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杏子”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青海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消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青海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消息,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青海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消息
近日,青海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四部门联合下发《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各地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根据《实施方案》,青海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全省今后一个时期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任务,通过组织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专项扩面活动,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内将新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按规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6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在巩固各项目参保的基础上,80%以上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全部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是:在青海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都应依法为其所有职工实名制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按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0%确定,缴费费率按1%执行。
篇2:合肥市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消息
3月2日,在合肥某建筑工地的周某经单位安排,从事模板工岗位工作。在项目施工工地17层吊运木料时,他不慎从梁底板上踏空坠落至16层。送至医院后,经诊断为右肘开放性骨折、骨盆骨折。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了工伤,从以工程项目参加的工伤保险中报销医疗费用68220.86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达到7级伤残,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433.6元,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又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838.3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55492.76元。
近日,从合肥市人社局工伤生育保险处获悉,像上述工伤赔偿之路如此顺畅在合肥已成常态化。这得益于合肥7年多不懈探索,陆续出台3个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不断推进建筑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在刚刚过去的20,拥有百万建筑大军的合肥,因建筑工伤维权到“问政合肥”和“市长热线”两大投诉栏目进行投诉的起数实现“零”目标。
据介绍,近几年合肥市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每个项目均按照出台的《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要求,缴纳了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造价的1.5‰工伤保险费,为项目所有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一旦有工伤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医疗、伤残工伤补偿都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而企业只需承担极少的误工费。
据了解,20制定的实施办法将缴纳的范围列为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三个主体,三方扯皮推脱时常出现。虽然市人社局与市建委联合成立了“一站式服务”窗口,为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开辟“绿色通道”,但当时建筑工伤在法律上的缺失,开始几年保险征收情况并不是很理想。,新修订的《建筑法》将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纳入其中后,对这项工作的推进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当年6月,市人社局等三部门再次联合下发“关于执行《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性文件,在全市强制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仍是总承包合同造价的1.5‰,但缴纳的主体由原先的一个或多个指定为“项目业主”,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在事前为建筑施工单位代扣代缴,列入工程预付款范围。至此,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纳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参保数开始大幅增长。仅年一年,按建筑施工项目参保单位就达440户,比年至20这5年期间的总和(402户)还多。
在工伤申请程序中提交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是首要条件。8月,市人社局和市城乡建委形成一致意见,第三次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将农民工工伤索赔事件中最难的工伤认定程序进行了有效的调整。在“建筑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上,添加“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意见”,使之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始终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参与对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审查确认。大大提升了人社部门对建筑施工项目中发生的农民工工伤认定工作效率。
工伤认定、登记、待遇支付等程序简化,使2014年合肥市建筑施工单位农民工工伤赔付人数大幅提高。市人社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统计数字显示,2014年1月-201月,申请办理建筑施工单位工伤认定420人,已经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的有245人,赔偿金额达2077.34万,其余人员也将陆续赔偿到位。
篇3: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从成都市人社局了解到,近日,市人社局印发了《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并从8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要求,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在蓉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为其所使用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中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在项目开工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06%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该建设项目所涉及工期及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均按自然月计算。
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因情况紧急临时增加且未及时实名参保的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业职工在参保施工现场发生事故伤害,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伤害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到负责建设项目参保登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人员参保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对在建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或者以建设项目参保,但施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保险终止时间之后,以及停工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或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参保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在蓉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为其所使用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二)本实施细则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三)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的建筑施工企业参照本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登记
(一)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中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在项目开工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06%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该建设项目所涉及工期及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均按自然月计算。
(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3.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4.非“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5.建设项目已经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专业承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6.施工总承包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7.《建筑业工伤保险开户申报表》(样式见附件1)。
三、参保证明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金额实缴后,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样式见附件2)。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并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
(三)《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中的保险开始时间和保险终止时间以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为准。建设项目保险有效期从保险开始时间起,到保险终止时间止。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的,应及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同时提供专业承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地显著位置公示本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和投诉举报电话。
