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sjddd”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8篇致物业公司霸王条款的一封信,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致物业公司霸王条款的一封信,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致物业公司霸王条款的一封信
致物业公司霸王条款的一封信
各位领导:
我们是华海尚都三期房产的业主,1月20号,华海尚都售房部通知我们三期业主去售房部办理交房手续,可大家去了以后对售房部公告栏的'收房告事议论纷纷,现就大家议论集中的焦点介绍如下:
售房部通告如下:物业服务中心:(霸王条款)
1、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取201月20日至10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7、8、17、18及安置1号楼(这5栋楼房就是华海尚都的三期房产,属于高层楼房)按每月每平米1.5元计算(每年每平米18元计算):地下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每个每年500元;车库物业服务费按每年每平米15元计算;商业门点物业服务费按每年每平米10元计算。
2、楼道公共照明费:每户每年30元。
3、装修保证金:住宅按5000元(套)收取;商业门点按每户10000元收取。(注:装修全部完工后验收6个月凭收据无息退还。)
4、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每平米4元收取。(注:用于倾到装修垃圾,不退还。)
5、装修管理费:每户300元(注:一次性收取,不退还)
6、办理装修人员出入工本费:每人10元一证。(注:一次性收取,不退还)
现华海尚都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公告:
华海尚都物业服务中心于12月开始收取2014年物业费,收费标准如下:区域:A区(高层)收费标准,2014年3月30日前,每平米每年按10元;2014年6月30日前,每平米每年按12元;2014年6月30日以后,每平米每年按15元收取。B区(步梯楼):2014年6月30日以前,按每平米每年6元,2014年6月30日以后,每平米每年按7元收取。
三期业主讨论的焦点:
1、物业服务费收取,一个小区两种收费标准。收费文件在那里,根据什么收取的。
2、装修保证金:每户按5000元(套)收取,装修全部完工后验收6个月凭收据无息退还。
3、为什么一次性收取2年的物业服务费。
4、装修管理费:每户300元(注:一次性收取,不退还)
5、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每平米4元收取。(注:用于倾到装修垃圾,不退还。)
6、新业主需要把所有费用都缴纳清楚,方可去物业管理中心领取房门钥匙。我们与开发商买的房子,为什么领钥匙去物业管理中心,应该把开发商需要业主缴纳的手续费用办理清楚就可以在开发商那里领取房门钥匙把,疑问?物业公司有权拿着新业主的房门钥匙强制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吗?这样做合理合法吗?这种霸王条款何时能了?
经过业主与物业公司交涉,交房一次性收取物业服务费2年减为1年,装修保证金,每户按5000元(套)收取,装修全部完工后验收凭收据无息退还。
三期业主的要求:
1、物业服务费与二期业主缴费一致为每年每平米10元收取(一个小区同一个标准收取),
2、装修保证金:每户按5000元(套)收取,要求根据当地情况收取。(当地一般小区这个收费都在500到)
3、装修管理费:每户300元(注:一次性收取,不退还)
4、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每平米4元收取。(注:用于倾到装修垃圾,不退还。)
业主要求把物业服务费收取的各项收费标准文件出示给业主。(没有物价部门正式收费文件,就为乱收费)
尊敬的领导,我们三期房产业主只想维护自己合理合法的权易,这种霸王条款让广大业主倍感气愤与无奈,只请求一个小区同一标准收取费用,请领导同志查实情况,为我们三期业主维护自己的权易做主,以使我们新业主等了两年之久的房子早日入住。
华海尚都三期房产业主
20xx年1月25日
篇2:劳动合同 霸王条款
劳动合同 霸王条款
劳动合同 霸王条款由于劳动合同可由用工双方协商制订,大部分情况下单位与员工的主动权不对称,单位往往准备好合同,员工只有签字的份,由此出现了诸多霸王条款。记者近日从劳动保障部门、工会、法律部门了解到,近一个时期以来,劳动合同中所出现的霸王条款十有***集中在5个方面,近日,记者专门请中国劳动争议网的苗其巍先生解读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霸王条款。
这是一个典型的霸王条款。《劳动法》早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条款,即使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提醒单位员工,一旦劳动合同中出现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或由此引发侵权行为,员工可以到工会投诉,或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经济类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履行约定的担保。但《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员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小钱看中某公司的销售代表职位,于是与该公司洽谈录用的相关事宜,不想,公司负责人竟提出“5年内不得怀孕”的要求,如果小钱不同意,公司将不考虑录用。因为求职心切,小钱只好违心承诺。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公司还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加入了该条款内容。
我国工伤保险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不是员工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如发生工伤事故,不论单位或者员工是否存在过错,无论造成伤害的责任在谁,都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补偿。
与大多数员工一样,小张在上班的第一天被告知,需交1000元的.押金。起先小张不明白这是为什么,后来他才知道,这是老板为防止单位的商品失窃或员工损坏单位物品后一走了之作出的规定。为了能保住饭碗,小张不得不如数交纳押金。
45岁的苏林应聘的工种是机械加工,虽然工作不算繁重,但由于工作所使用的机床属于上世纪70年代的老设备,存在一定的不安全隐患,因此,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单位专门增加了“一旦发生工伤,所有费用由员工自理”的条款。
让刘先生感到不可思议的是,他在单位每星期都要加班2次,但从未拿到过加班工资。
对此他到公司询问,公司分管副总告诉他,我们单位有一条不成文的“加班不加酬”规定。
根据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实行法定计时工资制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员工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加班费,而不是包含在标准工资当中。
最近言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如果打工不满5年,违约辞职,将支付单位违约金3万元。
由于言小姐打工的是要害部门,她认为公司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因此在该合同上签了字。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单位为员工出资购房等。除此之外,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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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霸王劳动合同常见条款
霸王条款一: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无条件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员工不得拒绝
违法理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给员工调整岗位是需要满足以下任一前提条件的:1、双方合意;2、员工不胜任工作;3、员工医疗期满后无法再继续在原岗位工作;4、企业发生客观重大变化,导致员工的岗位或工作无法继续。
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要求员工必须无条件接受岗位/薪酬/地点变更的条款,即便员工在合同上签字了,但因这种条款免除企业责任、加重员工责任、排除员工主要权利,故而条款是无效的。
因此,企业给员工调岗要具备合法性,就需要定制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可量化的考核体系、标准以及与岗位级别所匹配的薪酬制度。
霸王条款二:员工在合同期满前离职的,应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违法理由: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只能在两种情形下为员工设定违约金情形:
1、企业为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限,员工在服务期未满离职的,需要赔偿违约金;
2、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违反该义务的,企业也可以要求违约金。
除此之外,企业为员工设定的其他形式的违约金,都是无效的。
虽说企业在法律之外给员工设定的违约金无效,但此类违约金义务若是给企业设定的,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在合同期满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向员工额外支付6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认可企业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霸王条款三: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离职的,离职当月工资不予发放
