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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柏拉图的人性论与制度设计论文

篇1:浅析柏拉图的人性论与制度设计论文

浅析柏拉图的人性论与制度设计论文

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包含着丰富的人性论思想,他从人性的角度来思考制度设计,认为人性与制度之间存在着博弈和互动。人性是政治制度设计的前提,人性的变化导致制度的失灵,另外制度也可以塑造人性。研究柏拉图的人性论与制度设计思想对我们今天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张红星(1983-),女,汉族,河南禹州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级政治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西方政治思想史。

波普认为,一切政治问题都是制度问题。他说:“我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说是好的制度。……设计使坏的统治者也不会造成太大损害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①而什么样的制度才是好的制度呢?周少来认为:“制度设计时必须切合人性。……同时要做到既能遏制人性恶端的流露,又能促发人性善相的畅扬。”②柏拉图认为人性与制度之间存在着互动和博弈:人性是政治制度设计的前提,人性的变化导致制度的失灵,另外制度也可以塑造人性。研究柏拉图的人性论与制度设计思想对我们今天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柏拉图的人性论

柏拉图认为,人的灵魂是由理智、激情和欲望组成的。理智用来思考推理,是灵魂中的理性部分,具有智慧的美德,它只存在于少数统治者身上。激情是理智的盟友,具有勇敢的美德,体现在城邦的护卫者身上,是他们良好的天性和后天教育培养的结果。欲望是人们用来感觉爱等物欲骚动的,被称为心灵的无理性部分或欲望部分。当这三部分彼此和谐时就具有了节制的美德,这种美德体现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上。就像城邦的正义是统治者、护卫者和生产者这三个等级各安其位,各司其职一样,个人的正义指灵魂中的三个部分各做自己分内的事情,即理智和激情占据主导地位,三者之间达到和谐,反之就是不正义。正义是一种美德,是人性善的表现;不正义是一种邪恶,是人性恶的表现。

二、人性论与制度设计

柏拉图的人性论与制度设计思想主要体现在他从人性的角度对政体衰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探讨了在某一特定政体下制度对人性的塑造,这也就是说人性与制度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

(一)人性是制度设计的前提,人性变化导致制度失灵

柏拉图认为:“有多少种不同类型的政制就有多少种不同类型的人们的性格。……政治制度是从城邦公民的习惯里产生出来的;习惯的倾向决定其他一切的方向,”因此,“如果有五种政治制度,就应有五种个人心灵。”③柏拉图所谓的“习惯的倾向”就是指人性中的理智、激情和欲望这三个部分哪个占据主导地位。根据这三个部分在人性中的作用不同,他认为存在着五种政体类型,它们依次是王政、荣誉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在柏拉图看来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关于人的制度,其产生是为了实现城邦的正义,而城邦正义的实现最终又是为了城邦成员个人的正义人性善的实现。因此,人们在制度设计时就无法回避对人性的研究和假设,正是对人性假设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制度。当然,由于“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④所以,受存在的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制约,人们不能随意选择制度。但是,现实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与制度设计之间并不是严格的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制度设计本身就是对这些现实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做出的积极主动地选择,而且制度选择的前提就是对某一特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下的人性的认识。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性是制度设计的前提。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富人通过制定法律,规定人们参政的最低财产数目从而导致寡头政体的产生,这是人性对制度的'又一次偏移。受激情和欲望主导的寡头们进一步放纵自己和他人的欲望,从而导致城邦中贫富严重对立。因而穷人一有机会就起来推翻富人的统治,从而建立民主政体。在民主政体下,欲望已经主宰了城邦中所有的人,而且每个人乃至动物都是自由平等的。“所有这一切总起来使得这里的公民灵魂变得非常敏感,只要有谁建议要稍加约束,他们就会觉得受不了,就要大发雷霆……他们真的不要任何人管了”③,民主政体发展到这种地步,就成为僭主政体产生的根。

正是由于不同等级的人性变化导致了从王政到僭主政体的蜕变,在这个过程中,每一次蜕变都是由人性对制度的偏移引起的。当然,柏拉图在这里主要强调的是政体的蜕变,实际上每种政体的存在都有相对的稳定期,因为人性的变化是缓慢的。

(二)制度与人性的博弈

柏拉图的制度与人性博弈思想主要体现在制度对人性的塑造上。为了实现个人的正义,柏拉图设计了其理想政体王政。由于实现王政的条件非常苛刻,柏拉图极其重视教育的作用,希望通过教育塑造适合王政的人性。同样,在另外四种政体下,家庭及父母的教育也对青年的人性起了很大的作用,在不同的政体下对青年的教育不同,从而不同政体下的人性也不同。

同时柏拉图还看到了制度环境对人性的影响,一个本来不爱争权夺利的年轻人,经由他的母亲和仆人们灌输争权夺利的思想,使他成了一个傲慢和爱慕虚荣的人,适合荣誉政体的人性由此产生。在荣誉政体下,统治者的儿子起初以他父亲为榜样,但是后来,目击父亲在政治上触礁后,他会逐渐的从一个好胜的青年变成一个贪财的青年。这样,寡头型政治人物就被塑造成功了。民主政体下人性的变化同样离不开寡头政体下人们对后代的培养,以及制度环境对人性的影响。当年轻人灵魂中的美德被“傲慢、奢侈、放纵”等充斥时,一个从小受到良好教育的年轻人就蜕变成 “民主分子”。而民主城邦中的个人之所以发展成僭主式的人物,就是源于其灵魂中的其他至善部分未能抑制非法欲望的发展,最终成为一个十恶不赦的僭主。

三、对我国制度设计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柏拉图的人性论与制度设计思想的分析,我们发现,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一定要以人为本,注重从人性的角度设计、选择制度,既要看到人性中理智的一面,又要看到不理智激情和欲望的一面。这就要求我们要努力发挥政治智慧,通过制度建设来倡导人性中的积极一面,规范和疏导人性中的消极一面。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上,虽然存在过关于人性善与恶的争论,但是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一般都是从人性善的角度出发。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重人治轻法治、潜规则众多等制度失灵现象,与制度设计者对人性认识的偏差是分不开的。因此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一定要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制定出符合人性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制度的作用。

篇2:制度文化与校园文化论文参考

制度文化与校园文化论文参考

1.富有自身特色的大学校园物质文化。

校园物质文化主要是将各类客观实体存在形式加以表现的一种文化景观,也是大学校园中的显性文化,是大学校园精神文化活动的重要物质载体,也是整个大学校园文化的重要外在表现。第一,校园特色物质文化建设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尤其是在大学大规模的进行整修和新建的背景下,众多高校无论是从筹建高楼到校园绿化,从购进教学实验设备到学生后勤保障的投入都具有极高的热情,但是,很少有学校聘请专家对学校特色物质文化的建设进行考察和论证。因此,高校特色校园文化建设的战略规划性就显得尤为重要。物质文化建设中既要从宏观入手,体现大学校园建设整体的一致性,同时,也要注重在建设过程中对学校特色的体现。如无整体思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拆东墙补西墙,顾此失彼,就会使校园环境在布局上失去协调,给人以杂乱无序的感觉。如果不重视特色的体现,又会形成“千校一面”的结果,失去校园建筑在特色育人方面的功能。大学在战略规划过程中,尤其要重视富有特色的校园环境对师生审美情趣、道德情操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注重特色人文景观的建设,以此来突显学校特色,达到特色育人的功能。第二,大学自身具有的不同的发展历史,是构成特色校园文化的重要因素。在每所大学的办学历史上,因为时代、环境和条件不同,校园建设都会打上时代的烙印,折射出当时的精神风貌和理想追求。正是这些时代烙印形成了不同的发展历史,而那些保存至今的建筑物也成了校园人奋斗的历史见证。因此,特色物质文化建设中我们既要注重物质的与时俱进之特性,更需将学校历史深深的融入到物质文化建设中。第三,注重体现行业特色,是高校特色物质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不同高校特色校园物质文化明显区分的一个特征就是其所依托的行业发展和行业特征。这种具有行业特色的物质文化建设可以分为流动型和稳定型的物质文化。流动型物质文化主要是指随着行业的发展需求不断调整的物质文化,包括实验设施、操作模型、网络系统、专业前沿刊物等。稳定型行业特色物质文化是指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能够充分体现行业特殊性,并在较长时间保持稳定的校园物质文化。这种具有行业特色的物质文化建设既满足了学生专业的需求,对其专业学习起到潜移默化的帮助,也可侧面反映出行业的发展现状,使学生掌握最前沿的行业发展动态。第四,网络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化平台,在特色校园物质文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当代大学生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使高校校园文化从封闭走向开放。通过网络平台体现学校特色是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因为,我们之前所提到的众多特色物质文化都需要人们走进校园来切身感受,这显然受到地域的限制,而网络平台的建设恰恰可弥补这方面的不足。通过网络平台,展示学校风貌,更深层次地挖掘校园文化特色,全面塑造学校品牌形象。

2.以人为本的大学校园制度文化。

校园制度文化是维系高等院校正常秩序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保障机制,它引领、约束、指导着大学校园成员的行为,使之与学校所倡导的大学精神一致,并符合学校特色文化内容。作为大学本身来说,如何深化大学内部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建立健全彰显自身个性和优势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是高校不断增强活力和魅力的必然选择[5]。第一,保障高校有序运行的组织管理制度。具有创新思想的大学章程是学校特色制度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学校其他制度建设起到统领性作用,它是大学办学的纲领性文件,是大学成为法人组织的必备条件,是政府、社会及大学自身依法治校的重要依据[6]。符合学校特色的大学章程的制定,首先要对办学定位做出科学合理分析,科学合理的办学定位是高校实现个性化发展的前提,它解决的是“建设一个什么样大学”的基本问题,这也是特色立校的重要保障。其次,还要制定彰显学校个性和优势的`特色学科建设与发展机制。大学的优势和特色集中体现在学科上,加强学科建设是高校提升核心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根本着力点。再次,大学章程中要制定有利于学生个性化发展的特色人才培养机制。同时,大学发展规划的制定既是对学校未来的愿景,也是提炼大学办学特色,发掘整合办学资源,落实发展措施的重要手段,也是大学特色制度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第二,确保人尽其才的人事管理制度。大学的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具有创新性的人才,因为承担着教书育人、服务育人和管理育人的重任,所以大学教师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占主导地位。因此,建设以教师为主体的特色制度文化是高校制度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教师为主体的制度文化既是对教师本身行为的一种约束,同时在教育过程中起到规范作用。大学应根据不同的办学特色和不同职称的教师,制定出不同的考核体系,也可针对教师进行专门的校园文化培训,使教师所传授的知识能更好地与学校的办学特色紧密的结合起来。第三,大学制度文化的最大受益者应当是学生。以学生为主体是制度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应将人才培养方案的建设放在首位,应紧抓大学的办学特色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并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地域、不同性别等方面来细化,使在校学生的培养更符合社会需要,探索“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具体举措。还应建设具有大学特色的学生管理制度,将德育、智育与美育等相互结合起来,以特色文化来引导大学生立言立行,可以寓制度于心之内。孔子有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7]他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的结果是“民免而无耻”,百姓不去犯法,是因为畏惧刑罚,他们并没有羞耻之心。“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用礼来保证道德目标的实现,结果就不同了,百姓因为有了羞耻之心,不仅不会去做坏事,而且还会“格”,就是有上进心。由此,我们应积极倡导以德立校,依法治校,从制度到实践,促成道德内化。

3.彰显魅力的大学校园行为文化。

行为文化是校园文化中极具吸引力和开拓力的部分,是建设特色校园文化的活力之源,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平台,大学生的创造力和实践能力在这里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第一,教师示范引领和潜移默化。校园行为文化是推进校园文化建设的良好载体,行为文化的主体是所有“大学人”,在这里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亲其师,信其道”,大学教师的人格魅力、真挚的师爱、坚定的信仰、渊博的知识,这些非强制性影响力,使学生对教师产生敬佩感、依赖感、亲切感、信任感。学生会把对老师的这种认同迁移到自己的学习生活中去,对学校的规章制度、校风、学风产生强烈的认同感,激发学习热情,进而对学校产生强烈的依赖感、归属感和荣誉感,大大激励学生探求知识、追求真理的欲望。第二,品牌校园文化活动的独特风景。大学校园文化的传播空间与实践场所都在“高校校园”这一特定的范围,这种特殊的空间限制,即使校园文化充满了鲜明的区域色彩,也造就了一个特殊的文化品牌。实施品牌战略,形成高校独有的特色,是高校应对各类挑战的重要举措。所以,在校园行为文化建设中要注重塑造校园文化品牌活动。笔者所在的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在广泛开展以文娱体育为主的课外活动的同时,着力打造“体育之春”、“夏季创新创业活动”、“艺术之秋”和“冬季读书学术活动”等四大品牌活动,逐步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四大板块校园文化新格局。

4.以培育大学精神为核心的校园精神文化。

大学校园精神文化主要是指在长期办学过程中所形成的学校文化观念之一,按照组织理论的界定,大学属于规范形式的组织,规范形式组织的某些共同的“观点和观念似乎是优于强制依从和金钱奖赏的一般象征物”就是大学精神,伯顿·克拉克称之为“信念”,是一种“主要规范和价值观”,是一种“学术文化”[8]。第一,一所大学的文化传统、精神氛围、理想追求、人文气象是最具凝聚力、向心力和生命力的,是一所大学最具特色的标志。大学精神的提炼,既是历史传承的积淀,同时也是现实的积累和创造,它包含着哲学思辨、精神倡导、价值取向、理论导向、舆论引领等多重文化内容,是一所大学不朽的精神支撑和力量源泉。校训作为学校的精神象征,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世代传承,激励着莘莘学子弘扬传统,维系血脉,因此,具有极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通过调查不难发现,国内大学校训具有复合性、历史性、民族性、教育性等特点,但依然存在雷同、特色不够鲜明的不足之处,很多大学校训中都用到了勤奋、创新、厚德、博学等词语。毋庸讳言,由于我国大学的培养目标与教学模式趋于一致,致使校训风格相近,给人似曾相识之感,而以“人”的发展角度设计校训的较少,显得思路单一,视野过窄。在被调查的256所国内高校中,有192所的校训为“四词八字”的口号式,比例高达75%[9]。而独立学院大多都承袭了母体学校的校训,这对于实现特色立校以及人才培养似有不妥。作为大学文化使命重要表征载体的大学校训,既是人们对大学社会责任的一种认定,亦是人们对大学应有价值的一种判断和诉求。大学校训雷同,我们不能否认其中有语言表述的局限,但也反映出大学发展过程中定位不明确的问题。这种求大求全的风气直接影响了大学精神文化的建设,并在校训中得到突显。第二,校园精神是由全校师生以及管理人员在具体的学习与工作实践中有意识地倡导与培育出来的优良的精神风貌。要使特色校园精神文化在全校师生员工中形成共识,并转化为切实的行动,还需学校有意的宣传和引导,久而久之,学校成员自觉地、无意识地将这种精神就会融入到其工作之中,就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校园精神。这种校园精神包括校风、教风和学风。具有鲜明特色的“三风”是一种无形的巨大的教育力量,对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推动学校全面建设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特色校园精神文化建设中不应忽视特色校园精神的育人作用。第三,大学校园文化是对历史的一种传承,精神文化建设离不开大学的历史精神,更需一代代的人去推动它。每所学校从建校之初至今都有或长或短的历史,无不深深烙上了历史的印迹,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各自的特点。作为一所大学,应该清楚自身与其他高校相比较的优势和劣势。要清楚并找准自身已有的特色,注意不断总结历史,凝炼特色。对特色要保持并不断巩固、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的形势需要。纵观我国高校的历史,每一所高校都有其独特的历史发展轨迹,每一所高校的发展史都是学子们引以为荣的创业史。所以,我们在建设高校特色校园精神文化过程中要将学校的历史精神融入其中,只有尊重历史才能更好的发展未来。加强高校特色校园文化建设尤其是在国家提出“特色立校”的背景下,通过对特色校园文化建设要素进行挖掘和探析,对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推动高等教育改革,深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升我国高校综合办学水平,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现阶段高校特色校园文化建设虽取得了诸多成果,物质文化内容充实,功能齐备,尤其体现了大学的专业行业特色;校园精神文化建设,能够坚持正确的办学理念,体现大学特色;在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建设中也形成了自身的特色,为特色立校奠定了夯实的基础。但由于高校对特色校园文化建设重视和水平存在一定差异,所以,大学应站在特色校园文化建设的高度,重新审视现有的制度是否与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和行为文化发展的要求相吻合,从管理、激励、保障、学习、投入、考核等方面完善制度文化建设,满足学校特色办学的需求。“大学之大在文化。”[10]大学,不仅是传承和创造优秀文化的主要场所,更是促进文化发展繁荣的重要阵地。抓特色、创品牌,积底蕴、树形象,应成为大学建设特色校园文化的更高追求。

