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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控制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的重要性经济论文
控制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的重要性经济论文
摘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协议留给商业银行的5年保护期已为时不多了,面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中的巨变,结合国际银行同业的发展经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成为国内银行业的共识。但是,近年来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实践表明,法律风险日益成为制约中间业务发展的瓶颈,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缺乏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由此可见,如何有效地控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过程中不得不直面的关键问题。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连续8次降息使银行贷款的利差进一步收窄,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日益成熟、融资渠道多元化,“金融脱媒”现象越演越烈,以往银行作为融资主渠道的地位日益弱化,使以利息收益为主要盈利手段的银行经营模式受到了严峻挑战。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面对目前金融市场发展中的巨变及结合国际银行同业的发展经验,尤其是为了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强有力的挑战,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成为国内银行业的共识。但是,近年来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实践表明,法律风险日益成为制约中间业务发展的瓶颈,主要表现为:
首先,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容易滋生法律风险。中间业务往往是不同金融产品的组合和衍生,在法律关系上必然表现为多重法律关系的组合,不同权利、义务的衔接,其中,还需相当的灵活性,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一项中间业务产品是否成功往往取决于其法律框架的设计是否合理、缜密,表现为既要满足客户的需要,又要具有操作性,同时还要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
其次,中间业务产品的创新性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矛盾突出,导致其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利用现有的资源如网络,在不增加银行资产和负债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各种增值服务是中间业务的重要特征。因而,创新是中间业务的必然要求。国内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银行服务与证券、保险市场的结合方面,主要是证券资金清算、银证合作、资产证券化等;二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网上银行服务。然而,这两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缺乏。以网上银行为例,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规范商业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审批及风险管理,侧重监管职能,而未涉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其中涉及的电子认证、电子货币及电子资金划拨等方面的法律,在我国还不完备,使得中间业务的创新缺乏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因而使得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更加突现。
再次,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确立了银行不得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分业经营模式,使得中资银行面对混业经营经验丰富、管理理念先进的外资银行,不得不小心翼翼地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打混业经营中间业务擦边球,使得商业银行随时面临可能被央行处罚的法律风险。
由此可见,如何有效地控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过程中不得不直面的关键问题。那么,商业银行怎样才能有效地控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呢?
从银行中间业务的外部法制环境角度考察,央行加强中间业务立法是商业银行控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当前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整。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开展时间不长,监管机关的中间业务立法经验有待积累、立法内容侧重监管,忽视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缺乏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如,当前直接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法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与实施该规定相关的通知这两个法律文件,就属典型的监管型法规。另一方面,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我国商业银行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后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而不断创新的中间业务金融产品,如银证通、离岸银行中间业务、网上银行中间业务等,同样需要中间业务立法予以规范,这是中间业务顺利运作的外部法制框架。
而从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角度考察,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是商业银行控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根本途径。因此,一方面,要转变观念,重新定位银行内部法律部门的职能,要充分发挥其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功能。由于缺乏经历充分市场竞争的原因,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仍然把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定位在以处理银行诉讼事务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对法律风险的事后救济功能上,既模糊了银行法律工作与资产保全工作的界限,又使银行法律工作滞后于银行业务的发展需要,无暇顾及为快速发展的银行业务创新和变革提供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经营法律风险的保驾护航功能。
另一方面,中间业务立法及其相关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于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而言,有远水不解近渴之虞,因此,惟有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商业银行方能能动地控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首先,要建立中间业务合同文本管理制度。既要重视发挥中间业务相关合同的能动作用,即通过建立中间业务合同文本库,公平、合理安排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架构,使中间业务相关合同具有稳定性、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又要重视对中间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查、修订和使用管理,以充分发挥合同文本对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功能。
