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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中国宗教法总述上
中国宗教法总述(上)
代表了十九世纪法学思想发展主流的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冯。萨维尼指出:“ 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象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的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它们。……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1] 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的共同意识”, 才是法的真正创造者。同时,民族精神与民族的法律之间也就有着一种互动的二元关系:民族精神的潜流推动着法律的方向,良好、有效的法律又是民族精神的具象化之一。这是因为,法律,在最一般的意义上,作为一种规则,总是要应用于由特定人群(民族)所组成的某一社会之中。而该特定人群(民族)在地域自然环境基础上必然经历独有的历史发展并接受其影响,从而形成一种共同的普遍接受的思维惯性与行为模式,或者说,“思想形态、群体无意识及自发性言语”。[2]在具体意义上表现为风俗、习惯,在抽象意义上,则是所谓的民族精神。这种精神决定着一定社会之中对于法律的作用与应规整范围及方式的认识。也正是基于法律是民族的`法律这样一种认识,对于法律本土化的探讨也才显得有了意义。法律本土化就是驱除对于外国法(非本民族既有法)的照搬照抄,以自身法律传统为基础实现渐进的继受过程。在民族的发展当中,完成法律的更新与生长。本土化的实现需要对于自身法律传统的认识。本土上有过何种能够体现民族精神的法律呢?宗教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美国学者休斯顿。史密斯所说的“宗教冲动是人性的一部分”,[3]它是构成民族精神的重要方面。而与之相联系的,宗教法是典型的体现着民族精神的法律。哈罗德。J.伯尔曼认为教会法是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在中国,相同的论点虽然难以成立;但由于中国宗教自身的特点,中国宗教法对于中国法律传统的阐释却更加充分。我正是试图通过对于中国宗教法的研究去探索中国人的精神的深处,凸现中国法律传统之一隅。本文的结构
文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在比较的基础上,对中国宗教进行界定与分析。这一部分是行文的基础,也是作为一个宏大而完整的中国宗教法体系的基石。第二部分的内容包括对法的源流认识和比较基础上的对中国宗教法的概览性分析。另外,在我的观念之中,前人讨论的框架与理念可利用之处甚少,许多地方都必须重新着手。这样作的后果之一是使文章的各部分显得不够匀称,少了良多美感。另一后果是文章的相当部分与法律的联系需要用一种宏观的整体概念才能把握。
对中国宗教的解说[4]
宗教的必然性
宗教并非伴随着人类的诞生而来到世间。毫无疑问,它的出现必须以人的思维能力已达到相当程度为前提。人类开始思考自然物所以如此的原因,认识到它们并不是随意发生的,进而开始关怀死亡所具有的意义。宗教是观念的产物,更是人类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这一点为经验所证实,没有一个民族不曾或不在崇奉某一种宗教。宗教,是人类本性的一种要求。人类有支配的欲望,它是推动人类历史前进的内趋力之一。实现对自然力的支配构成人类物质世界从生存到发展全过程的始终主题。早期人类不具备足以使自然力顺应自己要求的物质手段。但万物有灵的观念,使他们相信可以通过巫术-初民宗教的特征之一-实现与自然的交感,并对其控制。从而达到符合自己愿望的结果。以后文明社会中的宗教祭祀也并未超出这一框架。祭品的贡献和虔敬的礼拜要求的无非是与神的一种交易。祭礼的过程意味着请神接受自己的要求,借用神的力量,达到一种间接的控制自然的目的。实际上,当人们面对自己试图控制但却超出自己可支配范围的事件时,总是倾向于要求一种超自然的保护。而在人类所拥有的技术手段足以达到较有效的至少在日常生产生活范围内实现对自然力的符合目的的利用之前,它是促进宗教存在的基本思想依据。正如詹姆斯。弗雷泽所言:“人在努力通过祈祷、献祭等温和谄媚手段以求哄骗安抚顽固暴躁、变幻莫测的神灵之前,曾试图凭借符咒、魔法的力量来使自然符合人的愿望。”[5]两种手段是并用的。
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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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秩序是宇宙间万物存在发展的必要条件。宇宙在无限膨胀。各种星体、暗物质充斥其间。恒星依循着从星云到白(红)矮星的先后生存与灭亡;其间有着黑洞、白洞、超新星出现的种种可能。携带有行星的恒星还有孕育生命的机会。在太阳系的行星-地球上就分化出了生物环境与非生物环境。板块与大气运动是非生物环境的基础,也是维持生物存在的必需。DNA掌握着生命生生不息的秘密,也是生物进化的终极原因。物种之间为有限的资源而竞争,种内部则保持着和平。非生物环境提供给生物以养料,死亡又使生物重归于非生物环境。在宏观到微观的无限中,基本粒子的物理与化学变化普遍存在,无可改变。秩序是宇宙存在的经验性常态。又由于不可能存在反例,秩序是永恒的。人作为一种哺乳动物,是生物界的一部分,是自然的一部分。人无法背离共同的自然秩序,它是悬在人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人作为一个种群,秩序同样存在于其内部。这是对宇宙普遍法则的吻合。同蜜蜂、蚂蚁等生物相同,人也是以社会化的方式存在。对团体的依赖是人类生存的无法背离的条件。与地球环境中现存的其他生物相比,人类有着更为发达的大脑,这为高度的智力提供了可能。人们开始好奇地注视着他们生存于其间的自然,开始对他们自己充满兴趣。他们渐渐认识到了秩序的存在。首先是自然的秩序:四季春夏秋冬,太阳东升西落。接着他们又认识到自身种群之中的秩序。这最初的认识是本能的,因为只有对秩序的遵守才能在冷漠的自然中生存。
