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xiang1982”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3篇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欢迎大家分享。

篇1:度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根据《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安政发〔〕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乡镇、街道(以下称“本细则适用范围”)。
一、保障方式
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给予保障。
本细则所称货币补贴是指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在本县范围内(包括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及各建制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商品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但非成套住房不得购买),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资金补贴,其所购住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对象
(一)申请前已领取结婚证书的本县常住居民家庭(含离异或丧偶人员,但须带子女)。
(二)1月1日及以后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以下称“军队转业人员”)。
(三)年满35周岁的未婚单身者(以下称“未婚单身者”)。
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三属”未婚单身者的年龄放宽至30周岁。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年龄、户籍、住房等计算时间为12月31日(下同)。
“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残联部门核发的一、二级残疾等级证书或精神与智力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
“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原则上通过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家庭)须退回公共租赁租房。
上年度已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但最终放弃的不得申请。
申请人连续三年抽签未获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需重新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本年度申请条件的,优先给予保障。
三、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户籍条件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2年及以上本县居民户籍(学生户籍除外)。军队转业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定,但其本人须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本县居民户籍。
申请人家庭成员组成:(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4)父母。
其他人员不列入家庭成员。
(二)收入条件
1.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以下。县统计局公布2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13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566元。收入核对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93号)文件有关条款。
2.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不受经济收入条件和购买非经营性汽车的限制。
3.申请人家庭成员购有非经营性汽车的不得申请。
(三)住房条件
1.无住宅房屋或按家庭成员计算2人及以下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3人及以上按户计算不足54平方米的家庭(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县居民户籍的,需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其他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本细则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包括:房改房(以货币形式享受房改政策的例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包括月31日后拆迁安置货币补偿计价面积、待安置面积),通过购买的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房产(含营业用房和厂房),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家庭成员审批过宅基地的均计算面积)。
2.12月31日之后发生转让交易的各类住房面积均计入申请人现有住房面积。困特殊情况造成房屋必须转让的,经申请人书面申请、所在社区或单位及卫生部门证明,可以不受转让时间限制(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出售的不包括在内)。
3.2012月31日之后离异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例外)。
4.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县范围内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四、现有住房面积确认、家庭年度收入核定
(一)申请人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人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籍内成员所拥有的住房面积核定为该户现有住房面积。
(二)直系亲属两户以上(已分户)均符合单独申请条件要求合并共同申请的,按其两户家庭人口所拥有的住房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属单位职工,其收入情况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出具收入证明,递交县民政局审查。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属自由职业的,其收入情况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当地政府调查核实,并出具收入证明,递交县民政局审查。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在公布的申请期限内,凭申请人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向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保办)报名领取《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内容要求如实填写。
(二)初审。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和申请材料送交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当地政府;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管委会)应委托社区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根据申请人或申请人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乡镇(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婚姻、收入、住房等基本状况的审核,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乡镇(社区)予以为期10日的公示,并按规定时间将初审意见(《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保办。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内容要求如实填写的《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未婚单身者(含离异、丧偶人员)应提供由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并同时提供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租房协议复印件;户籍改革前家属为农业户籍的,应提供经村(社区)和乡(镇)确认的无集体土地房屋的证明材料及由国土部门出具的农村无土地建房的证明;家庭成员涉及外地户口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房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以及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出具的房屋证明材料;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承租者应书面承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租赁房屋;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
7.县住保办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受理。县住保办在3个工作日内对乡镇(社区)报送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进行复验核实,对材料不齐的要求申请人补上,符合要求的即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退回送审材料。
(四)审查。县住保办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名单和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会同民政、公安、国土、社保、卫生、统计、总工会、残联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具体审查职责如下:
县民政局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并负责本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户籍、车辆登记信息核查工作,并提供核查证明。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和宅基地审批情况核查工作,并提供核查证明。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社会保险费缴纳、就业情况及自主创业人员的审核工作,并会同卫生局出具特殊病种认定证明。
县卫生局负责患有特殊病种人员的认定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县总工会负责本县特困职工的认定工作。
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工作。
(五)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县内媒体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予以二次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姓名、收入及住房情况等,接受公众监督。
(六)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经县住保办和县住建局审核审批后发放《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抽签摇号身份确认单》(以下简称《抽签身份确认单》)。经公开抽签,对选中的申请人核发《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许可证》(以下简称《补贴许可证》)。如有举报投诉的,由县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社区)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连续三年未抽中本年度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查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不再参加抽签,直接核发《补贴许可证》。
六、申购流程
