,每月不超过2 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不超过3人。因特殊情况需应当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增加会见人数的,须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2)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的,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和本人身份证,并在48小时内予以安排。

(3)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公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 监护人要求会见时,看守所应当告知其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可以直接安排。

外国籍罪犯本人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其亲属会见的,看守所不予安排,并要求罪犯出具由其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4)罪犯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并遵守看守所有关规定,民警应当在场。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应当中止会见。

2.通信

(1)罪犯可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2)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3.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通信;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国语言文字会见、通信。

4.探视

(1)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至2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其《拘役罪犯回家/探亲证明书》,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规定。

(2)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探亲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

(3)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应当有家属担保。经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对离所探亲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罪犯离所探亲证明书》,并告知其在抵家当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

5.通话

(1)看守所可以在罪犯监区内安装固定电话,用于罪犯与外界的通话。

(2)留所服刑罪犯和外国籍罪犯申请与其近亲属、监护人通话或者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通话的,由看守所领导审批后进行。

(3)罪犯通话时,民警应当在场监控。

(4)罪犯每月通话原则上不超过2次,通话费用由本人承担。

3-11.医疗、卫生

(一)依法行医

1.看守所应当依法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做到依法执业。

2.看守所应当设置卫生室、卫生所或者医院,或者由地方医院在看守所设立门诊或者分院,建立医疗卫生防病制度,做好卫生防病和治疗工作。

(二)建立医疗卫生制度

1.建立巡诊、治疗制度。每日到监室进行医疗巡视,及时发现患病在押人员并给予治疗,加强跟踪管理;对急危病人,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看守所应当保证每天24小时有医生在所值班。

2.建立卫生防疫制度。对监室、监区、办公区、伙房、厕所等所内公共区域定期消毒,在换季或者病疫流行期间应当增加消毒次数,并适时发放避暑、防寒、防病药品。

3.建立药品、器械采购、检查、保管制度。医疗器械、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质量;药品、医疗器材必须定期检查,妥善保管。

4.建立在押人员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对在押人员的疾病治疗情况应当逐人建立医疗档案,如实记载病史以及每次疾病发现、检查和治疗等方面的情况。

5.建立在押人员患病通报制度。在押人员较为严重的旧病复发,或者在看守所内患上较为严重的疾病时,看守所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通报,并将复发情况、患病情况、治疗情况等及时与在押人员家属沟通,每次沟通应当有书面记录。

6.建立与各岗位民警工作衔接制度。在押人员患病及治疗情况,医生应当及时与所领导、管教、巡控等岗位沟通和衔接,加强对在押人员病情发展的掌握,保证安全。

(三)在押人员患病在所内就医的处理

1.对患病的在押人员,医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对不需应当送医院诊治的常见病,应当予以对症治疗,并跟踪观察。

2.对在押人员需要服药的,应当按次给药并由医生当场监督服用。

3.为在押人员治疗时,必须将有伤害性的物品远离在押人员放置,医疗器材用后必须清点,不得遗失。医疗废弃物应当集中销毁,不得随意乱扔。

4.在押人员出监室治疗后,应当对其进行人身检查,防止将违禁品带入监室。

5. 发现在押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或者送医院检查治疗。同时,及时将疫情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四)在押人员出所就医的处理

1.对病情严重或者有死亡危险的,突发急病、久病不愈且病情没有得到控制、病因不明需确诊病情等需要出所就医的,医生应当及时报告所长同意后送医院诊断治疗。

2.对在押人员住院治疗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办案机关及其亲属,并报告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对病情严重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看守所应当书面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3.在押人员出所就医、住院治疗必须按规定穿识别服,加戴械具,民警应当保管好钥匙,注意检查加戴械具情况。押解过程中必须配备足够的押解力量。需住院治疗时,应当实行民警24小时双人值班看守。

3-12.财物接收、保管、使用

(一)物品接收、保管、使用

1.接收物品

(1)接收在押人员家属寄(送)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检查。同意接收的,填写接收财物收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交在押人员签收,一联交送物人(对寄来的物品,此联存查)。接收在押人员家属送来的药品,应当凭医生开具的处方,并检查确认没有开封后,由看守所医务人员保存,按时监督在押人员服用。看守所按照规定不能接收的,应予当场退回或者通知在押人员亲属领回,并说明原因。食品一律不收。

(2)接收物品时,应当场清点并登记,对物品的名称、特征和规格、数量等应当登记准确,由送物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看守所经办民警也应当在接收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3)拆开、清点、登记在押人员亲属寄来的物品时,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并在接收财物收据上签名和注明日期。

2.保管物品

(1)看守所应当建立在押人员物品保管室,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取、清点、检查、交接等各项保管制度,切实保存好在押人员的物品。

(2)对保管的物品,应当逐人实行袋装化并封闭,并经常检查,保持规范、整洁、卫生,做到无差错,不丢失、不损坏,严禁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换。贵重物品应当存入保险柜内或者封存。

(3)对保管的在押人员的物品若有丢失或者人为损坏的,应当照价赔偿。

3.使用物品

在押人员确因生活需要的,经管教民警同意后,可以使用看守所代为保管的财物。使用情况应予登记,并分别由在押人员本人和民警签字确认。

4.发还物品

在押人员按照法定情形出所时,看守所应当将其物品如数发还给本人,由出所人员当面清点并签字确认,收回其保留的收据。对投送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转外地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财物交押解人员代为保存并转交接受机关。

5.对脱逃、死亡人员和已执行死刑罪犯的物品的处理

(1)对脱逃在押人员的物品,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脱逃人员尚未被捕获的,依法处理。上缴物品收据归入其档案备查。

(2)对死亡在押人员的财物,应当通知其家属前来领回,路途遥远无法领取的,可以代为邮寄。如果一年内无法通知其家属或者邮寄的,以及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依法处理。上缴物品收据归入死者本人档案存查。

(3)对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物品,应当通知其家属领取,无家属或者通知后一年内不来领取的,依法处理。如果罪犯有遗嘱,而且遗嘱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则按罪犯遗嘱处理。看守所应当将收据或者处理决定,移送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存卷。

(二)钱款接收、保管、使用

看守所应当根据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确定的在押人员每月消费限额确定每月送款限额,并向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公布。

1.接收钱款

接收在押人员家属寄(送)的钱款,必须出具收据。收据一式三联,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由交款人收执,一联(存根)由看守所存查。

2.保管钱款

在押人员钱款一律实行记帐式管理,不得使用代金券和持有钱款。帐卡一式二联(份),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由看守所存查。

3.使用钱款

(1)在押人员每次消费后,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严禁由管教民警或者其他在押人员代签。

(2)看守所每月应当与在押人员核对帐目,严格按照省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制定的在押人员每月消费限额执行。

(3)不得为在押人员自费加餐。

4.结算钱款

(1)在押人员出所时,看守所应当认真核对在押人员的帐目,并将余额如数发还给本人,发还钱款时应当面清点,签字确认。

(2)对脱逃、死亡的在押人员和已执行死刑罪犯的钱款余额,参照“对脱逃、死亡人员和已执行死刑罪犯的物品的处理”处理。

5.查询钱款

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可凭有效凭证对代为保管的钱款和物品使用情况进行查询。

3-13.在押人员劳动管理

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组织在押人员参加适当劳动。

(一)组织劳动的原则

1.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必须保证安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不得损害在押人员身心健康。

2.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参加劳动的人员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劳动,应当在自愿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劳动。

2.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应当参加劳动。

3.未成年、女性在押人员劳动,应当充分照顾其心理和生理特点。

4.处于过渡管理期间的新收押人员,不得参加劳动。

5.患病、年老体弱、身体残疾的在押人员不宜参加劳动;有迹象表明可能实施行凶、脱逃、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监管秩序行为的在押人员,不得参加劳动;重要案犯和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在押人员自愿参加劳动的,看守所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慎重决定和安排。

(三)劳动项目

1.看守所选择的劳动项目,应当便于操作,保证看守所安全和在押人员身心健康。严禁从事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生产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加工、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严禁从事运输业,严禁将生产的食品、饮料对外销售。

2.看守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在押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培训,获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3.看守所拟定的劳动项目需经本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备案。

4.严禁使用在押人员从事炊事员(含帮厨、为在押人员送饭)、水暖工、电工等工勤工作,严禁利用在押人员为个人劳动,严禁在押人员外出采购和推销产品。

(四)劳动场所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女性在押人员劳动必须在监室内进行。

2.留所服刑罪犯可以在监室内或者看守所警戒围墙内专门设立的劳动场所进行劳动。劳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保和环保标准。

(五)劳动的组织管理

1.看守所应当建立严格的在押人员劳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止发生火灾、工伤等事故。

