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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篇1:组织结构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1、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组织结构理论发展的主要趋势

70年代中期以来组织结构理论有了新的长足发展,除了在这之前已经出现的组织结构理论的发展外,还出现了4个与结构权变理论分庭抗礼的新范式;它们是:制度组织理论、总体生态理论、资源依赖理论和组织经济学,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组织结构理论的发展呈现出以下5个主要趋势。

(1)在古典组织结构理论开创的道路上继续发展组织结构理论。泰耶尔(Thayer)的非层级结构模型,黑格(Hage)的组织控制理论继续对组织结构的权责结构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分析。

(2)在人际关系和行为科学的组织结构理论开辟的理论传统上进一步发展组织结构理论。斯梅尔斯克(Smircich)的组织符号主义,费恩(Fine)的组织文化理论,费古逊(Ferguson)的男女平等主义组织理论,沙通(Sutton)和拉发里(Rafaeli)的情感主义组织理论进一步地从情感和人性复杂性的角度分析非正式组织结构的运作过程和功能。

(3)结构权变理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结构权变理论产生于60年代,在70年代中期以后受到各种新的组织理论的冲击,逐渐失去其支配地位。尽管如此,在80年代和90年代,它仍然为许多研究者所推崇,井有很大的发展。权变要素的研究范围扩大任务相互依赖和产品生命周期被作为权变要素加以研究,对信息处理模型和网络组织的研究也取得了一些成果。

(4)社会学继续为组织结构理论的发展提供新的理论工具。在60年代和70年代,社会学对组织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最为强大的影响,组织社会学成为组织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70年代中期以来,呈现了3个新的以社会学为基础的组织结构理论,它们是汉南(Hannan)和弗瑞曼(Freeman)的总体生态理论,迈耶尔(Meyer)和罗万(Rowan)以及祖克尔(Zucker)的制度理论,帕弗尔(Pfeffer)和沙兰西克(Salancik)的资源依赖理论。这3个理论范式的一个共同观点认为,组织环境是组织结构的主要决定力量,而不是管理者主导了组织结构的变革,因此,这3个理论范式属于环境决定组织结构理论的类别。总体生态理论认为,组织变革的主要机制并不是由单个组织进行的有目的的调整,而是一个达尔文式的自然选择过程,因此,当一个组织在总体水平上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将会被新的适应性强的组织所取代。总体生态理论的研究文献包含了一些所特有的专业词汇、数学模型和统计程序。制度理论认为,组织结构主要不是由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客观需要决定,而是迎合更大社会范围的团体关于组织形式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理性的看法的产物。因此,一个组织的组织结构就有表面结构和实质结构之分。资源依赖理论认为,组织对外部资源有依赖性,因而力求通过许多手段去控制这些资源,组织有维持独立的倾向。

(5)在70年代,经济学开拓了组织理论新的发展空间,并且在80年代和90年代,经济学对组织理论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巴尼(Barney)和大内(Ouchi)在1986年出版的《组织经济学:理解和研究组织的一种新的范式》一书中,明确提出了组织经济学的概念,用来说明经济学对组织理论的贡献。经济学对组织理论的贡献,主要包括三个理论。一个是詹森(Jensen)和麦克林(Meckling)的代理理论,另一个是威廉姆森(Williamson)的交易费用理论,还有一个是波特(Porter)在1985年提出的比较优势理论。这三个理论中,代理理论对组织结构的研究影响最大,詹森曾宣称要以代理理论为基础进行“一场在组织科学中的革命”。

2、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组织结构理论发展的主要趋势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组织结构理论在以上五个类别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英国管理学会(BIM)做了一次题为“扁平组织”的调查,结果显示包括英国石油公司,英国电信电报公司在内的90%的英国企业正在进行组织结构精简和扁平化。 企业的组织结构由传统的等级制发展到扁平式是信息技术和市场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相关的研究成果比较多,主要代表人物和他们提出的观点总结如下:

当代最伟大的管理宗师彼得・ 德鲁克早在十多年前就提出了基于知识经济下企业的组织变革问题。他说:“后的典型大企业,其管理层级将不及今天的一半,管理人员也不及今天的1/3。在这样的企业中,工作将由跨部门的专家小组来完成,协调与控制将更多地依赖雇员的自律意识。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变化?根源在于信息技术。……在我的脑海里,未来的典型企业应该被称为信息型组织。它以知识为基础,由各种各样的专家组成。这些专家根据来自同事、客户和上级的大量信息,自主决策、自我管理。”(德鲁克,1988,第1、2页)。

彼得・圣吉(Peter Senge)认为,要使企业能适应不断变革的未来环境,就要求企业的成员和企业本身要不断的学习,成为学习型的组织。他提出通过系统思考、自我超越、改善心智模式、建立共同愿景和团体学习的五项修炼的融合,把企业缔造成一个学习型组织(彼得・圣吉,1990)。

哈佛商学院的罗莎贝恩・莫斯・坎特(Rosabeth Moss Kanter)认为未来的组织变革应当恢复以人为本,他认为未来组织的变革将由六个重要的转变组成,而每个转变都包括着重要的人文因索,这六个转变是:在人员配备原则上,从臃肿到精简的转变;在组织结构形式上,从垂直到水平的转变;在劳动力的使用上,从一统化到多样性的转变,即工作中使用越来越多的不同社会和文化背景的人;在权力的源泉上,从以职务或职位为基础向专家和专业知识为基础的转变;在员工的忠诚感上,从对公司的忠诚转向对价值流小组的忠诚;在企业成员的职业财产方面,从组织财富向名誉财富的转变,即个人的成功和对组织的适应不是依靠自己在制度化的企业中的经验和关系网,而是依靠可移动的技能及信誉(R・莫斯・坎特,),

关于未来企业组织结构变革具体的形式,从研究的结果看,认为未来的企业组织结构形式是战略联盟、虚拟企业( EIU,1997),大脑型组织( M・ F・鲁宾斯坦,),顾客导向型的水平组织(詹姆斯・迈天,1995)。而未来这些各不相同的企业组织结构形式的共同特征是:以顾客为导向的水平型组织。

在以上理论的指导下,90年代以来,西方企业尤其是大型工业企业纷纷加强了组织结构变革的力度掀起了组织结构变革的一轮热潮。1992-1993年后;许多企业相继推出了新的组织结构变革计划.据有关资料报道:到1995年底,全球500家最大公司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组织结构变革(刘海云,1993)。这次组织结构变革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1)目标长远而且深刻,带有明显的战略性。90年代以来,西方主要工业国家经济的相继回升,给企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许多企业已充分认识到,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不再仅仅是不断研究变化中的环境以及相应的有效战略的能力,而是以不断变换的方法调动其资源以成功地实施战略的能力,即公司的组织管理能力,在今后的竞争中公司组织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将是公司成败的关键。因此,不仅是业绩不好的公司,而且包括业绩优秀的大公司也在实施大规模的组织结构变革。

