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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培育农业经营主体

篇1:大力培育农业经营主体

― ― ―在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年会上的致辞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

内容提要:近年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发育成长, 应准确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 征和组织属性, 正确处理承包经营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互关系, 充分发挥不同经营主体在不同领域和环节的优势和作用, 进一步明确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任务, 培育土地流转市场, 健全配套扶持政策, 完善人才培养体系, 健全工作引导机制。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趋势;经营方式;发挥优势;健全机制

一、科学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形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 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相伴而生, 是农业生产分工分业不断深化的产物, 是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近年来, 各地按照中央要求, 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 出台政策措施, 加强指导服务, 大力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发育成长, 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势头, 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迅速兴起。据农业部统计, 目前全国种粮大户 * 有 68. 2 万户, 生猪、肉鸡、奶牛规模养殖户* * 数量占比均超过 50%, 农机户达到 4192. 3 万户。全国共有符合统计标准的家庭农场 87. 7 万个, 其中从事种养业的家庭农场占总数的

98. 2%。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现在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和标准, 许多地方认为, 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 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今后“种养专业大户” 可能逐步向“家庭农场” 转化, 但这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

― ― ―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 年国家颁布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党的十八大和 年中央 “一号文件” 又进一步提出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截至2013 年 6 月底, 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 82. 8 万家, 实有成员 6540 多万户, 占农户总数的

25. 2%;其中种植业合作社约占 45. 9%, 养殖业占 27. 7%, 服务业占 18. 6%。

― ―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壮大。 年中央提出 “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 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 。 年国务院专门出台《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 进一步明确了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目前,全国各类龙头企业近12 万家, 其中种植业、畜牧指南方经营耕地面积 50 亩以上、北方 100 亩以上的种粮农户指年出栏 100 头以上生猪养殖场, 年出栏 只以上肉鸡养殖场, 存栏 20 头以上奶牛养殖场指拥有或承包(租赁)2 千瓦以上(含)的农用动力机械, 自用或为他人作业的农户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非城镇居民),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以农业收入为主, 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粮食作物的, 租期或承包期在 5 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 50 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 100 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 应达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DOI:10.13246/j.cnki.iae..01.001业、水产业的龙头企业数量分别占总数的 56. 9%、27. 4%和 6. 6%;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 辐射带动全国 40% 以上的农户和 60%以上的生产基地。龙头企业已成为工商资本投资农村、进入农业的主要形式和重要载体。― ―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方兴未艾。2013 年中央 “一号文件” 明确, 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 大力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目前, 全国各类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达到 15. 2 万个;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超过 100 万个, 在农机作业、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总体上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 进展很不平衡, 面临的问题还不少。从内部运行看,

新型经营主体普遍规模较小, 发育不足, 带动能力不强;自身运行不够规范, 甚至存在“空壳 ” 、“冒牌” 现象, 有的享受了扶持政策但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从外部环境看, 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不足, 目前尚未形成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体系;一些地方盲目推进, 重数量轻质量, 甚至不顾农民意愿强行集中土地, 搞简单的“垒大户” ,给农村稳定埋下隐患。当前,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 各地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很高, 发展势头也很好。越是积极性高、势头好, 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既要扶持发展, 又要引导规范;既要注重数量, 又要提高质量。要边发展边规范, 在发展中规范, 在规范中发展, 切忌违背规律拔苗助长,搞一阵风、一刀切。

二、准确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和组织属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立于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 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经营, 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从实践来看, 新型经营主体具有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专业化为手段、以规模化为基础、以集约化为标志的基本特征。与传统承包经营农户“小而全” 、兼业化的经营方式不同,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 从事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 规模经营水平和组织化程度较高, 能够优化集成利用各类先进生产要素, 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方式:一是家庭经营, 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二是合作经营, 包括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三是公司制经营, 包括龙头企业、专业服务公司。在实际运行中, 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并不互相排斥, 也无高低、优劣之分;既可独立运行, 又可以多种形式并存、组合, 形成充满活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我们要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和组织属性, 科学认识和把握发展规律, 正确引导新型经营主体良性发展。既要鼓励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竞相发展, 发挥各自优势, 不厚此薄彼;又要引导各类主体相互融合、协同发展, 不单打独斗。要按照不同主体的特性, 加强分类指导, 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因地制宜明确各类主体的标准和管理服务办法, 制定相应的倾斜政策。

三、正确处理承包经营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互关系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不能忽视、排斥千家万户的承包经营农户。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小规模兼业农户仍将在农业生产中占据相当比重, 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共存, 这是人多地少国家农业发展的普遍规律。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不是简单地推倒重来, 更不是把农民挤出农田。对农民要带领, 而不要“代替” 。任何时候农民都处在 “三农” 的核心地位, 发展现代农业, 培养新型经营主体, 既要解决农业问题, 也要解决农民问题。如果只是实现了规模、解决了农业问题,而把众多农民排斥在外, 将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隐患。

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 广大承包农户是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基础, 将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构建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在这一体系中, 承包农户是基础, 是其他主体扩大经营规模的源泉,但会随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而逐步分化;种养专业户、家庭农场是骨干, 能够有效集成现代农业生产要素, 是今后商品农产品特别是大田作物农产品的主要提供者, 是发展合作经营的核心力量;农民合作社是中坚, 是带动家庭经营主体参与国内外市场 竞争的重要力量, 是联结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桥梁;龙头企业是引领, 是分散经营有效对接社会化大市场的重要平台, 是带动其他经营主体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核心力量;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支撑, 是维系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托, 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保障。在我们的工作指导中, 一定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既要重视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又要维护承包农户的基础地位;坚持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判断标准, 既要提高劳动生产率, 又要提高土地产出率, 把握好规模经营的“适度” ;坚持改革的市场化取向, 既要在政策上扶持和倾斜, 又要通过市场选择、优胜劣汰;坚持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 在共同发展中让更多的农民分享体制机制创新的成果。

四、充分发挥不同经营主体在不同领域和环节的优势及作用由于农业各行业、各产品的特性不同, 农业经营主体的构成特征也不同, 因而在不同的领域和环节形成的优势各不相同。― ― ―种养业生产环节适宜采取家庭经营方式,未来培育的重点是种养专业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户。种植业和养殖业是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互交织的过程, 其劳动对象是活的生物体, 需要劳动者具备高度责任心和主动性, 及时对自然环境变化作出反应, 对生产全过程负责。以家庭作为经营单位, 其成员利益高度一致, 劳动责任心强、主动性高。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 广大承包农户仍将是农业生产尤其是种养业的基本经营主体。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 在承包农户基础上将会孕育出越来越多的种养专业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户, 既适应了农业生产的特点, 发挥了家庭经营的独特优势, 又克服了承包农户“小而全” 的弊端, 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应当把他们作为种养环节的主要培育方向。