2.在押人员劳动应当由民警具体管理。民警应当加强监管,防止发生安全问题。

3.女性在押人员劳动时,应当由女性民警带领和监管。

4.留所服刑罪犯出监室劳动时,必须统一穿着有明显标识的服装。留所服刑罪犯不得在监室外过夜。

5.参加劳动的留所服刑罪犯出入监室时,负责管理的民警必须清点人数,仔细检查,防止违禁危险物品和与劳动无关的物品带出带入监室和劳动场所。对女性在押人员的人身检查由女性民警进行。

6.看守所应当对外来原材料及其运输人员、工具严格检查,防止违禁危险物品进入看守所。

7.看守所应当指定专门民警对劳动工具、原料、产品等进行管理,建立严格的领发、存放、清点检查制度。劳动结束时,民警应当彻底清理劳动场所,不得将劳动工具、原料、产品等留在监室内。

8.看守所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严禁对在押人员下达劳动指标或者任务。

(六)劳动保护

1.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程和标准,对参加劳动的在押人员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在押人员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劳动收入的管理和使用

1.看守所应当对劳动收入和支出建立专门账目,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

2.看守所劳动收入使用范围如下:

(1)改善在押人员伙食,奖励劳动表现突出的在押人员;

(2)购置在押人员劳动设备、工具、劳保用品等;

(3)对参加劳动的在押人员,可以酌情发给劳动报酬;

(4)其他必要开支。

严禁侵占、挪用看守所劳动收入。

3-14.在押人员伙食及代购品管理

(一)在押人员伙食管理

1.看守所应当执行本地区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核定的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保证在押人员吃足定量,严禁克扣。

2.看守所应当适时调剂在押人员伙食,保证在押人员营养。

3.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食品新鲜、安全,保证在押人员厨房和食品加工环节的清洁卫生,保证在押人员吃熟、吃热。

4.看守所应当向在押人员提供充足的饮用开水。

5.看守所应当将本地区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核定的在押人员伙食标准和每周食谱在监室内张贴公示;应当每月结算一次伙食帐目并向在押人员公布,接受在押人员的监督。

(二)代购物品管理

1.看守所应当为在押人员配置日常生活用品和识别服,在押人员提出额外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由看守所集中代购。

2.看守所代购物品必须通过正规的进货渠道,保证质量,价格公道,不得超出当地市场零售价格,不得再额外收取费用。

3.开设小卖部的看守所,应当规范进货渠道,限制销售商品范围,建立健全买卖帐目,禁止由个人承包经营,禁止由留所服刑人员管理,禁止销售除日常生活用品、食品以外的其他物品。

4.看守所应当向在押人员和家属公布商品名称和价格。

5.看守所应当限制在押人员每次购物的数量,应当允许在押人员亲友送生活必备的衣被,不得强行向在押人员推销商品。

3-15.处理在押人员死亡

(一)处理原则

1.在押人员正常死亡的,由看守所委托法医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医学司法鉴定资格的医院作出死因鉴定。

2.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死因鉴定和调查,看守所应当予以全力配合。

3.公安机关在处理死亡善后工作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有理有节的原则。

(二)基本程序

1.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案机关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并通知死者家属。同时,固定监控录像资料以及相关证据,分散同监室在押人员。

2.在12小时内层报至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3.告知死者家属善后处理程序,表明严肃、认真处理的态度。

4.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医疗鉴定。对于非正常死亡的,提请人民检察院检验。

5.向死者家属通报调查和鉴定结果。

6.根据死亡调查和鉴定结果,与家属协商善后处理。对于负有管理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对于死因已经查明,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看守所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死者家属拒绝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看守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予记录。少数民族在押人员死亡的,应当尊重其民族习惯。

(三)工作要求

1.在押人员死亡后,看守所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及时了解、掌握死者家属的动态及要求,研究、落实针对性措施,稳定家属情绪。

2.迅速与网监、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等部门联系,做好网上舆情控制和应对媒体炒作工作。

3.对无理取闹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同时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表现恶劣,严重妨害监所正常秩序的,交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四)外国籍在押人员死亡的处理

对外国籍在押人员死亡情况的处理,按照《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办理。

3-16.在押人员档案管理

(一)建立档案

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看守所应当建立在押人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2.在押人员个人档案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由法律文书构成,副档由管理记录构成。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档案内容

1.正档

(1)拘留证(副页)、逮捕证(副页)、再审案件裁定书(副本)和抗诉书等收押凭证;

(2)收押登记表;

(3)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

(4)换押证、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5)起诉书、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释放通知书、转外地处理的证明文件及回执、释放证明书等;

2.副档

(1)财物保管登记表、接收财物登记表;领取使用财物的批准手续及其领用的字据、处理物品清单等;

(2)使用械具审批表、延长使用械具审批表、关押禁闭审批表、延长关押禁闭审批表、牢头狱霸实施严管审批手续等;

(3)与亲属会见、通信的批准手续,会见记载,回家探视病危、死亡亲属的批准手续及探视记录,与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会见通信的证明文件等;

(4)奖励审批表、检举揭发材料记录;

(5)患病诊断、治疗情况记录,病危通知书、死亡鉴定结论、死亡报告及通知书、领取遗物通知书等;

(6)脱逃、死亡在押人员及已执行死刑罪犯的财物上缴收据、死刑罪犯的遗书和其他遗留物品的处理情况记录等;

(7)其他应当归入档案的文件材料。

(三)留所服刑罪犯档案内容

1.正档

(1)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收监执行通知书等收押凭证;

(2)呈请减刑(假释)的审批表、建议书及减刑(假释)的裁定书与证明书等;

(3)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表、罪犯保外就医的证明书、法院的裁定书、决定书与通知书等;

(4)刑满释放证明书。

2.副档

(1)罪犯考核、奖惩记录;

(2)谈话教育记录;

(3)财物接收、保管登记、使用批准等表格;

(4)使用械具审批表、会见通信登记与回家探亲审批表报等;

(5)疾病治疗记录;

(6)其他应当归入档案的文件材料。

(四)档案管理要求

1.整理立卷

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对其案件审查终结,做出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或者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刑期届满的,在即将释放或者出所前,看守所应当将其在羁押监管期间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起来,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初步整理、分类、编排文件顺序,填写卷内文件目录、组装成卷。

2.装订档案

(1)罪犯档案应当与该罪犯被刑事羁押时的档案分开建立,不能混合建档。

(2)对文件材料的纸张大小不合规范或者有破损的,应当用与卷宗同等大小的优质白纸或者牛皮纸托裱或者修补,以使卷内文件材料尺寸大小整齐统一。

(3)立卷的文件材料中,如有用圆珠笔、铅笔书写的或者用复写纸复写的,以及字迹不清、错字漏字等情况时,应当让原制作人用钢笔或者毛笔照原文重新抄写、或者复印、照相,附在原件后面,把错字改正过来,把不清楚的字迹写清楚,把漏字填上去,以利档案的保存和使用。

(4)裱糊与修补文件材料时,应当用细线和胶水,不要用浆糊,防止虫蛀;同时在裱糊、修补与装订时,应当注意不要压字或者压行。

(5)卷内的照片,应当有文字说明。

(6)剔除掉文件材料上的金属装订物,以免锈蚀文件材料。

3.归档保管

看守所对保管的档案,应当放置在专设的库房或者专柜里,由专人负责保管,方便查阅。防止档案丢失或者潮湿、霉烂、毁坏。

4.查阅档案

查阅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的档案,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令第52号)第22-23条、第25-30条、第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公安部 公通字[1991]87号)第17条、第19条、第25条、第29条、第31条、第34-39条、第44条、第49-51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2月29日公安部令第98号)第43-68条、第82条

《关于禁止看守所使用留所服刑罪犯从事工勤工作的通知》(公安部监管局 公监管[2009]175号)

《公安部关于对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员实行集中关押管理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27号)

《公安部监管局关于禁止看守所使用留所服刑罪犯从事工勤工作的通知》(公安部监管局 公监管[2009]175号)

《关于禁止看守所为在押人员自费加餐的通知》(公安部监管局 公监管[2009]271号)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印发<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的通知》(公安部监管局 公监管[2009]1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公安部 财行[2009]132号)

《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安部 公监管[2010]214号)

第四章 执行刑罚

4-01.暂予监外执行

(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看守所应当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的范围符合《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标准。但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除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所谓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意见

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或者家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2.看守所进行初审

(1)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罪犯是否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和其暂予监外执行后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2)经审核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对未通过初审的,看守所应当向申请人或者提出意见人说明理由,并在暂予监外执行书面申请或者意见上注明原因,将复印件退回申请人或者提出意见人,原件存罪犯副档。