(2)企业规模缩小,员工裁减成为组织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英荷壳牌石油公司1994年利润达到创记录的40亿英磅,当年投资收益率为 10.4%,尽管如此,1995年初,该公司还对内部组织进行了重大改革,将设在伦敦和海牙两个总部的职员人数由原来的3900名减少到2700名,裁员幅度为30%,取消了四个洲级地区总公司,精减了总部职能部门.1993年美国大型企业宣布裁员60万,不仅高出1991年的25%、甚至比衰退年份的总裁员量也要高.并且,裁员的对象有了质的变化80年代的组织结构变革主集中于裁减一线蓝领工人,而90代以来的解雇职员中相当一部分是白领工人.例如。福特汽车公司1991年管理阶层的职员就裁减了30%以上。

(3)管理层次大幅度减少,重心由基层移向中高层。据估计美国《幸福》杂志所列全球最大的500家企业在1990-1995年间平均减少管理层次3个左右,美国通用电器公司董事长韦尔奇于80年代中期开始致力于减少组织层次,最初通过大规模约兼并和分解,重新组合公司以业务为中心的企业单位,随后逐步取消了部门经理这一层次,并于1991年取消了生产副董事长这一层次,规定13个主要企业的主管直接向他汇报工作。1993年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将原有的7级管理层次压缩为4级。

(4)对传统的作业流程进行重新设计和安排。从流程的角度集成职能部门,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组织结构。如英荷壳牌石油公司1995年的组织结构变革中彻底打破了原来的矩阵组织结构取消地区总公司,由过去地区和产品部门的多头管理转变为按业务范围进行的直接管理,重组后的壳牌石油公司,按勘探开采、石油产品(炼油和销售)、化工、天然气和煤炭五大主要业务建立五大产品业务集团,分别管理 120个国家和地区的子公司。

(5)“网络制”组织模式大量出现,“网络制”组织是指通过庞大的通讯系统将众多的部门和雇员联系起来,构成一个互相合作的网络;各网络点均听从最高决策层的指挥。这种结构彻底改变了原来由上而下的纵向信息传递方式,大大加强了横向联系,使组织更具弹性和灵活性。1993年IBM公司毅然废除了由13个事业部经理参加的经营委员会决策体制,高层主管通这公司内部电子邮件系统,并跨越组织等级链直接与项目负贵入和低层人员沟通和协调,大大提高了组织决策效率。

(6)母子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正在发生实质性变化。众所周知,80年代组织结构变革的一个明显趋势是“化大为小”,组建所谓“公司中的公司”,将总部分割成众多的独立决策单位.而如今这一趋势己经产生实质变化。许多企业只倾向于紧密控制最关键的功能公司,如研究开发以及市场营销等。而把生产活动从公司活动中彻底分离出去以分包的形式借助于众多独立的生产供应商完成.在这种组织体系下,供应商与核心企业不属于同一个公司;但在共同的战略和政策体系下运营,形成一种具有一体化效应的虚拟组织。这种组织中产品生产调整,规模的调整以及组织结构的调整都是通过对生产供应商的重新组合来完成,调整成本很低,而适应性又很强。如美国的耐克公司1993年年销售额近40亿美元,其商品生产100%实行分包,全公司只雇佣了 9000名员工,而设在不同国家的独立分包商们却雇佣75000人,公司主要从事设计、开发。营销、管理等高附加值活动。

由此可见,国外在企业组织结构理论研究、组织结构方案的实际设计和管理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研究成果较为系统和前沿,值得我们借鉴。

篇2:组织承诺研究综述

组织承诺研究综述

本文通过对组织承诺的文献分析,讨论了组织承诺概念的演变和其结构的发展,并对组织承诺的'相关因素进行了评述.分析了组织承诺形成的影响变量和其效标变量,对今后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

作 者:乐国安 尹虹艳 王晓庄 YUE Guo-an YIN Hong-yan WANG Xiao-zhang  作者单位:乐国安,尹虹艳,YUE Guo-an,YIN Hong-yan(南开大学心理学研究中心,天津,300074)

王晓庄,WANG Xiao-zhang(天津师范大学心理与行为研究中心,天津,300074)

刊 名:应用心理学  CSSCI英文刊名:CHINESE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年,卷(期): 12(1) 分类号:B84 关键词:组织承诺   结构   变量  组织结构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篇3:终极所有权结构研究综述

终极所有权结构研究综述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07期

现代公司所有权是广泛持有还是控制在少数股东手中,学者们提出了两类不同的观点:一类观点通过直接股权研究认为,现代公司所有权广泛持有,且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这类观点源自Berle和Means[1],并由Baumol[2],Jensen和Meckling[3]等进一步推广;另一类观点通过间接股权研究认为,现代公司所有权主要掌握在少数股东手中,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Holderness和Sheehan;La Porta et al.;Claessens et al.;Faccio et al.)[4-7],股权在一定程度上集中。股权集中使得控股股东凭剥削和掠夺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成为可能。例如,Shleifer和Vishny研究发现,当股权集中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存在代理问题(即第二类代理问题),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牺牲中小股权和债权人利益而获得超额控制收益[8]。Johnson等研究发现,控股股东通过转移公司资源剥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9]。间接股权研究是现代公司治理研究的前沿话题。本文通过间接研究终极所有权结构的文献进行综述,反映公司终极所有权结构状况。

一、公司终极所有权结构分布研究综述

公司终极所有权是指通过追塑层层所有权关系链确定的终极所有者拥有的公司投票权。拥有公司终极所有权的个人、企业或组织称为终极所有者。终极所有者通常利用较少的现金流量权而控制较多的投票权,从而更为隐蔽地操纵公司盈余,侵占少数股东利益。对终极所有权分布的研究可以透过股东直接持股的表面现象,深入研究公司的终极控制者及公司行为,从而更好地进行公司治理。因此,终极所有权问题成为了研究现代公司治理研究的热点问题,引起众多顶尖学者的关注。例如,La Porta et al.研究了全球公司终极所有权状况[5],Claessens et al.[6],Faccio和Lang[7]相继研究了东亚和西欧地区公司所有权的分布状况,Aldrighi[10]、Chernykh[11]、甄红线和史永东[12]分别研究了巴西、俄罗斯和中国公司终极所有权分布。学者们研究发现,不管是在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除日本、美国和英国等少数国家股权相对分散外,其他国家的公司终极所有权集中程度较高,广泛持有型公司所占比例小。终极所有权结构分布的研究推翻了Berle和Means提出的公司是广泛持有的观点,同时说明现代公司的主要矛盾不是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矛盾,而是内部人(大股东/经理)与外部投资者(中小股东/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为现代公司治理及研究指明了方向[1]。学者们的研究进一步发现,非广泛持有型公司的终极所有权主要集中在家族或国家等终极所有者手中(La Porta et al.;Claessens et al.;Faccio和Lang)[5-7],终极所有者使公司的现金流量权与投票权分离,从而加强控制的主要方式有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同股不同权、二元股份和所有者参与公司管理等。以下对公司终极所有权结构分布从三方面进行综述,即公司终极所有权结构分布状况、现金流量权与投票权的分离状况、终极所有者加强终极控制的方式。