其次,积极开展中间业务法律专题研究,提前介入中间业务,充分论证中间业务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公平、合理地设计和安排中间业务的法律框架,研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并予以积极预防。再次,建立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后评价制度,研究、总结中间业务法律咨询中的疑难、有价值的法律问题,进行后评价,形成法律指引,规范相关中间业务的发展。
“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尽管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协议留给商业银行的5年保护期已为时不多了,对于中间业务这一池春水,中资商业银行只要能动地控制好中间业务法律风险,是大有作为的。
篇2: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分析经济论文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分析经济论文
摘 要目前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主要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包括进口押汇、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授信开证等。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贸易保持了稳定增长的势头,为商业银行发展贸易融资业务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通过解释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贸易融资业务中存在的风险,探求了发展国际贸易融资的措施和方法。
关键词国际竞争力 贸易融资 竞争优势 发展战略
入世以来,我国对外贸易的数量及范围迅速扩大,对外贸易的主体将向多层次扩展,国际贸易结算工具将呈现出多样化且新业务不断推出,与之相应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亦将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化、复杂性和专业化,其潜在的风险也在不断的增长和变化。对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如何把握机遇,扩大国际贸易融资、揽收国际结算业务,最大限度地获取融资效益和中间业务,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和控制融资风险,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1 我国商业银行融资业务现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融资业务操作管理较粗放,还没有完全建立各种融资业务的严格标准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开展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基本形式为主,而像国际保理等较复杂的业务所占比重较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量与市场提供的空间相比很不协调。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际贸易融资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分析融资风险的成因。
1.1 对贸易融资业务的重要性和风险认识不够
首先,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缺乏了解,也无经验,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性普遍认识较为肤浅,表现为两种倾向:一是错误地认为国际贸易融资不需要动用实际资金,只需出借单据或开出信用证就可以从客户赚取手续费和融资利息,是零风险业务,这直接导致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大量信用证垫款形成的银行不良资产;二是当出现问题后,又认为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很大,采取的措施又导致国际贸易融资授信比一般贷款难,审批时间长,制约了该业务的发展。
其次,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是本币业务,国际业务的比重相对较少,在机构、人才、客户方面均不占优势,以致大部分人以为与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发展国际贸易融资,还不如集中精力抓好本币业务。另外,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等方面的作用认识不足、认为贸易融资业务在整个信贷资产中的数量少,作用不大。
1.2 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的防范管理体系,风险控制手段落后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所涉及的风险有客户风险、国家风险、国外代理风险、国际市场风险和内部操作风险。这些风险的管理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将银行相关部门之间、分支行之间高效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而目前我国银行在外汇业务的处理程序方面较为落后,不同的分支行之间、不同的部门之间业务相互独立运行,缺少网络资源共享,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以至无法达到共享资源、监控风险、相互制约的目的。如融资业务由国际业务部一个部门来承担信贷风险控制、业务操作风险控制和业务拓展。风险控制既显得乏力,又缺乏银行内部相互制约和风险专业控制,面对我国进出口企业普遍经营亏损,拥有大量不良银行债务的客观实现,银行的贸易融资潜伏着巨大的风险。
1.3 融资业务无序竞争破坏风险管理标准
我国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间相对国外较短,市场尚不成熟,各种约束机制还不健全,随着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竞争的日益激烈,各家银行业务形式又较为单一,为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竞相以优惠的条件吸引客户,对企业客户的资信审查和要求也越来越低,放松了对贸易融资风险的控制,例如有的银行降低了开证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有的甚至采取授信开证,免收保证金;有的在保证金不足且担保或抵押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等等,这些做法破坏了风险管理的标准,加剧了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
1.4 营销队伍薄弱,缺乏复合型的高素质业务人员
国际结算业务专业性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人才匮乏,有限的人才资源也高度集中在管理层,同时,人才的知识结构单一。由于各家银行都是把国际业务当作独立的业务品种来经营,在机构设置上由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国际结算和连带的贸易融资业务。这就造成相关从业人员只熟悉国际结算而缺乏财务核算和信贷管理等方面的业务知识,无法从财务资料和经营作风准确判断和掌握客户资信,对国际贸易融资的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没有充分的把握,降低了国际业务的产品功能和市场效果,对其风险也就缺乏了强有力的控制力度。
1.5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法律环境不完善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涉及到国际金融票据、货权、货物的抵押、质押、担保、信托等行为,要求法律上对各种行为的权利和责任有具体的法律界定,但是我国的金融立法明显滞后于业务的发展。有些国际贸易融资的常用术语和做法在我国的法律上还没有相应的规范。例如,押汇业务中银行对货物的单据与货物的权利如何,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债券关系如何,进口押汇中常用的信托收据是否有效,远期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已经承兑的汇票是否可以由法院支付等。因此,这种不完善的法律环境,使我国的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进一步增大。