违法理由:工资是基于员工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对价,只要离职前员工实际工作了,企业就应当支付工资。如果员工出现急辞的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比如工作没有交接导致损失的,可以向员工索偿。
霸王条款四:员工在工作中因违规操作发生事故的,由员工承担,与企业无关
违法理由:鉴于企业负有对员工的劳动保护、执业培训等相关责任,同时劳动生产过程中本身就存在不确定的风险,故而法律在认定工伤时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即无论员工在工作中是否有违规操作的行为,只要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三个条件,都属于工伤,因此企业一样需要承担工伤责任。
不过,员工违规操作的行为要是导致企业生产设备损坏的,企业可以要求员工对此进行赔偿。赔偿的方式可以是员工一次性赔偿,也可以由企业按月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额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霸王条款五:试用期间员工表现未达到企业要求的,企业可单方延长试用期
违法理由: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而这种规定实质上是剥夺了员工协商的法定权利,自然是无效的。
通常企业在对试用期员工考核后,结果员工不符合录用标准的,企业就具备了合法的解除条件,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与员工沟通,告知目前的一个实际情况,如果员工有意愿想继续工作,可以给其一个延长试用期的选择,若员工同意的,双方再签订同意延长试用期的文件。若您有劳动合同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找大状律师。
篇4:霸王劳动合同常见条款
由于劳动合同可由用工双方协商制订,大部分情况下单位与员工的主动权不对称,往往是单位准备好合同,员工只有选择签字或者走人,由此,出现了诸多“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一:企业可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员工不得拒绝
以下有五种常见的条款:
(1)企业有权根据员工能力、表现及工作需要,将员工调整到任何岗位。
(2)每位员工对组织分配的和调整的工作必须服从,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工到全国任何地区工作。
(3)企业基于工作需要,可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地点,不服从以违反劳动纪律处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4)企业可以随时调整员工工作,不服从者每天扣10%工资并处以警告。
(5)企业可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员工不得拒绝。
按照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霸王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免除了用人单位的协商义务。在实务中需注意,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可述,调岗情形主要由双方协商调岗、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调岗、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调岗。
霸王条款二:员工违规操作伤亡自负
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劳动者被劳动保险部门确认为工伤的,就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都不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简而言之,员工违规操作伤亡仍可认定为工伤,除非能够证明系自残、自杀,以及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醉酒、吸毒导致伤亡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也就是说,即使在操作机械过程中,由于自己一时失误造成人身伤害的,仍旧可以申报工伤,报销医药费。
霸王条款三:员工试用期离职的不结算工资
有些用人单位规定员工在试用期离职的,不予结算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众所周知,劳动者付出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这不仅是一个基本的生活常识,也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其中,《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霸王条款四:试用期任意辞退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本案中,将“不符合录用条件”扩大解释为“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做法是不对的。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将针对与本岗位有关的录用条件向劳动者进行明示,在劳动签字确认后,才能将其作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进行考核的标准,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仅仅认为劳动者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用人单位仍需要对劳动者经过培训、调岗,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用人单位在决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慎之又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用人单位的规范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这需要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要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健全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将用工风险降到最低。
霸王条款五:员工(女职工)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生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我国鼓励夫妻实行计划生育,并非要求不生育。生育是妇女的权利,用人单位负有对女职工生育保护的义务。女职工行使生育权,必然引起自身生理功能发生一系列变化,经过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对所从事的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依法行使自主生育权,保护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的合法权益,绝不能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理由辞退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很显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女职工不能结婚或者生育”的内容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霸王条款六:员工须无条件服从企业的加班安排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从法律法规来看,加班需取得劳动者的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安排加班,除非是有紧急情况出现,比如,(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除了法律规定的必须加班的几种特殊情况外,劳动者对于加班与否有自主选择权。
霸王条款七:工资中已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离职后不再支付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对该约定是否有效也存在很大争议,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不同。
劳动者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期间的应得报酬,是劳动者参加劳动的分配所得。竞业限制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以后不能就业或限制从业期间的补偿,系员工离职后,方产生的补偿费用,其属于补偿金性质,其与劳动报酬二者性质完全不同,支付依据也不同。
《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是在员工离职之后按月给付。用人单位违反经济补偿支付常规,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其操作方式基本上是将劳动者合法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划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其目的显然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
综上所述,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报酬之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这样的约定将面临很大的无效风险,劳动者离职后无需遵守竞业限制的义务。
霸王条款八:合同中私设违约金
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无论何种原因,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来限制劳动者,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从此规定看,假如没有培训费就不能约定违约金。
