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布贩子吴老贰”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5篇公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现状论文,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公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现状论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1:公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现状论文
公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现状论文
1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的定义
超限运输就是指公路运输中,车辆或者是工程机械其外形尺寸、总质量、轴载质量三项之一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即为超限运输。超载运输则主要是指公路上行驶的运输车辆实际载货质量超过核定载货质量的问题,主要是国家基于汽车本身的功率、底盘强度、轮胎承载能力等相关性能参数的考虑所确定的。超限运输与超载运输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依据的法律不同。
超限依据于我国的公路法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超载依据于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两者之间的监督执法机构不同。
超限运输主要是由国家的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执法,超载问题则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负责。
(3)确定依据以及判定标准不同。
超限主要是依据车辆对公路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匹配程度,不同的公路等级有着不同的限制要求。而超载主要是基于车辆本身设计的负载标准要求,不同的车辆负载标准各有不同。此外,在判定标准上,超限主要是依据车辆外形以及载荷质量判定,超载则是依据核定载质量确定。
(4)承担法律责任不同。
超限需承担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并给予罚款。而超载则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接受行政处罚,并给予罚款、扣分、查扣等处理。
2公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分析
(1)加速公路基础设施的损坏。
车辆超限超载问题由于直接增加了公路路面结构荷载,很容易造成公路路面出现车辙、沉陷、开裂等问题,导致桥梁结构的破损,缩短了公路桥梁的养护周期,增加了公路桥梁的养护成本投入。
(2)容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超限超载运输,会造成车辆的惯性增加,并延长了车辆的制动时间以及制动距离,增加了转向的离心力,很容易造成车辆行驶过程中出现爆胎、侧翻、侧滑或者是甩尾等问题,安全隐患非常大,极易出现交通安全事故。
(3)干扰交通运输运营秩序。
现阶段我国公路运输市场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通常都存在着供大于求的问题,一些运输车主为了招揽生意,压低运输价格,进而通过超限超载来弥补经济利润损失,造成了整个运输市场出现了不正常的经济现象,形成了运输行业的恶性竞争,严重扰乱了交通运营秩序。
3公路运输超限超载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外部货运市场存在着恶性竞争。
货运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需要市场供需来调整。但是在货运市场上却存在着市场竞争不正常的问题,特别是受到运输需求量与运力过剩之间矛盾问题的影响,货运经营者竞相压价,以超限超载来弥补损失,提高利润率,造成了超限超载成了货运市场的盈利主要手段。
(2)超限超载的治理体系不完善。
当前我国对于车辆运输超限超载的治理方面还存在着较多的薄弱环节。首先,不同区域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差异,执法标准以及执法尺度尚未统一。其次,超限超载的治理中相关执法行政部门的责权利关系未能进一步的明确,仍然存在着多头管理的问题,缺乏有机的协调,造成了超限超载治理效果不佳。
(3)超限超载治理的执法力度有待加强。
造成车辆运输超限超载愈演愈烈的重要问题就是执法力度不足,特别是由于治理超限超载的执法成本相对较高,而执法经费以及配备的执法人员数量不足,难以形成持续的管理力度,除了进行专项治理期间执法力度较大以外,针对车辆运输超限超载的整体执法力度仍然较弱。
4解决车辆运输超限超载的可行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严格依法行政。
确保车辆运输超限超载问题得到有效的治理,必须健全相关的配套法律基础的建设,尤其是解决当前交通运输部门管路不管车、公安部门管车不管路的问题,制定便于多部门合作综合执法的相关依据。重点是完善治理车辆运输超限超载的公路安全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其次,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中,应该进一步明确对相关违法行为主体的处罚标准,尤其是对超限驾驶员、运输车辆主、非法改装企业等的处罚规定,以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问题。
(2)积极引导货运行业市场内部的良性竞争。
公路运输是我国交通运输体系的`主要组成内容,在公路运输行业内部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不仅是治理超限超载的需要,对于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应该结合我国货运行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的调整我国公路货运行业的整体运力,可以通过完善货运市场准入条件以及运输服务规范等,对货运市场运力过剩的问题进行调整,引导货运价格的合理回归。其次,应该积极对现代物流业进行扶持,通过物流业的规范化管理,避免货运市场上出现运价的不合理波动。
(3)完善超限超载的联动治理机制。
针对当前我国在超限超载治理方面存在的执法成本高以及治理效率低,必须整合公路车辆运输超载超限的综合联动治理机制。首先,建立完善的计重收费与路面联动执法机制,维护货运市场稳定,重点整治超限超载问题。其次,制定干支线公路超限超载联动治理机制,加强公路治超的区域间合作联动,构建形成完善的治超动态管理网络;最后,建立超限超载的源头治理联动机制,加强对车辆生产、货物装载等源头管理制度,强化对源头的惩罚力度。通过这些综合联动机制的实施,强化超限超载的治理力度。
(4)创新车辆运输超限超载的治理手段。
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上,应该对传统的人工拦截、入站执法等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升级,积极地引入各种信息化的治理手段。尤其是将车辆运输超载超限治理中的车辆信息自动采集、超限超载检测工作的全过程录像、治理报表的网上报送和统计、超限超载率计算、报警、数据和图像快速查询、流动检测车无线数据和图像传输、网络办公等功能整合到信息系统之中,提高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效率。
篇2:治理超限超载心得体会
治理超限超载心得体会
治理超限超载心得体会转眼间紧张、忙碌且充实的工作已悄悄落幕了,我们在时钟转瞬划过和四周鞭炮烟火的爆竹声中迎来了马年的到来。新的一年的来临也意味着新的工作开始,而我们路政工作除了完成日常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外,还面临着对车辆超限和超载强度治理的问题。近日,路政大队组织集体观看了经济半小时---“治超”还是“制钞”?的.视频,观看后使我感悟颇深,也深入的了解了全国各地治超现况,并感受到治超工作的任重而道远。
一、超载货车被无理由罚款,罚多罚少竟可商量
正在押车的年轻人名叫孙国贤,家住河南**,全家就靠这台货车送货为生。11月13日,他在运送一车卷纸经过湖北公安县时,被设在这里的章庄超限站工作人员拦了下来,一直滞留到记者15号见到他,那么当时发生了什么?行车纪录仪记录下了部分场面。超限站工作人员:拉的什么东西?孙国贤:纸。要罚多少?超限站工作人员:把货卸了,交一万元钱罚款。孙国贤:一万?超限站工作人员:对。你要是卸货的话,就交一千元钱。孙国贤:能少罚就少罚点,一万元钱。哪有那么多钱?大货车司机孙国贤说,他拉的货确实超载,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相关通知,他的车辆核载55吨,这次他拉了60多吨,超载24%,但超限站工作人员上来就要罚款一万元,让他无法接受。而就在交涉中,超限站工作人员接下来的说法也出乎他的预料。孙国贤:你不是给我开了个800的单子吗?超限站工作人员:你现在要处理是不是?孙国贤:我现在要处理。超限站工作人员:你卸货了没有?孙国贤:卸货你们都不看,每个车子都没卸过啊。超限站工作人员:要是不卸货的话,你就要先找我领导谈,知道吗?因为现在这个东西我们已经无权处理,懂了没有?并不是第一次跑这条线的孙国贤知道,通常这里罚款后并不卸货,为什么这次坚持要求卸货呢,工作人员的一句话提醒了孙国贤。超限站工作人员:好像你这个车跟我们有个争议是吧?是不是有过争议?孙国贤:有过吧。原来就在今年8月份,孙国贤拉着货经过这个超限站的时候,在没有任何违规的情况下,一天内却被处罚了两次,分别被罚款300元和200元,这是8月23日夜里被处罚了300元时行车记录仪的记录。这是这段视频中展现给我们大家司机孙国贤师傅与章庄超限站工作人员一段因车辆超载处置对话,不然看出章庄超限站工作人员对孙师傅超载车辆罚款处属于乱罚款,(www.fwsir.Com)没有按规定的法律条例和依据来正确处理车辆超载问题,是典型的对超载货车无理由罚款,罚多罚少竟可商量的案例,这样造成的舆论曝光和新闻采访结果对治超工作的有序开展影响很大,也遭到了社会舆论的谴责,可以说,这既是我们以后治超工作的反面教材;也是我们治超工作引以为戒的工作案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一个长期的循行渐进的过程,一定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范和依据正确执行车辆的超载和超限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问题:
1、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法制宣传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大力的宣传和治理,严格按以上法律条例和依据进行正确有效的执行,并予以处理。
