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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学章程

篇1:北京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校址为:

(一)本校称为北京小学;

(二)北京小学的校址为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九号。

(三)分校称为北京小学广外分校;

(四)分校校址为北京市宣武区广外马连道中街35号。

(五)走读部称为北京小学走读部;

(六)走读部校址为北京市宣武区北线阁12号。

第三条 北京小学是北京市宣武区教委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学生的持续性发展奠定健康的、扎实的、全面的基础。

第五条 学校根据《北京小学健康促进学校章程》,完善学校健康政策、物质环境、社会环境及社区关系,提高师生个人健康技能和学校健康服务水平。

学校以教育的科学研究为主导,以开发学生的自主发展为根本,优化校内外的教育资源,开放学校的教育环境,创新教育实践,不断丰富学校教育的内涵。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学校以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主动发展为根本,不断改善管理与服务形象,把学校办成首都基础教育示范性学校。

第七条 学校培养学生的目标是:

(一)培育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初步树立为中华崛起而勤奋学习的理想。

(二)培养学生对自己负责,养成生活自理、学习自主、行为自尊、健康自强的良好习惯。

(三)锻炼学生动手动脑的操作能力、团队合作的交往能力和获取信息促进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八条 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修业年限为6年;但学生或学校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除外。

第九条 学校根据三所学校的服务功能实行寄宿、走读和二者并存的办学形式。其中本部实施以“自理、自主、自尊、自强”为宗旨的寄宿教育。

第十条 北京小学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分别为:

(一)校训为脚踏实地做事,顶天立地做人;

(二)校风为勤学敬业,文明有序,生动活泼,热情大方。

(三)教风为教为主导,学为主体,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四)学风为基础扎实,习惯良好,发展全面,学有所长。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和以促进学校发展的实际建立以校长领导下年级工作制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制。同时为保障年级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转,设立集各项服务职能为一体的教导处、寄宿部、服务部等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为促进信息沟通和管理透明,实施主要领导的联合办公;为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学校管理的高度统一,实施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各方面的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和职权如下: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学校 重大事项;

(三)根据法定要求和学校实际,遵循有关权限和程序,对副校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实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四)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国家拨给的办学经费及筹集资金的使用方案。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每年召开1-2次会议。教代会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参与学校重大政策方案和措施的制定;

(二)代表教职工合理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对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四)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案并立项,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年级组是学校质量管理的基本机构,年级组应以完成年段质量目标为中心,以整合资源、聚体智慧、丰富教育教学实践为依托,不断提升年级段学生的主动发展水平。

第十六条 教导处是协调学校各项管理正常运转的工作机构。教导处应以促进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益为中心,做好相应的组织、服务、督查以及问题处理等工作,以鲜明学校的办学形象。

第十七条 学校寄宿部是负责学校寄宿生管理的工作机构。寄宿部应当以“四自”教育为主线,以提高副班主任、生活老师教养水平为依托,调动校内外教育资源,不断提高学生生活、活动的自主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服务部是保障学校后勤服务的工作机构,服务部应以服务教育教学一线,发挥设施设备最佳效益为中心,以提高各服务部门员工素质为依托,为学生创设健康发展、文明向上的物质与精神环境。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组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物管理的'法规、法纪严格实施财、物管理;

(二)依法监督学校行政的资金收支、物品使用的效益情况;

(三)每学期末向校长报告经济运转情况;

(四)独立向教代会通报学校资金收支及物品使用情况。

第三章 入学和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就近入学的规定招收服务片区内年满6周岁的健康儿童免试入走读部就学。招生细则以招生简章明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本址每年按实际容纳量,向社会招收住宿生,实施寄宿教育,树立良好的公办寄宿学校形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分别实施各部的学籍管理。

篇2:北京理工大学章程

序 言

北京理工大学(下称学校)的前身是1940年成立于延安的自然科学院,历经晋察冀边区工业专门学校、华北大学工学院等办学时期,1949年定址北京,并接收中法大学校本部和数理化三个系,1952年定名为北京工业学院,1988年更名为北京理工大学。