篇3:柏拉图与孔子政治伦理思想区别分析论文

柏拉图与孔子政治伦理思想区别分析论文

孔子的“仁政”思想是经过他一生的政治实践之后总结和归纳出来的一种道德实践法则,而柏拉图则不同,他的理想国家理论是未经过社会实践的,其政治伦理思想偏重于理论构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纯粹逻辑思辨的产物。

一、天下归仁与城邦秩序

孔子与柏拉图政治伦理思想都重视道德作用,赵敦华在其文章中写道:“苏格拉底和孔子一样,一生都在追求人心中的道德原则……他们关于道德原则的陈述虽然不同,但两者的功能是相同的,这就是,把各种不同的德目统一起来,并以德目的统一性来解释日常道德行为的共同本质。”在孔子的政治伦理思想中的道德则更加重视实践的效用,更多的是以一种实践原则出现的。而在柏拉图的政治伦理思想中的道德或者德性,更多的是一种理论的设计和构想,是以一种信仰和理念方式存在的。

孔子的施政原则是“仁者爱人”,是一种以道德准则为最高法则的政治原则。而柏拉图施政原则是有限法制下的人治。孔子的“爱人”思想是其“德政”思想的基础,孔子的所谓“爱人”是一个表示人我关系的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政治学、伦理学概念。“爱人”包括对他人的关心、爱护、理解、尊重、宽厚、信任、尽心等。“仁者,其言也讱”,“克己复礼为仁”,“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这些都体现了孔子“爱人”的内涵。只有通过“爱人”才能体现德政,才能使社会稳定和发展。“爱人”体现的是“以民为本”、“民为贵”的思想,这是儒家“为政以德”的基石。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其法治理论,提出了依法治国的观念。在柏拉图看来,法治国家是奉法律至上的,法律是最高的统治权威,统治者和臣民都应自愿而非强制性地接受法律的统治。在政治秩序的构建上,孔子更加重视民心风化,主观意愿,自律自发,是一种崇尚自然,发自内心的自主性。这种自主性不仅能提升个人修养推己及人,还能够由个人推及整个社会,这种伦理秩序的实现是自下而上的。而柏拉图更加重视统治秩序,也更崇尚各司其职的节制,并认为伦理秩序的构建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行为。

孔子提出的是带有政治改良性质的仁政德治,而柏拉图的主张是以理念论为基础的理想政治。孔子重视人间现实,在政治统治中崇尚以民为本;而柏拉图主张在政治统治中,以正义等理念的实现为最高标准。相比较而言孔子的德治更为现实。

二、圣人与哲人

在柏拉图的理论中,人天生就是生活在城邦中的动物,所以,实践就是城邦中的实践,实践生活就是人参与政治活动的生活方式。

哲人是把理论当作实践,他参与实践的方式就是理论。苏格拉底以及柏拉图关涉政治是以哲学的方式去关涉,如其早年探索自然的奥秘一样,追问“什么是一一”是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一贯风格,即苏格拉底和柏拉图追问的不是政治现象,而是政治现象的普遍规定,政治事件的本性,即最正当的制度、最正义的秩序。相对于哲学,孔子更着意于政治。孔子思想的特点不仅仅在于其哲学性,更在于其践履性。如若说苏格拉底是一个哲人,那么孔子则是一位圣人。

圣人的地位则意味着孔子超越了哲人身份,其还有另一身份:上位者,圣人是哲人与上位者的合一。作为圣人,在孔子那里,有“道”之世不仅曾经存在过,而且也可能在未来出现,只要上者敦乎其德,由“正己”而“正人‘,从而实现治国平天下的目的。

柏拉图的哲学王身上则包含了完美的一切,哲学王就是至善的存在形式,没有比哲学王更好的人格存在了,而且哲学王是应当存在的。柏拉图的哲学王是治国技艺与道德智慧的结合体,是理念至善的人格体现,哲学王思想认为哲学王是实现城邦理想的关键。而孔子的圣王理想则不同,圣王思想中不仅要求君主尽其能,还要求士大夫们都能发挥自身的作用。圣人在孔子的思想中是不曾存在过的,在孔子看来圣人也只是一种理想的存在,而人总是不完美的,人是在实践过程中去走向完美,在孔子的思想中向圣人接近的路是永无止境的。政治统治者是政治伦理秩序中的一面旗帜,柏拉图的.哲学王是可以在人间实现,但是哲学王却不在人间,因为他只是一种理论假设;而孔子认为人间没有圣人,但是圣人在人间指引世人,圣人就是一个道德实践的目标。

就孔子与柏拉图两人的生命历程来看,孔子直接参与鲁国的政治改革,有丰富的执政经验,并且其政治思想大部分都是以一种直接的政治主张和具体的政治手段来体现的。而柏拉图并没有直接的参与到希腊城邦的政治活动当中去,这就使得柏拉图政治伦理思想中的理论色彩较为浓厚。

三、一元世界与二元世界

从哲学文化传统的特性上说,中国哲学是一个世界,西方有两个世界。孔子的政治伦理秩序很重视人的作用以及实践的效果,内在的道德属性是与外在的礼法秩序和政治统治是具有一致性的。

后世的帝王将道德与政治统治结合,开创了一条亘横两千余年的道统路线,成为了中国古代社会政治伦理构建的的主旋律。而柏拉图的理念论是决定其理想国家秩序的根本原因,二元世界的划分以及理念世界的预设就成为了柏拉图政治伦理思想的本体论基础。

东方世界的政治伦理一直遵循着从人本身出发,以实践效能为最高标准的原则。以人为本、为人所用则是孔子及整个古代中国儒学思想中最为典型的形态。而古代中国人对大一统政治形态的尊崇,也是道统形态的伦理统治之学在东方社会最为直接的一种实现。而中原农耕民族对北方游牧民族以及西南少数民族的同化,也是从衣冠礼法等伦理道德上的改造开始的。而普遍的农业生产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天下归仁“、”以德配天“这样道德理想的产生。而柏拉图哲学二元世界的划分揭示了理念与现实之间的永恒冲突,这也导致了苏格拉底之后西方二元对立的哲学传统的形成,由于二元世界的基本理念,西方哲人和学者在古代社会里更多的关注理念以及本质化的存在以及彼岸世界的繁华,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的两条路线导致了西方人的哲学思维具有了一种形而上的特点。希腊罗马时期政治与哲学间的冲突到中世纪时期又演变成政治与神学的冲突,政治刚从哲学的虚无中挣脱出来,就沦为了神学的裨女,政治伦理的最高准则也在真理和信仰之间来回反复。

到文艺复兴之后人文主义兴起,回到人本身的人本主义思潮又开始为西方政治思想提供了另外一条政治伦理路径。众多不同的政治伦理原则也可能就是导致欧洲政治格局如此复杂而又多元的原因之一。总的来说,东方哲学一元世界的哲学观念则为古代中国的道德社会和大一统政治格局的形成提供了养分,而柏拉图哲学中两个世界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西方政治局势多元化的特点。

【参考文献】

[1] [ 古希腊 ] 柏拉图着,王晓朝等译 . 柏拉图全集 [M]. 人民出版社 .

[2] 王利军 . 莫把柏拉图当孔子一一论柏拉图对政治伦理思想的解构 [J]. 社会科学论坛,.

[3] 成官泯 . 什么叫政治伦理 [J]. 学习与探索,.

[4] 韦伯着 . 儒教与道教 [M]. 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

[5] 钱穆着 . 中国文化史导论修订本 [M]. 商务印书馆,1994.

篇4: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制度设计论文

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制度设计论文

关键词:大学 重点学科 学科建设 学科管理 制度设计

摘要: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应围绕学科要素,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符合学校发展的重点学科建设战略与战术,明确重点学科建设思路,确立重点学科管理制度,构建重点学科管理体系,带动一般学科提升档次,促进学科整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是高校核心竞争力的核心部分,没有重点的学科建设和缺乏科学管理的重点学科,都谈不上核心竞争力,也就毋庸再说以办学质量和水平为基础的高校综合实力竞争。“学校要发展,学科是基础,人才是关键,水平是标志。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211工程’建设的核心内容,而学科建设的核心是通过加强重点学科的建设,带动和促进全校的学科专业水平的全面提高。”教育部部长周济同志在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学科水平是高等学校质量和水平的主要标志,建设一流大学的关键是要建设一流的学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为社会服务,都是以学科为基础进行的。因此,在学校的整体建设中要坚持以学科建设为主线,以重点学科建设为核心,抓住了这条主线,抓住了这个核心,就抓住了纲,就可以纲举目张,带动学校其他各个方面工作的开展。

富有成效的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应围绕学科要素,如学科成员、管理制度、学科环境(物质条件、政策导向、精神文化氛围)等,按照“全面规划、分层建设、逐步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重点学科建设战略与战术,明确重点学科建设思路,确立重点学科管理制度,构建重点学科管理体系,带动一般学科提升档次,促进学科整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明确重点学科建设思路

在学科建设总原则的指导下,我们应根据一所大学的具体学科发展实际,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学科建设与发展的大趋势,明确如下学科建设思路:“明确理念、战略规划、重点建设、带动全局”。

(一)明确理念

要建设高水平的大学,必须首先建设高水平的学科。高水平的学科既是高水平大学的充分条件,也是其必要条件,两者良性循环是学科建设的最佳途径。从发达国家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看,一流大学无不因为拥有一流学科和一流教授而闻名于世;从国内高等学校的发展趋势看,也都是把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到科教兴校的战略高度。因此,明确学科建设是大学整体建设与发展的主线与核心这一理念是学科建设总的指导思想和方针,而且这一理念不随领导与管理者的更换而转变。这就是大学全面改革与发展的纲,“纲举”必须为“目张”铺桥架路。学科建设必须有主有次,高水平的学科首先是重点学科,因此,建设高水平的学科应从建设重点学科着手。

(二)战略规划

理论必须应用于实践才能发挥强大的力量,学科战略规划是学科建设理念的进一步拓展,正确的学科建设理念能够指导科学的学科建设战略规划,而科学的学科建设战略规划又丰富了正确的学科建设理念,使其更加完善,二者相辅相成。科学的学科建设战略规划应根据大学的自身特点与现有条件,制定不同时段的战略规划,区别重点建设学科与一般建设学科,这样有利于战略规划实施中的反馈与调整,目光短浅与好高姿远皆不可取。完善的学科战略规划应包括使命与目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操作性行动计划、财政与资源规划等。

(三)重点建设

没有重点的学科建设只能是一盘散沙,吸取再多的水分还是不能凝结。学科建设必须在学科战略规划的指引下,有重点地建设一部分能够很快发展并符合地区和国家需要的学科。在办学资源有限的前提下,集中有限的资源,对学校中的优势特色学科予以重点投人和建设,使之保持和发扬优势,加快发展,争取在国际、国内学术舞台上占有一席之地,从而带动学校其他学科的整体发展。闭重点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即“厚基础、勤凝练、重特色、求创新”,学科基础厚实、方向凝练、特色明显、创新发展是重点建设的遴选参照标准和预期建设目标,使重点建设的学科成为带动一大批学科发展并成为重点的原动力。

(四)带动全局

重点建设只是一个方法与手段,其目的是要带动全局的发展。重点学科不仅注重自身的`发展,而且发挥其辐射效应,带动相关学科的进步,从而造就全盘皆活的整体局面。从世界高等教育发达国家和国内外一流大学的的学科建设经验来看,以大学科的高度制定学科群战略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通过并围绕优势、特色学科的建设逐步扩大其他支撑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建设,最终形成以优势、特色学科为核心,若干支撑学科和相关学科共同发展的学科群,在此基础上拉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培植新学科生长点,形成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良性学科发展态势。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理顺重点学科与相关学科、重点学科与学科门类、重点学科与学科群以及各学科门类之间的关系,从全局的角度把握重点学科与一般学科的建设与管理。

二、确立重点学科管理制度

高效、统一、规范的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首先要确立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一个全面的管理制度矩阵(如图1)。该矩阵分为四个纵向层次,三个横向阶段,融纵向衔接与横向协调为一体。从纵向关系来说,越往上层越倾向于战略性,越往底层越倾向于策略性,“战略与策略的区别在于,战略是指目标,策略是指行动;战略是更高层次的讨论,策略是低层次的讨论;策略应服从于战略,而不是战略服从于策略。从横向关系来说,三个阶段依次递进、节节上升、反向回馈、循环往复,遵循由目标向结果的流程设计原理。需要说明的是,三个阶段的划分只是出于理论阐述的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各阶段之间并无明显的界限划分,其分界可以说是模糊不清的,甚至是根本不存在的。

(一)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顶层设计

该层次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最高层次,是关系到学校未来发展走向的战略性构思,对重点学科、学科整体乃至学校长远发展至关重要,具有根本性、战略性的指导意义,主要包括建设思路、发展理念、战略目标、学科定位、重点领域等核心内容,以及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目的与意义,路径与方法,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等关键性要素。该层次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制度矩阵的最顶层,必须高屋建领、高瞻远瞩、高度重视,肩负着以重点学科支撑与带动全局发展的重要使命。

(二)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流程设计

该层次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战略的阶段划分,基于学科建设与管理的主要流程―目标、过程、结果―而划分为三个阶段:目标控制、过程管理与结果导向。阶段划分具有很强的模糊性,以至于在直属第三层(管理体系层)的某些环节中(第四层―战术举措层)有一些相关功能的重复,甚至在环境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可以重叠使用或交叉运用。

(三)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方法体系

在该层次,分为三个横向管理体系:目标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绩效评估体系。

目标管理体系是指以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整体目标为导向而实施的一系列计划、组织、激励、控制等活动。目标管理的中心是尽力避免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与个人发展要求相矛盾而造成强制性管理控制和人才资源的浪费,并尽可能地将重点学科管理建立在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与个人发展要求统一的基础上,调动全体学科成员的积极性,以提高学科整体的建设成效。

质量管理体系是指以提高重点学科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为目标,运用系统方法,依靠必要的组织结构,把校内各部门、各环节的质量管理运动紧密组织起来,将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条件建设、学术交流和管理体制的整个过程中影响学科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一切因素统一控制起来,形成一个有明确任务、职责、权限、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质量管理有机整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是:永远进取、提高质量、精确衡量、充分放权。“永远进取”意味着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提高质量”采用最广泛的质量定义,涵盖与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有关的一切;“精确衡量”是指运用数理统计方法衡量实绩,比较标准,纠正偏差;“充分放权”是指充分授权于重点学科成员,动员和鼓励他们参与质量管理工作。

绩效评估体系是指根据重点学科的指标体系对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方案、措施以及在发展方向、学术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学术交流等方面取得的的成效予以科学的评估和测量,形成一个以绩效为核心、有效控制和反馈的管理体系。绩效评估讲究效果、注重业绩,按照业绩进行管理和经费预算。 (四)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战术举措

在目标管理体系中,首先确定整体建设目标,再分解为战略目标、中心目标、阶段目标、部门目标等,形成目标体系;建立分权组织体制,根据分解目标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向下充分授权,以谋求目标的实现;制定实现目标的具体计划、方法和标准;对目标实现的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和考核。目标完成后,再制定新的目标体系,形成新的目标管理过程,开始新的循环。

在质量管理体系中,主管领导应对重点学科建设质量方针的制定与质量体系的建立、完善、实施和保障负全面责任;各相关部门应做到权责统一,并在相应文件中做出明确规定;在重点学科的全部管理中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相适应的组织结构;高度重视依赖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和人员对质量的保证水平,并要切实保证质量体系运转所必需的各种资源,其中人才是最宝贵的资源;制定和颁发质量体系各项活动的程序并贯彻实施,所有程序均应制定成书面文件,并做到简练、明确、易懂,且规定所采用的方法和合格的准则。

在绩效评估体系中,根据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确定绩效评估的具体目标;在总体目标和评估目标的指导下,与重点学科所属部门协商制定绩效评估的可操作性方案;以重点学科的立项标准为依据,制定重点学科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作为评估的参照标准;确立评估目标得以实现而应采取的评估措施并贯彻执行;将绩效评估的结果反馈给学校领导与各重点学科,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协同各重点学科,分析建设成效的不足并提出整改方案上报学校领导,然后迅速推行。

一个完整的重点学科建设周期包含着目标控制、过程管理、绩效评估三个密切关联的大阶段。从宏观上看,学科建设活动按三阶段顺序更替,直线地演进。事实上,在学科建设活动的任何一个中间阶段,都有可能返回到先前阶段,按照迭代的方式前进。从微观上看,每个阶段的演进尽管有其不同的内容,但却又遵循类似的步序。每一个阶段的初始信息正是前一个阶段的结果,而每一个结果也就是下一个阶段的初始信息,如此循环往复,螺旋上升。

三、构建重点学科管理体系

无论多么科学、规范、高效的发展思想和管理制度,都需要付诸实践才能显示其正确性和强大的威力。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理念与制度必须要有相应的组织结构来保证学科发展战略的执行,组织结构是高校学科发展战略实施的载体,是实现学科发展战略目标的基本保障,必须服从于学科发展战略,适应战略目标,充分发挥执行战略、衡量绩效、评估及纠偏、检测环境变化等职能,结构越合理、明确、完整,学科发展战略实施能力越强。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应在学科建设思路与发展理念以及管理制度的指导下,构建重点学科三级管理体系。