2、在沿途巡逻时发现超限超载车辆迹象的车辆,对车辆进行仔细检查,若检查车辆却有超载超限之嫌,则严格按法律条例予以处理。
通过观看经济半小时---“治超”还是“制钞”?的视频报道,再结合现在我们路政治超工作和环境,使我更加清醒的认识到治理超限超载车辆的任重道远,如何正确、规范、有效的依据法律条例来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问题将是每个路政执法者共同需要解决和思考的问题,前车之鉴的教训警示着我们今后治超的工作,也让我们在启发中认真且敬业工作。
篇3:超载公路运输论文
超载公路运输论文
1超载运输的经济利润模型分析
作为理性人,公路运输承运人在从事运输活动过程中往往把利润放在首位。如果用R表示运输利润,S表示运输收入,C表示运输成本,那么运输利润R可以表示为:R=S-C
(1)运输的收入主要由货运量、运输的价格、运输距离决定,如果用n表示货运量,p表示运输价格,l表示运输里程,则有:R=S-C=p×n×l-C
(2)根据是否随着运输里程的变化而变化,运输成本可以分为固定成本Cf和变动成本Cv,其中,固定成本包括车辆的折旧C1、管理人员工资C2、司机工资C3、职工福利费C4、运输管理费C5、保险费C6等;可变成本包括燃料费C7、修理费C8、轮胎费C9、过路过桥费C10、货运附加费C11、罚金C12等。由于变动成本Cv与运输活动的距离及货运量成正比,那么Cv可以表示为:Cv=k×n×l
(3)其中,k由燃料费C7、修理费C8、轮胎费C9、过路过桥费C10、货运附加费C11、罚金C12等变动成本项目决定,表示单位运输里程所需要的可变成本。则最终有:R=S-C=p×n×l-k×n×l-Cf=(p-k)×n×l-Cf
(1)由于k和Cf在一定期限内是不变的,所以承运人的收益取决于p、n、l。我国公路运输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其竞争程度甚至比市场经济成熟国家还要激烈,为了获取更多的货物,很多承运人竞相压价,期望以提高运价来获取更大的收益的愿望目前还不现实。运输距离取决于客户的需求,与承运人无关。要货运量n是承运人可以控制的,所以承运人愿意尽可能地多装货物,来获取更大的收益。
(2)关于运输成本。在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中,车辆的折旧、管理人员工资、司机工资、职工福利费、保险费、修理费、轮胎费、货运附加费等基本没有下降的空间。对于燃料费,机动车到达一定年限后,如果不更换发动机,该项费用也很难减低,但是,更换发动机需要较多的资金,很多运输企业不愿意采用此方法。过路过桥费是由高速公路公司收取的,在整个物流成本中所占比重很大,根据陈荫三的研究,通行费在区域运输中的比例为33.20%,在干线运输中的比例为27.36%。如果国家降低目前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对于运输企业利益的提升有很大帮助。
(3)关于运输价格。在我国目前过度竞争的状况下,价格竞争往往是运输承运人最有力的竞争手段。为了获取更多的订单,企业往往竞相降价。从图1可以看出,当运输的吨公里价格降低时,运输企业必须装载更多的货物才能获得同样的`利润。如果要获得超额利润,超载是最易采取的措施。
2运输承运人之间的博弈模型
假设公路货运市场有两个承运人,承运人A和承运人B,他们的车型相同,在运输里程相同的条件下,正常装满货物的收益为Sz-Cz,超载运输的收益为Sc-Cc,很显然,Sc-Cc>Sz-Cz。在货运市场,承运人之间博弈时有合作(不超载)和不合作(超载)两种战略选择。承运人之间根据自己与对方的期望收益,来决定采取何种战略。从表1可以看出,如果承运人A和承运人B合作,即双方都不超载,他们都将获得Sz-Cz的收益,其中Sz表示不超载时的收入,Cz表示不超载时的运输成本;如果双方都不合作,即都超载,他们都将获得Sc-Cc的收益,其中,Sc表示超载时的收入,Cc表示超载时的运输成本;如果双方中有一方合作另一方不合作,合作的一方只能获得Sz-Cz的收益,而不合作的一方能够获得Sc-Cc的收益。由于每一个运输承运人都是理性的,都希望追求最大化的收益,所以不论另一方选择合作还是不合作,承运人都会选择不合作(超载),获得最大化的收益Sc-Cc。
3运输承运人和监管者之间的博弈模型
监管者具有维护市场秩序、遏制运输超载以及确保交易公平的职责。监管者在履行职责时,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用Cj表示。当查到超载运输时,将处以承运人一定的罚款,成为监管者的直接收益,用αN来表示,其中α表示罚款系数,N表示超载货运量。承运人有超载和不超载两种战略,监管者有检查和不检查两种战略。
(1)当αN-Cj<0,即监管者的监管成本太高时,监管者缺乏监管的积极性,此时有唯一的纳什均衡战略组合(不检查、超载)。
(2)当αN-Cj>0,且Sz-Cz>Sc-Cc-αN时,有唯一的纳什均衡战略组合(检查、超载)。此时,监管者有监管的积极性,但承运人在利益的诱惑下采取超载策略。
(3)当αN-Cj>0,且Sz-Cz
4运输承运人和监管者之间的混合博弈模型
假设监管者以β的概率进行检查,运输承运人以γ的概率选择超载,
5结论
(1)当运输承运人与监管者有唯一的纳什战略组合(不检查,超载)时,可以采用自动化的监控实施及计重设备来降低监管成本。
(2)当运输承运人与监管者有唯一的纳什战略组合(检查,超载)时,可以采取就地卸载的策略。
(3)当运输承运人与监管者存在混合纳什均衡时,若β>β0,承运人的最优策略是不超载,因此降低β0有助于防止超载。监管者应该加强市场管理,加大处罚的力度。在策略上,不仅可以采取经济处罚,还可以借鉴德国、日本的做法,对超载的司机追究刑责,降低运输企业的信用等级。
篇4: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州、县治超工作统一安排部署,紧扣自身工作职能,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取得一定实效。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我局高度重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成立以局长欧阳雨为组长、副局长田宏国为主抓的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局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公室,明确3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本局治超工作各项具体工作,层层传导工作压力,要求永净、保康渣土清运公司相应成立了治超工作办公室主抓本企业治超工作,为方便直接监管,将管辖的执法中队长纳入企业治超办名单,并明确了局治超办和企业治超办的工作职责。局领导班子召开4次会议专题研究安排治超工作,制定了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五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城区渣土运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定期进行工作调度,确保治理行动不松劲,治理结果出成效。实行每日一统计、每周一调度、每月一总结,确保治理工作按步骤有条不紊推进。
(二)加大宣传形成氛围。我局把加大治超工作宣传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对治超目的、意义、标准、依据以及超限超载的危害为宣传主要内容,在老司城入口、董家塘等重点治超路段设立了值守点,对过往车辆下发宣传单500余份,在本单位院落拉了1条横幅,及时总结编写本局治超工作信息,积极上传治超信息,被州人民政府的网站采用2条,在县人民政府的网站采用5条,被县超办简报采用2条。在局办公楼入口显著位置设立了本局治超工作宣传栏,及时发布公开工作进展情况。重点对我局监管的渣土清运企业进行宣传,组织召开永净、保康渣土清运公司负责人会议2次,明确企业治超工作任务,提出治超工作要求,确定所有各型车辆超载的检查核定标准,给所有渣土车司机每人发放了一张车辆核载标准宣传单,努力营造良好的治超工作氛围。
(三)强化监管落实责任。一是对企业所有渣土运输车辆进行登记监管,建立渣土车辆基本情况摸底表,实行台账式管理,目前,永净、保康两家渣土公司登记在册的各类渣土运输车辆78台,并及时将新成立的金图渣土公司纳入管理范围。二是对其他渣土运输车辆要求统一标识,严格按照审批路线行驶,所有车辆必须到我局综合管理股备案。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开展以来,我局对3家渣土公司负责人进行了专门的业务培训,举办渣土清运公司所有员工治超工作业务培训共3次,同时责成公司负责人自行开展贴近生产工作实际的超限超载知识培训各2次。5月31日,副局长田宏国再次到永净渣土公司培训现场授课对超限超载进行重点强调。四是强化前置审批,我局在政务服务中心派驻专职人员2名,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运输权限进行审批,从源头上控制超限超载。
(四)突出重点开展整治。一是强化内部联合执法。我局综合管理股、各执法中队都把超限超载整治工作的重要一环,全局合力,形成治超治限的强大力量,通过巡查建筑工地、在主要出入城口设立检查卡点,治街巡查等多种方式对各种超载运输行为进行检查打击,对车辆超载形成高压打击态势。今年以来,全局共出动执法车120多台次, 1100多人次投入治超治限工作。二是建立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日常巡查的“三查”机制。对县城区内在建规模较大48处建筑施工工地和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进行专项整治,共查处超限超载运输渣土、沙石车辆48台,扣押严重超限拖拉机7台,并按规定给予了从重处理,各执法中队根据工作经验,摸准渣土车在夜晚集中运输的运转规律,采取错时执法,对超载车辆“跑冒滴漏”污染街道清洁卫生的,首先责成渣土公司公司自行打扫干净后再对业主进行重罚。三是加大对车辆非法拼改装行为的打击力度。局治超办及时召集全局股所队室长以上干部会议传达贯彻全州割“马槽车”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把整治车辆非法拼改装工作与打击车辆非法营运相结合,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严格执行渣土车密闭运输的行业监管标准,把抓扣的.私自改装三轮车、摩托车恢复到原始状态,从源头上消除助长车辆非法营运的土壤,实现了三类车辆的依法依规运行。共割除整改违规改装渣土车12台,查处非法改、拼装三轮车190台,收缴摩托车伞450把,焊除摩托车装伞接头180个,处理执法纠纷32起,全部成功化解。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精力投入不足。我局工作职能众多,日常工作任务重、工作杂、涉及面广,在搞好治超工作的同时每个中队都必须同时履行其它的城市管理工作职能,治超工作相对投入不大。特别是从今天开始,我局将抽调大部人员参加为期1个月的芙蓉镇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经费严重不足。开展超限超载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重点是源头监管和定点值守,耗费的人力物力较大,适当的经费保障必不可少。我局没有专门的经费购买必要的执法工具,如摄像设备、计量设备、执法安全设备等,还停留在靠人的眼力来执法,在执法标准上就会出现偏差,容易产生执法不公、执纪不严的现象。