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其实,用人单位即使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属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总之,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忽视对劳动合同的审查,或者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己方有利的条款,殊不知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可能会成为产生劳动争议的导火索。为此,如果用人单位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存在一定误区,建议通过劳动专向律师为其针对性的进行劳动合同的审查。这将有助于企业排除误区,避免因劳动合同存在霸王条款造成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篇5:霸王劳动合同常见条款
签订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签订的时候需要注意:
一般不能约定违约金
必须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
不要让合同留空,以防事后修改,更不要签订空白合同;
明确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开始时间、结束时间、试用期开始时间、试用期结束时间;无论哪天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开始时间都应当是实际用工之日,而不是劳动合同签订当天;
明确具体的工作地点与工作岗位;
明确约定薪酬、工资待遇;注意:薪酬一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构成,一般HR给出的薪酬数字含税、含五险一金,千万不要只看表面数字,一定要计算一下到手能拿多少钱;收好工资条。
个人所得税、社保、公积金、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如合同约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工伤自理”,或者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违法,劳动者可以拒签;
签订完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须自己保留一份劳动合同,这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重要证据。
如果你已经入职,但是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现在想补签劳动合同
最好以邮件形式提出自己的主张。如果是口头交谈,可以使用手机录音;
在邮件中写明自己的入职时间或在交谈中提及入职时间。这也是确认入职时间、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
尽量引导对方承认确实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
协商后最好的结果是立刻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无法实现,请您要求对方确定一个补订合同的期限,不要以“之后再说”“商量一下再说”草草收场。
篇6: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浅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一、关于保险合同与《合同法》
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双方就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金给付等事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属于合同中的双务有偿合同、附合合同、射幸合同和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调整,还应当受《合同法》调整。《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一般法,《保险法》是调整保险行业和保险合同的特别法。按照《立法法》有关规定,关于保险合同,《保险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未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据此,工商机关应当根据《合同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规定对保险合同实施监管。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别
1.关于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既有一定联系,在概念和性质上又有所区别。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对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没有正式的规定。一般认为,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用于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对格式条款的认定具有动态性,同一种保险合同,投保人和投保过程不同,认定结果就可能不同。对霸王条款的认定是静态的,并不因消费者的不同而存在区别。格式条款不一定是霸王条款,而霸王条款往往是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是合法的合同形式,霸王条款则不合法。格式条款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无效。《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上海工商注册: 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需要审批或备案的条款。
大多数保险合同往往在其第一条或第二条就作出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他书面协议组成”规定。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条款可以分为3类:经过审批的合同条款,已经备案的合同条款,既不需要审批也不需要备案的条款。在同一份保险合同中,可能同时存在以上3种类型的条款。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然而在现实中,一些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在与投保人协商保险合同事宜时,往往故意规避其中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该部分条款在个案中成为格式条款。双方一旦发生纠纷,保险人往往以“合同条款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备案)”为理由,推卸责任。
3.既不需要审批也不需要备案的条款。
相对而言,保险合同中既不需要审批也不需要备案的条款,是保险行业霸王条款的“重灾区”。由于缺少事前监督管理,这些条款大多数由保险公司以“与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形式单方面制定,是限制投保人权利、逃避保险人法定义务、减免保险人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严重侵害投保人合法权益,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三、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分析
笔者认为,可以把现行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分为“先天”违法型格式条款和违规操作型格式条款。
1.“先天”违法型格式条款。
“先天”违法型格式条款是指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本身违反了《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无论该条款是否经过审批、备案或双方同意,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侵害的格式条款。这种类型的格式条款在国家有关部门加大监管
上海工商注册: 力度、行业发展日趋成熟的背景下逐渐减少。但是,在部分保险合同中仍然或多或少地存在。
(1)违法设置偏高免赔 率,转嫁自身经营风险
典型条款:某保险公司家庭自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 率为30%。”
点评:保险人理赔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除此之外,保险人能否实际从第三方责任人那里获得赔偿,是其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上述条款不管投保人是否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一律实行30%免赔 率,实质上是保险人将自身的经营风险分散转嫁给了投保人。该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反了《合同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
(2)通过高保低赔获取不当得利,行业惯例亦违法
典型条款:某保险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关于“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有关赔付规定。
点评:《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按新车价值投保,按旧车价值理赔,即所谓“高保低赔”。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按照不当得利退回相应保费,并赔偿投保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可是,经保监会批复同意的有关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基本条款里,却明确写着保险金额按照新车价格计算,明显超过保险条款确定的保险价值。
(3)无责免赔属转嫁代位追偿风险
