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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一、总 则
(一)为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从事经济发展为主,同时兼有一定社区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全面核算、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四)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
(七)本制度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后,计入其他支出。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坐支现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销售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以及相关税金等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的核算,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计入其他收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
农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产役畜、经济林木成本的5%确定;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
(九)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有价证券等投资。
长期投资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有价证券等投资。
(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以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十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十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由专人管理。
(十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十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十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项目完成后,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十七)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十八)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入其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十九)每年年度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这些资产包括:1.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2.无法收回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3.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存货;4.死亡毁损的农业资产;5.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6.毁损或报废的在建工程。
(二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长期负债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等。
(二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二十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二十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投资者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投入的劳务要合理计价。
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的资产计入公积公益金;对外投资中,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收到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及拍卖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等使用权收入,计入公积公益金。
(二十五)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劳务)成本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组织生产或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
(二十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等。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农户和其他单位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收到的财税部门返还的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等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支出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销售商品或农产品的成本、销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产役畜的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等。
管理费用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逐步建立健全支出的预算制度,量入为出,对非经营性开支要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支。
(二十八)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年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取农户、其他单位和个人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润时,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既不能超越农户和所属单位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证集体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益事业的需要。
(二十九)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三、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科目编号科目名称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库存现金。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及时交存银行,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正确进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款项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存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11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等投资。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各种有价证券等进行短期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出售或到期收回有价证券等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价款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持有的对外短期投资的成本。
112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发生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收款的不同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收而未收回和暂付的款项。
113内部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所属单位和农户的经济往来业务。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所属单位和农户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应收款项和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所属单位和农户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而发生的应收承包金或村(组)办企业的应收利润等,年终按经过批准的方案结算出本期所属单位和农户应交未交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发包及上交收入”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筹集一事一议资金与农户发生的应收款项,在筹资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时,按照筹资方案规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单位和农户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单位和农户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总额;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欠所属单位和农户的款项总额。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应收款项”项目内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款项”项目内反映。
121库存物资
篇2: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宗旨;
(三)组织的资产;
(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
(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具体事项、成员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
(七)收益分配制度;
(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
(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至6年,具体任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长和副组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成员;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由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
(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
(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
(四)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五)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查阅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证明书,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组织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等,提名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集体资产经营、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并定期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根据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核、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涉及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罢免职务的,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改制为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10月1日起实施,1990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3: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地位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地位