(一)学校宏观管理

学校作为学科建设的最高主导管理层,必须对各学院(系、所)的学科建设行为进行宏观协调与控制。主要职能有: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制定重点学科发展规划。

2.成立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与专人专职的“学科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贯彻执行重点学科的发展思路、理念及规划。

3.制定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用组织和制度来约束和管理重点学科建设行为。

4.保障重点学科发展所需的一切资源,包括人才、经费、仪器设备、场所等。

5.定期召开重点学科建设会议,举办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骨干培训班,统一学科建设思路。

6.组织学科建设论坛,创办学科建设简报,积极鼓励建言献策。

7.开通学科建设网络通道,有效搭建学科建设与管理的信息平台。

8.建立、健全学科检查、评估、验收制度,奖惩制度必不可少。

(二)学院微观管理

各二级学院(系、所)不能认为学科建设只是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事情,应该充分重视并参与,积极配合学校管理本学院重点学科,组建本学院(系、所)“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找准本单位在学校整体发展与学科建设中的位置,统一思路,群策群力,共同为学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尤其在制度、经费方面,重点支持、发展优势学科;在人才分配方面,从大局出发,支援学科骨干到学校重点发展的学科去增强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的力量;在利益分配方面,努力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在学校重点学科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围绕本学院的主要学科,建立健全重点学科建设体系;制定科学可行的重点学科发展规划;凝炼学科方向,突出学科特色,促进学科交叉;汇聚学科队伍,努力造就一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整合资源,努力构筑学科基地。

(三)学科具体管理

单一学科是学校整体学科发展的基本单位,也是学科建设的第一线。因此,每一个学科发展的成功与否都将影响到学校整体学科战略规划的如期实现。重点学科应组成由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主要学术骨干组成的学科建设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学科发展规划,凝练本学科研究方向,突出学科优势与特色,开展学科梯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实践中,可采用目标管理的方法,将学科规划细化为学科任务后按照权重比例分配给每一个学科成员,适当地与效益挂钩。

学科带头人对一个重点学科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学科带头人的能力决定学科组织的发展速度以及学科组织的兴衰。”因此,选择好学科带头人是重点学科发展的首要条件。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应在以下方面表现突出:学术研究能力、战略规划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变革能力。

篇5:会计电算化制度设计问题探讨论文

会计电算化制度设计问题探讨论文

会计电算化制度设计是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一般原理,用系统的理论与方法,充分应用所选择会计软件提供的功能,将会计账户、凭证、账册和报表的种类和形式以及会计各类业务处理规范化和制度化,组成一套可以实施的会计方法和程序,以充分有效地发挥会计职能的过程。同时,建立相应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保障会计电算化工作正常有效地进行。

设计完善的会计电算化制度能够为会计人员有条不紊地开展会计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从而可以减少错误和防止舞弊,提高会计核算效率和经营管理效率,保证财产的安全,满足会计信息使用人员的需要。

会计电算化制度设计的内容一般包括会计方法设计、会计业务处理程序设计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设计和会计软件开发管理制度设计四个方面。在这里,我们将对会计电算化制度设计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会计电算化制度设计的方式

会计电算化制度设计一般可以采取委托设计和自行设计两种方式,委托设计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咨询公司。

自行设计是由单位内部人员设计。企业应当挑选高水平、高质量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

会计电算化制度设计人员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细致的工作作风;在业务上全面了解包括会计实务在内的全部业务。理解管理者的观点与需要,深谙会计理论,通晓审计方法,熟悉财经法规和政策,对会计软件很熟悉,对计算机也较为了解,有丰富工作经验,并有流利的文字表达能力;在工作中善于沟通,摸清业务活动的规律,由于会计电算化制度设计往往涉及有关业务部门活动,所以制定制度时既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又要做好宣传工作,善于处理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争取配合和协作,以利于制度的设计和实施。

自行设计有优点也有缺点。优点在于了解企业的背景,熟悉企业各种业务,节省设计时间和费用,容易获得企业各方人员的支持和合作,便于制度实施。缺点在于企业内部人员可能并非专业人员,学识水平不够,易受传统作法影响,缺乏创新精神,缺乏新构想,新做法。

一个企业的会计电算化制度如果以企业内部人员为基础配合外聘专家共同设计,即不完全委托设计,汇集委托设计与自行设计的优点,取长补短,常常设计出来的制度更加完善,更加适合企业管理的需要。

二、会计电算化制度设计的类型

会计电算化制度设计按其工作内容可分为三类:全面性会计电算化制度设计、局部性会计电算化制度设计和修订性会计电算化制度设计。

全面性会计电算化制度设计是为企业设计整套的会计电算化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会计制度设计

制定会计科目和使用说明,即规定总分类账户和以下各级账户名称、编号、类别和核算内容。

结合软件设计登记各类经济业务的凭证和账簿,包括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账。

确定拟采用的会计核算形式。会计核算形式是账簿组织、记账程序和方法相互配合的形式。账簿组织是指应用账簿的种类、格式和各类账簿之间的关系;记账程序和方法是指编制凭证,登记账簿和提供会计报表所需资料的程序和方法。设计制度时,应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如规模的大小、业务的繁简,采用有利于提髙会计工作质量,简化核算手续的会计核算方式,在会计电算化方式下要受到所使用软件的限制。

制订主要业务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手续,包括各种经济业务的凭证传递程序和会计处理手续。

设计会计报表,包括上报的会计报表和内部管理用报表。

2.会计电算化业务处理制度

主要是针对业务处理建立一系列控制业务过程,确定核算方法,设立处理规范的相关制度,以保证业务处理在会计电算化下的正常进行。

3.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会计电算化后,其管理与手工有很大不同,如涉及到计算机系统软件、工具软件、财务软件,还涉及计算机的组织方法、管理方式,所以要建立一系列新的管理制度,以满足新的管理方式需要。

三、会计电算化制度设计程序

1.准备阶段

(1)确定会计电算化制度设计的模式,是会计电算化制度的.完全设计,还是会计电算化制度修改设计。在新建的企业里,需要进行会计电算化制度完全设计,在某些企业里,由于原有会计电算化制度不健全,或企业规模和经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以致原有的会计电算化制度不适用,需要进行会计电算化制度修改设计。

(2)安排设计的工作进度,并编制工作日程表。要按照所设计的制度内容编制工作进度,并对制度中各个部门的基本内容和相互关系,作出具体规定或提出要求,并合理安排时间进度。

2.调査研究阶段

根据会计电算化制度设计模式明确设计的制度内容,调査与设计项目有关的业务活动,以便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办法。设计会计电算化制度,涉及面广,需要调査研究的情况多而且复杂,如会计电算化制度现状、企业自身的会计电算化状况,等等。如对企业^会计电算化制度现状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査,可能有以下问题:(1)会计组织机构和岗位分工;(2)会计账户设置和核算形式;(3)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体系;(4)未来企业发展对会计的影响;(5)会计核算技术手段的采用;(6)会计软件;(7)计算机设备情况等等。

3.设计阶段

根据调査研究取得的资料制定会计电算化制度,设计阶段的工作一般分为总体设计和具体设计两个步骤。总体设计就是指对整个会计电算化制度方案的设计,要请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一起参加论证,以便取得共识,便于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设计方案一且确定,则按设计分工落实人员、时间和内容。

4.试行阶段

会计电算化制度设计不可能一次设计就很完善,因为会计电算化制度涉及面广,难免有考虑不周之处,因此,必须进行阶段性检测。试行阶段中,设计者应深人基层进行现场观察和测定,去发现草案中的缺陷和薄弱环节,并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尤其应特别注意各职能部门的反映,拟定几种不同方案,对比实验,进行优选。

5.定稿颁布阶段

会计电算化制度在经过一段时间试行修订,表明已达到了预期的设计要求,就可以正式定稿,并以文件形式颁布。会计电算化制度要打印出来,装订成册,有的还要挂于墙上,并经常组织必要的学习,以全面贯彻执行。

篇6:声音与设计论文

关键词:声音,产品设计,室内环境设计,展示设计

0 引言

声音以它特殊的魅力存在于我们周围,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如果我们使用的物品,生活的环境能少一些令人心烦意乱的高频杂音,多一些悦耳动听的旋律,那么一定能让人感到平静,安全与舒适.在注重人性化设计的今天,设计师有义务从各个方面去提高人们的舒适度,让噪声污染的程度降到最低,使居住在这个环境的人们保持畅快的心情,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而且美好的声音元素对设计创作灵感的迸发有着积极的作用,因为音乐是情感化的,而各种设计也需要感情,只有充满感情的设计师才能设计出真正人性化、贴近生活的设计。

这里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谓的“声音”不是狭义上的,而是广义上的各种节奏、旋律,它们既可以是真正的听觉元素,也可以是形态带给人们的听觉联想,或者是空间环境的合理安排带给人们听觉上的安全感和舒适感。

浅析柏拉图的人性论与制度设计论文

对各种声音元素加以正确应用,减少声音带给人们的负面影响,强化声音的正面效应,可以帮助设计师更好的抓住使用者的心,实现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和谐。

篇7:声音与设计论文

声音在产品设计中的应用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去讨论,界面设计、功能设计和形态设计。

用户界面中的声音是对图形用户界面的有益补充,心理学研究表明,听觉信号检测快于视觉信号检测的速度,声音信号对视觉加以引导,可以提高用户接受信息的准确度和阅读速度,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同时提供视觉和听觉信息,可以给人一种更充实的感觉。当一个人长时间在太过寂静的环境下工作时,心理上会产生一种恐惧感和孤寂感,声音的出现可以带给人心理上的安慰。

功能设计中的声音元素往往能带给人一种提示。论文发表。产品操作过程中发出的正常工作的声音可以给使用者带来一种安全感,产品通过声音与使用者沟通,告诉使用者操作是否正确,是否正常工作,像按相机快门时令人放心的喀嚓声,还有洗衣机正常工作时的嗡嗡声等。

界面设计和功能设计中所涉及的声音都是跟听觉有关的,而形态设计中的“声音”是要用人们的眼睛和心灵去感受的。我们都知道,在形态的创造中,通过对点、线、面元素的加工组合可以产生不同的节奏、旋律。设计师对节奏和旋律的表现,是设计师借助形态设计语言与观众进行心灵沟通的基本方式。节奏是联系各种形态元素的抽象结构,这种抽象结构通过形态及色彩等视觉元素在空间中持续有序的虚实、强弱变化而显现出来   [1]   。不同的节奏会对人的心理产生不同的影响。当一件产品的形态表现出的节奏和韵律跟人的生理心理节奏同步,人就会感到和谐、舒服,就能体验到形式的美感。

所以,设计师要根据产品的结构功能,使用环境等因素去考虑赋予产品什么样的气质,在保证产品使用价值的情况下,去创造一种意境。

另外,我们还可以利用人们对形态的联想让使用者感觉到声音的存在,比如看见各种流线型的线条就让人联想到水流,仿佛置身于大自然溪水河水的旁边,感受水流跳动的轻快旋律。

2 声音与室内环境设计

在室内环境设计中我们可以根据人的心理和行为特征去制造出合理空间,使人们感受到悦耳的声音,隔离那些让人觉得不安全的声音,制造出舒适的环境。

首先,我们可以了解各种材料的声学特性,根据环境的需要去选择合适的材料,帮助嘈杂的环境吸收各种噪音,减轻将噪音对人的危害;另外,对空间的合理配置可以满足人的私密性需要。人们在日常的工作生活当中总是希望不被外界所打扰,比如说人们通常不愿意选择靠近走廊或者过道的座位,而且不愿靠近出口或者入口近的地方。

3 声音和展示设计

一般来说,展厅分为展示区、洽谈区和休息区三个部分。论文发表。

观者在这几个区域当中的生理和心理状态都不相同,我们可以根据他们的生理心理变化去设计合适的音乐,调节人们的心情,活跃展厅的气氛。刚开始人们一般都是带着好奇心和饱满的精神进入展区的,展区的音乐可以配合并且强化人们的这种心情,设计一些充满活力和灵性的音乐,进一步的吸引观者的目光,提高展览的效益。当观众对某件展品产生兴趣进入洽谈区的时候,情绪往往是比较兴奋和激动的,同时也带着不少的疑问,他们需要进一步了解展品的各方面性能,所以洽谈区的环境相对来讲是需要安静的`,设计一些平和舒缓的音乐可以稳定观者的情绪,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在休息区域的观者一般都是比较疲倦的,或者拿不定主意需要仔细考虑才能做一些决定,这个时候我们可以提供一些让人的身体得到放松的旋律,帮助观者尽快地从疲倦中恢复过来,以更好的状态来继续下面的工作。

4 局限性

首先,声音元素的应用受环境影响比较大,在嘈杂环境中使用的产品如果太依赖声音的功能提示和信息传达作用,可能会影响工作的效率或出现更严重的情况,导致事故的发生。

其次,使用环境和使用时间受限制。在进行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产品的使用环境和使用时间,不能在需要安静的工作环境下加入太多的听觉提示功能。

在运用声音元素进行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声音带给人们的负面影响,即使是令人舒适的音乐,如果影响了学习、工作或休息,也是一种噪声。我们应该认真考虑声音元素的应用环境,使声音带给人的影响是利大于弊。论文发表。

5 结语

声音是情绪的帘幔,对声音元素的正确应用可以使人们的生活更轻松,使人的心理更加健康发展,使人类感情更加丰富,人性更加完美,真正达到人物和谐。

6 参考文献

[1]立体构成郭茂来等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9

[2]立体构成和应用刘浪等 湖南大学出版社 .7

[3]设计心理学任立生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5.8

[4]声乐——参展心情的调和剂钱小轮 中国会展 2005.12

[5]源于感官的体验设计桑瑞娟等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6

[6]听觉界面与盲人用户手机界面胡国兴等 人类工效学 .6 第9卷第2期

篇8:高校法律顾问制度与建议论文

高校法律顾问制度与建议论文

摘要:健全与完善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能够有效保障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预防和排除潜在的法律风险,保障高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高校法治化建设。本文剖析了当前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要进一步明确高校法律顾问职责,构建“独立机构”与“外包服务”相结合的运行模式,不断健全法律顾问工作程序规则,优化法律顾问从业人员的职业发展。

关键词: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职能

随着中央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和深入落实,国家教育部门和各地区相继出台有关“依法治校”、“推进教育法治化建设与发展”等工作的实施意见,一些高等学校也结合教学科研实际,改进工作方式,完善制度措施。有的高校建立并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力求推进学校法治化建设。笔者感到,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律顾问工作尚处在起步探索阶段,实践工作中暴露出组织机构不健全、法治思维不牢固、作用效果不明显等不足问题,影响和制约了这项制度在促进高校法治建设中应有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予以改进与完善。

一、建立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内涵式发展和校外联系合作的深化拓展,高等院校工作涉及面越来越广,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比如,高校对外关系中会签订涉及设施设备采购、科研项目合作、技术成果转化等协议,这些合同条款特别是违约责任、解除事由等内容,都直接关系到校方工作能否顺利推进以及经济效益的获取。再比如,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罚决定时,既要保证程序正当,又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导致矛盾升级甚至引发诉讼纠纷。这类涉法问题还包括颁布校纪校规是否合规、劳资纠纷处理是否合法、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充分等等。上述法律风险如果得不到有效规避,将会给学校或师生造成声誉影响和经济损失。法律风险防范以及案件纠纷处理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即便是高校领导决策层和机关部门,也没有足够专业的法律知识支撑去处理这类问题。因此,在高校内部设置法律顾问机构,并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服务非常必要。高校法律顾问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设置专门法律部门及专业人员,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提供法律参谋意见,审查、预防和排除法律风险,并采取法律手段处理各类涉法矛盾纠纷,保障学校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制度。高校法律顾问工作的推广实施,其必要性、重要性还在于:(1)有利于树立与培养高校领导层和机关部门的法治思维,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推进高校法治建设;(2)有利于保证教育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防止因决策不当、把关不严引发不利法律后果;(3)有利于及时发现涉法问题苗头,提早做好证据固定与保存工作;(4)有利于对师生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提供维权服务;(5)有利于主动采取法律措施或应诉答辩,稳妥解决法律纠纷,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二、当前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没有建立统一的法律部门机构

自教育部颁布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以来,一些高校探索实施法律顾问制度。但是,关于如何设置机构方面,做法不一。有的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与机关其他部门平行运行;有的挂靠或内设在高校行政办公室;有的不设单独编制,仅设立临时法制办公室或指派一名工作人员兼职工作;有的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律师承办合同审定与涉法纠纷处理等工作;有的借鉴美国高校治理模式,设立高校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高校法律事务,等等。一方面原因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对法律顾问工作重视不足,另一方面也表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工作运行模式还未进行充分论证与改革。