2 我国商业银行拓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对策
2.1 更新观念,提高对发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认识
随着我国的进一步开放,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进出口总额将大幅提高,这必将为发展外汇业务尤其是贸易融资业务提供极大的市场空间。各级商业银行要更新观念,提高对发展外汇业务尤其是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认识。应从入世后面临的严峻挑战出发,以贸易融资业务为工具积极发展国际结算业务,要调整经营策略和工作思路,密切注重外资银行的动向。因此,商业银行要加强市场信息搜索,采取有利于推进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的各种政策措施。
2.2 调整机构设置,实行审贷分离原则,执行授信额度管理
为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银行有必要对内部机构进行调整,重新设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运作模式,将审贷模式进行剥离,实行授信额度管理,达到既有效控制风险又积极服务客户的目的.。①应明确贸易融资属于信贷业务,必须纳入全行信贷管理。由信贷部对贸易融资客户进行资信评估,据此初步确立客户信誉额度。通过建立审贷分离制度,将信贷风险和国际结算风险由信贷部、信贷审批委员会和国际业务部负责,最终达到在统一综合授信管理体系下的审贷分离,风险专项控制,从而采取不同的措施,
控制物权,达到防范和控制风险的目的。②授信额度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授信额度要控制远期信用证的比例,期限越长,风险越大;二是控制信用证全额免保比例,通过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来加强对客户业务的约束和控制;三是建立考核期;四是实行总授信额度下的分向授信额度的管理;五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跟踪基本客户的进出口授信额度,加强部门内部的协调和配合。
2.3 建立科学的融资贸易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
制定符合国际贸易融资特点的客户评价标准,选择从事国际贸易时间较长、信用好的客户。成立信用审批中心和贸易融资业务部门,影响国际贸易融资的风险因素相对很多,因此防范风险要求商业银行人员具有信贷业务的知识以分析评价客户的信用。从而利用人才优势事前防范和事后化解各种业务风险。
2.4 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实施全过程的风险监管
(1)做好融资前的贷前准备,建立贷前风险分析制度,严格审查和核定融资授信额度,控制操作风险,通过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风险、汇率风险等进行分析以及对申请企业、开证人和开证行的资信等方面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及时发现不利因素,采取防范措施。
(2)严格信用证业务管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一直被认为是一种比较可靠的结算方式。审核信用证是银行和进出口企业的首要责任。首先,必须认真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有效性、确定信用证的种类、用途、性质、流通方式和是否可以执行;其次,审查开证行的资信、资本机构、资本实力、经营作风并了解真实的授信额度;三是要及时了解产品价格、交货的运输方式、航运单证等情况,从而对开证申请人的业务运作情况有一个综合评价,对其预期还款能力及是否有欺诈目的有客观的判断;四是要认真审核可转让信用证,严格审查开证行和转让行的资信,并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核。
(3)尽快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严格依法行事。应该加强对现有的相关立法进行研究,结合实际工作和未来发展的趋势,找出不相适应的地方,通过有关途径呼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利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保障银行利益,减少风险。
2.5 加强和国外银行的合作,共同争取新的客户
在目前众多国外投资者看好中国市场、对外贸易发展良好的形势下,国有商业银行应该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基于共同的利益和兴趣,与国外有关银行联手开拓和占领国内的外汇业务市场,共同争取一些在国内落户的、利用外资的大项目,多方面、多层次地拓展我国商业银行的贸易融资业务。
2.6 提高贸易融资业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增强防范融资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国际贸易融资是一项知识面较广、技术性强、操作复杂的业务,对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很高。我国开展这项业务时间短,目前急需既懂国际惯例、懂操作技术又精通信贷业务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竞争,实质上是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的竞争。因此,提高贸易融资管理人员的素质,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已成为当务之急,应尽快培养出一批熟悉国际金融、国际贸易、法律等知识的人才。首先,要引进高水平和高素质的人才,可充分利用代理行技术先进的特点,选择相关课题邀请代理行的专家作专题讲座,有条件的还可派员工到国外商业银行学习。其次,在平时工作中,要注意案例的总结分析,及时积累经验,并有意识地加强国际贸易知识和运输保险业务的学习,密切关注国际贸易市场动态,了解掌握商品的行情变化,培养对国际贸易市场的洞察力,增强识别潜在风险的能力,以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三是抓好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服务质量和道德修养。四是强化风险意识,不断提高员工识伪、防伪能力,努力防范和化解国际贸易融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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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地方债务风险的法律控制
地方债务风险的法律控制
「关键词」地方债务,财政风险,预算法
「正文」
“目前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实际上已经超过金融风险,成为威胁中国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头号杀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位专家在 “地方债务问题国际研讨会”上表示担忧说:“中国地方政府所负债务的种类之多,负担之重,已超出一般人想象,如何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尽管中国现行的《预算法》等有关法律中,严格禁止地方财政出现赤字和地方政府举债,但事实上,中国各地区、各层级的地方政府大都在不同程度上举债度日或负债“经营”,而且,规模呈加速上升趋势,层级越低的地方政府负债的相对规模也越大。更大的问题还在于,由于法律的明文禁止,地方政府在举债时大多巧借名目,隐蔽性强,透明度差,造成巨额的隐性债务,而隐性债务实际上比显性债务更加危险,也更难以监管和控制。
地方政府的债务结构一般由三方面组成:地方政府承借或担保的直接债务;地方政府授意投融资公司等中间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予以风险承诺指名贷款;由地方国有企业等举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间接债务。除金融机构债务之外,还包括拖欠的教师工资、国有企业改制安置补偿费、挪用的社会保障基金等等社会债务。
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防范和解决,主要可通过以下几方面:
一、在宪政层面上,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按事权划分财权