La Porta et al.研究了全球公司终极所有权分布,为公司终极所有权研究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该研究是终极所有权研究文献中的典范,得到学界广泛认可。La Porta et al.选取了世界27个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并将其按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健全状况分为两类,即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健全的12个国家或地区的样本公司与股东权益法律保护不健全的15个国家或地区的样本公司,分别以10%和20%为投票权阈值,将每个国家或地区的样本公司分为大公司和中等规模公司两类,大公司为1995年年末普通股市值排名居前的20个公司,中等规模公司为1995年年末普通股市值排名最低但不少于5亿美元资本的公司。La Porta et al.将公司是否存在终极控制者分为广泛持有型公司和非广泛持有型公司两大类,同时又根据终极所有者的类型将非广泛持有型公司分为五类,即家族或个人控制型,国家控制型,广泛持有金融机构(如银行或保险公司)控制型,广泛持有公司控制型及其他组织控制型(如合作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无单一控制的投资者组织所控制的公司)[5]。在20%和10%的投票权阈值下大公司所有权分布状况见下表1。

表1数据显示,在20%的投票权阈值下,世界27个国家或地区中,广泛持有型公司所占比例最高(0.3648),其次是家族控制型公司(0.3000)和国家控制型公司(0.1833),其它三类公司所占比例较低。在10%的投票权阈值下,广泛持有型公司所占比例为(0.2407),约占四分之一。在20%的投票权阈值下,只有英国、日本和美国的广泛持有型公司所占比例较高,比例最高的是英国(1.00),其次是日本(0.90)和美国(0.80)。阿根廷、香港地区、奥地利、比利时、希腊、以色列、墨西哥和葡萄牙八个国家或地区广泛持有型公司所占比例在0.10及以下,新西兰、挪威、新加坡、意大利、荷兰、瑞典六国广泛持有型公司所占的比例也仅在0.20―0.30之间。在10%的投票权阈值下,广泛持有型公司所占比例显著降低,仅为0.2407。其中,占比例最高的是英国(0.90),其次是美国(0.80),所占比例在0.10及以下国家或地区增至13个,最低的国家是阿根廷、比利时、墨西哥、葡萄牙和瑞典,都为0.00。日本广泛持有型公司所占比例由20%投票权阈值下的0.90降至在10%投票权阈值下的0.50,说明在日本的公司中,较多股东持有股份介于10%与20%之间,在20%的投票权阈值下,这些公司成为了广泛持有型公司,而在10%的投票权阈值下,这些公司就成为了非广泛持有型公司。这一研究结果推翻了Berle和Means所提出的现代公司股权广泛持有的观点[1]。

表1数据显示,家族控制型公司是非广泛持有型公司中的典型代表。在20%和10%的投票权阈值下,大公司样本中家族控制型公司分别占0.3000和0.3481。其中阿根廷、香港地区、比利时、希腊、以色列五国和地区在两个投票权阈值下家族控制型公司所占比例在50%及以上;新加坡、丹麦、葡萄牙、瑞典和瑞士在两个投票权阈值下家族控制型公司所占比例在30%与50%之间;家族控制型公司所占比例最高的国家是墨西哥,在两个投票权阈值下都为1.00。英国、日本和澳大利亚家族控制型公司所占比例较低,在20%的投票权阈值下分别是0.00、0.05和0.05,在10%的投票权阈值下分别是0.05、0.10和0.10。

表1数据显示,国家控制型公司虽然比家族控制型公司在非广泛持有公司中所占比例要低,但也是非常典型的一类非广泛持有型公司。在20%和10%的投票权阈值下,世界27个国家或地区中国家控制型公司所占比例的均值分别占0.1833和0.。其中,所占比例最高的是奥地利(0.70),挪威、新加坡、西班牙、芬兰、希腊、以色列和意大利所占比例在30%与50%之间,其它国家或地区所占比例都较低,加拿大、英国、美国、爱尔兰和瑞士在两个投票权阈值下所占比例都为0。

表1数据还显示,广泛持有金融机构控制型公司、广泛持有公司控制型公司和其他组织控制型公司所占比例都较低。在20%和10%的投票权阈值下,广泛持有金融机构控制型公司分别占0.0500和0.0833,广泛持有公司控制型公司分别占0.0500和0.0370,其他组织控制型公司分别占0.0519和0.0889。

La Porta et al.除了研究世界27个国家或地区大公司终极所有权分布状况外,还研究了中等规模公司(Medium Firms)的终极所有权分布状况[5],研究结果见下表2。

表2数据显示,世界27个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中等规模公司中,家族控制型公司所占比例最高,在20%和10%的投票权阈值下,其所占比例的均值分别是0.4515和0.5252,比大公司中家族控制型公司所占比例显著增加。在20%的投票权阈值下,家族控制型公司所占比例在50%及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有12个,接近一半。其中,比例最高的是希腊和墨西哥,都为1.00,其次是香港地区和阿根廷,分别为0.90和0.80;以色列、意大利和瑞典都为0.60,澳大利亚、法国、韩国、葡萄牙和瑞士都为0.50。在10%的投票权阈值下,家族控制型公司所占比例在50%及以上的国家有15个。其中,比例最高的也是希腊和墨西哥,都为1.00,其次是香港地区和新西兰,分别为0.90和0.86,阿根廷、意大利和韩国都为0.80。

在20%和10%的投票权阈值下,世界27个发达国家或地区中,广泛持有型公司所占中等规模公司的比例均值分别是0.2370和0.1074,比大公司中家族控制型公司所占比例显著降低。广泛持有型公司所占比例在50%及以上的国家只有6个,其中所占比例最高的是美国,为0.90。

中等规模公司中,国家控制型公司分别占0.1507和0.1619,其他三类公司所占比例合计16%左右,与大公司同类比例差异不大。可见,中等规模公司中广泛持有型公司所占比例低,公司财富主要集中在终极所有者手中,尤其是家族控制者手中。

La Porta et al.的研究发现,除极少数国家外,现代公司并非普遍为广泛持有型,而是集中在以家族或国家为代表的终极所者手中。他们进一步研究发现,公司规模及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程度影响着公司广泛持有度,即影响着公司终极所有权的分布状况[5]。表3将不同公司规模及不同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对公司终极所有权分布的影响进行了对照。

我们比较公司规模对公司终极所有权的影响。从表3可以看出,在20%的投票权阈值下,大公司中广泛持有型公司所占比例的样本均值为0.3648,中等规模公司中广泛持有型公司所占比例的样本均值0.2370,低于大公司的广泛持有度;在10%的投票权阈值下,大公司中广泛持有型公司所占比例的样本均值为0.2407,中等规模公司中广泛持有型公司所占比例的样本均值为0.1074,也低于大公司的广泛持有度。说明公司规模越大,公司的广泛持有度越高,非广泛持有度越低,公司终极所有权分布受公司规模的影响。从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程度对公司终极所有权分布的影响来看,大公司在20%投票权阈值下,12个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健全的.国家或地区的广泛持有持型公司所占比例均值是0.4792,15个法律保护不健全国家或地区的广泛持有型公司所占比例均值0.2733,显著低于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健全的国家或地区。表3数据显示,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程度对中等规模公司终极所有权分布状况的影响与对大公司终极所有权分布状况的影响相同,即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健全的国家或地区比股东权益法律保护不健全的国家或地区的中等规模公司的广泛持有度更高。