(二)职能定位不清晰

对于高校法律顾问机构及人员的工作任务、职能范围和责任要求尚未达成共识与明确界定。有的履行法制办公室职责,仅对学校制定规章制度和签订合同进行审查;有的承担司法援助职能,仅对教师和大学生个人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和案件代理;有的是沟通联络部门,依托地方律师解决涉法问题;有的是高校管理者的“法律参谋”,对领导机关决策和对外事务分析预判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三)专业化人才队伍匮乏

当前,高校法律事务管理总体上层次不高、效率低下,很重要的原因是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高,队伍实力不强。有的是从机关其他岗位“借调”或“改行”的,虽教育管理工作经验丰富,但法律知识欠缺;有的虽是法律专业科班出身,但不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也没有司法实务工作的历练与经历;有的虽然聘请法学院教授或律师,但由于兼职身份无法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工作。此外,由于职业发展与平台薪酬的局限性,有的专职人员一旦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备从业资格后,就选择辞职“跳槽”谋求更大的发展平台,导致人才队伍难以处于持续稳定状态。

(四)缺乏科学完备的程序规则

无论采取何种组织机构模式,许多高校都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法律顾问运行流程和制度规范。比如,对于合同的法律审查,由谁提出,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审查,法律顾问意见是否采纳,以及不采纳走什么流程等,没有明确的规范。法务部门在高校层级内的地位不高,法律顾问经常成为领导想起来征询意见才会出现的角色,往往是被动式地开展工作。也就是说,如果有的高校领导法治思维意识不强,对于高校建设发展、人事处理等一些涉及法律事务的重要工作,如果不要求法律顾问参与研究论证,那么法律顾问即便是想主动作为、靠前服务,还是会“插不上手,说不上话”,更不要说是履行“依法治校”参谋作用了。

三、完善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高校法律顾问的职责任务

法律顾问要想成为高校法治建设的实施者与促进者,避免高校在法律层面出现风险漏洞或利益受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参与高校重大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与决策,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与防范意见;(2)组织对高校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合规性”审查,协助机关职能部门对各类规章进行立、废、改;(3)审查修改科研合作、社会化服务等各类合同或协议;(4)组织实施法制教育与法律咨询,增强领导机关与师生的法律素养;(5)对机关部门的`教学管理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可能引发法律纠纷的人事、学籍、薪资、福利等处理决定予以纠正;(6)处理涉法涉诉案件纠纷,参与和解或代理诉讼;(7)为师生个人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二)设置“独立机构”与“外包服务”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兼职法律事务机构和单纯购买外包服务模式既不能保证法律顾问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也无法确保从全局上掌控法治工作,难以实现法律服务与教育管理工作的深度融合。为此,建议统一在高校机关设置具有行政编制与独立身份的法律顾问机构,该机构应与教务、党建等机关平级,至少处于中层管理地位。在配齐专职人员的基础上,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知识支持与实务技能协助。法律顾问机构专职人员主要承办法律风险防范、知识产权保护、日常法制宣传等一般性常规工作,对于重大疑难事项论证和案件纠纷代理则由外包服务律师协助专职法律顾问办理。

(三)健全法律顾问工作的程序规则

为解决当前高校法律顾问普遍存在的工作脱钩、信息不畅、服务方式随意等问题弊端,建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流程,至少应建立如下程序规则:(1)参会研究制度。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有权以顾问专家身份列席学校党委会和办公会,参与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学校领导必须听取法律顾问发表的意见建议;(2)法律审查制度。学校各机关和学院就合同或其他涉法事项向学校申报法律服务需求,经校领导同意后,交由法律顾问机构进行审查,法律顾问出具意见书并签字;(3)登记备案制度。法律顾问参会发表意见或提交的书面材料均登记入册,法律意见是否采信,要做好登记并连同被审查项目材料一并入册,意见不采纳的,还必须说明理由;(4)情况通报制度。学校机关和各学院每周向法律顾问机构通报主要工作安排和任务完成情况,法律顾问有权实施法律监督,有权开展情况调查并发表意见;(5)诉讼代理制度。有关部门对涉法涉诉案件,需呈报校领导同意后,申请法律顾问启动起诉或应诉工作。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顾问的要求,协助调查事实,提交证据材料;(6)检查问询制度。法律顾问机构有权就某一教育管理事项要求某一部门说明情况、陈述理由,甚至提出整改意见。

(四)严格入职条件,加强岗位培训

从严把控法律顾问岗位人员从业资格是确保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根本,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并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1年的;(2)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满3年,具备教育管理相关知识能力;(3)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以及疑难问题处置能力。有条件的高校,应当从法律专家、优秀律师或辞职法官中高薪聘请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人。此外,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法学院校、律师协会定期组织对高校法律顾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不断提高从业水平。

(五)优化职业发展,建立奖励机制

吸引保留人才是破解当前法律顾问工作低效运作的焦点和难点。建议对法律顾问人员设置有别于高校一般行政管理岗位的职业发展平台与路径,法律顾问可以评任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晋升专业技术等级。符合条件的,可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为国家公职律师,更加便捷地行使律师职权,从事调查取证和出庭应诉工作。建立健全法律顾问业绩考核及奖励制度,综合考虑工作数量、避免经济损失等因素评估工作业绩,给予经济奖励。法律顾问的薪酬福利待遇应比同资历的管理岗位人员高,以增强人员从业的积极性与荣誉感。

参考文献:

[1]陈剑波、陈海民.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能及运行模式探讨.教育与职业.(3).

[2]蒋园园.高校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多重视角研究.南通大学学报.(3).

[3]李旻.高校法律事务机构模式完善构想.北京教育.(11).

[4]康治余、刘顺珍.试论高校顾问律师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0).

[5]关伟杰、马舒洁.“地校合作”之法律援助服务平台的构建与实践.法制与社会.(11).

篇9:资源稀缺性与制度起源论文参考

资源稀缺性与制度起源论文参考

一、问题的提出

制度起源是一个制度发生学意义上的问题,它要探索的是制度为什么会发生、怎样发生等基本问题。制度的起源至少存在三个层次的含义:一是制度在根本上的从无到有;二是在特定制度环境中新制度的创立;三是从已有的制度过渡到更新的制度。一般认为,制度是沿着演化和构建这两条不完全相同的路径起源的。若追溯最初制度的起源,则是由长期无意识的演化生成的。演化强调行动者的无意识性或无目的性,即使行动者是基于有限理性算计的,互动的结果也不是预先就存在于行动者的目标函数之中。而在特定制度背景下新制度的创建,则有明确的制造主体,即普通个人、社会精英或者利益集团,他们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意识地通过自身的能动性对制度进行设计或者施加影响,从而形成新的制度或者改变旧的制度。构建强调行动者有意识地将互动结果预先固定下来,并存在于其目标函数之中。

关于制度起源的原因,新古典制度经济学家诺思、旧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等人以资源稀缺性的不断提高为基点,从不同的层面进行了阐述。诺思从经济史的角度对产权制度的起源作了深入的考察。他根据考古学家和人类学家关于史前人类的研究成果,分析得出最初的产权起源于公有产权,随后才出现私有产权,而产权界定的需求则来源于人口增长所导致的资源稀缺性的不断提高。当动植物相对于人类人口的需求还算丰盛的时候,就没有激励机制去承担因建立和行使产权所产生的费用。只有在稀缺度增大的过渡时期内,才值得去承受建立和行使产权所必需的费用。产权才能够限制资源开发的速度。从历史上看,产权的演变过程包括,首先是不准外来者享用资源,然后是制定规则,限制内部人员开发资源的程度。诺思以人口增长作为资源稀缺性不断提高的内生因素,而因此诞生的产权制度却被认为是限制资源稀缺性不断提高的外生因素,对人口增长本身并不存在任何约束性。那么产权制度的出现对限制资源稀缺性的不断提高是否具备真正意义上的有效性,便直接关系到在理论上对制度起源做出合理解释的可能性。

与诺思对人口增长导致资源稀缺性不断提高的理解不同,康芒斯将人的自私本性作为导致资源稀缺性不断提高的根源。他对利益冲突的解决进行了分析,认为制度用以约束人的自私本性,产生于资源稀缺性所造成的利益冲突。由此将制度与其约束标的,即人的自私本性相关联,一并纳入到限制资源稀缺性不断提高的内生因素中去。无论是演化还是构建,制度起源的两种路径并非是泾渭分明的,制度的起源是自发演化与设计过程紧密的互动,若自发演化的习俗和惯例由法院裁决或凭以解决争端,便带有某种人为设计的性质。

然而,资源稀缺性的本质是什么?它是否可以被理解为一个绝对概念?若是,则即便制度是作为限制资源稀缺性不断提高的内生因素而创生的,又怎会具有其存在的终极价值?缺乏对资源稀缺性本质涵义的清晰理解,是诺思与康芒斯未能分别以人口增长和自私本性两个主要因素加以充分阐释的根本原因。那么,制度起源于对资源稀缺性的缓解,其约束标的究竟何在?制度在其约束标的与资源稀缺性矛盾协调的过程中,又是如何创生的?

本文立足于佛教的经济学观点,依据《大藏经阿含部》的相关经典,采用文献分析的方法,在新古典制度经济学和旧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起源于资源稀缺性不断提高的基本论述之上,进一步探析资源稀缺性的本质以及由此起源的制度的约束标的,旨在明确制度创生的一般形式和路径。

二、资源稀缺性:生态循环失律

佛教在《长阿含经世记经》(又称《起世因本经》)中揭示了资源稀缺性的本质内涵,即资源稀缺并非是资源绝对量的不断减少,而是由于对资源的过度采掘破坏了其可再生能力所造成的生态循环失律状态。

在人类生存早期,自然生态呈现良性循环,资源相对于一定人口的需求而言是高度丰盛的。彼等众生余福力故,不须耕种,而有自然粳米出生。若有欲须,日初分取,于日后分,即复还生;日后分取,日初还生;成熟一种,若不取者,依旧常在。由于早期人类适时而取、适度而取,在一定时期内对资源的采掘率远低于资源自身的可再生率,生态良性循环得以持续,因而并未出现资源稀缺的状况。

《长阿含径世记经》中指出,生态循环失律产生于人不自觉的懒惰懈怠,而康芒斯所认为的导致资源稀缺性不断提高的根源人的自私本性,也便由之而生。时彼众生,福渐薄故,懒惰懈怠,贪吝心生,作如是念,今此粳米,不曾耕种,何用辛苦,日初日后时别各取,徒自困乏,我今宁可一时顿取,遂即并取。由于最初在生态良性循环的状况下,资源的生产是自然富足的,以至于人类不需要通过劳动来获取所需,因而逐渐滋生长养了懒惰的习性,要求一次采掘的资源数量在能够满足一日所需之后,还可以提供数日所需,以避免多次采掘的辛苦困乏。过多的采掘是为日后的消费需求预备供给,必然要对剩余数量的资源进行贮存,这就又使人滋生长养了贪吝的心性。

在早期人类的群居生活中,个体的懒惰习性会发生传递效应,使他人竞相效仿。如《世记经》中讲到:时余众生,唤彼人言:食时节至,可共相逐,收取粳米。彼人报言:我以一时,为日初后,顿取将来,汝欲去者,可自知时。彼作是念,此众生等,善作快乐,于日初后,一时顿取,我今应当为两三日,亦可并收。即便悉取。尔时更有别众生,唤彼众生言:我等可共收取粳米。彼即报言:我前总已,取三日分,汝自知时。彼众生闻,复作是念:此人甚善,我今亦宜一时并取四五日分,为贮积故。由此可见,在一定时期内,个体的懒惰习性虽然初始要求一次采掘的资源数量可以满足数日所需,但由于在诸多个体之间的传递效仿过程中不断得以强化,导致受影响者一次采掘所要求的预备供给较之影响者出现成倍递增。于是,时彼粳米,即生皮糩,裹米而住。被刈之者,即更不生;未刈之处,依旧而住。其此稻谷,即便段别,丛聚而生。在一定时期内资源可再生率不变的情况下,群体采掘率成倍累加,均次采掘率急剧下降,使资源可再生能力迅速遭到破坏,最终导致生态循环失律,造成资源稀缺的严重后果。

佛教对资源稀缺性本质内涵的揭示,从理论上预示了制度起源的意义和存在的终极价值。正是因为资源稀缺并非一个绝对概念,制度作为限制资源稀缺性不断提高的内生因素而创生,才具有恢复资源可再生能 力进而 扭转生态循环失律状态的可能性。

三、制度的约束标的

正如前所述,人的懒惰习性是导致生态循环失律、资源稀缺性不断提高的根源。因此,制度致力于对资源稀缺性的缓解,必然用以约束人的懒惰习性,而这种约束力却是在私有化无序发展的状态下,通过使劳动生产成为必要的谋生手段来实现的。

从佛教的观点来看,人的懒惰习性促使人类的产权形态发生演变。《世记经》中展示了人类最初的产权形态,即把有资源附着的土地作为公有产权或共同产权。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类朴素天真地把土地看作共同体的财产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在公有产权的形态下,个体对自然资源保持适时、适度的采掘与索取,是生态良性循环得以维护和持续的重要前提。然而,由于对个体而言,资源的消费是缺乏成本约束的,懒惰习性的长养与贪吝心性的滋生使得为贮积故,一时竞相并取,导致生态循环出现失律,资源稀缺性不断提高。虽然恩格斯也认为私有产权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有了贮积(即剩余财富),但在佛教看来,这是一种自然起源,并非人类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而且,私有产权自然起源的初始形态仅仅是附着于土地的资源,并不涉及个体对土地的所有权。随着资源稀缺性的不断提高,人类需要正视生态循环失律下的生存状态,以往非劳动索取的生存方式将逐渐向劳动生产的生存方式发生革命性的转变,而这恰恰说明了私有产权的出现对人类生产力起步与发展的迫切要求。

私有产权自然起源的条件在于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本身能够为每一个体支付生存成本。然而,生态系统在某个特定的阈值内,并不意味着能够为每一个体因懒惰习性而滋生的贪欲膨胀支付相应的成本。在生态循环失律状态下,每一个体都必须要为私有产权的取得而付出合理的代价,这种代价无非在于通过劳动生产来获得生存所需及其之上的剩余财富。问题在于,私有产权的自然起源本身是一种无序状态,劳动生产也并非是每一个体的自觉行为。在私有化无序发展、加剧深化其与资源稀缺性之间矛盾的过程中,又如何才能确立和保障劳动生产成为每一个体必要的谋生手段呢?

