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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规范政府职能优化中央与地方税收结构
规范政府职能优化中央与地方税收结构
一、中央与地方税收结构优化的前提分税制财政体制根据财政分级、税种分设和收入分征的原则,按照政府职能分工的层次和受益范围来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对经济影响的程度及征管效应,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收入范围及征管权限,使各级政府都能有一块相对独立的、能基本维持本级政府职能运转需要的税收收入。因此,没有政府职能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没有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税权与税种的合理划分,从根本上讲,就谈不上中央与地方各自税收结构的优化。
(一)按公共财政理论的要求界定政府职能的范围
公共财政的市场性表明:政府及其财政不能侵犯市场,只能活动于市场失效领域――公共领域。按照这一要求,公共财政的职能范围应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口径来界定,即凡不属于或不能纳入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项,财政就不去介入;凡属于或可以纳入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项,财政就必须涉足。鉴此,我们要确实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基本特点和内在要求,将国家财政职能主要集中到为全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正确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为所有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状况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福利社会保障水平等方面。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要退出微观经济的经营管理领域,弱化市场性的生产建设和经营职能,而强化在社会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节和宏观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应有职能作用,以充分体现国家财政的社会性、公共性。
(二)根据政府职能范围,确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
公共财政的理论表明,公共产品受益范围是全体国民,则支出责任应属于中央财政:受益范围是区域公民,则支出责任应属于地方财政。根据这一原理,将涉及省级资源配置和区域范围受益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划归为省级政府及其财政,并根据省、市、县、乡的分级体制,实行层次化管理。如地区性交通、治安、消防、基础教育、环保、城建、城管、地方性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及其对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持等支出应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对跨地区的公共项目和工程,如跨地区的水陆空运输、邮电通讯、大江大河的治理、防护林体系的建立、承担国家安全、外交、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等支出应由中央政府负责。
(三)根据事权,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
财权是与事权相联系的。各级政府财权的划分,在分税制下实质上是税权、税种的划分问题。科学合理地划分税权、税种是分税制的主体内容,也是中央税体系和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基础。
1.税权的划分。税权是指税收管理权限,基本内涵包括两方面:一是税收立法权。它包括税种的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的调整权,税法的解释权,税收减免权等内容。二是税收征收管理权。合理划分税权是中央和地方两级税制体系建立和有效运行的前提。从世界各国税权划分的现实看,政府间税权划分可归纳为集中型、分散型和混合型3种模式。基于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混合型分权模式。此模式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央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权限法、税收征纳程序综合法等基本法规;(2)中央税立法权和征收权归属中央;(3)共享税立法权归属中央,征收权根据共享的方式不同,分为中央专属或中央、地方分征;(4)地方税征收权归地方,税收立法权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种方式:一是中央集中式。对全国统一开征、税基流动性较大、涉及社会收入分配、国家宏观调控以及征税范围广、税源充裕的地方税,基本立法权和附属立法权大部分划归中央,如营业税、社会保障税等。二是中央、地方共享式。对全国统一开征、税源分布地区差异较大、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的地方税种,中央确立基本法规,地方分享附属立法权,包括制订实施细则,决定开征、停征,进行税目、税率调整,确定减免事项,根据弹性税制要素确定具体执行办法等。如城建税、房产税等。三是地方独立式。对于一些区域性零星税源或受益性特定的税种,由地方自行立法开征,报中央备案。
2.税种的划分。税种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受益准则,即根据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区域性和受益范围来确定税种性质,因为税源的产生与各级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直接相关,应该做到谁提供、谁得益,这样更能体现经济的公正原则,有利于调动各级政府开辟税源、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二是集散准则,即税源丰裕且集中或税基宽的税种应归为中央税,税源相对贫乏且分散或税基窄的税种,应归为地方税;三是规模准则,政府间划分税种时,还要考虑各级财政机制独立运作的要求,通过划分税种使中央和地方税收体系形成一定规模,有支撑各级政府财政局面的主体税种;四是便利准则,税种划分既要考虑征收的难易程度,又要求划分标准简明,使得中央税和地方税界限明确,尽量保持税种的独立性,减少共享税种。
二、中央与地方税收结构的优化