(3)看守所召开所务会进行初审,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3.进行鉴定或者检查

(1)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应当将罪犯押送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由2名以上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进行,开具证明文件,由鉴定医院盖章和业务院长签字。

(2)妊娠检查到医院进行,由医院出具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

(3)对罪犯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领导、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小组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伤残形成原因、治疗情况等进行详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围绕罪犯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等能否自行进行,通过向看守所民警和同监室人员进行了解、核实。调查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被调查人核实签字。鉴定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字。

(4)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看守所应当通知由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4.罪犯保外就医的特殊程序

(1)罪犯或者罪犯家属应当提出保证人,看守所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①愿意承担保证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③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

④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告知罪犯或者罪犯家属重新提出保证人。没有保证人的,看守所可商请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会同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指定保证人负责接收。

(2)签署《罪犯保外就医保证书》

对符合保证人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安排签署《罪犯保外就医保证书》。

5.准备相关材料

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罪犯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证明,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证明;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同时附《罪犯保外就医保证书》。具体为:

(1)法律文书类材料

①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②《罪犯保外就医保证书》;

③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

(2)事实证据类材料

①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诊断证明,并附化验单、照片及其他辅助检查材料;

②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罪犯哺乳自己婴儿的证明;

③看守所对罪犯疾病检查,治疗情况记载;

④看守所研究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所务会记录。

(3)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向看守所提出的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提出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6.报批

(1)县级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地市级以上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审批。

(2)看守所在报送审批材料的同时,应当将以上材料复印件抄送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机构。

7.办理出所手续

看守所根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发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书》或者《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告知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办理出所手续。

8. 交付执行

(1)看守所负责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送押至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并直接送达《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

(2)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辖区,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收监或者刑满释放等手续。服刑地看守所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人员交接,将罪犯档案交居住地看守所。

(三)看守所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

1.看守所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通知后,应当将罪犯解回收监。

2.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提前10日通知其来所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3.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执行地公安机关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4.看守所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后,应当在《执行通知书》上注明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时间及起止日期和新的刑期截止时间,并在释放时向罪犯公开宣告。

4-02.减刑、假释

(一)减刑、假释的条件

1.减刑条件

(1)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①认罪服法,确有悔过自新的实际表现;

②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

③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④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爱护公物,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视为“确有立功表现”:

①检举揭发看守所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②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③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④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⑤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贡献的。

(2)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①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②检举看守所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③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事迹特别突出的;

⑤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假释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累犯不得假释。

(二)减刑、假释的办理程序

1.提出建议

(1)留所服刑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书面减刑、假释建议,减刑、假释建议应当记载罪犯的基本情况、刑期变动情况、减刑或者假释理由等。

(2)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由执行地公安机关书面提出减刑建议。

2.召开所务会研究

看守所收到减刑、假释建议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所务会未予通过的,应当在书面建议上注明,原件存入罪犯副档,复印件退还管教民警或者监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公安派出所。

3.公示

经所务会研究同意的,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署名提意见人。对于反映情况属实,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请的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执行罪犯的减刑、假释不需要公示。

4.报请所属公安机关审核

经公示无异后,看守所应当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审批表》,由看守所所长签署意见,加盖看守所公章,报请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

5. 提请减刑、假释

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同意的,看守所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并送交下列材料:

(1)《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终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刑事裁定书的复印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6.办理罪犯出所手续

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于3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三)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四)看守所对被假释罪犯的管理

1.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书后将罪犯收监。

2.罪犯假释考验期满的,看守所应当通知被假释的罪犯到看守所办理刑满释放手续,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

3.罪犯假释考验期内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地公安机关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篇2:看守所上半年工作总结

看守所上半年工作总结

8月1日中午,石门县看守所召开上半年工作总结会,总结讲评上半年工作,研究部署下半年工作。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向前及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民警参加了会议。会上,县看守所所长唐智辉对全所上半年的工作进行了小结,接着唐所就20下半年工作进行再部署。唐所长指出,下半年,看守所要突出抓好四个方面:一要增强安全意识,确保监所安全。安全工作是看守所工作的最根本要求,是监管工作的生命线。监管工作的本质就是确保安全,因此安全工作不容忽视,下半年工作中,紧紧围绕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的“两防一退”为切入点,积极推行“阳光行动”开展,切实加强监管场所安全防事故工作,确保不出安全事故。二要提高执法理念,严格文明执法。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坚决杜绝粗暴执法,在确保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营造人性化管理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三要切实加强对重点监管人员的管理力度。采取面对面谈话教育工作,从前途、道德、亲情等多个方面感化被监管人员,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四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全所民警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执勤纪律和值班要求,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克服麻痹思想,做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牢固树立“监所管理无小事”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完成好各项工作,使石门县看守所年下半年工作再上新台阶。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向前作了重要讲话。他强调:第一、今天是“八一”建军节,看守所的民警队伍要保证不特色,同时也感谢驻所检察室的干警对我所工作的.支持,看守所的工作县局领导是肯定的,市监管支队的领导也是认可的,大家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第二、看守所的制度很多,贵在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第三、看守所的队伍是一支规范化的队伍,大家都能做到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希望大家今后继续发扬这种精神;第四、要做到警钟长鸣,抓好纪律作风整顿工作,确保队伍不出问题。

篇3:看守所工作总结

一、 基本情况

截止到10月,##县看守所羁押人犯总数184人,其中已决犯54人,未决犯134人,留所服刑32人。

(一) 深入开展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

19年4月份,根据《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要求,并按照市院的部署,##县院在##县看守所开展了专项检查活动,及时召开了由主管检察长和公安主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定了《##县检察院监管执法专项检察活动方案》,成立了以我院主管检察长和县公安局主管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检查联合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确保专项检查活动顺利进行。在活动中,我院积极开展各项执法检查活动,切实提高检查实效。首先与##县看守所联合开展打击“牢头狱霸”专项检查活动,对监室内在押人员进行排查,对有“牢头狱霸”行为倾向的在押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其次加强对在押人员伤、病情况的检查,并按照《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了自查,按要求报送相关的材料。在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中,我们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4份,已纠正4份,纠解率达100%。

(二) 全面开展监管执法检察监督工作

1、加大了对超期羁押等情况的监督力度。我们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严厉杜绝超期羁押问题。把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放在执法工作的首位,不断完善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告知制度,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坚决杜绝在监所内发生刑讯逼供、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现象,使监管工作没发生侵犯人权问题。我们严格执行换押制度,注意掌握在押人犯有关情况,发现将要超期案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减少杜绝违法羁押问题。

2、加大安全防范检察监督力度。一年来,我们共进行各类安全防范检察5次,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和漏洞3件,口头纠正3件,提纠率达100%,纠解率为100%。工作中,我们严格执法,经常监督。此外,我们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在重大节日期间,由主管检察长带领全科干警会同公安主管领导、武警部队对看守所进行了系统全面检察,进一步落实了节日期间的安全措施,有效保证了看守所在节日期间的安全与稳定。

(三) 进一步加强看守所三项工作检察

为了进一步加强看守所检察,规范看守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行为,根据市院的要求,今年在县看守所开展三项重点工作检察。

1、开展罪犯留所服刑检察。

我们严格依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公安部第九十八号令《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在##县看守所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是否合法情况进行了全面检察,同时对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检察。经检察,##县看守所现有留所服刑罪犯32人,均为余刑一年以下的罪犯,没有未成年犯和劳教人员留所执行的,全部符合法律规定,且手续齐全,没有越权违反规定批准留所服刑的。在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方面,经检查没有混管混押的,未发现留所服刑期间越权准假造成私放的;未发现留所服刑罪犯没有合法手续被干警带出监门的;未发现留所服刑罪犯有饮酒等现象的;已决犯全部在一个月内投送,没有滞留看守所超过一个月以上不交付监狱执行的;未发现留所服刑罪犯服刑期间随意出入监门到社会活动的、到娱乐场所消费的;未发现留服刑罪犯不穿囚服的;未发现劳动现场没有监管民警戒护及其它违法问题。

2、进一步加强对违规使用械具、禁闭的检察。

我们从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监管秩序出发,进一步加强对县看守所违规使用械具、禁闭的检察。经检察,##县看守所在监管工作中,严格执法,文明管理,使用械具程序合法,手续齐全。驻所检察人员在每天巡视检察中检察看守所是否有新禁闭人员及对在押人员加戴械具情况,我院驻所检察室在县看守所检察时发现,禁闭室的墙上有吊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为了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禁闭室墙上不允许安装吊环,特向县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县看守所在收到后,立即纠正,马上拆除吊环,有效的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加强对看守所“跑风漏气”、“通风报信”等检察。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19年,我们在##县看守所对内捎外带、里勾外连等方式“跑风漏气”、“通风报信”以及对违禁品流入看守所等情况进一步加强检察,驻所检察室加大监督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察,未发现看守所有“跑风漏气”、“通风报信”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四) 全面开展监外执行检察活动