地方巨额财政负债的形成,根本原因在于地方与中央的事权、财权不对等,地方政府承担了大量的公共事务,相对于正常的财政收入来说入不敷出。因此,要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首先要在宪政层面上,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按事权划分财权。对于一些应由国家来承担的公共事务,中央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并保证相应的财政供给,而不应在向上集中财权的同时下方事权,让地方自行筹措资金,最为典型的就是农村义务教育问题。据调查,现阶段中国财政收入中中央与地方的比例为55:45,而支出的比例为30:70,其中公共服务支出的比例为46:54.
当前,中国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公共事权和财权尚未法律化,仅有一些国务院制定的“决定”、“条例”等行政法规,包括影响巨大的分税制改革,都是在国务院的主导下进行的。今后,对中央与地方的公共事务和公共财政的各自权限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中央与地方在行使公共事权和财权方面有法可依。
二、允许一定条件下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由于地方缺乏正常的融资渠道,只好暗中通过各种非正规的渠道大量举债。对于地方政府这种被逼无奈的选择,中央其实一直都是清楚的,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现在,地方债务的累积已经到了不得不加以正视和解决的地步了。既然地方借债不可避免,与其让其暗中肆意发展,缺乏监控,不如采用正规的、与国际接轨的发债形式使地方债务显性化,允许一定条件下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给地方政府提供一个合法的.融资渠道,既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公开、规范的发行方式也有利于监管,防范财政风险的发生。
这就要求修改《预算法》及现行的其他相关法律,使地方政府发债合法化。同时,建立严格的地方财政风险控制体系及财政风险预警机制,需要组织大规模债务登记调查,编制地方资产负债表;开展对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等一系列相应配套制度建设。
三、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分税制改革,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
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抽走了税收的大头,留给地方的多是一些税源分散、税额小、征收成本高的“鸡肋”,税收收入根本无法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因此,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开征一些地方税,对地方债务问题的解决也有相当的促进作用。
四、改革财政收支法和财政管理法,严格规范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
目前,地方财政面临支出刚性增长的压力,预算软约束现象比较普遍。现有的财政收支法和财政管理法,不仅规定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漏洞百出,而且,由于深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已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对政府公共财政所提出的要求,现有《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要作到财政收支平衡、不准出现赤字就是比较明显的例子。地方债务问题的解决亟待立法观念的改革和理发技术的提高。
具体来说,一是要硬化预算约束,增强预算的严肃性。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财政预算一经人代会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加和调整,要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支出,防止随意增加减收增支的口子;同时大力压缩预算暂付,增强预算执行的稳定性。二是重新界定和规范财政支出范围。坚持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需要,压缩一般性支出需求。杜绝赤字预算,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不为搞建设而给个人部分留下缺口,不允许乱上项目。各级财政要将超收财力优先用于弥补赤字,积极消化存量,同时严格控制增量。三是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从调查中可以看出,越是贫困的地区,政府负债越多,毕竟,政府的收入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是成正相关的。因此,就防范化解地方财政风险而言,还必须完善和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对经济不发达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确保地方政府最低服务水准的实现,促进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
六、规范政府担保行为,使担保合约最小化。严格执行《担保法》,规范政府担保行为,严格控制担保的范围,控制担保事项的决策权,明确政府担保的原则、条件、范围、责任以及有效的政府担保的执行机制、控制机制和责任处理机制。
对于现阶段的地方政府担保而言,地方政府要对被担保地方的自有资金比例做出要求,对其融资额度进行限制,要求其实行偿债准备金制度,以及建立政府追索权制度等,减小地方政府担保所带来的风险。
卢珊青
篇4:浅谈我国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
浅谈我国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
一、财政风险的界定
所谓风险,是未来可能发生的危险。而财政风险是在财政领域,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的危险。目前我国财政界对财政风险的内涵,主要是从财政收支的角度进行界定的,核心问题在于财政的债务承受状况、承受能力以及债务变动对财政收支平衡的危害。结合财政债务变动和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一些学者又把财政性资金在各个部门、各层环节之间的配置结构及 其变动趋势,也作为衡量财政风险的一个重要内容。概括而论,当前我国的基本观点认为,财政风险是指财政收支之间的不平衡关系以及财政不能提供足够的财力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国民经济良好运行,从而造成社会危害的可能性。就其具体内容,大致可以按宽和窄两个口径划分财政风险。
(一)窄口径财政风险。
即以财政赤字等财政直接负债衡量财政风险,主要指标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的“欧元区”成员单位的财政健全标准,即财政赤字不能超过GDP的3%、财政赤字余额不能超过GDP的60%(国内称之为赤字率和债务率)。我国财政赤字占GDP的比例为3%,但我国财政赤字余额占GDP的比重还只有16%,由此而看,我国财政还有一定的举债空间。
(二)宽口径财政风险。
1.所有债务。这一指标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国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带来的风险、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经营带来的风险、财政投融资带来的风险、外债带来的风险和社会保障支出带来的风险。依照该标准使我国实际的财政风险远大于财政直接负债规模。 2.财力的结构变动。一是财政性资金的横向分布情况,其主要衡量指标是预算内外、体制内外资金的规模和比例关系。其基本观点是预算外和体制外资金过大,意味着财力过于分散,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因此大大削弱。二是财政性资金的纵向分布状况,其主要衡量指标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的规模和比例关系,一般用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人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即“两个比重”)为标准。其基本观点是,目前发达国家的“两个比重”一般是40%和70%,发展中国家的“两个比重”一般是25%和60%。
二、对财政风险的控制手段之一:法律控制
对风险的处置方式有很多种类,法律控制是其中较为有效和直接的方式,而且对于财政这一关涉到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只有通过国家立法并且用法律的手段加以管理,才符合政治管理理论和立法法中规定的要求。