三、下步工作安排
下步我局将具体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加强宣传。坚持正面宣传,加强内部团结,大力向主要媒体投稿宣传我局治超治限工作成果,给执法人员鼓劲,对违法违规者形成震慑,争取工作主动,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加强一线执法。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重点监管,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落实责任,严格考核,量化标准,兑现奖惩,保证治理工作持续开展和阶段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联合执法。加强与公安、公路、交通、安监等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探索治理工作统一执法、综合执法的体制和执法方式。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坚持卸罚并举。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明查暗访,严格执法风纪,对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人和事要查清事实,从严处理。
(四)加强源头治理。进一步做好渣土运输、货运场站等源头监管。一要搞好车辆排查工作。进一步掌握大型渣土运输车辆的分布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区域、监管对象,建立大型渣土运输车辆管理档案。二要加大货物装载源头治理力度。重点是在建规模较大的工地,物流集散中心,对不符合标准运输车辆坚决禁止驶出场站。
篇5:公路运输的超载问题治理建议论文
公路运输的超载问题治理建议论文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私家车的人均持有量逐年上升,人们在日常出行活动以及某些生产活动当中对于石油产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成品油公路运输是连接石油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与加油站等销售点的纽带,其重要作用不言而喻。本文主要探讨了成品油公路运输防盗数控电子锁技术、无线视频监控技术以及GPS监控技术的主要应用特征和优势。
关键词:成品油;公路运输;防盗方法
在对石油产品进行生产运营的过程当中,成品油公路运输属于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而由于成品油价格的不断攀升,有很多不法分子开始想方设法偷盗成品油,给成品油运输数质量以及运输安全形成了严重的影响。采取怎样的防盗方法才能够更好的控制盗油活动,呈现出更好的防盗效果和经济性,还值得广大从业人员更为积极的探索。
1成品油公路运输防盗数控电子锁技术
近些年来,油品销售企业对成品油进行配送的相关业务逐渐朝着社会化的方向发展,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更多关于安全监管方面的问题出现,在成品油运输的过程当中所出现的偷盗行为,以及因为偷盗而引发的数质量和安全事故层出不穷,怎样确保运输环境的安全性能够得到良好的控制,已然成为了目前各大油品销售企业所面临的最为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我国成品油运输的整体情况来说,大都利用铅封来进行油品数量和质量的交接。而随着油价的高涨,让成品油运输行业呈现出了很多“隐性利益”,导致许多司机愿意铤而走险,对油品进行偷盗,从而引发各种数质量以及安全事故。此外,因为经济利益的诱惑,有些加油站的卸油员会跟运输司机配合进行盗油,这也就导致传统铅封交接方式无法对偷盗行为形成良好的控制。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油罐车的防盗数控锁技术逐渐被应用到了商品油运输工作当中。油罐车的防盗数控电子锁跟传统物理铅封之间具有较大的不同之处,具备便捷、安全、难破解以及经济性较强等多种特征。而此种防盗设置主要利用到了滑膛脱口机制,其工作原理跟自动离合器之间较为相似,当阀门处在锁闭的状态之下,阀门的手柄轴跟主轴之间呈现完全物理分离的状态,阀门手柄轴所呈现的任意旋转都不会触碰到主轴,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由于人为的恶意破坏以及电子故障。而在阀门处在开启的状态之下,控制电路会以自动的形式对车辆区域进行判断,在驶离加油站之后,滑膛会利用齿轮的推杆原理进行推动而自动分离。油罐车的防盗电子锁目前已经在我国多家石油公司承运商中实现了推广和使用。经过运行测试,发现这种产品能够在油品的运输环节当中起到非常优质的监控功能,可以对油品偷盗的行为形成有效的控制,能够实现成本节约、工作效率提升以及管理水平提升的优质效果。数控电子锁不但能够符合现代石化行业所呈现的应用需求,而且兼具物联网以及RFID等各种高新科技的特征,成熟且具有前瞻性,能够带来非常好的经济收益,具有良好的推广价值。
2成品油公路运输防盗无线视频监控技术
监控属于各重点部门以及重要场所开展实时监控的.物理基础,能够通过对其的利用获取有效数据、声音以及图像信息,继而对一些突发事件过程进行监视以及记忆。视频监控系统当中主要包含前端系统、客户监控端以及监控中心这三个部分。前端系统通常是在油罐车的驾驶室、卸油口以及装油口位置对防爆摄像头进行安装。在驾驶室当中对视频服务器加以安装,利用同轴线缆实现视频服务器跟摄像头之间的连接。监控中心当中布置存储服务器以及功能服务器,要在功能服务器里设置管理平台软件以及视频网关软件。而客户监控端的设置可以利用PC或者其它类型的智能移动设备,能够实现视频浏览以及录像片段的下载。无线视频监控技术最为主要的优点在于:(1)属于一次性投资,所产生的运行费用比较低。(2)利用视频终端能够比较直观的针对车辆驾驶员、加油站以及油库等在随时随地进行监控,继而对驾驶员所做的错误行为及时纠正,有效杜绝盗取等违法行为。
3成品油公路运输防盗GPS监控技术
全球定位系统(GlobalPositioningSystem,简称GPS),也可以称之为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属于中距离圆型轨道的卫星导航系统。能够实现给地球表面大部分地区(大约为98%)提供准确的定位、测速以及高精度的时间标准。目前,全球卫星定位技术已经较为纯熟,已然被被应用在多个领域当中,而在油罐车上对GPS终端进行安装,继而对GPS卫星信号进行实时接收,获得车辆位置、行走路线以及速度等相关信息,结合无线通信系统传送至监控中心,经过系统处理之后可以将车辆相关的各种信息呈现在电子地图当中,继而对其形成全程跟踪和监控。此外,还能够实现将监控中心所下达的调度指令传送到车辆当中所设置的GPS终端之上,继而对车辆进行实时调度以及指挥。GPS监控系统当中的主要是车载主机,其中配置了GPS定位模块以及GPRS通讯模块。还要在监控中心对服务器进行设置,需要在服务器当中对GPS定位接收软件以及GIS地图进行安装,继而结合GIS平台能够实现准确、快速以及实时获得车辆位置和速度等相关信息,而且能够依据实际的管理需求,进行轨迹回放以及电子围栏之类的功能。GPS监控技术最为主要的优点在于:(1)能够实现针对车辆实际运行状态以及位置的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监控。(2)相对来说投资较低,而且运行费用投入较低。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对成品油进行公路运输的过程当中,利用更为优质的防盗方法,能够实现对油品数质量的有效控制,降低企业经济损失,同时保证运输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相关从业人员应该积极探索,对国外的一些先进技术以及管理理念加以借鉴,继而与我国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整体情况相结合,创建出一套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防盗监控体系,在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为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做出自己的贡献,为国家经济建设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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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丁群。成品油公路配送运输发展与提高成品油公路配送效率的做法研究[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36(14):36—37。
篇6: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总结
我队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在市治超办和县交通局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经过全队治超执法人员的艰苦努力,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公路通行效率明显提高,超限车辆从过去的80%降至6%。截止12月31日,我队累计上路执法3410人次,共检测货车32608辆次,其中,查处超限超载车辆2120辆次,卸载车辆651辆,卸载总重量1413.4吨,和部队联合查处假军车9辆。有效地遏制了超限超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开展治超工作近七个月来,保持了有序、平稳、顺利的发展态势,车流量稳定,道路运输秩序良好,保证了生产生活物资的正常运输。现将我队治超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大治超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在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我们制作治理超限超载宣传车一台,参加县委县府组织的宣传活动2次,制作宣传展板3块,悬挂宣传横幅15条,发宣传单15000份,宣传手册480份,并制作超限治理专题节目在--电视台连续播放一个星期;今年在县交通局的“法规宣传日”活动中,发放各类治超宣传资料共4000余份;据统计,20各种报刊报道我队治超工作5篇,电视报导9次;我们还在检测站公开、公示新的超载认定标准。使广大运输业户对治超新政策、新标准做到心中有数,进一步加强了治超工作的关键环节,保证了治超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为治理超限超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以人为本,热情服务