按照市院业务部门的通知精神、根据人民检察院19年2月22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及19年基层院目标考核的要求,监所检察部门积极的在##县内开展了监外执行罪犯专项检察活动,与公安、法院进行了沟通与协调,并给以全力的支持与配合,对辖区的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了准确、认真的核查,制定了监外执行罪犯检察台帐,并对其进行了监督考察,细致地了解和掌握了辖区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截止19年10月份,我县监外执行罪犯共143人。其中判缓的有132人,管制的有2人,剥夺政治权利6人,假释1人,暂予监外执行2人。并逐人填写《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情况登记表》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登记表》。同时还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建立健全监外人犯执行档案制度,对监外执行人犯进行登记。二是建立了回访制度,定期到监外执行人犯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了解已决人犯的情况。

二、下步工作打算

在监所检察工作中,我们按照院党组的具体部署和要求,积极工作,基本圆满地完成了本年工作任务,其成绩是主流的,但是还存在着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跟院党组及市院的精神保持一致,发扬优点,弥补工作中存在的缺点,根据年初制定的院工作目标和我们科的工作计划认认真真、有秩有序、有质有量地及时、准确开展实际工作。

1、要通过目前开展的“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深入细致的做好监所检察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提高政治理论水平。

2、要继续强化刑罚执行监督、监管活动监督,维护监管场所稳定,确保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3、做好派驻检察室的规范化建设,以巩固提高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为重点,迎接上级院的检查验收。

4、以深挖职务犯罪线索为突破口,不断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要在提高主动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上下功夫,、坚持与在押人员谈话制度,抓住监管事故、违法问题、日常执法异常现象,扩大案源渠道,建立案件线索信息库。

篇4:看守所工作总结

一、 关押情况:

刑事拘留321人,逮捕133人(直接逮捕24人),取保候审209人,不追究刑事责任35人,投牢45人,刑满释放18人,缓刑9人,监外执行3人,死刑2人,在押人员78人(其中留所服刑7人)

二、 队伍建设方面:

我所始终把民警的思想教育放在首位,从根本抓起,打牢民警的思想基础。从今年元月份以来,我看守所支部在县直机关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体党员民警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全体民警都能以严肃的态度,饱满的热情积极投身教育活动,通过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在真学、真懂、真用上下功夫,全体民警党员意识、政治理论素质和思想认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在政治思想教育中,我所结合监管工作,从监管工作实际出发,摆问题、引导和帮助全体民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全体民警充分认识监管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地位,做到“警钟长鸣”,紧绷“严格执法”弦,从而做好监管工作,保障监所安全。

在抓队伍管理规范化建设中,我所结合县局“123”等级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实行月考评,奖惩分明,从而鼓舞了民警工作热忱,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 业务工作方面:

1、坚持犯罪嫌疑人入所检查制度,民警24小时值班巡视制度、安全大检查制度,确保监区稳定。

2、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从19年12月起,我所认真地开展了监所整顿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组织全所民警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和周永康部长的重要批示及公安部《全国公安监管场所管理工作整顿方案》《看守民警执勤行为规范》等,树立民警的政治观念、法制观念,提高执法为民的意识。在监所管理整顿工作中,我所以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整顿工作的推动力,将先进性教育中激发出来的工作热情作为战斗力,采取“领导提、大家摆、自己找“的方式,查摆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整顿工作。为了解决影响监管场所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我所制定了四项措施:(1)定岗定责,设立”三岗“制(前值班室、监区岗、劳动犯管理岗)各守其职、各负其责。(2)全面落实民警面对面管理在押人员制度,建立民警包监室管理责任制,在押人员的一切活动,包括睡觉铺位、打饭顺序、值日安排、学习、劳动等必须由管教民警亲自组织实施,合理安排民警的值班模式,除主管民警外,还配备协管民警,保证在押人员不脱管。(3)设立严管监室和过渡监室,防止在押人员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欺侮其他在押人员。(4)出所谈话和跟踪回访制度,及时了解监室有无牢头狱霸和民警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3、充分发挥公安监管场所“犯罪信息库“、打击犯罪”重要战场“职能作用,我所在抓好监所安全和规范化建设的基础,加大深挖犯罪工作的力度,采取亲情规劝、政策攻心、奖励机制等多种方式开展深挖犯罪专项活动。通过全体监管民警的扎实工作,截止到现在,在押人员提供犯罪线索15起,办案单位已查证4起,破案1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涉案价值2.7万元。

4、按照《全省违法信息犯罪人员信息系统(一期)建设任务书》和《全省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一期)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看守所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我所能运用计算机进行所内业务管理,对正常入所、健康检查、社会关系、出所、谈话教育、安全检查、狱侦管理等都建立了信息系统模块,对管教民警谈话、耳目管理等信息录入都符合规定。

5、加强文明管理,促进在押人员改造。每月对在押人员进行“文明监室”、“文明个人”评比活动,激励在押人员的积极性和悔过自新的信心;合理使用看守经费,改善在押人员伙食,做好在押人员防暑、防寒和卫生防疫工作。

四、 存在问题:

1、我所在职民警平均年龄偏大,而且严重缺编且高龄

人员较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监所的健康发展。

2、装备不全,缺生活用车、微机管理系统、技防设施严重老化,急待更新。

篇5:看守所的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XX县看守所在局党委和业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xx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监管会议精神,以等级化管理为主导,监所安全为核心,监所基础工作为重点,打牢监管工作基础,努力增强民警综合素质和战斗力,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提升监管工作水平,确保了监所安全。

一、收押及处理情况:

二、主要工作:

三、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增强技防能力

我所紧抓“三基”工程建设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把监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xx机关作专题汇报,经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构筑牢固的阵地防线。一是投入15万元拆除了监区围墙内外的违章建筑物,加固了武警岗哨,增加了武警巡视通道,消除了武警监控视线的盲区范操作。三是加强业务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民警的业务水平。主要是加强民警对监管业务工作的了解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使民警能够熟练运用各种工作流程和规范,确保工作中不发生任何问题。四是加强民警对计算机知识的掌握和应用。多次组织监管民警进行信息系统与监管技术应用培训,着重抓好民警计算机操作技能的提高工作。民警电脑应用“四会”达标率100%,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等以及各类台帐的填写,保证各项数据录入齐全,符合入库标准,能够熟练利用数字证书查询信息。五是加强体能、警务技能训练。关心民警的身体健康,提供工作餐和休息室,增强民警的身体素质。今年我所着重建立健全岗位目标量化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了《民警目标管理实施细则》,将每个民警的工作量化考核,奖惩挂勾。所领导和全体民警签订了“五条禁令”责任书,把用制度管理和约束人落到实处。

四、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监所安全

“监所安全是看守工作的生命线”。为此,我们采取多项措施,切实加强各项管理工作。一是安全检查常抓不懈,严格坚持收押、提讯、会见各个环节必搜身制度,坚持每月与武警联合大清监制度。二是积极开展监内秩序大整顿,突出重点预防和打击“牢头狱霸”, 一方面对违反监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另一方面加大集体教育力度,促使每名在押人员都能自觉遵守监规。三是坚持每月狱情研判工作,在全面分析狱情的同时,对重刑重案对象和重病人员逐人落实,明确了责任民警,制定了重点人员稳控方案。 四是严格落实新收押人员入监教育、跟踪教育和诉讼环节变更教育,对所有在押人员坚持每月3次谈话教育制度。五是加大力度抓好教育转化工作,根据不同的案情以及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有目的地开展形势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遵守监规和行为规范教育,还把集体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帮助其分析犯罪的原因和危害,指明前途,促进其从思想上消除对立情绪,最后达到教育转化的目的。

五、深入开展“整治突出执法问题 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为贯彻落实“5.25”全省xx机关“整治突出执法问题推进公证廉洁执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厅、市局的要求看守所针对工作实际,严密组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深入开展此项整治专项活动。三个月来,通过全体监管民警的认真学习,共同努力细致排查,认真整治,进一步增强了民警责任意识和执法安全意识,同时完善监所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有效地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整治专项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六、深入开展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xx部“3.16”电视电话会议后,我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从思想上、措施上、制度上和机制上入手,确实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一是加强民警的教育,我所通过传达学习“3.16”、“6.10”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