可以说,制度就是作为协调私有化无序发展与资源稀缺性之间矛盾的产物而创生的,制度创生的目标在于使劳动生产成为必要的谋生手段。《世记经》中讲到:我等今者,宜应分疆结作界畔,并立谪罚。彼是汝许,此是我分,侵者罚之。诸比丘,此因缘故,世间便有界畔、谪罚名字出生。这其中,所谓界畔即是按群体人数划分公有产权有资源附着的土地,并对每一个体的财产权利进行初始界定,它使每一个体在各自所限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对资源进行采掘与消费,形成了一定的成本约束,各自独立承担因懒惰习性而采取一时并取和贮积等行为的后果。界畔推进并实现了私有化从无序状态向有序状态的转变,使私有产权的形态由附着于土地的资源向有资源附着的土地发生变化,通过将资源稀缺的风险进行分割与摊派,有效缓解了因过度采掘而造成整体资源稀缺性不断提高的恶性状况。其次,所谓谪罚即是针对个体侵犯他人私有产权的行为所实施的强制约束,它以界畔为前提,进一步保障了私有化的有序性,使每一个体不再像先前那样能够随意占用公有产权。个体在面临各自所限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的生态循环失律状况时,只能通过劳动生产这一途径来解决自身的资源稀缺问题,而原来的非劳动索取行为在公有产权被划分界定之后将视作偷盗。

四、制度的创生

所有的制度都是关于产权的制度。在协调由懒惰习性所引起的私有化无序发展与资源稀缺性两者之间的矛盾过程中,制度是通过界畔和谪罚这两种形式将私有产权以有资源附着的土地形态确立下来的。而在此之前,公有产权虽是无形存在的,但并未被意识到,只有当私有产权以附着于土地的资源形态自然起源,并且其无序发展已威胁到整个群体的存亡时,公有产权的存在才开始被意识到。这也就是个体理性会引致集体非理性的所谓囚徒困境,它是经济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私有化从无序状态向有序状态的转变是一种由无意识到有意识的演化趋势,当囚徒困境中群体福利损失表现为生态循环失律时,人类的认知才得以进化,对制度的需求也异常强烈,此时这种演化趋势为私有产权制度的建构设定了标准,使之具有适应性。从这个意义上看,制度总归是要通过建构创生的,它伴随着经济社会状态的演化和人类认知水平的进化,是历史进程中的驻点。

有关囚徒困境的'出路,一般认为可以引入制度的生产者国家或者政府,通过直接构建一种合作性的制度,对不合作者进行惩罚,来调和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然而佛教认为,国家或者政府的引入本身就是一种制度的创生,其初始作用不在于生产额外的制度,而是要确保当前私有产权制度的稳定性。正如谪罚需要一个具备公信力的主体来加以实施,否则就不能保障以界畔的形式维护私有化的有序性,以致造成私有产权制度应有效力的缺失。那么可以说,在私有产权制度的构建背景下,国家制度是作为一种派生的制度需求而创 生的。这一点在 《世记 经》中 有 充 分 的说明:

尔时别有余一众生,自惜己稻,盗他稻谷。余人见已,即告彼言:谓汝众生,汝恶作也,汝恶作也,云何自有,盗取他稻。呵已而放,更莫如此。而彼众生,已复再作,亦且呵放,如是再三,犹不改悔。麤言呵责,以手打头,牵臂将诣众人之中,告众辈言:此人盗他。而彼众生,对于众前,拒讳争斗,语众辈言:此之众生,麤恶言语,骂詈于我,以手打我。时彼众辈,聚集忧愁,悲哭叫唤:我等今者,相共至此,困恶处也。我等已生恶不善法,为诸烦恼增长未来生老苦果,当向恶趣。现见以手共相牵排,驱遣呵责:我等今应求正守护,为我作主,合呵责者正作呵责,合谪罚者即正谪罚,合驱遣者即正驱遣。我等所有田分稻谷,各自收来,彼守护主,有所须者,我等供给。大众如是共平量已,时彼众辈,即共推求正守护者。

可见,若界畔未能使个体侵犯他人私有产权的行为受到行之有效的谪罚约束,那么在群体中就需要一个具有道德威望的主体来主持公正,以保证谪罚实施的有效性,进而保障界畔确立的稳定性。于是,为作正主,诃责谪罚,驱遣平正,无有侵凌。众敛稻谷,而供济之,不令短阙。如是依法,为作田主。以从彼等众生田里,取地分故,因即立名,为剎帝利(剎帝利者隋言田主)。时彼众生,悉皆欢喜,依诫奉行。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制度起源于田主制度的确立。田主自身不再占据私有产权,他有别于群体中的其他个体,必须从劳动生产中脱离出来,行使管理者的职能,即凭借自身在群体中的道德威望,维护现有各项制度的有效运行。与此同时,群体中的其余个体将各自产权收入中的一部分支出供养田主,以维持田主的生计,由此便出现了税收的雏形。对每一个体而言,税收支出等于产权收益与生存成本的差额乘以税率,但税收总额用于维持田主的生计,至少要等于个体的平均生存成本,即群体中个体产权收益总额大于个体生存成本总额时,无论任意个体的产权收益是否大于其生存成本,税收总可以作为必要的生产成本而使国家制度的创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总之,制度是按照其需求层次的不断扩展而逐步得以构建、完善,最终形成一个有机体系的。私有产权制度创生于私有化无序发展与资源稀缺性之间的矛盾中,进而以国家制度的创生为需求来保障自身的稳定性。国家制度的建构是以税收为必要的生产成本的,而税收的来源反过来又是以私有产权制度的稳定性为前提的。

五、结语

制度的产生、演变及其与经济活动的关系,是制度经济学的一般研究范畴,而佛教在其三藏经典中对此却早已有较为详尽的阐述,主要观点有:

第一,制度起源于人的懒惰习性所导致的资源稀缺性的不断提高。资源稀缺并非是资源绝对量的持续减少,而是由于对资源的过度采掘破坏了其可再生能力所造成的生态循环失律状态。

第二,制度致力于对资源稀缺性的缓解,是以人的懒惰习性为约束标的的,而这种约束力却是在私有化无序发展的状态下,通过使劳动生产成为必要的谋生手段来实现的。

第三,制度是作为协调私有化无序发展与资源稀缺性之间矛盾的产物而创生的。伴随着经济社会状态的演化和人类认知水平的进化,制度按照其需求层次的不断扩展逐步得以构建、完善,最终形成一个有机体系。在一个制度体系中,私有产权制度创生于人类无意识状态下公有产权向私有产权的无序发展所发生的演变之后,进而以国家制度的创生为需求来保障自身的稳定性。国家制度的建构以税收为必要的生产成本,而税收的来源反过来又以私有产权制度的稳定性为前提。

在佛教看来,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是对生态循环失律的有效弥补。这其中劳动生产成为必要的谋生手段,迫使人类生产力得以起步与发展,并在原有的框架下不断推进制度体系的扩展和完善。但这却不是一个理想的状态,因为人类生产力越是发达,制度体系越是完善,甚至梦想一些制度完美到不需要任何人都是好人的程度,意味着生态循环失律已加剧恶化,资源稀缺性也更为严重。归结起来,根源在于人的懒惰习性与贪吝心性所发生的传递效应在群体中造成了普遍的道德缺失。当群体中只有为数不多的个体仍保持着原有的道德理性,并能引起其余个体足够的关注与重视时,便可凭借其公信力维护私有产权制度的稳定性,那么国家在这个意义上自然就是群体道德普遍缺失过程中的特定产物。

篇10:美的理念与终极价值柏拉图的美学价值论文

美的理念与终极价值柏拉图的美学价值论文

【内容提要】

柏拉图以理念论为核心的美学思想内含完整的美学价值论框架。“美本身”是一种先验的价值标准和绝对的价值实体,具有极致性与自足性。“美的分有”描述了作为永恒的价值范型的“美本身”与美的事物之间的价值等级关系,而“美的回忆”则强调了作为完满的价值理想的“美本身”对美的追求者的价值范导作用。

【关键词】理念论 美学价值论 美本身

柏拉图以理念论为核心的美学思想在中外美学史上占有勿庸置疑的重要地位。与此同时,它也是美学史上最为难解的谜之一。其难解之处或许还并不在于体系的复杂与命题的晦涩,而在于柏拉图的理论论述本身所具有的“纵深宽广、层面复杂、结论多元”[1]的特点。这一方面与柏拉图的理论著作采用的对话文体有关,另一方面也同古希腊哲学、美学思想未经专业分化、具有浑然整一性的特点紧密联系在一起。就后者而言,柏拉图哲学与美学论述常常在几个不同层面同时展开。策勒尔在其名著《古希腊哲学史纲》中认为:“在柏拉图的哲学中,理念论具有本体论、目的论与逻辑学的三重意义。”[2]P141-142在我看来,策勒尔所划分出的几个层面是远远不够的。柏拉图的理念论哲学与美学就哲学与美学本身而言至少在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语言论等几个层面同时展开。如果从更为广阔的学科视野而言,又是与神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学科交织在一起的。这样的好处在于理论论述的背景至为宽广,而意蕴也更为深远,有助于对“美”的问题的全方位探究,并且形成一种普遍哲学性质的美学思想。但是,对专业化分工的学科建制已极为细密的现代研究者而言,这种浑然整一的特点却极为不利于对其开展系统详切和条分缕析的深入钻研。唯一的解决方法或许在于,尽量从多层面、多角度对柏拉图的理念论美学加以剥离式的分析,但同时又不能忘记其各个层面是致密的交织在一起的,是一个整体性的理论构造。

就中国的西方美学研究界而言,对柏拉图理念论美学的研究长期处于一种认识论美学范式的支配下。其特点在于,把“理念作为共相”这一认识论层面上的解释作为基本的出发点,推演出一种认识论进路的美学本体论体系,并冠之以“柏拉图理念论美学体系”的名称。从这种研究路径出发,研究者在柏拉图美学思想中发现了一系列的认识论美学的基本问题,如美的本质、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的关系、理性与感性的关系等。我无意于否认这种认识论研究路径的合法性及其所作出的相当的成就。柏拉图的理念论美学本身就笼罩在浓重的认识论氛围之中,因而认识论层面的探讨是极为必要的。问题在于,这种单一层面的研究并不能涵盖柏拉图理念论美学的所有内涵。它所能发现的不过是“冰山的一角”。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中谈到,对柏拉图哲学思想的理解,要么就“发现得太多”,要么就“发现得太少”[3]。在我看来,我们以往对柏拉图理念论美学的研究就存在着“发现得太少”的问题。当然,要从各个可能的方位和角度对柏拉图理念论美学进行既剥离又整合的研究是一个浩大的工程,绝非一人之力可以完成的。因此,在本文中,我只是尝试着与以往的认识论研究路径有所不同的方位,即美学价值论的方位,来切入柏拉图理念论美学,对其可能的美学价值论内涵作初步的分析,以期为理解柏拉图博大精深的美学思想提供一种新的维度,使之彰显出新的意义。

柏拉图理念论美学由“美本身”理论、分有说与回忆说三个基本部分组成。其中,美本身理论构成了理念论美学的出发点。所谓“分有”,简单而言,就是美的事物对美本身的分有。所谓“回忆”,简单而言,就是爱美者对美本身的回忆。

柏拉图所说的美本身,也称为美自身、绝对的美等,实际上也就是美的理念。在早期对话《大希庇阿斯篇》中,苏格拉底对希庇阿斯说:“我问的是美自身,这种美自身把它的理念加到一件东西,才使那件东西成其为美。”[4]由此可见,柏拉图此时已把美本身同美的理念相关联起来。不过,直到中期对话的代表之作《斐多篇》、《会饮篇》、《理想国》、《斐德若篇》等中,美本身理论才在一种成熟的理念论哲学的基础上被加以阐述。

《斐多篇》中那段著名的“苏格拉底的思想自述”向我们描述了柏拉图之所以创建美本身理论的缘由。文中的苏格拉底回顾了他从最初热衷于“那门被称作自然科学的学问”,到产生怀疑与困惑,最后建构了理念论――即关于美本身、善本身等绝对理念的学问――的过程。正是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就美本身理论的提出而言,价值论上的思考实际上占据了柏拉图思想的中心位置。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指出,自然科学的最大问题在于只能说明世界得以产生、运动、发展变化等的“条件”,但却不能解释“为什么这样最好,为什么它应当如此”。[5]P106这一指责从科学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是毫无道理的,只有从目的论和价值论的方位才可以理解。柏拉图在此实际上是不满足于一种缺乏对世界与人生的存在意义和终极目的之关注的纯粹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解释。在他看来,世界的“始基”不仅仅是一种自然性的本原,同时也应该作为世界成其为世界、人生成其为人生的价值依据。“我想,通过分别确定每一现象的原因,并进而确定作为整体的宇宙原因,他能把每一事物的最佳状态和什么是宇宙之善完全说清楚。”[5]P107无疑,自然科学是做不到这一点的。因此,他转向了理念论。“我在各种场合下首先提出被自己判定为最健全的理论,然后把与这种理论相一致的东西,与原因相关的也好,与其他事物相关的也好,都假定为正确,而与之不合的就视作不正确。”这种最健全的理论,就是“绝对的美、绝对的善、绝对的大等等一类事物的存在”。[5]P109与上述的分析相应,这里的“正确”与“不正确”也不能仅仅理解为认识论上的“判断”,而应主要在目的论、价值论的“评价”的意义上来理解。因此,美本身(绝对的美)在此也就不单是一种逻辑上的从特殊经验归纳出来的一般共相,而成为一种先验的价值标准。有了美本身这一先验价值标准的设定,就可以依此判定和评价现实中的美的事物与不美的事物。反过来说,现实中的美的事物也从美本身这里获得了其存在的价值依据。“我要简洁明了地,或者简直是愚蠢地坚持这样一种解释:某事物之所以是美的,乃是因为绝对的美出现在它之上或者该事物与绝对的美有某种联系,而无论这种联系方式是什么。……依靠美本身,美的事物才成为美的。”[5]P109-110

柏拉图在把美本身设定为一种先验的价值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美本身的一系列基本特征。就价值论的层面而言,最重要的两个特征是:极致性与自足性。柏拉图认为,美本身是超越了经验界限的一种极致完满的价值状态。“任何不完善的事物都是不能作为别的事物的标准的。”[6]

美本身作为一种先验的价值标准,必然意味着美的极致,意味着美的价值取向在极致状态下所可能达到的终极的理想境地。因此,美本身并不仅仅是一种用以评判美的事物的价值标准,它凭借其绝对的价值完满性占据了超越于世间的一切流变、残损和缺憾的崇高地位,因而与现实中的美的事物拉开了距离,并形成一种价值上的张力,犹如几何学中的“圆”与经验世界中的圆形事物的关系一样――“几何学上的‘圆’或正可说是经验的圆的‘理念’,它同经验的圆之间的亲切而紧张的距离使经验的圆不致自是其是”[7]P53。而对人来说,“这美本身的`观照是一个人最值得过的生活境界,比其他一切都强。”[8]P273因此,美本身还表现为一种符合人类生存愿望的最高价值理想,表现为可以使人的生命超脱于现实生活中的无尽的纷争、扰攘、混乱与荒唐的无价值状态而获得最终的灵魂安顿的一种终极的价值目标。但是,这种终极的价值目标是否只是人类在内在的心灵世界所构拟的一种观念性的价值模型呢?在柏拉图看来,如果承认这一点,也就意味着把美本身的价值绝对性与终极意味交付于暗昧不明的人类主观世界,而这也就意味着价值的绝对性与终极性的丧失。因此,柏拉图还进一步把美本身规定为一个绝对真实的、自足的实体性存在。美本身既独立于现世中的一切实在的价值经验,也独立于一切人类主观的价值祈想,既不因美的事物的消亡而消亡,也不因人的主观好恶而有所变化,而是“永恒地自存自在,以形式的整一永与它自身同一”[8]P272。柏拉图在《会饮篇》中以极大的热情对这一“神圣的纯然一体的”价值实体加以赞颂:“这种美是永恒的,无始无终,不生不灭,不增不减的。它不是在此点美,在另一点丑;在此时美,在另一时不美;在此方面美,在另一方面丑;它也不是因人而异,对某些人美,对另一些人就丑。……那些美的事物时而生,时而灭,而它却毫不因之有所增,有所减。”[8]P272-273

值得注意的是,当柏拉图把美本身设定为自足的价值实体之时,实际上是把美本身提高到了本体论的层次上。策勒尔指出:“从本体论上讲,它(指理念――引者)代表真正的存在,即自在之物。”[2]P141自在之物既是实体。柏拉图的理念本体论实质上是一种实体本体论。因此,柏拉图指认美本身为绝对自足与自我同一的价值实体,也就是对美本身这一绝对的先验价值标准与终极的价值理想给予了本体论上的承诺,把美本身提升为一种本体性的价值。作为本体性价值的美本身把先验价值的绝对性、终极价值的理想性与价值实体的自足性囊括于一身,在遥远的非现实的彼岸世界向凡尘的芸芸众生与纷繁物象投射出辉煌灿烂的价值之光,使世间万物相形见绌,从而激励着人类不满足于现实的生存状况,力图超拔于现世,追求灵魂的不朽与人生意义的永恒。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承认:“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美本身’、‘善本身’、‘大本身’或‘美的理念’、‘善的理念’、‘大的理念’之说所诲示于人的是一种运思的智慧,更是一种人生教化,它从人的切己处说起,把心灵的关切引向终极。”[7]P55

既然柏拉图把美本身规定为一种本体性价值,那么,美本身就不再仅仅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从具体的美的事物中归纳出来的一般共相,甚至也不再仅仅是一般的价值评价意义上的功能性尺度,而是一切美的事物之所以美的价值维系与人通过美的价值的追求而获得自我生存意义之确证的意义源泉。问题在于,美本身与美的事物之间究竟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建立起价值上的关联的呢?美的价值的追求者又是以何种方式追求美本身并在此追求中获得心灵上的价值归依的呢?柏拉图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的构成了他的理念论美学中的分有说与回忆说的基本内容。

柏拉图在《斐多篇》中谈到,“在我看来,绝对的美之外的任何美的事物之所以是美的,那是因为它们分有绝对的美,而不是因为别的原因。”[5]P109从价值论的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经验世界中的具体的美的事物之所以具有美的价值,其原因就在于分有了作为绝对价值的美本身。但是,这种解释还是太表面化了。有必要在对美本身与美的事物之间的关系作深层的思考的基础上,对分有说作更为深入地解释。