典型条款:某保险公司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及费率条款第十二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如果保险车辆一方无事故责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该条款错误理解了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向消费者转嫁了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的代位追偿风险。《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4)滥用保险补偿原则,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典型条款:某保险公司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第六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按政府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以及单位、个人给付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实际住院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照第四条所述方式承担给付责任。”
点评:保险法理上的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通过保险人(保险公司)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该条款涉及的住院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属费用报销型医疗保险范畴,如果适用补偿原则只予以部分报销,必须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告知消费者,由其自愿选择是否投保。如未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不产生效力。而且,根据该条款,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未少交保险费,却只能报销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既不公平也不合理,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从政府获得行政给付、从社会福利机构获得福利待遇、从其他非保险单位与个人获得救济或捐助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投保人在不同法律关系中分别履行了义务,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
(5)自己代理调费率,单方变更实侵权
典型条款:某保险公司的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规定:“当我们厘定费率时采用的预定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重大疾病发生率发生偏离,足以影响保险费率水平的,我们将调整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应按照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点评:费率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实质变更。对此,投保人不仅享有知情权,而且根据《合同法》规定,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调整费率必须征得对方同意,保险公司不能独享费率调整权。而且,按照相关规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可以适用浮动费率,而上述保险公司擅自将浮动费率的范围扩大至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并概括性地要求投保人都必须接受保险公司的费率调整,不仅使保险公司能够独享费率调整权,而且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明显违法和不平等的。
2.“违规操作型”格式条款案例点评。
“违规操作型”格式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合同订立程序,用尽自身法定权利,规避或者疏于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投保人实质上未了解或未被告知相关条款内容而形成的格式条款甚至霸王条款。
(1)理赔通知书自定免责
上海工商注册:典型案例: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出事故理赔时,才知道其出示的车险理赔通知书上有“住院才报销”、“按医疗保险标准报销伤者医疗费”等条款,并被口头告知“不住院无护理费、误工费”等很多不予报销的情况。王先生提出异议,保险公司称“公司的内部政策性文件就是这样规定的”。
点评:保险合同不仅包括保险合同条款本身,还包括与保险合同密切相关的保户理赔须知、保险公司理赔规定等其他文件。这些文件大多涉及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是出险后理赔的重要依据,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必须向投保人提供所有相关文件,并作明确说明。如事前未出示,或出示了未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在合同之外,强迫消费者接受事前不知道的规定,并据此减免自己的保险责任,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2)合同签订藏猫腻
典型案例: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向周女士推销一款保险产品时称“买保险比在银行存钱好得多,想用钱时取也方便,还能借款、贷款”,周女士于是将银行存款转存到了保险公司指定的账户,并在业务员提供的个人保险投保单和分红保险说明书上签字确认。之后,周女士研究完整的保险合同才发现此保险对自己无意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认为其可以退还保费,但需要扣除所交保险费的58%作为手续费。
点评:从该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看,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生效日期前,投保人仅仅看到了完整保险合同文本7个组成部分中的个人保险投保单、分红保险声明书两部分文本,保险公司对其他部分未尽到法定的重点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这些内容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鉴于《保险法》中没有针对保险人利用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设定罚则,工商机关可依法对保险人作出行政处罚。

篇7:装修合同的霸王条款
装修合同的霸王条款
一些家装公司对业主经常使用的“不透明”手法比如:报价“不透明”(笼统报价、报价说明含糊不清等);材料“不透明”(以次充好、偷梁换柱等);工程量计算“不透明”;隐蔽工程“不透明”和施工工艺“不透明”等。其中隐蔽工程和施工工艺的“不透明”最容易被业主忽略,从而为家居装修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家装公司就是抓住了业主不了解装修材料的相关情况(如管材质量、涂料的环保标准等),以及监控力度不够而最易使用欺骗手段蒙蔽消费者。比如目前管道装 修一般都为暗埋敷设,一些“非正规军”的家装公司不仅不能向业主提供专业的装修意见,还可能使用一些劣质管线坑害业主。
施工工艺虽是一个很量化的标准,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业主对于量化的监控是非常难的。比如墙面裂纹处理,根本不按规范要求施工,做好后表面上看不出缺陷,但却会造成以后墙面开裂的现象。
现在针对装修中家用水电的投诉日渐增多。如电线短路、水管渗漏等。装修时管线选择的稍有不慎,就为生活带来很多麻烦。因此老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希望更多业主能防患于未然。
1、报价中的“不透明”
手法一:打折送礼、成本价为由,用较低的价格迷惑并吸引用户签单,然后在施工过程中要求业主追加工程款。
手法二:笼统报价。经常遇到的就是一居室几万元、二居室几万元,一点儿依据都没有,业主一旦上套,麻烦事不断。
手法三:报价说明过于简单和含糊不清。比如在墙面处理报价项目中,只说每平方米多少钱,但选用材料、工艺做法都不说清楚。
手法四:预算时有意将一些项目拆开或重复来报价。例如墙面铲墙皮、墙体基层铲除两项就常常同时在装修报价中出现。
2、隐蔽工程的“不透明”
这是业主最不易监控且家装公司最易使用的欺骗手段。举几个最常见的例子,在吊顶工程中对于龙骨的处理上,由于是隐蔽工程,业主根本看不到,于是 就出现了所用龙骨差、龙骨间距太长太宽等许多问题;再如在防水一项中,防水涂料选择不合格、不进行24小时闭水实验、防水面积不够等问题,都对整个家 装工程质量带来很严重的后果。
3、材料上的“不透明”
手法一:以次充好。在乳胶漆、瓷砖、板材线条等大宗主材上,采取以次充好等办法,来牟取不义之财。
手法二:偷梁换柱。将优质装饰材料,用假冒伪劣产品替换下来,然后偷卖或转移到别的工地使用。尤其是那些用于“隐蔽工程”的材料,如大芯板,涂料等最容易出现这种问题。
手法三:基础装修部分的辅材极易造假。由于这部分材料相对比较专业,业主往往忽视,譬如防水涂料的选择、涂料的配比、在辅设地砖过程中所用水泥的标号、配比等。
4、施工工艺的'“不透明”
施工工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业主想要监控是非常难的。因为业主对施工工艺基本不是很懂。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无论是清油,还是混油其中一项主要的工艺就是打磨。这是个良心活,打磨遍数不够就没有手感。看表面是看不出好坏的。
5、工程量计算的“不透明”
这种不透明行为主要就是要多算施工面积,增加工程的造价。如墙面涂料面积都应按实际发生方法计算,但在做预算时还按增加10%的数量报价,就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一种计算方法,受损失的肯定是消费者;另外,按过去的惯例,门窗面积按50%计入涂刷面积,其实目前很多家庭都包门窗,门窗周边就不用再涂刷了,但有些装饰公司仍 按100%计入墙壁涂刷面积。
现在装修既要质量上乘,又要经济合理,不是每个普通业主都能兼顾的。装修里面的门道很多,各个细节、各个方面稍不注意都会出问题。如果不懂行,或仅知皮毛,就容易上当受骗。因此,有第三方保障就尤为重要了。
篇8:物业公司致业主的一封信
尊敬的xxx业主:
您好!