摘要:我们下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在未来的`“三农”发展道路上,要不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们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构想以及预期.本文不揣冒昧,试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进行较客观的分析论证.作 者:冯开文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期 刊:农村经营管理 PKU Journal: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N RURAL COOPERATIVE 年,卷(期):, “”(2) 分类号:篇4:浅谈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
三、对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定位分析
(一)两者概念模糊,定性不准
实践中,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承担的角色等同于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是在村委会组织法的规范下进行的,认为村民自治组织就是村民委员会。其实,村民自治组织不仅包括村委会,还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之所以将自治组织和村委会混为一谈,是特定法律环境、社会背景、理论背景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也是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相对不足的表现。重新定位村民自治组织的概念,已成为进一步理清其职责,处理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问题的前提。据统计,我国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近3000部,尽管多部法律法规多处涉及这一法律概念,但均未对其有明确定性,缺乏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至于在一个村是否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理论上还是法律上,并不清楚。
(二)由于自治权力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运行机制不健全
村民自治组织因基层政权的委托,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但行政权本身具有侵益性,村民自治组织常常僭越其公共事务管理的职权而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致使绝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独立发挥作用,缺乏良好的运行机制,缺乏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自主决策、经营管理及监督维护机制,无法正确行使财产管理权和经营权,许多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10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一方面明确了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自主权,但另一方面却规定村委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三)两者法人地位不明确
宪法中多次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名称,显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类法律主体,但是主体身份如何?究竟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只是在湖北省和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中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法人。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类法律主体的地位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由于法律对其设立、变更、终止、机构设置及功能等方面规定的缺失,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质疑。其结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合同,只好以村民自治组织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无法办理资产产权证明,限制了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能力。近些年,广东、浙江等农村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在谋求自身合法地位方面进行了广泛探索,但均未摆脱“政社合一”的经营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模糊混乱,直接影响到村民自治功能的实现。
四、明确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思考
(一)明确各自内涵
为解决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五花八门的的现象,在立法中,应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继承性、现在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践以及部分地方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综合概括出来。可以这样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建立的,以行政村为单位,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是与村民委员会并列的经济组织实体。村民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尽管接受委托办理某些事务,但是以乡镇府的名义办理,是一种行政委托关系,不是直接行使行政权。所管理的村事务,法律已明确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定义界定为,是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基层政权办理部分委托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组织。
(二)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
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农村公共事务管理者,而后者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者,两者的性质、宗旨都是不同的。作为公共事务者,村民自治组织受村民授权,它的宗旨是从事公益事务,不具有营利性,不承担市场风险。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拥有农村集体资产,其目的是用集体资产实现农民的生产和福利,会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它与村民自治组织不应当存在管理与服从的隶属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组织,其法人财产完全按市场法则运作,有其独立的运营模式;村民自治组织是准行政组织,其运行遵循政治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村民自治组织以服务村民、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为目标,二者是各自独立的组织。因此应修改《村委会组织法》第五条中规定,删除村民自治组织有经济职能的规定。
(三)明确各自为独立法人组织
村委会是自治组织的的执行机关,是自治组织的法人代表。村民自治组织法人拥有自己的财产和经费以及在自治范围内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权利,以自己的财产或经费清偿债务,所需的活动经费来自于拨款和农村集体经济所得的收益。村干部在代表法人从事活动时,其人格被法人吸收,其行为名义上属于自治组织,其效果由自治组织承担。至于是何种法人,基于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协助行政的组织,是为了减少行政权力直接介入村内事务,减少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预,体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价值理念,体现村民自治的价值取向,符合村民自治私法化趋势,因此应当赋予其类似《民法通则》中的社团法人地位。要按照企业法人的发展模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进行完善,完善其决策机构、经营管理机构以及监督机构,明确加入资格、财产范围、权利义务、资产量化、经营分配、活动安排、运行监管与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
篇5:浅谈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

论文摘要 自第一个村民委员会1980年在广西宜山县诞生以来,村民自治制度已有了30多年的发展。但是,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定位不准、职能交叉、法律人格不健全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基层民主实现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瓶颈。如何定性两者关系,明确各自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界限,已成为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和村民自治制度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论文关键词 村民自治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关系
一、法律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既有《宪法》,又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两部作为目前涉及村民自治组织的最重要法律,都将村民委员会性质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确村民群众可以通过这一组织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宪法》限定村民自治组织的区域范围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不能逾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对象范围,是对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具体化,并且明确了村民自治组织采用的是四种行使自治权的方式。《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物权法》第60条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等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职能并列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村级组织。因此,相关法律均明确了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特性,并赋予了村民自治组织相应的职权:即要求村民自治组织只能是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充当的是公益人、仲裁人、守夜人和中介人的角色,既不能超越国家公权力的界限,也不能越过村民私权利的屏障。