关于美本身与美的事物之间的关系,中西方的绝大多数柏拉图哲学与美学的研究者都以“分离”和“分有”来描述,并且认为,分有说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分离说的补充而提出的。在我看来,把美本身与美的事物之间的关系用“分离”和“分有”来描述大致上是不错的,但认为分有说乃是分离说的补充,则仍然是企图从单维的认识论进路来把握柏拉图思想的全部内涵的结果。确实,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把作为一般共相的美本身从具体的作为个别殊相的美的事物中抽离出来,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认识论的难题,比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第三者”的逻辑悖谬的问题,因而,需要补之以分有说来说明个别事物与理念共相之间的隶属和相似关系。不过,正如柏拉图本人在晚期对话《巴门尼德篇》中所承认的那样,分有说仍然未能解决分离说带来的认识论困境,因而柏拉图在晚期不得不进一步发展出通种论来解决这些困难。问题在于,如我们在前文所述,柏拉图之所以创建理念论很大程度上是用来解决价值论、目的论问题的。1因而,如果我们从价值论的角度来审视分离与分有的问题,可以得出不同的看法。在此,我认为有必要提及著名的古希腊哲学研究专家陈康先生的观点。陈康先生在对柏拉图中期理念论的代表之作《斐多篇》进行了深入研究后指出,“相”(即理念)与具体事物之间的所谓的“分离”,实际上讲的只是完备与不完备之间的“距离”,是程度与性质上的差别,而不是类似于空间的分隔的那种“分离”。[9]尽管陈康先生在此处并为使用价值论一词,但他对“分离”所作得解释却是价值论意义上的解释。具体就美本身与美的事物之间的关系而言,两者的“分离”实际上就是价值的绝对完满性与绝对的不完满性之间的距离,是一种价值实现的程度与等级上的差异。不仅如此,正如“一切可感的相等都在追求绝对的相等,但是缺乏相等”[5]P76一样,一切美的事物也都因其价值上的不完满性而追求着绝对完满的美本身。因而,美本身不仅是美的事物的先验的价值评判标准,而且还是美的事物的绝对的价值“范型”。“柏拉图所谓的理式是真实世界中的根本原则,原有范形的含义。”[8]P124朱光潜先生从认识论角度来谈理念,所以他讲理念是“范形”,本文从价值论来看,故而也相应改称“范型”,即对于感性事物有着普遍的价值典范作用的终极范本与最高典型。由此,我们再回到美本身与美的事物的“分离”与“分有”的关系上,我们可以发现,从价值论上来说,“分离”与“分有”不是被补充与补充的关系,毋宁说,“分有”正是内在于“分离”之中的。一方面,美本身与美的事物由于价值绝对完满性与价值绝对不完满性之间无法克服的差距而是“分离”的,两者之间的价值鸿沟是永难弥合的。另一方面,两者之间的差距属于价值等级内部的差距,美的事物以美本身作为它的永恒的价值范型,因此,美本身与美的事物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种“分有”与“被分有”的关系。这种分有与被分有的关系又有两层意思。其一:美本身与美的事物之间在价值取向上是相通的,都是美的,美的事物也因而“占有”了作为美的绝对价值的美本身。其二:由于美本身与美的事物之间的价值差距是永远无法消除的,美的事物永远是不完满的、有缺陷的,因而它只能“取了一点”或“沾了一点”[10]美本身,只能“分有”到美本身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在我看来,这才是美学价值论维度上的对分有说的较为完整的把握。

如果说,分有说强调的是美本身相对于美的事物的价值范型地位的话,那么,回忆说则强调的是:美本身作为终极完满的价值理想对美的追求者起一种价值范导的作用。柏拉图认为,这种美本身对美的追求者的范导的方式就是唤起后者的回忆。在《斐德若篇》中,柏拉图谈到,人的灵魂是从理念世界“下落”到人世中来的。在理念世界中,灵魂已洞见了作为本然自在的绝对价值实体的美本身,但是,投生为人之后,灵魂受到肉体的遮蔽,就把美本身给忘记了。不过,由于世间的美的事物分有了美本身,美本身以一种不完满的方式在美的事物中显现出来,因而,灵魂可以从现实中的美的事物得到启示,“见到尘世的美,就回忆起上界里真正的美”[8]P126。因为,美不仅在理念世界里最为光辉灿烂,即使到了人世,“我们用最明朗的感官来看她,发现她仍旧比一切更明朗,……只有美才赋有一种能力,使她显得最出色而且最可爱。”[8]P127因此,“回忆”就是灵魂在美本身的范导之下向绝对的美的本真价值世界的回返。它把人类带出自身存在的偶然性、无根性,把他们与作为本体性价值的美本身关联起来,从而回复到应然的本真存在状态。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回返的过程中,“迷狂”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柏拉图认为,人若想要回返本真的价值世界,就必须让灵魂与肉体彻底分离,而要做到这一点,有两条途径。其一是死亡,这是《斐多篇》中的观点。其二就是美的迷狂。“有这种迷狂的人见到尘世的美,就回忆起上界真正的美,因而恢复羽翼,而且新生羽翼,急于高飞远举,可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象一个鸟儿一样,昂首向高处凝望,把下界一切置之度外,因此被人指为迷狂。”[8]P125由此可见,迷狂实际上就是人在回忆起美本身之时的一种心醉神迷的精神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下,肉体对灵魂的遮蔽被消除了,灵魂沐浴在美本身的绝对价值之光的朗照之下,进入了“纯粹、永久、不朽、不变的领域”[5]P83。在柏拉图看来,这正是人生价值的最大实现。

在《会饮篇》中,柏拉图进一步把回忆的过程描述为爱的过程。他认为,美本身的回忆者也就是爱美者。爱美者本人处于丰富与贫乏、有知与无知、有价值与无价值之间,但在爱的推动下,他渴望着一切美的、善的、有智慧的、有价值的东西,因为“爱情就是一种欲望,想把凡是好的永远归自己所有”[8]P265。既然美本身不仅是“最出色而且最可爱的”,而且本身就是一种先验的、绝对的、终极的本体性的价值,那么,美本身必然成为爱美者追求的最终目的。柏拉图把爱美者对美本身的追求分为几个阶段:“好象升梯,逐步上进,从一个美形体到两个美形体,从两个美形体到全体的美形体;再从美的形体到美的行为制度,从美的行为制度到美的学问知识,最后再从各种美的学问知识一直到只以美本身为对象的那种学问,彻悟美的本体。”[8]P273这就是著名的“美的阶梯”。很明显,这一爱美者对美本身的追求过程同时也就是爱美者自身的价值升级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爱美者不断提升自我的生活境界,灵魂得到了净化,心灵找到了归依。如果我们再回到分有说,回到美本身与美的事物之间的关系的角度,美的阶梯也就同样意味着美的事物的价值分级。各类美的事物因分有美本身的多少,因其与美本身在价值完满程度上的差距的不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美事物的价值等级秩序:从美的形体到美的心灵,到美的行为制度,再到美的知识,最后高踞于这一价值层级的顶端的就是那如其本然、精纯不杂的“美本身”。

因此,回忆说和分有说实际上是同一件事情的两面。以美本身为价值范型的美的事物所形成的价值等级,必然反映为爱美者对美的价值追求所达到的不同程度;爱美者对美本身的回忆作为对灵魂与美的本真价值世界之间的价值关联的重建,起初也必然以分有了美本身的美的事物为其直观的对象,并经由这一美的阶梯,最终达到美本身,“彻悟美的本体”。在美本身的先验价值标准与终极价值目标的范型作用和范导之下,世界的价值化与人的价值化是统一的。这就是柏拉图理念论美学所内含的美学价值论的基本框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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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引自范明生.西方美学通史・古希腊罗马美学[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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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黄克剑. 祈向虚灵的真实――西方价值形而上学窥略[J].东南学术,2002,(5).50-61.

8、[古希腊]柏拉图.文艺对话集[M].朱光潜译. 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3.

9、[古希腊]柏拉图. 柏拉图〈巴曼尼得斯篇〉[M]. 陈康译注. 北京:商务印书馆,1946,“附录一”,373―375.

10、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第二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726.

篇11:劳动教养的完善及其制度设计构想论文

劳动教养的完善及其制度设计构想论文

【内容提要】

劳动教养作为一项中国特有的教育改造制度,在预防犯罪和改造违法人员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法理上和实践上的缺陷。从实践的层面来看,加强劳动教养的制度建设,尤其是建立、健全、完善合理可行的劳动教养司法审判制度、劳动教养执行和管理制度以及劳动教养监督和法律救济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关键词】

劳动教养/实践/制度建设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创立于1957年,迄今已走过了40多年的历程。40多年来,这项制度在预防犯罪和改造违法人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公众对民主法治要求的日益提高和对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的日益关注,劳动教养制度因其法理上的矛盾、程序上的欠缺以及实践中的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注:从法理上看,许多学者认为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不明,有的认为是行政处罚,有的认为是刑事制裁;在程序上,认为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较长时间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裁措施,却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且缺乏保障劳教人员人权的有效手段;实践中公安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现象屡有发生等等。)

目前,理论界在劳动教养问题上存在着激烈的存废之争。笔者认为,决定一种法律制度存废的根本原因是该项制度所要解决是问题是否还有存在之必要,而不是理论家的观点。劳动教养制度所要解决的特殊人群(有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且具有相当社会危险性的人群)的改造和矫治问题,这一问题目前仍然具有存在的现实性和客观性。“即使在劳动教养受到广泛批评的今天,大多数学者仍承认劳动教养制度建立和存在所要解决的问题,即劳动教养所满足的治理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需要是合理的。”(注:张绍彦:《第一次劳动教养立法理论研讨会综述》,载《现代法学》,第3期。)因此,即使对这类特殊人群改造和矫治的制度不以“劳动教养”称之,而冠以他名,也不过是“新瓶装旧酒”。所以,在劳动教养问题上,重要的不在于是存是废,而在于如何完善这一制度。

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两个层面上进行。在形而上的层面上,使理论完善,解决的是一项制度的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等实体正义问题,即使制度能够“名正言顺”。目前理论界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研讨多停留在这一层面;在形而下的层面上,是具体制度(或曰措施)的完善,解决的是制度的可行性、有效性、完整性等程序正义问题。对劳动教养这一方面的研究,目前理论界尚为数不多。

实体正义的实现有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程序正义的设立要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劳动教养制度的程序正义,即具体制度的设计问题。这些具体制度的设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任何一种制度设计都应以人为本,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作为工具使用,在此基础上寻求人权保障和社会保障的平衡;

第二,任何人不经过“正当程序”,都不应该被剥夺任何应享有的权利,当代宪政化所要求的“正当程序”要贯穿于劳动教养的各项制度中;

第三,人不应该被岐视性的对待。个人的尊严与他人的身份和行为本身没有直接关系,那些行为有瑕疵的人理应受到应有的尊重;

第四,任何国家权力都应有一个清晰的边界,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都不应无限扩张而不受监督和节制。国家机构之间应存在相互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以防止权力的侵略性和扩张性且侵犯公民的权利。

这些实体正义的要求,概括而言就是要合乎现代法治和宪政的要求,充分保障人权,在社会保障和人权保障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二、制度设计构想

劳动教养的运作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侦查、审判阶段、执行和管理阶段以及劳教安置阶段。目前,劳教安置的有关制度相对比较完善,而前两个阶段的问题比较多,主要是侦查审判没有纳入司法审判程序,执行和管理制度欠缺,且整个劳教过程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因此,对劳动教养的制度设计可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司法审判制度;二是建立和完善劳动教养执行和管理制度;三是健全劳教养监督和救济机制。

构想一:劳动教养的司法审判制度

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收容审查制度,存在许多弊端。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城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审查委员会审查决定,而对于审查的具体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由于劳动教养委员会不是一个办事实体,因此劳动教养的审批权实际上由其承办机关――公安机关行使了,从而形成了公安机关自己办案、自己判案的情形,这虽然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却违背了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对劳教人员权利的侵犯。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任何人都不能给自己设定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现行劳动教养实践中公安办案、公安审批的做法,显然与此相违背。同时,最长可达4年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惩罚不经司法审判而由公安机关作出,也是与现代法治要求和人权保障要求相违背的。因此,建立劳动教养的司法审判制度,将劳动教养纳入法治轨道,是十分必要的。“劳动教养的司法化是中国劳动教养立法起码必须解决的问题,……不论劳动教养立法最终确定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措施,是刑事处罚还是保安处分,或是独立的教养处遇,司法化是劳教立法不可突破的底线,是劳动教养制度不可突破的底线,是劳动教养制度非改不可的根本原因之一。”(注:张绍彦:《第一次劳动教养立法理论研讨会综述》,载《现代法学》,20第3期。)

对审理劳动教养案件的司法程序的'选择,学界有3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保安处分化,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设计适用于我国的保安处分程序;二是刑事司法程序化,按照刑罚化、刑事处分的性质,在现有的刑事处分程序的基础上,建立劳动教养适用的刑事简易或简便程序;三是行政程序化,在改造现有的行政程序的基础上,建立劳动教养的行政程序。

笔者认为,以上3种观点都有合理之处,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以保安处分程序处理劳动教养案件,只能将一部分人纳入进来,而对于劳动教养主体部分的两种人,一是够刑事处分不作刑事处罚者,二是比治安违法重而不够刑事处分者中,都存在不具有适用保安处分应具有的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的人,所以缺乏适用保安处分的法律基础。而且,我国目前的刑法并未采纳保安处分制度,也缺乏相应的程序规定,因此实践操作起来势必会困难重重。

第二,以刑事司法程序处理劳动教养案件,一则劳动教养人员并非犯罪分子,适用刑事程序于法无据;二是刑事司法程序由于使用对象的特点和刑罚的严厉性,程序十分繁琐。如果照搬刑事诉讼的规定,势必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第三,以行政程序处理劳动教养案件,一则劳动教养的处罚措施的严厉性远超过行政措施,适用相对简单的行政程序难以做到对劳教人员权利的充分保护;二则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性质一直受到学者们的质疑,因此也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建立新的审判程序,审理劳动教养案件,这就是劳动教养审判程

序。劳动教养审判程序的设计,应当遵循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即既要符合程序法的一般原理和要求,又要体现劳动教养程序的特殊性。

所谓劳动教养审判程序,即由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报送,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3机关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制度。它由3部分组成,即公安机关的侦查制度、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审查报送制度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具体来说,可设计为:

(一)公安机关的侦查制度。由公安机关来行使劳动教养的侦查权是适当的。因为现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所规定的给予劳动教养的6类人员,都属于公安机关有权侦查的犯罪之列,只是其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已。公安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的有关规定,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在公安机关内部设专门的劳动教养侦查部门,负责劳动教养案件的侦查工作。侦查工作要依法进行。侦查完结后,认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将案件报送相应的人民委员会审查。

(二)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审查移送制度。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并出庭作为起诉方参加诉讼。认为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做出不移送决定,并书面通知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劳动教养委员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的,应当执行。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劳动教养委员会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应通知公安机关改正,公安机关应该改正。

有的学者提出应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移送,理由是:人民检察院是司法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起诉,行使法律监督权。而劳动教养委员会不属于司法机关,因此不应行使只有司法机关才能行使的权力,这不利于保障人权。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现行劳动教养法规的规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劳动教养的审查批准机关。在建立劳动教养司法审判制度时,保留劳动教养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权,有利于发挥劳动教养委员会的职能,方便与原有制度的衔接。

第二,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公诉权。而劳教人员虽然有违法行为,但不达犯罪。因此以人民检察院对劳教人员提起公诉,在法理上也是有问题的。而且会不必要的加重人民检察院的负担。如果由劳动教养委员会来行使劳动教养案件的审查权,则可以节约国家诉讼资源,使检察院更好的行使对犯罪分子这类社会危害性更大的人员的审查起诉权。

第三,从实践的角度看,由劳动教养委员会来行使劳动教养的审查权,不会削弱对劳教人员的人权保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审查移送决定,并不是最终的判决,仍需要人民法院来判决。对某人是否适用劳动教养,最终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而且,劳动教养委员会所作出的不移送决定,是免除嫌疑人劳动教养的,更不会侵犯其人权。

还有的学者提出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将劳动教养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这样在理论上就不会存在行政机关介入司法和检察院起诉非犯罪案件的困惑。诚然,从理论上来讲是正确的,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这样做的结果是,第一,不必要的加重人民法院的负担。由于缺乏一个中间的审查机关,将大大增加人民法院的受案数量,使人民法院增加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第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不利于保障人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由劳动教养委员会作为劳动教养案件的审查移送工作是合适的。

(三)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这是劳动教养司法审判制度的核心。它应该包括两审终审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制度。

1。两审终审制度。劳动教养是涉及人身自由的案件,非两审不足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人权。一审由违法地(注:这里的违法地,包括违法行为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程序上可以参照刑事简易程序来进行。被告人不服的,可和法定期限内上诉,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2。回避制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于具有下列条件的审判员、侦查员、起诉人、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可以申请回避:

第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第二,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案件应该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是现代审判制度的一项基本要求,使审判公正性得以保证的基础之一。对劳动教养案件公开审判,使其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有利于公正审判,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公民隐私的案件,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权利的需要,不公开审理。对于被告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也不公开审理。

各项具体制度的设计可在实践的基础上参考刑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制定。人民法院可设立独立的劳动教养审判庭来审理劳动教养案件。劳动教养审判庭的设计,可参考刑事审判庭来进行。

构想二:劳动教养执行和管理制度

劳动教养执行,是指劳动教养根据审判机关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劳教判决或裁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对劳教人员的处罚措施付诸实施的司法活动。劳动教养执行制度,就是在劳动教养活动中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劳教执行制度不同于劳教管理制度。劳教管理制度是对被劳教人员进行管理的各项制度的总称。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劳教执行制度解决的是劳教处罚如何执行问题,后者解决的是被确定执行劳教处罚的人员如何管理的问题。第二,劳教执行制度由减罚制度、暂行释放制度、所外执行制度和处罚消灭制度等构成,劳教管理制度根据现行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由升挂国旗制度、现场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中队管理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构成。