财政风险在各国的表现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的风险所采取的应对手段也略有差别,本文将从中国现阶段的财政风险的体现,从应然和实际两个角度来看对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的表现。
(一)综合债务构成的财政风险的控制方式:调整纳税对象和纳税额
国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经营、财政投融资、外债和社会保障支出带来的风险是当前造成我国财政风险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别是国有企业。我国国有企业的现实问题很多,诸如经济结构不合理、高负债率、低利润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困难,国有企业多余职工的分流和再就业,等等。所有这些问题,无一不与财政有关。政企关系不清集中体现在企业与财政关系不清上,企业改革的各种风险必将形成财政风险。
94年税改后,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实现了内资和外资企业的统一,但是在其他很多方面却依然是内外有别。对于国企,国家实质上给予其很多优惠政策,可是他们没有充分利用,反而将这些机会发展成了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在我国加入WTO后,对于外资企业应该采取国民待遇原则,所以我们要更好地处理两者之间平等互促的关系,在税率的缴纳和纳税对象的选择上考虑多方因素,协调好关系,减少国企引发的财政风险。
(二)财政结构横向层面的财政风险的控制方式:完善预算法
主要是预算外和体制外预算资金过大,意味着财力过于分散,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因此大大削弱。我国目前的预算体制仍然相当薄弱,因此要加强预算硬约束,统一财政资金管理,实行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要增强其作为国家财力计划的法律约束力和技术稳定性,严肃预算编制,严格执行预算。目前,我国已经开始部门预算编制试点,试行零基预算编制方法,这是增强预算约束力的有益尝试。之所以会产生如此多的预算外资金,正是因为我们采取的预算编制是综合的,没有分项目细化,从而使得预算在很大程度上无法清晰明确地体现真正的.统筹,在一定程度上为预算外资金的存在提供了“温床”,导致财政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增加。同时,维护财政资金的统一性也很重要,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归各级政府,管理权属各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资金符合财政资金的属性,也是降低财政风险的重要途径。
(三)财政结构纵向层面的财政风险的控制方式:明确中央地方的税收权限
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权限是一个焦点问题。政府间关系是一种地缘关系,这种关系首先表现为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性,其次才是行政权力范围的地缘性。下级政府部门在财政权力上缺乏自主性,因而也就没有责任心,形成了滥用财权,浪费财力的局面。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不清晰,而公共管理中,权、责、利三者是紧密结合的,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该大体一致,符合比例原则。我国现行体制下的财政平衡需要兼顾“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平衡和“地方与地方”的横向平衡,这造成了近年来中央政府“结构性剩余”无法弥补地方“结构性赤字”的尴尬。财政体系出现了“两头弱化”的明显特征:中央财政和县乡以下基础财政积弱明显。中央财政以税收的超常增收和辉煌举债才是弥补了其本身财力的不足,但这多少带有“涸泽而渔”的味道;基层财政则是寅吃卯粮,兼有腐朽。
对此,可考虑先在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之间进行财权和事权的界定,在部分省市进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试点,并附以地方财政破产制度。否则中央财政的债务包袱就会重不可抑,中央财政的权威就会逐渐弱化。
(四)国债发行的不合理造成财政风险的控制方式:建立国债专项预算
国债导致的财政风险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量大造成的过度风险;二是结构不合理造成的风险;三是使用不当造成的风险。 我国国债增长速度远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属超常发展。加之我国国债管理手段落后,国债的使用效率不高,长此下去,势必产生不利后果,形成赤字政府的恶性循环。
对此,应该实行国债专项预算管理,像管理基金一样管理国债,真正发挥国债的应有作用。同时,应该给予地方一定发行国债的权利,但是这种债券的位阶和享有的权利低于中央发行的债券。地方发行国债一方面可以弥补在中央和地方税收不平衡条件下,地方财政的不足,同时地方国债能够有效地用于当地的建设,在发行和推广上容易铺开,带来较多的基建资金;但是发行债券毕竟是作为一种负债行为,从而对地方政府使用这笔资金形成一种有效有力的监督,在间接上也减少了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失误造成大笔负债而清偿的责任。
总之,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控制财政风险是比较可行和有效的,也是法治社会和财政法治的必然要求,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大力推进,使我们的财政日益稳健。
篇5:论国债风险的法律控制
「摘要」无庸置疑,近年来国债的大规模发行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国债数量的攀升也导致了政府债务的增加,引发了国债风险。强化国债风险意识,健全国债风险防范机制对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保持社会环境的稳定具有突出的作用。
「关键词」国债风险 政府债务 法律控制「正文」
引言
以来,为拉动国内需求,抵制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应付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我国政府采取了以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扩大国内需求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在该政策指导下,我国国债发行数量不断攀升,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方面成效显著。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的升温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需要,政府财政支出一时难以回缩,由于财政收入增长受到限制,从而形成赤字增加和国债大量发行的局面。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国债风险,探讨化解国债风险的方案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 国债风险的基本含义
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在我国,国债是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以人民币支付的国家公债,包括具有实物券面的有纸国债和没有实物券面的记帐式国债。国债是国家为维持其存在和满足其履行公共只能需要,在有偿条件下筹集财政资金时候形成的政府债务 .[1]
准确认识国债风险,首先必须澄清一种误识,即认为由于政府拥有强制征税权和货币发行权,所以政府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无论如何也不会发生从而否认国债风险的存在。这种看法完全将政府当作一个拥有独立利益的经济主体,而未认识到政府属于公共权力机构,承担着为公众谋福利的职责。对政府来说,风险是对社会公共福利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或者说是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如果政府通过货币化融资和强制增加不合理税收来偿还债务,必定会损害各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在实行财政法治化、公共化的现代国家,国债风险的概念不可能不存在 .[2]
