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敌豆豆超人”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民间债务纠纷答辩状,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民间债务纠纷答辩状,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民间债务纠纷答辩状
民间债务纠纷答辩状
民间债务纠纷答辩状
债务纠纷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欠款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一、本案系企业之间因业务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本案原告却以自然人**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明显不适格,因此被告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所称的团款,是指两个旅行社(**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因业务往来而发生的费用,而旅行社是依据《旅行社条例》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因此,两个法人之间的欠款纠纷的诉讼主体是法人,而原告向自然人主张债权明显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要有适格的被告,本案以自然人为被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被告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讼。
二、被告对原告负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退一步说,两个旅行社因业务之间发生的团款纠纷而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假使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被告(自然人)来履行偿还的义务,也已经因以下原因履行完毕:
1、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互负债务而抵销了总债务之中的一部份。
既然原告因两个旅行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向我方当事人(被告)主张债权,也就是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向自然人主张债权,对方(原告)就是承认了这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原告于2月28日借给被告10000元(一万元),被告一直没有进行清偿的这笔债务,这也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
因此,两个债务之间的性质是一样的,理所应当的可以进行抵销。
2、被告用现金已经偿还了另一部分。
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四次付款。
从原告收到被告的款,并写下的四张收条给被告,我们不难看出被告告已经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偿还了原告35000元的债务。
3、原告对被告剩余的所有债权已经转让给了***旅行社,并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了此笔债务。
在债权转让账单及情况说明的这组证据中我们不难看出,本是原告欠***旅行社的款,而由我方当事人(被告)来偿还的,并且原告(**)也同意从**欠款中扣除。
因此,原告实际上是把对被告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旅行社,并且被告已经向***旅行社将此笔债务(65700元)进行了清偿后,原告对被告的债权就已经散失了。
债权债务本身是具有相对性的,被告向***旅行履行债务,是因为***旅行社从原告那里取得了对被告的债权。
被告本没有向***旅行社履行债务的责任,正因为原告对被告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旅行社,被告才向***旅行社支付了65700元。
因此,原告已因债权转让的原因,而散失了对被告剩下的所有债权的主张权。
此 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
答辩人:**
206月 16 日
债务纠纷案件当中,答辩状并非是一定要进行书写的。
而具体的答辩状的内也会因为起诉状内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如果你有需要的话,可以委托律师365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进行诉讼,书写答辩状。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2】
答辩状
答辩人:黎※
答辩人对上诉人陈※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究竟清晰,法律相关定性精确,合用证据适当,责任确定公道,审讯措施正当。
因此,广州市×××人民法院×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讯断公道正当,哀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正当权益。
本案已经证实的究竟如下:
1、被告向原告借钱5000元,两边民间借贷相关创立。
12月18日,原告通过转账方法向被告出借5000元,被告通过短信,被告理睬于2月送还。
因为被告一向未清偿借钱。
2、被告虽确认向原告借钱5000元,但抗辩称原告曾口头委托其先容外国工具,约定每月用度元,现原告所欠的处事费可与被告所欠的借钱相抵销,抵销后被告不再欠原告金钱。
对此,被告仅提供了部门电子邮件、原告的个人照片及资料、收集工具的资料证明,但原告对此均不予确认,称其并未委托被告提供任何劳务或物色工具,两边也未告竣任何协议。
二、答辩人对上诉人所持概念的辩驳
1、上诉人陈※的上诉的究竟和来由不创立,答辩人并没有委托和授权上诉人在202 月尾,在网上帮其找外国工具,也未口头约定因必要翻,译和探求每月2000元的约定,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没有形成任何协议相关。
2、上诉人哀求答辩人偿还人为6000元,并未提供新的证据来证明。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相关,且不存在口头协媾和与民间借贷无关的任何协议。
本人以为,上诉人的上诉哀求无理,一审法院讯断正确,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 ×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篇2:债务纠纷答辩状
债务纠纷答辩状
债务纠纷答辩状