四、变更延期
(一)建设项目晚于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开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工期手续。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开工报告书上的开工时间作为保险开始时间,保险终止时间可以根据原来的工期向后顺延。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样式见附件3)。
(二)建设项目因故导致延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预计竣工时间15日之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供市或区(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延期证明材料,变更项目竣工日期,按以下公式计算补缴工伤保险费:补缴费额=开工时缴费金额/原工期(月)×新增工期(月)。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三)建设项目因故需停工一个月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暂停工伤保险计费手续,并提供市或区(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停工证明材料,每次申请最长停工时间为六个月,该建设项目竣工时间相应向后顺延,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停工期满次月开始计费。
在停工期内,如需继续延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暂停计费到期15日之前到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继续暂停建筑业工伤保险计费手续,并提供市或区(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继续停工证明材料。
(四)建设项目因故导致延期,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的,可提供市或区(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延期证明材料补变更项目竣工日期,补缴工伤保险费。保险时间从缴费的次日起重新计算至竣工日期。
(五)建设项目因故需停工一个月以上,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暂停手续的,可提供市或区(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停工证明材料补办停工手续,停工日期从办理的次日起计算至证明材料的停工时间。
五、动态实名制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 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为建设项目参保登记后开通网上经办,在项目开工之日起的30日内,应将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登记人员通过网上经办报送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项目施工期内,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及时通过网上经办报送当月人员增减变动名单。
(三)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因情况紧急临时增加且未及时实名参保的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业职工在参保施工现场发生事故伤害,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伤害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到负责建设项目参保登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人员参保手续。
(四)各区(市)县人社局应指定区(市)县社保局或医保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要按要求,为参保人员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卡,实现工伤保险业务信息化。
六、退费办理

(一)建设项目经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证明在开工前取消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向办理参保登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建设项目开工后,经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证明未按原工程施工合同继续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剩余工期月数占整个工期月数的比例向办理参保登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剩余未计费部分。
(三)办理退费手续所需资料:
1.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2.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退费手续的经办人身份证(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3.施工总承包单位退费申请,应由发包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退费申请须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4.部、省、市人社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项目参保注销
(一)保险有效期结束后,对于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该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二)保险有效期结束后,对于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的建设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持《项目竣工报告》等相关材料,到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项目竣工备案,并办理该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八、工伤认定
(一)建设项目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应当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34号)第七条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9号)第二条规定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用工的施工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按照《成都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成人社发〔2016〕20号)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提交材料。建设项目职工实际用工单位不是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还应当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的职工受伤情况的相关说明。
(三)对于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各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受理后,应实行“快立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九、劳动能力鉴定
(一)建筑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被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工伤认定书载明的建筑业工伤职工的实际用工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按照《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成人社发〔2016〕2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部、省、市有关劳动能力鉴定规定办理。
十、工伤保险待遇及申领
(一)在工伤保险参保有效期内,建筑业职工在为其实名参保的建设项目上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部、省、市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1―4级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建设项目使用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的,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照职工工伤发生时成都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
(二)按建设项目已实名参保的工伤人员,其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登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参保登记的工伤认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向参保地负责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具体的申报资料和办理流程,与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一致。
(三)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对在建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或者以建设项目参保,但施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保险终止时间之后,以及停工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或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项目竣工后的待遇支付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后,已实名参保登记的5―10级工伤人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项目参保注销手续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部、省、市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已实名参保登记的1―4级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
(二)按建设项目已实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且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参保登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及时向参保地负责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十二、基金管理
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办法核算和管理,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十三、其他事项
(一)208月1日前,已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4〕44号)参加社会保险的建设项目,在保险有效期内,继续按原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建筑业工伤保险开户申报表
2.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3. 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附件1
建筑业工伤保险开户申报表
全市统一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区域 项目地址 甲方基本信息 发包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基本信息 施工总承包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 工程合同信息 工程类型 工程规模 合同价款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计价规则 承包工程范围 项目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施工总承包单位(盖章) 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温馨提示:企业登陆“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项目版)[社保管理]模块中(网址:www.cdxinyong.com)打印生成 。
