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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一九九九年第三号

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一九九九年第三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凭证式(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为500亿元,分为三年期和五年期两种,其中三年期35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百分之三点零二;五年期15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百分之三点二五。

二、本期国债从197月16日开始发行,年8月31日结束。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投资者如需变现,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各购买网点均按兑取本金的千分之二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计息;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年利率为百分之零点九九;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二点二五;满两年不满三年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二点四三。

五年期凭证式国债:除按上述分档利率执行外,持有时间满三年不满四年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三点零六;满四年不满五年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三点一五。

五、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在同一天按三年期、五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幅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提前兑取时的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全部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部分其它商业银行以及部分省、市邮政储蓄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篇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第五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和财政部第1号、第3号公告,现就19凭证式国债发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筹集经济建设资金,更好地满足群众购买国债的需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1998年国债发行总额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450亿元。发行时间从1998年6月10日至10月31日。

二、这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分为3年期和5年期两种期限,其中3年期270亿元,年利率7.11%;5年期180亿元,年利率7.86%。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三、凭证式国债为记名国债,可以挂失,但不得更名,不上市流通,不得用于抵押贷款。投资者购买后如需变现,可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提前兑取时的.分档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其发行利率及提前兑取时分档利率的调整规定另行公告。

五、这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其他商业银行和部分城市合作银行的储蓄网点面向社会个人公开销售。

特此公告。

篇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第五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凭证式国债发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筹集经济建设资金,决定在今年国债发行总额内增加发行19三年期凭证式国债400亿元。发行时间从年9月1日开始。

二、增加发行的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为9.18%,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不上市流通,投资者购买后如需变现,可到原购买网点办理提前兑取手续,提前兑取时的`分档计息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增发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后,1997年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截止日期从原定的1997年10月20日延长到1997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一九九九年第三号

四、增加发行的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除继续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储蓄网点和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面向社会公开销售外,为方便投资者购买,增加其他商业银行和部分城市合作银行的网点办理面向社会的销售业务。

特此公告。

篇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1997年第3号国债)公告如下:

一、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代码为CGSMM9703-2303-000501)计划发行票面总额400亿元,从1997年5月1日开始发行,5月31日结束。

二、本期国债期限三年,票面年利率为9.18%,从1997年5月1日开始计息,5月1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国债券面面额分为100元、1000元、5000元三种。

四、本期国债不记名、不挂失,发行期结束后即可上市流通。

五、本期国债由各银行储蓄网点、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及国债一级自营商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特此公告。

篇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第四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专项国债(年第2号国债)公告如下:

一、1998年专项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总额450亿元,于1998年5月18日发行。

二、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期限七年,年利率6.8%。从1998年5月18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5月18日(节、假日顺延),5月18日(节、假日顺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三、本期国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注册。发行结束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向除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发行,不向社会销售。

特此公告。

篇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记帐式(一期)国债(19第1号国债,代码CGSMM9701-1302-990122)公告如下:

一、年记帐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200亿元,从1997年1月22日开始发行,2月17日结束。发行期结束后即可上市流通。

二、本期国债为零息债券,以贴现方式发行,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金额,到期按票面金额偿还,票面金额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价为投资收益。

三、本期国债期限二年,从1997年1月22日开始计息,1月22日到期偿还。

四、本期国债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发行条件,由国债一级自营商和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承销团承销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记帐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销售。个人等社会各类投资者可凭在上述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帐户购买本期国债。

特此公告。

篇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7年凭证式国债(1997年第2号国债)公告如下:

一、1997年凭证式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票面总额1230亿元,从1997年3月1日开始发行,10月20日结束。

二、本期国债分为二年期、三年期、五年期三种期限,其中二年期凭证式国债250亿元,年利率为8.64%;三年期凭证式国债730亿元,年利率为9.18%;五年期凭证式国债250亿元,年利率为10.17%。三种凭证式国债均从购买之日起开始计息,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不上市流通。投资者购买后如需变现可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实际持有天数和相应的`利率档次计息(分档利率另行公布)。

四、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销售,个人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储蓄网点和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购买。

特此公告。

篇8: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无记名(二期)国债(19第8号国债)公告如下:

一、年无记名(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票面总额300亿元,从1996年8月6日开始发行,8月26日结束。

二、本期国债期限三年,从1996年8月6日开始计息,8月6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国债券面面额分为100元、1000元、5000元三种。

四、本期国债不计名、不挂失,发行期结束后即可上市流通。

五、本期国债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和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承销团承购包销后面向社会公开销售,各类投资者均可购买。

特此公告。

篇9: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第7号

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发行19特别国债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特别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总额2700亿元,于1998年8月18日发行。

二、本期国债为记帐式附息国债,期限30年,年利率7.2%。从发行之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

三、本期国债面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定向发行,不向社会销售,所筹资金专项用于拨补上述银行资本金。

四、本期国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注册,上市交易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特此公告。

篇10: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和财政部1998年第5号公告,现就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7月1日调整了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因此,对1998年7月3日(含本日)以后购买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其发行利率及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作如下调整:

1.1998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利率由原来的7.11%调整为5.85%;

2.1998年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利率由原来的`7.86%调整为6.42%;

3.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调整为:

(1)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一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1.71%调整为1.44%;持有时间满一年(含一年)不满二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5.22%调整为4.77%;持有时间满二年(含二年)不满三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5.76%调整为5.04%;

(2)五年期凭证式国债,除按上述分档利率执行外,持有时间满三年(含三年)不满四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7.20%调整为5.94%;持有时间满四年(含四年)不满五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7.47%调整为6.1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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