从我国目前分税制实施的情况看,由于政府职能范围上的模糊性,导致了在事权划分上的相互交叉和重叠。典型表现是:中央承担了本该由地方管理的事务支出,地方承担了本该由中央管理的事务支出,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事权划分格局。事权划分不清,使得分税制的实施失去了应有的前提条件,导致中央与地方收入的不确定性和资金转移支付数额的模棱两可。这是其一。其二,现行分税制收入划分标准不统一:既按税种又按隶属关系划分,如企业所得税;既按隶属关系又按行业划分,如地方企业所得税;既按税种又按行业划分,如营业税;既按税种又按税目划分,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利息所得税归中央;既按税种又按征管机构划分,如增值税(属共享税,但海关征收的增值税划归中央)。收入划分上的多重标准,违背了国际分税制的.规范要求,既在理论上难以界定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内涵和外延,也在实际工作中增加了国税与地税双方的征管难度,不利于中央与地方各自税收体系的完善。因此,重建分税制下的财权划分,重在取消多重标准的收入划分方法,严格按税种来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建立起中央与地方两套独立的税收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实现真正的“分灶吃饭”和彻底的分税制。其三,中央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降低了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能力,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的实施能力和协调地区经济均衡发展的能力。其四,地方税体系不健全,主体税种不明确,收入不稳定,收入规模不足以支撑地方政府正常运转和发展所需。其五,为了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保证国民的最低生活水平,还需开征环境保护税和社会保障税等一些新税种。其六,原设个别税种功能老化,且相互交叉和重叠,需要改造和提升。鉴此,结合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应重新构建和完善我国中央税体系和地方税体系的税种组成。
(一)中央税收结构的优化
中央税收结构应以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并辅之以关税、证券交易税、土地增值税、固定生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全局性的环境保护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外加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共享税种。具体设想如下:
1.消费税。消费税税源集中,收入丰厚,是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和消费支出水平的重要手段,应由中央掌握。为了发挥消费税在中央税体系中的主导作用,有必要对现行
消费税进行改革和优化,其途径是:一是扩大征收范围,突破现行消费税只对消费品征税,不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格局,将一些高消费行为,如高尔夫球、保龄球、卡拉OK及桑拿等纳入征税范围;二是变价内税为价外税。增值税为普遍调节,消费税是增值税的补充调节,而在计税时,增值税以不含税价计税,消费税以含税价计税,这既给纳税人税款的计算带来了不便,更影响了价格与税负的透明度。三是纳税环节的后移,应将现行消费税的生产环节课税后移至零售环节课税,这更能体现消费税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调节。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发达国家基本上属中央掌握的主体税种。在我国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人们收入水平的限制,其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相对较弱,并且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将其归属于地方税体系。把个人所得税划归中央主要是考虑到目前不同区域间个人收入水平差距太大,若维持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地方性,不利于实现地区间财政的均等化,反而会加剧地区间公共产品服务的不均衡性。另外,从个人所得税近几年的收入情况来看,增长速度较快,潜力较大,应进一步通过完善税制、加强征管,使之成为中央税体系中的骨干税种。其改革优化的途径是:一是征税模式的转换,应将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转变为以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为主、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为辅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二是在税率选择上,综合所得课税适用累进税率,分类所得课税适用比例税率;三是提高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四是严格减免项目,防止税源流失,拓宽税基,同时,简并税率档次,并适当调低最高边际税率,适度降低税收负担,以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
3.关税。关税具有直接的涉外性,体现政府的对外经贸政策,理应归属中央。关税的优化既要考虑关贸总协定的要求,同时,也要充分重视我们在关贸总协定里理应享受的权利和优惠政策。
4.环境保护税等税种。尽快开征全局性的环境保护税以促进全国性或跨区域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证券交易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为调节证券市场、房产市场和固定资产投资而开设的税种,具有宏观调控性,宜作为中央税,中央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决定其有废。
(二)共享税的构成与完善
1.增值税。应仍维持共享税的性质,具体分享比例可根据中央与地方各自按新办法划分后的收入规模来重新确定。从我国目前各税种组织的收入情况来看,增值税无疑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直接影响着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收入水平。因此,改革和优化现行增值税势在必行:一要扩大征收范围。可将现行营业税中交通运输、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项目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为这些行业与增值税征收链条关联密切,更有利于激活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二要把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变为消费型增值税,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生产价值不予抵扣,因此仍存在着重复征税,特别是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或企业更为严重,这不利于鼓励投资和加速设备的技术更新;三要变多档税率制为单一税率制。