Claessens et al.[6]以东亚9个国家或地区的2980个公司为样本,研究了东亚地区公司终极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布状况,在终极所有权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Claessens et al.[6]采用La Porta et al.[5]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见表4。

Claessens et al.的研究结果显示,不论是在20%还是在10%的投票权阈值下,除日本外,东亚其它8个国家或地区以家族控制型公司为主。其中,在20%的投票权阈值下,香港地区、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五国和地区的家族控制型公司所占比例都在55%以上,韩国、菲律宾和台湾地区在44%以上,日本的家族控制型公司所占比例最低,仅为9.7%。在10%的阈值下,韩国和台湾地区家族控制型公司的比例都有显著增加;泰国和马来西亚家族持控制型公司比例有所降低,但降低幅度较小;菲律宾和新加坡的所有权分布在两个控制水平下,比较稳定[6]。

东亚9个国家或地区除了日本和韩国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公司的广泛持有度普遍较低。在10%的投票权阈值下,日本的广泛持有度为42.0%,韩国为14.3%,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广泛持有度都低于3%。在20%的投票权阈值下,日本的广泛持有度为79.8%,韩国为43.2%,台湾地区为26.2%,菲律宾为19.2%,马来西亚为10.3%,其他四国和地区均在7%以下。在20%的阈值下,日本广泛持有型公司所占比例显著增加,这与La Porta et al.[5]对日本公司终极所有权的结构分布研究结论一致。

Claessens et al.在10%和20%的阈值下研究结果表明,东亚地区国家控制型公司总体较低,只有新加坡超过了23%。广泛持有金融公司和广泛持有公司控制型公司所占比例都较低[6]。

总之,Claessens et al.的研究结果表明,东亚地区除日本广泛持有度较高外,其他国家公司的终极所有权集中度高,公司以家族控制型为主,大量的财富集中在少数家族手中[6]。这一研究结果也不支持Berle和Means公司所有权广泛持有的观点,证明现代公司终极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集中[1]。

Faccio和Lang[7]以西欧13个国家或地区的5232个公司为样本,对西欧公司的终极所有权状况进行了研究,是终极所有权研究中另一重要文献。Faccio和Lang[7]比La Porta et al.[5]研究的样本公司的范围更广,不仅研究了非金融公司,还研究了金融公司;不仅研究了大公司和中等规模公司,还研究了小规模公司。Faccio和Lang[7]对样本公司的类型划分包括La Porta et al.[5]划分的广泛持有型、家族控制型、国家控制型、广泛持有金融公司控制型、广泛持有公司控制型和其他组织控制型六种外,还包括交叉持股型。Faccio和Lang[7]在20%的投票权阈值下的研究结果见表5。

表5的数据显示,西欧13个国家以家族控制型公司为主。在20%的投票权阈值下,家族控制型公司所占比例均值为44.29%。除了英国和爱尔兰以广泛持有为主外,欧洲大陆其他国家的公司以家族控制为主。13个国家有7个国家(即澳大利亚、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葡萄牙和西班牙)家族控制型公司所占比例超过了50%,芬兰、瑞典和瑞士所占比例在40%与50%之间,余下的挪威、爱尔兰和英国所占比例分别为38.55%、24.63%、23.68%。广泛持有型公司所占比例均值是36.93%,其中,英国和爱尔兰两国公司广泛持有度最高,分别是63.08%和62.32%,瑞典为39.18%,挪威为36.77%,其它国家都在30%以下。西欧地区国家控制型、广泛持有控制型和其他组织控制型公司所占比例的均值较低,分别为4.14%,1.68%,3.43%,广泛持有金融公司控制型所占比例相对前三类高,为9.03%。交叉持股所占比例总体较低,所占比例最高的德国和挪威也仅占2.62%和2.27%,有接近一半的国家交叉持股比例为0。

与La Porta et al.[5]的研究相同,Faccio和Lang[7]也在10%的阈值下对西欧公司终极所有权分布状况进行了研究,虽然没有列出各国的具体数据;但是,对西欧13个国家的样本均值数据表明,广泛持有型公司所占比例降至14%,家族控制型公司所占比例增加至56%。也就是说,在10%的投票权阈值下,西欧国家的公司中家族控制型所占比例超过了一半,是最主要的公司类型。

Faccio和Lang[7]研究了公司规模对公司终极所有权结构的影响。与La Porta et al.[4]研究不同的是,其不仅研究了大公司和中等规模公司,还研究了小公司,研究结果见表5,在20%的投票权阈值下,西欧13个国家中,广泛持有型公司占大公司、中等规模公司和小规模公司比例的均值分别是45.24%、29.28%和25.32%。可见,总体上规模越大的公司,广泛持有度越高,这一结果也与La Porta et al.[5]的研究结论一致。但是,澳大利亚、挪威和葡萄牙三个国家例外。澳大利亚三种规模下公司的广泛持有度区别较小,挪威则是小规模公司的广泛持有度最高的,葡萄牙则是中等规模公司的广泛持有度最高,其他国家大规模公司的广泛持有度比小规模公司的广泛持有度更高。Faccio和Lang[7]还研究了金融公司与非金融公司终极所有权分布的区别,研究结果见表5。研究发现,西欧地区13个国家广泛持有型公司占金融公司与非金融公司的比例分别是39.92%和36.39%,金融公司广泛持有度比非金融公司的广泛持有度更高。

Fan和Wong以东亚7个国家或地区(香港地区、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泰国)977个公司为样本,研究了东亚7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权结构,研究发现,除了日本所有权分散外,其他6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权结构集中程度高[13]。这一研究与Claessens et al.的研究结果一致[6]。

上述文献对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终极股权分布进行了比较研究。也有文献对特定国家的终极控制股股权结构进行了考察。例如,Aldrighi研究了巴西-间公司的终极所有权状况。统计数据表明巴西广泛持有型公司少,家族控制型公司在非广泛持有公司中所占比重最大,至20每年都超过了50%。其次,外资控股型公司所占比重较大[10]。Chernykh以俄罗斯-年间145个公司的435个公司年为样本,研究了俄罗斯终极所有权与控制权形式。研究发现,俄罗斯存在非常不透明的公司所有权现象,一些公司表面上是广泛持有型,而实质上存在终极所有者,只是无法追溯而已。比如,俄罗斯存在通过任命或是国外投资公司的形式隐盖其真实身份以达到私有目的的个体投资者[11]。与La Porta et al.[5]、Claessens et al.[6]和Faccio和Lang[7]等对公司终极所有者类型划分不同的是,Chernykh将终极所有者分为国家(state)、匿名型终极所有者(anonymous ultimate owners)、其他组织型终极所有者(miscellaneous ultimate owners)和不知名型终极所有者(unknown ultimate owners)四类[11]。其中,匿名型终极所有者(anonymous ultimate owners)是指那些可以追溯其现金流量权和投票权,但无法追溯其个人身份的所有者;不知名型终极所有者(unknown ultimate owners)是指那些现金流量权和投票权者无法追溯的所有者。鉴于俄罗斯的所有权高度集中和划分少数与绝对多数控制权的需要,Chernykh分别以25%和50%作为投票权阈值。其研究发现,俄罗斯的终极所有权高度集中。在25%的控制水平下,有84.6%的公司存在终极控制者;即使在50%的控制水平下,也有接近一半的公司存在终极控制者。在四种类型的终极所有者中,国家控制型公司所占比重最高。在25%的阈值下,国家控制型公司达到57.5%,在50%的阈值下,该比例也达到了37%。其次是匿名型所有者所占比重较高,不知名型和其他组织型所有者比重相对较低[11]。