看守所上半年工作总结

篇6:看守所办公室工作总结

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现代化看守所建设指导方针,从服务实战需要出发,广泛调研,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在xx市公安局各级领导的支持下,我们组织科技人员,解决了传统监区广播、对讲、音视频监控各自为战的问题,在资源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开发了监室广播对讲视频联动系统,进一步提升了监管人员对监室的控制能力。

经过技术人员的努力,该系统于xx年3月完全研发成功并投入使用。经过半年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系统运行稳定、可靠,操作简便,符合监管工作实际,达到了预期目的。现将监控工作总结如下:

一、系统的开发背景

现代化的监区管理,离不开科技的支持。如何使现代化的科技产品在提高监管人员对监室的控制能力、加强领导对监管情况的全面掌控、减轻监管人员的工作量等方面发挥充分的作用,成为xx市公安局科技人员攻关的目标。

目前各相关单位使用的分区广播、对讲和音视频监控基本上都是作为各自独立的系统,既浪费资源,又重复施工,且不能协同高效的发挥全方位的作用。经过我局技术人员的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提出了开发一套实用、高效的综合管理系统,使监区监管实现音频、视频、信息控制”三位一体“,保证现代技术对监管工作全方位的支持。

随着当前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用先进信息技术架设广播、对讲、音视频监控综合系统的条件已经成熟。功能强大的单片机的广泛应用,使分区广播、对讲的共用和相互转换成为可能;大路数音视频矩阵的推出,使各监区的音频、视频的自由切换、报警联动、轮巡等成为可能;数字dvr的推广,普及了音视频24小时同步录像;计算机软件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使软件控制整个系统的'需求成为现实。

二、系统的研制

鉴于看守所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        xx市公安局在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的基础上,开发了《监室广播对讲视频联动系统》,该系统具有前瞻性强、兼容性高、技术稳定、操作简单、实用有效、可以任意改造升级的技术特点。开发过程中,充分利用了各种设备的功能,圆满解决了分区广播、对讲和音视频监控相结合这一重大难题。

三、系统的开发、测试

系统开发前,我局技术人员积极向监管大队领导做了开发设想,听取了看守所、拘留所、通信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争取了工作支持和指导。技术开发人员根据监管工作要求,明确了系统功能需求,最终确定了通过采取自主研发广播、对讲控制板,设计对讲与音视频矩阵接口,开发计算机软件控制系统的方案,并且内含6个子系统19种设备,具有分区分组广播、双向对讲、计算机软件控制、同期录音录像、自动联动监控视频等多项功能,从根本上解决了监管工作手段单一、声音图像分离、控制效率低下的传统问题。xx年2月,系统各模块陆续开发完成,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进行了试使用,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使系统得到不断的完善和改进,达到全面推广使用的要求。

四、推广应用情况

监室广播对讲视频联动系统试研成功后,首先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安装使用,并根据使用情况不断修改完善,最终达到功能强大、性能稳定、使用方便的设计目标。自xx年6月以来,烟台各县市区的相关部门多次来实地考察学习,对我局的先进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篇7:看守所年终总结

有关看守所年终总结

一、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增强技防能力

1、我所紧抓“三基”工程建设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把监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作专题汇报,经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构筑牢固的阵地防线。

2、投入15万元拆除了监区围墙内外的违章建筑物,加固了武警岗哨,增加了武警巡视通道,消除了武警监控视线的盲区范操作。

3、加强业务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民警的业务水平。主要是加强民警对监管业务工作的了解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使民警能够熟练运用各种工作流程和规范,确保工作中不发生任何问题。

4、加强民警对计算机知识的掌握和应用。多次组织监管民警进行信息系统与监管技术应用培训,着重抓好民警计算机操作技能的提高工作。

民警电脑应用“四会”达标率100%,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等以及各类台帐的填写,保证各项数据录入齐全,符合入库标准,能够熟练利用数字证书查询信息。五是加强体能、警务技能训练。关心民警的身体健康,提供工作餐和休息室,增强民警的.身体素质。今年我所着重建立健全岗位目标量化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了《民警目标管理实施细则》,将每个民警的工作量化考核,奖惩挂勾。所领导和全体民警签订了“五条禁令”责任书,把用制度管理和约束人落到实处。

三、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监所安全

“监所安全是看守工作的`生命线”。为此,我们采取多项措施,切实加强各项管理工作。

1、安全检查常抓不懈,严格坚持收押、提讯、会见各个环节必搜身制度,坚持每月与武警联合大清监制度。

2、积极开展监内秩序大整顿,突出重点预防和打击“牢头狱霸”, 一方面对违反监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另一方面加大集体教育力度,促使每名在押人员都能自觉遵守监规。

3、坚持每月狱情研判工作,在全面分析狱情的同时,对重刑重案对象和重病人员逐人落实,明确了责任民警,制定了重点人员稳控方案。

4、严格落实新收押人员入监教育、跟踪教育和诉讼环节变更教育,对所有在押人员坚持每月3次谈话教育制度。

5、加大力度抓好教育转化工作,根据不同的案情以及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有目的地开展形势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遵守监规和行为规范教育,还把集体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帮助其分析犯罪的原因和危害,指明前途,促进其从思想上消除对立情绪,最后达到教育转化的目的。

四、深入开展“整治突出执法问题 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为贯彻落实“5.25”全省公安机关“整治突出执法问题 推进公证廉洁执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厅、市局的要求看守所针对工作实际,严密组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深入开展此项整治专项活动。三个月来,通过全体监管民警的认真学习,共同努力细致排查,认真整治,进一步增强了民警责任意识和执法安全意识,同时完善监所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有效地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整治专项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五、深入开展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公安部“3.16”电视电话会议后,我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从思想上、措施上、制度上和机制上入手,确实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加强民警的教育,我所通过传达学习“3.16”、“6.10”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

篇8:参观看守所心得体会

我参加到县看守所的警示教育。走进监狱的大门,面对高墙电网,心情感到压抑了许多,在监狱参观了在押人员生活、生产场景。很多犯罪人员,他们曾是国家机关干部,都曾经身居高位,曾有好的工作环境、较高的收入、幸福的家庭,曾经为国家做出过突出的工作成绩、深受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而被委以重任,却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迈出了罪恶的一步,把自己送入了地狱之门。他们辜负了领导和同事的信任,也让自己陷入了心灵的泥淖。自己真切体会到了高墙与现实的反差,一幕幕、一出出,触目惊心;一声声、一句句,发人深思,受益非浅,感慨良多,极大的震撼了我的心灵。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也是关系每个人前途命运的大事。一名党员干部如果不廉洁自律,违反了廉洁从政的规定,甚至触犯了党纪国法,不仅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还将使自己在政治上、经济上、家庭幸福上得不偿失。所以一定要珍惜自己的事业,珍惜稳定幸福的家庭生活,珍惜自己的美好前程,通过算政治账、经济账、感情账,守住党纪国法的底线,增强廉洁自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一是放眼远看,算好政治账。算政治账既要算单位和部门的政治得失,算党风建设、党群关系等方面的政治得失,同时也要算一算个人政治上的得失,看一看腐败的政治成本有多高。从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身边的一些案件中可以看出,有不少领导干部就是在其人生与事业最辉煌的时候,因一时的贪念而断送了自己的政治前途的。组织上培养一个干部很不容易,结果却自己把自己打倒了,从座上宾沦为阶下囚,既对不起组织又对不起人民,于公于私,代价都是十分惨重的。

二是屈指细数,算好经济账。党和政府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给予了极大的关心,无论是各级党政领导,还是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都有着稳定的收入,有着普通群众难以享受便利,有着令人羡慕的工作环境。细算起来奉献与得到相比,得到的已经很多了。如果想入非非,自甘堕落,贪赃枉法,丢失的不仅是现有的工作机会和生活待遇,而且更惨的是以后生活无着。

三是珍惜幸福,算好感情账。人的一生是短暂的,在短暂的人生中,生命最宝贵,幸福价更高。一个人工作进步,事业有成,家人团聚,上贤下孝,其心坦坦,其乐融融,这应该是人生幸福的真正体现。人是感情动物,有亲情、爱情、友情、乡情,情义无价。特别是一个有家庭的人,无论男女,都是家庭的主心骨、顶梁柱,上有父母,下有儿女,一个家庭少了男主人或女主人,就像一座大厦缺少了顶梁柱一样,就会倒下来,变得支离破碎。由于自己违法犯罪,不仅无法孝敬养育自己的父母,照顾深爱自己的家庭,而且还弄得家人在人前抬不起头来。

不可否认的是,确有个别人也时常在“算账”:算能当多大的官,能捞多少钱,谋划该坐什么车、住什么房,琢磨今年该去哪个旅游景点去玩一玩,等等。这种只为个人前途和利益的“算账”,结果算晕了头脑,迷失了方向,最终陷入了诱惑、欲望乃至犯罪的深渊。