― ― ―农资采购、农产品销售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环节适宜采用合作经营方式, 未来培育的重点是农民合作社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经营可以帮助农户提高市场谈判地位, 解决单家独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划算等问题。从国际经验看, 农民合作社的主要作用就体现在这些环节。当前, 各地重点是在农资购买、产品销售和农

机作业、农业植保等生产性服务领域培育农民合作社和专业化服务组织, 特别是一些地方创造的, 在农机服务基础上, 扩展为承包农户的代耕服务、土地托管服务, 既不动产权, 又实现规模经营, 效果很好。同时, 为满足成员多样化、多类型合作需求, 合作社也要不断拓宽合作领域, 创新合作方式。

― ― ―农产品加工、物流环节适宜采取公司制经营, 重点是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司制经营在这些领域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国家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 为农户、合作社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重点是做大做强龙头企业, 增强辐射带动能力, 引导其通过订单收购、二次返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 与农 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主体有效对接, 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共赢” 的紧密联结关系。农户为更多分享到农产品加工、物流等环节的增值收益, 农民合作社将会逐步开拓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务, 所占份额也将会越来越大。从地方实践看, 不同产业和产品对生产经营主体的结合方式和规模化路径不尽相同。粮棉油糖等大田作物生产, 为实现高产高效, 选择规模经营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 + 社会化服务的较多。果蔬茶等园艺产品生产, 为提高品质、形成品牌, 选择规模生产基地 + 合作社的较多。养殖业生产为保障安全、生态, 选择规模养殖场 + 龙头企业的较多。我们要根据产业特性和经营主体特征, 在不同领域不同环节, 明确优先培育方向和政策扶持重点, 充分发挥好各类经营主体的自身优势, 各就其位、各得其所。

五、进一步明确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任务

当前, 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 ― ― ―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守住 “三个不得” 底线, 建立土地要素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的有效机制, 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引导土地平稳流转。要尽快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 逐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加强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

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防止土地 “非农化” 。

― ― ―健全配套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健全农业补贴增量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明确家庭农场与农户享受同等的税收政策。完善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把合作社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订单质押、农产品预期收入质押、大型农机设备抵押、畜禽圈舍抵押等适合于新型经营主体需要的金融产品。鼓励各地建立由财政出资的农业担保公司, 为新型

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 大力推进农业保险事业发展。

― ― ―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养, 重点面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合作社带头人、农民经纪人、农机手和植保员等新型职业农民。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职业教育制度。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 建设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加强龙头企业负责人培训。鼓励各类人才领办和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吸引毕业生兴办 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 ― ―健全工作引导机制。建立示范性家庭农

场名录制度, 明确标准和条件, 研究制定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继续开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 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 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推动完善合作社登记办法, 研究制定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以及合作社联

合社的登记办法。研究完善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开展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篇2: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

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三农”问题成为与会代表们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由于分散的农户难以成为拥有强大市场竞争力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因此,进一步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就成为应对WTO挑战、解决“三农”问题的当务之急。调查发现,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实行“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模式是卓有成效的。由于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大都掌握充分的市场信息,拥有比较雄厚的资本、技术、人才优势,能直接参与并有效地组织农户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因而是最强有力的市场主体和产业化经营主体。当前扶植农业和农村扶贫工作的重点应是强化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功能,培育农户、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并联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

首先,要采取“扶优、扶强、扶大”的政策,按照“大规模、高起点、外向型、强带动”的原则,培育一批规模较大、实力雄厚、带动力强的支柱型龙头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能力如何,决定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能力和销售能力,决定了农户与市场联结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反映了一个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区域经济的水平。可以说,农业的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有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拥有资产的规模普遍偏小,技术水平相对落后,对农业生产的带动力和辐射力有限,抗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与农业产业化的要求和农业龙头企业应当发挥的作用极不相称。有规模才有效益,龙头企业只有达到合理的较大规模,才能形成强大的竞争优势和带动能力。我们应当以“大规模、高起点、外向型、强带动”为基本要求,以“扶优、扶强、扶大”为基本政策,加快发展一批有竞争优势和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要鼓励和吸收海外资本、工商资本、民间资本进入农业产业化领域,鼓励城市工商企业和乡镇企业大规模向农业产业化领域转移,使这五支力量形成合力,成为农业产业化的主力军。只要形成比较完善的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体制和畅通的流通渠道,只要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能力,只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规模经济效益,只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和技术,只要具有健全企业管理制度,不论所有制形式如何,不论经营方式如何,都应予以必要的扶持。力争在“十五”期间培育一大批规模较大、实力雄厚、带动力强、总资产在10亿元以上、年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的支柱型农业龙头企业。

发展龙头企业,应坚持内外并举。一方面要着力盘活存量资产,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等方式,扩大规模、增强实力,发展成为大型农业龙头企业;鼓励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积聚优质资产,实行强强联合,扶持龙头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支持龙头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和改善经营管理,通过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来应对跨国公司的竞争。另一方面要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广泛寻求合作伙伴。要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项目,在坚持互利互惠的原则基础上,扩大合作领域,谋求共同发展。在招商引资的形式上,各地应因地制宜,立足本地区实际,关键要突出地区优势。在利用地区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利用企业优势,选择龙头企业中的优势项目和名优品牌,开展招商引资,进一步利用农业基地优势,与外商签订合资合作项目,开拓国际国内市场。要注重营造政策环境优势,在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投资环境上狠下功夫,使国外的大集团、大公司引得进、留得住。

开拓国际市场,是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以往的“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公司+基地+农户”的龙头企业发展模式,忽视了国际市场的重要作用,加入WTO之后,国际市场的地位显得更为重要。于是,一种新型的“国际市场+企业+基地+农户”的`龙头企业发展模式应运而生。这种新型的“国际市场+企业+基地+农户”运作模式,是以农业龙头企业为核心,一头向国际市场延伸,加快区域经济与国际市场对接,一头向生产领域延伸,带动农民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这是龙头企业发展壮大的理想模式,也是实现农业国际化的必由之路。应引导龙头企业根据国际市场需求,确定企业的生产方向,并通过协议购销、合同保护价收购、股份合作等形式,与农户结成稳定的协作和合理的利益关系,把农民与国际市场连接起来,把农业推向国际市场,加快农业的国际化步伐。