在这春暖花开的季节里,泊岭紫郡物业服务中心的全体员工向您及您的家人致以最诚挚的节日问候,祝您及您的家人节日快乐!
在过去的20xx年,我们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和落实,离不开您的关心和配合,是您的关心让我们经常思考,也是您的意见让我们不断进取,在此,诚挚的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自身的不足,在新的一年里,我们会把日常服务和基础管理工作做的更好,让您更满意,是我们全体员工的心愿。
在节日期间,如果你选择外出旅游、探亲、访友,请您注意:
1、请您在外出前查看家中门窗、电源、水源、煤气是否已经关闭好。
2、外出前请您事先了解所去地区的气候情况,并做好相应的衣物准备。
3、旅行中请您注意饮食卫生安全。
如果您选择在家中享受宁静的家庭生活,请您注意:
1、请您将家中音响、电视音量调至适当,以免影响邻居休息。
2、请不要给陌生人开门,如有情况请及时与物业中心联系。
3、在节日期间请您不要将自行车等物品放置在楼梯间,以免丢失及堵塞消防通道为您带来不便。
4、有汽车的业主,节日期间请锁好汽车门窗,勿将贵重物品放置车内,并将汽车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上,不要随意占道停车。
在过去的日子里,我们的服务可能有一些不尽如意的地方,在此一并向您表示深深的歉意。
我们相信在您的支持配合和大力监督之下,通过我们辛勤劳动,一定能使我们的泊岭紫郡小区建设得更加美好。
如有其他问题请与物业值班人员联系。
咨询电话:xxxxxxxx
再次感谢您并祝福您身体健康、吉祥如意!
泊岭紫郡物业服务中心
篇9:物业公司致业主的一封信
风格与林苑尊敬的业主:
我公司自接受开发商委托,对我公司规模最大的物业项目—风格与林苑小区正式开展物业管理服务以来时近三年,在此期间,承蒙广大业主的信任和关照,本物业站及至我公司得以生存和发展。但由于开发商遗留问题较多,解决时又不能及时到位,加之我公司管理初期经验不足,造成部分业主心怀怨气,进而对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采取抵制。还有少数业主因期待“业委会”成立,而对交费采取等候观望。对此,我公司本着真诚沟通的态度,向本小区全体业主用以下四点表明态度和建议:
1、对开发商遗留的问题,我公司采取不回避,不拖延,不以之为借口,积极协调,及时解决的态度,必要时采用先实施解决措施,后向开发商追索的办法,尽快解决问题。特别是在明年雨季基本解决漏雨问题。
2、加强公司员工及保安保洁的培训,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大力提升自身的服务管理水平,使服务标准与物业费标准相匹配。通过对绿化、公共设施的持续投入,弥补小区品质的降低,并向提高品质,使小区物业保值增值的方向努力。
3、我公司渴望与广大业主真诚、理性的对话和接受指导,所以愿意按照国家法律,积极促成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并从容面对全体业主对物业的从新选择或物业费标准的重新制定。但对物业费标准重新制定之前的欠费,一定还要按原标准收费。
4、物业管理是集管理、经营于服务之中的企业行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一定离不开资金的持续注入,虽然我们现在提供的服务可能不符合您心目中的标准,但我们正努力向着您心目中的标准稳步靠近,靠近的快慢除了我们自身的努力外,必须依靠您的信任和支持,如果建立美丽、舒适的生活环境,享受高品质、不打折的物业服务是您的愿望,同时您又愿意给我公司努力调整的机会,那就恳请您履行您的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总之,对立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我公司愿意为您提供家人般的温暖关怀和服务,通过我们的辛勤付出换取与您之间亲人般的融洽,既然有缘朝夕相处,当然不愿与您轻言分手!千言万语还是一句话:相互理解,相互关怀,一定有美好的未来!
