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第一园霸”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烟台司法鉴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烟台司法鉴定,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1:烟台司法鉴定
烟台司法鉴定
烟台司法鉴定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11月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烟台地区唯一一家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面向社会开展鉴定服务。
本中心坐落在繁华的烟台市中心,烟台市南大街117号文化宫大厦15层,建筑面积809平方米。
本中心是依法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面向社会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法定司法鉴定机构。
中心服务宗旨: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开展司法鉴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用诚信服务来赢得社会的认同和信赖。
中心拥有经验丰富的司法鉴定人队伍,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有29人,学历均达到本科以上,其中,中级职称20人,高级职称9人,硕士研究生1人。这些专业人员均是多年从事相关司法鉴定工作的资深专家,即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相关法律知识,又在各自鉴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本中心还拥有一批资深专家,参与疑难案件、有争议案件的`会检。中心配备了先进的鉴定设备如VSC文检仪、S99语音仪、蔡司三维立体显微镜等。
中心自成立以来,始终把鉴定质量看作中心的生命线,把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科学性放在首位,充分发挥人才、技术、权威、信誉、网络等条件,面向社会提供以下范围内的技术方面的鉴定服务、咨询服务、协助制定鉴定方案等咨询内容。
本中心业务范围: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司法鉴定、
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热忱欢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指导、监督本中心的工作;本中心愿竭诚为社会提供高效、科学公正的司法鉴定服务。
联系地址:烟台市南大街117号文化宫大厦15层
联系电话:0535-6215800 6215108
名称: 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60
机构负责人:尉秀峰
住 所: 山东省莱阳市旌旗东路113号
邮政编码: 265200
电 话: 0535-7288705
业务范围: 法医精神病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牛克珍 姜翕球 李 涛 尉秀峰 于天林 董洪波 李晓峰
王志义 王新刚 程绍忠 李明杰 于德祥 宋元成 张同文
毛继文 于连忠 王兆平徐茂芳 高秀泽 邓沛荣 张韶东
接明祥 孙淑云 鞠红珍 刘燕花
机构名称: 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 370604101
机构负责人:刘明鑫
住 所: 烟台市北马路193号水产大厦西三楼
邮政编码: 264000
电 话: 0535-6215800 6215108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邱锦才 包俊杰 于年波 刘清波 刘明鑫 郑玮玮 戚建丽
崔万锁 王 刚 孙志清 柳盛枝 吕永实 纪雪言 张学超
景英高 陶仁川 于爱萍 许 虹 王建强 龙玉梅 滕旭波
刘勤娟 于维斌 王 晓 王 艳 姜华民 孙世明 李立明
范志军 李素梅 高 辉 李 洪 李 健 姬成刚 李建军
刘志忠
机构名称: 烟台北海法医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604107
机构负责人:徐波
住 所: 山东省龙口市黄城花木兰街388号
邮政编码: 265701
电 话: 0535-8527018
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曲福修 孙松汉 姚常晖 郑绪鹏 仲光维 张焕明 韩名胜
李 迅 田凤香 王 新 田乔月 乔翠君 孙支余 李学刚
秦洪明 徐志波 范基城 仲铨维 迟德思 张丽芳 曹德腾
方绍岐
机构名称: 山东衡信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 370605117
机构负责人:王振国
住 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华茂街49号
邮政编码: 264001
电 话: 0535-6222178
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痕迹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陈忠信 康元珠 刘桂林 曲钦凡 杨利军 尹爱帮 陈永亭
苏兴伯 谭福阳 白玉秋 宋 宪 张素珍 于 滨 韩延东
孙宪智 李 华 王建华 梁美健 许震黎 吴丽梅 赵志明
张 骏 孙学礼 刘惠涛 刘永明 邹旭华 高荆舜 郭承华
潘燕飞 桂良军 夏 鑫。
篇2:烟台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602012
机构负责人:尉秀峰
住 所: 山东省莱阳市旌旗东路113号
邮政编码: 265200
电 话: 0535-7288705
业务范围: 法医精神病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牛克珍 姜翕球 李 涛 尉秀峰 于天林 董洪波 李晓峰
王志义 王新刚 程绍忠 李明杰 于德祥 宋元成 张同文
毛继文 于连忠 王兆平徐茂芳 高秀泽 邓沛荣 张韶东
接明祥 孙淑云 鞠红珍 刘燕花
机构名称: 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 370604101
机构负责人:刘明鑫
住 所: 烟台市北马路193号水产大厦西三楼
邮政编码: 264000
电 话: 0535-6215800 6215108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邱锦才 包俊杰 于年波 刘清波 刘明鑫 郑玮玮 戚建丽
崔万锁 王 刚 孙志清 柳盛枝 吕永实 纪雪言 张学超
景英高 陶仁川 于爱萍 许 虹 王建强 龙玉梅 滕旭波
刘勤娟 于维斌 王 晓 王 艳 姜华民 孙世明 李立明
范志军 李素梅 高 辉 李 洪 李 健 姬成刚 李建军
刘志忠
机构名称: 烟台北海法医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604107
机构负责人:徐波
住 所: 山东省龙口市黄城花木兰街388号
邮政编码: 265701
电 话: 0535-8527018
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曲福修 孙松汉 姚常晖 郑绪鹏 仲光维 张焕明 韩名胜
李 迅 田凤香 王 新 田乔月 乔翠君 孙支余 李学刚
秦洪明 徐志波 范基城 仲铨维 迟德思 张丽芳 曹德腾
方绍岐
机构名称: 山东衡信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 370605117
机构负责人:王振国
住 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华茂街49号
邮政编码: 264001
电 话: 0535-6222178
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痕迹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陈忠信 康元珠 刘桂林 曲钦凡 杨利军 尹爱帮 陈永亭
苏兴伯 谭福阳 白玉秋 宋 宪 张素珍 于 滨 韩延东
孙宪智 李 华 王建华 梁美健 许震黎 吴丽梅 赵志明
张 骏 孙学礼 刘惠涛 刘永明 邹旭华 高荆舜 郭承华
潘燕飞 桂良军 夏 鑫
机构名称: 烟台信恒翔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605141
机构负责人:孙惠文
住 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304号
邮政编码: 264000
电 话: 0535-6235663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孙惠文 张世颖 张 明 王春华 吕尚锋 初紫丰 尹廷胡
李建远 徐梅玲 邹海涛 高桂玲 王明玉 王文浪 宫世杰
篇3:烟台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604102
机构负责人:蔡京生
住 所: 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309号