其次,要坚持“民办、民管、民营、民受益”的原则,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我国“入世”之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越来越突出。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各种专业协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使农民整体进入市场,也是迎接挑战,提高农业竞争力的现实需要。需要注意,建立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是以自愿为原则,以产权为纽带,实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使农民利益与合作组织利益联结起来。尤其要鼓励和支持农民自主建立各种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在农业产业化程度和农民组织化程度都比较低的地方,兴办合作经济组织有一定难度,选准载体十分重要。目前,以政府经济技术部门为依托,以供销社为依托,以龙头企业或专业大户为依托,或者以农业技术人员为依托,创建合作经济组织,都是可以尝试的方式。但是,兴办合作经济组织一定要淡化“官办”或“半官半民”的行政色彩,防止走“政企合一”的老路。但在启动期间,政府的引导也是必要的。可以围绕主导产业,采取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相结合的方式,把合作经济组织“扶上马、引上路”。在合作经济组织步入正常运行后,政府应逐步地退出来,做到“管理不包办,扶持不代替”,鼓励合作经济组织向股份制企业发展。

篇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

现阶段,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是在其发展要求、发展效率、发展力量、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加快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取向改革,转变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方式,营造农业创业与就业的良好环境。

(一)加快要素市场取向改革

一是在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方面,通过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完善法律法规,在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权化保护,将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权属明确区分。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林地、水面等生产要素通过流转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集中。

二是充分考虑到农业长远发展带来的设施农用地需求,赋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身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使用权和调配权,在合理规划、留有余地的基础上,探索仓库租赁、土地银行等模式,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施农用地问题。

三是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抵押方式,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业机械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建立农业担保公司,为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引导产业基础好、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合作。

(二)转变政府农业扶持方式

一是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性、平台性设施等的公共投入和政策扶

持的力度,并完善农业公共政策和公共投入的绩效考核。

二是允许基层对政府部门的农业扶持资金和政策进行梳理和整合,提高农业扶持政策的.效率。

三是逐步调整农业补贴的投向与结构,切实增强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改变农业补贴变成了人人有份的普惠制收入补贴的现象,将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等补助政策的增量,向专业大户、养殖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三)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体现在新知识、新技术、新理念、新装备等方面的集成上。随着经营规模扩大,新型主体普遍感到知识技术欠缺和人才储备不足。种粮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效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一方面强烈感到需要提高自身素质,另一方面也求贤若渴。

从长远发展角度看,要重点扶持“年富力强”的经营主体,如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基层创业的大学生。从经济效益角度看,要大力扶持“强效辐射”的经营主体,如“投资农业企业家”。从社会效益角度看,要积极扶持“土生土长”的经营主体,如“农村种养能人”和“农村干部带头人”。

篇4: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活力的思考论

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活力的思考论

随着我县工业化、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向纵深推进,加快培育壮大现代农牧业经营主体,不仅能有效解决我县农牧村剩余劳动力、农牧业规模粗放化,实现农牧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快农牧户脱贫致富,而且还加快推进了我县现代农牧业发展和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但如何进一步培育壮大适应现代农牧业发展要求的经营主体,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我们当前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我县现代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县依托发展现代农牧业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大力发展规模效益农牧业,把培育壮大现代农牧业经营主体作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全面提高农牧业整体效益的重要措施来抓,经过多年扶持与培育,我县现代农牧业经营主体数量明显增加,发展规模不断壮大。产业化经营覆盖面不断扩大,对农牧业的带动作用不断增强,经营主体的总体带动能力得到了明显加强和提升。通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经营主体的.带动,加快了畜牧、等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经营进程,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农牧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大力培育农业经营主体

二、我县现代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县现代农牧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壮大,进一步加快了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了全县农牧业产业化进程,提升了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但是,在培育壮大现代农牧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1、组织化程度不高。受现有土地经营机制的束缚,支撑现代农牧业经济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新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市场竞争主体建设明显滞后,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的优势特色产业尚未形成。现代农牧业产业化集群尚未形成,发展不快,亮点不多,规模不大,品位不高,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层次低,产业链短,农村经济发展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

2、管理不够完善。虽然经营主体数量不少,但由于经营规模小,往往重盈利轻服务,重技术轻市场,重产品直销轻农产品深加工。只关注自我发展,与农牧户联结不紧密,产销衔接跟不上。大多数合作社虽然建有合作章程,建立联合会等组织机构,但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上,仍缺少健全的财务管理、内部监督、收益分配等制度,活动比较松散。

3、服务体系不够健全。主要体现在农产品市场规范化程度不高,健全的市场信息网络尚未形成,大多数经营主体作用发挥不够,与普通农户的联结不紧密。同时,因农户自身法制意识淡薄而毁约情况时有发生,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总体上处于松散状态,大多停留在买卖关系上,真正为农户提供技术、信息、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不多。

三、对策建议

1、努力营造培育壮大现代农牧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环境。一是要加快农村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培育壮大经营主体奠定扎实的基础。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合理、有序流转,为培育壮大经营主体奠定了基础。结合特色优势农牧业产业基地建设、农牧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和土地整理、农牧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促进土地等生产要素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集中,提高产业发展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二是要高度重视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为培育壮大经营主体创造广阔的空间。高度重视规划成果的应用,严格根据规划要求来确定全县的特色主导产业,不断拓展农牧业新的发展领域,促进现代农牧业向绿色、优质、高效方向发展。三是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为培育壮大经营主体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各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制定支持经营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力尽所能为发展壮大现代农牧业经营主体服务。建立健全长效的服务机制,为经营主体创造宽松的创业条件。

2、不断提高现代农牧业经营主体自主创业的能力和水平。一是要加强宣传引导,转变经营主体之间竞争状况。通过发放资料、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推介经营主体创业典型,进一步提高各类经营主体创强争优意识,使得他们自身能够充分认识到规范内部管理、整合做大实体的重要性。二是要强化整合提升,不断增强经营主体的市场竞争力。对现有的资本、人才、技术、品牌等要素进行有效整合,组建成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具有现代企业发展形式的经营实体。按照标准化生产要求,对产品进行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统一销售。三是要加强规范管理,切实提升经营主体的自身发展水平。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农民生产为主体,以特色主导产业为依托,既重视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发展,更重视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四要规范生产经营。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农资采购供应、施肥配药和病虫防治,统一信息服务,统一产品质量检测监督等制度,确保资源共享、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市场的占有率。