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篇10:求职,学会对霸王条款说不
霸王条款,就是日常消费活动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求职,学会对霸王条款说不
。格式条款的制订方排除自己的义务,增加对方的义务,都被认为是霸王条款。尤其是在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合同不像经济类合同那样,有全市统一的示范文本,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大部分情况下双方的主动权不对称,公司让签,劳动者才签,很少见劳动者自己拟定合同让公司签的。对于这种在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霸王条款”,劳动保障部门要施以“重拳”加以制止。[案例]
在一次大型人才招聘会上,女青年小言向沪上某知名外贸公司表达了求职的意向。但是令小言没有想到的是,有关公司负责人竟然向应聘者提出“5年内不得怀孕”的要求,并言明如果应聘者不同意,公司将不予考虑录用。因为求职心切,小言只好违心承诺。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公司还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将以上条款加了进去。
[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霸王条款。《劳动法》早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条款,即使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日常生活中,类似“不孕协议”之类的霸王条款,花样百出、屡见不鲜,
合同中约定收取定金、押金等一般来说,经济类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但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一律不准向应聘人员收取中介费、报名费等。
“工伤自理”条款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签订所谓的“生死合同”。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受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加班不加酬”条款,即约定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实行计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另行支付加班费,而不是包含在标准工资当中。
“违约就罚款”条款即随意约定违约金限制劳动者的合法辞职等行为。这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会加重劳动者的经济负担,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除此之外,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霸王条款”远不止以上几种,此外还有“免费试用期”、约定低于最低工资规定的工资标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都是违法违规行为,它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旦由此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必将处在一个不利的境地,到那时,用人单位不仅不能逃避掉应承担的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篇11:学会对职场“霸王条款”说不
[案例]
在一次大型人才招聘会上,女青年小言向沪上某知名外贸公司表达了求职的意向。但是令小言没有想到的是,有关公司负责人竟然向应聘者提出“5年内不得怀孕”的要求,并言明如果应聘者不同意,公司将不予考虑录用。因为求职心切,小言只好违心承诺。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公司还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将以上条款加了进去。
[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霸王条款。《劳动法》早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条款,即使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日常生活中,类似“不孕协议”之类的霸王条款,花样百出、屡见不鲜。
合同中约定收取定金、押金等一般来说,经济类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但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一律不准向应聘人员收取中介费、报名费等。
“工伤自理”条款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签订所谓的“生死合同”。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受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加班不加酬”条款,即约定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实行计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另行支付加班费,而不是包含在标准工资当中。
“违约就罚款”条款即随意约定违约金限制劳动者的合法辞职等行为。这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会加重劳动者的经济负担,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除此之外,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霸王条款”远不止以上几种,此外还有“免费试用期”、约定低于最低工资规定的工资标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都是违法违规行为,它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旦由此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必将处在一个不利的境地,到那时,用人单位不仅不能逃避掉应承担的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篇12:装修合同的七大霸王条款
装修合同的七大霸王条款
一、免除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条款内容】:在装修过程中,装修企业往往会在已经印制好的装修合同中载明:“装修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一年;工程竣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无偿保修,保修期为一年。”还有的装修公司规定,凡不是本公司采购的材料,不负责保修与环保质量保证。
【点评】:据介绍,济南市住建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五年。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选择装饰材料的权利,装修企业无权排除消费者的此项权利。装修企业的这种强制搭售行为违反该法规定。因此无论消费者从何处购买的装饰材料,装修企业都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二、设定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条款内容】:装修企业在装修合同中规定,签单后如因甲方(消费者)原因发生退单,公司收取其工程款的20%作为违约金。
【点评】:工商部门介绍,从目前装饰行业的利润状况看,20%的违约金有可能超过了装修企业的合同利润。这一条款对消费者不公平。
【修改建议】工商部门建议,合同签订后,除具备双方约定解除合同条件外,因甲方(消费者)原因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装修企业)支付造成损失或可能预见造成损失的X%的违约金(不超过造成实际损失的30%)。
三、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条款内容】:一些装修企业在装修合同中规定,凡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消费者自负,给装修企业造成损失的,消费者还应予以赔偿;非因装修企业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造成的误工、损失费用的由消费者承担。
【点评】:工商部门认为,施工方人员答应,也就代表施工方同意了变更方案,由此引起的后果应由施工方负责。由于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根据《合同法》规定,消费者不应或不完全应消费者承担误工、损失费用。
【修改建议】工商部门建议,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消费者)如需更改施工内容,须与乙方(施工企业)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和工程项目变更表,但不应造成乙方不合理的费用,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如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8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造成损失的.由消费者承担。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成的停水、停电、停气8小时以上,工期相就顺延,应视情况由装修企业全部或部分承担责任。
四、设定消费者承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条款内容】:有的装修企业在装修合同中规定,防水工程保修期内施工方只负责维修,不负责赔偿因漏水、渗水造成的损失。
【点评】:据介绍,《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建议】:保修期内施工方负责维修,对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漏水、渗水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条款内容】:一些装修企业在装修合同中规定,甲方(消费者)在项目施工前可以删减项目,但不得超过20%,项目开工后不得删减;工程减项不能超过合同总造价的30%,超过部分装饰公司应向消费者支付减项金额的10%作为损失调整费。
【点评】:据介绍,《合同法》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济南市住建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也规定,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变更的条件。
装饰公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使用固定文字不给消费者商量的机会,限制和排除消费者了变更合同的权利,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条款内容】:装修公司在格式合同中往往规定,装修企业拥有最终解释权。
【点评】:记者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元宝: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修改建议】:删除该条款。
七、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条款内容】:甲方(消费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程验收或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三日内结清余款,如消费者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未向乙方付清全部余款,则视为消费者放弃保修权利;甲方(消费者)如不按时或无正当理由参加验收,装修企业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认可验收合格。
【点评】:工商部门认为,工程竣工后应由消费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而不是由装修企业
组织验收。因此装修企业不能在消费者不组织的情况下,自己验收,更不能让消费者认可其验收的结果,其约定将消费者享有的验收权利排除在外。
同时,不结清工程款属合同违约,是另一法律关系,装修企业可通过协商或司法等途径来解决,不能以此为条件不尽保修义务,排除消费者应当享有的保修权利。
篇13:雇佣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雇佣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劳动合同中存在哪些霸王条款
核心内容:有时候劳动者好不容易终于找到一份工,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候没有详细阅读,使得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继续存在,损害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小编一起来认识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现实生活中,少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夹藏私货,设置了一些“霸王条款”,使劳动合同成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隐性地区。提醒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劳动合同中违法设置的“霸王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一:限制女职工婚育
一些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出于自身生产经营的考虑,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需要工作多少年、达到多少岁,方可结婚、生育。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霸王条款二:无条件服从加班要求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满足自身生产进度的要求,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做出强制性规定,要求凡是加班加点,职工都要无条件服从,否则就作旷工处理或者给以罚款。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要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特别提醒,如果劳动者遭遇霸王条款,用人单位以此来约束劳动者,或者劳动者触犯霸王条款引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可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主张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三: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
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在劳动合同中要求职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定金、保证金、服务费、培训费、电脑费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是扣押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暂住证、资格证书等其他能证明职工身份的`个人证件,防止职工不辞而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和抵押金(物),都属于违法行为,职工都有权拒绝。如果已被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的,职工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
霸王条款四:职工伤病残亡概不负责
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定责任,少数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工作中出现伤、病、残、亡等现象,企业概不负责。这类企业大多集中在建筑、化工、机械等工伤事故多发行业。我国工伤保险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只要不是劳动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如发生工伤事故,不论职工是否存在过错,无论造成伤害的责任在谁,都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补偿。
霸王条款五:提前离职收取违约金
一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完劳动合同提前离职,要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受自由离职权,合同虽未履行完毕,职工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收取违约金: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职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的;二是违反了竞业限制责任的。
篇14:物业公司新年致业主的一封信
尊敬的业主朋友:
您好!