债务纠纷答辩状范文【1】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欠款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一、本案系企业之间因业务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本案原告却以自然人**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明显不适格,因此被告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所称的团款,是指两个旅行社(**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因业务往来而发生的费用,而旅行社是依据《旅行社条例》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因此,两个法人之间的欠款纠纷的诉讼主体是法人,而原告向自然人主张债权明显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要有适格的被告,本案以自然人为被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被告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讼。
二、被告对原告负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退一步说,两个旅行社因业务之间发生的团款纠纷而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假使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被告(自然人)来履行偿还的义务,也已经因以下原因履行完毕:
1、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互负债务而抵销了总债务之中的一部份。
既然原告因两个旅行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向我方当事人(被告)主张债权,也就是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向自然人主张债权,对方(原告)就是承认了这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原告于年2月28日借给被告10000元(一万元),被告一直没有进行清偿的这笔债务,这也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
因此,两个债务之间的性质是一样的,理所应当的可以进行抵销。
2、被告用现金已经偿还了另一部分。
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四次付款。
从原告收到被告的款,并写下的四张收条给被告,我们不难看出被告告已经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偿还了原告35000元的债务。
3、原告对被告剩余的所有债权已经转让给了***旅行社,并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了此笔债务。
在债权转让账单及情况说明的这组证据中我们不难看出,本是原告欠***旅行社的款,而由我方当事人(被告)来偿还的,并且原告(**)也同意从**欠款中扣除。
因此,原告实际上是把对被告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旅行社,并且被告已经向***旅行社将此笔债务(65700元)进行了清偿后,原告对被告的债权就已经散失了。
债权债务本身是具有相对性的,被告向***旅行履行债务,是因为***旅行社从原告那里取得了对被告的债权。
被告本没有向***旅行社履行债务的责任,正因为原告对被告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旅行社,被告才向***旅行社支付了65700元。
因此,原告已因债权转让的原因,而散失了对被告剩下的所有债权的主张权。
此 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
20XX年6月 16 日
债权债务答辩状【2】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起诉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需要说明的基本事实
1、答辩人于7月13日接到法院电话通知,要求答辩人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件;
2、答辩人于7月13日、7月14日相继将两笔5万元存到答辩人归还被答辩人按揭款的帐户;
3、答辩人于7月14日委托律师前往法院领取诉讼文件,得知:
答辩人于7月7日就答辩人拖欠其房屋按揭贷款二万多元已经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答辩人支付高达五万元的律师费及诉讼费。
4、答辩人于7月16日收到被答辩人于207月10日向答辩人发出的逾期贷款催收函,要求答辩人自接到本函通知之日其三天日内归还所欠的贷款本息。
根据上述事实,答辩人认为:
1、被答辩人没有理由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答辩人是以个人名义为公司购买办公房,在被答辩人处办理按揭贷款,由公司财务人员办理归还事宜。
由于公司并不是按每月款项支付,而是一次付几万元,却实存在疏忽大意未及时支付的现象,但并不存在不支付按揭款的事实。
去年底,由于付按揭款的存折已登记满,无法反映存款及扣款的情况,公司财务人员要求我本人亲往银行更换存折。
由于我工作繁忙,忘记了此事,公司财务也因为没及时掌握信息而耽误了支付按揭款的时间,造成拖欠二万多元的事实。
但被答辩人并没有及时通知答辩人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当答辩人第一时间意识到有可能拖欠按揭款后,马上存入了几倍于欠款(十万元)的金额。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没有善意通知答辩人的情况下,为了二万元的欠款,就诉讼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答辩人支付高于欠款几倍的律师费、诉讼费不是诚实信用的按约定行使诉讼权利。
没有理由和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合同的目的不可以实现。
被答辩人借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利息,即便是答辩人拖欠了被答辩人的款项,答辩人也为此支付了高于利息几倍的'滞纳金,被担保人并没有丝毫损失。
2、被答辩人不依法定权利要求解除合同,有利用诉讼手段收取高额律师费,恶意造成答辩人额外损失的嫌疑。
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时候应当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据此,被答辩人不经通知便直接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要解除合同,显然不是依法、善意行使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
同时这也不遵循是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不损人利己,不规避法律,而被答辩人在要解除合同时却是能履行通知义务而不去通知。