3、继续完善培育壮大经营主体的工作机制。一是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结合全县现代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积极为经营主体组织运输农产品开辟绿色通道。在符合我县实际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农产品临时性收购等用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二是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整合各类财政支农资金,培育壮大现代农牧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对运作比较规范、带动力强、市场前景好的农牧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重点支持和奖励,提高市场竞争力。三是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大农牧业招商引资力度,吸引企业、各类经营能手成为产业发展的经营主体。积极推行股份合作机制,吸引当地工商企业、民间资本创办联办经营实体,不断扩大现代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覆盖面,推进全县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篇5:新型农业经营培育工作简报

3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玉玺、副主任巩中带领市人大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一行到涡阳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县委副书记万瑞年,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丰霄寒,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雷陪同调研。

调研组一行先后来到亳州温氏牧业有限公司、涡阳农家女兔业合作社、安徽菇源种植专业合作社、安徽源和堂药业有限公司、涡阳秀芹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地。每到一处,实地查看了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及专业合作社发展、运营情况,听取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情况的介绍。

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始终坚持推动农村改革创新,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强化各项措施落实,以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抓手,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全县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数量不断增多,规范化管理水平普遍提高,辐射带动能力大大增强,在三农工作和美好乡村建设中的作用和影响力日益显现,截至底,我县已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3408个,比上年增长26.3%,家庭农场1622个,比上年增长32.4%,培育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23家,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示范主体15家,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20家,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建设优质麦、蔬菜、药材等生产基地220万亩,全县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总量达到5188家,家庭农场共流转土地60多万亩,15.2万农户成为各类专业合作社成员,我县还进一步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举措,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先后编制出台了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实施农业农村工作十大行动的决定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提高了农民做好新型经营主体工作的积极性,为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调研组对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发展给予了好评,认为我县力度大,措施得力,希望继续保持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态势,加快工作步伐,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篇6:新型农业经营培育工作简报

9月6日至7日,农业部经营总站副处长郭娜英带领调研组调研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省农牧厅农经处调研员杨玉杰、市农牧局副局长向国科、县委副书记郭立平陪同调研。

调研组先后深入南湖镇浓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水洛镇拥琪苹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朱店镇郑山村李玉红家庭农场、水洛镇贺庄村拥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详细查看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基地、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用工合同、财务管理、产业发展和示范带动情况,并与理事长、农场主亲切交谈,详细了解合作社规范建设和创新发展情况,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运行机制和风险防控等基本情况,成效和作用,存在问题和困难,农民成员入股信用合作的意愿,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能的做法。

通过调研,农业部调研组对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调研组认为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具有明显特色,政府高度重视,部门注重示范创建、示范引导,以苹果、洋芋、畜牧产业为主导产业,以种养大户、农村能人为主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创出了一条适合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的新路子。

截至目前,全县已审核认定一般性家庭农场507个,认定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105个,创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73个;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489个,创建国家级示范社6个,省级示范社5个,市级示范社29个,县级示范社73个,今年申报市级示范合作社19个,合作社成员达1.5万户,带动农户2.8万多户,为全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打下了坚实基础。

篇7: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

以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深入了解这类农业“精英群体”的现状特征与政策需求,对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有重要意义。4月19日至5月28日,“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研究”课题组的12名研究人员,分赴浙江10个县(市、区)、36个镇(乡)、96个村,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实地调研。现将此次调研的主要结果反映如下。

一、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特征

目前,我省农业经营主体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除了一般的小农经营主体外,出现了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分天下”的新格局。其中,从专业合作社的增长数量和辐射带动效应来看,这一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已呈现出超过其他两类经营主体的态势在此基础上,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还探索出了“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多种符合当地实际需要和产业特点的经营组织形式,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核心、多样化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正在得到不断的发展。调查还表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个体特征、就业及培训经历、土地经营规模及流转、生产技术水平、产品销售渠道、信息服务方式、生产资金来源等方面,都显示出了自身的特征。总的来说,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基本上摆脱了传统分散经营农户的发展困境,而且也展现出了年轻化、知识化、组织化、规模化、科技化、品牌化、信息化、企业化等特征,他们在我省农业的转型、升级和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核心、示范与辐射作用。

二、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需求 。

1、关于金融信贷方面的政策需求

(1)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授信担保的政策需求

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农民申请贷款必须要由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或相关部门提供授信担保,而这对于一般的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刚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农业专业大户来说,并非易事。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允许农民通过村委会进行贷款担保,或以合作社在上下游生产供应链中的地位、作用、身份等名义提供贷款担保。实际上,从农民的社会信用归属角度来看,这种做法也更加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

(2)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手续简化的政策需求

从总的情况来看,目前的农业贷款手续还显得过于繁琐,特别是对于一些偏远山区的农民,由于交通不便、信息不畅等原因,他们的贷款成本很容易因为贷款手续的

繁琐而大幅增加。因此,在全省范围内出台简化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手续的扶持政策,对于那些距离县城较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农业生产资金贷款利息优惠的政策需求

调查表明,在绍兴、嘉善、余杭等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地方政府已出台了一些

针对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利息优惠政策,例如县(市、区)财政直接将一笔专项扶持资金划入当地信用社的账户,专门用于补贴农业项目贷款的利息优惠。但是,在松阳、常山、苍南等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由于地方财政实力较弱,几乎没有任何用于农业贷款利息优惠的专项扶持资金。因此,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统一的农业生产资金贷款利息补贴的财政扶持政策显得尤为必要。

2、关于农业配套设施用地方面的政策需求

调查结果显示,三类经营主体分别将“解决设施用地”列为第④、第②和第③位的重要政策需求,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办公管理用地需求

随着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和规模扩大,日常业务管理、召开会议、产品分级包装、储运、设备安放等方面的业务越来越频繁,并且需要有相应的场地才行。尽管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

[]73号),已经要求对合作社的相关配套设施用地需求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大的困难。例如,杭州余杭区余杭茶叶合作社的负责人就反映,他们因为无法在茶山上建造用于茶叶包装的临时用房,只能取消了购入数台大型茶叶烘干、包装设备的计划。