附件2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参保单位
名 称 工程名称及工程内容 预计用工人数 工程造价 工程编号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保险开始
时 间 保险结束时间 项目经办人 联系电话 参保方式 经办机构
审 核
该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办理了工伤保险。
(盖章) 年 月 日 表格说明:
1、工程内容:是对建设工程的建筑内容的补充说明(非必录项)。
2、工程编号:是经办机构生成的唯一流水编号。
附件3
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参保单位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工程造价 工程编号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工期变更记录 类别 保险开始时间 保险结束时间 经办时间 首次申报 经办机构 审 核 (盖章) 年 月 日表格说明:
工期变更记录中类别:包括首次申报、顺延、延期三种。
1、首次申报是指企业初次申请《参保证明》。此行对应的保险开始时间和保险结束时间即为《参保证明》对应的时间。
2、顺延是指企业开工时间发生的改变所做的登记。此行对应的保险开始时间是企业重新申报的开工时间。
3、延期是指企业因为其他原因导致竣工时间拖延的。此行对应的保险开始时间为上一次工期变更时的保险结束时间的次日,保险结束时间为企业申请延期确定的竣工时间。
篇4:建筑业扩展工伤保险覆盖面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消息,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针对当前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中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意见》提出: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保;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篇5:包头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包头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如下:
10月26日,包头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联合召开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动员会,正式发布《包头市建筑业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意味着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正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
怎么参保?按项目参保灵活方便
“长期以来,因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分包制等劳动关系特点使得工人的各种保障制度欠缺,建筑劳务公司为节约成本不愿为工人直接购买工伤保险、部门监管难等因素,使得建筑工人工伤参保率较低,而这也为日后的工伤纠纷埋下了隐患。”市人社局参保科科长王小波告诉记者,为了适应建筑企业人员流动较大的特点,此次出台的《细则》采取按项目参保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建筑业职工的参保期限以建筑工程竣工期为参保期限。“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形式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由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施工属地原则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按照《细则》要求,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在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拆除活动的施工企业均可按项目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怎么缴费?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1‰缴费
《细则》特意对建筑单位依法参保给出了“紧箍咒”。“建设单位到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当提交地税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王小波说,为了推动参保,《细则》采取多单位、多部门联动的方式进行。
建筑单位怎么缴费?按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0%作为缴费基数,以1%为费率,即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另外,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包头市对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缴费费率实行浮动管理,费率浮动的具体标准按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相关规定执行。总承包单位参保缴费后,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在项目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的,可以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于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属地社保中心工伤科,领取《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工伤参保人发生工伤后如何就医?
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当病情稳定进行治疗的,应当在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伤者入住工伤协议医院后不得自行转院。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住院期间单项收费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诊疗项目、手术材料等,院方需填报《潍坊市工伤保险特检特查审批表》到社保中心审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康复治疗的,到指定康复协议医院进行。目前我市康复协议医院:潍坊市市直机关医院、潍坊市中医院。
工伤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工伤转诊、转院?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事前必须由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请属地中心审批同意、紧急抢救的3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审批手续。
提交资料:(1)《潍坊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需异地治疗的填报《潍坊市工伤职工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在市社保中心网站下载,由转出医院填写相关内容;(2)《工伤认定书》。
自行转诊、转院的后果:工伤医疗费用自付。
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垫付报销?
(一)医疗费用垫付的情形:
①工伤认定前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②工伤认定后,本次治疗未终结的医疗费,医疗终结后到当地社保机构报销;
③旧伤复发门诊治疗的;
(二)提供资料:
①《潍坊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②《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门诊治疗的:门诊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费用清单、辅助检查报告单、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④住院治疗的: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⑤转诊、转院治疗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批表》;
⑥旧伤复发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的裁决书、执行书等其它相关民事赔偿材料。
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发生的哪些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在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的非急救性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未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擅自转诊(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什么是工伤事故快报制度?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于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属地社保中心工伤科,领取《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篇6:吉林省建筑业工伤保险新政策解读
近日,吉林省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建筑项目开工前,需保证每一位劳动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
去年年底,49岁的农民工朱学仁在施工现场不慎落入消防水池,造成右脸和右眼擦伤,被鉴定为8级伤残。他告诉记者,从事发入院诊治到伤残赔偿,他都没怎么操心,住院费用由项目负责方先垫付,医保报销、伤残补助以及项目方补偿的基本工资共计8万多元。
朱学仁的工伤理赔非常顺利,受益于吉林省去年开始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规定,针对建筑业施工企业职工主要是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维权难的情况,实行按照建设项目参保的办法,改变过去只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方式。同时,从减轻企业负担角度出发,实行特殊的基准费率政策,按照建筑项目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零点八五为基准费率计缴工伤保险。办理此保险时,开辟绿色通道,“一站式服务”,当日办结。
“这个险种的推出,给企业带来了很大实惠。”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晓东说,以往给建筑工人缴纳的商业类工伤保险,保费高并且办理程序繁琐,很多企业因此不愿意办理。而现在以项目形式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保费低且办理简易,工人和企业都能受益。
近年来,在国家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吉林省根据省内情况完善了相关实施细则。吉林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邱天平介绍,首先是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的工伤情形下,吉林省又增加了4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二是明确了认定工伤前的医疗救治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同时,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各承担一半;三是细化了停工留薪内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吉林省规定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停工留薪期待遇标准;四是完善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调整机制,吉林省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吉林省已经连续4年调整了工伤职工待遇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