国内的研究表明,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终极控制股东(如Chen et al.;Fan et al.;刘芍佳等;叶长兵和郭萍等)[14-17]。其中,甄红线和史永东对截至年底1336家中国上市公司的研究发现,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国家与自然人是最主要的终极控制股东,金融组织和境外投资者发挥的作用微小。在20%的投票权下,89.02%的上市公司存在终极控制者,其中,国家控制型公司占59.73%,境内自然人占27.47%。自然人作为终极控制股东控制了四分之一以上的上市公司,说明中国上市公司在民营化的道路上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并且,终极控制股东所持比例较高[12]。刘芍佳等研究的中国上市公司发现,平均而言,每个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持有该公司约44%的股份[16]。叶勇等研究发现,中国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持股比例均值为37.84%[18]。

国内外研究发现,除美国、日本和英国等少数国家外,世界其他国家非广泛持有公司普遍存在终极控制者,终极控制者以家族为主,中国则以国家终极控制为主。研究表明,现代公司终极股权并非广泛持有,而是相对集中。股权结构特征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追溯终极控制股东对间接股权结构进行研究突破了直接股权研究的局限,更能揭示控制股东尤其是终极股东的动机与行为,更好地为现代公司治理服务。

二、终极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状况

现代公司股份不是广泛持有,而是主要集中在以家族或国家为代表的终极控制者手中。终极控制者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学者们以现金流量权和投票权分别度量终极控制者的所有权与控制权,以现金流量权与投票权的比值度量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度。其中,现金流量权指每条控制链上持股比例乘积之和,控制权指每条控制链上最小持股比例之和。研究发现,公司终极所有者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现象普遍存在,现金流量权小于投票权。Claessenset al.[6]对东亚地区2611个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状况进行了统计,统计数据见表6。

表6的数据显示,东亚地区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现象普遍存在,且分离度较高,平均值是0.746。表6数据反映出东亚地区各国或地区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度差异较大,分离度最大的是日本(0.602),其次是印度尼西亚(0.784)和新加坡(0.794),菲律宾(0.908),泰国的分离程度最小,为0.941。

Claessens et al.深入研究了东亚地区非广泛持有公司中,公司控制类型及公司规模对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的影响。研究发现,除了日本、新加坡外的东亚国家或地区,家族控制型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最大。在日本,广泛持有金融控制型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最大(0.495),而在新加坡则是国家控制型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最大(0.685)。同为家族控制型公司,各国家或地区不同公司规模的分离程度差别较大,例如,香港地区、日本、菲律宾的小公司的分离程度最大,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则是大公司的分离程度最大,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是中等规模公司的分离程度最大[6]。

Faccio和Lang[7]对4806个公司终极所有者的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进行了研究,两权分离情况见表7。

Faccio和Lang的统计数据发现,西欧地区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现象普遍存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度的平均值是0.868,现金流量权总体上小于控制权。其中,分离度最小的三国是西班牙(0.941)、法国(0.930)和葡萄牙(0.924),分离度最大的三国是瑞士(0.740)、意大利(0.743)和挪威(0.776),分离度最小的西班牙(0.941)与分离度最大的瑞士(0.740)相差0.201[7]。

Chernykh研究发现,俄罗斯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显著。在25%的控制水平下,俄罗斯现金流量权与投票权分离度是0.66;在50%的控制水平下,分离度是0.62。这一比值低于了西欧和东亚国家或地区的一般水平,比值越低,分离度越大[11]。Chernykh认为以上两权分离度的估计值存在低估的可能。因为俄罗斯公司控制链的透明度极低,而且存在无法追溯被任命型和国外投资这些附属公司的情况。但是,即使这样保守的估计值足以说明俄罗斯公司终极所有者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度较高[11]。

Bany-Ariffin et al.对马来西亚的研究发现,该国通过金字塔结构控制公司的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的平均分离程度是0.4216,分离度较大[19]。

表8的数据显示,中国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两权偏离度的均值为0.796[20]。中国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两权偏离的平均水平介于西欧和东亚国家之间。其中,在西欧和东亚共22个国家中,比中国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两权偏离度大的国家有14个,表明中国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两权偏离度比多数其他国家的同类指标值更大。研究还发现,中国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主要通过金字塔股权安排分离两权(如甄红线和史永东;刘芍佳等)[12][16]。

上述研究表明,除极少数国家外,世界各国和地区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现象普遍存在。家族控制型公司的分离度总体高于其他类型的公司。终极所有者通过较低的现金流量权获得较高的控制权,从而侵占小股东利益。终极所有者主要通过哪些方式使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分离从而集中控制权呢?以下对终极所有者加强控制的方式进行文献回顾。

三、终极所有者加强控制的方式

学者们研究发现,公司终极所有者实现投票权与现金流量权分离(即两权分离)的方式主要有金字塔结构、同股不同权、交叉持股、唯一股东控制和所有者参与管理等。

第一,金字塔结构方式是各国家公司终极所有者使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最主要的手段。(La Porta et al.;Claessens et al.;Aldrighi;Chernykh)[5-6][10-11]。金字塔结构是指一公司持有另一公司的主要股份,而另一公司又持有第三个公司的主要股份,这一过程可以重复多次进行。Fan和Wong研究发现,当“两权”未分离时,达到有效控制后的现金流量权的增加同时增加协同效应和壕沟效应;当“两权”分离时,终极控制股东以较少的现金流量就能获得有效控制,现金流量带来壕沟效应而非协同效应。“两权”分离度越大,控制股东剥削其他股东的诱因也越大。当法制不健全,大股东的控制权缺乏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时,大股东就越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转移公司资源。终极控制股东为了谋取控制私利,常通过增加金字塔层级分离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由于信息不对称性,终极控制股东可以通过提前确认收益,延迟确认损失,增加会计利润以掩盖真实的公司业绩。现金流量权是终极控制股东最长控制链上投票权乘积之和。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金字塔层级增加,现金流量权减少,终极控制股东操纵财务报告和会计政策的动机降低,会计稳健性可能提高[13]。杨克智和谢志华以-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我国金字塔股权结构中,终极控股股东持股比率(即现金流量权)与会计稳健性负相关。另一方面,金字塔层级增加导致“两权”分离度提高,终极控制股东以更少的现金流就能控制投资组合企业,由于控制权所获得的转移公司资源利益大于由于现金流量权所带来的损失,因此,当金字塔层级增加时,“两权”分离度的提高增加了控制股东的掠夺动机和能力[21]。