(2)农机服务主体的农机设备存放用地需求

上规模的农机服务合作社或专业大户一般都拥有数十台的农机设备,实践中,这些设备的存放用地问题往往得不到妥善解决,进而制约了这类服务主体的发展。例如,成立于的鄞州区五产镇力邦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非常好,但却苦于没有足够的仓储用地而不敢贸然扩大服务规模。据该合作社负责人反映,当地的一些农机具因为没有足够的存放用地,只能露天随意摆放,这就大大地减短了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

(3)粮食生产主体的粮食仓储用地需求

与农机服务主体的用地需求类似,上规模的粮食生产主体在粮食烘晒期间、粮食销售之前都需要仓储用地,而且,与农机仓储用地相比,粮食仓储用地还需要有防潮、防火、防盗等方面的要求,所以仓储用地的选择余地很小,用地需求得到满足的可能性也就更小。例如,据苍南县马站镇的粮食种植大户施成钏反映,去年他生产的粮食中有1/3需要长时间的仓储,迫不得已,他只能临时租用了一个大型仓库,增加了5000多元的成本,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的粮食生产积极性。

(4)鲜活农产品生产主体的冷库建设用地需求

种植保存时间较短的水果或养殖海鲜产品的经营主体对于冷库建设用地的需求比较强

烈,但是这类用地比起一般农业配套“临时用地”的审批更难。另外,由于冷库的建设还涉及到用电、用水设施的安排等,各种审批手续也更加复杂。例如,温州的状元杨梅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就反映,由于没有冷库等保鲜储藏设施,杨梅的采摘和销售时间就不得不缩短,进而大大影响到杨梅的销售价格和收入。

(5)淡水养殖经营主体的设施用地需求

养殖鳖类、观赏鱼等需要保温、引水等设施的经营主体,对于养殖设施用地的需求也非常强烈,这些设施的建造必然需要硬化一部分河塘水面,而这些做法对于土地管理部门来说都是不被允许的。例如,松阳县老伟甲鱼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扩大养殖规模的过程中就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但是经过近一年时间的申报、审批,他们还是没能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批复。

3、关于农业科技推广和疾病防疫技术方面的政策需求

专业大户和合作社负责人分别将“农业信息和技术服务”列为第③和第④位的政策需求,并且特别强调在农业科技推广和疾病防疫技术等方面缺乏足够的扶持政策。而且,提出这方面政策需求的经营主体主要集中在对生产技术要求较高的水产养殖业和对疾病防疫要求较高的畜牧产业。例如,松阳县的一位养猪专业大户反映,他所在乡镇现在只有一位已经临近退休年龄的老畜牧兽医员,生猪疾病防疫工作存在很大的困难。而由于该镇的养猪大户较多,一旦发生疫情,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建议在养殖规模较大的`片区建立疫病信息观察点,定期向上级防疫部门提供信息,以便及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疾病防疫工作。此外,目前的畜牧区还存在一些倒卖死猪、病猪的交易黑市,这些流入市场的坏猪肉很容易引发更多的传染病,并危害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养殖大户们还建议上级畜牧防疫部门建立定期低价收购死畜、病畜的制度,并就地集中消毒焚烧,力争将疫病的传播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4、关于土地流转服务方面的政策需求

三类经营主体分别将“土地流转服务”列为第⑥、第⑥和第⑧位的政策需求。尽管土地流转的规模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形式越来越多样,但是土地流转的纠纷仍普通存在,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5、关于农业保险方面的政策需求

三类经营主体分别将“农业保险”列为第⑦、第⑦和第⑤位的政策需求。农业保险方面的政策需求主要集中在自然风险较大的粮食作物、投资周期较长的香榧等特种经济作物以及疫病风险较大的畜、禽、水产品等行业,而目前的相关政策只规定了种猪和作物果实可以作为参与农业保险的对象并获取政府的相关配套补助资金。对于企业化运作的保险公司来说,农产品保险的回报率太低,甚至存在巨大的亏损风险,

所以他们通常都缺乏为农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内在动力。我们认为,至少对于粮食、猪肉等重要农畜产品来说,政府应当为其参与农业保险提供必要的扶持政策。

6、其他方面的政策需求

关于特种农产品的专项扶持政策需求。不少经营主体对特种农产品生产很感兴趣,但是却苦于缺乏相关的专项扶持政策。例如中药材,因其特殊的药物用途和生长环境,一些地区的农户在申请组建中药材合作社以及后续的发展过程中都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主要原因是工商登记、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在对中药材这类特殊农产品的认识方面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例如,余杭区鸬鸟镇仙佰坑中草药专业合作社和和苍南县玉龙中花材专业合作社都遇到了注册登记、生产许可、产品监测等方面的困难。因此,这类经营主体对于特种农产品的专项扶持政策需求特别强烈。

除此之外,我们还了解到了一些零散的政策需求,主要是:(1)农机设备目录更新的政策需求。目前政府提供的可以给予补贴的农机设备购置目录,还无法满足一些在特殊土地类型,尤其是山区丘陵地带的农户购买需求。(2)农业用电价格优惠政策需求。在一些农业开发项目中,还普遍存在按工业用电价格收取农业用电费用的情况。(3)农产品税收优惠的政策需求。在与超市或工商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围及具体额度还不够明确,相关政策执行上也存在很大难度。(4)农资价格、品牌、质量等监督的政策需求。农资价格波动较大、农资品牌鱼目混珠、农资质量参差不齐等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管。

三、基本结论与建议

首先,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并且还将继续为我省农业结构的优化、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经济社会的繁荣、农民收入的提高做出重要贡献,但相关制度与政策的不完善和不到位,对他们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着力解决这些问题是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

其次,传统的农业用地政策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将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仓储、合作社办公等用地纳入农业用地范畴,予以支持。

再次,调查表明,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具体身份来源主要涉及五大类,即“投资农业的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基层创业的大学生”、“农村种养能人”、“农村干部带头人”。尽管他们都有条件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他们的个体特征、创业背景以及优势劣势却不尽相同。因此,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中,应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为上述五类群体提供与其相适应的创业条件,并且为他们提供针对性的扶持政策。

1、从长远发展角度看,要重点扶持“年富力强”的经营主体

“返乡农民工”和“大学生”是“年富力强”的农村创业者群体的代表。尽管他们在社 会实践经验、资金实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但是他们大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学习能力,是未来现代农业发展的希望。这类主体的成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农业经营主体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才基础。最关键的是,他们都还很年轻,再过若干年,当那些年长的经营者不再从事农业时候,他们会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因此,从长远角度看,政府应重点扶持这两类“年富力强”的经营主体,要研究农业进入机制,为他们进入农业提供便利,鼓励他们组建合作社或注册成立公司,并为他们提供物质条件方面的补贴和帮助,使他们能够在广大农村地区生根发芽,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力军。