能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去协助,就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答辩人支付律师费,利用签订合同时的优势地位取得的权利,要求答辩人高额的诉讼费及律师费。
被答辩人是在先起诉后通知的情况下,要求答辩人支付借款的本息,按照被答辩人的这种法,答辩人就是在收到到被答辩人的通知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还要支付被答辩人在之前起诉而为此所支出的律师费的。
此种行为显然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人们法院不应支持这种诉讼行为。
3、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律师费用明显过高
退一步讲,即便是答辩人要支付律师费,49800元的律师费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按答辩人欠被答辩人按揭款23000元计算,49800元的律师费是欠款的200%多。
若被答辩人按照答辩人正常拖欠二万多诉讼,其律师代理费根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应该不到2000元,若按照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主张的诉讼标的,律师代理费也应该约为16000元。
被答辩人所主张的49800元的律师费又是从何而来的呢?如此简单的案件,律师代理费怎么会是《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300%多?
综上所述,由于被答辩人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职责,没有尽到先行通知的义务,才有本案的诉讼。
而错误的诉讼及不合理的诉求是被答辩人造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不应该支持。
以上事实和答辩望人民法院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篇3:债务纠纷答辩状
【热门】债务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关于“_____与_____债权债务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系企业之间因业务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本案原告却以自然人_____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明显不适格,因此被告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两个法人之间的欠款纠纷的诉讼主体是法人,而原告向自然人主张债权明显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要有适格的被告,本案以自然人为被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被告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讼。
二、被告对原告负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退一步说,两个当事人因业务之间发生的团款纠纷而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假使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被告(自然人)来履行偿还的义务,也已经因以下原因履行完毕:
1、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互负债务而抵销了总债务之中的一部份。
2、被告用现金已经偿还了另一部分。
3、原告对被告剩余的所有债权已经转让给了_________,并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了此笔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篇4:债权债务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欠款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一、本案系企业之间因业务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本案原告却以自然人**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明显不适格,因此被告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所称的团款,是指两个旅行社(**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因业务往来而发生的费用,而旅行社是依据《旅行社条例》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因此,两个法人之间的欠款纠纷的诉讼主体是法人,而原告向自然人主张债权明显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要有适格的被告,本案以自然人为被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被告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讼。
二、被告对原告负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退一步说,两个旅行社因业务之间发生的团款纠纷而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假使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被告(自然人)来履行偿还的义务,也已经因以下原因履行完毕:
1、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互负债务而抵销了总债务之中的一部份。
既然原告因两个旅行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向我方当事人(被告)主张债权,也就是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向自然人主张债权,对方(原告)就是承认了这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原告于2月28日借给被告10000元(一万元),被告一直没有进行清偿的这笔债务,这也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
因此,两个债务之间的性质是一样的,理所应当的可以进行抵销。
2、被告用现金已经偿还了另一部分。
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四次付款。
从原告收到被告的款,并写下的四张收条给被告,我们不难看出被告告已经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偿还了原告35000元的债务。
3、原告对被告剩余的所有债权已经转让给了***旅行社,并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了此笔债务。