2.企业所得税。过去按隶属关系和行业划分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容易滋长政府对企业的干预,造成地方保护与地区封锁,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把企业所得税作为共享税并实行同源分率计征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企业所得税的优化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应尽快合并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和涉外企业所得税两税并存的局面,取消涉外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二是税负不宜过重,绝不能按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与企业的产品关系和产品比例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比例;三是税率不宜采取累进制,以比例税率为最佳选择,提高税负透明度,增强激励功能。四是对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用于发展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的可给予退税,建立适应企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税收机制;五是适当提高折旧率,通过加速折旧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和产品的升级换代。
(三)地方税制结构的优化
与中央税收结构的优化相比,地方税收结构优化中的制约因素比较多,问题比较复杂,解决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在:(1)观念上的制约。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建设中,过去我们只注重中央税的建设,轻视地方税的建设;而在分税制体制下,中央税收结构与地方税收结构同属国家税收结构中的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不能厚此薄彼。但从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地方税收结构建设明显落后于中央税收结构建设的进程,从而严重影响了整个税收体系的完善和总体功能的发挥。构建规范化的地方税收结构,既是巩固中央税收结构的需要,也是完善整个税收体系的需要。(2)税权过于集中。税制改革虽然赋予地方一定的管理权限,但总的来看,地方税收法规制定权、解释权、税目税率调整权以及减免税收等都集中于中央,削弱了地方因地制宜配置本地资源、调控地方经济、组织地方收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3)地方税主体税种不突出。地方税税种不少,但缺乏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性影响且长期稳定的主体税种,由此决定了地方收入规模偏小,地方过份依赖于中央的无条件转移支付。(4)行政性乱收费、乱摊派现象普遍,严重侵蚀了税基,应尽快加以清理,加快费改税步伐,为地方税系的建立创造一个良好的税基环境。
优化地方税制结构的基本思路是:建立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社会保障税、农业税、财产税为骨干税种,其它税为辅助税种的地方税制结构。
1.营业税。在目前地税系统组织征收的税种中,收入规模最大、收入最稳定的当属营业税。虽然随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营业税收入会有所下降,但是我国经济特别是第三产业主要是服务业、代理业、娱乐业的发展,为营业税的征收提供了广阔的税源,加之征管手段的日臻完善,营业税仍将保持相当水平的收入规模。
2.城乡维护建设税。将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更名为城乡维护建设税,同时应改变目前城市维护建设税“三税附加”的从属地位,应以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为依据,使之成为独立的税种,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费改税的要求,不断扩大城乡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
3.资源税。把资源税从共享税变为地方税的主要用意在于促进西部大开发、缩小地区差距。因为我国的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这样可以使西部地区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加快西部大开发的步伐。从资源税的优化来看:一是扩大征收范围,我们现行的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和生产盐征税,而应逐步扩展到水资源、森林资源、林业资源、草资源等方面,以促进自然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二是提高矿产品和盐的单位税款,现行资源税的单位税款定得过低,没有完全反映出劣等资源与优等资源的级差收益,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反而助长了资源的无序开采。
4.财产税。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或有形、或无形将会越来越多,因此将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的骨干税种是有潜力可挖的,而且也是可行的。一是统一内外财产税制,改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其改革的基本趋势是扩大征收范围,减少减免优惠;调整计税依据,应按财产价值计税;提高税率水平。二是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该税是对财产转移或财产赠送所征的一种税,开征此税可以适当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限制不劳而获,促进社会进步和稳定。
5.社会保障税和区域性的环境保护税。利用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是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我国应开征社会保
障税,代替目前的收费形式,以法律形式保证保障基金的需要。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都把社会保障税划归中央,并构成中央税系的主体税种。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现实社会保障具体管理办法存在差异以及社会保障税的典型受益性质等因素在开征初期,宜划归地方,构成地方税体系骨干税种。同时地方应针对区域性的环境污染与治理,开征环境保护税。
6.农业税。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按理农业税应该成为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税种,但长期以来,农业税收入只占税收收入的很小比例,而另一方面,名目繁多的各类收费、摊派等非税负担,又使农民不堪重负,因此农业税改革必须与整顿农业的非税负担结合在一起,要彻底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和摊派,将合理收费部分并入农业税,按量能负担原则,确立合理的负担率。
7.辅助税种。实行“费改税”规范地方政府收入形式,同时地方政府在中央授权的前提下,结合本地的特殊税源,开征部分区域性和受益性强的地方辅助税种。
【参考文献】
[1] 刘建民.政府间的税种配置优化问题及研究[J].财政研究,(6):27-30.
[2] 隋晓.构建规范化和相对独立的地方税体系[J].税务研究,(2):34-37.