2、从经济效益角度看,要大力扶持“强效辐射”的经营主体

由于在生产资本、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企业家”是最有经济带动效应和辐射作用的经营主体。通常情况下,他们投资或开发的项目规模比较大、科技含量比较高、经济效益比较好,因而对周边农户或相关产业农户的带动效应比较大。因此,从现实经济效益角度看,政府应大力扶持这类经营主体,为他们提供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方面的便利,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引导他们成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龙头企业。当然,由于农业投资项目涉及面比较广,与资源环境联系紧密,政府应及时掌握他们的运行情况,在扶持的同时,要防止破坏生态环境、盲目开发自然资源和损害农户利益等事件发生。

3、从社会效益角度看,要积极扶持“土生土长”的经营主体

农村种养能人和农村干部带头人一般是来自于传统农户,大多是“土生土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他们的转型与发展不仅对现代农业发展,而且对农村社区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常情况下,他们的经营规模和组织规模不是很大,但是他们的出现,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增加当地农民的收入,又可以维系一大批农业经营者的热情。因此,从社会效益角度看,政府应当特别关注这类“土生土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要鼓励他们发展成为特色专业大户,或者鼓励他们组建能够吸纳分散小农的合作社,并为他们提供包括信贷、技术、保险、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篇8:农业经营主体情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玉屏镇紧紧围绕转变农业经营方式,以土地流转为载体,加大政策扶持,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初步形成了以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多种生产经营主体共生的农业经营格局,有力推动了农业规模经营,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在对近年来全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对专业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现就玉屏镇培育状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进行以下报告。

一、发展现状

围绕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我镇着力培育了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三大类新型经营主体,各经营主体正茁壮成长。

1、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镇共12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7家,涉及种、养、加及供销服务等众多领域,其中种植业4个、畜牧业5个、渔业2个、加工运输仓储业1个、其他行业2个。其中康淋农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于获县级先进示范社;成员总数200余人,户均纯收入高于全镇农民户均收入2倍以上。其缺点是制度不够健全,尚有部份未通过工商注册。

2、家庭农场。现有家庭农场5家,还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农场通过示范引领、土地流转、雇工等形式带动农户生产经营,经营面积100余亩,户均纯收入高于全镇农民户均收入3倍以上。

3、专业大户。全镇专业大户已成为农村中当前比较有活力和影响的新型经济体,现有9户,其中种植业5户、养殖业2户、其他2户,户均纯收入高于全县农民户均纯收入2.5倍以上。

二、作用和成效

1、加速了土地流转,解决了“谁来务农”的问题。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租赁土地,农户以土地入股等形式,加速了土地流转,充分利用了农村的“四荒”,同时也避免了农村土地的撂荒问题;同时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全镇800余户,有力构建起“经营主体+农户”的有机衔接的利益共同体和产业链条,解决了“谁来务农”的问题。

2、优化社会服务,拓展“怎样务农”的途径。在各类经营主体的带动下,玉屏镇努力打造“一村一品”,产业实现全覆盖,由传统生产经营模式逐步向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方向转变,由单一要素合作向劳动、技术、资金、土地等多要素合作方向转变,由各自为阵向联合发展推进,提高了农业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分工分业和规模经营,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现代农业基础不断巩固和优化,实现了提质增效。

3、推进绿色生产,夯实“吃得放心”的基础。玉屏镇力争省级生态乡镇,近年来努力引导各经营主体依靠科技,推进绿色生产,确保“吃得放心”,抵制生产转基因食品原料。蚕、茶、竹、畜、粮五大产业不断向优质农业推进。努力争创“无公害农产品整体推进镇”、“绿化模范镇”。目前在本镇同尧村建立了初具规模的“林下生态乌鸡养殖发展专业合作社”,玉联村和九角村建立了“无公害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还将打算在玉联、鱼池、九角等村打造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兴阳村的生态养牛,中棉村的生态养羊、兔,以及黑豚鼠(珍稀养生食品畜类),中心村的无公害粮食生产基地,河畔村的珍稀菌类—竹荪的生产。所有的生产和养殖都力求绿色,无公害。

4、转变发展方式,支撑“农业出路”的模式。围绕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采取放活土地、改善手段的方式,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流转,着力把农村有经管能力的农民培养成为“专业大户”、“小农场主”,大力培育新型产业化经营主体,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大量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从事二三产业,使农村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获得更多增收渠道。通过科技示范、良繁品种、生态精品、农产品加工等建设,不断提高现代农业基地建设水平和综合效益,逐步提高科技水平,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三、存在问题和困难

1、土地流转难。土地零碎化,农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偏低,需要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全镇农户人均耕地不足一亩,且分布零散,加上丘陵山区的地理条件,既不利于标准化生产和机械化作业,又增加了降低成本和增加收入的难度,制约了机械化和规模经营程度的提高,劳动力和土地资产效益没有充分发挥。加之承包农户不断分化,兼业化倾向明显,农村大量土地复种指数不高甚至闲置搁荒。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尚处于发展早期,数量少、规模小,亟待加大培育力度。

2、思想认识滞后,务农意愿淡薄。我镇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短缺,与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不相适应,需要加快培养职业农民。农业劳动力已经呈现老龄化、低文化,出现了年龄段、季节性、区域性等结构性短缺,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务农意愿淡薄。如果这一状况得不到根本改善,将严重影响今后一个时期现代农业建设。为此,必须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确保现代农业后继有人。

3、农户分散经营,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偏低,需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当前,农户家庭经营多数仍属于分散经营,存在着“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面临着自然、市场和质量的“三重风险”。实践已经证明,发展各类经营主体是从根本上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目前,全镇家庭农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与农户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还不健全。为此,迫切需要推进多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加快各类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

4、政策扶持力度不够,设施配套差,经济比较薄弱,人才缺乏,内部管理不到位,农业社会化服务不足。与当前专业化分工发展要求不适应,需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伴随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转变,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了强烈需求。目前,农村集体经济比较薄弱,普遍缺乏为农民提供“统”的服务能力;经营性服务组织发育不充分,经济实力弱,政策扶持不够;公益性服务供需衔接不紧密,服务机制尚需健全。为此,迫切需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和发展以生产性服务为重点的现代农业服务组织。