在债权转让账单及情况说明的这组证据中我们不难看出,本是原告欠***旅行社的款,而由我方当事人(被告)来偿还的,并且原告(**)也同意从**欠款中扣除。
因此,原告实际上是把对被告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旅行社,并且被告已经向***旅行社将此笔债务(65700元)进行了清偿后,原告对被告的债权就已经散失了。
债权债务本身是具有相对性的,被告向***旅行履行债务,是因为***旅行社从原告那里取得了对被告的债权。
被告本没有向***旅行社履行债务的责任,正因为原告对被告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旅行社,被告才向***旅行社支付了65700元。
因此,原告已因债权转让的原因,而散失了对被告剩下的所有债权的主张权。
此 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
答辩人:**
20XX年6月 16 日
篇5:债权债务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黄桂炫,男,汉族,1971年11月24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关埠镇铺上斋堂西四横巷4号。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债权纠纷一案,对上诉人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初字第515号判决的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出具的《欠条》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完全符合本案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支付答辩人欠款121755元是有理有据的。
首先,《欠条》系上诉人自愿出具给答辩人的,这有证人庄伟强的证言和欠条为证,上诉人自己也承认是其亲笔签名。
上诉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可能不知道出具《欠条》就意味着认可债务关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上诉人拒绝偿还欠款的唯一借口就是“不了解股票交易的具体操作,轻信了答辩人,才出具的《欠条》”,然而,上诉人却提供不了充足的证据证明答辩人在双方合伙炒股及最后结算的过程中对其有欺诈、威胁等行为。
不仅如此,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一份表格查询日期为8月9日,而上诉人与答辩人合伙炒股的期间为204月30日至8月11日,进一步表明了上诉人在与答辩人合伙炒股初期就知晓答辩人用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的查询途径。
上诉人在投入了巨额资金又知道股票账户查询途径的情况下,在一年多的时间不可能不了解股票交易情况。
而且在一审期间,答辩人提交的手机短信息、通信费用发票,及证人何玉华、庄伟强的证言,更进一步确认了上诉人是知晓相关股票交易情况。
不仅如此,股票交易最终结算结果也是上诉人自己根据股票交易情况和合伙炒股的约定计算出来的,上诉人也正是在自己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向答辩人出具了《欠条》。
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交易清单中显示亏损额为114万元多,与被上诉人根据一审法庭要求提供交易清单并计算出来的亏损额也是114万多,两者是一致的,这说明被上诉人没有隐瞒事实或欺骗上诉人的行为,既然是合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亏损额,这是公平合理的事实。
所以,上诉人欠答辩人121755元是铁板订钉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有理有据。
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诉讼请求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上诉人反复强调是委托答辩人炒股而不是与答辩人合伙炒股,与事实是不相符合的。
首先,证人庄伟强的证言证实,上诉人与答辩人是一起合伙炒股,上诉人将其资金存入答辩人股票账户,委托答辩人炒股,上诉人自己也可以操作答辩人的股票账户。
其次,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一份表格查询日期为年8月9日,也证实了上诉人可以实时跟踪股票交易情况。
最后,上诉人在发给答辩人的短信中,由上诉人自己计算的股票亏损及亏损分摊方法也证实了上诉人与答辩人是共同等额承担风险。
上诉人强调委托炒股,无非是想通过曲解合伙关系的法律规定,从而达到不承担风险的目的。
然而,事实是不容歪曲的,法律也不是可以任意曲解的。
合伙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盈利,共担风险,本案中,上诉人与答辩人双方约定共同出资,盈亏各半,完全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是一种典型的合伙关系。
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完全是其主观想像的结果,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合伙炒股没有事实依据”,这完全是凭借其主观想像和对合伙关系的曲解。
上诉人引用证人庄伟强的证言作为上诉依据时,故意删掉证言中“上诉人与答辩人一起合伙炒股和上诉人自己也可以操作答辩人股票账户的内容”试图曲解证人证言,以达到歪曲客观事实的目的。
另外,上诉人对合伙关系的误解也导致了其对一审法院判决的不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同时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所以,即使上诉人没有参与操作股票,根据双方承担盈亏各半的事实,也足以认定上诉人与答辩人之间是合伙关系。
第二、上诉人认为“其与答辩人不是等额出资,一审法院偏信答辩人完全是其主观想像的。
“答辩人欺诈,其是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出具的’ 欠条’”,上诉人这种观点是其主观推断,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因操作频繁,股票账户中的股票个数和资金都是变动的,上诉人所说的资金总额是累计数,不是两个实际投入资金。
实际情况是:当两人决定操作某个股票是,双方是等额出资,盈亏各半(上诉人在一审法庭上承认这一点)。
而且,上诉人和答辩人双方的资金往来除了双方的银行转帐外,还有现金和通过第三账户往来,上诉人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能反映客观事实真相。
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上诉人是知晓答辩人股票帐户的查询方法,和知晓双方共同投入到答辩人股票账户中资金的流向的。
而且上诉人是通过自己亲自结算而向答辩人出具的“欠条”,该“欠条”最终认可的结算结果显然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而且,上诉人至今为止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答辩人对其存在欺诈的情况。