超限运输检查作为交通战线的第一线,个个代表“交通形象”我们从抓“窗口”服务入手,在检查点设立了驾驶员茶水处、超限咨询台,召开驾驶员座谈会,征求驾驶员和车主对治超的意见,搞好窗口服务。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服务,以告诫、卸载,消除违法运输行为为主,罚款为辅的原则。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同时,向广大车主、司机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同时,考虑到称重设备的误差,严格执行市治超办的通知精神,超限500kg以下的车辆一律教育放行。既确保了治超工作的严肃性,又体现了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了治超工作的基本环节,保证了运输畅通,受到广大运输户的好评。
三、加强超限检查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为了加强路政超限管理队伍的思想建设,今年在上级的`关心和重视下,我队全体超限执法人员分批参加了市路政总队组织的治超执法培训,并且参加了县交通局组织的法制培训,合格率100%,不断提高了路政执法水平,以适应新时期治理超限超载的要求。在治超工作中,为遏制公路“三乱”问题的发生,我们对一线执法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再学习,制定治理超限的有关制度,重申市路政总队“-不准”规定,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杜绝只罚款不卸载和对同一违章行为进行重复处罚的行为。大队还公示了投诉、举报电话,接待群众来电19次,18件及时给予答复。
四、开展专项治理,保证治理到位
自二Oxx年六月二十日集中“治超”以来,我队--超限检查点实行24小时检查,做好超载车辆违章登记,对超载车辆在营运证上加盖“超限超载专用章”,按时报市治超办,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统一处罚文书,做到程序合法,保证了治超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
治理超限超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单一固定的检查点治理是不够的,我们还在--设置了流动检查点,配备了专车和便携式称重设备,有力地促进了治超工作的全面开展。在超限检查中,对擅自加高栏板的超限车辆,进行劝阻,运输业主经多次告诫,大多数已经拆除;对短途运煤车的治理,我们将此作为重点,加强了--地区以及重点路段监管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已查处短途超载车辆785辆,有效地遏制了本地短途车辆的超限超载问题。针对假军车普遍超限超载问题,在市治超办的指导和帮助下,我们与--联动,加大对假冒军警车以及违规悬挂车警车牌的打击和治理力度,加强对超限的监控和执法环境的综合治理,在--上检查军警车52辆,查处了28辆违规超限超载营运军车,查处假冒军警车9辆,电视、报刊已作了跟踪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经我队全体人员共同努力,勤奋工作,完成了既定的工作目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治理超限运输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我们决心在明年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创新思路,用新举措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吸取总结经验,切实搞好治超工作。
五、二0xx治超工作要点
二0xx年我们将把继续抓好超限运输的治理作为我们工作的重点,建立治超长效机制,规范超限运输管理,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争取全县超限运输车辆的比例控制在--以内。具体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路面治理力度,坚决制止超限超载反弹。我队拟建一固定检测点和四个流动检测点对全县各主要干道进行不间断的检测与稽查。采取固定设点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法,依法处理绕道逃避检查的车辆;在车辆超限超载执法过程中,科学检测、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认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检查,认真落实治超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要求。
(二)执法力度不减,处罚力度加大。目前的治理成效是在强大舆论宣传和路面高压态势下取得的,今年要继续保持,不能减弱。对于严重超限的运输车辆,坚决采取卸载、处罚、赔偿三管齐下的办法,加大处罚力度。
(三)加强队伍建设和监管机制。队伍建设要搞好“三抓”,一抓学习,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以此,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二抓教育,要以教育引导夯实思想基础,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三抓管理,建立治理工作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要形成有制度、有标准、有考评的规范化管理站点,以制度管人,对违法乱纪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篇7:农村公路超限超载治理的工作方案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乡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车辆不断增加,导致路面严重损坏,交通隐患加剧,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日常生活,加上县乡财政紧张,维修资金筹措较为困难,缺口较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天岗湖乡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领导、联合执法、部门协作、源头治理、严管重罚的总体工作思路,使全乡境内超限超载车辆明显减少,杜绝车货总重55吨以上车辆在农路、农桥上行驶,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得到有效的遏制。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道路安全秩序,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二、组织领导
为完善超载超限治理协调机制,实现境内超载超限运输行为得到的有效控制,确保农村公路及公路设施完好和道路安全畅通。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天岗湖乡农村公路超载超限车辆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三、责任分工
1.各村(居)主要职责
各村(居)为本项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及超载超限车辆的源头管理,负责发动群众共同管理农路,发现超限、超载、污染路面的车辆,及时报告联合检查小组,并协助处理整治工作。
2、农路站主要职责
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在农村公路沿线张贴治超标语,悬挂治超宣传条幅,切实营造治超舆论氛围。对载货车辆称重检测,属超限的,依法调查取证,对车辆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卸去超限物品,并监督执行,对拒不卸驳载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加大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违法行为处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车辆源头上消除超限行为的发生。
3、派出所主要职责
维持超限超载查处现场交通、治安秩序,对超载而不超限的车辆依法查处,扣留车辆、监督卸驳载至违法状态消除为止。对聚众闹事、强行闯关、蓄意占道和以暴力手段抗法的,乡派出所依据相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城管队主要职责
城管队负责辖区内车辆乱停乱放,路面污染等行为,协助农路站查处超限超载组装拼装车辆的工作。
5、财政所主要职责
财政所负责违规车辆的处罚,并及时拨付相关工作经费。
四、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
依法治理我乡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行为,严格控制10吨以上超限超载车辆在农路上行驶。
﹙一﹚加强协作与配合
在治超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了派出所、农路站、城管队联合检查组,负责辖区内路面执法整治工作,全天后加强农路巡查,推进治超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二﹚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执法标准
要按照统一认定标准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治理,所有车辆装载时不得超过下列超限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量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量超过30吨的。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量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量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量超过55吨的。
6.变形拖拉机按双轴6吨,单轴3吨。
7.货车总高度以地面算起4米,车货总长18米,车货总宽2.5米。