四、加快发展的建议

1、更加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改田改土,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完成土地流转是必经之路。要整合项目资金,加大投入,努力实施改田改土,改变土地零碎化现状,为规模经营和实施农业机械化奠定良好的基础。加快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盘活农民手中的土地资源。帮助农民算好经济账,在引导广大农民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土地流转,促进农村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

2、创新方式,更加有效解决生产要素的瓶颈制约。聚力研发,全力推广农业机械。农业机械化是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大型农业机械,不但可以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节约劳动成本,增加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还可以推动土地流转,带动土地规模经营,改变农户经营规模过小、过于分散、过于粗放状况。要加大研发力度,开发适宜高县丘陵山区推广使用的小型农业机械,同时,加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加快推广农业机械。

3、多管齐下,加大扶持,做强做大经营主体。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按照“确定标准、分级扶持”的要求,设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专项扶持资金,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技术推广、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等重点支农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上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示范社申报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科技创新,支持并鼓励经营主体开展自主创新,引导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对接,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综合效益,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和农产品核心竞争力。金融部门要创新信贷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同时,通过部分无偿资助、无息、低息专项贷款、贷款贴息和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要建立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不断建立健全相关的农业风险防范机制。

4、强化管理,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作。加大加强培训力度,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除了需要新型职业农民,更需要一支有实力、懂管理、会经营的农村“能人”队伍。要进一步整合农村教育资源,对农业科技、农业技术、农业发展、农业管理、农业生态以及法律政策进行系统培训,努力培养一支“农村‘老板’+农业经理人+新型职业农民”的现代农业生产队伍。同时,要从政府补贴、社会保障、项目扶持、金融服务、土地流转、职称评定等方面创新制度和政策,吸引富有创新精神、专业知识较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农村、投身农业,在农业领域大显身手。

篇9:大力推进和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

大力推进和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带动力量,要大力推进和扶持。前不久,我到河北、四川、重庆、山东和浙江等地,就各地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八部委农业产业化会议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进一步感到农业产业化是事关农村改革和发展大局,事关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中央关于农业产业化问题的判断和决策是非常正确的,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和发展。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央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各地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一些地区把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主要“抓手”,作为解决农业发展问题的“牛鼻子”,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不久前闭幕的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高度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明确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农村经济发展和实现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指明了发展方向,极大地调动了各地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农业产业化经营正展现出蓬勃发展的可喜局面。

(一)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带动力量

新阶段如何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近两年大家在工作实践中普遍感到缺少抓手,比较困惑。许多地方的实践表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对于促进农业向广度和深度进军,实现小规模经营农户同大市场的对接,促进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全面推进农业运行机制、管理体制和技术创新,都具有重要意义。农业产业化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带动作用体现在,一是可以告诉农民种什么。通过“合同”、“订单”等形式,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民的卖难问题,规避市场风险,而且可以解决农民普遍不知道该种什么的问题,使他们能够比较放心地进行调整。二是可以使农产品实现多次增值增效。发展农业产业化,对农产品进行加工特别是精深加工,可以延长农业产业链,增加附加值,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三是可以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龙头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不仅有利于农业科技的推广,而且有利于引进和吸收消化新品种、新技术和新工艺,促进提高农产品质量,把农业增长方式真正转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四川光友薯业有限公司自创建以来,在开发研制方便粉丝生产方面共获得19项国家专利、20多项国际国内大奖,不仅使红薯增值23倍,而且培训了全国各地4000多名薯农。四是可以完善和创新农业经营机制。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市场化行为,它能够促进市场机制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发育,有利于形成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要求的组织体系、运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对于完善和创新农业经营机制,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和体制转轨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如何实现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加快农业市场化进程,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武装农业,大幅度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而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小的国情决定了实现这一目标,走以欧美为代表的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发展大农场的路子不现实;走以日本为代表的高补贴、高投入的路子也行不通,而必须立足国情,在坚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逐步实现区域化种植和专业化生产,扩大农业的外部规模,进而提高农业的现代化水平。显然,这是一条既符合世界农业发展规律和趋势,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农业产业化这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突破了产业、社区和所有制的界限,改变了农业单纯从事原料生产的地位,改善了农业的投入机制,可以使资本和先进技术、农艺措施、现代装备有机地融入农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有效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和农民素质。

这很可能是一项具有全新制度创新意义的探索,将成为我国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三)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当前增加农民收入的现实途径

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困难,增幅逐年递减。在较低的平均增幅之下还存在着三个掩盖:一是部分富裕户增收掩盖了普通农户减收;二是非农兼业户增收掩盖了纯农户减收;三是东部农民增收掩盖了中西部农民减收。这种情况是多年来没有的,说明农民增收形势已非常严峻。这已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乃至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大问题。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增加农民收入放在今年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对我们农业部门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发展农业产业化,既可以解决农产品的卖难,使农民的初级农产品卖个好价钱,又可以通过多次加工增值,提高农业的附加值和综合效益,还可以通过企业实行保护价收购或返还一部分利润等二次分配方式,给农民直接带来一些实惠。有些地方的龙头企业对农民的承包地实行“反租倒包”,租地时间农民支付一定租金,雇农民劳动又付给一份工作报酬,使农民收入有了很大提高。据统计,1998年,全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带动农户3900多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5%左右,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户户均增收800多元。此外,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除直接吸纳了500多万农村劳动力外,还为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了新的出路。

(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提高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措施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日益加快,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将面临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和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如何趋利避害,应对挑战,根本出路在于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首先,要培育出有竞争力的经营主体。农户是我国农村经济长期不可改变的微观基础,也是我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基本依靠力量。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不仅不动摇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而且还有利于增强他们的市场竞争能力。山东潍坊市通过发展农业产业化实现了农业国际化,目前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程度已达到80%以上,70%的农户通过龙头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动进入了国际市场。同时,有了稳固的农户作基础,生产原料有保障,龙头企业自身也会不断扩大规模,提高素质、效益和竞争力。随着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分工分业日益深化,龙头企业还势必进行重组,走向联合与合作,最终形成实力强大的“航空母舰”。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国内农业的竞争力,而且有利于国内农业企业“走出去”,主动参与国际竞争。不仅如此,有了龙头企业,还为我国大规模引进外资,提供了有效的组织载体。其次,要生产出高质量、低成本的优质农产品。在产业化经营方式下,农户按照龙头企业要求进行生产,其产品质量和成本效益远远高于传统分散条件下生产的农产品。如果产品以出口为导向,其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也大多符合国际水准。