1994年《预算法》实施之后,我国财政只能通过举债而不能再通过货币化融资的方式来弥补财政赤字。因此,我们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个角度来定义国债风险 :从动态来说,国债风险是指国家债务累积规模越来越大,占GDP的比重不断上升,给财政造成沉重的还本付息压力,从而对整个社会经济长期发展造成危害的可能性;从静态来说,国债风险是指某一年度内政府财政无法按既定规则筹得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到期的本息,丧失国家财政信用的可能性。静态的`国债风险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国债危机,但是,能够影响国民经济长期发展的动态意义上的国债风险显然也不能忽视。
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到底,我国累积发行国债近6646.02亿元,到19底,国债余额达3803亿元。年度人民币国债发行额增长率相当高,从1981年的40多亿元增加到的近6300亿元 .[4]另外,我国国债规模的变化还呈现明显的阶段性、阶梯式上升的特征,大大超过了同期GDP增长幅度。按照现代经济学上的李嘉图―巴罗定理,国债规模与经济发展速度具有一定的负相关关系,国债规模必须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5]
篇6:论国债风险的法律控制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债已成为各国政府不可缺少的宏观经济调控工具,如何控制国债风险也为各国所重视。控制国债风险的途径并非单一,其中,对国债风险的法律控制可谓最有效、最直接、也最符合建立在法治化基础上的现代财政理念的要求。
第一,制定《国债法》,建立起规范、完善、系统的国债发行、购买、流通体制。目前,我国国债发行、购买、流通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主要是遵循《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而这对于整个国债法律体系的健全稍显不足。
首先,《预算法》在当今国债体系的地位要求我们必须严格遵守《预算法》,强化预算约束力。国债发行规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进行测算和估计,真正体现出法治管理的视野和高度,沿着配合和服务于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轨道进行,不能越轨。《预算法》实施以来,我国国债年初确定的发行额基本上是按“财政赤字+本年本息支付”这个公式确定的。政府在预算年度中期多次增发国债是否严格贯彻了预算约束还颇值探讨。
其次,国债发行、购买、流通等诸多事宜,必须有专门的基本大法加以规范,对于现行《预算法》来说,要对国债进行全面而周密的调控,不光从理论上不可行,而且也是一种过重的负担,难以实现有效调控。完善的国债法体系的建立对于国债风险的控制将是一个根本性的保证。
第二,建立具有高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国债市场,并加大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力度。
一般而言,国债市场问题比发行问题更为重要。一个具有较高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国债市场,不仅便于确定新发国债的发行条件,而且能为其他筹资人发行债券建立成本标准。同时,它还有利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便于中央银行利用国债市场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所筹资金的使用效益。这是从市场体制层面对国债风险进行防控的有效措施。
目前,中央银行虽已实行了公开市场操作,但力度仍小,尚难以对整个宏观经济产生很
大的影响 .[6]今后,要加大公开市场操作的力度,须在以下两个难点有质的突破:一是以何种方式使中央银行持有大量的国债,同时又不会造成通货膨胀;二是调整和完善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利率体系,使公开市场操作成为商业银行可从中央银行获取资金的最主要来源。中央银行在国债发行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对于防范国债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在流通市场上,应当适度增加向金融机构发行国债的份额。我国的国债主要面向个人发行,其利率水平是参照银行存款利率确定的。这就决定了国债发行利率必须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而且其期限不能太长。在目前我国居民的投资渠道较少、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和城乡储蓄存款稳步增长的情况下,面向个人发债不失为一种稳健的做法。但是,由于面向个人发行债券发行期过长、发行成本过高、债券期限较短等问题,以及存在国债规模越来越大的实际情况,必须考虑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多发行国债。这样不仅可以使国债期限品种多样化,而且能够降低国债发行成本和风险。
第五,规范国债用途,国债只能用于具有公共性的建设项目。首先,国债乃是取之于民的财政收入,在偿还时又是一笔巨大的财政支出。取之于民自然要用之于民,国债必须用于公共性项目上。其次,建设性项目具有直接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财政借款的风险。在我国,建设性项目既包括公共预算中的公共投资项目,也包括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中的赢利性投资项目。由于后者完全建立在市场竞争机制的基础上,风险太大,因此,为了实现国债用途的稳健,降低国债风险,必须规范国债用途,并进行程序上的审查监督手续。
第六,建立健全国债发行效益的考核体系,并积极探索宏观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对财政风险进行测算,是对财政风险进行控制的有效方案;对国债发行建立效益考察,有利于提高国债发行的效率和业绩和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经济转轨、宏观调控的客观需要和各国实践通例来看,建立一套监测、预警指标体系确有必要。但由于相关影响因素的多样性与差异性所造成的国债问题的复杂性,在迄今为止所得到的国际经验中,尚无一种相对成熟的关于国债风险的宏观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可供完全借鉴。大量资料显示,我国国债风险有被严重低估,至少是不准确、测算公布的可能性。因此,在法律上搭建一个指标体系框架对国债风险进行监控刻不容缓。
三 结 论
在我国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扩大的同时,必须强化风险意识与防范机制,全面把握现实情况,精心和稳妥地把握赤字与举债的合理数量界限,正如中国企业高峰会议上所指出的,要十分重视国债和赤字规模问题,注重加强财政偿债能力和财政风险防范的研究,在国债规模总量扩张的同时,注意对国债结构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及短期举债与中长期可持续发展和深化改革的衔接,争取克服体制、结构等方面深层矛盾,争取财政经济良性循环的综合环境,这样才可能迎来国民经济的新一轮高速增长。
国债风险控制的核心和灵魂是:在国家能够掌握和控制风险的范围内,尽可能充分发挥国债手段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7]从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考察,宏观经济保持稳定增长是一个国家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和化解风险的重要物质基础。经济不发展,提高偿债能力便会成为无源之水。从较短时期看,为拉动经济增长,国债发行规模的扩张又势必会相应增大政府的偿债风险。因此,对国债风险的控制要正确把握和平衡潜在风险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微妙关系,并从中积极寻找既能抑制风险又能促进经济发展的方法。
「注释」
1 刘建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版,第103页。
2 这意味着各国只有国债风险程度大小之分,而非国债风险有无之分。后一种提法容易产生误导和混淆的弊端。
3 傅志华:《国家财政安全论》,人民出版社,版,第173页。
4 搜狐财经business.sohu.com//01/10/49/article219794949.shtml
5 魏陆:《开放经济下的财政政策风险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版,第253页。
6 何开发:《中国财政风险》,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版,第72页。
7 刘尚希:《财政风险及其防范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版,第125页。
刘晓力
篇7:浅谈我国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
「正文」
一、财政风险的界定