目前,我国的劳动教养执行和管理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第一,缺乏完善的假释制度和所外执行制度;第二,管理模式陈旧,没有充分发挥社会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功能。

(一)所外执行制度。所外执行制度是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场所以外由原单位或家庭等代为执行劳教处罚的制度。所外执行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对劳教人员的改造功能,避免在劳教所集中改造容易产生的违法人员的抵触情绪和违法交叉感染现象,而且有利于减轻国家负担,使劳教所能够集中财力、物力和人力来改造那些难以改造的劳教人员。

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6条规定:“对决定劳动教养的职工,因有特殊情况原单位请求就地自行负责管教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可以酌情批准所外执行。负责管教的单位,应将管理教育情况和本人表现,定期向单位的保卫组织和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汇报,表现不好的,仍送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劳动期满,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理解除手续。”这是对所外执行制度的简单规定。这一规定还很不完善:

1。将代为执行劳动教养的单位仅限于劳教人员的原单位,而不包括其他单位和家庭,过于狭窄。对于那些有能力而且愿意代为执行劳动教养的社会单位,在符合法定的条件时,应该允许。另外,家庭对于劳教人员,尤其是未成年人来说,家庭所特有的亲情和关怀,在改造上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此,将所外执行的主体扩展为有执行能力

且愿意执行的单位或家庭,更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的力量来改造劳教人员。

由劳动教养所以外的单位或家庭对劳教人员进行教养,应符合以下条件:(1)单位和家庭有执行的条件,由它们代为执行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且有利于劳教人员改造的;(2)需有关单位或家庭自愿申请,不得指定执行或强迫执行。

2。适用条件不明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只原则规定了所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有“特殊情况”,而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情况属于“特殊情况”。适用监外执行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必要性原则,即对劳教人员有必要所外执行;二是有效性原则,即适用所外执行能够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根据已有的实践经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教人员,可以适用所外执行:(1)劳动教养人员的劳教期限为两年以下,所外执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2)劳教人员是原生产、科研单位的骨干人员,正在负责大型项目的生产或开发的,但卫生、教育行业除外;(3)劳教人员是未成年人,且原单位或家庭有能力加以管教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人身危险性小,适用所外执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

3。取消所外执行的条件不明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仅规定,对“表现不好的,仍送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但对表现不好的情况没有作具体规定。根据实践经验,对劳教人员在所外执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表现不好:(1)所外执行期间又有违法或违纪行为的;(2)因生产、科研需要适用所外执行的人员,消极怠工,不积极进行生产、科研的;(3)拒不执行原单位和家庭的管理和改造规定、要求的;(4)有其他对抗改造行为的。

对劳教人员适用所外执行的,应由有关单位或家庭向劳动教养所提出申请,由劳动教养所报请有关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批准。劳动教养委员会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准许所外执行。负责管教的单位或家庭,应将管理教育情况和本人表现,定期向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汇报。对于劳教人员在所外执行期间有法定的不好表现的,应该由公安派出所向劳动教养委员会提出取消所外执行的申请,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取消所外执行,交由劳动教养所执行剩余期限的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期间没有法定的不好表现的,教养期满,由单位或家庭向劳动教养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理解除手续。在所外执行期间有犯罪或者违法行为达到劳教处罚的,应取消执行,对其犯罪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程序(刑事程序或劳教程序)进行司法审查和判决。

(二)暂行释放制度。暂行释放制度是指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劳教人员,予以附条件提前释放,在法定考验期内没有法定违法情节的,则未执行的劳动教养归于消灭的制度。劳动暂行释放制度和劳教提前解除制度是不同的。前者是附条件的提前解除,在法定考验期如果暂行释放人员有法定违法情节的,要撤销暂行释放,继续执行未执行的劳动教养。劳教提前解除则是劳教人员在劳教过程中符合法定奖励条件的,予以提前取消劳动教养的一种奖励措施。《劳教试行办法》和第57条对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作了详细的规定。

实行劳动教养暂行释放制度,使已经改造好而改造期限未到的劳教人员提前回归社会,有利于劳教人员的权利保护和节约国家资源。我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没有规定这一制度,是不完善的。参照刑法有关假释的规定,对劳教暂行释放制度设计如下:

1。适用条件。对于下列劳教人员可以暂行释放:

第一,劳教人员被执行劳教超过原劳动教养期限1/2以上,但最低不少于6个月。

第二,劳教人员认真遵守劳教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暂予释放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

符合暂行释放条件的劳教人员,由劳动教养所报请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批准。

2。暂行释放考验期及有关规定。劳教人员暂行释放考验期为未执行完的劳动教养期,从暂行释放之日起计算。对暂行释放的劳教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或派出所会同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暂行释放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该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法律,服从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3)离开所居住的大中城市,应该报监督机关批准。

3。暂行释放的法律后果。暂行释放人员在考验期内遵守有关规定,没有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考验期满,经劳动教养委员会同意,解除劳动教养。暂行释放人员在考验期内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监督机关报请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撤销暂行释放,重新交由劳教所执行未执行的劳动教养,考验期限不计算在已执行的劳教期限内。暂行释放人员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应受劳动教养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取消暂行释放,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劳动教养社会改造制度。劳动教养社会改造制度,是指利用社会的力量来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改造的制度。

“我国传统的劳动教养管理形式,是将劳动教养人员全部集中到劳动教养场所进行强制性教育和改造,不经特别许可,劳动教养人员不得越劳动教养所大门一步。”(注:韩玉胜著:《监狱学问题研究》,第285页,10月第一版。)这种管理方式有利有弊。有利之处在于劳动教养人员的全部活动都在劳动教养机关的监控之下,便于管理和教育,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全,但也存在很大弊端,主要有:第一,将众多劳教人员集中在一起,很容易产生违法交叉感染。许多劳教人员经过劳动教养,不但没有改掉原来的恶习,反而学到了新的恶习;第二,将劳教人员集中管理,不能充分利用家庭和社会力量对劳教人员进行教育,容易使劳教人员产生失落感和被遗弃感,从而对劳动教养产生抵触情绪;第三,将劳动教养人员在较长时间内集中于劳教所进行管理,容易使社会公众将劳教人员作为犯罪分子看待,从而产生厌恶感和偏见。而且,劳教人员被较长时间隔离于社会,会造成对社会的隔阂,不利于劳教人员重返社会。

劳动教养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违法人员的改造和矫治,使其重新成为守法的公民,因此,一切有利于对劳教人员改造和矫治的方式都可以采用。将一部分人身危险性小,不至于危害社会的劳教人员,交由社会和劳教所共同改造,既有利于对劳教人员的改造,还有利于减轻劳教所的负担,充分发挥社会的改造功能,并有利于劳教人员的重回社会。在实践中,有的劳动教养所在这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建立有效的劳动教养社会改造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如辽宁省司法厅马三家劳动教养院的“院外试工”制度。(注:马三家劳动教养院从1994年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和沈阳啤酒厂的支持和协助,于1994年9月5日正式成立了“试工队”。“试工队”并未改变劳动性质。“试工队”的劳动教养人员每天7点准时到队里报告,经过早操和每日安全教育后,到啤酒厂从事跟车装卸的劳动,下午3点左右回到队里,自由活动后,组织学习普法,进行每日讲评,6点半之前回到家。凡是违反“试工队”劳动纪律的,送回教养院重新实施院内管教。实践证明,这种劳教方式效果很好。)在国外,有的国家,如加拿大对罪犯规定了“社区矫治”制度(注:国外的“社区矫治”制度,是将犯罪较轻、人身危险性低的罪犯交由社区矫治中心进行改造的制度。这种缺席可以有效的发挥社会在改造罪犯中的作用,而且有利于罪犯重回社会。)。虽然不是关于劳动教养的制度,但是其具有的改造和矫治功能,也是我们在设计劳动教养社会改造制度时可以借鉴的。

参考已有的实践经验,劳动教养社会改造

可以采取以下模式:

1。由劳动教养所负责的“院外教养”模式,即由劳动教养所将在劳动改造中表现好的、实行院外教养不会危害社会的劳教人员,组成院外教养队,定期到联系好的单位劳动或接受教育。院外教养队要制定严格的纪律和保卫措施,以免对社会造成危害。院外教养队的劳教人员在劳动之外的时间回家居住,但应遵守有关规定。违反院外教养队纪律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送回教养队重新实行院内管教。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院外教养达到教养期限的,解除劳动教养。

2。由社区矫治中心负责劳动教养的“社区教养”模式,即建立由劳动教养所、居民委员会、劳教人员家庭成员共同组成的“社区矫治中心”,由它负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劳教人员进行教育和改造。劳教人员在“社区矫治中心”的管理下进行社区劳动或服务,接受矫治中心的教育。教养期满,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解除教养。在社区教养期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送交劳教所进行教养。

对于那些不好好接受改造或者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高的劳教人员,不能适用社会教养的,仍然在劳动教养所内进行劳动教养。

构想三:劳动教养监督和救济制度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任何一种制度,不管设计得多么完善,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实践中也无法做到公正、合法和有效的保障人权。在一个真正实现法治的国家,必定要有完善的国家权力监督机制。正如个人会犯错误一样,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也会有不当之外,会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法律制度的设计,应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得到有效救济。与其相信国家权力是善的,不如认为它是恶的。这种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这种恶的后果没有补救措施。因此,建立、健全劳动教养监督和救济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教养监督制度。劳动教养的监督制度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中国家监督尤为重要。

1。劳动教养的国家监督。对劳动教养的国家监督,包括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委员会、人民法院自身内部的监督和彼此之间的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限于篇幅,本文在此只探讨检察机关的监督。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试行办法》等法规中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进行监督,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一直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除了对劳动教养监督工作不够重视的主观因素外,客观上有以下原因:第一,检察机关没有具体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手段;第二,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监督范围不明确。(注:对这两点的具体论述见朱洪德主编:《劳动教养研究论文选集》,第254页,群众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

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法律监督应该包括对劳动教养的侦查、劳动教养的审查、劳动教养的审判和劳动教养的执行的监督,即检察机关的监督要贯穿于劳动教养的全过程。为了防止检察机关的劳动教养监督流于形式,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建议权、纠正权和检察处罚权

具体而言,检察机关的监督包括:

第一,在劳动教养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建议,公安机关应当改正,或者直接行使纠正权。

第二,在审查阶段,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审查移送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审查活动是否合法,做出的审查决定(移送审判和不移送审判)是否合适,并提出建议。

第三,在劳教审判阶段,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对于不合法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应该改正。

第四,在劳教执行阶段,对执行机关的执行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看执行机关适用各项劳教执行制度是否合法。不合法的,向执行机关提出改正建议,或者向人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监督各项管理活动是否合法,对于不合法的管理行为应该提出建议,或者行使纠正权。

第五,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检察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劳动教养委员会提出申诉建议,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申诉。

2。劳动教养的社会监督,就是社会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教养的侦查、审判和执行等活动的监督。社会监督对于劳动教养的监督是劳动教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教养工作合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劳动教养的侦查、审查、审判和执行机关对于社会的监督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对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

(二)劳动教养的救济制度。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劳动教养人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国家赔偿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前者解决的是劳教人员的经济损失问题,后者解决的是劳教人员取消非法劳动教养的问题。二者可以并用。劳动教养人员对于加诸其身的确实错误的生效判决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诉讼。对此不多论述。在此重点探讨劳动教养的国家赔偿问题。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而劳动教养既没有包括在侵权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中,又没有包含在刑事赔偿中。因此,劳动教养人员往往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得不到国家赔偿。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劳动教养赔偿及相关的赔偿程序,以便更好的保护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制度的设计是书面的,而实际操作的过程是复杂的,一种制度要在现实中得到应用,有赖于制度本身的明确、合理和稳定,以及有执行这一制度的高素质的人。

制度的明确和稳定,最有效的途径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劳动教养法。因此,加快劳动教养的立法进程,使劳动教养做到有法可依,是完善劳动教养的根本途径。而加强劳动教养办案和管理人员的培养,提高他们的素质,是提高劳动教养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只有这两方面都实现了,劳动教养才能真正走上法治化轨道。

篇12:律师诚信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的论文

关于律师诚信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的论文

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的总的价值特征,既要求把竞争、效率和效益放在首位,又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兼顾社会公平。

从这个角度来讲,诚信制度在市场经济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没有共同遵守的诚信制度,也就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交易秩序。而只有在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交易秩序下,才能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开拓创新精神,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因此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是诚信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正如江总书记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市场经济讲究诚信,律师执业同样也要讲究诚信,如果律师不讲诚信,不咯守律师职业道德,最终将背离法制建设的轨道。对于正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律师业无疑于自毁长城,建立律师诚信制度,是加快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浑然为一、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着当代中国基本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根本任务,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等等,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层次的法律效力。法律是指一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部完善的宪法与一个良性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律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最大的诚信首先就是要忠于宪法与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忠于宪法就是要坚持四项墓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与政策,坚持国家的基本政治与经济制度。忠于法律,就是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掌握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地理解、准确地适用法律,不屈从于权势,不迷惑于金钱,不歪曲事实,不曲解法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忠于职守,维护正义 忠于职守、维护正义是诚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体现律师执业特点的重要职业道德,其核心内容是律师要坚持依法独立执业的原则,抵制和排除非法干预,以忠实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当前,在我国推进经济、政治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旧的制度、观念的影响,一些人对律师工作仍然存在着误解,并且由于现实的立法、制度不健全,律师依法执业保障并不充分,再加之个别领导干部、司法人员素质不高,滥用权力对律师工作横加干涉,律师执业依然面临着阻力和风险,执业之路充满了艰辛与坎坷。忠于职守、维护正义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排除一切非法干扰,冲破一切不当羁绊,舍身护法,坚持真理,维护正义,为民请命,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真正脊梁。

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诚实守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也是律师诚信制度的本质要求。它要求律师本着公平、真诚与恰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过程。当前,我国正在努力推进律师诚信制度建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完善以下四项诚信保障制度:一是委托代理制度;二是律师享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三是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四是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要通过律师诚信制度的建立,改变律师队伍中存在的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数衍塞责、玩忽懈怠,空口承诺,乱打包票,恶意欺骗当事人,骗取当事人信任,漫天收费甚至收费不办事的严重问题,要通过加强律师诚实守信的道德约束,改变律师在办理委托法律事务中,搜自撕毁、中止合同,解除委托,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不良现象,以强化律师行业的社会信用。勤勉尽责,则要求律师勤勉服务,要求律师在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处理法律事务时,必须采取一切合法的、合乎道德的方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尽最大的`努力、最高的效率、最谨慎最认真的态度为当事人的利益工作,使每一项法律事务都能得到完美的处理,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全面的维护。

四、敬业劫业,提高素养 律师是熟知和精通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律师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市场经济和法制的同步发展,法律服务领域的拓宽,对律师业务能力的要求愈来愈高,律师要适应国际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挑战,就必须与时俱进,敬业勤业,勤奋学习,努力钻研,不断提高业务知识与技能,为律师业自身的发展开创更为广阔的空间。同时,律师整体素质的提高,不仅是业务知识和技能方面,还要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注重培养高尚廉洁的内在品质与洒脱文明的外在形象。勤业敬业,提高素养是诚信制度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表现,只有具备扎实的业务功底与高度的职业素质,才能胜任其职责使命。

五、珍视声誉,品行高洁 律师肩负着保障人权、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扮演着人类正义与法律良知的最完善的代表。社会把律师职业视为一种崇高的职业、一种正义的职业而加以认可、尊重、首肯,这是律师职业群体长期不懈地忘我实践所取得的成果。珍视声誉就是要十分珍惜、倍加维护来之不易的律师的职业声誉,严格自律,诚信为本,保持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品行高洁,是律师品行修养的核心,是律师必备的职业道德品质,律师业从来就不是一个归属于商业的行业,律师从来就不是一个商人与搞客,律师业与律师的价值将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的繁荣逐渐凸现出来,而倡导高尚、廉洁的律师职业道德,将对中国律师诚信制度的建设产业积极又深远的影响。

六、保守职务秘密 由于律师职业本身的特殊性,加上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使得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接触当事人秘密的可能性很大,涉及稳定的范围也很广泛,任何搜自将当事人秘密泄露出去的行为都极有可能使当事人遭受重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因此根据律师诚信制度与职业道德的要求,律师执业应严格保守职务秘密。保守职务秘密要求律师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秘密事项,无论来源如何,均对此承担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如果律师不能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就会遭到破坏,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基础就不复存在,就没有人愿意再委托律师。

七、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律师不仅对当事人要讲诚信,对同行也要讲诚信。我国律师具有共同的理想和事业,肩负着同样的职责和使命,因此,律师之间应相互尊重,不得故意怠慢、诽谤同行,不得故意抬高自己和标榜自己,贬损和低毁其他律师,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其它律师的威望和名誉,更不得对其他律师的依法执业进行干涉和轻视。