但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还刚刚起步。主要表现在,各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很不平衡;龙头企业普遍规模偏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组织形式和利益机制还不够完善和规范,大面积带动农户的能力不强;管理体制不适应,扶持政策不到位,人才、技术、资金缺乏仍然是制约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瓶颈”。这些

问题,迫切需要在今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研究解决。

二、认真总结各地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践经验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和农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产物,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的重大创新。及时总结各地农业产业化的经验,正确把握其特点和规律,对于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主导产业,搞好基地建设。形成有市场、有规模的主导产业,是农业产业化发展最重要的基础。产品没市场不能发展,有市场而没规模也不能形成气候。产业化发展比较成功的地方都十分注重以市场为导向,根据本地资源和区位优势,不断培育和开发拳头产品,逐步形成有竞争优势乃至核心竞争优势的主导产业。许多地方立足现有生产能力,把基地建设、优化区域布局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东部沿海地区面向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农业,建设一批创汇农业基地;中部地区依托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和农产品精深加工;西部地区围绕发展特色农业,加强专业生产和基地建设;大中城市郊区根据自身特点,以发展都市型农业为主攻目标,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二)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大力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科技含量。龙头企业的科技开发和创新能力,直接关系到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带动农户能力的大小,也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水平高低的主要标志。龙头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不断增加技术开发投入,大力提高其产品的科技含量。在农业部等八部委筛选出的151家重点龙头企业中,绝大多数都把技术创新视为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在这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投入了很多的资金。一些有条件的龙头企业组建了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还通过多种形式与农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技术推广部门等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共同开发和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少数龙头企业还通过技术入股和股权转让等形式,组建了农工科贸综合集团,走上了产学研结合的道路。黑龙江金玉集团公司应用高新技术搞玉米深加工,开发出4个系列10多个新产品,年销售收入10.2亿,利税1.5亿,带动农户8000多户。

(三)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单一模式。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对市场进行细分,依据不同产业、不同地域和不同经营方式的情况,走各具特色的路子。据我部调查,各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带动方式不同。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型占总数的66%;中介组织带动型占26% ;其他带动型占8%。二是利益连接机制不同。合同契约和书面协议两种类型占80%;股份合作制占11%;合作制占9%。这说明许多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连接还较为松散。三是产业分布不同。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产业化经营发展较慢,但粮食主产区近两年发展加快;畜牧、水产、蔬菜、水果等发展较快;新兴产业和名特优新产品发展恨快。四是地区发展不平衡。东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数量占全国的48%;中部占45%,西部占7%。

(四)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服务功能。各地反映,扶持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多部门的配合与支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农业部等八部委组成协调会议,共同研究和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扶持政策,这是一个很有效的工作机制,对于发挥各部门优势,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我部统计,目前全国有20多个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主管部门。特别是在这次地方机构改革中,各省都强化了农业产业化工作组织机构。有24个省的党委、政府制定了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从财政、信贷、税收和科技进步等多方面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给予具体支持。

三、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家庭承包经营并不矛盾,而是与家庭承包经营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的发展、完善和创新。这种经营形式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影响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通过合同契约等多种方式,使分散的农户成为龙头企业的原料基地、“生产车间”,成为整个产业链条中的一个基础环节,以外延扩大再生产的方式,实现了专业化生产、区域化种植、集约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大大推进了农业的现代化进程。有的地方龙头企业在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进行“反租倒包”,不仅没损害农民利益,而且还增加了他们的收入。当然,有个别地方强制把农民的承包地收上来或打乱承包关系,搞所谓的产业化和规模经营是错误的,要坚决反对并加以纠正。因此,要努力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把家庭承包经营与龙头企业的各自优势结合起来,并不断丰富和完善,使之成为新世纪推动我国农村经济进一步繁荣发展的重要动力。

二是处理好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关系。农业产业化的实质是要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使农户参与产业化经营能够得到比单纯搞初级产品生产更多的收益。否则,发展产业化经营就无异于从事一般的加工工业和商业。建立比较稳定的利益关系应该是龙头企业和农民共同的需要和要求。从长远看,龙头企业也只有让农户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其自身才能不断发展壮大。泰国著名的正大集团之所以历经八十年发展长盛不衰,最根本的“精髓”就在于这一点。对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连接关系,要根据所处的发展阶段、从事的产业以及当时的市场情况不同而区别对待。产业化经营处于起步阶段的地方,要重点发展和规范合同契约、“订单农业”,加强产销衔接,规范产销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产业化经营基础较好的地方,可以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实行最低收购保护价、返还一定利润,以及提供良种设备,资助周转金,进行技术培训等形式,使企业与农户建立比较紧密的利益连接机制。此外,还要积极探索,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农民用土地使用权、产品、技术和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与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三是处理好农业产业化经营与乡镇企业改造升级和小城镇建设的关系。乡镇企业能否适应新阶段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完成战略性调整的任务,实现二次创业,关键在于必须尽快调整产品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从当前和今后我国市场供求情况和工业发展现状看,乡镇企业今后重点发展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包括贮藏、保鲜和运销业,最具有竞争优势,应作为结构调整的一个基本方向。在经营形式上,则应当大力推行产业化经营,通过带动农业,辐射农户,实现新的“以工补农”、“以工建农”、“以工带农”。发展小城镇,关键是培育小城镇的经济基础。农业产业化经营无疑是发展小城镇经济最重要的增长点,也是连接周边农户最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联系纽带。

四是处理好政府和龙头企业的关系。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是企业和农户。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政府的主要职责应是制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为产业化经营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维护产业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政府既不能包办代替,搞行政命令,也不能撒手不管,无所作为,而应当用市场经济的办法引导和调控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龙头企业要强调多样性,可以是加工企业,也可以是中介组织和流通企业,只要经济效益好,能够开拓市

场,带动农户,增加农民收入,都应当鼓励和扶持。龙头企业自身要强化内部管理,加快技术进步,降低经营成本,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对农户的带动力。新上项目,一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是处理好农业产业化经营与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的关系。龙头企业要得到稳定和优质的加工原料,必须强化对农民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这已成为农业技术推广中一支富有活力的重要力量。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也要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在稳定政策的同时,加大改革力度,转变机制增强发展活力。要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契机,似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为龙头,国家农业技术部门积极参与,依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各种专业合作组织,逐步建立起一种功能互补、网络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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