8.处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超限比例在10℅内的车辆卸载后,处500元罚款放行,对超限比例在10℅至20℅的车辆卸载后,处1000元罚款放行,对超限比例在20℅至30℅的车辆卸载后,处元罚款放行,对超限比例在30℅至50℅的车辆卸载后,处5000元罚款(公路赔偿费)放行。对超过比例在50℅至100℅的车辆卸载后,处20000元罚款(公路赔偿费)放行。对超过比例在100℅、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卸载后,处30000元罚款(公路赔偿费)放行。对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要坚持不扣车、不卸车、不罚款。
﹙三﹚联合检查小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重点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采取控制源头装卸,对改装、拼装车辆强行恢复和拆解,卸载超限货物,处罚超限违法行为,收取公路赔偿费,将违法行为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
﹙四﹚加大重点路段、大中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被确定危桥,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限高、限宽设施,对强行闯关、破坏限超设施,要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促进治理效果,在工作开展中对参与举报的群众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鼓励群众参与农路管理,对在此项工作中起到作用的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五、工作要求
1.要充分认识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联合检查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相互配合,统一行动,切实解决我乡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
2.联合检查小组成员要保持通讯工具畅通,随叫随到,对无故通讯工具不畅、迟到、早退给予通报批评一次,罚款50元。
3.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强化执法队伍廉政建设,对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4.在执行本方案过程中,要把握政策界限,不准随意制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规定,如有特殊情况,确定需要修改的,需上报乡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8:全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表态发言
全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表态发言
各位领导、同志们:
城区渣土超限超载运输是城市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存在着环境污染、危害公路和安全隐患。我局将积极落实本次会议精神,突出“三个坚持”,加强渣土管理。
一、坚持严抓细管,规范运输行为
管理重在规范,规范才能有序。对渣土管理,我局将严格实行凭证运输、限量运输、密闭运输和限时段运输制度。对未办理渣土处置许可和渣土运输证的,严禁上路运输;运输渣土车辆应当符合核定的承载量,严禁超限超载;在原来的'基础上,尽快再组建一家渣土运输公司,对城区渣土实行封闭式运输;严格控制渣土运输时间,早上7:00至晚上7:00严禁渣土车辆在城区运输,重大活动期间全面停止运输。
二、坚持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
管理重在坚持,重在经常。我局将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法规宣传,增强其法律意识,自觉配合渣土管理工作。建立渣土执法人员不间断巡查制度,切实提高巡查密度和效率。对重点工程和重点路段,安排专人值守,严格控制超限超载和环境污染问题。
三、坚持重拳整治,加大打击力度

对于渣土运输超限超载行为,宣传教育作用有限,依法打击方有实效。我局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超限超载、沿途抛洒、夹泥上路等违反渣土管理行为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让运输者承担相应的违法成本,让他们彻底消除侥幸心理。积极鼓励干部群众举报渣土违法运输行为,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为建设卫生县城、美丽县城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篇9: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200x年六月,国家八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对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攻坚战”全面展开,一场以“保护路桥,关爱生命”为主题的联合治超执法行动在全国拉开了帷幕,“治超员”也由此应运而生。我作为“治超员”队伍中的一分子,通过两年多来的治超工作经历,我知道: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治超员,就必须先用全面系统的治超知识武装自己,用规范的执法程序文明执法,再用“换位思考”的真诚去感动司机。刚进治超站的时候,我当时认为治超员无非就是在路上拦车和罚款,应该是项技术含量并不高的简单而轻闲的工作。然而,上岗以后才发现完全不是这么回事。记得有一次,一位司机向我咨询治超的具体法规时,我却因为对部分具体的'规定不太清楚,而做了模棱两可的回答。事后,我内心非常地惭愧,并暗下决定一定要给自己“充电”。于是,我利用业余时间注意搜集整理国家有关的治超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加以学习和领会,并使之灵活地运用于治超工作当中,通过一段时间,我的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也能得心应手地解答司机、货主咨询的各种问题。
掌握治超知识,还只是成为合格治超员的第一步。做为一名战斗在一线的治超员,还必须要有吃苦耐劳勇于奉献的精神。在200x年8月的一天,我值晚班,当时我在班上是司磅员,那时用的是便携式的动态磅,很不稳定,而那晚涉嫌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又很多,大概晚上8:30时一辆本地车的司机由于心存侥幸心理,过磅时不听从指挥故意走偏把磅压坏,当时太晚一时又难以修复,本着对治超工作高度负责任的态度,站领导决定让那些明显涉嫌超限的车辆去过地磅,站里出过磅费和补偿过磅车一定的油料费。我作为司磅员,带车过地磅的任务自然的就是我份内的事,由于过磅要到离站约一公里远的地方去,超限车辆的司机当然就不愿意去,我就对司机们一个一个地做解释、说服工作,力所能及地帮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司机们看到我是真心实意地在为他们服务,都很配合我们的工作。可是,整个晚上,我从这辆车跳下来又爬上那辆车,从那辆车跳下来又爬上另外一辆车,直到从最后一辆车上跳下来时已是第二天早上八点多钟,看到路人在吃早餐时我才感觉到自己又渴又累,但看见司机们等待处理时露出焦急的神态时,我满身的疲惫一扫而光,又继续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去了。
篇10:公路超载超限情况思索论文
公路超载超限情况思索论文
公路运输是我国综合运输体系中的一种主要交通运输方式。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扶持到位,公路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公路运输凭借其点多、面广以及在空间、时间、批量、运行条件及服务等多方面的运营灵活性,充分发挥“门到门”运输的优势,在物流领域承担着重要的运输任务。细观近几年我国经济的发展变化不难发现:工业化进程再次加速,明显拉动了煤炭的生产和消费。煤炭资源在我国常规石化能源中占90%以上,是我国当前和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最可靠、最经济的主导能源。根据煤炭专业机构预测,煤炭消费总量仍将继续增长。中国煤炭需求总量约为23亿吨,20xx年约为26亿~28亿吨。铁路运输是煤炭运输的最主要方式,而公路运输作为煤炭运输的主要方式之一,起到了为铁路分流的作用,在铁路运力紧张状况长期得不到缓解的情况下,煤炭的公路运输显得愈加重要。同时,煤炭之所以选择公路运输,除了公路运输本身所具有的灵活优势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公路运输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多式联运和联合运输实现的中间桥梁,是多种运输方式实现有机结合的中介。然而,我国公路煤炭运输超载超限问题日渐严重,大吨小标、以罚代管、以罚代卸的现象难以根除。尽管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已有20多年的历史,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超载超限的概念
“超载”一词由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首次提出,即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行驶证上核定的装载质量;“超限”一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公路法》首先提出,即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隹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内行驶。总的来说,超载超限运输是指汽车装载超过汽车核定载重量以及公路对其的限值。
二、公路运煤超载超限的危害
1.对公路和桥梁的“致命”性破坏
经常性的超载超限运输,使得地面超负荷运行,应力加大,体现为结构性破坏和面层行驶性能破坏两个方面。超载超限运输造成路面交通状况严重恶化,轴载成倍增加,轮胎接地压力增大、作用时间延长。同时,超载超限运输也会导致桥梁结构实际受力状况超出设计理论值及规范规定的允许值,直接造成结构破坏。车辆超载后对桥梁结构物最直接的影响是汽车实际轴重大大超出设计规范值,使结构或构件的实际内力超过允许值而出现超载破坏,从而危及整个结构的安全。据专业人士测试,载重10吨的货车如果超载1倍,对公路造成的破坏力大约相当于正常载重的16倍:如果超载2倍,对公路的破坏力增加80倍。1条设计使用的公路,如果行驶车辆长期超载1倍,其使用年限将大大缩短,最高可能缩短90%,也就是说只能使用1年半。全国公路每年因超载超限造成的损失高达100亿元。以河北省为例,公路每年因为超载超限损失达到40亿元,13条主要高速公路有9条出现不同程度的破损,18座高速桥梁成为危桥而需要马上大修。