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1982年《宪法》第8条中,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其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解决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去”和“留”矛盾,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然而,时至今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性质及职能定位,无论是法律或是学术界,尚未有统一、明确和具体的界定,由于缺乏专门法律规定,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了解,主要是从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获得。分析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已涉及到该组织的概念。如《宪法》第8条第l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从本款中规定与现实中农村土地承包的作法相比较,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以土地为依托、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纽带、以农民为成员的“村组织”,该村组织既区别于村民委员会,也区别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公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它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围绕土地产权推进,是公有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三是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的职能及权限。如《宪法》第17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又如《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规定了权限范围。四是重合于村民自治组织,它超越了单纯经济组织属性,还承担着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带有综合性组织的特点。如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是同一机构,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职能重叠,具有“政社合一性”。
篇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论文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固定资产管理问题是:固定资产管理理念落后、固定资产管理手段不足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缺失。认为缓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问题的优化策略是:创新固定资产管理理念、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手段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策略
近年来,国家致力于发展和建设新农村,期望从提升农村经济水平的角度来创造和谐小康社会。“三农”政策已经在全国各地普及,与农村的生产、生活相关设施也不断被建设,农村拥有的固定资产越来越多。如今,为了美化农村环境,为农民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老年活动中心建设、农村道路修建、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等工程一一落实,农村经济已经具有非常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但从目前农村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来看,很多农村甚至存在固定资产并未在账目中反映,在账外运转的状况,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与其监督制度存在不协调的现象。文章详细阐述农村存在的固定资产管理问题。
篇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论文
所谓的农村集体经济就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在我国《宪法》中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相关规定,其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并且以统分结合的形式实现双层经营的经济体制。农村集体经济中包含各种合作经济形式,其中有生产、信用、功效以及消费等,属于社会主体群体形式的所有制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农业基础设施等劳动资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价值超过500元以上的都属于固定资产,部分生产设备虽然在价值上不足500元,但在使用年限上已经达到标准的,也将被列入到固定资产的范畴当中。[1]当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固定资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其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需要具有明确的数据,在投入与产出方面表现得公开化透明化,才能够确保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的真实性。
篇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论文
2.1固定资产管理理念落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固定资产方面存在的先决性问题就是管理观念的落后。很多管理者自认为大部分固定资产的价值都不高,并且其属于公共财产,因此在使用该部分固定资产或者是出借设备的时候都没有做详细的记录,其认为依靠村民的'自觉性,能很好地使用、保管这些设备。也有部分领导者认为购买固定资产属于为大家谋求福利的事情,并且一些设备的价格并不高,因此其在购入设备或者是修建部分设施时并没有将这些看似小额的花费纳入固定资产核算。但长期以往,该种管理思想下,部分固定资产由于村民使用不当而遭到破坏,部分资产则因为借用过程中被遗失,很多购买或者是修葺设备、设施的花费没有具体的记录数据,导致村上资产存在不明花费情况,其使用固定资产非常随意。
2.2固定资产管理手段不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存在管理固定资产手段不足的现象,该问题主要表现在其在出售或者是转让固定资产时并没有办理规范的手续,也没有像是决策重大事项一样进行村内议事。确切地说,在出售或转让固定资产的时候缺乏相应的审批程序,没有按照规定完成逐级审批。[2]这不仅是在固定资产处置方面存在管理手段不足的问题,其在文档资料方面也存在资料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固定资产处置大部分都没有按照规定形成书面文档资料,事实上,这些文档资料将会作为会计入账的重要证据。但由于农村管理固定资产在文档资料方面的缺失导致其会计入账无法真实反映出固定资产的价值信息和管理水平,导致集体资产存在流失情况。
2.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缺失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缺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固定资产时存在的最为明显的问题。目前国家为了发展农村经济已经开始采用农村“三资”管理的形式,农村集体经济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受到乡镇会计部门的监督,并且受代理服务中心的管理。但在服务中心对农村固定资产进行清查阶段发现固定资产的存量、使用情况很多都没有按照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在核算时也缺乏详细的账本记录。尽管通过代理服务中心的监督,农村在管理固定资产方面已经开始转变管理态度,但由于农村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在种类和数量上本来就比较复杂,因此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依然存在很多困难。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没有制定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专项制度,如果依照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那样无法将固定资产的所有内容都包含进去。而固定资产所处的位置也比较分散,部分固定资产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参与使用的人员以及其在固定资产设备的保养手段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导致固定资产存在浪费情况,管理人员也没有意识到自身的责任所在。
篇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论文
3.1创新固定资产管理理念
固定资产管理需要摒弃传统且守旧的管理思想,改变原先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思想认知。因此,在创新固定资产管理理念,首先,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宣传教育工作,该宣传教育主要是宣传固定资产的重要性,让村干部和参与管理固定资产的人能够认识到固定资产对农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其次,村干部需要指派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和明确固定资产管理的程序,管理人员能够明确自身的管理职责,端正自身的管理态度,对于固定资产进行明确的统计,掌握固定资产的数量及使用状态。[3]最后,通过对先进固定资产管理理念的宣传,让村干部和村民都能够形成民主理财观念,增强其对固定资产的保护意识。
3.2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手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采取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手段,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一方面,完善固定资产的管理流程,先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定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权以及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权,坚持按照法律规范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理,严格控制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如果存在数量较大的审批或者是转让固定资产行为,需要召开村民会议逐级完成固定资产处置的决策。另一方面,确定好固定资产的监督程度。固定资产属于公共资产的一种,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需要公开化、透明化。村部需要建立其监督委员会,明确对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职责,在对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及时公开管理过程和管理结果,促使其受到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向村民公开反馈固定资产的处理情况。
3.3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走上正轨,其需要健全固定资产的相关制度。首先,建立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会计管理制度,在该制度中规范对于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处理要求。其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该制度主要用于在清查阶段规范固定资产清查行为,有效解决账实不符的现象,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最后,建立其固定资产的处置审批制度。在村级组织运行过程中,如果有固定资产转让和处置行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审批,从而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减少处置的随意性。
4结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既关系到其资产的使用效益,也关系到公共资产是否被破坏或者是侵占的问题。因此,提升固定资产管理水平,优化固定资产管理程序能够满足村民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需求。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态度管理固定资产,能够逐渐转变农村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状态,帮助农村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夏文杰,康玉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问题的探讨[J].经济研究参考,(34).