我们都应该算好 “三笔账”,防微杜渐,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权、慎欲、慎微、慎独、慎交,切莫只打个人“小算盘”。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拒腐防变和保持自身先进性的能力,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落实到思想和行动中去。

篇9:参观看守所心得体会

近日,在公司的组织带领下,我们对平安看守所进行了参观。在高大的围墙,紧闭的铁门和森严的戒备下,我看到了失去自由的看押人员,通过了解他们的成长轨迹和犯罪历程,我发现一些服刑人员以前都是国家机关干部,工作能力强,文化水平高,都曾经有良好的工作环境、较高的收入、幸福的家庭和大好的前程,在基层岗位上做出过过突出贡献,深受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一步一步成长为国家机关重要岗位的干部人员,却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迈出了罪恶的一步,贪污、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和对家人的伤害,也使自己身陷囹圄,失去自由,自毁前程。

通过深刻地学习和自我警醒,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没有遵守基本的行为准则是他们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每一个鲜活的例子使人触目惊心,在思想上引起极大震撼,真切体会到了监狱高墙与现实的反差。这也警醒着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一定要引以为戒、警钟长鸣,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作为公司党员干部,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廉洁自律,洁身自好,在自我的岗位上做出最大的贡献:

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弘扬社会主义良好风气的主旋律,是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侵蚀的有力武器。作为党员干部,如果不自觉加强党性观念,不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遵守党的纪律,不坚持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就难以经受住糖衣炮弹考验。只有时刻注重学习,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净化个人思想,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使自身免受不良习气的侵蚀,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坚持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做一名政风清廉的好干部。

二、准确定位,正确行使手中权利

能否正确行使手中所掌握的权力,是衡量一个干部品德高低、作风好坏、工作能力的重要依据。在公司领导干部的岗位上,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认清自己,熟知我们手中权力的性质,正确看待和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在权力范围内,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利用权力之便,为自己谋取利益,为他人开方便之门。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始终牢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违法乱纪,以身试法,正确行使各项权利,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提高自我的道德修养。

三、严格自律,树立正确的金钱观

作为公司机关干部,在各种利益诱惑面前,我们必须严格自律,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抵制形形色色的诱惑,要时时牢记膨胀的贪欲是走向腐化堕落一条不归路,以各类反面案例时时警醒自我,不重蹈覆辙,引以为鉴,警钟长鸣。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只有自觉树立正确的金钱观,防微杜渐,加强自我的修养和社会责任意识,才能在的岗位上有所建树,越走越远。

四、舍弃侥幸,增强自我法律意识

纵观所有的案例,大部分机关干部都是由于心存侥幸,自认为手段高明,做事严密,所做的贪污和受贿等事情,不会有东窗事发的一天。在看到他人因贪污受贿落马时,不是进行自身的反省和停止罪恶的继续,而是依旧用侥幸心理,一次一次地挑战疏而不漏的法网,最终导致沦为阶下囚。在侥幸心理的背后,是淡薄的法律意识,不少人在犯了罪的情况下,却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这是法律知识贫乏的集中体现。我们要深刻地认识到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崇尚法治精神,是保证领导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的重要屏障。只有将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牢固一起,才能在的道路上亮起红灯,行走上一条正确的道路。

作为领导干部,我们更容易由于一时的贪念和各类诱惑,做出错误的决定,通过对看所守的参观,我切身感受到的严重性。所以,这次参观不仅使我提高了拒腐防变的警觉性,也让我更加清醒的认识到,廉洁守法既是对国家的忠诚,对公司的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家人的最大关爱。要时刻提醒并把握好自我,不断调整心态,淡泊名利,严于律己,把反面案例做警示,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踏踏实实做事,实实在在做人,培养健康、积极、向上的心态,保持平衡的心态,面对个人利益、得失,做到知足常乐。

篇10:参观看守所心得体会

为了加强思想教育增强法制意识,上星期法院组织了一次全院人员参观看守所的警示教育活动。

警示教育活动中,大家参观了监狱服刑人员的宿舍,了解了服刑犯人的生活、生产情况,参观了警示宣传教育展示厅。身临其境,真切地体会到了监狱高墙与现实的反差,触目惊心,发人深思。面对监狱里那高高的围墙,才能体会自由的可贵;面对职务犯罪人员悔不该当初的心声,才能在心灵敲响长鸣的警钟。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自觉建设好精神家园,构筑反腐倡廉的精神堡垒。不断追求精神财富的积累,追求精神境界的升华。随时都要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抗住诱惑,经起考验,把握好人生航向,珍惜岗位,珍爱生活,做到廉洁从政。刻刻慎独慎微,时时刻刻严格要求,以德修身,廉洁自律。失去自由,其精神是很痛苦的,身心是疲惫的,只有失去自由才知道自由的珍贵!为了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就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断加强政治学习,注重思想道德培养。我们作为一名军队转业干部,虽在部队受过良好的教育,有大部分还在部队都当过单位不同层次的主官,有一定的业务特长和工作经验,但回到地方工作后一切都要从头来过,是一个新的起点,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学习新的知识和新的技能,特别是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通过这次参观学习使我深知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本职工作,才能更好地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深入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精髓,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言行;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坚持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筑起一道牢固的防腐墙。

二、不断校正人身坐标,正确对待名利得失。如果对名利过于追求,就会陷入欲望的泥潭,不能自拔。正如一位哲人讲过:“人的欲望是座火山,如不控制,就会害人伤己”。正如二名服刑人员讲的那样,欲望过度,失去理智,心理失衡,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所以说,要不断的效正人身坐标,要树立正确的名利意识,特别是对于我们军转干部更要保持健康的心态和旺盛的工作热情。我们只有正确对待名利得失,见财物心不痒,见美色脑不昏。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切实做到清正廉洁,我们就能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做好每一项工作。

三、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正确行使手中权力。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看待和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从绪多被绳之以法的事实,再次昭告世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党员,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法乱纪,终究逃不脱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以身试法者必亡。作为一名国家公务人员必须时时刻刻铭记是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我们只有正确行使权力,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吃、不拿、不卡、不要,廉洁自律才能正确行使好手中的权力。只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顶得住压力,抗得住打击,经得住考验,才能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四、不为金钱所缚,保持健康的心身。 现在流行的一句话是:钱不是万能的,但是离了钱是万万不行的!但是我们不能把金钱放在第一位,更不能被金钱所缚,比金钱更珍贵的还有许多许多,比如自由、爱心、感情、尊严、健康等。我们应该自尊、自立、自强地做金钱的主人,而绝不能沦为金钱的奴隶。人们获取金钱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决不能攫取违法之财、不义之财、昧心之财。人们依靠自己的智慧和劳动创造财富,为社会做贡献,同时获取应有的报酬和金钱,这是很光荣的事情。那种靠贪赃枉法、权钱交易腐败致富,就会像锒铛入狱成为阶下囚那样,还遭世人唾骂和鄙夷。因此我们只有自觉把好金钱关,耐得住清贫,律身以俭,才能保持健康的身体和心态。

总而言之,我们在工作中既要注重“能”的培养,更要在“德”上加深修炼。特别是要有重点地修炼好自身的政治、作风、情操和职业道德,要能把自己的人格力量统一到党和人民的要求上来,真正使自己走好脚下的每一步,等到我们回首往事之时,可以毫无愧疚地看到自己身后留下的那一串串踏踏实实、坦坦荡荡的脚印,那会是我们一生最好的见证。

篇11:参观看守所心得体会

高墙、电网、荷枪实弹的武警战士......当我穿过层层铁门踏进看守所监舍的那一刻,我感受到的是铁窗的冰冷,是法律的威严,是从服刑人员眼中直射出的对自由的渴望。在看守所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展览厅里,我们观看了看守所的宣传教育片,听取了两名受贿罪服刑人员的忏悔发言。

看着两名服刑人员憔悴的面容,听着他们发自肺腑的忏悔,我的心霎时间波澜起伏、思绪万千......,他们曾身处要职,经历了组织多年的培养和考验,为社会作出过许多有益贡献,只因没有把握好人生的坐标,被金钱私欲、灯红酒绿冲昏了头脑,一时间沦为阶下囚;他们往日西装革履,今日粗布囚衣;昔日众星捧月、风光无限,而今深陷囹圄、丧失自由;曾经家庭和睦、妻贤子孝,而今高墙相隔、亲人戚痛。如此大的反差生活、判若天堂地狱的两个世界,他们内心的失落,他们痛彻心扉的悔意,从他们的一言一语中表露无遗,他们的惨痛教训旨在告诉我们自由的可贵。对他们而言,今天的路已无可回头,但对于今天来参加反腐倡廉教育的我们,是最好的借鉴。