第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股票交易结算是上诉人进行的,属认定错误,没有事实依据。
这是不成立的。
上诉人的理由是其不知道其余额及亏损,所以股票交易结算不是由其进行的。
但是其没有提供其不知道上述余额及亏损的证据。
根据上诉人知晓答辩人股票账户查询和可以参与答辩人股票账户交易的事实,上诉人完全是知道其自己在答辩人股票账户中的余额和股票亏损情况的。
如果上诉人不知道的话,怎么可能会对自己投入的额股本金的去向不作任何了解,就匆忙进行结算并出具欠条,这恰恰证明了上诉人对整个交易过程是一清二楚的。
第四、上诉人诉称其还有407500元股本金在答辩人帐户,完全是其无中生有的结果。
本案事实材料已充分证明,最后结算结果是用亏损减去股本金得出来的结果,怎么可能还有股本金的存在。
第五、上诉人出具欠条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行使撤销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或受欺诈所做出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也就是说,上诉人的反诉请求的要得到支持,必须先要撤销欠条所确认欠款这个法律行为。
上诉人在一审的反诉状中及庭审时,确认被上诉人曾于2月向其追讨欠款,上诉人曾报警,并以欠条是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书写而拒付欠款,所以,上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已超过一年多,至今未行使撤销权。
因此,欠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而且这是对散伙进行结算的凭证。
所以,上诉人无权主张重新计算合伙盈亏,其上诉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完全是其主观想像的结果,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XX年五月 十日
篇6:民事债务纠纷答辩状
贷款纠纷《民事答辩状》【1】
答 辩 状
答 辩 人:中国联通北海分公司
被答辩人: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市分行海城支行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借款纠纷一案,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事由作如下答辩:
一、本案不应以联通北海分公司为被告,被答辩人起诉联通北海分公司还款属主体错误。
被答辩人依据8月信部联电[]710号“关于联通公司接收军队CDMA移动通信网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联通企字[2000]525号“中国联通关于接收军队蜂窝移动通信网络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定联通北海分公司与经波公司已经合并,这一主张不成立。
这两个通知只是一种政策,或者说是合并的意向。
根据《公司法》184条的规定,公司的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还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以上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两公司都没有办理,故合并这一法律行为并没有成立。
而且,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解散后,其股东应加入存续公司,但经波公司的股东并没有成为联通公司的股东,进一步证明双方并没有合并。
被答辩人提供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证据9:(海民初字769号民事判决书)及证据13:北劳仲裁字第41号]确认“被告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整体移交给中国联通北海分公司,没有出现……收购、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情况……”。
而且在划扣借款利息时也是原告直接从经波公司的帐号上扣的。
被答辩人于203月10日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也是向经波公司催收债权的,而非向联通北海分公司催收,联通北海分公司在催款通知书上的签字仅表示收到此函,并对经波公司的情况作了说明,不表示认可应当由其承受该债务。
由于被答辩人与北海经波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尚未完成合并的相关法律程序,不存在合并的事实,因此,被答辩人所依据的《民法通则》第44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规定,不能适用本案,被答辩人主张联通北海分公司直接承担还款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二、经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一定期限内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经波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其法律后果是,企业法人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
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不等于法人立即消灭,仅是除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停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191条至197条规定了清算的程序。
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于月13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按下列原则处理上述问题:
(1)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但仍应视为存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依法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
(2)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依法成立清算组的,可以以清算组名义起诉应诉,参加诉讼活动,由清算组承受原企业的权利义务。