一年一度的新春佳节即将来临,在这辞旧迎新的日子,兰煜花园物业服务中心全体员工恭祝您和您的家人节日愉快,并预祝您在新的一年里工作顺利、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兰煜花园小区自正式入住至今已有四年之久,在此期间我们共同经历了相识、相知、熟悉、磨合的阶段,我们相处融洽,共同组建了这个大家庭。
兰煜物业公司本着“尽心为业主着想,尽力让业主满意”的服务宗旨和“以人为本、规模管理、开拓创新、至诚服务”的管理理念,在不断为广大业主创造舒适、宁静、和谐的生活环境,使业主们在小区生活的每一天都能感到顺心、放心、开心。当然,我们更希望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为大家服务,为了让您度过一个愉快的春节,我们提醒您节日期间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请随身携带楼宇可视智能卡及钥匙;
2、又到岁末年初时,正是治安案件的高峰期,请您注意防火、防盗,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您出行时,物业公司提醒您锁好门窗;家中及爱车中尽量不留贵重物品,发现异常情况请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趁之机。在没有物业公司人员的带领下不要给陌生人开门。)
3、如您长时间外出,请关闭家中的水、电开关及天燃气阀门;
4、请您在燃放烟花爆竹时注意您和他人的安全,远离汽车及过往行人,应到小区指定燃放区进行燃放烟花爆竹;
5、节日期间,请您提前到物业服务中心购买水、电;
6、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勿酒后驾车。
节日期间,兰煜物业将全天正常办公,如您需要服务请随时拨打24小时服务电话:
感谢您对我们的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XX有限公司
XX物业服务中心
二零一X年二月六日
篇15:物业公司致广大业主的一封信
尊敬的广大业户:
近期园区个别以“热心业主”名义“致广大业主的一封信”并倡导成立“业主委员会”。信中部分内容涉及我物业公司,特向全体业主回应如下:
一、小区会所不会对外开放;
小区会所(产权单位为增城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方是我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商业配套所用,开盘至今从产权所有方和管理方从未官方输出要对外开放;今后亦只向园区业户开放。
二、关于荔城**园物业管理费调价事宜;
调价是因为物价上涨导致多年亏损严重,为了有更多资源投入和维持小区设施设备运营,更好的服务好业户,我司依法依规并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经得大多数业主同意下实施了调价行为,调价的结果让我们更好的投入服务人员和对老设施的改造,提升服务质量和楼盘档次;目前单价低于增城许多同等档次楼盘,
三、关于小区广告问题;
物业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对苑区公共部位进行有限度的经营是目前行业内普遍做法,经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签名同意,收入的70%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补充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如园区3个门岗的设备更换就投入了87万元、全区垃圾桶底座的改造13万元),最终受益的是全体业主;当然,关于社区经营的收益和使用,我们愿意公示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四、关于园区门岗出入问题;
荔城**园苑区一直以来都是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物业对进出门岗进行查卡,是合同约定也是职责所在更是业主安全所需,且业户凭有效证件出入不会存在任何阻碍,新的门禁系统也让业户出入更加顺畅、方便。
五、物业公司的服务理念问题;
**园物业是全国一流的品牌公司,始终秉承“**园——给您一个五星级家”的服务理念,矢志不渝的把业户当亲人朋友,用心做好每一件小事;近年来,我们投入的'门岗改造、开展便民服务、建立管家服务模式、开展经理接待日、贴心一百行动、美城美园行动等等,都是我们践行公司服务理念的举措;正是因为**园的物业品牌,才有更多业主选择购买碧桂园房子住得舒心房屋得到的升值与增值;我们的服务理念自始至终没有改变,今后也不会改变。
六、关于少数业主成立业委会我司态度;
我们对真正能代表并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合法合规成立业主委员会表示尊重和支持,但对于个别业主别有用心、假借维护公共利益来实现个人目的和私图的行为坚决反对和抵制!
我们很荣幸为荔城**园业户服务多年,您们的信任支持是我司服务前进无限的动力!我们愿意虚心倾听广大业户的心声,我们相信在全体业户的支持下我们可以做的更好!