茸重同行还要与公平竟争有机结合起来,律师在开展业务中要遵守诚信原则进行公开、平等的竞争,比服务效率、比服务质量、比服务态度、比社会信誉,而不是互相拆台、拉案源、搞关系、挖业务,要坚决反对贬低别人、抬高自已、唯利是图、损人利已、弄虚作假、互相拆台的不正当竞争,倡导诚信制度下的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

篇13: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论文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论文

一、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纵观人类历史的发展历程,出现了人治国家和法治国家的分野。在人治国家中,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于一身,国王可以随意制定、修改法律,人民群众丝毫无人权可言。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法治国家逐渐成为人类的追求。这是由人治国家种种制度上的缺陷所决定的,其实在我国就有比较深刻的教训。1957年开始至1976年,阶级斗争盛行,党和国家从轻视法治发展到彻底抛弃法治,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宪法名存实亡,公检法被砸烂了。大搞群众办案、群众专政,酿成了中国历史上经济、文化建设的悲剧,更是法治建设的悲剧。痛定思痛,在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法治建设,更在宪法中明确把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的追求。法治国家的建设必然要求行政诉讼的建立和完善,这是由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

(1)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是实现宪政的基本条件。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各项法律的基础,它的原则规定需要通过建立各种具体法律制度而得以实施。行政诉讼的建立,一方面是以宪法为根据,另一方面也正是为了保证宪法原则规定的实施。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了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为切实保障公民这一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处理申诉、控告和检举事项的制度,行政诉讼正是公民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诉和控告,由权威、公正的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予以处理而落实公民权利、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法制社会中往往以宪法的充分实现为其法制的最高价值,行政诉讼的建立健全是实施宪法的重要保障。

(2)保障权利是法治国家的法律价值。权利是法律的重要价值准则。如何对待权利,是不同类别法律的重要区别。在法治国家,权利总是被法律所强调和保护,在人治国家,权利总是被践踏和抛弃。“权力与权利有着重大的区别。首先,在终极意义上,权利是权力的基础,权力不是权利的基础。其次,权利要由权力予以保护,权利本身往往难以自保,而权力本身却有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第三,权利本身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对其保护要依赖权力,而权力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就决定了权力易于膨胀,而权利难以自保。权利与权力之间,权利易于受到权力的侵犯。为了保障权利,法律就必须制约权力。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状况反映着一定社会的民主程度”。 法治的首要任务就是对权力的.制约,严格规范权力的范围和行使,防止权力对权利的侵犯,实际上也就是保障民主,在任何法治国家,民主总是法治的内核和精神。离开民主就没有法治,所以法治就必然要求对权力进行制约,为权利提供保障。在我国以前和现实中,权利很难有良好的法律保障。权利总是受到权力和义务的侵犯,因此强调对权利的保护意义更为重大。

(3)制约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能是法治社会对行政权力的要求。众所周知,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一切公共权力都受法律的控制和约束。在理论上可以被称为“控权论”。这种理论认为,权力需要控制,一切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权力越大,越有滥用的危险,越需要控制。这种观念首先来源于孟德斯鸠,他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说来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在权力体系中,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管理内政、外交的权力,即各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授权,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力,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控制,特别在现代社会,行政权无处不在,无处不有,越来越多地介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如果不对行政权力依法控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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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公共政策与制度因素的关系论文

公共政策与制度因素的关系论文

公共政策与制度因素的关系

内容摘要

本文从范德海德政策建议谈起,对公共政策与制度因素关系做了粗线条的探讨。认为:制度制约政策,制度对政策是真包含关系;同时,政策的特性决定它并非被动适应制度,而是对制度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另外,本文还认为:政策主体对制度有很大影响,在一项制度刚刚被选择及创立阶段,这种影响大部分是正面的;在一项制度已经完全成熟和略显僵化时,政策主体许多时候对制度起负面影响,而这种影响对制度的冲击力相当大。

引言

19,在泰国政府供职的一位叫J.霍曼?范德海德的荷兰著名灌溉工程师提出一项政策建议:在泰国湄南河畔的猜那兴建一座大型水坝,并随之提出方案。湄南河谷中央平原当时是泰国出口支柱大米的主要产地。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生产率,有必要适应这块土地地势坦荡但需加强灌溉的特点,修建一座大坝和广泛的运河网。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及设计方案正是适应这一需求而提出。但从1902年底到本世纪末19间,虽然他屡次向政府官员阐述建议并辅以一项周密的计划论证建议,该计划内含政府财政成本和效益(增加了土地税、水费)的估计数,并用社会成本及效益分析框架作分析,认为:该工程能给泰国带来大量的净社会利益 。但是,直到二战后,这项政策建议才真正成为泰国的灌溉政策之一。

为什么给社会带来净利益的公共政策不能被采用?为什么最终在二战后这项政策建议最终上升为政策?事实上,可以提出这种疑问的公共政策建议相当多,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只不过是众多命运乖蹇政策中的一个例子。在这里,政策不仅仅是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更大范围的制度的问题。本文将以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为例,分三大部分来探讨公共政策与制度因素问题。第一部分将探讨制度对公共政策的制约关系;第二部分是公共政策对制度的影响;第三部分则探讨政策主体对制度的作用。

一、制度制约公共政策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从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制度,到今天的市场经济制度,制度都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却的。而政策与制度一样,也是与人类社会发展伴始终的。制度、政策都是起源于人类自身利益的需要,但具体的产生方式、作用并不同。

首先,个人作为社会性动物,对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追求目标是理性的,他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是理性人。但理性人不等于正确的人,再加上诸如信息不对称、成本损耗等等客观因素,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不能实现。适当的制度安排可以弥补个人理性的不足,弥补一些客观因素的负面作用,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得到尽可能的实现。但制度出现,并不意味着马上就可以起到应有的作用,还需在其框架内细化、归类,制定各种政策来辅助实施。这样,政策就产生并发挥作用了。

其次,个人虽是理性人,但理性并不能弥补他自然性上的缺撼:个人的生命过程及生活过程中不确定性因素太多,他无法预计生老病死,也无法预计天灾人祸。单个人在自然面前是脆弱的,需要合作来减低这种不确定性。而合作使人成为社会人。适当的制度安排可以使社会人的合作更趋合理,更有利于个人在幼年与老年获得生存保障,更有利于人避免一些天灾人祸,并使自己有能力应付一些不可抗力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从而使整个人类社会得以向前发展。但至于怎样合作,怎样使幼年与老年获得生存保障,怎样应付灾难,则是政策所面临的问题了。

那么,到底什么是制度呢?制度如何制约、真包含政策呢?

制度,通俗而言,就是社会中单个人应遵循的一整套行为规则。更确切的说法,本文采用美国的经济学家道格拉思?诺思的定义:制度提供框架,人类得以在里面相互影响。制度确立合作和竞争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准确地说,构成一种经济秩序……制度是一整套规则、应遵循的要求和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个人的行为 。在诺思的定义中,制度是一个经济学名词,但同时,制度又是规则、要求和行为规范。因此,制度不外乎是各种具体存在的行为规则、规范的合体。政策作为规划、社会目标、议案、政府决策、计划、项目等多面体的表征词,自然而然不会脱离制度框架,而是从属于制度框架。

由于制度并非是单一形式的,具体的罗列会使制度显得纷繁芜杂。这种情况并非制度分析家们所愿,因此,制度分类是很有必要的。而政策与制度的真包含关系也主要体现于此。

诺思的分类方法,是把制度区分为宪法秩序、操作规则和规范性行为准则三大类。同时,他又指出:这三类并非断然分开,分界线并不明确。

第一类是规范性行为准则。这是比较特殊的一类制度,它们涉及到“文化背景”(拉坦语)与“意识形态”(诺思语) 。它们是宪法秩序、操作规则的背景材料和渊源。这一类制度包括社会所处的阶段、文化传统、国家意识形态以及心理因素等等。它们常常是非明文规定或非条例化规定的,但却使社会上的人们在潜在的国家强制力下潜移默化。通过这种潜移默化,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合法性得到确定。这类制度的特点是“根深蒂固”,变化缓慢,变动不易。

第二类制度是宪法秩序。诺思认为:宪法可以定义为对管理的条款与条件(集体选择)的规定,这里的管理包括规则的制定、规则的应用和规则的坚持与评判。这一类制度规定确立集体选择的条件和基本规则,这些基本规则包括“确立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Davis与North)。人们一般称之为立宪规则。这些制度一经设定,非经特殊而谨慎的程序,如集体选择的条件等等;非经特殊的紧急情况,如战争、政变等等,它们不可以变动。当然,这种不可变动并非绝对,只是相对一个长远期而言的。就长远而言,没有一种制度是不可变动的。

篇15:票据的丧失与救济制度浅析论文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制度浅析论文

内容提要: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其本意丧失其对票据的占有,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两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用各种救济措施弥补和保护票据权利丧失人的权利成为一个既重要又棘手的问题。本文对失票救济做了法理和制度上的考察和分析,希望能够为理论和实践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 票据丧失 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 普通诉讼

一、票据丧失的概念及其性质分析

票据丧失既是一个法律用语,在法律上有特定的含义并为我国票据法所提及 ,一般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分为绝对的丧失和相对的丧失两种。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已被消灭,如焚烧、撕毁以及严重涂改而毁灭等。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还可能现实存在,如票据的丢失、被盗、被抢等等。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票据丧失往往大量地表现为票据的相对丧失。绝对丧失必须是确定的.,如果持票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但不能确定是绝对丧失还是相对丧失,则应推定为相对丧失,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持票人的权益。

票据丧失以票据的有效性为前提,至少应当是票据法意义上的有效的票据,比如必须符合票据的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等等。票据丧失的一般构成要件除了票据的有效性这一当然性前提要件外还应当具备:1、票据必须脱离票据权利人的占有,这又包括绝对的脱离和相对的脱离。2、对票据权利人来说其主观上脱离是非自愿性的。也就是说丧失票据并非出于持票人的真实意愿。如果是合法持票人自愿主动放弃或转让该票据,则该行为将对获票人产生积极的法律后果。其由此而获取的票据权利将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可能存在对原持票人的权利救济问题了。值得一提的是因受欺诈而丧失票据是否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存有争议。在此情形下,尽管原持票人表面上是出于自愿交出票据,但实际是因被误导和蒙蔽的结果,它只是一种形式上、假意的自愿,而非真实愿望的表达,我们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意思表示。所以,受欺诈而导致的票据丧失依然有权得到法律救济。3、票据丧失人的占有应当是合法的占有。也就是说除了票据有效外其占有也应当是有效的,否则就不可能期待一个违法的票据持有人能够运用失票救济制度来主张其本来就是非法的利益。

对于票据丧失,我国《票据法》在第15条中一共规定了三种救济的办法: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的方式。

二、票据丧失后救济措施的法理分析和比较性分析

票据丧失后救济措施所要解决的问题一个是要保护失票人的权利不受侵害,还有一个就是要寻求一种新的手段来实现其权利。由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体现该权利的票据有着不可分离的依附关系,因此票据权利的产生以有效票据为前提。持票人所持票据一旦丧失,其权利便失去了法律依据。特别是在票据相对灭失的情况下,更有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然而,票据毕竟不是纸币,也不像一般财产权那样随着物的形态的丧失而导致民事权利的丧失。如果并非基于持票人本人的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不当然消灭,只是在行使权力上发生相应的困难,必须而且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获得补救。因此,保障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损害,保障票据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利,以调整票据丧失后各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乃是各国票据立法设计票据丧失后补救制度的价值和理论基础所在和依归。

票据丧失的救济措施的特点之一就是它仅仅是一种事后救济,而不是事前的防范,救济途径也必须在票据权利尚未被实际侵害时进行,否则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就没有生存的空间了。因此,失票救济措施的有效性是非确定的。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最可能想到的就是通知债务人对该票据立即停止止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挂失止付,这属于非诉讼途径的解决。但这种救济只能是一种紧急的和临时的措施,并不能达到救济兑现其票据权利的功能,因此,票据丧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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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控制论文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控制论文

时代电动公司通过-系列的举措,以专项组为核心,打造了一整套具备精益化思想的物流体系。物流管理工作得到了有效地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分析,不仅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中包含了内部会计控制与内部管理控制两部分。企业的管理者为了确保会计记录和实物资产保持一致,进而确保企业财务资料的真实可靠性和企业目标的顺利完成而建构的一系列关于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都统称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与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物流产业己晋升为获得利润的第三大源泉。目前,我国物流产业仍处于由传统向现代化物流过渡的阶段,突出的特点就是规模小、科技含量较低并且缺乏专业的人才和技术支持。市场经济的逐步优化升级,综合性的物流企业已经成为了必然的发展趋势,所以-套严密、完善、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显得特别重要而能对物流企业的整个会计活动进行约束监督.确保财务资料完整、真实,并能及时发现企业的经营漏洞,有效的防范舞弊现象以及确保各项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

1.在物流企业中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重要性

1.1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助于规范企业鱼会计人员工作行为、责任分工以及利用科学的会计处埋手段整理、加工企业的财务资料,便十随时将完整、真实的会计资料提供给企业的内外部,完备的会计资料成为企业领导对经济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并作出准确决断的关键。企业领导要求能对企收的财务细节马经营状况有一个客观、全面的了解,以便对企业中经营者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随时的监督,所以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对维护物流企业的利益有直接的影响。

1.2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能有效地防范企业的经营风险,提升经营管理的效率。内部会计控制是企业内部管理中的核心环节。企业利用它可对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从而对企业经营中的疏漏之处加强管理,把企业可能遇到的风险扼杀在摇篮里。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能夼效地将企业中生产、销以及财务等职能部门间相互配合,发挥企业整体的最人作用,域终完成企业预定的经营k!标H。此外,完备的监督、考核制度也真实的反映了员工的工作表现,结合相关的奖励机制,能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进而提高整个企业的工作效率。

拉通了物料通道,提升了管理水平,而且提高生产率和工作效益,特别是对十物流体系中的异常问题处押,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为公Tf]整个供应链管理提升打F了坚实基础。客车制造企业的物流运作复杂,对整体的协作要求很高,必须加以持续改善来不断优化物流体系,方能取得卓越成效。1.3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的相关法律章程得以贯彻实施的保障。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保证企业的每一个业务活动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使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落实到位,杜绝形式主义有效保护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对错误以及舞弊行为进行及时的纠正,确保企业的规章制度与M家的相关法律章程得以全面的贯彻落实。

2.建立物流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所遵循的原则

2.1制约性原则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在建立时要确保公司里每个部门、员工都在其管理约束的范围内,不允许有超出了内部会计控制的权限存在。而企业部门间、员]:间应处于相互监督与制约的.关系网中,以保证企业的运营更加的公平、客观。

2.2全面性原则

企业中会计的工作是贯穿于企业所有的经营环节中,它要对企业整体的经营管理体系进行财务的核算与监督。据此,会计控制制度在建立时-定要保证全面、系统。尤其对那些业务范围广、数据较繁琐的中小型物流企业来说更要进行全方面的考虑。

2.3兼顾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最终目的就是利用有效地企业内部控制,减少成本与人力因素,最大限度的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们假如这个制度的建设的投入成本远高于它所能获得的效益,那就完全没必要来建设该制度。所以,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要实行重点控制,并a要充分考虑成本与效益间的比例。因此,准确的设置控制点是用最少成本获得最大收益的有效途径。

3.物流企业中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3.1采用授权方式进行控制。物流企业里,财务活动执行之前,各级相关人员必须在通过批准、授权等情况下方能进行。这种授权的方式保证了经济活动从起始阶段就受到了监督,这是将经济责任划分到个人,属于事前控制。

3.2设置合理的采购、付款的部门,完善会计控制中对采购、付款程序的管理,加强对申请购买、批准、订立合同、采购、核实以及付款等各个环节进行会计控制,填补采购环节中的缺陷,降低企业外出采购的风险-

3.3实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需要完崙的会计控制体系的支持。企业在设置会计

制度时要考虑到由于会计部门以及职位的确立、财务报表制作以及对会计要素进行核实等问题,此外还要兼顾到对其他职能部门与企业管理所产生的影响。因此。企业在建立会计制度时要将企业的内部控制中许多抽象方法、程序融入到企业会计制度里变成具体可行的管理方法。

4.采取的相应对策措施

4.1对运单等交易凭单的管理和审核要加强。承运方和托运方间的重要交易凭证就是运单,像业务进行的时间、地址、金额以及具体的货品等消息都记载在运单上。因此,运单就成为货物的运输合同制定的凭据。加强对凭单的管理和审核,是物流企业中财务运作真实性的保障,同时也能大大降低国家的税收损失。

4.2设置相配套业务处理的标准化程序以及健全的財务职位。将个人的职责进行明确的划分:加人对交易合同的管理和审核,以便更全面、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信息。

5.结论

我M物流企业如今正处于向现代化过渡的阶段,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企业中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规范财务人员的行为,加强对企业薄弱环节的预防控制,降低风险,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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