(一)发布信息。根据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计划,县住保办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总户数和货币补贴标准等基本信息。
(二)抽签。申请人凭“抽签身份确认单”和有效身份证件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场所,以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准进行抽签,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大于本年度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名额时,以抽签产生为准,即按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户数名额1:1的比例确定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抽签过程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县监察部门现场监督。
申请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场参加抽签的,可以委托代理(凭委托人、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抽签身份确认单”入场)。不参加抽签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领证购买。
1.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公开抽签确定的顺序号,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补贴许可证》。
2.货币补贴实行“总量控制、适度比例、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申请人在取得《补贴许可证》1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日期为准)以内未购买住房的,视作自动放弃。以后需要申请的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在未取得《补贴许可证》以前所自行购买的住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3.申请人在领取《补贴许可证》后最终放弃购房的,2年内(不含当年)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人不得购买父母或子女的现有住房。
(四)发放货币补贴。
1、申请人可以在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及各建制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自行购买住房,办理好权属登记后,凭申请人身份证、《补贴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契证》,并再次出具《无非营运性车辆证明》到县住保办登记备案,县财政凭县住保办报送的名单和相关资料发放。”
2.申请人不得购买已列入当年拆迁改造计划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含村居安置房)以及非成套房。所购住宅为普通商品住宅,最小不得低于人均18平方米,按户计算不得低于54平方米,否则不能领取货币补贴资金。
七、保障面积及货币补贴标准
(一)申请人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建筑面积标准是:一户3人及以下的家庭保障标准面积为60平方米;一户4人及以上的家庭保障标准面积为80平方米。
综合平衡全县各区域房价指数、地区人均收入差异等因素,货币补贴标准分为: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补贴1680元/平方米;孝丰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补贴1020元/平方米;梅溪及其他建制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补贴840元/平方米。
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的,在保障面积内扣除原享受面积(享受货币补贴房改政策的例外)。
政策性住房面积是指:房改房、经济房、安居房、解困房、集资房、公房拆迁安置面积(如属选择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的,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
(二)补贴金额计算。
货币补贴金额=(经济适用住房可享受保障面积-已享受政策性住房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三)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在公告受理之前离异的家庭,离异时放弃住房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一方可参加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但原家庭房改房建筑面积的50%需计入政策性住房面积,在可享受保障面积内扣除。
八、权证办理
(一)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登记机关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志。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为县住保办确认的符合申请条件并取得准购证件的申请人办理产权手续,单位自行建设销售的住房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
(二)申请人自行在市场上购买的住房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出示《补贴许可证》,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和相关内容。
(三)申请人在办理权证时,应将原租住的廉租房、公有住房(直管公房、单位自有公房)按原书面承诺予以退还,否则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九、市场准入
(一)申请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在限制交易期内,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经县住保办同意,在按上市交易有关规定补缴增值收益后方可上市交易。在限制交易期内私自转让交易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回购。
(二)申请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居住年限,以货币补贴形式自行购买的商品住房需上市交易的,按上市交易有关规定,退还原货币补贴金额和补缴增值收益后,方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所退还的货币补贴资金和补缴的增值收益上缴县财政。
申请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办理上市交易手续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租的相关手续。
(三)在限制交易期以内,因离婚、继承析产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请人死亡的,须出具死亡证明)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住保办核准后,允许变更产权人,按规定交纳税费后办理变更手续。其经济适用住房和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不变。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以及所占面积、准予变更日期等内容。
(四)因司法裁定、判决等必须发生经济适用住房在限制交易期以内所有权转移的,经县住保办核准,在按上市交易规定补缴增值收益后,允许提前上市。
(五)申请人为解决贷款问题要求变更申请人姓名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住保办核实后允许在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变更购房申请人。
(六)以货币补贴形式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遇到拆迁,在办理拆迁补偿手续时,应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相关规定执行。
1.选择购买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愿将新安置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且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符合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拆迁人应在房屋产权凭证和拆迁协议上注明属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不愿将新安置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或购买的拆迁安置房不符合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的,拆迁人应告知县住保办,在被拆迁人补缴原领取的货币补贴资金后,按一般商品房性质办理拆迁安置手续。
2.选择拆迁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告知县住保办,并在发放拆迁货币补偿时将被拆迁人原已领取的货币补贴资金予以扣除;选择拆迁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如愿意将所购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应与县住保办签订相关协议,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在取得拆迁货币补贴1年之内且所购住房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的,办理产权证后,可重新领回所补缴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十、附则
(一)县住保办负责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查、销售与管理,并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的具体问题。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2:度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
一、申请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包括本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原则上通过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二、申请家庭成员组成
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组成:(一)申请人;(二)配偶;(三)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四)父母。
其他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三、申请条件
(一)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对象包括低保户申请家庭和非低保户申请家庭。
低保户申请家庭。是指已依法领取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安吉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安吉县特困职工家庭优惠证》、《安吉县困难职工家庭优惠证》(以下简称“三证”),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
非低保户申请家庭。一是指不属于低保户,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和收入等条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①家庭有属重残疾人员;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残联部门核发的一、二级残疾等级证书或精神与智力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②家庭有重点优抚对象三属成员;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③家庭有属特殊病种人员;特殊病种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属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发〔〕53号)中规定的病种(含治疗或死亡)。④申请人和配偶于1956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且无子女(以上四种有特别情况的家庭以下简称“非低保户特情家庭”)。二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和收入等条件,但不属于低保户和“非低保户特情家庭”的其他保障家庭(以下简称“其他非低保户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年龄、户籍、住房、婚姻等计算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下同)。