学校作为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理工科大学,继承和弘扬延安精神,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一切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出发、一切从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出发、一切从奉献伟大祖国出发,践行“德以明理、学以精工”的校训,弘扬“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和“实事求是,不自以为是”的学风,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世界教育科技发展前沿,促进国防科技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理工大学,英译名: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中文简称:北理工,英文缩写:BIT。学校网址:。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办学场所包括北京中关村校区、良乡校区、西山实验区,河北秦皇岛校区,广东珠海校区等。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以实施包括留学生在内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各类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经主管部门核准,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六条 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和第一价值追求,以“高远的理想、精深的学术、强健的体魄、恬美的心境”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富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学术为基、育人为本,科学制定教学和科研评价标准,建立质量保障机制,定期发布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产出水平。

第八条 学校坚持面向国家工业化、信息化、国防现代化重大需求,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强地、扬信、拓天”的学科特色,实施“学科优化、强师兴校、教育创新、科研提升、开放发展、深化改革”等战略,促进理工并重、理工融合、工理管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与交叉融合,建设“特色鲜明、理工为主”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九条 学校尊重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活动的独立性,为师生员工在教学、研究、学习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师生员工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

第十条 学校遵循平等、友好、互惠的原则,与地方人民政府、国(境)内外大学、教育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开展教育科研合作与文化交流。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务院确定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管,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核准学校章程,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等。

第十三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和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施自主办学,独立管理内部事务,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和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二)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文化交流和对外合作;

(四)聘用和使用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调整薪酬标准及分配方式,依法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给予考评、奖励和惩处;

(五)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确定由学校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本章程;接受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办学标准;保护学校资产不受侵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向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理需求提供扶持和帮助;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员工、学生和校友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职责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按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三)按规定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按规定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八)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与学校约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员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责,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公共设备和设施;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参加学校公益活动;

(七)与学校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

(二)按规定使用公共资源,享受国家、学校的奖励和资助;

(三)按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

(四)按规定获得学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与学校约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学校教育和管理,修德践行,完成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公共设备和设施;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参加学校公益活动;

(七)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义务;

(八)与学校约定的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中外人士,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人员等。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意见和建议;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和支持校友发展,并向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理工大学委员会(下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建立符合国情、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党委及其常务委员会(下称常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校党委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遵循民主集中原则制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通过“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校长作为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校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重要事项的会议。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和校长指定的其他人员参加。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对会议研究事项享有最后决定权。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按照自身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本科生、研究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依据校党委批准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立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的设立、变更、撤销等,由校长提出,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党委决定。

学院作为学校内设的办学实体,依据学校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等,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学院实行党政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由院长、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组成党政联席会议(院务会议),按照校党委审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决定学院重要事项。

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授委员会及其他直属组织、机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授委员会及其他直属组织、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参与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民主管理及其他工作。学院直属组织、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须经学校批准备案。

第五章 组织和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根据需要设置学术组织和管理、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设置教育基金会、校友会;设置若干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学科分类设置若干学部。学部在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与学术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类组织、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党的基层组织与行政机构同步建立。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和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自身章程运行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履行相应的职责,代表和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支持民主党派及其他社会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作出贡献。

第六章 资产和经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校主管部门监管,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按照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则争取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捐赠。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内部财务管理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实行成本核算,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产合理、节约、高效地使用,保证其安全、完整。

第七章 标识

第四十二条 校徽、校标。校徽为圆形,由外圈中英文名和圈内图案组成。圈内中部图案整体造型呈树状,由下而上表现为雄鹰展翅高飞,到顶端演变成口衔橄榄枝的白鸽;圈内底部图案由延安宝塔和“1940”组成;校徽主色调为绿色,辅助色为墨绿色和褐色。校标为校徽中部的树状造型。

第四十三条 校旗。校旗为长方形,白色旗面,正中为校标,校标下方为赵朴初题写的“北京理工大学”及英译名大写字母;校旗旗面长宽比例为1:0.618。

第四十四条 校庆日为每年9月下旬的第一个星期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全会审定,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在学校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办学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应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的修订程序与章程的制定程序相同。

章程的修订应由校长或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办学活动必须遵循本章程;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及文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予以修改或废除。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北京舞蹈学院招生章程

北京舞蹈学院招生章程

学校全称:北京舞蹈学院 学校代码:10051

招生范围:面向全国招生。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毕业或具同等学力的艺术爱好者均可报考。

办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寺路1号

办学特点:以舞蹈教学为主体,表演、教育、编导、设计、史论以及舞蹈文化科技等交叉学科协调发展的艺术类学院。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艺术院校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委

考试方式: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参加我院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具体考试内容详见我院《招生简章》。