[2]明慧,刘畅,付航,等.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7,36(2):29-32.
[3]鲁焕珍.当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市场,2017(8).
篇10:浅谈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辨析
一、法律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既有《宪法》,又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两部作为目前涉及村民自治组织的最重要法律,都将村民委员会性质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确村民群众可以通过这一组织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宪法》限定村民自治组织的区域范围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不能逾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对象范围,是对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具体化,并且明确了村民自治组织采用的是四种行使自治权的方式。《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物权法》第60条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等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职能并列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村级组织。因此,相关法律均明确了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特性,并赋予了村民自治组织相应的职权:即要求村民自治组织只能是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充当的是公益人、仲裁人、守夜人和中介人的角色,既不能超越国家公权力的界限,也不能越过村民私权利的屏障。
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1982年《宪法》第8条中,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其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解决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去”和“留”矛盾,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然而,时至今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性质及职能定位,无论是法律或是学术界,尚未有统一、明确和具体的界定,由于缺乏专门法律规定,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了解,主要是从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获得。分析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已涉及到该组织的概念。如《宪法》第8条第l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从本款中规定与现实中农村土地承包的作法相比较,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以土地为依托、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纽带、以农民为成员的`“村组织”,该村组织既区别于村民委员会,也区别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公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它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围绕土地产权推进,是公有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三是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的职能及权限。如《宪法》第17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又如《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规定了权限范围。四是重合于村民自治组织,它超越了单纯经济组织属性,还承担着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带有综合性组织的特点。如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是同一机构,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职能重叠,具有“政社合一性”。
三、对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定位分析
(一)两者概念模糊,定性不准
实践中,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承担的角色等同于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是在村委会组织法的规范下进行的,认为村民自治组织就是村民委员会。其实,村民自治组织不仅包括村委会,还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之所以将自治组织和村委会混为一谈,是特定法律环境、社会背景、理论背景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也是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相对不足的表现。重新定位村民自治组织的概念,已成为进一步理清其职责,处理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问题的前提。据统计,我国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近3000部,尽管多部法律法规多处涉及这一法律概念,但均未对其有明确定性,缺乏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至于在一个村是否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理论上还是法律上,并不清楚。
(二)由于自治权力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运行机制不健全
村民自治组织因基层政权的委托,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但行政权本身具有侵益性,村民自治组织常常僭越其公共事务管理的职权而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致使绝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独立发挥作用,缺乏良好的运行机制,缺乏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自主决策、经营管理及监督维护机制,无法正确行使财产管理权和经营权,许多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10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一方面明确了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自主权,但另一方面却规定村委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篇11: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讲话
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讲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讲话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电视会议精神,对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确保清产核资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会前专门听取了情况汇报,并提出明确要求。下面,根据县主要领导要求和县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的意见,我讲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清产核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资基础,是农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清产核资是规范“三资”管理、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客观需要,是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推动农村经济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县“三资”管理总体是好的,但仍有少数地方存在登记不及时、不全面,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资金使用混乱、资产处置随意、资源发包暗箱操作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们一定要正视这些问题和不足。