广东**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
*月*日
篇16:法院裁撤京东商城网站霸王条款
网站限定诉讼地点对消费者不公
本报讯 (记者 王秋实) 在用户协议中规定“有纠纷向网站所在地法院起诉”,购物网站“京东商城”单方面提高了外地消费者的诉讼门槛,记者昨天获悉,认定这一条款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海淀法院判定该条款无效。据悉,这是本市法院首次作出此类判决。
上海消费者王先生在“京东商城”购物网站订购了一台价格非常便宜的空调。但该网站随后宣称,价格标错,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并将王先生告上法院。
获悉自己被起诉后,王先生提出,自己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在北京诉讼,对自己不公平,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到上海法院管辖。
“京东商城”网站则表示,其用户协议中已经约定:“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审查后认为,这类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如果必须在网站所在地法院起诉,外地消费者就要额外负担应诉的高额差旅费用和时间耗费,而网站却可坐享本地法院管辖的便利,节约大量本应由其负担的费用,因此该协议管辖条款对于消费者而言显失公平。具体到本案,在“京东商城”起诉消费者要求撤销合同、合同履行地在外地的情况下,尤为不公。
近日,认定该管辖条款无效,海淀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到上海浦东新区法院。
据法官介绍,很多网站都采用这种格式合同与网站潜在消费者约定管辖地点。事实上,这种行为在诉讼之前就对消费者的利益构成损害,对身处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极为不利。
他表示,国外已有法律禁止这种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中,也有类似规定。随着该法修订完成,该规定有望在国内实施。
篇17:装修合同中的常见霸王条款
签订装修合同前,与装修公司洽谈的五大技巧
了解装饰公司资格
和装饰公司洽谈时,要了解装饰公司的工程施工资格。装饰公司必须有进行装饰工程施工的资格,还要检查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此外,公司有无正规的办公地点,是否能出具合格的票据等,都是需要仔细考察的。室内设计师的水平和资历,直接关系到设计水平的高低,所以要对这家公司的设计师详尽询问。如果是朋友介绍,可以通过熟人来了解公司的情况。但有时亲朋好友并不是这方面的“行家”,难免会有“误导”,所以还是要亲力亲为。
初步接洽家装公司
目前装饰公司的报价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业主报出想投入多少钱,由装饰公司结合业主的要求,开始设计和报价;另一种是业主提出居室装修的具体要求,由装饰公司报出实现业主的要求要花多少钱。
许多消费者都愿意采用第二种洽谈方式,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装饰公司把“底”探走。消费者都想让装饰公司先报价,自己也有个比较和还价的余地。
其实,所有正规的装饰公司的'利润率都相差无几,所不同的是设计力量和售后服务有好有坏。业主这样做只会耽误自己的时间,从而拖延施工进度。所以在与装饰公司开始接触时,最好直接将自己准备花多少钱,想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向装饰公司表达。如果装饰公司同意承接业主的家庭装修工程,才能进入具体的设计、报价和协商阶段。
确认设计讨价还价
在业主与装饰公司达成初步意向之后,装饰公司就要了解业主的具体要求,并进行实地测量。随后,公司会将设计图和详尽的报价单交给业主,上面列有非常具体的用料和施工量。
业主拿到这份材料之后,首先要看设计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业主当然可以请设计师来解释这份设计方案,比如说一些空间的处理,材料的应用等。在确认了设计方案之后,还要仔细考察报价单中每一单项的价格和用量是否合理。
杜绝装修合同漏洞
在认可了报价之后,正规的装饰公司还要和业主签订一份施工合同或协议书。在这份合同中,业主要注意以下3个问题:
1.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有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这两点,给某些装饰公司粗制滥造和拖延工期埋下了“伏笔”。
2.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的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以防装饰公司以次充好。
3.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责任:如果属于施工或材料的质量问题,装饰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属于用户使用不当,双方可协商处理。
考察施工队伍实力
装修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队的素质。所以在装修之前,业主还要考察一下装修公司所用的施工队。
从目前情况看,在全国各大城市从事家庭装修的施工队,绝大部分都是外地人员。目前装饰工程电动化程度很高,一般有实力的施工队为了提高质量和效率,都开始使用电气泵、射钉枪等工具。因此业主从工人使用的工具上,就可判断施工队是否具有相应的素质。
篇18:装修合同中的常见霸王条款
1、保修期严重缩水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最低保修时间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2、偷换责任概念免除保修责任
例如“甲方在验收合格后的十日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免费保修的资格”。而《合同法》规定,发包方未按期结算工程款,承包方可通过其他多种途径来寻求救济,承包方不能借此免除其所应承担的主要责任。
3、加额外条款蒙骗消费者
例如,“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如对合同中已确定的工程项目提出减项,须向乙方支付该项目预算款的10%作为减项费……”而据《合同法》规定,这属于强加给发包方的责任,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4、将纳税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例如,“本合同中所标明的合同价格未含税金,如客户需要开发票另加税额”。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制定上述合同条款的承包方有故意逃避国家税收的嫌疑。
5、承包方权利过大消费者利益受损
例如,“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后,自乙方开工之日至甲方尾款交纳之日,乙方拥有甲方房屋的使用权”。根据《合同法》及其相关的规定,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仅限于与施工有关的各项权利,而不能将上述权利随意扩大于整个房屋的使用权。
6、工期规定暗藏猫腻
例如,“工期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竣工。”根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释:“工期应为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日历总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7、工期预付款套牢消费者
例如,“支付次数,第一次,开工前三日,支付60%;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支付35%及工程变更款”。这一做法没按《合同法》规定办,工程进度过半没有确切的定义,若出现了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消费者也处于被动地位。
8、验收标准不一消费者很茫然
例如,“工程质量标准: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及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专家认为,这实际上指由业主自己组织验收。实际上,目前已经有装修行业验收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建议签订合同前消费者应当熟悉验收标准,将具体的验收标准文件名称写入合同中。
9、室内环境质量不写入合同有隐患
90%合同没有对室内环境质量(如空气等)确定具体标准。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