La Porta et al.的研究数据发现,在拥有终极所有者的样本公司中有26%的公司通过金字塔结构方式控制公司。其中,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健全的12个国家或地区比例为18%,股东权益法律保护不健全的15个地区的比例为31%。同时说明健全的法律保护对公司采用金字塔结构控制公司的行为有约束作用。通过金字塔结构方式控制公司比例最高的是比利时(79%),其次是以色列(53%)和瑞典(53%),新加坡、澳大利亚、德国和葡萄牙四国的比值都在40%以上[4]。Claessens et al.的对东亚地区采用金字塔结构方式控制公司的研究发现,东亚地区非广泛持有型公司中通过金字塔结构控制公司的比例占38.7%。其中,印度尼西亚最高(66.9%),其次是新加坡(55%)和台湾地区(49%)[6]。Faccio和Lang研究发现,通过金字塔结构控制公司也是西欧公司中使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分离的重要方式。西欧地区样本国家中平均有19.13%的公司采用金字塔结构,其中最高的是挪威(33.90%),其次是比利时(25.00%)和德国(22.89%),最低的是芬兰(7.46%)[7]。Aldrighi[10]对巴西的研究发现,50%左右的公司通过金字塔结构控制;虽然19至2002年间有下降的趋势,但金字塔结构仍旧是巴西终极所有者加强控制权的重要手段。Chernykh[11]研究发现,金字塔结构是俄罗斯加强控制的主要手段。Bany-Ariffin et al.实证研究了马来西亚公司的金字塔结构、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如何使终极所有者为了自利且避免惩罚而控制公司的资源。研究结果发现,马来西亚的公司采用金字塔结构加强控制的程度较高[19]。

梁利辉[22]等对中国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金字塔股权结构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见表9。

从表9可见,国有和非国有金字塔股权结构公司的平均层级分别为1.94级和1.60级,与刘运国和吴小云的统计结果一致。在国有上市公司中金字塔层级为2级的公司所占比例最大,为42.86%;其次是1级,占36%。非国有上市公司中金字塔层级为1级的公司所占比例最大,为59.44%;其次是2级,占27.77%。国有和非国有上市公司中金字塔层级为1级和2级的样本量占各自总体的累计比重分别为78.86%和87.21%。表9反映出,我国金字塔股权结构公司中,控制股东主要通过1―2两个中间公司控制上市公司,国有和非国有上市公司金字塔股权安排差异较大,非国有上市公司平均金字塔层级更低,低层级公司所占比重更大[22]。

第二,同股不同权方式也是世界各国和地区用以加强控制的手段之一。La Porta et al.研究发现,27个样本国家或地区中平均18.56%的资本控制着20%的投票权。其中,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健全的12个国家平均19.65%的资本控制着20%的投票权,股东权益法律保护不健全的15个国家平均17.69%的资本控制着20%的投票权。爱尔兰、日本、新西兰、新加坡、英国、希腊、以色列和葡萄牙等国不存在同股不股权现象。同股不同权现象比较严重的是瑞典、西班牙和丹麦[5]。Faccio和Lang对西欧13个国家的研究发现,西欧的一些国家禁止发行二元化股份或限制发行二元化股份的比例。瑞典和芬兰规定了最低投票权限额,但表现出比其他国家或地区更大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度。瑞典公司发行二元化股份的比例最高(66.07%),其次是瑞士(51.17%)和意大利(41.35%)。最低的是葡萄牙(0.00%)、比利时(0.00%)和西班牙(0.16%)[7]。

第三,交叉持股也是公司加强控制的方式之一,但较少公司采用,有的国家或地区甚至限制使用交叉持股。交叉持股指一个公司沿着控制链进一步持有同一集团内另一公司的股份(Claessens et al.)[6]。La Porta et al.[5]研究发现,除瑞典和德国等少数国家外,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公司较少采用交叉持股方式。在20%投票权阈值下,世界27个国家或地区中采用交叉持股的公司仅占3.15%。同时一个有趣的发现是,有法律限制交叉持股控制公司的国家交叉持股现象更普遍。如德国法律限制交叉持股,但该国通过交叉持股控制公司的比例是27个样本国家或地区中最高的,达到20%。Claessens et al.研究发现东亚地区采用交叉持股的公司占10.1%[6],Faccio和Lang研究发现,西欧13个国家的公司采用交叉持股的仅占0.73%。Chernykh研究发现,俄罗斯在50%的投票权阈值下,采用交叉持股的公司比例为6%,其中私人控制公司较多采用此方式[11]。

第四,成为公司唯一控制者是终极所有者加强控制权的另一种方式。Faccio和Lang[7]及Claessens et al.[6]将公司的第二大股东限定为至少持有10%投票权的股东,如果不存在这样的股东,就称公司为唯一控制型公司。唯一控制型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因为不受其他势力较大股东的影响,很容易控制董事会从而加强公司的控制。如果存在这样的第二大股东,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度就会受影响。在20%的投票权阈值下,Claessens et al.研究发现东亚9个国家或地区非广泛持有型公司有67.8%的公司通过成为公司的唯一控制者控制公司[6]。Faccio和Lang研究发现西欧国家的非广泛持有型公司有53.99%的公司是唯一控制型公司[7]。

第五,公司所有者参与公司管理是公司加强控制的重要方式。所有者参与管理是指所有者的成员成为公司的总裁或董事会主席、名誉主席或副主席。大量的研究发现,家族控制型公司的家族成员参与公司管理的现象非常普遍。La Porta et al.研究发现,世界27个国家或地区的样本公司在20%投票权阈值下,平均有69%的家族控制型公司的家族成员参与公司管理。其中,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意大利和瑞士达到100%[5]。Claessens et al.研究发现,东亚地区所有者参与管理公司的平均比例达57.1%。其中,日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韩国、台湾地区超过70%[6]。Faccio和Lang研究发现,西欧国家所有者参与管理的公司平均比例达68.45%。其中,奥地利、比利时、爱尔兰、英国、瑞典、意大利和瑞士超过70%[7]。

梁利辉[23]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方式、股权结构以及是否指定管理层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见表10。

表10数据显示,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方式单一,主要通过直接控制、金字塔控制和交叉持股控制三种形式控制上市公司。其中,金字塔控制是最主要的控制方式,占75.95%;其次是直接控制,占23.81%;交叉持股方式最少,不到1%。从控制权来看,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都在36%以上,其中,交叉持股方式最高,近45%。在现金流量权方面,三种控制方式的差异较大,直接控制公司的平均现金流量权最高,近40%,金字塔持股最低,为27%。直接持股两权未偏离,交叉持股控制和金字塔持股控制两权偏离且偏离度相近,都在10%左右。表1还呈现出民营上市公司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指定管理层,即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在控制链条公司里任职。在直接持股方式中,有93%的民营上市公司指定了管理层,金字塔持股上市公司指定管理层的公司达到71%,交叉持股上市公司最少,但也达到了44%。表10反映出实际控制人通过集中股权、操纵管理层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23]。

本文根据国内外经典文献对公司终极所有权结构进行了文献回顾。研究发现,除英、美和日等少数国家终极股权相对分散外,其他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经济欠发达国家,终极股权都在一定程度上相对集中。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终极股权结构的研究推翻了Berle和Means[1]提出的股权广泛分散的观点,为现代公司治理和研究指明了方向。国内外主流文献研究发现,终极控制股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集中,而且通过层层金字塔股权结构,以较少的现金流量权获得更大的控制权,实现两权偏离,易于产生掠夺外部投资者(中小股东/债权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现有文献研究还发现,终极控制股东通过同股不同权、交叉持股、成为公司唯一控制者和参与公司管理等手段加强对公司的控制,获得超额控制利益。终极控制股权研究更深入地揭示了终极控制股东的动机与行为。