1.户籍条件
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持“三证”的家庭不受年限限制)。但年龄未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得单独申请(持“三证”的未婚单身人员年龄放宽至30周岁)。
2.收入条件
(1)低保户家庭。已取得县民政局或县总工会核发的“三证”之一的申请家庭,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2)非低保户家庭。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含)以下。县统计局公布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13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566元。收入核对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文件有关条款。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成员购有非经营性汽车的不得申请。
子女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私营企业主、属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与上述人员收入相当的不得申请。
3.住房条件
申请人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8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
住房面积核定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所有的房改政策购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包括拆迁货币补偿计价面积,待安置面积);通过购买商品房或通过接受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各类自有住房(含营业房和厂房);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家庭成员审批过宅基地的均计算面积)。
转让时间未满3年的各类住房均应计入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特殊情况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由申请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特殊病种由卫生部门确认。
离异时间未满3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县范围内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二)本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条件
申请人须具有本县居民户籍3周年以上(不包括学生户口),年龄未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得单独申请。
2.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本县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住房核定范围参照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
3.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80%(含)以下(县统计局公布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13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566元。)家庭成员购有非经营性汽车的不得申请。
(三)新就业大学毕业生
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
2.申请人在本县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本县工商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3.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无住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申请人未婚的,直系亲属在工作地无住房;住房核定范围参照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含)以下。
(四)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本县用人单位工作连续五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五年以上,现仍在本县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合同;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连续持有本县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五年以上;
3.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含)以下。家庭成员购有非经营性汽车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无住房。
经县委县政府认定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予以优先保障。人才引进人员的住房安置按组织、人事部门人才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初审
1.本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期限内,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统一向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保办)报名,领取《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内容要求如实填写。
(2)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和申请材料送交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当地政府;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管委会)应委托社区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收入证明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婚姻、收入、住房等基本状况的审核,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社区予以为期10日的公示,并按时间规定要求将初审意见(《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保办。
(3)县住保办对已经初审公示后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予以校验,材料不齐的要求补正;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条件合格的'予以受理。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初审的《申请表》;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申请人家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中涉及本细则适用范围内户籍改革前为农业户籍的,需提供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出具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证明材料;
⑥有特殊疾病的,需提供经卫生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
⑦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应当提供赡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⑧县民政部门和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三证”之一;
⑨属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孤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⑩县住保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新就业大学毕业生
(1)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出具担保责任确认书。初审不合格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本单位予以为期10日的公示,并按时间规定要求将初审意见(《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保办。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初审的《申请表》;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⑤申请人家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公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中涉及本细则适用范围内户籍改革前为农业户籍的,需提供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出具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证明材料;
⑥申请人学历证明;
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证明;用人单位担保责任确认书;自主创业的应提供所持有的营业执照和1年以上完税证明;
⑧县住保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外来务工人员
(1)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确需申请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出具担保责任确认书。初审不合格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本单位予以为期10日的公示,并按时间规定要求将初审意见(《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保办。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初审的《申请表》;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证明;用人单位担保责任确认书;
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证明;
⑧县住保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
县住保办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名单和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会同民政、公安、国土、社保、卫生、统计、总工会、残联、新居民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具体审查职责如下:
县民政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并负责本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户籍、车辆登记信息核查工作,并提供核查证明。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和宅基地审批情况核查工作,并提供核查证明。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社会保险费缴纳、就业情况及自主创业人员的核查工作,并会同卫生局出具特殊病种认定证明。
县卫生局负责患有特殊病种人员的认定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县总工会负责本县特困职工的认定工作。