篇2:优化税收结构壮大地方财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税收结构,涵养地方税源,壮大地方财力,服务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转变发展方式的工作要求,确定这次优化税收结构壮大地方财力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存量结构调整,增量结构优化,扩大地方税基,壮大地方财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通过优化税收结构,努力提高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和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加快转变财税增长方式,促进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发展,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存量结构调整,扩大地方税基。在大力发展新兴税源,靠增量优化税收结构的同时,加大对存量税源结构调整力度,实现对现有资源的有效组合,达到扩大地方税基、壮大地方财力的目的。
1、将目前拥有运输力量不需要承借外力运输的大企业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与主业相对分离,成立独立核算的物流、运输、仓储公司等。对其闲置的资产和剩余劳动力,考虑组建相应的租赁、物业管理和劳务服务公司。
2、对工业企业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业务由企业以外的物流企业和个体运输力量承担的企业,根据企业货运吞吐量和产品类别情况,由县交通部门组织成立运输协会,各乡镇协调成立独资或多家企业合伙性质的物流公司,统一管理运输车辆,实行集中配运,集中结算。
3、针对招商引资企业厂房等建设项目较多的实际,支持企业设立建筑、安装公司,承揽内部和外部的建筑、安装工程;将企业存有经营性质的餐饮、娱乐等子公司独立出来,成立专门公司。
4、支持县域企业将其他可从主业中剥离出来、有利于服务业发展、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业务项目予以剥离,成立新的公司。鼓励新剥离组建的公司,单独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方便纳税管理。同时,为提高企业业务剥离的`积极性,按照相关优惠政策的规定,对新剥离组建的公司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5、对新办企业的管理。新办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按照下列原则确认。原在地税纳税的纳税人,无论其单位性质、经营地点、名称、法人代表等如何变更,或对原有企业破产、改组、改制、合并、分立后成立的新企业,对原企业或原企业部分不动产承包、租赁经营成立的新企业,在原有企业经营场所内新成立与原企业相关联的企业,以及由原企业投资扩建成立的新企业,均属地税部门征管。
(二)增量结构优化,提高税收总量。
1 、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对全县范围内的所有涉外企业从20**年起一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乡镇范围内的企业按工矿区对待,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
2、土地增值税。认真落实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严格按照规定比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并在项目竣工决算后,及时进行清算。
3、车船税。认真执行新出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除规定的免税车船外,其他车船均应缴纳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依法代收代缴。保险公司要按照地税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代收义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全力配合。
4、房地产行业税收。具体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税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税收业务的政策指导工作,重点抓好两个环节:一是房地产交易环节。委托有关部门代征房地产业有关税收,实施“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财政、国土、建设、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配合,实现数据联网和信息共享,做到“先税后证,先税后费”(先缴纳税收,后办理房产证;先缴纳税收,后缴纳规费),以房源控税源,切实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二是房屋租赁环节。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可由县财政、房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代征有关税收。各行政村或个人出租房屋,可由各乡镇、承租单位负责代征有关税收,或由各乡镇协助征收有关税收。
(三)实行企业准入制度。所有县以外建筑、安装、筑桥、修路、运输等外来施工企业和个人,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县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对中标后不按规定办理的,有关部门不准供应土地、批准立项、项目规划、行政审批等。
三、方法步骤
(一)成立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确定试点单位,实施三产剥离。筛选部分货运量较大的企业进行试点,成立独立核算的物流运输公司,总揽公司的货运业务,统一结算,统一开具货运发票,就地缴纳货运业营业税。同时,对企业内部设备投资进行分离,将安装业务从设备总额中剥离出来,就地缴纳设备安装工程营业税。
(三)搞好分析研究,深入规划论证。在试点工作开展的基础上,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和试点企业会议,专题研究分析试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深化政策调研和可行性研究,搞好规划论证,确定在全县推广的实施方案。
四、工作措施
税收结构调整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必须齐心协力,共同参与,积极为经济发展出力献策。税务部门具体负责税收政策咨询和试点筹划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企业分设的登记、证照办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实行信息联网、数据共享,真正把信息变成税源,把税源变成税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递有关涉税信息,依法代扣代征税款。各相关企业要服从大局,积极配合工作,搞好产业结构、财税结构调整。

篇3: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
税收权限的核心是税收立法权,同时还包括征收管理权、政策调整权等。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多级政府间的税收权限划分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一个标准的模式可以遵循与借鉴,各国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探索适度的集权与适度的分权的结合点。