所谓风险,是未来可能发生的危险。而财政风险是在财政领域,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的危险。目前我国财政界对财政风险的内涵,主要是从财政收支的角度进行界定的,核心问题在于财政的债务承受状况、承受能力以及债务变动对财政收支平衡的危害。结合财政债务变动和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一些学者又把财政性资金在各个部门、各层环节之间的配置结构及 其变动趋势,也作为衡量财政风险的一个重要内容。概括而论,当前我国的基本观点认为,财政风险是指财政收支之间的不平衡关系以及财政不能提供足够的财力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国民经济良好运行,从而造成社会危害的可能性。就其具体内容,大致可以按宽和窄两个口径划分财政风险。
(一)窄口径财政风险。即以财政赤字等财政直接负债衡量财政风险,主要指标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的“欧元区”成员单位的财政健全标准,即财政赤字不能超过GDP的3%、财政赤字余额不能超过GDP的60%(国内称之为赤字率和债务率)。年我国财政赤字占GDP的比例为3%,但我国财政赤字余额占GDP的比重还只有16%,由此而看,我国财政还有一定的举债空间。
(二)宽口径财政风险。
1.所有债务。这一指标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国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带来的风险、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经营带来的风险、财政投融资带来的风险、外债带来的风险和社会保障支出带来的风险。依照该标准使我国实际的财政风险远大于财政直接负债规模。 2.财力的结构变动。一是财政性资金的横向分布情况,其主要衡量指标是预算内外、体制内外资金的规模和比例关系。其基本观点是预算外和体制外资金过大,意味着财力过于分散,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因此大大削弱。二是财政性资金的纵向分布状况,其主要衡量指标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的规模和比例关系,一般用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人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即“两个比重”)为标准。其基本观点是,目前发达国家的“两个比重”一般是40%和70%,发展中国家的“两个比重”一般是25%和60%。[1]
二、对财政风险的控制手段之一:法律控制
对风险的处置方式有很多种类,法律控制是其中较为有效和直接的方式,而且对于财政这一关涉到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只有通过国家立法并且用法律的手段加以管理,才符合政治管理理论和立法法中规定的要求。
财政风险在各国的表现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的风险所采取的应对手段也略有差别,本文将从中国现阶段的财政风险的体现,从应然和实际两个角度来看对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的表现。
(一)综合债务构成的财政风险的控制方式:调整纳税对象和纳税额
国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经营、财政投融资、外债和社会保障支出带来的风险是当前造成我国财政风险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别是国有企业。我国国有企业的现实问题很多,诸如经济结构不合理、高负债率、低利润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困难,国有企业多余职工的分流和再就业,等等。所有这些问题,无一不与财政有关。政企关系不清集中体现在企业与财政关系不清上,企业改革的各种风险必将形成财政风险。
94年税改后,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实现了内资和外资企业的统一,但是在其他很多方面却依然是内外有别。对于国企,国家实质上给予其很多优惠政策,可是他们没有充分利用,反而将这些机会发展成了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在我国加入WTO后,对于外资企业应该采取国民待遇原则,所以我们要更好地处理两者之间平等互促的关系,在税率的缴纳和纳税对象的选择上考虑多方因素,协调好关系,减少国企引发的财政风险。
(二)财政结构横向层面的财政风险的控制方式:完善预算法
主要是预算外和体制外预算资金过大,意味着财力过于分散,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因此大大削弱。我国目前的预算体制仍然相当薄弱,因此要加强预算硬约束,统一财政资金管理,实行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要增强其作为国家财力计划的法律约束力和技术稳定性,严肃预算编制,严格执行预算。目前,我国已经开始部门预算编制试点,试行零基预算编制方法,这是增强预算约束力的有益尝试。之所以会产生如此多的预算外资金,正是因为我们采取的预算编制是综合的,没有分项目细化,从而使得预算在很大程度上无法清晰明确地体现真正的统筹,在一定程度上为预算外资金的存在提供了“温床”,导致财政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增加。同时,维护财政资金的统一性也很重要,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归各级政府,管理权属各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资金符合财政资金的属性,也是降低财政风险的重要途径。
(三)财政结构纵向层面的财政风险的控制方式:明确中央地方的税收权限
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权限是一个焦点问题。政府间关系是一种地缘关系,这种关系首先表现为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性,其次才是行政权力范围的地缘性。下级政府部门在财政权力上缺乏自主性,因而也就没有责任心,形成了滥用财权,浪费财力的局面。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不清晰,而公共管理中
,权、责、利三者是紧密结合的,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该大体一致,符合比例原则。我国现行体制下的财政平衡需要兼顾“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平衡和“地方与地方”的横向平衡,这造成了近年来中央政府“结构性剩余”无法弥补地方“结构性赤字”的尴尬。财政体系出现了“两头弱化”的明显特征:中央财政和县乡以下基础财政积弱明显。中央财政以税收的超常增收和辉煌举债才是弥补了其本身财力的不足,但这多少带有“涸泽而渔”的味道;基层财政则是寅吃卯粮,兼有腐败。
对此,可考虑先在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之间进行财权和事权的界定,在部分省市进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试点,并附以地方财政破产制度。否则中央财政的债务包袱就会重不可抑,中央财政的权威就会逐渐弱化。
(四)国债发行的不合理造成财政风险的控制方式:建立国债专项预算
国债导致的财政风险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量大造成的过度风险;二是结构不合理造成的风险;三是使用不当造成的风险。[2] 我国国债增长速度远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属超常发展。加之我国国债管理手段落后,国债的使用效率不高,长此下去,势必产生不利后果,形成赤字政府的恶性循环。
对此,应该实行国债专项预算管理,像管理基金一样管理国债,真正发挥国债的应有作用。同时,应该给予地方一定发行国债的权利,但是这种债券的位阶和享有的权利低于中央发行的债券。地方发行国债一方面可以弥补在中央和地方税收不平衡条件下,地方财政的不足,同时地方国债能够有效地用于当地的建设,在发行和推广上容易铺开,带来较多的基建资金;但是发行债券毕竟是作为一种负债行为,从而对地方政府使用这笔资金形成一种有效有力的监督,在间接上也减少了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失误造成大笔负债而清偿的责任。
总之,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控制财政风险是比较可行和有效的,也是法治社会和财政法治的必然要求,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大力推进,使我们的财政日益稳健。
「注释」
1 欧林宏:“我国现有财政风险论点及其主要缺陷分析”,www.bjcz.gov.cn/tsnr/bjck/05/t0627_9174.htm ,1月3日查看。
2 赵晓、钟伟:“舒缓财政风险的六个建议”,www1.cei.gov.cn/hottopic/doc/ztad/11021103.htm.