“平淡的生活最可贵。”这是其中一位服刑人员发言中的一句话,平时这句话也经常听到,但今天在这特殊的场合,这句话听来尤为震撼。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在贫富差距仍在不断拉大的现实面前,在房子、教育、医疗新三座大山压得透不过气的时候,作为一名普通公务员,一份微薄的工资,只能过上一份简单而平淡的生活,自己也曾抱怨过,也曾牢骚满腹,也曾羡慕名车豪宅的华丽生活,也曾幻想一夜巨富。

但今天,听到他的这句话,令我深刻反思,幸福是什么?幸福不是锦衣玉食,不是名车豪宅,不是花天酒地,不是前呼后拥。幸福只是平淡的生活,是和爱人在夕阳下散步,是和孩子在院子里嬉闹,是对年迈的父母嘘寒问暖,是开心快乐的工作,是得到同事和朋友的认可。回想一下自己现在拥有的一切:有着一份令人羡慕的工作、健康的身体、恩爱的家庭、可爱的孩子......,其实自己拥有的已经足够多,只是平时没有感知而已,虽然我仅仅是一名普通的国家公务员,但是我还年轻,工作生活的道路还很漫长,无论生命的航船行驶到什么样的处境,我都要牢记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是真的道理,逆境不消沉,腾达不自傲,以“淡泊明志、宁静致远”的心境为人、处事、做工作。

篇12:参观看守所心得体会

9月7日上午,开发区的全体人员在周书记的的带领下,来到我县的看守所接受警示教育。这是我们开发区实行周周学的第三次学习活动了,也是开发区深化反腐倡廉教育又一次实际行动。

警示教育活动中,大家参观了监狱服刑人员的宿舍、放风场所,了解了服刑犯人的生活、生产情况,参观了监控室,并听取了熊所长关于看守所情况及监控室的介绍,然后来到报告厅观看了警示教育专题片,深感震撼。都是一些本市甚至是本县的工作人员,有科级机关人员也有个体老板,他们犯罪前曾有过美好的工作和幸福美满的家庭,因放松思想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单位、家庭带来了危害以,失去了自由。他们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剖析了犯罪的思想根源,同时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忏悔,发出了“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痛切悔恨的感叹,告诫大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约束好自己,珍惜眼前自由幸福的生活,切莫以身试法,重蹈覆辙。最后熊所长和周书记都作了讲话,介绍了犯人的一些情况,让我们再一次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无情。

这次参观让我们身临其境,真切地体会到了监狱高墙与现实的反差,触目惊心,发人深思。失去自由,其精神是很痛苦的,身心是疲惫的,只有失去自由才知道自由的珍贵!因此在我们每个人都要走好每一步,警钟长鸣,洁身自好!为了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就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必须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历史证明,树立了牢固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就能前仆后继,就能抵制诱惑,拒腐防变。

第二、加强学习,增强修养和素质。马列主义没有过时,毛泽东思想更有他独到的光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更具有时代精神和科学含意。

第三、坚持学法懂法,依法行政,预防职务犯罪,加强行业自律,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是我们必须去做好的。因为每条法律和制度都是一条条高压线,如果以身试法,那是会被“电翻”而身败名裂的。

第四、必须自觉地接受监督。要始终把自己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始终用党纪国法约束自己。如果不愿接受监督,可能就会失去约束,自我放纵,走向腐败。现在流行的一句话是:钱不是万能的,但是离了钱是万万不行的!但是我们不能把金钱放在第一位,更不能被金钱所缚,比金钱更珍贵的还有许多许多,比如自由、爱心、感情、尊严、健康等。我们应该自尊、自立、自强地做金钱的主人,而绝不能沦为金钱的奴隶。人们获取金钱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决不能获取违法之财、不义之财、昧心之财。人们依靠自己的智慧和劳动创造财富,为社会做贡献,同时获取应有的报酬和金钱,这是很光荣的事情。因此我们只有自觉把好金钱关,耐得住清贫,律身以俭,才能保持健康的身体和心态。

第五、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正确行使手中权力。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看待和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从绪多被绳之以法的事实,再次昭告世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党员干部,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法乱纪,终究逃不脱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以身试法者必亡。开发区作为经济的前沿,能否正确行使权力,是衡量我们每一个工作人员品德高低、作风好坏的重要标尺。权力说到底是一种责任,它只能用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顶得住压力,抗得住打击,经得住考验,才能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由于第一次迈进监狱的大门,心情是复杂的、内心久久不能平静:狱外人与狱内人似乎相隔的仅仅是一道墙,如果有一天,狱外人一失足迈进这道墙的时候,他以前所拥有的一切包括幸福、金钱、权力、前程??全部都会离他而去,甚至连以前看似平常的自由也变得那么的可望而不可及。使我又想起那句:“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的名言,带给我深深的思索,远离罪恶,热爱岗位,善待自我,让法律的警钟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时时敲响。

篇13:参观看守所心得体会

为扎实开展好警示教育活动,让全体干部警钟长鸣,3月20日上午到看守所进行参观。

到达看守所后,首先看到一堵高高的围墙,围墙上面是带钉子的铁丝网,看守所的铁门用大所所着,只有一个小窗口看见里面,里面有值班民警把守,一般人是不能随意进出的,我跟里面的值班民警说明了情况(昨天已协调联系好),她把门打开让我们进去,一进门就看到左边高高的值班台上,一民警拿着枪严肃认真地放着哨,杨所长接待了我们,在民警工作区会议室内杨所长简要给我们介绍了看守所的历史,关押人员情况,看守所的有关规彰制度等,随后,在杨所长的带领下,观看了在押人员,只看到每间房间都用手指粗细的钢筋围着,里面全是穿着蓝色背心的关押人员,犯人想要从里面逃出是非常困难的,每间房大约有30平米左右,被分成里外两间,里间住人,外间为洗脸等用,每间房内住有14人,关押的有各种各样的犯案人员,有的是贩毒,有的是吸毒,有的是打架,有的是诈骗,有的是拐卖儿童妇女,还有的是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务犯罪人员等等,看完关押人员后我们还参观了看守所的厨房,厨房虽小了些但还是比较规范和卫生的,有几个大姐正在煮中午钣。大概用了1个小时左右我们就看完了。

看了之后我感触很深,心情有些复杂,回来的路上,一直在想机关干部犯罪方面的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贪腐犯罪的问题,我总有些想不通,现在我们的待遇也不差了,衣食无忧,住行也有了很大的改善,特别是领导层面的人员,他们可以说是成功人士,在社会上有头有脸,有权力有面子,为国家和人民或多或少做出过贡献,不管是在物质上还是在精神层面上可以说什么也不差了,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人铤而走险,永不知足呢?总结其因原,主要是修身不严,用权不严,做人不实,对党不忠诚,这样的领导干部怎么能做得到清正廉洁呢?只会犯错误,甚致是犯罪。要想让党员干部保持清廉为民务实的作风,就必须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道德建设,进一步加强体制机制建设,从软硬两个方面来建设干部队伍,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领导干部的犯错机会,从而达到长期保持干部队伍清廉为民务实的工作作风。

篇14:看守所工作心得体会

监狱人民警察是警察中从业人数最多的警种之一,全国有三十多万,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和长期在封闭状态下工作,外界始终对于这个群体是一个迷,由于受到过去旧监狱的影响,监狱在人们的思想中成了一个充满肮脏、黑暗和暴力的场所,由此监狱人民警察也被想像成贪婪、凶狠、吃人不吐骨头一群人,社会对监狱警察充满偏见,社会地位不高,本人从警二十多年,经历了监狱最好的发展时期,对监狱工作也是感慨颇多。

我国监狱绝大多部都处于较偏僻的农村,刚开始工作那会,监狱主要从事农林牧副渔的生产,也有少量的工厂,过着自足自给的封闭生活,监狱有自己的学校、医院、商店、甚至有自己的公安局派出所,完全是一个小社会。由于警力不足,一个基层中队基本都只有五六个民警,民警的工作状态也基本上是一张报纸一杯茶,坐在树荫下带着一帮犯人从事劳动生产,那时大量使用拐棍进行管理,各种材料工作只能等到晚上回来做,虽然辛苦到也乐得其中,那时的工资一个月才六十多元,基本上只够吃饭,要是来两个同学铁定要超支了,犯人管理也相对较松,执法的要求没有现在那么高,管理对象主要是八三九四进来的,对犯人往往是以强对强。到了九十年代中期,犯人开始从室外转向室内,主要从事劳务加工,监狱也从分散向集中转移,犯人管理的要求提高了,要求民警直接管理,也开始搞狱务公开,民警的工作压力开始加大,工作时间开始加长,执法要求越来越严。到了0三年以后,监狱工作要求越来越高,执法几近到了苛刻的地步,经济工作压力加大,民警的思想压力达到空前的水平,怕犯人逃跑、怕犯人自杀、怕出各种恶性事故(出事以后轻则处分、丢饭碗,重则判刑入狱),犯人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犯人利用各种合法手段与民警进行斗争,而民警可利用的合法手段越来越少,犯人成了打不得、骂不得、罚不得的活祖宗,犯人出事,受罚的不是犯人而是管理民警,基层民警不得不感叹:犯人合法权利保障了,可谁来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