从目前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看,地方政府可以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限。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税收权限却是高度地集中于中央的。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的税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的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和颁布,地方只有征收管理权限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管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这样一种高度集中的税收权限划分模式,既有确保国家税法统一方面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着难以使税收的征管与各地复杂的经济情况及千差万别的税源情况充分协调,无法使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税收杠杆调节地方经济运行的问题。
对于如何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第一,为从税收方面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国家方针政策在各地得到有效实施,国家税收的基本政策及其重要法规都应由中央制定,而不可能像联邦制国家那样把地方税的立法权全部或大部分下放到地方;
第二,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袤的大国,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活动的'具体内容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之处,所以各地的税源情况也各具一些特殊性。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权限也是必要的,此种制度安排将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的根据本地的经济特色和实际情况,采取某些特殊的税收政策措施,挖掘税收潜力,改善财政状况,提高公共服务水准;
第三,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税收立法权在政府层级方面不能过度下放,允许各个县级行政单位都有自己的税收权限将严重损害国家税制结构统一性。理想的做法是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按照上述基本原则,可以考虑采取如下具体的税收权限划分措施:第一,中央税、共享税、全国性地方税的立法权应当集中在中央,而且要逐步集中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手中。强化税收立法,弱化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法规,充分保证中央税法的权威性和全局性;第二,赋予省级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限,一方面赋予省级政府对地方税拥有一定的征收管理权以及部分政策调整权,这其中最主要的是地方可以停征一些虽然是全国性地方税,但在本地区税基和可税金额很小、征收成本高的地方税种;另一方面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这最主要的是指,地方有权在全国统一征收的地方税以外,在不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统一性的前提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开征部分地方性税种。
篇4:税制结构优化与税收征管的关系
税制结构优化与税收征管的关系
传统的税制优化理论为了分析的简便,往往把税收征管成本和征管部门的征管能力忽略了。然而现实生活中,再好的税制,最终必须依靠征管才能实现其目标。税收征管的难易程度和征管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优化税制的设置。由于税收征管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使得优化税制在执行中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偏离设计时的初衷。因此,有必要把优化税收理论和税收征管有机地结合起来,将征管因素作为衡量税制结构优化的标准之一。一、税制优化必须考虑征管因素
1.税收征管的成本不容忽视
优化税制理论往往在税收导致的经济效率损失与增进社会公平之间进行权衡,以寻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然而,税制优化和税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税收征管是保证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的手段,税收制度目标依赖于税收征管来实现。但税收的课征并不是一种不花钱的活动,相反,税务当局征税要消费资源。与此同时,纳税人奉行税制要付出代价,包括会计师和税务师费,还有纳税人在填写税收申报表和作记录时所花的时间价值。
优化税制应当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的依从费用。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成本一般是1%~2%,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征管水平较低,因而税收征管成本更高。税收征管成本对优化税制目标的实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影响可能大到足以扭曲优化税制设计时的初衷。
2.税收征管能力制约税制优化
政府征管能力是税制结构选择和调整的重要约束条件。在短期内,一国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总是有限的,税制结构的选择与调整不能超越这个限度。税制模式只有当它与政府征管能力相适应时,才具有实际应用价值。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所具备相应的技术手段,征管队伍所具备的相应素质,对税制的实施必不可少。如果一个国家不顾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税制优化,反而可能导致税收征管中的税收流失,从而降低税制的可信度,使税制的既定目标落空,最后得不
偿失。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许可限度内选择和调整税制结构才是最切实可行的。
3.税制优化必须考虑税收征管环境
良好的法制环境是税制得以贯彻落实的根本保证,而较强的国民纳税意识则有助于税制的优化。一国如果不考虑自己的法制建设水平,盲目地追求税制的优化,使税制繁琐复杂,结果极有可能适得其反。同样,国民的纳税意识及纳税观念也不容忽视,例如,在一个纳税意识淡薄的国家,实行简便的税制应是明智的选择。
我国是一个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应该说我国的征税环境并不理想,当然这一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是可以改变的,但非一日之功,我国税制优化设计时不能不考虑这一因素的影响。