2.缩短车辆寿命,引发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车辆如果盲目加大动力、加固车架、换用大轮胎等,将导致控制和动力系统超负荷运转。一方面,它会使汽车发动机性能恶化,缩短汽车有效使用寿命;另一方面,汽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轮胎负荷等因车辆超载超限产生重大影响,使得驾驶员难以在有效时间、有效距离内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交通事故。近年来,超载超限成为与超速、酒后驾车并行的三大“杀手”。据交管部门统计,我国每年有10.9万人死于交通事故,70%由车辆超载超限引发,50%的群死群伤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载超限有直接关系。
3.破坏市场坏境,引发恶性竞争
在市场坏境中,人人都是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而存在,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获得利润,当社会出现“趋同”现象时,就必然造成恶性竞争。当市场坏境出现如此的意识趋同时,为了追逐有限的利润,人人超载超限,导致不超载不超限的合法经营者被“驱逐”,整个货运市场无序竞争,而另一方面又使得超载超限自身走向微利甚至亏损,从而形成恶性竞争。
三、公路运煤超载超限的原因探析
1.从运输车辆和煤炭本身属性看
车辆运输超载超限可归结为以下几方面。首先,运输车辆本身在设计制造时,车辆满载就是超载超限。比如,某些运输煤炭的重型汽车车型,即使外形不做任何改变,既不加宽加长也不加高,只要满载就将超载超限:其次,为了迎合一些用户的投机心理,一些车辆出厂编写车辆编码时,大吨小标,标定的额定吨位比实际Ⅱ屯位小得多,以逃避各种费用;第三,煤炭体积小质量大,虽然车辆外观没有超载,但是实际的载重量已经违反规定。
2.从西方经济学“理性经济人”的角度看
经济人,即假定人思考和行为都是目标理性的,唯一试图获得的好处就是物质性补偿的最大化。经济人假设,是指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它是个体行为的基本动机。理性选择假设是指个人在选定目标后对达成目标的各种行动方案根据成本和收益做出选择。目前,我国公路货运市场总体上供大于求,是买方市场,运输业主作为理性经济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抢占市场,只好竞相压价,维持不正常的低水平运价,再通过超载超限弥补这份损失,将希望寄托于罚款与超载所得之间的那一点利润空间。用司机们的行话说,“加第一块板,挣的是路桥费;加第二块板,挣的是油费;加第三块板,挣的是罚款:加到第四块板,挣的钱才是自己的”。
3.从物流学视角规模经济原理看
规模经济原理,是指随着一次运输装载量的增加,每单位重量货物的固定运输成本逐步下降,运输量越大,每单位重量货物分摊的成本越低,从而形成规模效应。根据这一原理,装载量越大,运输所需要花费的固定费用以及行政管理费用能够被更大规模、更大程度地分摊,进而减少单位重量货物的固定成本。更重要的是,虽然燃油费、车辆折旧费等变动成本有所增加,但是单位重量货物的固定成本的减少幅度大于变动成本的增加幅度,因此,单位重量货物的运输总成本总体上随着装载量的.增加有所减少,这也正是该原理成立的原因。正是由于货运市场长期均衡的运价水平低于额定载重量下的平均成本,利用规模经济原理,才能相应地提高运价,降低单位成本,提高利润率,超载超限也由此成为必然。
4.从货运市场竞争混乱的现实看
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指导以及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众多运输业主进入煤炭公路运输市场,致使整个运输市场中企业较多而普遍经营规模偏小,货运市场愈加呈现买方市场状况。于是,为了抢占更大的市场份额,获取更大的利润,越来越多的煤炭运输业主通过不断降低运价来进行不正当的竞争,致使煤炭公路运输行业呈现无序竞争的状态,无序的竞争进一步导致市场失灵,使煤炭的公路运价更加偏离市场调节的正常运价。为了生存,运输企业不得不通过超载超限来弥补各种费用,进而谋取自己的利益,形成压价――超载超限――再压价――再超载超限的恶性循环。
5.从公路建设融资机制看
公路建设是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随着我国煤炭消费和需求的不断增加,煤炭运输特别是产煤大省对公路的需求越来越大。从理论上讲,公路应该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产品。但是,由于我国公路建设起点较低,政府的财政力不从心,无力独自承担公路建设资金。相反,民间、社会和外资充裕,为了寻求更好的投资途径和渠道,可以将两者有机结合而形成互补。198x年,国务院出台了公路建设“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这种公路建设融资机制实际上把公路建设成本全部或部分转嫁给运输业主,增加了运输成本。据专业人士介绍,在高昂的运输成本中,比较重要的一项是公路收费,占到公路运输成本的相当份额。
6.从公路管理规制产生的寻租行为看
寻租,是指人们凭借政府保护而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寻租的根源是政府,寻租与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政府的规制和垄断有关,它的主要特征是不经过相应的生产劳动而将社会公众财富转移到一部分人手中。因为政府规制存在限制市场进入或市场竞争的制度或政策,而人的“经济人”本性就促使寻租活动的产生。公路运输管理的工作人员也是“经济人”,寻租在制度存在不规范或有漏洞的情况下便有了产生的可能,这在煤炭公路运输市场也体现得颇为明显。目前,我国公路运输业管理制度存在一些漏洞,管理机构职能交叉,条块分割,管理标准不统一,有些地方存在只罚款不纠章和滥罚款的现象。
四、治理公路运煤超载超限的发展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应组织广泛宣传超载超限的极大危害性,加强对运输业主的宣传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超载超限对道路桥梁以及自身安全造成的危害。同时,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也应该提高对超载失控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超载控制的意识。除此之外,建立完善超载超限控制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路政与收费站的协调,不断完善道路收费政策,作出正确的运输向导,采用更加先进合理的计重方法和罚款模式,改革收费公路价格管制。
2.加强政府监管
加大执法力度,减少阶段性集中治理,开展区域性“歼灭战”和“攻击战”,将打击超载超限作为政府及相关机构长期的工作计划和任务,提高执行力度,加强治理的统一性、连贯性和持久性。要建立长期、有效的超载超限治理机制,各部门责任明确、通力合作,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根
篇11:《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全文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全文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制定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条例加强对车辆源头的管控,下面是详细内容。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拼装、改装情况予以查验。
第七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安装符合标准的货物计重设备和设施;
(四)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和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五)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
(六)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
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二)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三)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四)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九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通行。
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第十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对所属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依法装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十一条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运输中,应当随车携带装载证明,实际装载情况应当与装载证明载明的内容相符。
第十二条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货运经营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的,应当依法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和运输的物品应当与通行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三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对原有站址作出调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增设站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将经批准设置的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与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并在站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电话、超限认定标准和超限检测程序。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对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区域,根据需要向站点派驻人民警察。