录取规则:参加我院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本省(市)艺术类招生条件,且高考成绩达到我院自行划定的录取分数线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注意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舞蹈学(中外文化交流管理)、舞蹈编导(新媒体舞蹈)、舞蹈学(舞蹈历史与理论)将视情况分别要求《语文》和《英语》的单科成绩。根据舞蹈类专业的特点,各专业方向需要确定男女生比例,并按照比例分男女录取。各专业方向未录满的名额,可在专业内调整。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登录北京舞蹈学院网站www.bda.edu.cn,7月中旬查询录取结果。

收费标准:舞蹈表演专业、舞蹈编导专业每人每学年15000元;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舞蹈学专业每人每学年10000元;住宿费:每人每学年750元。

北京小学章程(通用8篇)奖学金情况:在大学就读期间,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学院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健康要求:符合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规定。

联系电话:(010)68935788 传 真:(010)68451413

联系地址:北京海淀区万寿寺路一号北京舞蹈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81 联系人:**

篇4:北京外国语大学章程

序言

北京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成立的第一所外国语学校,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学校前身是1941年成立于延安的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三分校俄文队,历经军委俄文学校、延安外国语学校、华北联大外国语学院、中央外事学校等主要阶段,至1949年发展成为北京外国语学校,1954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北京外国语学院,1959年与北京俄语学院(其前身为成立于1949年的北京俄文专修学校)合并,组建成新的北京外国语学院,1994年更名为北京外国语大学。

学校坚持“外、特、精”办学理念,以建设国际一流、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外国语大学为办学目标,以培养高层次国际化人才、研究和传播中外优秀文化、探索新知、推动世界文明多样性发展为办学宗旨,追求卓越,精益求精,致力于成为中国外语教育发展的引领者,服务国家全球战略的智库,中华文化向世界传播的重要基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简称北外;英文名称为BeijingForeignStudiesUniversity,缩写为BFSU。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东校区)、19号(西校区)。

学校的网址是略。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主管部门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全面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

第六条 学校以外国语言文学为基础,学科专业设置涵盖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学校发挥多语种特色和优势,创新发展人文社会学科和交叉学科。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不断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具有中国情怀、国际视野、社会责任感、思辨能力和跨文化能力的复合型、复语型、高层次国际化人才。

第八条 学校倡导科学研究,引导教师关注学术前沿和重大现实问题,鼓励教师自由探索,加强交流与合作,在相关学科领域做出创新性贡献。

第九条 学校以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积极投身社会服务,通过志愿服务、知识普及、文化传播、智库咨询、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致力于将特色优质资源转化为促进社会发展的成果。

第十条 学校从文明多样性的角度贡献于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促进中外文化的交流与融合。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充分发扬民主。学校以师生为本,充分发挥师生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多种途径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事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以及开展社会合作,应以本章程为基本依据。

第二章 教职员工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规定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五)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申诉、复议、诉讼或申请仲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发展制度,鼓励并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 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享受和承担与教师相同的权利与义务,但专属教师职责的权利与义务除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机构,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二十五条 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研究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岗位,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外籍专业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从事语言与相关专业教学及研究工作。

外籍教师实行岗位聘用制,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有与其他教师同等的教育教学权利,享受相应福利待遇,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外国留学生依照本章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取得与学业水平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申诉、复议或诉讼。

(九)获得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校规校纪,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安全秩序;

(四)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五)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爱国守法、诚实守信、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帮助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贫困学生救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根据相关的入学协议、培养合同等确定。

第四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主要领导,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非学历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合理确定区域分布,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创新留学生招生及培养机制。

为培养国家亟需的特殊语言及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学校依法依规实行自主招生制度,并建立规范的自我约束和监督保障机制。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特色办学,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定位和实际情况,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学校建立健全学科专业自我评估制度,接受法律规定的监督和评估。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开设覆盖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外国语言和文化课程,培养具有多语言沟通能力的国际化人才。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人才培养需要,在具有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的学科或专业,结合深入了解、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的需要,依据国家学位授权单位学科设置的规定,自主设置并开展相应专业、层次和类型的研究生教育。新设的研究生教育参照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同类专业的一流水平设置课程、组织教学,通过引入社会评估机制、接受社会公信力评价等方式提高培养质量,形成教育特色,满足国家和社会的人才需求。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和实施细则,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聘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定位和学科发展规划,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行使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任职资格评审权。