二、税制优化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考虑了政府税收征管能力、税收征管环境等因素影响的优化税制设计,事实上又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评价税收征管效率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费的征管成本;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以及纳税人逃避纳税而造成的税收损失;事实上还应考虑税收征管能够征收多大规模的`收入,以满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过于简化的税制其征管成本肯定很低,纳税人也难以逃税,但集中的收入也有限,显然并不足取。合理的税制结构,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
收收入,又使税收征管部门有能力承担征管任务。同时,合理的税制结构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三、税收征管能力的提高可以促进税制结构的优化
税制的优化无疑会受到政府征管能力的制约,但政府征管能力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的征管能力通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也是可以提高的,政府征管能力的提高给税制结构的选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有助于税制结构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征管能力是我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长期发展的重要任务。
当然,税制结构的优化要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要考虑政府征管的潜在能力,要区分影响政府征管能力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上不努力造成的征管能力落后,则可通过管理制度的创新来提高征管能力。税制结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我们在优化税制设计时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免得引起税制的频繁变更而增加管理的难度。
篇5:税制结构优化与税收征管的关系
税制结构优化与税收征管的关系
传统的税制优化理论为了分析的简便,往往把税收征管成本和征管部门的征管能力忽略了。然而现实生活中,再好的税制,最终必须依靠征管才能实现其目标。税收征管的难易程度和征管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优化税制的设置。由于税收征管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使得优化税制在执行中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偏离设计时的初衷。因此,有必要把优化税收理论和税收征管有机地结合起来,将征管因素作为衡量税制结构优化的标准之一。一、税制优化必须考虑征管因素
1.税收征管的成本不容忽视
优化税制理论往往在税收导致的经济效率损失与增进社会公平之间进行权衡,以寻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然而,税制优化和税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税收征管是保证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的手段,税收制度目标依赖于税收征管来实现。但税收的课征并不是一种不花钱的活动,相反,税务当局征税要消费资源。与此同时,纳税人奉行税制要付出代价,包括会计师和税务师费,还有纳税人在填写税收申报表和作记录时所花的时间价值。
优化税制应当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的依从费用。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成本一般是1%~2%,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征管水平较低,因而税收征管成本更高。税收征管成本对优化税制目标的实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影响可能大到足以扭曲优化税制设计时的初衷。
2.税收征管能力制约税制优化
政府征管能力是税制结构选择和调整的重要约束条件。在短期内,一国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总是有限的,税制结构的选择与调整不能超越这个限度。税制模式只有当它与政府征管能力相适应时,才具有实际应用价值。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所具备相应的技术手段,征管队伍所具备的相应素质,对税制的实施必不可少。如果一个国家不顾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税制优化,反而可能导致税收征管中的税收流失,从而降低税制的可信度,使税制的既定目标落空,最后得不
偿失。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许可限度内选择和调整税制结构才是最切实可行的。
3.税制优化必须考虑税收征管环境
良好的法制环境是税制得以贯彻落实的根本保证,而较强的国民纳税意识则有助于税制的优化。一国如果不考虑自己的法制建设水平,盲目地追求税制的优化,使税制繁琐复杂,结果极有可能适得其反。同样,国民的纳税意识及纳税观念也不容忽视,例如,在一个纳税意识淡薄的国家,实行简便的税制应是明智的选择。
我国是一个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应该说我国的征税环境并不理想,当然这一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是可以改变的,但非一日之功,我国税制优化设计时不能不考虑这一因素的影响。
二、税制优化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考虑了政府税收征管能力、税收征管环境等因素影响的优化税制设计,事实上又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评价税收征管效率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费的征管成本;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以及纳税人逃避纳税而造成的税收损失;事实上还应考虑税收征管能够征收多大规模的收入,以满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过于简化的税制其征管成本肯定很低,纳税人也难以逃税,但集中的收入也有限,显然并不足取。合理的税制结构,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
收收入,又使税收征管部门有能力承担征管任务。同时,合理的税制结构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三、税收征管能力的提高可以促进税制结构的优化
税制的优化无疑会受到政府征管能力的制约,但政府征管能力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的征管能力通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也是可以提高的,政府征管能力的提高给税制结构的选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有助于税制结构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征管能力是我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长期发展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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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分税制改革中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的探索