第十五条新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已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费公路入口进行改造,加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
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未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公路稽查站,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可以采取流动检查方式进行查处。
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载货货运车辆途经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收费公路入口处,应当主动接受检测。
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拒不卸载的,代为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对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并责令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应当责令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拼装的货运车辆,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十八条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拒绝称重检测。
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方法检测认定。
第十九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和公路收费站使用的检测装置应当定期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
承运人应当在十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平台,及时登记、抄告和公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纳入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应当组织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督查,对严重超限超载或者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
倒查中涉及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车辆所有人责任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地区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违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签发装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称重检测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依照前款规定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关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和货运经营者重新申领的,有关部门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
第三十条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二)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累计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货运经营者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三十二条阻碍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强行通过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或者故意堵塞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通行车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予以登记、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对未经检测合格的货运车辆核发车辆营运证的;
(三)违反规定为超限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的;
(四)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或者不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
(五)违法扣留货运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运车辆的;
(六)对有关部门抄告、移送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七)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八)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6月1日起施行。
篇12: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稿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稿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稿同志们:
今天的会议,是为深入推进我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一次会议,目的是分析治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找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确保全县治超工作取得成效。刚才,县治超办主任XXX同志回顾总结了前阶段治超工作,分析治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设想,我认为问题分析比较到位,治超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思想认识要再提高
治超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绝不是短期行为。各级各部门要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坚持长期治超、彻底治超。当前,我县治超工作虽然取得阶段性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治超成效还有差距。从我县治超站点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统计数据看,仍然很不理想。二是治超形势依然严峻。由于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刚刚起步,还有车辆没有恢复原状,有的.运输业主、()源头企业仍在观望,看政府是否是真干,是否是实干。各级各部门务必保持头脑清醒,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防止盲目乐观;务必继续加强领导,防止思想松懈;务必坚持信心,把治超工作一治到底。
二、狠抓源头管理
治超的关键在于源头管理,源头问题不解决,超限超载就难以遏制。一是进一步抓好车辆源头治理。要认真做好广大司机的思想教育工作,彻底消除他们等待观望心理,让他们自觉将非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二是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要进一步加大流动稽查频次,延长稽查时间,扩大稽查范围,让超限超载车辆无处可逃,无路可走。交警部门要认真实施对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记分制度,不仅要卸载、要处罚,而且要扣分。三是加强监管力度。要切实加强对货物源头装载的监管,落实源头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决不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和上路行驶。要加强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超限超载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依法予以处理。
三、要强化责任追究
这次治超明确了各乡镇的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的履职责任,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级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搞好治超工作。首先要解决执行力的问题,对这次行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问责,对工作不负责,敷衍了事,甚至偏袒、包庇超限超载车辆的责任人,给予严厉处分。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要明查暗访,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查处,认真开展责任倒查,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同志们,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是一项长期、艰苦、复杂的工作。我们一定要下定决心,坚定信心,长抓不懈,确保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取得成效。
谢谢大家!