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工作。
县新居民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中新居民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情况的核查工作。
(三)公示
经联合审核后,在县内媒体和申请家庭户籍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姓名、住房及收入情况等,公示期限为15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认定
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的),经县住建局批准后在《申请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并提出享受何种保障形式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举报投诉的,由县监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以书面形式告知,并退回《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五、实物配租
(一)实物配租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提供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
(二)实物配租房源为苎麻墩保障性住房120套。
(三)对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家庭、非低保户特情家庭户依申请采用实物配租形式予以应保尽保。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含)的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采用轮候制实物配租形式予以保障。轮候期间按相应标准发给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对象可自愿选择放弃实物配租申请货币租金补贴。
(四)当本年度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数超过配租指标时,低保户家庭、非低保户特情家庭通过抽签优先保障。如有剩余房源指标从符合条件的其他非低保申请家庭中通过抽签确定配租对象。
(五)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规定,租金标准应综合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由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同地段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对保障对象实行租金补贴,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针对不同的保障人群实行租金补贴,具体标准为:低保、非低保特情家庭租金补贴标准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90%予以补贴;其他非低保家庭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70%予以补贴(2015年12月前,已享受实物配租合同未到期的保障对象按原合同执行)。租金实行先交后补的原则。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委托物业企业专业管理的,发生的费用由财政在租金收入中全额列支。
符合应保尽保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实行租金减免,按减免后的标准缴纳租金。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先由承租人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保障部门再根据相应标准予以租金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面积为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的差额。差额部分无法实施实物配租的,实行租金补贴。
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在保障面积标准之内的,其租金按照核定的标准缴纳。超过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的租金,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情况分类,按照市场价格缴纳。
本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为:申请家庭成员为一人的对应40平方米户型、二人对应50平方米户型、三人及以上对应60平方米户型。
六、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保障对象,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场承租住房,住房保障部门向其发放租金补贴。
一、保障对象承租的市场房源的基本要求:
1.安吉县辖区范围内
2.具有合法产权的普通住宅,具备基本的居住功能,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二、租金补贴标准,按照下列对象分类确定:
1.低保特困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
2.非低保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含)以下的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
3.人均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80%(含)以下的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4.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40%确定。
三、货币租金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按家庭计算,一人家庭为40平方米;二人家庭为5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为60平方米。
租金补贴金额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县物价部门批准公布的单位住房面积的租金补贴标准确定,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不予以补贴。已有住房的,以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补贴金额。
四、租金补贴发放和日常管理
租金补贴发放实行不租不补的原则,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已签订租赁合同的保障对象,进行日常巡查和季度抽查。对符合要求的保障对象,按不同类别的补贴标准,经县财政核拨后,按季发放,于次季度初发放上一季度租金补贴;
县住房保障部门有权组织对保障对象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保障对象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对保障对象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住房保障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
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七、监督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委托物业企业专业管理的,发生的费用由财政在租金收入中全额列支。
申请人按抽签产生的房号与经租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申请人应按时向公共租赁住房经租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住保办批准同意,可以暂缓缴纳。
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进行复审。由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年度复审表》,并报送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区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县住保办,县住保办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并备案。在复核中认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自作出复核结论的下一个月起停止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被保障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住保办报告。县住保办应当会同民政局、总工会等单位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
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单方面停止租金补贴发放,并将有关情况向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街道、相关部门及社会通报,并记入保障对象不良征信记录,对保障对象的违规信息在相关媒体曝光:
(一)保障对象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住房租金补贴的;
(二)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承租住房的;
(三)保障对象擅自将所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保障对象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
县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补缴租金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有违反行为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八、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及验收
(1)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保障对象应在10日内腾空租赁房屋,并通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验房。如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者丢失的,其维修费用由保障对象承担。
(2)保障对象在腾空房屋时,应当拆除房屋内的装饰物。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保障对象应负责恢复原状。房屋腾退后未移除或拆除的房屋物品,视为遗弃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处理。
(3)保障对象在验房结束后,5日内结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凭结算凭证办理退房手续。
(4)保障对象违反有关规定或已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应按程序及时腾退租住的保障性住房,若不腾空退还房屋的,住房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物品,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进行清点,并可通过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但有特殊困难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满后应退出承租住房,拒不退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九、附则
(一)本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3:《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近日,《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出台,以进一步健全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细化明晰《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5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资格准入
(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资格准入严格按《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5号)规定执行。