分税制改革中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的探索
一、税制改革中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上存在的问题1994年分税制的建立,使得中央与地方之间明确划分税收收入(也即划分事权),顺应了现代市场经济环境,是我国规范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事权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开端。但是,在分税制运行将近10年的实践过程中,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关系在良性改变的同时也积累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政府职能并没有完全的重新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还在不同程度上介入商品性生产,导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也不清楚。我国宪法虽然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作了大致的规定,但在经济方面的事权和财力划分不明确,上下级政府间事权相互交叉,混淆不清。事权划分具有不确定性,致使财源划分也存在着很大的困难,所以,完善分税制中处理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摆在我们面前最关键的难题,就是确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究竟要如何明确划分,进而具体确定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来源,划分好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二)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下,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划分大致如此:中央税包括了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等;地方税包括了地方企业所得税、企业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遗产赠予税等。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这是分税制改革初期必须协调好中央与地方前提下的划分。而且,为了使地方税收保持一定的规模,还把一部分中央税基让渡给地方。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财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国际接轨,这种划分越来越不合理,阻碍着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的积极协调发展。比如,个人所得税划归地方,不利于其收入再分配作用发挥;企业所得税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易导致各级政府对其所属企业进行干预。
(三)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迅速增加,超过了地方财政,这符合分税制的指导思想,但这种从我国原有的财政包干制下地方税收收入多于中央税收收入的状况的转变,使得地方政府一时间难以适应,1998年,全国31个省直辖市地方财政收支都出现逆差,并依赖于中央“税收返还”来弥补财政收支缺口。虽然这正是中央调控能力增强的显示,但同时又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1、下一级政府为了争取较多的上级政府财政“补贴”,不时要花费大量精力、时间或其他资源,政府系统内部的“公关工作”增多了。
2、由于地方政府权力受限,不能进行债券融资,有的地方政府就变相地通过地方融资机构在境内外发行债券或拆借资金,这些隐性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往往会积累起相当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3、地方政府在感到财政收入不足,上级财政“补贴”也不足,同时又无力变相发债借钱时,往往惯性地利用手中职权向社会强行摊派或收费,使预算外财政收入迅速增加,这不仅加重了群众负担,而且影响了政府的声誉。这种现象在我国几乎普遍存在,分税制改革开始的头几年尤为突出和严重。
(四)分税制改革使中央财力得以进一步集中,更好地对地区间财政资金进行转移和配置,与之相配套的一个重要制度是“转移支付”制度。而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明显滞后。1994年以来,中央一直用“税收返还”的过渡性办法替代转移支付,1996年开始试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但数量甚少,而且“规范”的程度很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比如,云南省1999年上缴中央252亿元,而当年全省税收收入(地方税收收入+25%增值税收入+转移支付)仅187亿元,对于身为西部大开发省份的云南而言,发展经济资金尤为重要,但其上缴额远大于自身使用额,这是西部省区鲜见之事,如果转移支付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在数量和“规范性”等方面不能得到及时提高,那么,将严重打击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分税制改革强化了中央财力的集中,但同时也削弱了地方的财权,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关系中的存在的问题,也正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如何调动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为鼓励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如何正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如何“规范”地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等等,都是进一步完善分税制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解决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中存在问题的对策研究
如何解决上述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中存在问题呢?关键也就是如实地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划分,以及运用好配套的转移支付制度,具体而言:
(一)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规范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是以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为依托的,各级政府必须从盈利性的商品生产投资中彻底退出,将这种盈利让渡给企业和个人,而其自身职能向满足公共需要转变,这是划分清楚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必要条件。所以,首先应积极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建设良好的政企分明的外部环境。其次,政府以满足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为己任的理论为分税制奠定了基础,我们应该明确政府的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这样,按照公共产品的层次性来规范各级政府间的事权与支出范围,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就会自然而然清楚起来: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地方性的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来提供。对许多需要各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务应按照支出责任和受益程度的大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来确定各级政府负担的开支的比例,并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将资金归集到承担具体事务的政府。最后,长远看来,需要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调控地方财政活动,因为,完善后的地方税制能适应当地经济环境变化的需要,并为履行地方财政职能提供必不可少的财政收入,而且,各级政府的税收活动应当实现法制化。一旦地方政府责任和权力具有高透明度,就会自觉地节制自身的短期行为以接受外部约束,使长远利益得以实现。在解决事权之后,就可以以此来划分财权,使二者统一起来。
(二)重新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综合美国财政学者塞利格曼提出的三原则(效率原则、适应原则、恰当原则)与迪尤提出的二原则(效率原则、经济利益原则),以及从受益角度,财政职能角度、效率和公平角度考虑,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的理论原则大致有:(1)按税基特性划分。税基广的或富于流动性的税种应划归中央税;反之,应划归为地方税。(2)按税种的调节作用划分。对收入与财富具有再分配作用的税种、对经济波动有缓冲作用的税种,对级差收入具有调节作用的税种,以及其他实施宏观调控作用所必须的税种应划归中央税,反之,应划归地方税。(3)按征税效率划分。由中央征收效率较高的税种应划归中央税,反之,应划归为地方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及税收划分理论原则来看,我国目前的税收划分格局大致可以做如下变动:(1)将对收入分配和经济波动调节的作用越来越显著的个人所得税,对财富分配具有调节作用的遗产赠与税,以及税基广泛的印花税划归中央税。(2)将资源税仍作为共享税,但应改变按资源品种划分,让地方占大部分收入的状况。调整后的资源税统一由中央征收,中央与地方各分享收入的50%或者中央按更大的比例分享,以有利于对级差收入的调节。(3)随着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制的健全发展,应适当缩小共享税的比重,而这个举措也必须有良好的.转移支付制度作为支持,以保证地方的财政收入与支出平衡。
(三
)减少地方政府短期行为和保证地方财政收入要同时兼顾。分税制改革暂时性地给地方财政带来很多困难,也由此引发了地方财政的一些短期行为。那么,如何来解决地方财政的困难,使地方财政节制自己的短期行为,但同时也能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呢?最根本的一点是:积极地推行“低税率、宽税基”的税制改革政策。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的取得变为地方税、共享税和中央返还三个渠道,主财源转向中央,次财源留归地方。但由于长期实行的“高税率、窄税基”与税种单一的弊病,分税制改革使地方财力遭到了严重的削弱,如云南省,它是全国唯一以消费税为主体的省份,(因为烟草业为云南省的支柱产业)1995年,其消费税占“两税”收入的55.5%。全部上缴中央,造成云南地方财政收入水平比全国平均水平还低。如此一来,加宽税基,扩大税源,改善地方税源结构,成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根本所在。其次,地方政府应积极发展地方主力税种。培育地方政府的主力税种对增加地方收入,改变地方税种单一的局面大有益处。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制结构现状,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可以把财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它们的税源都很充足稳固,而且绝大部分是归属地方税收,必将成为地方税的重要税收来源。另外,如果有明确的偿还基础,财政支出范围也明确界定,且拥有的资产是一个可计算和变现的概念,那么,政府将拥有相对独立的地方财政体系,可以发行政府公债。这有利于地方政府以“公债”这种比较规范的融资形式来为一些资本项目筹措资金,从而也抑制其它诸如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形式来筹措政府资金的恶劣做法。而且,债务筹资有还本付息的压力,这有助于政府对支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谨慎处理。最后,1997年以后开始实施的费税改革是直接针对地方税收收入削弱而导致的强行摊派和收费的措施。当时,农村流行的一句顺口溜叫做:“一税轻、二费重、三摊四派无底洞。”据不完全统计,河北省1996年各种收费和摊派146.15亿元,占全省财政收入的56.52%,占地方财政收入的96.29%,比例之大,令人瞪目结舌。可见,费改革对于“费挤税、费侵蚀税基、弱化税收地位和作用”的恶劣现象,有积极改善作用,费税改革必须进一步推进和完善。
(四)使“税收返回”这种权宜之计真正由转移支付制度替代,成为分税制改革的积极的配套措施。首先,就必须建设好转移支付制度,使其成为解决各级政府间财力分配不均衡以及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实现公共服务水平均衡化的主要途径。当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清楚后,同级政府间由于经济发展、自然条件、文化历史等因素造成的财政横向不平衡将成为转移支付的根据,中央政府应以弥补地方财政缺口,缓解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加强宏观调控,解决受益外溢的补偿和特定的社会需要为目标,健全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使其具有多数国家转移支付制度所共通的几个特征,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1)转移支付弹性化,中国是一个复杂的经济大国,只有视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灵活确定补助额,才能将转移支付的作用充分发挥。(2)转移支付的公式化。我国目前转移支付采取“基数法”,从长远看,采用国际通用的因素法将是一个必然。中央政府将选取一些不易受人为控制的对地方财政支出有影响的主要因素,如人口数量、城市化程度、人口密度、人均GDP等作为实行转移支付的依据,公式化确定各地转移支付额,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3)转移支付法制化。我国应考虑编制转移支付预算,建立健全完整的司法预算程序,把转移支付预算上升到法律层次,以有法可依,杜绝随意性和不必要的行政干扰。(4)转移支付的制衡化。我国正处于体制改革转轨时期,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仍未能合理界定,为了保证转移支付制度的正常运行,就应特别注意权责的划分和落实,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参考文献】[1].丛树海.1994年中国税制改革探析[J].财经研究,1994,(5).[2]吴俊培.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J].经济研究,1994,(4).[3]夏进.税收理论与税务改革研究动态[J].经济学动态,199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