学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通过校内专家与校外专家共同评审的方式,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四十七条 学校自主确定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收入增长机制,保障教职员工的合理待遇。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置附属单位,附属单位接受学校领导。

附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对附属单位以出资人名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办学经费和资产,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并合理使用和开发校名、校徽、校誉、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未经学校授权,校内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学校无形资产。

学校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协同创新、社会实践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积极拓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应以引进国外、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国内紧缺专业的高素质国际化人才为目的,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采取设立合作办学项目或者合作办学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托多语种、多学科优势,通过海外孔子学院建设等多种形式,传播中华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办学和管理行为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党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校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人才。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学科调整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积极作用。

(六)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出席党委常委会的正式成员为校党委常委。根据工作需要,非中共党员的校长、副校长和有关院系、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如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校长(中共党员)或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方可举行。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出席会议的常委有表决权,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

第五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整合监督力量,推进惩治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三)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与调整、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四)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签署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协议和其他涉外文件,也可委托或授权相关人员代行签署;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对学校重大行政事务进行决策。

出席校长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为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校领导确定,可以视情况邀请党委副书记、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参加或者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如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党委书记或副校长主持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方可举行。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如果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应将不同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 涉及学校全局性的党务工作,应当由党委书记或者副书记提请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涉及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等重大问题,应当由校长或者主管副校长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在实行民主程序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涉及学术事务的事项,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咨询学术委员会意见。

涉及教职员工直接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校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本章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保障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事务的咨议与监督机构,负责审议学校的招生政策、规章与程序,监督招生活动,裁断招生纠纷,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招生委员会委员应有一定数量的教师、学生和校友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行使有关职权。

第六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第六章 学院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中心、所、部等)两级管理体制。具有独立建制的院、系、中心、所和部均统称学院。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院的设立、变更与撤并,由校长依据学校的整体布局和学科发展需要,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

第六十九条 学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管理制度。

(二)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教学改革,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三)教育和管理本院学生,提出学生奖惩意见。

(四)经校长授权,聘任本院教师及工作人员;制定本院教师及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推荐本院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五)依法管理和自主使用学院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开展对等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条 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七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第七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七十三条 学院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其章程。

学院在作出涉及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基层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提出设置院系级教学科研机构的方案,经过基层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 学院通过多种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合作,促进产学研一体化,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积极开展与国际社会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境外教育和科研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发挥董事会在促进社会合作、拓展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和实施社会监督方面的功能。

董事会根据其章程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学校教育基金会是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增加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促进学校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教育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校友是指在学校(包括学校前身、附校等)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以及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或者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八章 投入与保障

第八十条 学校经费以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八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特色和功能定位规划校园建设,注重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以服务师生为中心,突出学校的文化内涵,实现全方位的育人功能。

第八十四条 学校构建新型后勤保障体系,为学生及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徽是由学校中、英文名称组成的盾牌形复合图案,内含学校成立年份“1941”字样和校名英文缩写“BFSU”,盾牌形图案中间构成一个“大学”字样“U”,颜色由黄、黑、蓝、白相间协调组成,白色为底色。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2号旗帜(长2.4×宽1.6),背景以纯红色(大红色为主)为基调,黄色中文校名放置其中,左上角配以学校校徽。

第八十七条 学校中文校名字体采自毛泽东手稿集字。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北外之歌》。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兼容并蓄,博学笃行”。

第九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十二条 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对章程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应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提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章程经核准后,学校重新发布。

第九十三条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篇5:北京科技大学招生章程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北京科技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全国首批正式成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之一,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行列的高校,是首批“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试点高校。

第三条 校址及办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邮编100083。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

第四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北京科技大学成立了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校党委书记任副组长,纪委书记、主管校领导、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七条 北京科技大学成立了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履行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八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4.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6.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北京科技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报名人数占全国高考报名总数的比例和中央部门高校录取人数占中央部门高校全国录取总数比例、生源质量、就业情况,认真研究,科学合理地确定本校来源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类、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等。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1.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05%以内。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10%以内。

对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按省级招办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安排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2. 浙江省和上海市的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符合其本省已经公布的学校20各招生专业(类)对学生选考科目范围的要求。

