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数”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3篇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借鉴,并有积极分享。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1: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5月30日起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这是继5月上旬《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向公众征集意见后,其实施细则也进行相应的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6月10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

据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介绍,公布并实施的《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效期为2年,今年需修订印发后实施。“办法意见稿”于5月上旬向公众征集意见后,先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包括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谢建社教授在内的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同步对《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修订。本次修订在原“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保持基本框架不变,申请人应提供验证的证明、申办程序以及负责审核部门分工和流程等继续沿用原来的模式。对此前“办法意见稿”中新增的“持居住证满3年”的基本条件、“创新创业”积分项目的核定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修订项目之一:“办法所称的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满3年,是指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已在本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3年及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明确要求申请人“连续办理”居住证满3年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贯彻落实国家户籍制度改革和《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另一方面,该规定也与省、市其他来穗人员公共服务的相关政策关于连续办理居住证的条件要求保持一致。

修订项目之二:对申请人积分制入户条件进行审核排名,“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长排名。”

版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2年以来,社会各界对积分制入户的排名规则提出许多宝贵的意见建议。本次修订将原按缴纳“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时间长短进行排名修订为按缴纳“医疗保险”和持“居住证”时间长短进行排名,不但是回应社会各界的关注关切,也是以更科学更合理的规则为在广州长期做出贡献的来穗务工人员入户畅通渠道,同时树立更加鲜明正确的导向,激励来穗人员真正在广州“安居”、“乐业”,也更能体现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有关精神。

修订项目之三:对以“借住”方式居住的申请人明确了合法住所证明材料。

“细则意见稿”在对“合法住所证明”予以说明时,补充明确了“申请人借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①业主房产证和允许借住书面证明;②本市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居(村)委出具的证明;③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这是结合近两年积分制入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实际情况,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对申请人合法住所证明的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

修订项目之四:明确积分项目中新增的“创新创业指标”由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牵头编制目录

“办法意见稿”中,新增了“创新创业指标”作为积分项目之一,该指标最高可积10分。只要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细则意见稿”明确由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列入创新创业积分指标单位目录,作为申请人在“创新创业指标”中加分的依据。

修订项目之五: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从原来的45天改为在“30天期限内进行网上申请,如实填报自评分和录入个人相关资料,并到居住所在区积分制入户窗口提交相关纸质资料。”

根据近两年受理积分制入户申请的实际情况,申请时间前期往往是咨询、观望者较多,大部分申请人都是在中后期集中提交资料。为提高工作效率,适当减少行政成本,因此将申报时间缩短为30天。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表示,将于每年积分制入户申请期之前半个月以上,公布申报受理日期并印发详细的申办指南和流程,确保申请人有充足的准备材料时间。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2: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逐步有序解决长期在广州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问题,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的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本办法参加积分制入户。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积分制入户纳入全市人口调控工作,并将积分制入户指标计划统一纳入全市年度人口计划管理。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审核。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和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分别具体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和复审、上报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复核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办理入户手续。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积分制入户工作。

第四条、申请积分制入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满3年,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通过市政府确定的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本办法设6项积分指标(见附件),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申请人总积分满60分可申请入户。

第六条、我市对年度积分制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纳入当年人口计划统筹安排,并通过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申请人应首先登陆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网上申请平台,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进行确认,然后到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八条、市、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申请人所报送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人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

第九条、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办理居住证时间排名和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确定拟给予入户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办理居住证的时间排名。

第十条、公示期满并进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后,公布入户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入户人员名单发放入户卡。申请人凭入户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布的入户人员名单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复核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通过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三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地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住所。

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所称的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篇3: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学历指纳入国民教育序列等国家承认的学历,且取得了有关学历鉴定或者验证证明。

办法所称的职称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认定取得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

办法所称的在本市就业(创业)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已办理就业登记的劳动者,或者在广州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办法所称的缴纳社会保险满四年是指在广州地区正在参加五项社会保险且已经累计缴费均满四年。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凡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已领取了失业待遇的申请人,其原失业保险参保年限纳入累计缴费时间。根据《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7号)参加外来工医保的申请人,其缴纳外来工医保时间纳入累计缴纳时间。

办法所称的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满3年,是指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已在本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3年及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办法所称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是指申请人无违反计划生育,并经申请人在本市的现居住地镇或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 办法所称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由本市公安机关负责核查。

办法所称的合法住所证明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直系亲属拥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租赁期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借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一)业主房产证和允许借住书面证明;(二)本市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居(村)委出具的证明;(三)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年度积分制入户的人口总量控制计划,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制定积分制入户职业资格及职业工种目录。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及具体实施积分制入户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及其有关窗口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资格及《广东省居住证》的审核、资料归档和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及其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具体负责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和资料整理上报等工作。

广州铁路集团负责本系统员工社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时间核定。

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户口簿、身份证,查核无违法犯罪记录,核准落户地址,办理入户手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本市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核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负责审核就业登记凭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合法住所情况。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无偿献血情况审核,负责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并出具证明。

有关教育部门按规定负责学历证书(不含本市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的审核并出具学历鉴定或者验证证明。

市民政部门负责义工服务情况审核。

团市委负责志愿服务情况审核。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的项目立项和验收。

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列入创新创业积分指标单位目录。

地税部门负责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审核。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积分制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

市监察部门负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在区、街(镇)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积分制入户工作。

第四条 优化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基于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积分制入户网上报名、网上排名公示等功能,实现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

第五条 申请积分制入户人员可于每年规定时间开始30天期限内进行网上申请,如实填报自评分和录入个人相关资料,并到居住所在区积分制入户窗口提交相关纸质资料。

第六条 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自接收申请人纸质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建立申请资料档案。

第七条 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资格初审,自接收窗口上报的申办资料档案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把初审结果和申办资料上报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第八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申请人积分制入户条件进行审核排名。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长排名。凡经两轮排名时间依然相同的,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积分制入户资格。

须将申请人信息发送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的,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将申请人信息发送至审核部门,各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人信息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处理并反馈审核结果。

第九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向申请人本人公开有关审核情况5天,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有关审核排名结果5天。

第十条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书面反映、实名举报或投诉。经核查有效的,应及时纠正或者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站公布入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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