①广泛持有型公司指公司终极股权高度分散,不存在终极控制者的公司。

②非广泛持有型公司指公司终极股权相对集中,拥有终极控制者的公司。

③表1中第一个均值指12个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健全的国家或地区各类型公司所占比例的样本均值。

④表1中第二个均值指15个股东权益法律保护不健全的国家或地区各类型公司所占比例的样本均值。

⑤表1中样本均值指27个国家或地区各类型公司所占比例的样本均值。

⑥Faccio和Lang(2002)研究发现西欧地区两权分离度的均值是0.868,Claessens et al.(2000)研究发现东亚地区两权分离度的均值是0.746。

⑦两权偏离度以现金流量权/控制权表示,比值越大说明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的分离程度越小。

作者介绍:梁利辉,四川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教授,硕士生导师,E-mail:lianglihui0991@126.com,四川 自贡 643000

篇4:连动结构研究综述

连动结构研究综述

连动结构一直是语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也取得了很多成果,这些成果是我们进行进一步研究工作的'基础.文章对百余年连动结构的研究进行了一些梳理,分四个阶段进行综述,同时进行了简单的评论.

作 者:许有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北京,100872 刊 名:兰州学刊 英文刊名:LANZHOU ACADEMIC JOURNAL 年,卷(期): “”(9) 分类号:H146 关键词:连动结构   综述   形式   意义  

篇5:滑坡稳定性研究现状综述

滑坡稳定性研究现状综述

随着我国的公路、铁路、水利、城镇化等建设提速,工程活动对原地形地貌进行着巨大地改造,势必诱发大量新滑坡的产生.滑坡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以及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巨大的威胁.滑坡的'稳定性分析及有效治理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在生产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滑坡稳定性分析是后续设计治理工作的基础,必须遵从“经济、安全、有效”的原则.本文系统总结当前滑坡稳定性评价的不同种方法,以期工程技术人员在实际工程中能加以综合运用,从不同角度客观分析问题,而不仅局限一两种方法.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水运(下半月) 英文刊名:CHINA WATER TRANSPORT 年,卷(期): 9(10) 分类号:P642.22 关键词:滑坡   稳定性   研究现状  

篇6:国外心理教育介入学校德育的现状综述研究论文

国外心理教育介入学校德育的现状综述研究论文

心理教育(psychological education)是心理素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的简称,是教育者运用心理科学方法,对教育对象心理的各层面施加积极影响,以促进其心理发展与适应,维护其心理健康的教育实践活动。实施心理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形成良好品格,开发学生的智力和潜能,增强学生心理适应能力,激发其内在动力,维护心理健康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等。[1]根据上述定义,学校显然应把心理教育视为学校教育的天然使命和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教育诉求。这是因为,心理教育的核心就是促进学生心理素质的良性发展,而这也正是学校道德教育的根本诉求。[2]

毋庸讳言,现代意义上的心理学源自西方国家。自从20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就对中小学心理教育十分重视,在理论上形成了很多独具特色的观点和学术流派,在实践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例如,一些学校把学生的心理行为指导列入课程,为不同年龄段学生开设心理教育课程。随着人们对心理教育的日益重视,在中小学开展心理教育,使心理教育介入道德教育,已成为当今世界教育发展的重要潮流。[3]在中国社会日益走向国际化、全球化的今天,我国中小学心理教育应借鉴国外心理教育的积极做法,从中汲取对我国学校道德教育有着重要思想启示的价值内涵。

一、 国外心理教育形式与内容的理性辨析

(一)心理教育形式分析

国外中小学心理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心理健康教育专家资格认证。许多国家已形成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规定从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或咨询的专家必须通过学校心理教育资格认证,或者由经过严格训练的心理学家来实施。例如,韩国健康心理学家的资格认证体系明确规定:申请者必须在大学或韩国健康心理学会获得足够的学分;必须通过资格认证考试;必须在有资格认证的专家指导下完成至少一年的实习期。美国的心理健康教育资格认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课程的认证,考察该机构和课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是对申请者的资格认证,而申请者的资格又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获得博士学位的心理咨询师;二是获得硕士学位的专职心理咨询师;三是选拔有教学经验、热爱心理咨询工作、受学生欢迎的教师到培训机构接受专业培训,然后回到学校从事兼职心理咨询或心理健康教育。  []

2.校外心理咨询机构。由于中小学校园内心理咨询师的数量远远满足不了学生的心理需求,因此,除了中小学自身的心理健康教育机构之外,许多国家还建立了校外心理咨询机构,由受过严格专业训练的心理教育工作者对学校师生进行咨询。例如,建立校外心理支援中心、社区心理卫生中心、社区警察、少年警察队等组织机构,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心理辅导。还有些学校规定心理辅导员必须要与学生的父母保持联系,经常与他们磋商学生心理发展中的问题。根据美国1994年在45个州中482个社区的抽样调查,55%的社区有社会咨询专家,41%的社区有社会心理学家,21%的社区有社会工作者,他们的服务范围由学校拓展到家庭与社会等各个方面。

3.形成学校、社会和家庭心理教育的合力。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教育合力。例如,美国为解决公立学校学生的心理危机问题,把家校合作作为学校教育改革的主题;德国、英国、法国、芬兰、挪威等欧洲国家,也把家校合作作为中小学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颁布法律,在制度上严格规范家庭与学校、社区合作培养学生的行为。

4.心理教育课程多采用开放式教学方法。学生可以自由讨论、角色扮演、自测自评。心理教育的教材图文并茂、深入浅出,打动人心,深受学生喜爱。这些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心理教育形式对我国道德教育同样具有借鉴价值。

(二)心理教育内容解读

国外心理教育内容大致包括以下方面:

1.学生心理问题的预防和心理卫生教育。国外中小学在招生时,会运用量表测评或运用观察法考察新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新生入学之后,更注重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引导学生舒缓和分解心理压力,学会合理安排时间和进行自我调节。有条件的中小学还开设了校园心理健康中心,要求学生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咨询师或医生交流,及时化解成长中的心理问题。

2.学校心理咨询。美国中小学心理咨询关注学生在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遇到的个人问题。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详细的累积性档案,其内容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智力、兴趣、人格、嗜好,身体健康状况、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社会实践等诸多方面,可以分门别类地科学把握学生的心理发展状况。以上内容在我国部分地划归道德教育。

3.心理问题的诊断与评价。国外发达国家普遍重视采用心理测量方法,以个体或团体方式评价学生的学习技能、学习的能力倾向、人格和情绪发展、社会技能、学习环境和学校气氛等。通过测评来指导学生在职业、健康、道德、人际交往、学习、人格、心理等方面的健康发展。显然,其中相当部分在我国属于道德教育的范畴。