许多涉农上访是因为对村干部不满意,对资产资源管理不满意,一些资产资源没有经过群众集体讨论,没有经过招投标,村干部滥用权力就进行了处置。群众对此不满,就容易出问题,就容易引发上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应该看到,国家的政策是向强农、惠农方面变化。以前是农村扶助了城市,现在,国家政策是由向农村索取转为补贴农村、反哺农村,并且力度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让农村、农民受惠、受益。农村产权、农村“三资”问题搞不清,就有可能出现上访应接不暇的局面。近年来,各级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清产核资工作,中央纪委和国家有关部委多次进行研究,作出部署。今年年初,省里确定集中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专门召开电视会议。1月20日,省纪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明确了目标要求、内容范围、方法步骤和保障措施。3月1日,市里又专门召开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和培训。按照省、市部署要求,我县迅速启动清产核资工作,成立由县纪委牵头、县农业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先易后难、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巩固完善的基本思路,为清产核资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按照省、市的统一安排,我县要求各乡镇5月底前全面完成清产核资任务。这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同时还要看到,换届后,各项工作都陆续展开,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特别是乡镇工作头绪更多、压力更大,但各级各有关部门仍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清产核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参照县里模式,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协调到位,督查到位,采取有力措施,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的推进清产核资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二、要明确任务,切实把清产核资工作落到实处
这次清产核资工作,从总体上看主要是完成全面清查登记、实施委托代理、构建监管平台、建立长效机制四项任务;主要分准备、清查、登记、完善制度、检查验收五个阶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准确理解把握好这四项任务和五个阶段的具体要求,从本乡镇本部门实际出发,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保质保量地完成好各阶段工作。各乡镇要针对这次清产核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群众关注度高的实际,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扎扎实实的推进清产核资工作,确保这项工作走在前列。
(一)要理清工作思路。一是在工作目标确立上,要着眼于摸清“家底”,全面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资”的现状。要把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全部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以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逐项进行清查核实,通过账实、账证、账账核对,确定盘盈盘亏情况。对集体经营、投资等收入,固定资产和土地、林地等集体资源,要进行重点清查。二是在重点内容把握上,要立足于明晰资产权属,建立“三资”管理台账。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在全面清查核实和权属界定后,按类别建立台账,对“三资”进行全面摸底、计量、盘点、登记、造册,明晰产权关系,全面掌握“三资”的现状,及时反映增减变动情况。三是在关键环节突破上,要致力于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针对清查工作中发现的“三资”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创新制度、完善机制,逐步建立底数清晰、权属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有力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要全面清查登记。从今天开始,我县清产核资工作整体进入清查登记阶段。这个阶段矛盾集中,难度很大,能否打好这场硬仗,直接关系到整体工作成效。要通过严格的核查程序,查询账目、凭证、查阅合同、协议、询问当事人、实地调查、组织评估等形式,对“三资”数额、权属、台帐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确保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准确、可靠。一方面,要明确清产核资范围,确保不遗不漏。这次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我县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居和村民小组。属于上述对象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材料物资、应收款项等资产;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都要认真清查、全面核实、逐一登记。另一方面,要严格资产清查程序,确保环环相扣。一是清查前要严把“三道关口”。即:人员组成关。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必须由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专业评估人员组成,承担清理、评估和登记工作。其中,非“两委”成员必须达到60%以上,保障群众参与权。自查自纠关。各乡镇要组织所辖村组先期开展自查自纠。对村组集体存在账外账或私存、侵占、挪用公款等问题的,要在10天内上交乡镇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超过自查自纠期限被上级清理发现的,一律严肃处理。统计口径关。要统一发放《致农民群众的一封信》,让农民群众明白清理政策和统计方法。要严格按照省里制定的《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统计表》操作,确保口径统一。二是清查中要强化“三道程序”。即:不良债务化解程序。对清理发现的不良资产债权、呆账死账等,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是否适用“减”、“缓”、“免”等措施核销账目,并依法依规进行账务处理。集体资源勘察程序。由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牵头对有争议的山场、林地等资源,采取实地丈量的办法进行勘察,做到权属清楚、座落清楚、面积清楚。资产资源评估程序。组织专业人员和村民代表,根据市场现值和行情,认真研究,据实估价,按质论价,确保估价真实有效。三是清查后抓牢“三道环节”。即:核实环节。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对“三资”清理情况逐项核对,出具《农村集体“三资”核实意见书》。对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反应强烈的村,乡镇党委、政府要派驻专门工作组,进行纠正核实。公示环节,清理结束后,在村务公开栏及时进行公示。有异议的要认真组织复查复核,并进行二榜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10天。确认环节。公示期满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清理结果进行确认,做到公示公开不到位的不准移交,确认签字认可不到位的不准移交,问题处理不到位的'不准移交。
(三)要实施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工作在我县已有一定基础,下步要在清产核资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基础上,将委托代理服务范围由农村集体资金向资产、资源拓展,实行“三资”全面委托代理服务。重点抓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建立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各乡镇要在8月底前全部建立专门的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承担农村会计服务、招投标和集中采购服务、土地流转服务、经济合同管理服务、审计监督等职能。代理服务机构要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建立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及业务流程,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配备高标准的办公设施,明确办公标识,实行岗位公示制,进行柜台式办公,明确办公标识,实行岗位公示制,进行柜台式办公。二是组织签署委托协议。在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原则的基础上,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三资”委托乡镇代理后,由村“两委”与所在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署委托协议。三是加强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省里确定统一研发农经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各级要加强本级网络管理平台配套设施建设,以增强对权力监督制约的有效性为重点,积极构建“市级监督、县级监控、乡镇监管、村级公开”的四级网络监管系统,实现对“三资”全方位、全过程动态管理和服务,使“三资”管理更加民主规范,监督更加科学有效,处置更加公开透明。