3. 江苏省理工类考生,选测科目之一须为物理,且等级要求达到A及以上,其它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及以上;文史类考生,选测科目之一须为历史,且等级要求达到A及以上,其它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及以上;对进档的考生以“先分数后等级”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的专业。相同分数时,等级优先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已被学校认定的自主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考生在达到同样等级条件时,方能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4. 按照专业志愿填报的浙江省考生,达到分数后直接录取到其所填报志愿专业。按照学校志愿填报省份的考生(含上海市按照专业组填报),录取专业时,按投档考生的实际考分和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到低按“专业级差”方式依次录取,“专业级差”以最大程度满足考生专业志愿时的级差分为最终设定值,一般为第一和第二专业志愿间级差为1分或2分、第二和第三专业志愿间级差为1分,其他专业志愿间级差为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将进档考生按实际考分由高到低分文理分别排队,然后依次逐个安排专业)。当高考实际分数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相关科目分值高的考生,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外语、数学;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

5.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6. 关于退档。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体检合格,学校提档后不退档。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所报专业志愿已录满情况下做退档处理。

对于非平行志愿省份,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体检合格,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剂到其他专业,如果其他专业已录满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7. 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需参加当地的英语口试,要求语言表达能力较强;日语、德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日语、德语为零起点),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限制。

8. 报考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9.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10. 学校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和学校有关简章、办法进行。在自主招生和高校专项计划考核中参考学生综合素质材料。

11.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及学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北京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校本科生各专业学费标准为:视觉传达设计专业(艺术类)每人10000元/学年,其它专业每人5000元/学年。如果国家调整年学费标准,将按新标准执行。本科住宿费标准:每人900元/学年,收费依据为“京价(收)字348号”。

第十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zhaosheng.ustb.edu.cn,咨询电话:010-62325294 62332893,传真: 010-82371778。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10-62332307。

第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6:北京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北京大学,是国家公办的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

第六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权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学部招生的有关事务。

第七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北京大学聘任。

第八条 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北京大学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精品课)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北京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条 北京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一条 北京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医学类分代码(分类)录取。

第十二条 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北京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分数清)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大学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四条 北京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的实考分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设定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志愿级差原则上在5分以内。

第十五条 北京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经北京大学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资格考生,以公示的优惠政策为准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提前批录取的非通用语种考生,按投档分提档,按实考分录取专业,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不调剂,录满为止,实考分未达到所报专业录取分数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七条 北京大学在江苏省录取时,对两门选测科目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最低要求为A+、A;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博雅计划)、高校专项(筑梦计划)、高水平艺术团等入选资格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B、B;高水平运动队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北京大学在部分省份招收国防生和定向生,国防生和定向生录取线参照北京大学统招生调档线执行。若出现志愿率不足的情况,可适当降分录取,其中国防生最多不能超预估统招生调档线20分以下,定向生最多不能超过预估统招生调档线10分以下,若仍无法满足计划要求,则调剂到其它招收同类别生源地区招收。

第十九条 北京大学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北京大学对保送生、自主招生、非通用语种、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国防生(含“双学籍”飞行员)、定向生、“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侨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北京大学外语(课程)类专业只招收英语(精品课)语种考生。

第二十三条 北京大学校本部学费收费标准:理科试验班类、文科试验班类、电子信息类、生物科学专业为5300元人民币/学年,其他专业5000元人民币/学年;住宿费:750-1200元人民币/学年。

第二十四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点制定医学类专业的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综合评价录取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北京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邮编100871)

招生咨询电话:010-62751407

招生传真:010-62554332

电子信箱:bdzsb@pku.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10-62755622

招生监督邮箱:jwbgs@pk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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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您推荐的招生章程的

篇7:北京农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农学院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北京农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北京农学院。

第五条 办学性质:北京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含专业硕士)、本科、高职(专科)以及成人高等教育。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九条 学校组建招生委员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主任,教务处、学生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宣传部等部门负责人,国际学院、城乡发展学院院长,教师代表、校友代表以及学生代表任成员,全面负责北京农学院的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农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农学院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北京农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往年录取率及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学校按照招生计划人数录取考生,不预留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参照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我校在当地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00%–120%之间。

第十四条平行志愿间各志愿同等对待;非平行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范围内考生,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专业间无级差。如果考生总分相同,文科考生依次按照文综、语文、英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理科考生依次按照理综、数学、英语、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