4.心理行为异常的矫正。当今时代,很多国家都面临着复杂文化和多元价值观的冲击,中小学生的心理异常行为也时有发生。例如,虐待、自残、自杀、辍学、吸毒、早孕、暴力倾向等。国外中小学采用学校、家庭和社区合作的方式,对问题学生提供面对面的、直接的心理咨询服务和社会技能训练,指导学生形成合理的行为管理策略,学会妥善处理心理危机,如父母分居、离异、亲人去世或自杀事件等。尽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有所疏漏,但总体上对矫正学生的心理异常还是发挥了积极作用。

5.学习与生活指导。在学习上,欧美国家中小学非常重视科学研究方法的教育,教导学生在学习中善于发现问题、发现规律、学会自己设计和研究。例如,美国的心理课程和其他课程一样,强调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创新精神,鼓励学生对教师和权威的观点提出质疑,甚至会停下正常教学,组织全班讨论某一学生提出的创新观点。在生活上,一些学校分门别类地建立了学生生活指导委员会或小组,针对学生的升学、就业、心理咨询、图书借阅和查询、课外学习、卫生保健、休闲、俱乐部等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指导。这些具体而细致的心理指导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了有效保障。

另外,发达国家的心理健康教育都有比较深厚的健康心理学理论研究作为学术支撑,而且这些研究还逐步由基础理论型向实践应用型过渡,为心理健康教育的人员培训和临床服务提供了科学依据。我国心理教育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历史较短,研究也不够充分和深入,因此,我国中小学心理教育在加强理论研究方面还需要下大气力。

二、心理教育对道德教育的补益性思考

以上归纳的国外心理教育,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只是管窥之见,甚至是以偏概全。但毋庸置疑,国外中小学普遍重视心理教育,而且在很多方面用心理教育取代或弥补了道德教育的某些不足。在某种程度上说,国外心理教育的某些做法,对我国道德教育具有积极的思想启示,心理教育对道德教育的补益作用值得深思。

(一)赋心育以道德教育功能

把心理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是国外心理教育对我国道德教育的重要启示。我国自古以来就有重视道德教育的优良传统,把心理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不仅可以丰富我国道德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而且能够发掘中国古代心学的教育价值,推动道德教育落到实处,提升道德教育的实效性。学生个体的道德发展以心理发展为基础,二者共同体现在道德认识、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等道德心理结构之中。赋予心理教育以道德教育的功能,可以把心理教育作为道德教育的基础,把道德教育作为心理教育的指导原则,从而实现心理教育与道德教育的有机融合。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心理冲突与抉择,这些问题通常不是传统德育所能解决的,而设计心理—道德教育课程,就可以借助心理辅导、心理训练等形式发展学生的心理品质,进而促进学生道德品质的成长。一方面,通过心理教育培养学生积极主动的心态,形成奋发向上、百折不挠的心理素质;另一方面,决定心理教育的发展方向,指导学生心理品质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但是,心理教育毕竟有别于道德教育,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我国当今时代,道德教育是把一定的社会思想和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体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的教育。在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的道德教育还带有“思想政治教育”的痕迹,是意识形态教育的政治要求。因此,道德教育就要从学生的思想道德现实出发,努力使学生形成对中国社会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对传统文化的归属感,增强社会正义感和抵制不良诱因的能力,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最终达到改善其道德行为的目的,这也是道德内化的过程。而心理健康教育旨在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学生克服成长中的心理障碍,引导他们正确地认识自己、评价自己、接纳自己,充分开发他们的'潜能,培养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进而促进其人格的健全发展。心理教育中的心理异常问题,道德教育中的政治教育问题等难以在心理—道德教育模式中得到完全融通,因此,我们不能把心理问题统统归之于道德问题,也不能将道德问题曲解为心理问题。

我国学者牛端、邝学良调查了372名初中生和80名初中教师[4],结果发现,教师和学生一致认为学习指导、人际交往指导是初中生最需要帮助的内容;在情绪控制和升学择业方面,二者观点不完全一致。这项研究给我们的启示是:学校在设计心理教育内容时,应充分调查分析学生心理需求,重点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和策略、人际交往技能、异性交往方法、乐观态度养成、升学择业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从帮助学生心理发展的视角使学生切身感受到道德教育的心理感召力。

(二)正能量促学生健康成长

20世纪90年代以来,积极心理学(positive psychology)在美国兴起,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教育和心理思潮。其创始人塞利格曼(M.E.P. Seligman)提出的积极心理学、积极心理治疗、积极教育等方面的理论观点,不仅在欧美等西方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且对我国中小学积极心理教育和道德教育具有积极的启发价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领心理健康教育的方向。[5]2002年9月,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明确指出,中小学应坚持以育人为本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学段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和规律,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培养中小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他们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字里行间体现的就是积极心理健康教育的思想。

在我国中小学实施积极心理健康教育,可以为儿童青少年提供正能量,帮助他们学会从困境中摆脱出来,激发起他们的内在潜能和动机,唤醒他们沉睡的心灵,凝聚成一种奋发向上的精、气、神,从而为其人生价值的实现奠定良好的基础。积极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做法是:

1.根据中小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通过正能量的传输和启蒙,开发他们的心理潜能,战胜和超越当前的心理困境,重新确立心理旅程的航向。

2.传授积极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帮助他们学会自我心理调节,形成积极的心理健康意识,尤其是掌握学习、人际关系、升学择业、社会生活、适应和发展方面的基本心理学知识。积极心理教育的方式接地气,看得见,摸得着,形式活泼多样,为学生喜闻乐见。

3.运用积极心理健康教育的思路,提高学生的学习效能。这就要把知识教学和技能培养结合起来,把学习过程与学习方法结合起来,把对学习的情感态度与人生价值观结合起来。只有当学生真正达到了视学习为生命价值追求时,其心理才真正驶向健康的航程。

(三)寓德育于各科教学之中

除心理教育外,国外中小学普遍强调在各科教学中进行道德教育,而不是开设专门的德育课程。例如,英国要求教师在教学时必须贯彻教育性原则,各科教学要充分体现公民素质教育的内容,因此教材编写首先要体现这一原则。自然科学教学也要把人文社会科学的内容结合进来,把人道主义和国家意识形态的内容与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有机结合。在教学管理上,英国中小学要求教师在教学内容上既要体现科学和真理观念,又要体现价值观念和人文精神,结合对教师本身言行举止的管理与评估,提高教师身教重于言教的榜样示范作用。在欧美国家,教师普遍表现出较高的文明素养和道德水准,有令人感佩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除了他们自身的道德素养之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的规范化管理,逐渐将这种教育精神内化为教师的安身立命之本和自觉行动准则。

综上所述,当今时代呈现出思想、文化、道德、价值等多元、多样、多变的特征,对原本脆弱的人类心理造成了强烈冲击。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涉世不深的中小学生在心理上受冲击尤甚。国外心理教育在形式、内容和方法上更接近中小学生心理现实,对我国道德教育颇有启示价值。我国中小学可借鉴国外心理教育的有益方式,与道德教育形成互补,从而达到提高道德教育实效性,提高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水平的目的。  []

参考文献

[1]林崇德,杨治良,黄希庭.心理学大辞典[Z].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1305.

[2]中小学教师通识培训教材编写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研修读本[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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