(四)要健全长效机制。要坚持清理与规范相结合,在认真开展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一是建立完善定期清查制度。定期进行清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源以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二是建立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预决算、收入管理、开支审批、债权债务管理的规范和监督,落实民主理财规定。三是建立完善资产资源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资源评估。四是建立完善资产资源经营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或出让经营的,要实行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或合作制经营的,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要强化领导,确保清产核资工作有序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政策性、业务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要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这次清产核资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委、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清产核资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目标与要求。各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总协调、总指导、总调度、总检查作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取得的成效要及时向党委、政府进行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按照有场所、有人员、有制度、有保障措施的“四有”标准进一步健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后勤保障,认真落实办公经费、办公设施、办公车辆等,确保机构高效运转。县清产核资办公室及各乡镇要科学安排,加强指导,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倒排时间表,把握好时间节点。实行县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指导的工作机制,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要加强协调配合。这次清产核资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具体。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牵头抓总作用,协调好方方面面,推进工作开展。农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要搞好政策研究、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农业部门和乡镇农经部门,代表政府管理农村经济,要切实履行好职责,组织摸清农村“三资”家底。对农村集体经济所有的各类资源性、经营性资产探索实行股份改造,减少因产权不明、管理不善引发的各类矛盾和冲突。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本级工作经费,保证工作需要。民政、审计、国土资源、教育、水利、林业、畜牧、农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清产核资的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定期交流和通报工作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共同研究分析,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即各司其职,又要相互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三要注重宣传引导。要把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作为学习宣传的重点,采取分级培训等形式,组织党员干部、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认真进行学习,真正做到学通学透有关程序规定,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确保工作质量。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清产核资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基本程序,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利用好县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发的《工作简报》,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四要做好群众工作。清产核资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会触及个别人的利益,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阻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时刻把握稳定这个大局,充分发扬民主,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利用农村党务公开、村务公开的有效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对清产核资情况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认真听取群众的合理意见,妥善解决好“三资”遗留问题。要讲究工作方法,把工作做深做细,对问题较多的村,要先做矛盾化解工作,待问题解决后再行清理,不能急躁冒进。要掌握情况动向,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引导,避免引发新的矛盾,避免因清产核资引发上访或群体事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谐。
五要强化监督检查。要把监督检查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贯穿清产核资工作全过程。县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一周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和跟踪检查的方式,及时准确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把握好整体工作进度和质量,指出存在问题,研究制定措施。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防止清产核资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对工作不积极、不认真,清理进度慢、效果差的,要及时督导,限期整改。对在清产核资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虚报、瞒报、隐匿资产和收入、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等行为,要从严从快查处。对伺机擅自处置、私分集体资产、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以及在清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清产核资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同志们,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改革创新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扎实做好这项工作,为促进我县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应有的贡献。
篇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管理对策的分析论文