艺术类专业要求考生美术成绩需高于生源地本科合格线10分,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地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录取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与省级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相加总分排名,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如果考生总分相同,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总分和专业课成绩都相同,文科考生依次按照文综、语文、英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理科考生依次按照理综、数学、英语、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在江苏省的录取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要求选测科目为:理工类选测物理,文史类选测历史,另一选测科目不做要求。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及以上。对于进档考生,若投档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仍相同,则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还相同,则按4门必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高职(专科)录取按照北京市高会统招政策执行,各专业要求的'会考科目及等级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在会考科目及等级达到要求的条件下,按照高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名录取。

第十七条 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在提档以及专业分配时,对有加分项目的考生,只取一项最高分计算。

第十九条 考生的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色盲色弱考生限报我校生物技术、生物工程、应用化学、农学、种子科学与工程、园艺、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含本专科)、园林、风景园林、环境设计(不限色弱)、林学、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包装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中英合作办学)、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农业资源与环境,中澳合作办学)、会展经济与管理(本科)、会展策划与管理(专科)、园林工程技术(专科)等专业。动物医学本科专业为五年制,其他本科专业为四年制。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时,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本科)、高职(专科)专业外语公共课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教育部以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在招生时实行计划单列或划分在本科二批B及以下批次的省份(区、直辖市),该类专业录取新生入学后申请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时,高考成绩需达到当年学校在该省(区、直辖市)非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艺术类专业除外)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专业性质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学校不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双培计划招生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招生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按北京市教委和市物价局审定的标准执行。

普通类本科专业:

园艺、农学、种子科学与工程、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园林、林学等授予农学学位的专业免收学费;

非农纯理工本科专业4600元/年·人;

文理兼收本科专业4200元/年·人。

艺术类本科专业:

环境设计本科专业10000元/年·人。

中外合作办学类本科专业(3+1):

国内24000元/年·人,最后一年在英国、澳大利亚的学费、住宿费分别按英国、澳大利亚标准交纳。

高职(专科)类专业: 休闲农业、动物医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免收学费,其它专业6000元/年·人。

住宿费:900元/年·人,1200元/年·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助学贷款等配套制度,鼓励和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1、农科类奖学金:特等奖元、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

2、专业奖学金: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500元、三等奖700元。

3、非农类奖学金:特等奖4000元、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4、国家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

5、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贫困成绩优秀的非农专业学生,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6、北京市国家助学金:非农专业特困生可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300-4500元。

7、临时性困难补贴:原则上一年一次不超过1000元。

8、助学贷款:学校积极为每位特困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手续。

9、勤工助学:学校鼓励勤工助学,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10-80799334(兼传真)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10-80795693

网 址:

电子邮箱:buazsb@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 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2206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8:北京工商大学招生章程

北京工商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北京工商大学

国标代码:10011

北京工商大学是在6月由北京轻工业学院(1958年成立)和北京商学院(1950年成立)合并,机械工业管理干部学院并入组建而成的多科性大学。学校是北京市重点建设的大学。

第二条 学校总占地面积82万平方米(合1230.6亩),分为良乡校区和阜成路校区。良乡校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内,阜成路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33(11)号。原则上学校20入学的学生在良乡校区学习。

第三条 学校专业优势突出,覆盖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文学、法学和历史学等多个学科门类,培养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等在内的复合性应用型高级人才。普通本科层次招生类别包括文史类、理工类、艺术学(设计学类)等。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面向全国招生。

第二章 招生条件

第五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教学,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要求英语口试成绩合格(达到满分的60%)。设计学类专业参照学校年美术类招生简章有关要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参照学校2017年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有关要求,合作国家为以英语作为官方语言的`国家,故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面向北京考生的“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和农村专项计划等按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其中“外培计划”要求考生英语成绩达120分以上(含)且英语口试成绩合格(达到满分的60%)。

第八条 学校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学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条 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大平行)的省份,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规定招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大平行)的省份,学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级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和分专业。

第十三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级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其他

第十四条 目前学校学生按学年交纳学费,根据属地原则,执行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其中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商务翻译方向)、商务英语)专业学费为5000元;

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和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学费为10000元;统计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风险和精算)、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国内为50000元,国外学习期间参照合作大学标准缴纳;其它专业学费为4200元或4600元。如果实行按学分收费方案,将执行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的规定,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阜成路校区标准分别为550元、750元或900元,良乡校区标准为900元)的住宿费用。

第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起草,经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议定提出,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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