由于长期的满负荷工作和长期处于紧张状态,监狱民警的身体和心理大多处于亚健康状态,上级领导虽然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但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客观环境无法使民警得到更好的休息和调理。

监狱人民警察是一个献了青春还得献终身,最后还得献子孙的职业,献青春献终身是自己的选择,而新时期下的献子孙可以有人不认同,其实一点也不奇怪,由于工作的特殊性,监狱民警关心家庭,照顾家庭的时间少之又少,教育子女就更提不到议事日程,这不子孙也就贡献给了监狱事业了么。呵呵,人说干一行爱一行,可感觉爱上这一行真的很难。

篇15:看守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看守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根据会议安排,现将看守所一年工作情况作一报告。一、基本情况看守所始建于0年,0年搬迁至现址。0年自治区公安厅拨专款200万元,对监舍进行了扩建改造。目前共有标准化监舍16间、普通监舍6间。监院内设办公室4间、医务室0间、干部食堂0间、教育室0间、犯人食堂0间、提审室3间。配有内部电话0部、广播系统0套、电视机0个、电脑0台、监控器系统一套、囚车0辆。现有干警0名,其中党员0人,民族干警0人,女干警0人。看守所是羁押依法逮捕,刑事拘留人员的机关。还肩负着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的监督改造任务。看守所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员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本资料权属文秘公文第一站严禁复制剽窃;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公、检、法三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多年来,0县看守所始终坚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连续七年无事故。被公安厅评为国家二级看守所。荣立集体三等功一次。同年年终“双目标”考核中被评为全州第三名。二、今年工作开展情况(一)收押释放情况00元月至10月15日,共收押案犯04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5%。其中送入投劳0人,释放出所97人。目前实际关押人员为109人。所有收押和释放的案犯均依有效法律证件进行,从未发生过无证关押或其他违法关押情况。所有释放人员均开具释放证明书,即释放证,无违法释放现象。(二)监管情况1、对于所收押的人犯首先关押在过渡室,进行监规教育,在掌握其案情后再关押另一监舍。对收押的案犯均采取分号管理,无同案关同号、男女押犯混关或成年与未成年人混押一室的现象。2、对收押人犯始终坚持人道主义政策和维护、保障人犯合法权益,尊重人格,无打骂、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的情况。3、对在押人犯违犯监规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需使用械具或关禁闭时,由管教干警提出书面报告后,由所长批准实施。,共对14名违反监规的在押人犯使用了械具手铐和脚镣,均有审批手续,最长时间为15天。4、对于在押人员的饮食,做到了吃热、吃熟、吃卫生、吃够定量,无克扣押犯伙食标准的现象。5、对于在押人员的上诉、控告、申诉材料以及检举揭发材料都及时给予上报或传递。一般保证在当日或次日给予上报、传递。今年以来及时为20余人转交上诉材料及其他材料。6、对留所服刑的案犯,需要探亲者,按法律规定批准,准予探亲,无违法探亲的情况发生。今年共有5名留所服刑犯经批准探亲。7、对参加劳动的留所服刑人员,均有干警监视,并按时收监。8、每月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从目前情况看,基本没有不安全隐患。(三)关于刑罚执行情况1、对于被判处徒刑的人犯,在接到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后,及时告知家属接见。每月10号和20号为接见日,特殊情况,可随来随见,接见时,有干警在场,以防发生意外 。接见之后,及时送往劳改单位服刑,不存在违规不交付执行的情况。2、对于需要监外执行者,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执行。3、对于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每年会同检察科进行考查。对于缓刑期满者,及时办理释放手续,对于病情好转者,予以收监执行。今年有1名案犯被保外就医。4、对于留所服刑的案犯,严格执行《看守所条例》的规定,“被判刑一年以下的,或被判刑后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可留所服刑。目前共有留所服刑犯18名。(四)关于羁押时限情况1、刑事拘留的执行均按公安机关凭证收押,一般刑事拘留不超过七天,如果案情复杂,由公安局局长批准方可延长拘留时间。不存在超期拘留情况。目前有刑事拘留15人,有延长拘留的9人,现正在侦察之中。2、一般案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侦查,有些被退回侦查的复杂案件,办案单位都能按程序办理换押手续,不存在超期侦查情况。目前有补充侦察的案犯3人。现仍在补充侦察阶段。3、目前有起诉的案犯15人。现正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存在超期审查起诉的情况。4、目前共有审判案犯22人,其中一审的21人,二审1人,不存在超期审判的情况。(五)关于食堂、监室、监院卫生情况人犯食堂、监室始终保持清洁卫生,坚持每天打扫、清洗,每七天消毒一天,预防疾病发生。押犯被子坚持每三天日晒一次。按时理发、洗澡,保持个人卫生清洁。有病及时治疗。今年共为10名押犯治病,保证了押犯身体健康。监院的卫生坚持三天打扫一次,清除杂物,保持院落清洁卫生,同时还种植了草坪、花卉,使监院整洁,为逐步形成花园式监院打下了基础。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1、由于受财力限制,看守所管理设施较为落后,治安行政拘留所设在看守所监院内,不利于武装警戒和看管。2、看守所管理机制不活,尚未探索出有效的增收途经。3、财政拨付资金少,负债较多,至目前共欠债12万余元。四、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第20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加深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的认识,切实提高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能力,巩固提高国家二级看守所荣誉,积极创建国家一级看守所。2、积极发挥地缘优势,广开增资门路,挖掘潜力,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组织留所服刑犯和行政拘留人员外出打工,搞副业,增创收入,缓解资金短缺问题,改善在押人员的伙食。3、多方争取资金,尽快解决犯罪人员与行政司法拘留人员混关混押的不良现象。4、继续贯彻执行《看守所条例》,加强看管,保证安全。认真履行看守所工作职责,坚持对在押人员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工作方针,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篇16:看守所执法目标责任制

第一条  为落实看守所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公安部“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八项承诺,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章   安全管理

第二条  确保在本所劳动改造的罪犯不发生脱逃、行凶、暴狱、非正常死亡等事故。

第三条  严格执行24小时双人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认真履行《公安机关看守所安全大检查与值班巡视暂行规定》。

第四条  对罪犯实行分级管理、量化管理,实行民警分区包号管理制度。

第五条  每月二次狱情分析,对危重罪犯实行跟踪管理,责任到人。

第六条  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不发生差错,不弄虚作假。

第二章   罪犯教育

第七条  罪犯投劳前,须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入监教育,并予以考核。

第八条  每月对罪犯进行一次集体教育,个别施教每名罪犯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每年请“四长”来所对服刑人员进行法律、人生观、时事政治及形势教育。

第三章   罪犯奖惩

第十条  罪犯表扬、记功、评定改造积极分子、减刑、假释必须遵照罪犯“双百分”考核的实际成绩,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罪犯因违监违纪,应该受到警告、训戒、责令具结悔过、禁闭、加戴械具或加刑惩处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依法惩处。

第四章  财务财物管理

第十二条  罪犯给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拆借。

第十三条  统一管理罪犯财物,防止私人财物被其他人侵占。

第五章  罪犯基本保障

第十四条  保障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按规定标准调剂和改善罪犯生活;保障罪犯的热、冷水供应;切实做好罪犯的.防暑抗寒工作;保障罪犯人均铺位面积达1.5平方米。

第十五条  保障罪犯的辩护、申诉、上诉、控告检举和揭发权,保障有选举权的罪犯的政治权利。

第六章  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取罪犯的投劳保证金、罚款、减刑假释费、保外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依法审批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依法申报减刑、假释及留所执行。

第十八条  依据规定审批罪犯临时出监手续,严禁利用政策漏洞私放罪犯。

第十九条  严禁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员的人身健康权。

第二十条  罪犯满刑应及时出具证明文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暂予不予出监的规定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借故刁难或扣押迟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责任制采取100分制。除正文第二条总分为10分外,其他条款均为5分。

第二十二条  本责任制80分为及格,100分为优秀。

第二十三条  本责任制自2005年5月20日实行,原责任制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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