(二)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完善住房保障、房地产、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准入资格审核信息的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力;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收入审核工作。社区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通过入户调查、组织评议、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严禁委托开发、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工作。
正在或已经申请廉租房、公租房或已经申请单位集资房和认购限价商品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配售程序
(三)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统一配售。配售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配售公告。
(四)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配售公告、配售房源、申请时间、登记情况,通过摇号方式确定选房入围家庭及选房顺序后依次选房。
摇号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申请购房群众代表全程监督,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摇号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对取得准入购房资格的少数民族、“两参”复退军人、劳动模范、重大残疾人员等住房困难的优抚对象申请家庭,经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优先予以保障。
(六)申购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对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配售时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七)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甘肃省房改有关价格标准中兰州近郊四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为准。配售经济适用住房超标部分面积按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收益价款,由项目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建设单位统一收取后于一个月内上缴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由其执收后缴入市财政,纳入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产权管理
(八)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单位统一负责申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九)申报办理权属登记前,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须再次对购房资格进行动态核查确认。动态核查由建设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书面申请;
2.经济适用住房立项计划或备案文件;3.房改部门批复;
4.省、市物价管理部门销售价格批复;5.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6.购房花名册及以家庭为单位住房信息核查表。通过参加统一配售购房的,须提供购房家庭《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7.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8.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购房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通过个人住房登记信息系统进行核查比对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办理权属登记。
(十一)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动态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已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补缴购房当年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价后取得完全产权。
(十二)购房家庭超出核准控制面积购买的住房,在申报办理权属登记时,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交购房家庭按市场价格购买面积部分收益价款统一上缴的凭证。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以2008年9月25日为时间节点分为“完全产权”和“有限产权”。2008年9月25日前发布配售公告的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为“完全产权”,2008年9月25日后发布配售公告的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为“有限产权”。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间以省、市房改部门项目批复时间为准。
(十四)有限产权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限制上市交易起始时间以缴纳第一笔购房款或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如缴纳第一笔购房款时间、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证载购房时间不一致,按最早时间确定。
(十五)购买有限产权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的,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经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单身购房的除外)提出申请,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优先回购或向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购家庭进行调剂。回购调剂价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原价格执行。
(十六)购买有限产权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交易前须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审核意见,并参照甘肃省房改有关价格标准中兰州近郊四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核算所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的50%作为应收缴的土地收益,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执收后缴入市财政,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交易后的`住房性质为完全产权。不能提供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的,不得上市交易,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得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有限产权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满5年后,购房家庭也可补缴购房当时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差后取得完全产权。补缴的价差数额,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算、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执收后缴入市财政,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十七)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而发生房屋权属转移的,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符合转移条件的,允许办理手续;经核准不符合转移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或调剂配售,房屋性质仍为有限产权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上市交易或者被政府回购调剂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安置原址拆迁住户或政府确定的其他拆迁住房时,按征收补偿方案及安置协议原拆迁房屋性质办理安置返还房屋权属登记。
(二十)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申购家庭原有住房未超过保障标准的,原有住房和申请办理权属登记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核准90平方米以内(含)的面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核准90平方米的面积按销售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申请家庭已购买的其它住房超过保障标准的,应退出申请办理权属登记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可按照购房当年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补缴价差购买,办理完全产权性质的权属登记证。
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甘肃省房改有关价格标准中兰州近郊四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为准。
(二十一)项目建设单位擅自违规向未取得准入资格的家庭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清退;不能清退的,由建设单位按售房当年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补缴价差,收益部分统一上缴市财政,所购住房为完全产权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
四、监督管理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或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家庭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二十三)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或取得完全产权前,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代理买卖、出租经济适用住房,违反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十四)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对保障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动态监管,也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或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及时发现查处未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出租、出借、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有义务积极配合调查。
(二十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供应、销售和后期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举报、投诉反映的经济适用住房违规问题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二十六)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红古区参照执行。
(二十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