篇13: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上进行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以下简称治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 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规范治超人员管理,理顺治超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将治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开展。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相关工作。
第二章 治超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法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违法车辆。
第六条 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登记管理;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对生产、销售违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等收费标准。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汽车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不符合车辆强制性认证要求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源头管理
第十三条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含挂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严禁虚假标定。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或者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进行车辆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车辆营运证。
第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货运经营。
第十七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等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
第十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健全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在货物装运前应当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装(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二)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三)为未出示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四)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五)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并采取巡查或者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的方式,依法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货运车辆驾驶和货物装(配)载、车辆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货物装(配)载和货运车辆放行行为;
(三)依法处理违反规定的货物装(配)载行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抄告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二条 货运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提出公路治超检测站点设置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路按照规划需要设立治超检测站点的,应当将治超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公路同步设计、建设、运行。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具有与公路交通流量相适应的固定或者流动检测设备、检测辅道、监控装置和卸货场地。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公布执法依据和监督电话,安装监控录像设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检测称重和场站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超载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治超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实施检测,也可以根据情况利用流动检测设备在公路出入口或者易发生超限运输行为的路段实施流动检测。经检测未超限的货运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检测时,被检测货运车辆应当按照指示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的区域接受检测,不得故意堵塞治超检测站点通道,不得强行通过治超检测站点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货运车辆逃避检测提供便利。
禁止安装或者加装影响检测装置以逃避检测。
第二十七条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
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经检测悬浮轴不具备落地承载行驶能力的车辆,在认定超限运输时,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
第二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应当出具检测单据。
经检测认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分装后的货运车辆应当经过复检,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存在的违法情形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证据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超限货运车辆行驶收费公路的,对超限部分可以加收车辆通行费,具体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时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为卸载货物提供3天的免费保管,并依法与承运人签订保管协议。超过协议约定的保管期限,经通知承运人仍不运走的,由治超检测站点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行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的;
(二)未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
(三)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的;
(四)为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
第三十四条 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的;
(二)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记分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治超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货运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上限予以处罚;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一)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拒不卸载的;
(二)安装或者加装影响检测装置以逃避检测的。
第四十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既超限又超载的同一运输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给予罚款处罚的,另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
第四十二条 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以及强行冲卡、聚众扰乱检测秩序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落实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措施,致使本地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主管领导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车辆生产、销售或者改装企业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车辆所属单位、货运源头单位、途经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等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责任。
责任倒查中涉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治超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予以登记和发放号牌、行驶证或者车辆营运证的;
(二)违反规定为超限货运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三)未经检测称重即对货运车辆进行处罚的;
(四)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或者不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
(五)违法扣留货运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运车辆的;
(六)对有关部门移送或者抄告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七)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八)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以及逾越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8月8日起施行。
篇14: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和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经济和信息化、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举报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九条 生产、改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货物运输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货物运输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于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发放号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从事或者使用非法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当依法责令货物运输车辆的单位或者货物运输车辆所有人自行拆解。对驾驶非法改装、拼装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的企业,或者无营业执照从事非法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从事矿产品、建材、机械等生产加工企业和货运站场以及其他从事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注册登记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配置符合标准的货物称重、计量、监控设备;
(三)对货物装载、计重、开票等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四)对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出示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五)建立健全货运源头单位治理超限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六)接受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为巡查和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二)为未出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驾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不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
(五)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
(六)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进驻或者巡查等方式,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货运源头单位集中的区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定期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注册登记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对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移送案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
第三章 路面治理
第二十条 货物运输车辆载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严禁违法超限运输。
第二十一条 货物运输车辆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运输。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二十三条 货物运输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四条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临时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的主管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将固定超限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六条 固定或者临时超限检测站点的建设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其建设规模、检测设备和执法人员配备应当与货物运输车辆流量相适应。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为相关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日常办公场所。
第二十七条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批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电话、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超载检测程序和行政处罚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根据货物运输车辆的流量,合理设置货物运输车辆检测通道、车辆引道和配建相应规模的停车区、卸载区,不得因检测车辆影响其它车辆的正常通行和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条 固定或者临时超限检测站点和流动稽查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检定;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在实行计重收费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对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运输不可解体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经检测未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放行。
第三十二条 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需要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等费用,其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承运人应当在3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 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检测方可认定。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超限超载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故意堵塞通行车道、强行冲卡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载监控网络,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五)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取得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和发放号牌、车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道路运输证的;
(二)违反规定为超限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三)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
(四)违法扣留货物运输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物运输车辆;
(五)接到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
篇15:治理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宣传标语
治理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宣传标语精选
1、修路架桥造福社会,超限超载贻害无穷。
2、超限超载,今要改变。
3、全面治理超限超载,保护路桥,关爱生命。
4、货车超载,祸从货起。
5、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保护合法运输!
6、核定载质量,安全分界线。
7、超限超载危险!
8、保护路桥,关爱生命,全面治理超限超载。
9、打击非法改装车辆,严禁超限超载运输。
10、依法治路、保障畅通!
11、非法改装,车辆遭殃。
12、认真贯彻落实×××政府19号令,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行为!
13、车辆大吨小标,吨位恢复有招。
14、司机同志: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勿超限超载!
15、不接受处罚,事后有关卡。
16、坚决贯彻执行全国统一治超行动。
17、十次肇事八次超载。
18、司机同志:为了您和家庭的'幸福,请不要超限超载!
19、治理超载规范市场,合理运价守法致富。
20、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勿超限超载!
21、超载越多,危险越高。
22、超载超速,两大祸害。
23、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遏制超限超载运输。
24、全面治理超限超载,保护路桥关爱生命
25、车辆大吨小标,装载也不能超。
26、修路铺桥造福社会,超限超载贻害无穷。
27、杜绝超限超载,从我做起。
28、打击违法改装车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29、坚持依法治路,全面治理超限超载。
30、超限超载,出事咋办?
31、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行为!
32、非法改装车辆,强制恢复原状。
33、超限超载,路烂桥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