近几年,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了农村经济的高速发展,管理人员不仅要规范自身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也要建立更加健全的管控制度,提升财务管理的稳定性和科学性。但是在实际项目运行过程中,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制度成为了影响财务管理工作的根本原因,相关人员要对其提升重视度,从而助力农村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管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管理人员思想意识淡漠
农村多数地区的财务管理人员由于受到自身素质和知识能力的影响,本身对于财务管理项目的了解并不多,眼界和能力也十分有限,这就导致其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管理项目中缺乏主动性,甚至是出现管理混乱的问题。另外,由于村干部本身思想意识淡漠,对农村财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只是留于表面,缺乏对管理项目的认知,就导致整体工作质量和实际工作效率下降。也就是说,地方财务管理人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管理项目缺乏清晰的'认知和重视,就导致该地区整体管控机制和水平下降[1]。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管
理事务操作制度缺失要想实现整体财务运行结构的完整,就要保证制度运行完整,但是,部分农村地区缺乏有效的会计核算制度,也就导致整体项目运行结构发生严重缺失,没有相关部门能针对具体问题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还有些村级会计部门并没有配备较为正规的专用发票,也没有对相关工作建立具有针对性的验收管控环节,就导致款项进出管理机制形同虚设[2]。由于管理制度的缺失,直接影响了农民的实际利益,不仅内部构造结构较为松散,整体项目运行控制结构也非常片面,农村财务管理组织缺乏对财务部门重要性的认知,甚至是导致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能被弱化,也是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管理项目失去应有效力的主要原因[3]。
二、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管理的对策分析
(一)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管理人员的思想认知
管理人员要针对具体问题建立具体的管控措施,从根本上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管理项目的认知,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的相关规定,确保整体组织结构和项目运行框架贴合时代发展的社会需求。财务管理人员要在日常管控工作中,确立农村建设发展的新目标,积极践行会计核算制度以及财务审计制度,提升管理时效性的同时,确保经济政策结构的有效落实。另外,管理人员要发挥自身的学习力,吸纳先进的财务管理理念,积极构建更加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从群众基础出发,实现整体管理效果的升级。也要在实际工作中,积极践行现代化财务管理行为,切实按照岗位责任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建立一支具有高素质高水准的财务管理团队。
(二)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管理的管控机制
在实际工作运行过程中,地方财务管理人员也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大会决策制度,确保民主化管理框架。并且要集中完善村部的会计核算机制,建立健全完整的管控机制,保证财务管理干部能积极贯彻会计制度,实现财务工作的顺利践行,从根本上提高规范管理项目的实效性。另外,财务管理人员要针对实际情况建立科学且合理化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的增值,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除此之外,要想充分践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就要集中精力健全农村财务审计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整体管控工作在规范化标准流程内有效实现[4]。管理人员可以利用审计部门对财务支出以及基础建设项目的财务数目进行综合审计,将其工作质量和经济责任结合在一起,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全局角度实现财务管理体系的健全完整。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要想优化运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管理机制,就要建立健全完整的规范化运行机制和管理手段,在强化监督机制和管控措施的同时,提高地方财务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为农村财务框架优化运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冯淑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14(08):202-202,203.
[2]黄智妍.关于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会计核算的探讨[J].中国集体经济,,14(36):16-18.
[3]任延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资产会计核算的思考[J].中国经贸,2014,14(04):155-155.
[4]党顺华.云南省蒙自市文澜镇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京农业,,17(34):170-172.
篇1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典型事迹材料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典型事迹材料
xx乡组建新经济组织工作在上级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精心组织部署,成立了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从事此项工作,今年,我乡共申办了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超额完成县里的指导任务数,其中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1家,油茶合作社X家,带动农户100余户,有效地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因地制宜,根据产业发展组建新经济组织。我乡紧紧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有力推进新经济组织建设。油茶产业是我乡传统优势产业,生猪养殖产业蓬勃发展,
我乡充分认识到把单家独户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整体进入市场,能够提升农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于是我乡积极培育和支持油茶和生猪养殖等产业合作社建设。
二是典型示范,技术支持。今年创办的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都是产业发展大户,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能够带动群众发家致富。在技术支持方面,我乡积极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知识、油茶种植、生猪养殖等技术培训,大力组建农村技术服务队,发放相关技术资料1000余份,为新经济组织组建、运营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三是强化服务。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的材料准备、申办到运营、发展等环节,我乡工作人员都能亲自把关,认真搞好服务。在资金扶持方面,积极筹措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并积极提高相关致富信息,如我乡积极探索,引导油茶产业合作社通过油茶低改、油茶基地开发来发展壮大。
篇14: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实问题与对策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实问题与对策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社区为单位建立的.有相当部分村通过村办企业的发展,逐步壮大了集体经济的'实力;也有相当多村集体经济实力削弱,有的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较快.从而形成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组成模式.但现实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多数存在两大扭曲.
作 者:张瑞 作者单位: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经管处 刊 名:农村经营管理 PKU英文刊名: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n Rural Cooperative 年,卷(期):2001 “”(6) 分类号:F3 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