余慧婷
篇8: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心得
看了《何家亮案件》我心情沉重,这么严重的一个事态,尽然存在这么多年,面对诸多疑点,无人反应,无人发现,无人认真检查落实,作案者是犯罪,监督检查人人员是失职。
我们银行工作是一个纪律性很强的行业,容不得一丝失误与大意,微小失误带来的损失不可估计,更容不得马虎大意,要认真。
一是认真做事,
二是认真踏实的做人,清清白白干干净净的做人,同时要加强相互监督,这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同事多家人负责。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案件和违规常常发生于微小的疏忽或失误的瞬间。这一瞬,也许就是%的违规所致,却使%的合规努力毁于一旦。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英国巴林银行倒闭的钟声犹然在耳,法国兴业银行因交易员违规交易导致损失逾百亿美元的大案更是怵目惊心。
有人说这样的违规离我们很遥远,其实,类似的违规就在我们身边:大的案件如“中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10亿元票据诈骗案”、“农行邯郸分行金库近5100万现金被盗案”,到如今的“何家亮案件”。痛定思痛,警钟长鸣。记忆中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合规至上,合规优先。唯有合规理念在实践中持之以恒,风险文化内涵方得以丰富,企业生命方为之延续。
古人云:矩不正,不可以为方;规不正,不可以为圆。也就是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试问朋友们:您是否希望一场运动式的教育活动之后,违规操作的问题卷土重来;是否希望因为个别人的随意操作和小问题不断,使我们的利益受到牵连;是否希望再有惊天动地的案件发生,却只能在事后感慨万千。答案当然是“不”。谁不希望在人人遵规守纪的环境下工作?谁不希望没有暗箱操做,依靠努力终获成功?那么从现在做起,从你、你、你,从我们自身做起,作一名合规守纪的金融人。
那么作为一名xx,我又该怎么做呢?我想有两个方面需要我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引起重视。
一、加强对员工行为动态的管理,充分加强与员工的沟通
制度是金融资金安全的基础,是金融资金安全的篱笆。金融资金安全并不在于制定了多少制度,关键是制度执行要到位。不严格遵守制度或遵守制度不到位,往往使得我们辛苦建立的内控体系漏洞百出,形同虚设,其效果就好比是纸糊的窗子―――一捅就破,是不扎紧的篱笆,野狗跑进跑出。实行帮扶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对遵守制度、执行制度不到位、有缺陷的员工,我们帮助他们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切实提高他们的合规经营、合规操作。使我们支行员工都是遵守制度、执行制度的典范,努力实现零违规、零差错的目标,确保金融安全。
同时我们还要做到金融资金安全必须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支行网点工作人员的岗位都是重要的岗位,责任重大。我们支行要求每个员工一定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善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的要求对待自己,加强学习,提高安全意识;要把自己的全部精力与时间都毫无保留地投入到做好金融资金安全工作上,要开动脑筋,想方设法,把内控工作搞好,全面提升银行工作质量。同时要消除一切违法违规行为,杜绝各类案件的产生,忠实履行自己的工作岗位职责,从自己的身边做起,从日常操作的小事做起,防微杜渐,铭记“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古训,加强内控,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自身的学习,严格要求自己,广泛听取同事们的意见和建议
作为银行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模范遵守国家和银行有关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一个人如果平时不学习,放松了自我教育,久而久之就会忘记了自己的职责,思想上就会慢慢放松警惕,贪欲的思想可能就会逐渐滋长。
学习对我们来说是很重要和必要的,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可不断提高人的思想境界,淘冶人的情操,但有的人平时常以工作忙,没空等理由而不参加集体政治理论学习,这样不利于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一个人经常不学习头脑很容易产生麻木,逐渐丧失警惕性,从而可能向犯罪迈出第一步。所以政治理论学习只能加强不能放松,作为一个银行管理人更要挤出时间自觉参加政治学习,这样才能在思想上筑好防腐第一道防线。
有句俗话说得好:正人要先正己!作为银行xx如果自己都不正,如何去讲别人、去管别人、去监督别人?所以要把本银行的内控合规工作抓好,我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上级关于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自己的言行去带动全体员工共同把银行的内控合规设好!
篇9:电子银行的风险与控制
摘要:网络的出现给银行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银行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关注电子银行业务,并试图将其开展成电子商务中的一片新领域,但是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电子银行业务给银行风险和控制方面带来了困扰。下面文章将从电子银行存在的风险和控制策略进行分析。
篇10:电子银行的风险与控制
中图分类号: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1
银行通过手机、电话、电脑、ATM等电子渠道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的过程就是电子银行业务,与此同时,这些电子银行业务已在商业银行各项业务中占有重要地位。网上电子银行的结算,电子银行的成本低,方便、快捷等优势特点备受客户的喜爱。但是,由于社会复杂的现象,企业财务人员水平和个别银行结算人员的业务水平较低,电子银行结算风险案例也在不断增多。增强风险意识,规避电子银行结算风险,寻找控制风险的策略,已成为电子银行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电子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1.战略和经营风险
银行在经营决策上出现错误,决策后执行的力度不够,面对行业的变化不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这些情况的出现都会对银行的收益造成影响,这些都属于战略和经营上的风险。战略风险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是银行开展电子银行业业务时面临的最严重的风险之一。银行如果在规划和执行力上出现问题,跟不上技术变革的发展,在激烈的同行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这样的战略性质不仅暴露出银行的巨大风险,也会让银行在一个饱和市场中没有丝毫的.立足之地。
2.运作风险
运作风险具有系统性和电子银行对其技术运作的高度依赖性,运作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①技术框架是否合理。电子银行系统能不能将多种系统进行适当的整合,决定了技术框架的合理性与否。②系统是否具有安全性。电子递送渠道的安全性使银行暴露在新的安全问题之中。③数据是否具有完整性。银行如果不建立一个有效的控制系统,其数据在传送和接收的过程中有可能发生遗漏,导致数据不完整。④系统是否具有有效性。一个有效的运行系统和持续性的事故应急计划,可以尽量避免系统的超负荷运行和损耗。⑤内部的控制和审计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银行内部不能采取充分到位的控制措施,那么就不能有效防范来自外部的欺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