邮政编码: 264001
电 话: 0535-6228880
业务范围: 价格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蔡京生 赵桂芬 杨连彩 于明学 郑 勇 祝 辉 崔继武
孟祥成。

篇4: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来源于百度百科。以下是关于司法鉴定的词条内容: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 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 【注音】sīfǎjiàndìng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 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 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
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2 业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1]
3 发展状况
日前,我国司法部有关人士认为,制定司法鉴定法,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启动、质证、采信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据《-中国司法鉴定行业深度调研与投资策略分析报告》[2]数据显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年均增长6.94%,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年均增长5.69%,检案数量年均增长39.38%。
截至20底,我国共计司法鉴定机构4955家,司法鉴定从业人员53835人,当年检案数量达到117万件,行业发展初具规模。
虽然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迅速,但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
在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朱勇、傅延华等62名代表提出2件议案,建议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议案提出,随着我国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的不断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滞后于实践需要,而我国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且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同时,对三个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切实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的问题。
虽然司法检测暂时未能单独立法,但司法鉴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各项管理机制正在不断调整优化当中,司法鉴定行业的管理体制有望理顺,行业市场空间拓展潜力大。
由于司法鉴定的公正性质,目前市场上的司法鉴定权威机构大多为公检法部门设立,部分为面向社会的服务机构。随着社会进步,居民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将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的社会需求的增长。
司法鉴定广泛应用于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亲子鉴定、书画鉴定等领域,我们预计,随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及成功,司法鉴定行业社会需求这一领域存在巨大的拓展空间。
4 申办流程
申办材料:1、申请表;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5 鉴定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3]
6 相关制度
篇5:司法鉴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篇6: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篇7: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委
篇8:司法鉴定委托书参考
委托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
住址:***
电话:***
***律师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 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与贵公司进行代收款工作。在代收款过程中,该代理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
委托方: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因业务需要,特委托__________在其与__________(付款单位)的业务往来中,作为_____(款项)的收款代理人。代收金额:人民币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 _____)。付款单位对以下受托方账号的付款行为即视为向委托方完成付款。委托方委托收款行为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与付款单位无关。
受委托人: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
委托事项:
兹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与××公司于XX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第二页上“××”二字是否是××本人所写进行鉴定。
委托理由:
××与××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对XX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上的是否××本人亲笔签署发生争议,故请求贵中心依据有关检材和样本进行鉴定
本授权委托书申明:我________(姓名)系 ________(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前来贵单位________(办理事件)。代理人在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们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
XX年 月 日
受委托人:_____(签字: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工作单位:_____ 住所地:_____联系方式:_____ 办公电话__________ 手机_____
篇9:司法鉴定委托书
编号:
委托方:
受托方:
兹有我单位 建筑工程现存在 _ ____ ___问题,特委托进行鉴定。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见委托鉴定项目清单
2、工程地址:见委托鉴定项目清单
3、建造年份:见委托鉴定项目清单
4、设计单位:见委托鉴定项目清单
5、施工单位:见委托鉴定项目清单
6、建筑面积、层数:见委托鉴定项目清单
7、结构类型:
二、委托鉴定的目的.、内容:
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
三、 委托鉴定要求
1、乙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合法有效。
2、鉴定费用:按元/平方米(按评估发证面积)进行结算。
四、委托方按下列要求提供资料或材料:
所提供的材料要求均为A4纸张,并承诺提供的资料全部属实,可作为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鉴定的原始依据。(委托方实际提供
的资料或材料见详细清单)
1:原始资料:包括①岩土工程勘察报告;②设计计算书(含设计变更文件);③施工图纸(含施工变更单);④工程竣工图;⑤定点观测记录;⑥工程质检及验收文件;⑦事故处理记录;⑧维修记录;⑨历次加固改造记录;⑩历次鉴定情况记录。
2:目前质量安全等问题的现状描述材料(可另附页/图纸等说明):①建设工程裂缝情况;②建设工程腐蚀、锈蚀、老化、风化等情况;③建设工程变形(下沉、倾斜)等情况;④建设工程渗漏、积水等情况;
3:建设工程历史情况说明(可另附页/图纸等说明):①原始施工情况;②历次修缮、改造、用途改变、使用条件改变;③受灾情况;④装修情况;⑤可能影响该建设工程的周边情况。
委托方联系人/电话:
委托方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