世代相传的记忆增加着人类的知识。人类的创造力愈加强大,逻辑思维能力也日益精密。人类的理性之光逐渐成为了熊熊的火。相应地,个体的行为、群体间行为日益复杂。随着人口的增加,生育能力的提高,对剩余产品的处理,对复杂血缘关系的态度,使对秩序的认识跨越了本能的阶段。对秩序的维护成为人类组成的社会安全稳定的必要条件。如果同人们为了理解的'方便,将自然的秩序称为规律那样,社会的秩序被抽象化为规则。这就是法律。规则作用是法律的本质所在。
从此,法律就随同人类文明的足迹而演进。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经济关系与社会伦理关系的发展还不充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复杂程度也不高。社会的正常秩序通过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为一般社会成员所接受的共同观念或者说习惯就可以维持。人们之间的矛盾以该习惯为标准也可得到解决。随着习惯普遍性以及为大众接受程度的深入,特别是在处理矛盾与纠纷时对于习惯的反复使用。使习惯的确定性大大增加,而不能由不特定人轻易改变。此时,习惯就成为所谓的习惯法。国家形态在人类社会的母体中孕育成长。政治性权力的出现使社会关系更显纷繁。政治性权力为了能够插手于社会运转,同时为维持自身存在,将习惯法成文化。成文的法律便于政治性权力的控制,而并不意味着它必然比政治性权力优越。事实上,成文法的出现虽然在习惯法之后,成文法并没有彻底地代替习惯法。以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则更加明显。法律的本质作用在于维持秩序,它是一种规则,对它的有意义的判断应该是是否有效的完成了对于正常秩序、有利于该社会正常存在发展的秩序的维护。判断标准不应拘囿于形而上的讨论或者先入为主的先进、落后观念,而应保持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象威廉。詹姆斯所说的“这种态度是专看最先的事物、原则、范畴和假定等必须的东西,而应去看最后的事物、收获、效果和事实”。[66]满足当时社会发展的正常需要,无论习惯法或成文法,那就是好的法律。成文法自习惯法发展而来,最初的成文法就是习惯法的记录。习惯法据以实行的力量依靠内心的约束,几乎有道德义务的味道。它的权威来源是社会性强制力。成文法是一种制度性的约束,属于客观义务。国家所具有的权力性强制力是它的权威来源。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67]
生产力推动着社会与经济的前进,作为规则的法律随同发展,分化出国家法、民间法的形态。它们与人类学上“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分立又是一致的。
无论国家是怎样产生的,它的存在都是一个经验性的事实。而操纵国家的政治性权力一旦产生,就必然想方设法地维持其存在。法律所维护的秩序是它必然要运用的工具。它还运用以国家为后盾的对所属民众的实体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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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中国两栖动物保护需求总述
中国两栖动物保护需求总述
通过对中国两栖动物物种生物多样性现状的全面分析,与世界许多国家相比,中国是一个重要的全球优先保护地区.横断山区、南岭山区和武夷山区3个区域的两栖动物物种多样性特别丰富.有尾两栖类物种较无尾类受胁程度更高.几个物种数相对较少的铃蟾科、隐腮鲵科、小鲵科和蝾螈科显示出了高的受胁倾向.像世界其它地方一样,高海拔地区溪流繁殖的'森林物种受胁程度更高.对中国两栖动物而言,生境丧失、污染和过度捕捉是最主要的致危因素.过度捕捉虽然影响不如生境丧失深远,但它更可能导致一个物种种群的快速衰落.针对5个方面的保护挑战,提出了优先研究领域和保护行动方面的建议.
作 者:谢锋 刘惠宁 Simon N Stuart Janice S Chanson Neil A COX Debra L Fischman 作者单位:谢锋(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成都,610041)刘惠宁(嘉道理农场和植物园,香港)
Simon N Stuart,Janice S Chanson,Neil A COX(IUCN-SSC/CI-CABS Biodiversity Assessment Unit, Center for Applied Biodiversity Science, Conservation International, Washington, DC 20036, USA)
Debra L Fischman(GIS Laboratory, Center for Applied Biodiversity Science, Conservation International, Washington, DC 20036, USA)
刊 名:中国科学C辑 ISTIC PKU英文刊名:SCIENCE IN CHINA SERIES C:LIFE SCIENCES 年,卷(期):2006 36(6) 分类号:Q95 关键词:两栖动物 保护现状 优先区域和类群 适合生境 保护挑战 保护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