(3)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其出资人(包括股东、开办单位等)不依法组织清算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4)如果企业法人的出资人(股东、开办单位等)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该出资人除应承担清算责任外,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应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其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
6月27日、2011月6日及年11月26日,北海市工商局在《北海日报》分别登出了公告,并作出了吊销北海经波电子通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但在程序上,经波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这时,作为债权人的农行北海市分行应当向债务人经波公司主张债权而未主张。
联通北海分公司接收的经波公司的部分财产,只是一种代管性质,并不是合并接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联通公司已经承受了经波公司的债权债务,至于后面偿还的利息,都是以经波公司的名义还的,农行也是在经波公司的帐户上直接划的款,联通公司汇到经波公司帐户或者农行帐户的部分款项只是联通公司借给经波公司的款项。
综上所述,首先,联通公司与经波公司不存在合并的事实,到目前为止各自都是可以对外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独立的民事主体,联通公司接收经波公司的财产仅仅是一种代管性质,经波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其次。
联通公司与农行北海分行海城支行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被答辩人仍应以经波公司为被告起诉而没有起诉联通公司的资格,其直接起诉联通北海分公司属主体错误,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答辩状【2】
篇7:民事债务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xx,男,汉族 xxxx年1月11日生,住xxxxx。居民身份证号:xx
答辩人对上诉人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不服合肥市庐阳区法院(xxxx)皖0103民初字第2165号判决提出的上诉,现针对上诉内容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xx)皖xx民初字第xx号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明确,证据合法有效。
上诉人因采购钢材资金短缺,被上诉人为其实际垫付260877元,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据:今借到xx人民币xx元,借款用途为货款,于xxxx年元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及诉讼费。借款人:xx。签署日期:xxxx年元月8日。借据分别由上诉人自愿签字,内容真实有效。xxxx年2月27日上诉人又向被上诉人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如借条数额的借款到xxxx年3月5日前全部如数归还,否则重新书写截止xxxx年3月5日的新欠条,并提供本人子女的担保签字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另x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xx已实际为xx垫付了钢材款xx元的事实。
以上《借据》和《承诺书》均系上诉人自愿签署并亲笔签字确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是被迫出具的《借据》和《承诺书》缺乏事实依据,显然是不成立的。x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有该公司的盖章,内容也是真实合法的。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明确,证据合法有效。
二、上诉人证明欠xx公司的钢材款只有xx万余元的事实与本案无关。
上诉人提交的《销货清单》和《付款凭证》证明的是上诉人与xx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与本案认定的事实无关。
三、被上诉人与xx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亦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被上诉人xx虽系xx的股东,但是与xx公司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借据》上明确写明债权人系xx而非xx公司,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xx与xx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
相关知识
债务纠纷的解决方法
和解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调解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
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诉讼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
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
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
我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篇8:民事债务纠纷答辩状
亲爱的女儿:
你好!
看到你的回信,妈妈非常高兴,因为我的女儿长大了,懂得更多有关交通安全的常识了,非常感谢学校组织这次“小手拉大手,平安六加一”活动,真正让你收获颇多,你给妈妈提出的几条建议,我会严格遵守。
是呀,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交通已经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学习密切相关,密不可分了,日益发展的交通不仅繁荣了市场,促进了流通,更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给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只有我们每个人都能文明出行,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定,我们才能更大更有利地保障我们的出行安全。
宝贝,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遵守交通交通规则,同时也希望你能学到更多的有关交通安全的常识,提高自己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每天健康快乐的成长,是妈妈最大的愿望。
最后,祝宝贝健健康康,快快乐乐!
妈妈
20xx年X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